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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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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范围

前篇·考试题型

A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六、材料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B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六、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第一集夏商周

1.立法指导思想

天命:(p19)在夏商时代,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思想。夏商的统治者都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天的意志,人世的国王就是上天之子,奉上天之命统治人间,因此天子是至高无上的,“天命”就是王命,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使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合法化和神圣化。

天罚:(p20)在“天命”观的基础上,夏商统治者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天命”就是王命,不遵从王命,就是违背天意,就应受到“天罚”。这样,不仅为其残酷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披上了宗教神学的外衣,而且大大地加强了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p33-34)西周统治者在灭商之后,一方面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宣称他们是“受天之命”代商实行统治的,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反思“上帝”为何不再保佑商王而“授命于周”。西周统治者意识到,“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方可配享“天命”;要做到有“德”,必须注重“修德”,而“修德”的基本要求就是“敬天、敬宗、保民”,即是,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先的遗训和教诲,更要体察民情和重视民心的向背。

明德慎罚:(p34)“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礼治:(p35)西周礼治思想主要有三个原则,“出礼入刑”;“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立法活动

禹刑、汤刑、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吕刑:(p38)周穆王时,接受吕侯的建议,对周初的各种法律法令损益详定,制定西周后期的重要法典。

周礼:(p35)周初,周公以周族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的习惯法,特别是对其中的礼仪制度进行整理、补充,厘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礼刑关系:(授课讲义)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主要适用于贵族,刑主要施用于平民与奴隶,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宗法:(p39)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五刑:(p42)墨劓剕宫大辟。

傅别:(p48)债务契约名称。质剂:买卖契约名称,“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钧金:(p58)刑事诉讼费用。束失:民事诉讼费用。

五听:(p59)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以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二集春秋战国

1.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思想:(p69)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学术派别,主要思想包括“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立法活动

铸刑书:(p71)郑国-子产-晋国叔向。竹刑:郑国-邓析。铸刑鼎:晋国-赵鞅、荀寅-孔子。

法经:(p76)魏国李悝在研究和总结春秋战国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包含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第三集秦

1.徒刑制度

城旦舂:(p101)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鬼薪白粲:男犯砍柴,女犯择米,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的劳役刑。

隶臣妾:到官府服各种杂役的徒刑。

司寇: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的徒刑。

2.诉讼制度

劾:(p115)秦代指被害人本人自诉。

公室告:(p115)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凡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第四集汉

1.立法指导思想演变

无为之治、有为之治:(p118-119)汉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汉初至汉武帝之前的七十年,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之术转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p112)。

3.刑法制度:

文帝废肉刑:(课堂讲授、p133)废除了三种肉刑,即墨刑、劓刑、刖刑。以“髡钳城旦舂”即徒刑取代黥(墨)刑;以笞刑(三百)取代劓刑。斩左右趾(刖刑)的废除比较特殊。以笞刑(五百)取代斩左趾,以弃市(死刑)取代斩右趾。

徒刑:(p128)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隶臣妾。赎刑:(p128)金赎、女徒顾山。

上请:(p131)指官僚贵族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亲亲得相首匿:(p132)。

4.司法制度:

告劾:(p143)汉代的起诉。

录囚:(p145)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春秋决狱:(P145)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中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法。

秋冬行刑:(p146)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前执行。

第五集三国两晋南北朝

1.立法活动:魏律、晋律、北齐律。

2.刑法制度

北齐五刑:(p157)死流耐鞭杖。

八议:(p159-160)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

存留养亲: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重罪十条: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第六集隋唐

1.立法活动:开皇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

2.法律形式(p176,课堂讲授)

律:基本法典,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适用最广。

唐律结构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第二部分为第二篇(《卫禁律》)至第十篇(《杂律》),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第三部分是最后两篇(《捕亡律》、《断狱律》)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

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令、格、式是对国家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

3.刑法制度

五刑:笞杖徒流死。

同居相容隐:(p191)

公罪私罪:(p191)私罪是官吏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公罪是因公事而犯的罪。私罪从重,防止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或徇情枉法;公罪从轻,是为了保护官吏执行公务的积极性。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p191-192)是唐律中规定的类推原则,是指对律无明文的某些行为,比照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文来考虑是否定罪及如何定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即“举重以明轻”;相反,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加重时,则引用相关联的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即“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律文的简约,表现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提高。

