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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项,每一个估价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点进行比较,然后选择计税方法。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出租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估价对象

(一)区分估价对象的项目类型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二)区分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 其他个人。

(三)区分估价对象的获取方式

1.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

2.自建。

(四)区分估价对象的取得(或自建)的日期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

四、价值类型

(一)对市场价格内涵的影响

市场价格是指某种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为包含增值税的交易价格。

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应说明估价结果内涵是否包含增值税。

(二)对抵押净值内涵的影响

抵押净值为抵押价值减去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后的价值。此税金包含房地产转让时所计算的增值税。

五、对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影响

在估价计算过程中,对增值税的计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其计税方法的选择依据和理由,需根据必要性原则在估价报告“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进行说明。

六、估价方法测算的影响

(一)比较法

1.对交易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统一税费负担计算时,应弄清成交价格内涵,关注卖方应纳增值税的是否存在转嫁问题;同时,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买方应纳契税计征时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算

在计算转让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

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

(二)收益法

1.计算出租型房地产的租赁收入时,应关注租金价格的内涵,并与运营费用计算相吻合。

2.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

营改增后涉及到房地产估价中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中“销售税费”项目中增值税计算,以及以增值税应缴纳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项目。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成本法运用,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建造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除追溯性评估外,均是基于2016 年5 月1 日后的重新开发或重新建造成本,估价时,首要在于区分开发或建设主体为小规模(个人)或一般纳税人。

如产权人(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由于现阶段难以准确计算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可抵扣进项税基本无法准确测算或者客观反映,可操作性差,因此,我们建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小规模纳税人以自建方式取得的方式测算或一般纳税人中的简易计税方式测算。

2.假设开发法(房地产开发项目)

营改增后涉及到房地产估价中假设开发法“销售税费”项目中增值税计算,以及以增值税应缴纳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项目。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在建项目(存货)、土地使用权采用假设开发法(剩余法)测算。

实际估价中,老项目一般为在建工程(存货)估价,纯土地使用权采用假设开发法测算时一般可认定为新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税费测算甚为麻烦,估价面临难题仍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测算,认为可参考简易计税方式估算,如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后以自持为目的的项目可能仍较为合理,但作为以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参照简易计税方式测算估价结果可能会出现重大误差,尤其是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中存货估算。在现阶段类似估价项目,基于可操作性考虑,我们更加倾向于采用预征模式测算销售税费中的增值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当然最为合理的仍应采用清算模式测算确定。

七、其他需测算增值税的情形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活动中不仅涉及到以上三大评估方法估算过程中的相关项目,还涉及到其他需要测算增值税情形,如抵押估价中对“抵押净值”测算,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测算,即估价中卖方实际税费负担转移的测算。等等。

八、差额征税或免税情况

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具体(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

(六)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 2 年以上(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八)纳税人转让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九、估价过程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在估价过程中,要准确判定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要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计算使用。要准确表达适用增值税率、征收率等概念。

(二)上述涉及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应按国家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及时更新调整。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转让市场、房屋租赁市场及建筑成本、房地产行业利润水平等有可能发生变化,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及时更新基础数据、计算参数等技术资料。

(附录:计算公式)

一、比较法估价增值税计算公式

1、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算(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

转让2016年4月30前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

公式1:适用于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公式2:适用于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一般计税方法:

公式3: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2)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除外)

公式4: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公式5: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宅

公式6:适用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

公式7: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0﹪;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公式8: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用的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小规模纳税人

公式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收益法估价增值税计算公式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增值税计算

实际估价中,老项目一般为在建工程(存货)估价,纯土地使用权采用假设开发法测算时一般可认定为新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税费测算甚为麻烦,估价面临难题仍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测算,认为可参考简易计税方式估算,如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后以自持为目的的项目可能仍较为合理,但作为以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参照简易计税方式测算估价结果可能会出现重大误差,尤其是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中存货估算。在现阶段类似估价项目,基于可操作性考虑,我们更加倾向于采用预征模式测算销售税费中的增值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当然最为合理的仍应采用清算模式测算确定。

2017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 工程造价,就是在人、材、机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管理费与利润,最后再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机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与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风险金是内心的期望。而营业税金呢?“%“!哪怕很多人并不知道这%是怎么来的。 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比如: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加上30%的管理费和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12,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元 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12,元。 不论是甲方还是各投标方,都可以按自己对工作量、成本、管理费率、利润率的认识,来形成自己的工程造价。 营改增后,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 住建部办公厅赶在财税36号文之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这个以办公厅而非部的名义发的通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个非常笼统的指导,大概说来分为三步: ①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

