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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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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监督检查职能,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章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外部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

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有义务出席股东大会。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本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对本行财务活动和财务报告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本行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

(四)对本行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本行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情况;

(二)对本行的战略制定和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本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本行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尽责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股东大会有权对全体监事或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本行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泄露本行机密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由监管部门或本行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为。

第三章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的情况。

(三)监事参加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监事参加监管部门培训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履职评价的形式包括监事自评和监事互评等环节。基于监事互评问卷综合评分,结合监事自评结果和监事履职档案,以及综合考量本办法中关于应当评为不称职的情形,形成对各位监事的初步评价结果,上报监事会。监事会结合监事履职档案,对监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决议形成对各位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

称职(2分-3分):达到或超过本行监事履职标准要求; 基本称职(1.5分(含)-2分(含)):基本达到本行监事履职标准要求;

不称职(1.5分以下):未能达到本行监事履职标准要求。 监事有失职行为或者严重失职行为者应当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将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通知监事本人。监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

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监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并告知监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监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监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监事会将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将及时予以更换。

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2020最新银行监事会履职情况的工作总结

2020年,***支行监事会在全体监事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落实《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要求和本支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紧密围绕支行中心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使监事会工作不断深入,现就2020年度监事会如下: 一、监事会开展工作情况 (一)以履职监督为中心,不断完善履职评价工作 根据本支行章程、监管部门要求,监事会于2020年一季度完成了本支行理、监事2020年度履职评价工作。通过理、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和监事会评价等多种途径综合汇总得出履职评价结果并及时反馈本支行理、监事及三会一层。 (二)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有效落实监督职能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计召开了5次监事会会议,主要提交审议通过了包含2020年度监事会履职报告、股金分红方案、2020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2020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贷款呆账核销的报告、法人股权转让的报告、营业网点装修、2020年度“三会一层”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等各类议案26项,并对报告期内理事会的召开、议案的审议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就相关议题发表监督意见,提高了监督效果。 (三)积极筹划部署,顺利完成换届工作 为切实做好支行换届工作,支行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分阶段实施换届工作步骤,根据《***支行章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筹划部署换届工作,完善优化理、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为全面推进**支行科学发展永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加强风险巡查工作,强化监督作用 报告期内,**支行监事会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监事长风险巡查及其他各类监督检查项目,积极探索和总结检查监督方法与经验,严格处罚问责机制,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问题及时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行为起到震慑的作用。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日常监督情况 **支行监事会主要通过列席会议(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会议)、部门访谈、基层调研、调阅资料、与外部审计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对支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薪酬管理、重大财务活动等进行监督。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经营层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信用社(银行)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信用社(银行)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今年以来,联社监事会立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稳健安全经营,从多方面多角度对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进行了认真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使监事会工作与约束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与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共同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与决策,规范运作,合规有效监督。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今年监事会在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实行“三长一会”联席制度,日常的经营管理上做到“三权”分设,努力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两大优势”。具体地讲,就是在县联社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施以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为运行基础,以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为运行纽带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了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设,切实达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在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不断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监事会认为:##年县联社理事会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切合实际,积极有效;经营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要求,能够切实贯彻理事会各项决策,运作行为规范,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二、找准角度,改进方式,科学规范监督。根据县联社《章程》规定的职权,我们监事会今年以来找准位置,调整角度,改进方式,

科学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监督工作程序。今年,监事会积极配合理事会、经营班子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参与和协助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信贷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制度,并根据市联社和自身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将行社脱钩以来县联社在经营管理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整理和修订,形成了包括机关管理、人事管理、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监察审计、微机管理、三防一保七大类五十多项制度、办法和规定,编印了《平山县联社综合管理资料汇编》。进一步规范了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县联社统一管理,也为监事部门实施更好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稳步发展。 2、定期召集监事会会议,研究议定有关议题。今年以来,监事会共召开次全体会议,对理事会拟订的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收集并向理事会反馈监事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主任室通报的近期工作,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阶段性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反馈。一年来,我会先后收到各类口头和书面提案(含合理化建议)10多件次,其中件为县联社决策层所采纳和运用。如今年年初监事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的战略思考”提案,被县联社采纳,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信用社执行。同时,监事会加大行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

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0922

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保险公司、股东、职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运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 第一节监事的任免 第五条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保险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第七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保险公司监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连选连任的监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报监事任职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监事表决通过; (二)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程序申报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核准; (三)公司取得任职资格核准批复后进行正式任命。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docx