化外人相犯:(p192)唐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对象效力。

4.司法制度

大理寺:(p199)始设于北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始设于隋朝,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始设于东汉,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p200)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和疑难案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第七集宋

1.立法活动

宋刑统:(p209)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编敕:(p209)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例:(p210)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

条法事类:(p210)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综合法典。

2.刑法制度

折杖法:(p215-217)刑罚制度变化的表现。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刺配法:一种混合刑,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凌迟:是一种零刀碎割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刑罚。

编管:将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朝廷命官而犯重罪者。

安置: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官吏犯罪。

重法地:(p219)对盗贼等犯罪从重判刑的地区。

贼盗重法:(p219)宋神宗时期制定的从重打击贼盗等犯罪的法律。

3.司法制度

务限法:为了防止诉讼耽误农业生产而立法规定,州县官府在农忙期间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诉讼案件。

鞫谳分司: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专职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其中,负责审问的机关为“鞫司”或“狱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谳司”或“法司”。

翻异别勘: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理雪: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法史简答题与论述题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两汉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以及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和有关尊老怜幼的令。采用儒家经典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对律典的解释,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法律化,“亲亲”“尊尊”“恤刑”等儒家道德思想 渗透到司法领域,进而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影响立法活动。如《新律》中“八议”之制,体现儒家“尊尊”思想;《晋律》中“准五服以治罪”、《北魏律》中“存留养亲”,体现儒家“亲亲”思想;《北齐律》中创设“重罪十条”也意在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阶段。儒家所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承《开皇律》,全面贯彻儒家封建等级和宗法伦理思想,形成“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至此,中国法律完成了儒家化的基本过程,为后世宋元明清沿承千年。 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隋唐 简述六赃 唐律中为保证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行为,而在“职制”篇中规定的六种犯罪:受赃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赃不枉法: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坐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简述加役流 《贞观律》中,将应处以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即犯人流放三千里,且在一般流行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的年限,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简述“义绝” 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的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追究法律责任。 唐代三法司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审判、复核、监察的司法职能。对于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上的重大案件,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简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名例篇》中概括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

古代汉语知识点整理资料

名词解释、简答 1、字母 字母就是表示古代声母的代表字。 2、五音 早期音韵学著作中分析声纽的术语。所谓五音,是指声母按发音部位分成唇音、舌音、齿音、牙音、喉音五类。五音中,唇音又分为重、轻唇音,舌音分为舌头音、舌上音,齿音又分为齿头音和正齿音。 3、清浊 从发音方法来分,清音是不带音声母,发音时声带不振动;浊音是带音声母,发音时声带振动。 4、阴声韵 阴声韵,简称阴声,指无韵尾或以元音 [-u][-i]收尾的韵,如表中的戈果过韵和脂旨至韵。 5、阳声韵 阳声韵,简称阳声,指以鼻音[-m][-n][-?]收尾的韵,如表中的侵寝沁韵、真轸震韵和东董送韵。 6、白话 古白话指自唐宋以来逐渐形成的口语实录,以北方口语为基础。古白话的真正兴起是在唐宋,如唐代的变文、禅宗语录。宋代话本的出现标志着古白话的正式形成。古白话是现代汉语的源头。 7、文言 文言是以先秦口语为基础而形成的上古汉语书面语,如《诗》、《书》、《礼》、《春秋》、《老子》、《论语》、《荀子》等所使用的;以及后来历代作者仿古作品中所使用的语言,如两汉诗文歌赋、唐宋散文等。文言有两大特点:第一,它是脱离口语的,因此带有超方言性;第二,它带有人为的仿古性,因此是超越时代的。 8、六书 六书是战国以后的人根据汉字形体结构和使用情况归纳出来的六种条例,包括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 9、许慎对六书的定义 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说:“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二曰象形,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10、四体二用 清代学者戴震提出,是对六书的分类情况。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为造字法,转注、假借两种为用字法。 11、古无轻唇 清代钱大昕首先提出,上古音中没有轻唇音非、敷、奉、微,只有重唇音帮、旁、並、明。后来的轻唇音都是由重唇音分化来的。 12、古无舌上 清代钱大昕首先提出,上古音中没有知、彻、澄等舌上音,这类音中古时期才从端、透、定等舌头音中分化出来。