②再在其基础上,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标高金 ③再乘以111% 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因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 以上例那位项目经理来说,8,000元的人材机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有多少呢?问谁都不可能问出个名堂,一切只能自己“估计”,问题是,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番,简直是估无可估的。 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3%开票的,也有按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从不同人手上买,掰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就不同。大体说来,对于采购方而言,考虑到城建与教附的因素,报价10,000开17%专票,与报价8,660开3%专票,其成本几乎一致。 但增值税并非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考虑到进项抵扣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要求,这些显然都对项目经理们的知识面形成了新考验。为迎接营改增,项目经理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听说要开专票,供应商一般都会要求“涨价”,假定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项目经理们发现,上例中的人材机成本变成了8,500元,再加上总计50%的标高金,含税造价就成为了:8,500×150%=12,750元。

“营改增”非居民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 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 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 用定 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7

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 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 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

一个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地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 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企业2016年7月份业务如下: 业务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220万元,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万元,一并与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均已收到。对A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给B工程公司,本月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取得B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增值税款0.3万元;购买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 解析: 1.结算、收取工程款 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0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解析: 2.支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3.购买材料物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2:外市B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 收取含税工程款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12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解析: 应纳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预缴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账务处理: 1.月末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5150000 贷:工程结算 5000000

2018.5.1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 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 用5%征收率的除外。 征收率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 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征收率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10%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出口货物0%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12%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10% 其它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 10% 包裹 邮政特殊服务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 理等业务活动。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0% 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定额取费及计价体系影响

第五章对工程造价定额取费及计价体系影响 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本质中央与地方税收归属的调整,造成“央富地穷”。而营改增是税制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国富民穷”。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 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既然如此,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3.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根据模型测算,价税完全分离模式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方式的造价大致接近。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及控制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及控制 比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具有一定的优势,目前在世界范围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使用,国家财政部积极推进营改增税收政策,2015年6月国家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建筑业也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税改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方式和结构产生了较大影响,应纳税额累计进项税额被计入工程造价销项税额,取代了以前应纳税额统计,纳税额计价组成模式的改变对建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建筑业应顺应这一变化,主动研究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变化趋势。 1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行业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对国家建设与人民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建筑业以前主要实施的税种为营业税,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也出于国家对外贸易的扩大和海外市场的开阔,我国的建筑企业逐步跨入了国际市场竞争,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有以下几项意义。 1.1消除建筑业重复纳税 建筑业重复纳税模式将随着“营改增”的实现而消失,这是公平

纳税的原则的体现,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以提高,例如以前工程中的建筑主要材料购买时部分增值税已经在购买价格中被征收,但是企业在营业税征收中又一次重复缴纳,无法体现公平纳税。 1.2促进建筑企业的国际化战略 “营改增”是同国际建筑业接轨的有力体现,有利于我国的建筑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步伐的推进,“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现实意义,这样我国建筑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得以提高,同国外先进建筑企业的合作道路得以拓宽,提高了综合竞争力[1]。 1.3提高建筑企业管理水平 “营改增”发票的抵扣制度可以实现建筑工程的各参与方的产业融合,有利于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发票各参与方形成一个抵扣关系链条,对以前行业盛行以包代管和不规范挂靠现象带来冲击,施工企业的管理体系得以规范,管理水平也得以提高。 1.4加速建筑业产业优化与结构调整 我国建筑企业的结构调整以前很大程度受限于增值税和营业税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pdf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 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营改增”推动工程造价大变革,造价税改九大问题全解析

