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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与分析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与分析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与分析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与分析

一、不同的遵循原则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国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结算办法》的条款予以解释。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当国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照《统一惯例》的条款予以解释。

二、适用范围内外有别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三、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安全性高。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形式有两种: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性低。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配合下,在货物刚起运后,鉴于种种因素,突然将信用证撤销,这将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不接受,也不敢接受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国际商会对其准备执行的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最后一次讨论稿中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是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但在最后定稿并通过时,国际商会顺应各方意见,将该条款改为现在的《统一惯例》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Ⅰ.可撤销的,或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须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四、大类相同、小类大不相同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种类就《结算办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单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下列三种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没有小类之分。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种类就《统一惯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在此基础上,在国际信用证实务中,国际信用证还可再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循环和非循环信用证、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条件支付信用证、清偿信用证、受益人抬头信用证、快速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等。

五、议付的概念不同

(一)限制性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作了专门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由此可见,国内议付信用证只是被开证行指定的限制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自己开户的银行中择需交单索偿。同时,如果开证行为了照顾自己系统行的利益,其指定的议付银行是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但不是受益人的开户银行。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受益人还必须在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开户,这将给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限制的受益人的开户行议付单证,而并非一定是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就对安全出单,以免其他人制假诈骗,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第B款第11节对国际信用证议付作了专门规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这里说的被授权议付的银行既可以是限制性的议付行,也可以是非限制性的、可接受公开议付邀请的任意银行。如果是后者,受益人就能非常方便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交单索偿了。

(二)适用范围不同

1.国内信用证。在《结算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国内信用证种类有三种: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由银行直接承担凭单证向受益人(通过经办行)即期付款的责任。付款行通常为被开证行

授权付款的经办行、或开证行本身。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交单索偿的经办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立即得到货款,而经办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以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由银行直接承担凭单证向受益人(通过经办行)远期付款的责任。付款行通常为被开证行授权付款的经办行、或开证行本身。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交单索偿的经办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到期得到货款,而经办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授权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某一特定银行或任意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的信用证,一般需要汇票。议付行通常为被开证行授权付款的受益人的开户行或其他银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立即或定期从议付行得到货款,而议付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因此,《结算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身就有矛盾,不易理解,不易操作。而且,与国际惯例也不适应。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国际信用证议付的适用范围没有作专门规定。上述对议付信用证的特点和功能的探讨就是国内外对议付信用证的理解。

(三)利息承担人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明确规定为信用证受益人。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议付利息是否合理;二是远期利息由谁承担?我们知道,一个信用证的产生到结束,会产生一定费用,并花费一定时间。在这整个过程中,无论有关各方提供了多少服务、产生了多少费用,包括议付行被开证行授权对受益人单证进行议付而产生额外利息,都是因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发生的,因此,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开证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利息及风险。至于买卖双方已就有关费用、利息及风险达成协议并规定在信用证中,则另当别论,应该按照信用证条款执行。这也是买卖双方的合法权利,银行不易强行规定。因此,在《结算办法》中硬性规定议付利息由受益人承担并不合理。如果按照《结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那么延期付款的利息由谁承担呢?该办法并未明确说明,但远期付款的利息肯定要有人承担。如果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该利息,似乎合情合理,因为延期付款就是对开证申请人的资金融通。如果笼统地扣除议付利息(含延期付款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事实上就是让受益人在给开证申请人融通资金后,自己再承担利息,岂不怪哉?因此,《结算办法》第十八条应该加一段: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延期付款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八条第C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Ⅰ.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或其他开支等。Ⅱ.即使信用证规定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负担,而这些费用未能收回时,指示方最终仍负有付款责任。由此可见,国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已明确规定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当然,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六、修改生效条件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节规定: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国内信用证的修改生效条件比较简单,因为修改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开证申请人提交受益人的同意修改的书面声明,因此,自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有关各方自然就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除上述之外,《统一惯例》还有具体要求。第九条第D款第Ⅲ节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新时期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七、信用证的可转让性

1.国内信用证。只能是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这个规定很不利于国内贸易中中间商的运作。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中间商还是不可或缺的经济媒介。如果不可转让,中间商只能是增加时间、增加费用、增加风险另外开证,既当开证申请人,又当受益人,手续及程序凭空增加许多,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麻烦。

2.国际信用证。具有可转让和不可转让双重性。这个规定极利于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运作。在国际贸易中,中间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资源贫乏、加工业落后的地区,中间贸易对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繁荣,都具有重要意义。

