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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

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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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 (一)控制股份比例 (3) (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 (二)共同控制权 (8) (三)无实际控制人 (9) 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 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 (一)保持稳定 (14)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 (三)规范运行 (17)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 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 (一)总体分析 (19) (二)案例分析 (20)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①。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 ①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进展,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阻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操纵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之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没有任何余地,因此,该问题在项目中普遍得到重视。 为了保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那么就需要做一些工作来界定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并解释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那么小兵建议老实地等三年或者两年(创业板)之后在申报,闯关的心态要不得,以免因小失大。 第一节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界定 重要提示 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基本原则是:如果某位家族成员一个人完全可以控制公司,那么可以单独将该人界定为实际控制人,而其他家族成员则是关联股东。 反之,如果一位家族成员并不能控制本公司,而需要其他成员的“帮助”方可控制本公司,那么此时可以认定整个家族成员是共同实际控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关注该种认定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如果其他家族成员是不是持续持有股权、是不是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等,而不是简单为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而专门来帮忙。 案例情况 宝利沥青(300135)、合兴包装(002228)、智光电气(002169)、华峰氨纶(002064)、东方铁塔(002545)、江苏宏宝(002071) 案例评析 1.中国民营企业家族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也是各有各的处 理思路。 2.尽管方式不同,基本原则:如果其中一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能够保证绝对的控股地位, 那么就没有必要拉其他人一起界定一致行动人;而如果家族成员本身股权比较分散,那么就需要将家族成员绑定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了。 3.将将家族成员捆绑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风险,如宝利沥清案例,会 里就关注了将夫妇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和理性和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会里怀疑家族成员临时拉别的成员入伙以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 4.流行观点: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则夫妻双方应为共同控制人。父亲与 儿子的关系,类同夫妻关系,即父亲或儿子若是实际控制人,则儿子或父亲多半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但是江苏宏宝的案例并没有将儿子和父亲一起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8.1条:…… (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6.2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6.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 投资者(签字): 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香港自然人a,独资在我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公司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新设立类型的股权架构图由投资者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领取营业执照,无需填写。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和b 投资者(签字):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香港自然人a和台湾自然人b,合资在我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 5.新设立类型的股权架构图由2位投资者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领取营业执照,无需填写。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和b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为香港自然人

a和台湾自然人b。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 5.股权转让后的实际控制人架构图由深圳公司盖章,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没有,请先到工商办理三证合一。 ****(深圳)有限公司

7、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2007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通知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本文仅就“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如何认定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 所谓“公司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同时满足:(一)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三)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四)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五)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六)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同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一、判断原则 1、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等于决策事务的权利,因而享有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2、需要综合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享有额外的收益分配权利或影响收益分配原则的权利等判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控制权归属主体。 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在投资关系、收益分配以及亏损分担以及重要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的约定往往都相对比较清晰,对于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在内部决策机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及决议程序往往会加大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判断的难度。 二、申科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申科股份:1)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2)结合股权结构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钟声为华创易盛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申科股份的公告内容,华创易盛的投资及组织关系如下:

申科股份于2016年11月17日就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就华创易盛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分析总结如下: 一、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1、认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拥有合伙企业控制权的案例 申科股份引用了星美联合等共计25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中对于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的内容,除金新农外,其他24家上市公司公告中均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合伙企业关于实际控制权认定的总结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需要综合股权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及合伙协议也可能

首发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确定相关问题研究

首发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确定相关问题研究 孙凯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引入“实际控制人”的提法,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事实上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早就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中出现过,如规范企业首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中即要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应当没有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控制权的最终拥有者,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对企业经营利润的产生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巨大,因此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另外根据上市的有关规则,企业成功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被业内形象的称为“锁定期”。 根据上述规定,如何确定实际控制人成为公司成功发行A股并上市的关键性因素,许多企业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上市之前的股权调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从而严重影响了上市进度。本文主要针对首发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确定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受到很多的质疑。如果采取此种认定方式,在拟上市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无法界定实际控制人,由此导致的后果是《首发办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能发生变更”的规定变成一纸具文。 另外,企业上市过程中也出现了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而控股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

为同一人的案例。 二、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 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1. 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 年10 月做出的《杨某某与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214 民初4669 号] 中,战某某被认定为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 ……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战某某并非金狮莉公司的股东,但金狮莉公司的股东系被告战某某的父母,……。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战某某系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常理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无任何流程管控,均由某特定人员直接定夺和指挥,是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9 月做出的《济南市历城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1 民终6958 号] 中,认为叶某某并非华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理由是" ……,根据查明的事实,叶某某仅在华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且华信公司提交的付款审批证据显示,华信公司审批款项有相应的流程,并非叶某某独自审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叶某某能够实际支配华信公司,因此,华信公司关于叶某某实际控制华信公司,擅自出借给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 3.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则是判定该个人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