人才流动的概念

人才流动的概念 [编辑本段]人才流动(The flow of talent )是指人才在地区、行业、岗位等方面的变动。它是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整体化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按照人才的价值规律和社会要求所进行的空间动态调节。影响人才流动的因素主要有:产业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的更新、经济发展的要求、人才竞争的状况以及人才结构的调整等。企业人才流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人才以各种形式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二是企业人才在企业内部的岗位调换和职责变更。 人才流动有合理与非合理、正向与逆向流动之分。原则上,凡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流动都可称为合理、正向的流动、反之则是非合理、逆向的流动。人才流动还可分为宏观、中观、微观流动三类。宏观人才流动是指各级各类人才根据产业、系统、部门、专业等类别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流动;中观人才流动是各级各类人才在企业、系统、部门、专业、地区内进行的流动;微观人才流动是基层人才在任用单位内部的流动。 人才流动的现状 [编辑本段]国内知名猎头烽火猎聘认为人才流动通常包括人员的流入和流出两个方面,一个高层次人才从某一企业离开进入另一个企业,从社会角度讲是进行了人才流动;从个人角度讲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工作环境;从吸收人才的企业角度讲是增加了企业活力;从人才原单位角度讲就构成了人才流失。 1.国家间的人才流动 目前,人才流动已经成为趋势,国家间的人才流动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总体趋势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从较发达国家流向更发达国家;从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国家流向社会相对稳定、政治气候宽松的国家。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大量的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后滞留国外,从国家利益角度讲就是流失了大量的高层次人才。市场法则决定了人才流动的方向。近些年由于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为人才成就大业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吸引了不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另外,2 0 0 4年8月中国正式发布施行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信这一办法的实施,会对中国吸引国际人才起到促进作用。 2.地区间的人才流动 一提起地区间的人才流动,大家就自然会想起孔雀东南飞”这句话,它恰当描述了中西部人才向东南部地 区流动的现象。在中西部,除了企业和科研院所流失了不少人才,还请大家不要忽略另一种人才流失的重要渠道:外地求学。也就是说,对于中西部地区,每一次全国性的招生,都是一次大规模的人才流动,每一届毕业生分配,都是人才的地区重组。从贫困地区考岀来的大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不愿再回到自己的家乡就业。这两年,这种现象已有好转。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号角的吹响,西部人才生存发展的环境有了很大改变,基本稳定了各路人才队伍。同时,不少热血青年加入到西部志愿者服务队伍中,为西部地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 3.企业间的人才流动 企业间的人才流动有这样一种趋势:国有企业人才向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流动。外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尽快开拓市场,实行了人才本土化的战略。通过优越的物质条件,先进的管理模式,外资企业确实吸引了不少优秀的、高层次的人才,给当地不少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两年,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人才观有了很大的改善,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在人才的管理方面上得很快。主人翁的责任感,宽广的舞台不仅稳定了人才队伍,还吸引了不少高层次人才来企业服务。一些走出国门在海外发展的企业还聘用了不少忠诚企业的外国雇员。当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企业在促进人才科学合理流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才流动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法史复习整理(最完整版,必考点)

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2主要罪名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

浅谈企业人才流动的管理

浅谈企业人才流动的管理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是有益的。但人才流动也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特别表现为人才流动中企业信息秘密的流失.这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以保护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才流动负面效应保护措施 通过行政管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是本世纪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小到一个企业的产品创新和价值提升,大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取决于智力因素的开发、取决于科学与知识的应用和创新能力,而知识和科学技术是靠人来掌握、运用和创新的。因此,人才是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是现在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所以通过行政管理,有效地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加强行政管理促使人才合理流动 人才流动是一个企业发展均动力,是企业具有活力的表现,加强行政管理。促使人才合理流动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和措施。人才只有正常合理的流动,才不至于使一个企业处于封闭固守的状态。一个不断创新的企业,它的管理机制必须是科学合理的、与时俱进的。因为这种管理机制给人才提供了施展本领的条件和机会,使他们有了用武之地,因此,先进的行政管理机制可以留住人,落后的管理机制能赶走人。一个企业要想长盛不襄,对某些岗位的人才作阶段性调整,保持一定的流动性,稳而不僵,活而不乱,始终让企业处于一种最佳状态.这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的必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有其必然性。人才流动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开发人力资源的必然要求。通过行政管理、合理的人才流动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人力资源再配置,实现生产力要素的最佳结合,从而形成新的生产力。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市场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明显,无论是国企或私企,都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去寻求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市场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哪个企业留住了人才,哪个企业就会呈现出勃勃的发展生机。 二、造成人才流动的原因 目前来说造成人才流动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的趋利性。这是企业人才流动的主要原因。获取能够满足其物质利益需要是个人工作中的一大动力。在社会许可的条件下,利益最大化成为许多组织和个人可以理解的奋斗目标。虽然事事不能向“钱”看,但企业中的各类人才,如努力工作,取得成绩得不到相应的回报,那么,跳槽或外流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 2.人不能尽其才。俗话说。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同样也需要量才而行,如果才能长期得不到发挥,专长得不到施展,就不能安心工作。因此,就要安排得体,不要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的专业才能有用武之地。 3.陈旧的瓶颈式行政管理。由于近几年外来的务工者越来越少,他们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山看着那山高”迫使企业招工难,使整个地区出现用工荒。使本地区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中法史整理 (完整版)