八、投保金额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该办法仅要求投保金额不低于发票金额,没有规定加成及其比例。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第F款第Ⅱ节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值或CIP价值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货运单据上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这10%的额外金额是用于作为货物

损失后进口商经营费用的一种补偿。

九、处理业务时限不同

1.国内信用证。根据《结算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节、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有关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的时限不同(次日起):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的时限:三个工作日;

开证行处理通知行查询时限:一个工作日;

议付行处理单证时限:五个工作日;

开证行处理单证时限:五个工作日;

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时限:五个工作日;

以上银行工作时限有长有短,符合工作特点。但将上述三个工作日改为两个工作日,五个工作日改为三个工作日更为恰当。

2.国际信用证。国际商会在《统一惯例》第十三条B款、第十四条第D款第1节首次明确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七天。但没有像《结算办法》那样,明确在什么环节具体分别有几天合理工作日,这就给各有关银行制造了分别占用受益人货款利息的机会,无形中增加了单证与货款的周转时间。事实上也常常如此。

十、交单期未明确规定时,对交单期长短的时限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结算办法》规定为十五天,比《统一惯例》规定的二十一天少六天,但这还是太长了一些。因为国内运输还是很快,如果交单时限较长,加上银行的合理工作日,势必货物比单证早到,容易产生仓储费用,不利于开证申请人及时提货。这个条款还有一个缺陷,没有设定一个前提:但无论如何,交单期限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十三条第A款对到期日限制的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在国际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很多,海运占的比重最大。其中远洋海运又占多数。因此,国际商会无法根据众多的运输方式及其在途时间长短来确定各自的合理交单时限。但二十一天交单时限也太长了一些。这个条款有个好处。它又补充了一个时限,即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十一、提交的发票要求不同

1.国内信用证。主要有两条:一是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抬头为开证申请人,二是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

证所允许的金额。以上规定非常重要,一是国家强制要求,这是为了避免一些企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偷税漏税,二是国内信用证没有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自由调节货物数量即发票金额的增减百分比(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因此,受益人在发货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执行。不能向国际信用证一样,即使不允许分批装运,只要是不能用包装单位计数的商品,均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发票金额仍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商业发票有几点与国内信用证不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是商业发票必须发明发票系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二是发票无须签字,三是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但是,如信用证项下受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一旦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此项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国际结算中的商业发票没有特定格式,只要内容符合要求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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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公司有近500家,上市交易品种达50多种。1994年,期货经纪公司的境外期货、地下期货盲目泛滥,期货经纪纠纷大量出现。 3.我国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阶段(1994年~1998年) 199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1994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69号文件,对期货业进行第一次大的清理,整顿后的期货交易所为15家。 4.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对期货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交易所由原来的15家变为3家,交易品种由35个减为12个。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成立。2004年3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在此之前,期货公司属于服务行业。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10年4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成为中国首个金融期货。2013年9月,5月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 二、期货市场功能的基本理论 1.套期保值功能的理论 套期保值也叫做套头交易,对冲等。指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段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则套期保值理论是运用投资组合策略的套保者在期货市场上所持的头寸与现货市场所持头寸不一定相同。而且在套保期间,组合投资的套期保值率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交易者的风险偏好和对期货价格的预期而变化,所以,这种理论也被称为动态套期保值理论,奠定了

国内信用证介绍

国内信用证介绍 出口团队 国内信用证概况 (一)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二)历史 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即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但由于费用高,复杂。直到2007年,才开始在商业银行发展起来,其中中行和招行发展规模最大。 (三)性质 1,不可撤消,不可转让 2,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不能更改受益人,除非是因为书写错误或重组等原因 4,国内信用证只应用于贸易项下,不应用于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项下 5,未与我行签定合作协议的跨系统国内信用证业务,需要报备(光大、民生、中信除外) (四)分类 (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比较