XX金融公司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XX公司编制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 管理机制(试行) 目录 编号:LD-QR-18-A/0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版本 / 修订状态生效日期 1LD-QW-01-A/0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 行) A/02017 年7 月1 日

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 7月 1 日版本: A/0 页数: 1/7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 XX 金融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的治理结构,强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XX金融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执行董 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三)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执行董事履职评价的内容 (一)执行董事履职评价由监事和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分别组织实施。 (二)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执行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执行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 受托人代为出席; 5.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并对公司事务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 见; 6.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如实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7.执行董事接受监事监督的情况。监事要求执行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 及监事采取监督措施时,执行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执行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8.是否积极协助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9.执行董事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年度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年度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xxxxxx监事会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 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对于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十九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依据本行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 法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年度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年度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

总则第一章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第一条有效地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做强、发展三大业绩,公司效益、安全、结做大、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第二条(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 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效益、安全、发展三大业绩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生产、. 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及分管工作目标 挂钩的原则; (三)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与过程相统一的原则;

(五)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具体测算和兑现工作由公司企管部和财务部负责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第六条 根据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一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负责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提出修改意)(二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书;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xxxxxx监事会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 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对于

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十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十一条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企业负责人履职评价

二〇〇九年度恒丰银行监事会 对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恒丰银行董事盖其东 为维护本行、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对2009年度董事成员盖其东先生尽职履责情况进行了监督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守法合规情况 1.依法行使董事职权,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2009年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3次,出勤率 为75%。 2.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形成任何风险及资金损失。能够按照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工作规则和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按照工作规则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不存在强行干预我行正常经营活动为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没有兼任与董事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也不在与我行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任职;正确行使董事的有关权利,同时履行好董事的义务,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各项权利,促进我行健康稳定发展。 二、勤勉尽职情况 1.依照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盖其东董事在2009年度参加3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频次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2、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有效履行决策和监督职权。作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的成员,2009年参加了上述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并且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培训。履0职期间对《关于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议案》、《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进行了仔细研读并发表独立的建设性意见;履职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本行关于董事尽职履责自律规定,就涉及到公司机构发展、资本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对资本融资、设立分支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多项决议发表了意见,充分行使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了作为恒丰银行董事会成员的决策作用,有利地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各项权益。 3.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独立判断提出提案和发表个人见解,有效行使董事权力。能够及时、足够地获取履职所需的有关信息及掌握职责范围内有关情况。能够有效指导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三、履职能力情况 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任职机构章程、内部管理规定等。能够了解自身的职责,熟悉董事会的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 注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规章的学习;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熟悉相关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充分了解自身所承担的职责,熟悉董事会的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按照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参加董事会会议,能够正确行使董事权利,并且能够承担义务。 2.能够独立地识别任职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和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加强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能够清楚地了解在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决策和重大战略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将相关的银行监管政策法规传达到经营管理层,督促经营管理层按照董事会的决策来加强本行的风险管理和战略决策。 四、职业操守及个人品质

银行监事会履职情况的工作总结.doc

银行监事会履职情况的工作总结 2016年,***支行监事会在全体监事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落实《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要求和本支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紧密围绕支行中心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使监事会工作不断深入,现就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监事会开展工作情况 (一)以履职监督为中心,不断完善履职评价工作 根据本支行章程、监管部门要求,监事会于2016年一季度完成了本支行理、监事2015年度履职评价工作。通过理、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和监事会评价等多种途径综合汇总得出履职评价结果并及时反馈本支行理、监事及三会一层。 (二)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有效落实监督职能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计召开了5次监事会会议,主要提交审议通过了包含2015年度监事会履职报告、股金分红方案、2015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2016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贷款呆账核销的报告、法人股权转让的报告、营业网点装修、2016年度“三会一层”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等各类议案26项,并对报告期内理事会的召开、议案的审议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就相关议题发表监督意见,提高了监督效果。

(三)积极筹划部署,顺利完成换届工作 为切实做好支行换届工作,支行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分阶段实施换届工作步骤,根据《***支行章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筹划部署换届工作,完善优化理、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为全面推进**支行科学发展永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加强风险巡查工作,强化监督作用 报告期内,**支行监事会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监事长风险巡查及其他各类监督检查项目,积极探索和总结检查监督方法与经验,严格处罚问责机制,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问题及时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行为起到震慑的作用。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日常监督情况 **支行监事会主要通过列席会议(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会议)、部门访谈、基层调研、调阅资料、与外部审计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对支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薪酬管理、重大财务活动等进行监督。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经营层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2.集中监督情况 集中重点监督情况,主要是围绕各年度**支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及“三重一大”制度、主要经营指标、持续发展能力、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各年度披露问题的整改和建议采纳情况以及理事、各层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

