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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厦门市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防止工程施工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建设与管理局要求,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负责市管工程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市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规则不做规定。

第四条市管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及相关动态管理信息由市站管理室统一录入。

第二章企业及项目管理

第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附件1),对所承建、承监的工程实行定期的自查自纠,企业对自查自纠的实施情况负责。

第六条责任人在下列情况必须到位,分别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理人员职责:

(一)重要(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

(二)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

(三)危险性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

第七条责任人必须在定期的自查自纠及日常的工程质量安全监控管理中及时发现并改正下列问题:

(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

第八条项目总监应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核查项目施工管理的自查自纠情况,并督促改正。

第九条责任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一)在施工过程和验收监督时,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等;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等;

(三)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等。

第三章动态监督内容与管理

第十条动态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验收时的到位并履

责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

(三)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四)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监控、隐

患消除、通病防治等。

第十一条市站实行建设工程动态监督的“监督员(组)、监督科长(负责人)、站领导”三级管理;总工程师室指导本站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涉及技术标准及条款实行的释义;站管理室是本站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的协调部门,协调工作进程,并核查上报资料等工作。

监督员(组)负责具体实施动态监督过程的检查、记分等工作,督促项目责任人执行本规则;监督科室负责人对监督员(组)的工作进行核查、巡查;分管站领导审批记分与违规处理。

第四章动态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监督组(科室)在监督交底、结构和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抽查时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抽查与施工阶段抽查结合。

第十三条结合动态监督抽查,市站配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执法大检查、各类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每个工程项目动态监督抽查频率不少于四次。

第十五条抽查时,监督组按规定填写《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格式见附件2),由本科室负责人复核、巡查。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较严重的,除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记分管理的同时,按照市站规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动态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监督抽查记分。项目监督组在监督抽查发现项目责任人存在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

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3),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同一违规实施不得重复记分。

第十七条记分审批。监督科室负责人在《告知单》填写审查意见后,与《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记分审查审批表》(详见附件4)一起提交至站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记分告知。由站管理室发出《告知单》,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站管理室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

核实并经站分管领导审批不予记分的,书面意见由监督科室保存。

第十九条记分录入。确认记分后,站管理室记录所监督项目责任人记分情况并填写《责任人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见附件5),并将信息登录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https://www.sodocs.net/doc/0b736828.html,/)“动态监管系统”中的“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第二十条资料存档。动态监督过程的资料由监督员作为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其中,《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记分审查审批表》复印件由站管理室登记留存。

第二十一条动态监管督查。站分管领导可组织管理部门进行随机督查;动态监管工作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站领导组织的督查可实施动态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动态报告。市站按照规定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报告动态监督抽查情况。

第六章记分标准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

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本条第(一)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体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改正,给建造师记5分;逾期未改正的,加记5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督促改正的,给总监记5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局部停工方能落实改正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改正的,加记1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改正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

(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必须全面停工整改方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给建造师、总监各记20分;逾期未改正的,各加记20分。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各项规定分别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造师记分。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

(三)项目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

以上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按照《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具体执行。

第二十七条记分违规事实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调查、处理,其中至少1名为监督组长或副科长。

第二十八条记分卡管理。

(一)发放与保管。市站在工程监督交底时分别向受监督工程发放《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见附件6),由项目责任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

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在建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

(二)记分卡的使用。责任人接到《告知单》,对记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查确认违规事实的,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

第二十九条动态管理实行累计记分与有条件归零相结合。

(一)项目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项情况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

(二)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继续实施记分;累计记分不足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

(三)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记分起算值。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

1、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2、责任人不按本规则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7)所要求,参加由市建设与管理局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

第三十一条责任人或其管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站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四)责任人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8)的要求接受约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站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录企业不良行为:(一)责任人提供虚假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假证明意见的;

(二)责任人记分卡弄虚作假或私自涂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的;

(四)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

(五)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六)被责令停工(含局部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的。

通报批评文件由站管理室负责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一)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的;

(二)建造师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

(三)出现第六条情形,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市站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处罚决定由站法制机构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动态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市建设与管理局动态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2-*******。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

2、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

3、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4、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记分审查审批表

5、违规记分登记册

6、违规记分登记卡

7、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

8、约谈通知书

9、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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