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要求——尽量确认真实贸易背景 (一)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随开证申请书一并提交相关购销合同的正本。我行在合同上批注后退还公司。 (二)开证申请书条款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内容相符。 2,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号。 3,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货方。 4,开证申请书所列货物价格,如与实际货值有较大偏差,应请公司部予以关注。 5,开证申请书应注明提供货物收据等能尽量反映真实贸易背景的单据 (三)开证免保证金 (四)总行新推出的产品——买方付息国内信用证 1,操作方式:将货款中的一部分作为远期利息款项在信用证中做出说明,相应在增值税发票金额中扣除该利息费用 2,性质:类似国际信用证的远期加息 3,目的:帮助买卖双方合理避税 国内信用证的通知要求 (一)无论电开还是信开,开证行都须以SWIFT MT799电文(内容至少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等)向通知行证实。 (二)国内信用证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客户。 (三)开证行如为本系统分支机构或与我行签订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国内同业,应核实是否为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或同业交换名单上列明的有权机构,如不是,应通过总行进行查询。 国内信用证的审核要求 (一)《管理办法》要求:

国内信用证的目标客户及营销策略

国内信用证的目标客户及营销策略 (一)客户与办理条件 1、客户条件如果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国内贸易活动中选择以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即可凭有关文本资料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 2、办理条件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国内信用证开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b 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且结算记录良好。 c 信用证项下的购销活动为企业的主营业务。 d 能够提供据以开出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并能够满足我行要求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二)发现目标客户的渠道及相关营销策略 1、发现客户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具有“票据融资需求”的企业,都可以将积极推荐用“国内信用证业务”替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国内信用证业务客户群定位应总体遵循“择优择强” 的原则,把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作为我们需要重点锁定的目标客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有大量往来账款的国内生产、贸易企业;(2)买卖双方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彼此尚不熟悉,希望通过银行金融产品规避交易履约风险的客户; (3)在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买方客户;(4)供销网络庞大的大型企业集团; (5)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中小贸易经销商; (6)以国内为主要目标市场的三资企业等。 2、营销策略 (1)对“买方客户”的营销 a、支付相对安全。买方的付款是以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为前提,因此可以通过单据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进行控制 b、依托银行信用,提升信用等级,改善谈判地位,促进贸易达成 c、基于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保障货物质量和装期,约束卖方履约行为,降低交易风险 d、非全额保证金开证能够避免或降低企业资金提前占用,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财务报表 e、买方融资、买方代付等融资产品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避免了企业因流动资金暂不充裕或存在其他投资机会而错失商机。 (2)对“卖方客户”的营销 a、便于控制货权,确保合同履行和交易安全 b、借助银行信用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在单证相符条件下,能够消除买方拖欠行为,降低支付风险 c、便于融资,助力卖方企业履约发货。如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产品能够帮助卖方企业在流动资金不足而买方不同意预付货款的情况下顺利备货装运 d、减少企业应收账款,优化财务报表。如国内信用证议付、福费廷等业务能够在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促进企业提前回拢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务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引(开证)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引 一、国内信用证概念 1.产品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在该办法中指出,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相关术语定义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一方,一般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权利的一方,是作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这里指我行。 通知行-对受益人进行信用证通知的银行,一般为受益人的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应受益人委托,向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与通知行为同一家银行)。 买方押汇-在即期国内信用证或者假远期(延期信用证,即期付款)条件下,买方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买方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3.功能 保证付款。国内信用证有保证付款的作用。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相似,都是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负第一付款的责任。 融资功能。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在融资方面为双方提供了较大的便利。首先申请人在开证时交部分保证金,避免了资金的大量积压;其次有买方押汇、卖方押汇、代付和福费廷等融资方式,为双方资金周转提供巨大的便利。 二、期限 1、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 2、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或发票日后定期付款,最长

不得超过6个月。 三、需要材料 开立国内信用证阶段,买方企业需提供 1.基础交易合同。在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合同中有以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条款。 2.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填写时注意所需要的单据(一般为增值税发票和收货确认材料)货描以及信用证有效期,通知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业务流程(假远期信用证): 1、买方与卖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 2、根据商品购销合同,买方向买方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延期国内信用证。 3、买方开户行对买方进行信贷审批并审查购销合同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开立信用证并发送卖方开户行。(快递需1-2天) 4、卖方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付卖方(受益人)。 5、卖方(受益人)根据商品购销合同要求发货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 6、卖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卖方开户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受益人如提前将单据准备好,可以于接到信用证当天交单) 7、卖方开户行将信用证正本、单据等凭证寄交买方开户行。(信用证正本及单据邮寄至我行快递需1-2天) 8、买方开户行在收到卖方开户行寄交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经审核单证相符的,按信用证金额支付给卖方开户行。(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从开证到最终放款给受益人需5个工作日左右) 9、买方开户行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办理提货。 10、买方于信用证到期日将本金及利息付给开征行。

