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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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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法律问题】

谢谢解答,我还有疑问就是我姥爷是先于我母亲去世的,有没有遗嘱我目前不知,像这种情况的话我是否有继承权,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律师解答】

赢了网为您服务您好,继承的份额是可以双方协商的,可以由继承人平分,也可以约定份额。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果您的母亲是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证明),您的父亲可以作为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如果您的母亲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母亲继承您姥爷的遗产份额部分可以作为她自己的遗产发生继承。请注意。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教育的法律法规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律地位: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内容解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3、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7、建立和完善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9、推广普通话原则。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是教育法律之一,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6月29日修改并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普及性(普片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公共性(国民性)和基础性。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敬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资格证的构成要件:1、国际,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教师资格证为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教师考核内容为: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业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总则:1、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2、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一、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四、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 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 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 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定继承的 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 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

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 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 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 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 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 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 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 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 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 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 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 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

教师资格证考试题库第十三章 教育法律

第十三章教育法律(上) 重点内容提示: 根据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及大纲》中的规定: 1、了解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2、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已发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了解学生的权利 了解有关学生全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表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即,法律和法规是相关而不同的概念。 一、法律 广义的解释:泛指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 狭义的解释:指由享有国家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解释: 1、广义上法律与法的概念同义。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曾庆敏.法学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1056) 2、狭义上的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不同义。 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的地位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上) 也即,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二、法规 广义的法规概念: 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法规与“法”及广义的法律概念同义。狭义的法规概念: 专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指由国务院或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即法规指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与政策: 政策制定者是正党和国家机关,政策规定方向、策略和行动准则。政策也具有规范意义。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咨询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咨询 我国社会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导致遗嘱继承历来是家庭产生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近年来,由遗嘱纠纷引发的家庭矛盾也愈来愈多,不少家庭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吵得不可开交。继承案件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一类案件。 关于遗产继承,有朋友提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妈妈比我舅舅去世早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我可以代位继承这份房产吗?十年以前我父亲因与银行有借贷问题,把房产过户给了我舅舅。现如今家里想把房子过户回来,但因税点比较高,想通过继承这中途径过户。我舅舅有配偶及一子一女,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现在让我舅舅立了一份遗嘱,等我舅舅过世后由我母亲继承(我舅舅家人积极配合并签字说明放弃继承权)。我想问:如果我妈妈比我舅舅去世早,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我可以代位继承这份房产吗? 对此问题华律网律师给出的回答是:遗嘱继承中是不存在代位继承的,如果你母亲比你舅舅去世早,则遗嘱未生效,应由你舅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 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 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 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 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 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 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述区别外,大陆 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 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 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 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 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 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 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 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 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债权债务分割协议 甲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采用存续分立方式,甲方作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在资质分立 给乙方后继续存续经营;乙方承接甲方资质、业务及骨干人员,分立经营。 二、业务分立条款 原甲方的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至乙方,甲方资质 注销。 三、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1、原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 2、分立后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整,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持股比例出资额备注福建省建国建设100% 1000 万元 工程有限公司

3、分立后乙方注册资本金为5000 万元整,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持股比例出资额备注 X51%2550 万元 X30%1500 万元 X19%950 万元 四、财产分割 母公司福建省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开天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母公司福建省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6687.81 万元;子公司福建省开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净资产0 万元整,财产无分割。 五、债权债务分割 分立前的甲方无债权债务,故无需进行债权债务分割。 六、职工安置 原福建省开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部分骨干人员的劳动关系转入母公 司福建省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人员安置清单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原岗位安置岗位 1 x 男x 企业经理企业经理 2 x 男x 工程师工程师 3 x 男x 安全员安全员 4 x 男x 安全员安全员

七:在建项目安置 子公司福建省开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在建项目,无需安置。 母公司福建省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一个:福建新点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项目,不涉及子公司福建省开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先协商,协商无效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福建省开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省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 8 月 10 日

关于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

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 刘仁山向在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向在胜(1971-),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要] 结合国内外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在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应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法定继承和遗嘱适用统一的准据法。由此,本文设计出共计九个条文的法律适用建议案,分别涉及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遗产管理与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继承涉外继承遗嘱法律适用准据法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是一条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中国人,或者遗产位于中国境内等三种情况的继承问题。 [1]《民法通则》第149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付之阙如。[2] 因此,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亟待完善。 我们曾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十九届年会提交了《关于〈民法〉(草案)第九编“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及说明》一文,在该文基础上,我们现专就继承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本文。本文关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以及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建议性文件(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尤其是欧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而提出的。[3] 一、关于立法体例问题 (一)建议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 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由于《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不周全,因而关于二者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难以作出判断。在该问题上,《示范法》和我国部分国际私法教材则采用的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分法。这一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在实体法层面上,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法定继承(succession ab intestate)和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aire)。但在冲突法层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刻意区分法