一.夏商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依据如下: 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 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 掌管造车的“车正”。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 1.五刑、五罚、五过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 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的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3.七出、三不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之一休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又称为七去。

3大木作制作

1-1 大木制作工程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大木构架中柱、梁、枋、川(穿)、桁(檩)、椽、木基层等 的制作工程。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木材:树种、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2.1.2 主要机具有:圆锯机、立锯、平刨机、手提式木工电动圆锯、手电刨、手提式电钻、电动起钉机、电动砂光机、各种钻、木工铅笔、勒线器、墨斗、拖线器、钢卷尺、木折尺、角尺、三角尺、活络三角尺、水平尺、线锤、斧、各种锯子、锉锯子的钢锉、各种刨、各种凿等。 2.2作业条件 2.2.1 制作大木结构的施工场地已准备好,且操作棚已搭设完成; 2.2.2制作场所的防火措施已经到位; 2.2.3 施工图纸已经过会审及交底,且作业班组已接受交底; 2.2.4 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工作已完成,并经检验合格。 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放样、配料→构件制作→汇榫 3.2放样、配料:按设计要求,以幢号为单位,开列出各种构件所需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方面的料单,提供给材料部门进行采购或进行加工。根据图纸,对复杂构件及节点等部位放足尺大样。 3.3构件制作: 3.3.1 柱类构件的制作 a)、在柱料两端直径面上分出中点,吊垂直线,再用方尺画出十字中线。 b)、圆柱依据十字中线放出八卦线,柱头按柱高的7‰-10‰收分。然后根据两端八卦线,顺柱身弹出直线,依照此线砍刨柱料成八方。再弹十六瓣线,砍刨成十六方,直至把柱料砍圆刮光。 c)、方柱依据十字中线放出柱身线,柱头收分宜比圆柱酌减。按柱身线四面去荒刮平后,四角起梅花线角,线角深度按柱子看面尺寸的1/10~1/15确定,圆楞后将柱身净光。

古代汉语部分整理

鄭伯克段于鄢 要點提示 一、文字 【通假字】 1.莊公寤生。(寤—啎) 2.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帥—)3.若闕地及泉。(闕—掘) 【古今字】1.謂之京城大叔。(大—太)2.姜氏欲之,焉辟害?(辟—避)3.姜氏何厭之有。(厭—饜,注:義通) 【異體字】1.佗邑唯命。(佗—他)2.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三—三)3.多行不義,必自斃。(斃—獘)4.無庸,將自及。(庸—用)5.遂寘姜氏於城潁。(寘—置)6.孝子不匱,永錫爾類。(錫—賜) 二、词汇 【古今異義詞】1.多行不義,必自斃。(斃:倒臺)2.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貳:兩屬)3.厚將得衆。(厚:領土廣大)4.大叔完聚。(完:修葺)5.繕甲兵。(兵:武器)6.夫人將啓之。(啓:打開城門)7.未嘗君之羹。(羹:帶汁的肉)8.愛其母,施及莊公。(施:延伸、影響)【古今同形異構詞語】1.不及黃泉,無相見也。(相見:見我)2.大叔又收貳以爲己邑(以爲:“以”是介詞,賓語“之”省略,“爲”是動詞,作爲) 三、语法 【句式】 [一]判斷句: 1.制,巖邑也。(主語:制,謂語:巖邑) 2.國之害也。{主語:此(省略),謂語:國之害} 3.潁考叔爲潁谷封人。(主語:潁考叔,謂語:爲潁谷封人) 4.潁考叔,純孝也。{主語:潁考叔,謂語:純孝(之人)} [二]被動句: 1.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蔓草是被除的物件,此爲不帶形式標誌的被動句) [三]賓語前置句: 1.姜氏何厭之有?(何厭,前置賓語,依靠指代詞“之”複指提到動詞“有”之前) 2.敢問何謂也?(何,前置賓語,疑問代詞在疑問句中作賓語,故提到動詞“謂”之前) 3.君何患焉?(何,前置賓語,疑問代詞在疑問句中作賓語,故提到動詞“患”之前) 4.其是之謂乎?(是,前置賓語,依靠指代詞“之”復指提到動詞“謂”之前) [四]雙賓語句: 1.謂之京城大叔。(之,間接賓語,京城大叔,直接賓語) 2.不如早爲之所。(之,間接賓語,所,直接賓語) 3.公賜之食。(之,間接賓語,食,直接賓語) 4.公語之故,且告之悔。(之,間接賓語,故、悔,直接賓語) [五]習慣句式: 1.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猶……況……,先退一步,然後再進一步申說) 2.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若之何,對他怎麽辦) 【詞類活用】 1.莊公寤生,驚姜氏。(驚,用如使動,意爲“使……受驚”) 2.愛共叔段,欲立之。(立,用如使動,意爲“使……立”) 3.夫人將啓之。(啓,爲動用法,意爲“爲……開門”) 4.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隧,名詞用如動詞,意爲“挖隧道”) 【重要虛詞】 1.公弗許。(弗,一般性的否定副詞,只能否定及物動詞,且動詞後不能帶賓語) 2.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既而,是時間副詞“既”和連詞“而”的結合,表示某事過後不