中国期货CTA发展共16页

从国际上看,期货CTA业务(即商品交易顾问)是期货管理的主流方式,属于资产管理业务。CTA业务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期货、期权相关产品的买卖建议和研究报告,或者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交易而获取报酬的业务形式,本身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期货资产管理,另一个方面是投资咨询建议。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一定的关联性、相似性和协调性,截至目前,这两项业务在我国还属于萌芽期、探索期,各种相关制度、规定尚未建立。文章不对两项业务进行比较研究,只是从CTA业务的产生、运作、分类以及我国发展CTA的意义上进行研究分析。 一、境外期货CTA业务分类 国际成熟期货市场CTA业务重点是受托资产的稳定增值,在此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盈利分成和管理费用。 其次,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为不同需求的投资者提供差异 化的咨询服务。此外,可以合作开展介绍客户(IB)相关业务。 比如在期货市场发达的美国,目前该国期货中介机构主要包括FCM、FB、FT、IB、AP、CPO和CTA等几种类型。 其中,CTA为投资咨询业务的主体。其是出于获利目,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 户、发表及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也可

直接接收个人客户的委托,代替客户作出交易决定等。 我国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专营期货经纪商、兼营期货商、期货交易辅助人、复委托公司、期货顾问事业和期货经理事业等几大类。台湾期货市场将期货CTA 相关业务并入了期货服务事业。主要有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顾问事业和期货交易辅助人等。其中,期货经理事业可以接受特定人委任经理期货交易,向非特定人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期货顾问事业可以接受委任,对期货交易有关事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发行与有关期货交易的出版物,举办有关期货交易的讲座等。台湾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统计显示,期货顾问事业、期货经理事业和期货交易辅助人的会员比例占总会员的比重超过50%。 二、我国期货CTA业务分类 根据我国期货行业实际发展状况,狭义的期货CTA 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相关投资部门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期货账户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酬劳。 此外,CTA可以进行多层次的期货咨询业务。现今我国期货行业的咨询业务仅仅局限在期货公司的研究人员撰写投资报告、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等模式。国外期货市场均已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和较为完善的行业结构,各种类型的期货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在多层次的期货服务

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及申办条件

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及申办条件 (2013-07-08 22:23:32) 转载▼ 标签: 分类:公司事务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流程 财经 国内信用证产品介绍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范。 服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的国内企业。以往多选用承兑汇票办理结算或希望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行国内贸易的企业。 产品优势 与国际信用证类似,国内信用证是一种或有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有条件的资金结算行为。它的发生与否与贸易的进行相关联,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流程的一种结算方式。只有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开证行及购买方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通过国内信用证结算,买卖双方均能将贸易货款的收付风险降到最低。同其他国内结算工具相比,国内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各方还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 对于买方 1、作为与国际贸易接轨的国内贸易支付手段,国内信用证越来越受到国际跨国公司的青睐,有利于买方与大型企业的贸易合作; 2、以标准的贸易单证作为付款依据,保障买方资金的安全; 3、保证金制度提高了客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4、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增强买方的市场竞争力,取得理想的价格优惠。 → 对于卖方 1、以信用证作收款保证,有效保障了贸易合同的履行; 2、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资金的周转;

3、国内信用证的议付是参照同期票据贴现利率执行的,有利于客户降低交易成本。 产品特点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基本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原则,操作上与国际信用证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具体操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开证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交单期为15天; 4、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送日后定期付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6、国内信用证的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 7、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8、信用证的受理时限、罚息、相关费用等也做出规定。 办理条件 1、信用证当事人必须在广发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2、开证申请人无不良银行记录,已获得广发银行核定国内信用证额度,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提交印鉴相符的开证申请书和买卖合同及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假远期国内信用证业务产品介绍 假远期国内信用证又称即期付款远期信用证,是买方付息票据业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的应用。它是指国内信用证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卖方(受益人)开具规定即期付款的远期汇票,开证行(广发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利息由买方(开证申请人/客户)承担的一种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服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的国内企业,买卖双方约定以国内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开证申请人希望通过信用证获得票据贴现的低成本融资,受益人希望即期获得信用证货款。 产品特点

田源:曾经最年轻的司局级干部,却毅然下海成了“中国期货业教父”