“营改增”推动工程造价大变革,造价税改九大问题全解析 发布时间:2016-04-22 浏览:61 ? 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 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本质中央与地方税收归属的调整,造成“央富地穷”。而营改增 是税制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国富民穷”。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 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 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原来 建筑业营业税3%。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 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 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 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 ?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既然如此, 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 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新计价体 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3.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根据模型测算,价税完全分离模式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方式的造价大致接近。 ?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 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增值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原文件无,此为笔者所加,此项必不可少)。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 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全部以“裸价”计算,如果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是含税 价格,那么,还得剥离其中的税额。 ?根据营改增对比模型分析和测算,营改增增加造价。 ?如人工费含税价格为1万元,那么造价中人工费价格是多少? ?如果是按一般纳税人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11%)=9009元; ?如果是按简易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3%)=9708.74元。 ?如钢筋含税价格为1万,那么造价中钢筋价格是多少? ?如果是按一般纳税人计税造价中钢筋价格=10000÷(1+17%)=8547元; ?如果是按简易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3%)=9708.74元。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概述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筑业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冲击原有工程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工程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建材造价、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建筑业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 建筑业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2、只有当进项税率大于8%,建筑业企业的税负才减轻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不含税。 建筑业企业的进项税额包括大宗材料和分包商。 大宗材料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 分包商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 3、处理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甲供”与“专业分包” 建筑业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争。 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筑业企业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4、建筑业营改增人工费如何处理 由于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又是大头,占总造价约30%。 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但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至没有。如果不计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即使计入进项税额,由于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 对于造价人员来说,其复杂性在于造价中的工人费不等于实际分包的劳务费。 人工费=定额人工含量×信息价人工费(或投标人工单价)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营改增”后公路工程造价软件介绍 --2016交通部造价师继续教育答案

第1题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A.1日、3日、7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B.1日、3日、5日、10日、15日、2个月或者1个季度 C.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D.1日、3日、5日、7日、10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2题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在境内 A.应税服务提供方 B.应税服务接受方 C.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 D.应税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3题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A.17% B.11% C.6% D.13%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4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计税 A.简易办法征收 B.一般计税方法 C.简易计税方法 D.适用税率征收 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5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____计税,但一经选择,______内不得变更。() A.一般计税方法,36个月 B.简易计税方法,3年 C.一般计税方法,24个月 D.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6题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计税 A.简易办法征收 B.一般计税方法 C.简易计税方法 D.适用税率征收 答案:A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0.0 批注: 第7题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此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 A.装卸费 B.建设基金 C.保险费 D.其他杂费 答案:B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0.0 批注: 第8题

2016年“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表

交通运输服务应税项目 1.铁路运输服务 代码:010100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陆路旅客运输服务 代码:010201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旅客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陆路货物运输服务 代码: 010202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货物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索道运输、缆车运输、 4.水路运输服务 代码: 0103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江、湖、川、河、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5.航空运输服务 代码: 0104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管道运输服务 代码: 0105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运输业务的实际承运人使用的运输工具划分到对应税目 邮政服务应税项目 7.邮政服务 代码: 0200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应税项目 8.基础电信服务 代码: 0301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利用固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移动网、卫星、波长、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9.增值电信服务 代码: 030200增值税税率: 6% 填报说明:利用固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卫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移动网、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应税项目 10.工程服务 代码: 0401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

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附件1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含税价格”)和不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两部分。 含税价格是指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由材料来源地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含税材料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和含税采购保管费。 除税价格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税材料供应价、不含税运杂费和不含税采购保管费。 一、材料发票提供形式 材料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销售价款和运杂费的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销售价款与运输费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形式。 二、除税价格计算公式 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除税税率) 除税税率以除税材料供应价和除税材料运杂费为基础综合计算的税率,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中材料的除税税率为:黑色及有色金属及金属管材为16.95%,水泥为16.67%, - 1 -

地材砂为6.58%,地材石为5.69%,粘土砖为3.35%,普通预拌混凝土及水为3%,其他材料为17%。 三、不含税材料供应价 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均为含税预算价格,不含税材料供应价根据财税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粘土砖、砂、石、自来水和商品混凝土材料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苗木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其余材料价格均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国家规定的免税材料按财税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含税运杂费计算 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中,钢材、水泥、砂石料、粘土砖均按“两票制”计算,运杂费分别为:钢材30元/t,水泥30元/t,砂石料25元/m3,粘土砖25元/千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进行扣减。其余材料均按一票制考虑。 五、材料运输损耗率 水泥、石屑、碎砾石、砂砾、煤渣、工业废渣、煤、饰面砖、卫生洁具、玻璃灯具为1.0%,砖、瓦、桶装沥青、石灰、粘土、砂为3.0%,砌块为1.5%。 六、采购保管费率为2.4%。 七、《宁夏工程造价》中材料除税价格发布:各市县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及市政材料预算价格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 2 -

渝建发〔 〕 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附件2 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的材料费用扣税基础×扣减系 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3 苗木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 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 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 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定额费用 合计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扣税基础×扣减 系数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 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4 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夜间施工费 对应的各项 费用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4 材料检验试验费 5 二次搬运费 6 包干费 7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营改增后合同的增值税条款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X 元,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目的保证进项税票取得时点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预测销项税额,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有足够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的专用发票,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合同签订前,XX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等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备案证,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5%,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率

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6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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