简版教育学 第05章 教育制度与法规

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 一、学习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教育法规的概念和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构成,以及教师资格与任用制度和教师培训、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掌握“义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制度”两种主要的当代教育制度,以及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依法执教的意识,提升依法执教的自觉性与自主性。 二、考核要求 1.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我国教育法规体系。 2.识记:“教育制度”、“教育法规”的概念;“义务教育”的含义与性质;依法执教的含义;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 5.理解:终身教育”的基本思想及其制度化发展趋势;教师的法定含义,教师对学生的法律责任。 4.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确立依法执教意识的基本要求。 三、考核内容要点 第一节教育制度 一、教育制度概述 (一)教育制度的内涵 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 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 学校教育制度是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是国民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实质。学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教育设施。二是学校规章制度。 (二)教育制度的类型 根据历史发展,可以把学校教育制度划分为古代学制和现代学制; 根据学校教育的层次,可以把学校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按学校教育的类别结构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按学校教育的形式划分为: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和业余制学校。 二、现代学制的确立与发展 (一)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 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中国教育体系和学制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01~1911年的清末发展阶段,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初步建立了国民教育体制,成为近现代中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二是1912~1922年的民国初期发展阶段,国民政府确定了以“六三三”制为主体的、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国民教育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1日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我国现行学制有“六三三制”和“五四三制”。 (二)西方现代学制的发展 西方现代中小学系统的形成有两条基本途径: 一条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是以最早的中世纪大学及后来的新大学为顶端,向下延伸,产生了大学预科性质的中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现代教育的大学和中学系统。 另一条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是由最初面向广大劳动人民的国民小学(包括初等职业学校)发展到中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并延至高等职业学校。 西方现代学制可归结为三种基本的学制类型。 (1)双轨制

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基本案情】 要点提示】 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原告:王磊(化名) 被告:李海莲、王凯(均系化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凯、原告王磊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显的儿子,其中老大王凯是王显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显收养王凯时,当时王凯年仅15岁。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显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海莲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1999年王显与邻居李海莲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海莲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海莲”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海莲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凯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凯所有,其中包括了与李海莲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李海莲与王凯、王磊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海莲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王凯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磊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磊将哥哥王凯、李海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原告王磊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凯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海莲虽然和父亲王显有过协议,但李海莲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凯来说,李海莲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海莲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2012-12-04 11:09:25 来源:法学 2012年第8期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

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 [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予重置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30 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30 个案例裁判 观点汇总 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案情摘要 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用自杀、自残方式要求其满足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心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因为担心子女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父母处哭闹,其无法正常工作。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很大。2006年2月包某又找到李某,要求协议离婚,表示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鬼使神差签了字。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提出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 案情摘要 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

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后双方发生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主张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补偿费4000元及医疗费,其他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无身份证,借用陈某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该情况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 法院处理 经法院释明,王某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新婚姻法 遗产继承方面有什么规定

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方面有什么规定 新婚姻法财产继承内容: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继承法自1950年开始实施以来,在2017年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其中,继承遗产许多人都关心的问题。那么,在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方面又有什么规定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整 理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 一是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依据,也同时决定了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自然 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等事项,起到确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

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护权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是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自然人无论男女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三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原则是指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债务的清偿情况与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如何行使继承权相结合,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这一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于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教案 课题:法定继承 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定继承的基本内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特征和区别,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特别规定,并能熟练运用法定继承方式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教学重点:法定继承的具体内容 教学难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的运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2000年3月31日杭州市69岁的老人叶瑞亭因病去世了,这位生前默默无闻的老人,死后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他价值百万元的财产,全都留给了曾在他家做过保姆的乡下妹子吴菊英,并到公证机关作了公证。而她的亲身女儿却没有分得一分一厘,这使老人的子女愤怒异常,怎么也想不通。接受遗产的小保姆吴菊英,从17岁来杭州到现在已有8个春秋,8年来,她与叶瑞亭朝夕为伴,相互照顾,情同父女,这份遗嘱也确实是老人的真实心愿,那么对于这样的遗嘱,法院将如何判决?请就上节课我们所学的遗嘱继承相关知识来谈一谈这份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叶瑞婷的女儿能否得到这份遗产呢? 第一尊重立遗嘱人他本人的意愿,他对于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他行使所有权的一个基本内容,这是第一。第二,遗嘱的内容是否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他必要的继承份额,如果他的女儿是处在一个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状况之下,那父亲对遗产全部的遗赠给小保姆,肯定这个遗嘱的内容会发生无效的情形,但是如果他的女儿不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他的父亲基于对于小保姆的这种感激之情,把个人财产做了全部的遗赠,法律上还要去维护立遗嘱人他的真实意见表示。 这是我们上节课所学的遗嘱继承,也就是根据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形,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再或者遗嘱医嘱继承人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又应该如何进行继承呢?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继承的另外一种方式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 案例:吕丙,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甲,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甲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92年,吕甲与其妻先后逝世。吕丙以吕甲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甲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甲的遗产,理由是吕丙是吕甲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甲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甲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丙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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