田源:曾经最年轻的司局级干部,却毅然下海成了“中国期货 业教父” 多年以后,有许多朋友还问我是否后悔当时没有继续从政,说心里话,我不是那块材料,有自知之明。——亚布力论坛创始人、主席田源我16岁初中毕业后,没有机会上高中。那时候,由于“文化大革命”,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上千万中学生没有继续升学的机会,也没有在城市工作的机会。在我的学校,全体同学全部作为“知识青年”被送进“广阔天地”。 我们来到黄河边上,创建了自己的青年农场。从盖房子、打井开始,到开荒种地、养猪种菜,再到进工厂打工、搞副业——在那些艰苦的日子里,我经历了人生苦难的第一课,在严寒酷暑的劳动中体验了作为农民的艰辛。我至今仍记得在下乡的第一个晚上,我和三位同学住在农民兄弟提供的四面透风的羊圈里,床单下铺着麦秸,上面盖着纸一样薄的棉被,熏人发昏的羊粪味道和刺骨的寒风替我们这些城里的孩子 拉开了走向社会的序幕。四年间,我从一名不懂世事的初中学生,成长为主管生产的副连长。由于表现突出,作为“右派子女”的我在1974年被破格以“可以教育好的子女”的身份 录取入伍,1975年被选送进入武汉大学经济系学习。 在大学的三年,时值文化大革命后期,政治动荡使学生很难

安心读书,所幸我所在的武汉大学经济系当时被临时迁到湖北襄阳隆中,即当年刘备三顾茅庐、诸葛亮隐居和出山的地方。我们这群年轻的大学生们有机会经常在隆中怀古,诸葛亮高屋建瓴的天下大势分析给我们极大的启发,我常常站在碑刻的“隆中对”前体会古人的智慧,这篇中国古代版的“政治经济学”冥冥之中在我的思维框架中烙上了某种宏观思维的印记,这种启迪在后来我从政和经商的生涯中起到了某种重要的作用。在这种人杰地灵的环境下,我读了很多书,从老师们的教导中获益极大,并且在文化革命结束之后的毕业之年,在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的情况下,以专业课第一名的成绩考上了武汉大学1978级研究生。 “武大帮”,左起:陈东升,田源,毛振华那一年也正是中国的改革开放开始的年份。在农村,从1978年到1983年进行的包产到户替代了人民公社制度,解决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全中国人民的吃饭问题。1983年开始了城市改革,这是一场极其复杂的改革,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循。在当时的中国,计划价格体系如同一张巨大、坚硬的钢丝网,禁锢着国民经济的活力。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改革方案,专门成立了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从各地抽调专家学者到北京工作,当时全国各省市参加价格改革方案测算的各级工作人员,估计达万人以上。而正在武汉大学经济系做教师的我有幸被选中参加了这项重要的工作。

国内信用证试题及答案

国信用证试题 一、单选题:1、国信用证编核押方式采用总行统一规定。国信用证的( A ) 由CCBS系统自动加编密押。A.开立、修改、部调整B. 开立、修改、议付、付款 C. 开立、修改、垫款、议付 D. 开立、修改、议付、注销 2、经办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按照(A)的原则审核信用证单据。 A.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表面相符 B.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帐实相符 C.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D, 单单相符、帐实相符 3、国信用证的一般修改及通知收费标准每次为(B) A.100元、100元 B.100元、50元 C .50元、50元D.按金额的0.15%每次收取 4、信用证条款中的四个期限控制公式为(A) A.有效期≥付款期≥交单期≥最迟装运期.B. 付款期≥交单期≥最迟装运期≥有效期. C. 交单期≥最迟装运期≥有效期≥付款期. D. 最迟装运期≥有效期≥付款期≥交单期. 5. 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 )知受益人(B) A.一个营业日 B.三个营业日 C. 五个营业日.D.七个营业日 6. 议付行应在收到受益人提供单证的次日起(),通知受益人( C) A.一个营业日 B.三个营业日 C. 五个营业日.D.七个营业日 7. 开证行收到委托收款行寄交信用证相关资料,审查不符时,应于次日起(C)向委托收款行发出不符点通知。()A.一个营业日 B.三个营业日 C. 五个营业日. D.七个营业日 8、国信用证的注销业务办理在:(A)A.开证行 B.通知行 C.委托收款行 D.议付行9、国信用证如果已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则不能进行信用证修改操作,除了哪些人同意的除外。(B)A、开证人;B、受益人;C、买方 10、委托收款行对超过合理天数未能收到的信用证款项,以及短付的款项,应及时向开证行(A)。A、办理催收B、发出查询C、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11、国信用证编号长度为几位(C)A、8位;B、10位;C、16位;D、20位