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

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 与已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控制主体一样,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一个兜底概念,其目的是为了规制在实际操作中享有权利却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人。因此,规制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防止出现滥用控制权的情形,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权益。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主要是阐释有关基本概念。 首先,公司控制权是一种能够支配公司资源的权力,经济学和法学基于不同的学科方法对公司控制权的形成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并概括出三种配置控制权方式。其次,在了解控制权的基础上,分析实际控制人的特征,确定判断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分析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原因。第二章分析我国法律在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规范已经开始探索如何规制实际控制人,但是还存在不足,如概念界定不科学,具体制度不完善,责任承担制度不全面等。 第三章主要是阐释规制实际控制人的理论支持。首先,可以从信义义务的角度规制实际控制人,而且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有自己的特点,其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义务内容有所不同。其次,从公司契约论的角度规制实际控制人,发挥意思自治的作用,避免实际控制人以隐蔽方式滥用控制权规避法律。最后,介绍世界上几种主要的规制实际控制人的模式,为我国法律构建提供参考。 第四章主要是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规制实际控制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重新配置公司法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制度内容上,首先完善实体法的规定,清晰界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其次,切实落实程序法中的相关制度,并增加相关认定程序,同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再次,依据意思自治的要求,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对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条款,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最后,完善救济制度,确定其违反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允许直接追究责任,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引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摘要: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侵犯其他主体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要求必须将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以个人的名义借贷给他人。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非个人目的挪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挪用”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完善产权保护和现代公司制度,必须坚持“公私分明”的原则,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问题的性质。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产权保护 一、本案的几个基本问题《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借贷”对于理解该条规定比较关键。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被理解为“董事、监事、职工”,“职工”是指行使管理职权或经手、管理资金的人员。如经理、厂长、财务科长、会计、出纳、供销人员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范围主要侧重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涉及财务工作的部分人员,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资金,但是资金与其之间没有多大的所属关系。因

而,当他们挪用这些资金为己所用时,实际上侵犯了这些资金所属业主的所有权,具有“盗用”性质。事实上,挪用资金罪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在秦代,挪用犯罪就被视为“盗”,《睡虎地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就近现代法制而言,先有盗窃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后出现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不享有资金所有权的人将其为己所用。 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鲜有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资金所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开讨论,也鲜有对这种特殊犯罪主体可能涉及到的人员进行细致区分。就衡水电机公司的案件来说,作为相对控股股东、公司负责人吕某,其擅自批准借贷的行为显然与一般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为己所用的行为存在区别。对于吕某批准借贷的行为,需要进行全面和具体的考察,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即将本应用于单位运营和发展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使个人从中受益。同样,“借贷给他人”与“归个人使用”相并列,同属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自然也应该具有个人目的性,这种借贷必须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这与自2000年7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是一致的:“公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6)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8)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a.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b.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c.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d.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7)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a.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d.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共同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共同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2013-08-19并购重组新三板IPO资管 重要提示 该种情形一般存在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而这两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算是投行实务界的一种创新。 尽管存在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但该种处理存在较大的审核风险,不到万不得已建议不要轻易采用。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需要多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仅仅依据该协议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很难被认可,因为协议非常容易倒签,需要找足其他方面的补充证据。 案例情况 泰岳科技(300002)、江海股份(002484)、天源迪科(300047)、硅宝科技(300019) 案例评析

1.无论是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还是无实际控制人,都是在公司股权相对分散 没有绝对较高持股比例的情况下,而这样的情况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由于存在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现象倒也算普遍。 2.认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是比较常用的方式,需要做的工作是解释一致行动人的 意思和行动一致。 根据以上案例,在申报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上市后股权的认定是可以被认可的,但是需要解释申报期内同一控制人虽然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共同决策却从未出现分歧的情形。至于通过签署一个一致行动协议而一劳永逸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在审核人员是不被认可的,协议很容易倒签,也就是说,就算是你的协议是在申报期初甚至更早签署的,如果没有详细的证据来证明一致行动,也是不认可的。以上案例对于认定共同控制或者没有实际控制人的解释都还算全面和到位,可作参考。 3.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是要冒风险的,现实中采用的也不多。认定无实际控制人 的原因往往与认定共同控制相反:一来一直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来任何一个股东都控制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三来股东并不保证一致行动。不看好的理由:当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而留下了全部风险,几个股东可以任意组合作出对公司来讲互相矛盾甚至是不利的决策。 4.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认定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解释的思路如下: 1)该股东虽然股权比例并不绝对突出,但是公司的创始人,一直以来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并能够做出重要决策。 2)其他股东签署保证书,保证不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做出危害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行为。 3)例如金刚玻璃的处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定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另外,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参考法规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指持有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服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3、控制权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要求近三年不得发生变化。在现实案例中,有的公司虽然运营超过了三年,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 直接,间接(通过境外的特别说明) (四)实际控制人的几种情况 1、单一实际控制人 关于单一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持股超过50%;合并持股超过50%;受托持股超过50%;第一大股东(其它股东持股低,法人股东可以合并报表,自然人股东体现实际控制权,包括董事长、董事会人员委派人数、财务)。 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由小股东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点在报告期前,且需经过公证;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大股东)在报告期内不能有大的变化;小股东们的锁定期是36个月。 案例一:(真正控制人,资金方还是企业经营者) 某创业者在2003年由于资金问题与一家有实力资金方合作成立公司运营电子业务,资金方为大股东,但是公司一直由创业者经营管理。2008年底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上市。由于实际控制人确定存在问题,需进行股权转让,即由资金方将控股权转让给创业者。因为已进入2009年度,如需利用2009年的业绩,则需确定创业者自2009年1月1日起即享有公司相关权利。鉴于管理层未有较大的变化,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权益的享有日。因此,可以确定创业者为实际控制人,但关键是,资金方为法人企业,一直合并报表,则无充分证明。 案例二:(国有企业特殊认定) 湖北一家化工企业,原为国有企业,历经管理层持股,国有股东仍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不足30%,董事长持股18%,其它管理层共计持股30%,其它法人股单独持股均不超过5%。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三种选择:国有股东、董事长个人、管理层共同控制,如确定董事长,则为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 如选择国有,则从国有管理体制是否纳入国有控股管理,包括合并报表等

上市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认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 第83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 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相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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