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报告,情况报告

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报告,情况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今年以来,联社监事会立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稳健安全经营,从多方面多角度对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进行了认真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使监事会工作与约束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与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共同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与决策,规范运作,合规有效监督。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今年监事会在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实行“三长一会”联席制度,日常的经营管理上做到“三权”分设,努力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两大优势”。具体地讲,就是在县联社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施以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为运行基础,以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为运行纽带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了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设,切实达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在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不断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监事会认为:2006年县联社理事会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切合实际,积极有效;经营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要求,能够切实贯彻理事会各项决策,运作行为规范,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二、找准角度,改进方式,科学规范监督。根据县联社《章程》规定的职权,我们监事会今年以来找准位置,调整角度,改进方式,

科学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监督工作程序。今年,监事会积极配合理事会、经营班子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参与和协助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信贷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制度,并根据市联社和自身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将行社脱钩以来县联社在经营管理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整理和修订,形成了包括机关管理、人事管理、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监察审计、微机管理、三防一保七大类五十多项制度、办法和规定,编印了《平山县联社综合管理资料汇编》。进一步规范了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县联社统一管理,也为监事部门实施更好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稳步发展。 2、定期召集监事会会议,研究议定有关议题。今年以来,监事会共召开次全体会议,对理事会拟订的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收集并向理事会反馈监事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主任室通报的近期工作,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阶段性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反馈。一年来,我会先后收到各类口头和书面提案(含合理化建议)10多件次,其中件为县联社决策层所采纳和运用。如今年年初监事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的战略思考”提案,被县联社采纳,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信用社执行。同时,监事会加大行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 (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三)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 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 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 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 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 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积极指导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信用社(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概要: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方式,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考核档案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

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五)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履职情况的思考2300字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履职情况的思考2300字 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而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从完善制度,规范监事会的运行机制,完善监事会成员选拔机制,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提升监事专业素质,探索监事的激励机制和约朿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履职:思考 一、国有控股公司监事履职情况的现状分析 监事会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当前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尤其是二级以下中小型国有企业监事会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一左差距,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部分控股公司监事未能正常履职 比如,部分控股公司未见监事会开会决议及履职报告;一些监事会每年开会不足1次: 监事列席一年一度董事会现场会议的缺席率较高:个别监事仍然存在较多的委托出席甚至缺席行为。因此,监事的勤勉尽责义务难以保证。 2.监事会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监事会的设立基于权力制衡,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决策失当和经营管理不当。一些监事因能力和精力限制,对公司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发现问题不够精准,不利于有效发挥监事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作用。有的公司监事会依附于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不够,监管职能履行还不到位。 3.监事会成员选任不?范 在人员素质方而,部分成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不高、能力水平不够,个别监事会人员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与新形势下的企业对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难以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4.缺少对监事的激励和监督描施 由于没有建立监事的激励约束刚性机制,监事的业绩主要与自身主业相关,与监事会工作没有很大的关联,使得他们对监事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被动应付。因此,完善监督人员的激励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完善国有控股公司监事履职情况的思考 2.从完善制度入手,强化监事会职能 搭建分层分类的监事会工作体系,建立监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明晰监事会、 监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办公室职责,明确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与义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羽、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方而的规则,确立监事会左期、日常、专题三类会议类型。通过母公司职能部门及监事会办公室成员兼任下属公司监事为手段,统一制立监督规范和要求,指导协调下级公司的监事会工作,以增强母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控和监督力度。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随着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不断壮大,管理类人员日益增加,为使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所管辖的管理类人员的绩效考核达到统一,以便于横向管理,特制订此绩效考核标准,各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需以此标准为蓝本进行所管辖的管理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一、被考核人员范围 1. 各分支机构的部门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2. 隶属于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3. 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 二、考核程序 1. 各分支机构的部门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隶属于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考核人为总经理; 2. 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第一考核人为部门经理,总经理为考核成绩调整人。 三、考核方法 1. 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考核人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2.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 3. 上级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

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四、考核时间 1. 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述职报告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所属考核人总经理审核终评后,报管理小组并交本机构人资人员处备案; 2. 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述职报告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所属考核人总经理审核终评后,报管理小组并交本机构人资人员处备案。 注:由分支机构的人资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员工不参加年终考核。 五、考核内容 1. 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在地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交期和工作跟进等构成。 2. 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理解力、创造力、指导和监督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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