国际期货介绍

认识国际期货 ——什么是国际期货 ——国际期货的发展历程与进入中国——国际期货市场简介(交易所介绍)——国际期货的主流交易品种

什么是国际期货 国际期货International futures 国际期货是指交易所建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期货交易。以美国、欧洲、 伦敦等交易所内的产品为常见交易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 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有些美国期货合约品种如 大豆、铜对国内期货价格变动会有影响,国内投资者可以参考外盘行情 。大型生产商与贸易商也可根据外盘行情做好套期保值,对冲现货交易 损失。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

国际期货发展历程 The development course 2009年,中国商品期货成交总量超越美国跃居全球第一,占全球的43%,期货成为中国投资者最关注的投资产品之一。 2009 1874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 )产生, 1876年,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也正式创建。 20世纪中期 金融衍生品成为全球最火热投资产品,2008年执行了超过300亿笔期货与期权合约,涵括所有类别资 产,总值近8千万亿美元。 21世纪初 芝加哥的商人发起组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CBOT ),并推出了标准化合约,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促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的诞生。 1848 1874 1969 1969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 的肉类和畜类期货交易中心。 期货商品交易市场正式进入中国。

CME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芝商所是全球金融衍生品交易服务龙头,四大期货交易所为芝商所以及整个期货行业的核心 LME 伦敦金属交易所 LME是世界上最大的有色金 属交易所,交易所的价格和 库存对世界范围的有色金属 生产和销售有着重要的影响 EUREX 欧洲期货交易所 EUREX是世界上最大的期货和期 权交易所之一,唯一全面电子化 交易所,其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提 供广泛的国际基准产品的访问 SGX 新加坡交易所 SGX是亚太地区首家集证 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于 一体的企业股份制化交易 所 国际期货市场简介 international futures market 其他主要交易所名称及英文简写 MATIF法国国际期货期权交易所IPE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KCBT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 FIA美国期货工业协会COMEX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纽约商业交易所CBOT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CBOE芝加哥期权交易所BOTCC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IMM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分部 LIFFE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SFE悉尼期货交易所SIMEX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GLOBEX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其中:COMEX(纽约商品交易所,也简称CMX)交易的软商品、金属、能源期货对世界价格影响大。Nymex(纽约能源金属),Nybot(纽约软性品)合并为COMEX。 CME(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旗下包括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纽约商品交易所(COM 四大期货交易所,为芝商所以及整个期货行业的核心,在超过250年的期货交易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地位,造就了今日的全球期货市场。

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独家】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2期 2016年6月15日出版 作者: 孟凡辉李冰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 未来,围绕国内信用证及与之相关的贸易融资,将会产生更多、更加贴合市场的新型融资模式。这必将促进贸易融资的发展迈上新的高度。 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理等一同在国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的同时满足了企业的结算融资需求,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内贸发展。日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称“新规”),为国内信用证业务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除开证本身以外,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银行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强,围绕国内信用证衍生出多种表内、外融资产品。本文将结合新规的执行,重点针对这些融资产品进行探讨。 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 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其中买方融资即银行针对买方在贸易项下的付款责任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结合买方销售回款周期,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合理期限。当买方因为临时性资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贸易款项,而卖方希望即期收款时,买方融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 除了买方融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多年来,代付业务无论对委托行还是受托行,始终都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因而发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间达到高峰;但2012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代付业务规模随即大幅萎缩。2013年6月,银监会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业务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将上述“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2014年,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进一步压缩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空间。受政策影响,目前各家银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 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 传统上,国内信用证项下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可分为贴现、议付、福费廷(分为直接福费廷和转卖福费廷)及打包贷款几种。上述业务的本质及操作流程均与国际贸易中相应品种无异,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为人熟知且应用比较广泛,在此不再进行赘述。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虽然融资主体不同,但其本质与代付业务类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监管要求亦应纳入表内核算。