当前人才流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人才流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人才流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人才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要现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是实现人才价值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对于人才资源与物质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当前我国人才流动也带来了大量的危害,造成了一些组织人才的大量流失,有的已经严重影响了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我国的人才流动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就是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本文运用人才流动的理论学说,在全面分析我国人才流动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从思想观念,组织,制度和法规制度等因素剖析了造成我国人才大量流失的根源,并在文章的最后,从个人的视角提出了促进和保障人才合理流动的一系列具体的对策性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人才流动问题的妥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字:人才流动;人才流失;影响因素;人才流动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干戈开放的升入发展,人的管理也经历了从但村的认识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时代,其中发生最大变化的莫过于用工制度。员工也可以炒组织‘鱿鱼。近年来“跳槽“已成了职场中人的热门话题,每到岁末年初,更是惹到极致。人才流动固然对组织和个人有一定好处,但其频繁流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忽视。特别是一些组织表面上似乎是人才流动,而实际上是人才流失,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可持续法发展,不可等闲视之。 一.绪论 (一)人才流动问题的提出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事业的进步,国际进程的加快,逼任何时候都需要人才充分流动起来,通过优化配置,实现人才效用的最大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人才流动机制也由以前的刚性机制结构向弹性机制结构转变,人们自发自主的职业选择和职业流动越来越普遍,成为突出社会现象,人才流动的日益加剧,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开拓进取精神,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活力。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转型时期人才流动机制不全和国家宏观调控不当以及陈旧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目前人才流动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造成了人才紧缺于浪费并存,人才供给于需求失衡,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滞后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从宏观上对我国人才流动问题及其对策进行系统的研究,既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又有长远的战略意义。MBA最新核心课程编译组。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九州出版社 (二)当前我国人力资源的特点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人才配置逐步由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单一的统包统配体制,向以市场配置为主的体制转变。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流动和配置的过程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人才流动发面,呈现出一下主要特点: 1.从西部地区流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引起了人才流动的不平衡。人才继续从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内陆地区较贫穷。经济发展较落后,人才大量流失,流向沿海地区,较富裕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不停的“孔雀东南飞“就是人才流向东南沿海地区的形象比喻。

