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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长治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长治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长治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长治市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和谐供热,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治地区从事集中供热生产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治市及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具备:(一)有国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偿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五)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六)有完善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

(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热用户每年应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或认证手续),明确采暖地点、当年采暖面积、采暖期、温度标准、采暖费计费方式、缴费标准、交费时间等;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设施的维修范围等。

第六条我市每年供热期为4个月,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用户对供热期限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供热期间,在房屋(不含无暖气设施的阳台或与之打通的厅室)保温达标,室内采暖设施不受遮挡,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住宅室温必须达到16℃(含16℃)以上,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应当提前告知热用户,因突发性事件停止供热的除外。

第八条供热建筑物面积计算方法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按以下方式执行:居民建筑层高超3.3米(净高3.1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高4.5米(净高4.3米),每超过0.1米加收总热费的3%,不足0.1米的按0.1米计收;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

加收至100%为止。

第九条城市供热实行先交费再用热,热价执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核定的热价标准。

第十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后可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行按面积计价方式收费,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后,可逐步过渡到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的用户应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实行分户计量,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一)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12)。

(二)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山西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

(三)供热计量系统设计应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四)供热管网系统冲洗达标、各项设施完好,系统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功能。

第十二条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第一年因需要进行供热运行调试、管道冲洗、数据采集与分析、工程验收等工作,

计费方式仍按面积计价方式收费。具备条件后,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

第十三条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办法:

(一)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其中基本热价占总热费的30%,计量热价按总热费的70%计算。

(二)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日前,按面积计费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供热单位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未交费的用户不予供热。

(三)供热单位要按月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基本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四)次年4月30日前,供热单位将每户所用热量数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公布,热用户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与供热单位共同对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进行复核,否则,供热单位认为无异议。

(五)供热单位应于供暖结束后6月30日前,依据用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多退少补,并开据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六)结算方式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由供热单位(企业)选型、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计量读数计费。系用户人为损坏热表的,损坏人照价赔偿,热费按面积计费方式进行结算。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因采暖系统冲洗不干净造成热表堵塞或自身质量问题损坏不能准确计量的,热费按面积计费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对热量表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方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若热量表的质量不合格,则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热费按面积计费的方式收取。

第十七条用户安装的热计量表须按质监部门要求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到期未检定的热计量表不能再使用,用户按面积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下列情况对用户停止供热(一)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每年10月10日前必须向供热单位递交停热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批准,交纳 30%基本热费后,可停止供热。(二)未递交停热申请,且11月15日前未交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停止供热。申请停热或不交费的用户,自行做好室内保温、防冻工作,因停热造成的室内各种设施冻坏等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十九条停热后又申请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

书面申请,具备条件并缴纳规定费用后,可恢复供热。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用户不能停热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部分未售出或部分未入住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房屋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第二个采暖期开始,整栋、整单元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办理停热,按两部制计费办法缴纳基本热费。

第二十一条供热温度应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若供热温度不达标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不合格天数的费用退还用户。

第二十二条因用户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它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一)庭院及室内管道老化、腐烂、漏水,保温不达标的;(二)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四)门窗、围护结构不保温或保温不达标的;(五)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六)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七)其它由热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或者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如有异议,用户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对测温的具体要求:(一)测温单位必须使用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的测温表;(二)接到住户测温申请后,供、用热双方约定入户测温时间;(三)测温应在住户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度数为实际有效温度;(四)测温时出现住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五)测温人员如实填写《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

第二十四条退费标准和程序(一)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期供热,对已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或退还用户的基本热费;对未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未供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二)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依据《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记录天数,按记录不达标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三)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 日前,住户持双方签字的《供热室温检测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拖欠采暖费的用户,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5日内仍未交清的,对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暂停供热;对未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从限期缴费之日起每天加收所欠费用3‰的滞纳金。(二)

对具有支付热费能力,而多次催缴费未交、恶意欠费的住户,在不影响其它用户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可切断热源,停止供热。(三)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住户擅自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水有确凿证据的,按每吨热水成本价的2倍收取热水费,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放水装置。

住户暖气系统上擅自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稳定供热的设备,限期自行拆除,供热公司协助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长治市物价局