国内信用证试卷222

南明支行对公业务部 国内信用证业务培训考试试卷 (满分100分)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国内信用证解决的问题是( A ) A、买方希望货到付款,卖方希望先付款后发货的矛盾; B、买方希望融资,卖方不希望融资的矛盾; C、买方希望先付款后发货,卖方希望货到付款的矛盾; 2、信用证有效期是指( B ) A、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的最迟期限 B、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计算方式为从信用证文本上的开证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C、信用证开证日到受益人付款日的期限 3、信用证交单期是指( A ) A、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限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后15天为交单期。 B、信用证开证日到开证申请人付款日的期限 C、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计算方式为从信用证文本上的开证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4、信用证到期承兑的收费是( B ) A、按承兑金额的0.05%收取,最低200元/笔。 B、按承兑金额的0.05%—0.15%收取,最低100元; C、按承兑金额的0.1%收取,最低100元/笔。 5、信用证通知及修改通知的收费是( C ) A、100元/笔。 B、150元/笔。 C、50元/笔。

二、不定项选择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4分,共60分) 1、信用证出现后,银行充当了贸易双方之间的( AB ) A、中间人; B、保证人; C、调解人; D、裁判 2、国内信用证项下支持哪些融资方式( ABC ) A、打包贷款; B、买方融资; C、卖方融资; D、贸易融资 3、信用证对于购货方的好处主要是( A B C D E ) A、购货方(开证申请人)可借助银行信用增强商业信用; B、约束卖方按约提交合格单据; C、可以利用信用证条款控制销货方装运期限和货物的质量、数量; D、只需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利用授信额度开立延期信用证,减少资金占用; E、可以向银行申请买方融资缓解支付压力 4、信用证对于销货方的好处主要是( ABCD ) A、销货方可在发货前凭信用证申请打包放款,用于采购商品或采购原料组织生产 B、销货方可在提交符合合格单据后还可申请议付,将应收货款提前变现,减少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杜绝拖欠、坏账。 C、可以向银行申请买方融资缓解支付压力 D、有利于销货方提前实现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 5、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利益主要有(ABCDE ) A、获得手续费收入; B、获得低风险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外; C、获得保证金存款; D、获得结算业务量; E、有益于维系银企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6、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作用主要有:( ABCDEF ) A、国内贸易快速增长,有利于不断开拓新的信贷市场。 B、依托交易链的延伸拓展客户,夯实客户基础,建立高价值度的客户群。

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南 上海开发中心 二零零九年七月 第一章总体概述 二、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三、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我国国内信用证分为三种: (一)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后,即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延付期限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后起算(不含装运日),确定在未来某一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三)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议付跟单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

四、国内信用证术语的定义 (一)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二)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三)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四)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受益人提出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五)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六)议付是指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七)受益人是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第二章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即期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国内信用证发展的现状及建议