中法史论文 缪蓓亚

作为一名大三浙大法学院的同学,法学课的学习已经基本完成,因而亦见识到光华法学院不同老师不同的教学方法及教学理念。…………(省略本人对于法学其他课程的看法)在中国法制史课上,……听到这样一句话:“知,并非仅仅指知道自己知道什么,更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目标,一为“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二为“多闻阙疑”。在看了叶版教材、司考教材、《看见》、《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天公不语对枯棋——晚清的政局和人物》、《文字的故事》、《我们都是少数人——欧洲民主琐记十五篇》、《文化的迷宫 :后轴心时代的中国历史探秘》等书后,我想谈谈我对这两大目标的浅薄理解。 “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其关键词在于“method”。总结以前的学习或看待问题的方式方法,其一是“人云亦云”,“人云亦云”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听的、看的“人云”过少,“亦云”便显得空洞而缺少说服力;其二是摸不到思考的门道,虽然以前老师亦不断强调书本的局限性,但是却常常看到一本书,或是“奉若神明”,时常看到一种观点,便已被深深折服,想不到其另一面的合理性;或是“盲人摸象”,自以为了解作者的全部,洋洋自得。现在则开始懂得在前言后续字里行间寻找作者的叙述方式与角度,充实自己的同时开始关注作者立论的根本,开始懂得如何思考。 学习一门课程,总得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这不分文理。读一本书,亦然。作者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阐述往往决定了书的宽度、作者的褒贬等诸多深层次问题。司考教材对于法的定义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而“周”成了法制史的开端,有重大影响的成文法典成了几乎唯一的材料,刑事法律制度占了最大篇幅……叶版教材对法的定义,其实是采用社会法学的定义,认为“法律史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方式,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又通过有意识的活动创造它①”,因而其书写的法制史实际上是从远古时期的习惯法开始的;其选择的材料不仅限于成文法典,亦包含甲骨文、青铜金文、秦汉简牍帛书、吐鲁番法律文 ①《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2012年2月第2版第2页

00536古代汉语(重点)手动整理

必须背诵段: 1、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踰矩。 2、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 3、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4、虽有佳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兑命》曰:“学学半。”其此之谓乎? 5、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 6、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 7、北冥有鱼,其名曰鲲。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化而为鸟,其名为鹏。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是鸟也,海运则将徙于南冥。南冥者,天池也。 8、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9、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10、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念悲其远也,亦哀之矣。已行,非弗思也,祭祀必祝之,祝曰:‘必勿使反。’岂非计久长,有子孙相继为王也哉? 第一章重点: (2)许慎对“六书”的阐述(汉字结构) ●象形——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高、大、向、眉、栗、血、番、人大 女又目耳口齒、日月草木水戈户門、牛羊犬豕馬鹿弓矢) ●指事——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刃、亦) ●会意——比类合意,以见指撝武信是也(从、牧、莫、舂、臭、息、泪、明、

我国人才流动问题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8192960.html, 我国人才流动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李颖 来源:《商情》2017年第38期 [摘要]随着社会与科技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现象也越来越频繁。人才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才的资源配置与平衡是十分有益的现象,但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人才流动:问题:对策 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人才流动成为必然,这也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结果,是人才自身价值得以充分实现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人才流动成绩显著,通过人才流动,实现了人才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不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我们也要看到,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人才流动不合理,流动不够,致使人才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等。本文将针对人才流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人才流动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人才流动的概念 所谓人才流动,从狭义上讲,指的是人才在企业组织间的流动,是一种工作形式或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广义上的人才流动,是人才根据工作的地点、岗位以及工作性质与服务对象等的变化而进行的工作状态的改变。人才流动作为人才社会结构的一种调节形式,能充分发挥人才的内在潜能与创造力,实现社会人力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人才流动的积极作用 作为企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合理的人才流动能够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创新,科学的规划自己的学习、工作与生活,也是人才自我选择与自我完善的具体体现。人才流动能够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不断优化与组合,根据企业与人才双方的不同的需求关系,提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平衡人才与企业之间在利益方面的关系和双方各自的利益,以此来确保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达到最佳的组合。 二、当前我国人才流动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流动存在盲目性,两级分化现象严重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法史论文

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 --------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 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 1

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2.西周时期政法思想的转变—神权思想的动摇,自我意识的苏醒,民事与神权并重,神权对于统治者不再具有绝对的威慑力而逐步沦为统治工具的过渡时期。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思想与夏商时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由于长期受神权思想的影响,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神权的存在既不敢否认,又不得不陷入某种质疑和探索中:?经过长期思考,周人认为夏商政权的领导人因为不敬德,天不保佑他,天命陨落,而自己则积德行仁,为天命,民心所归。因此他们认为‘天命靡常’,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失去了上天庇佑,新的有德者将应运而生,取而代之。?3,周人在矛盾中为自己寻找一个勉强自圆其说的理由,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神权思想已经显示出它的脆弱和牵强,开始不能够适应统治的需要,而这个理由的一大进步则在于其认识到统治者要统治长久就必须注重明德,?要明德就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关心民间疾苦,在重视天 2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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