2012年10月12日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

础设施为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摘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的项目多、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化管理;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以及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内容,它包括的项目多,涉及的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同时其也占到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可以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也是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乃至治理政府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在“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逐步推进的今天,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规模、结构、征收、资金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一直以来,大量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政府的财政职能被肢解,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严重的甚至还影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尤其是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在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下,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考察,对我国当前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模与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支出使用等管理模式的思考,发现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收费管理经验,提出了未来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展的对策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提供参考,争取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范,从源头上治理与防治乱收费现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征收与使用效率。 二、收费管理的现状 行政性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然而这种收费的规模一旦超出应有的限度,就会对税收形成冲击,就会动摇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财政体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收入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国家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些有收费项目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受利益趋动机制的左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自身的权利和技术信息等优势,先是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照牌卡收取工本费,对自身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收取补偿费,当这种收费补偿满足不了支出需要时,就巧立名目一些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来弥补,无论是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样本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 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 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 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经过土地规划, 一个城市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 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 正确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土地规划能够促进城市发展, 反之, 不恰当的土地规划不但不能帮助城市发展, 还会破坏城市的环境、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等。 一、拉萨市土地规划及土地资源条件和利用现状 拉萨市1997—的土地规划充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主要的任务是:根据拉萨市土地资源特点, 落实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按照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方针, 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制定用途管制规则和实施规划措施。主要依循了国家和政府的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规, 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拉萨市城市发展的规划。 不同城市的土地资源状况各有不同, 拉萨市位于西藏自治区的腹部冈底斯念青唐古拉山南坡, 雅鲁藏布江巾游谷地, 土地总面积21517.8平方公里, 占全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2.4%,其中市区面积约53平方公里, 其余大部为农牧区面积。由于地处青藏高原中部, 因此其境内地势起伏, 相对高差大。全市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 最低点在曲水县雅鲁藏布江与拉萨河交汇处, 海拔3576米;最高点在当雄县境念青唐古拉山主峰, 海拔高达7111米。区内绝大部分山峰海拔都超过5000米, 最大高差达3535米, 地势总倾向西北高, 东南低。拉萨空气稀薄清洁, 云量少, 是全国太阳照射能髦最多的地方之一, 全年日照时数达3007.7小时, 年降水量在500--324毫米之间, 干湿季分明, 且年际降水变率较大。主要自然灾害是干旱、霜冻、冰雹和

长治市(市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长治市(市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 2019版

序言 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数据专题报告 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趋势变化。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本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 (1) 第二节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现状统计 (3) 三、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 资比重统计 (3) 四、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同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 资(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长治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长治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长治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占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长治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7-08-20 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 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3-4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1.3;层高在4-5米(含5米)的,折算系数为1.5;层高在5-6米(含6米)的,折算系数为2.0;层高在6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3.0; 五、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供热天数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对于按期缴纳热费而未供热的用户,应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或在次年热费收缴中予以抵扣;对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直接按实际用热天数向用户收取热费。 六、凡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包头市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证》;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40元/平方米/月计收。 七、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的"4050" 人员(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凭就业局年检后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簿》、《房产证》三证齐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凭市民政局核发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和《房产证》、《户口本》、《冬季取暖代金券》四证齐全,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6元/平方米/月计收。 八、在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不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户要求停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供热管理办法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 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镇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镇供热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涉及热用户摘网、并网的,需由用热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资源整合,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

城市扩容提质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宜居城市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措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开展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为保证行动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宜居城市、县城为目标,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为主线,实施“一建一改两治理(即建设城市新区和基础设施,改造城中村、棚户区和老旧基础设施,开展城市容貌和人居环境专项治理,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力争使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县城在环境质量、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风貌特色、管理服务等方面都有较大提升,创建一批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逐步构筑适宜居住、有利发展的城镇体系。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扩容提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保市长 副组长:董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员:李柏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于川市政府秘书长 秦正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晓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长治日报社社长 石建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郝彩英市爱委会办公室主任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1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二月十二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99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 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

长治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长治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秦皇岛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 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 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 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 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 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 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 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 的审批手续。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二、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换句话说,供热采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否则采暖用户有权拒绝签署。但供热采暖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具体协商,对于一些《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

长治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长治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1.doc

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1 太原市出台《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日报作者:丁园2010-11-04 09:06:27 抢沙发 我要分享 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于今冬供暖季正式执行。该办法对之前标准不一的特殊层高建筑供热费收费和供热分户计量收费进行了明确,对如何办理停热做了具体要求。 太原市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可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施按面积计价收费。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用户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前者的计算方法为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建筑面积),后者的计算方法为计量热价×热表读数。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以按面积收费方式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供热单位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在次年5月31日前,供热单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多退少补。

用户提出停止用热的,应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书面申请(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在9月30日前)。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于收到停热申请后10日内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但停止供热用户还应缴纳基本热费。对于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 全运行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对于整栋、整单元未售出的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办理停热,但应缴纳基本热费。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的建筑,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由房屋建设单位按供热面积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新入网的建筑,第一年进行供热热态试验,运行一个采暖期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用户可根据需要申请停热。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 (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按规定交齐费用的学生名单转教务处,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 (六)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并于每年暑假前同财务处核对一次学生名册。 第九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种类:“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 (计算机打印票据)。 (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1、凡经批准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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