237实 践 与 探 索INTELLIGENCE ························国内信用证发展的现状及建议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王 禹 李 妍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推出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结算方式,但由于不合适当时国内信用和经济发展环境,这种结算方式始终没有发展起来。1989年4月我国制定实施了《银行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没有做被规定为结算工具,至此“寿终正寝”。1997年8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始实施,我国再次推出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但《结算办法》生效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国内信用证仍然没被重视起来。近几年,一些国内企业和银行开始使用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的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业务获得了一定发展。2001年,招商银行于将国内信用证与网上银行相结合,首创网上(电开)国内信用证,将国内信用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替代品应用于企业供应链的支付结算,其安全、快捷、高效的特点得到许多大型企业的认可。至2004年,招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金额已近百亿元,取得了国内信用证市场的领先优势。中国银行利用自己在国际信用证业务方面的擅长,将国际信用证的原理引入到国内贸易结算,得到了国内三资企业的青睐,交易量逐年大幅增长。据报道,2004年头三季度,中行潍坊分行就累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四亿多元,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与招商银行的运作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但该业务一直在各银行本行系统内循环,即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等相关银行均为该行分支机构,与其他银行没有业务联系,没有形成联行动作。银行业在进行业务操作时的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使用国内信用证的企业依然很少,不能形成规模市场。加强国内信用证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早已制定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国内信用证的立法仍仅停留在部门规章这一层次,没有法律甚至行政法规明确涉及国内信用证业务,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国内信用证当事各方的需要。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发展,本文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规范的行政法规对国内信用证业务作出规范,并对该法规进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国内信用证纠纷时,我国关于信用证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减少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为规避风险,银行业可作如下安排:一是由人民银行牵头,聚集相关的业务专家,修改、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有个有力的支撑基础。二是相关商业银行之间可相互签订业务合作协定。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涉及面广,开证行、通知行以及议付行等应密切配合,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在产生业务纠纷后各行采取的处理原则、立场应一致,以利工作协调。三是银行应当做好本地区市场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企业的资产情况、信誉情况、结算量及结算方式的喜好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细化市场。对本地区的市场情况应进行分类排队,锁定目标市场。短期内各行可在本系统内选择优质的授信客户进行试办,发现间题,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影响。四是各行可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在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框架内制定适合本系统的操作办法,便于业务经办人员遵照执行。五是要举办信用证业务培训班,培训企业的贸易人员和财务人员,使企业了解并学会使用国内信用证。 完善国内信用证相关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 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对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货运单据可以作为物权凭证,所以国际信用证业务才能逐步发展出不同业务品种,以及不同方式的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工具。由于国内贸易中的货运单据很少具有物权凭证,导致国内信用证法律制度中缺少了货运的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业务品种较少,所能提供的融资工具也十分有限。明显缺少对客户的吸引力。为此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立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这并不意味着否定我国目前关于运输单据的法律制度,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可以与现行的货运单据制度同时存在,这样,银行就可以国内信用证业务中要求客户提交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货运单据。改进国内信用证的有关规定《结算办法》应吸收UCP600中的合理规定,进行较大的修改。同时,新的国内信用证法律或法规应对一些具体问题,如信用证欺诈问题、议付的定义问题、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等,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并予以明确。对于国内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应当留给当事人自行约定。此外,应考虑引入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议付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制度(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部分银行开立议付信用证时,同时开立议付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受益人申请议付时,由议付行通过对该汇票的贴现进行议付)。受益人得到国内信用证的同时将获得开证行开立的汇票,其性质与银行承兑汇票无异。这样,就可以解决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融资功能与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功能的差距问题。由于国内信用证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程度要高于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国内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也同样达到了银行承兑们票的水平,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内信用证业务将得到较大的发展。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基本流程与操作方法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基本流程与操作方法 一,跨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与传递 1,跨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可釆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 1)电开信用证,业务流程为: 开证行通过双方银行均认可的电子渠道(以下简称“电子渠道”)将缮制的信用证发送至通知行。 2)信开信用证,即釆用“信开加证实电”方式。业务流程为: 开证行缮制信开信用证,并加盖业务用章,寄送通知行,同时以电子渠道向通知行发送证实电。证实电可比照参考报文文本(见附件)发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日期、开证金额、信用证编号等。如证实电与国内信用证内容有不一致,开证行应主动或者在收到通知行的查询后,向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或证实电修改书。 2,跨行国内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并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3,跨行国内信用证的修改原则上应与开证方式相同。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二,跨行国内信用证的通知、交单与议付 1,跨行国内信用证应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确定通知行。通知行收到电开信用证或电开信用证修改书时,系统自动校验;通知行收到信开信用证正本或信开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时,应结合证实电对基本要素进行核对。 2,经核对无误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不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过电子渠道告知开证行。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通知。 3,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应向交单行提交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交单行应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寄单索款手续。 4,交单行在交单时,除提交信用证要求单据外,应随附一份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下同)。(1)交单面函应注明单据金额、索偿金额、单据份数、寄单编号、索款路径、收款账号、受益人名称、申请人名称、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并注明此次交单是在正本信用证项下进行并已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情况。 (2)交单行应在交单面函上加盖业务用章。通过电子渠道提交交单面函时可由系统生成业务用电子章或不加盖电子章。 5,交单行在寄单索款时,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信用证另有约定的除外)。 6,交单行寄单后,须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日期、交单金额和信用证佘额等交单情况。7,受益人向议付行申请办理议付时,应向议付行提交交单委托书和议付申请书(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两个申请书合二为一),以及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资料。议付行应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议付及寄单索款手续。 8,议付业务适用标准:国内信用证必须是可议付信用证,且议付行为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或信用证规定任意银行可议付。 9,议付业务的适用前提:单证相符或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 10,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应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对象 如果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以议付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我行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议付。 条件 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信用记录良好。 (3) 您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我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我行对您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议付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申请 您的企业如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须向我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 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4) 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您的企业应填制《信用证议付申请书》,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 我行在收到您提交的《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议付。 议付利率及费率 议付利率比照票据贴现利率;议付手续费按照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一、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会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章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二)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季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早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三)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五)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六)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七)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八)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九)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 (一)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3.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开证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3.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4.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6.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四)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 1.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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