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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内容

刑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内容
刑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内容

1.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9年刑法存在的问题:玩忽职守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都是典型的口袋罪、箩筐罪。

3.97年《刑法》对79年《宪法》的修订: 82 年修改 97年通过 462条(总则101条、分则350条、附

则1条)

4.97年《刑法》仍然是对79年《刑法》的修订,而不能说是重新制定(增了260条)

5.刑罚的体系:(广义)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6.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例:

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7.组成刑法的各项规范,不管是总则性的规范还是分则性的规范,“条”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单位。(所

有法条贯穿到底)

8.条以下为款,没有编号,用另起一行的形式将上下段落分开,也即刑法条文中“款”的标志就是另起

一行。

9.但书:补充、限制、例外

10.从解释的效力分类,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刑法的解释

从解释的方法分类,分成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在刑法中列入解释性条文(第一编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九十一条至九十九条)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对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11.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两高)

1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促进立法和司法工作具有很

大作用。

13.文理解释:词句、术语、概念从字面含义到语法结构上所作的解释。

14.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5.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6.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第一,坚持“疑罪从无”,检讨“疑罪

从轻”;第二,坚持“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检讨“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17.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决定了刑法轻重

19.刑法的效力范围:又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0.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属地原则第二,属人原则第三,保护原则第四,普遍原则

21.综合采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

2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第一,外交刑事豁免(第十一条)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第九十条)

第三,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的规定第四,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地区

23.拟制领土:《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24.《维也纳外交公约》: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

25.我国的属人、保护、普遍管辖权。(见法条)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

保护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普遍管辖原则的有条件的适用。

26.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27.刑法的生效: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间隔一段时间再行生效

28.刑法的终止:一是明示终止二是默示终止

29.刑法溯及力就是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不能加以适用的问题。

30.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处刑较轻”标准的理解:法定最高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高刑

完全一样;然后再比较法定最低刑,看法定最低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低刑也一样,适用旧法。

31.(一)形式概念:在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本质而只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犯罪概念的立法类型:(二)实质概念:是指在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而只是单纯从行为的阶级本质上

给犯罪下定义。

(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

32.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3.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定罪量刑)

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1.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和对象

2.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手段、时间、地点)

3.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犯罪动机:故意或过失)

4.犯罪主体(年龄)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发展、全面、本质的观点

34.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35.刑罚当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免除处罚≠不负刑事责任

36.犯罪构成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7.第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第二,犯罪构成是由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的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罪刑法定原则)

38.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

39.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0.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即刑法保护一切法律关系

42.社会关系未受到侵害时是否受到刑法保护:正是因为在没有受到侵害之前受到刑法的保护所以才能在

受到侵害时变成犯罪客体。

43.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种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是指为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

44.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直接客体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犯罪客体与间接后果:我们要划清犯罪的直接客体和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引起的间接后果之间的界限,

不能把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引起的间接后果与犯罪的直接客体等同起来,两者是不一样的。

45.犯罪对象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46.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客体不同,对象相同,性质不同;客体相同,对

象不同,性质相同(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脱逃罪可以没有对象,但是不可能没有客体(3)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任何犯罪客体总归是要受到侵害的,但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实际的侵害(4)是否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47.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1)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2)犯罪对象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48.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49.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

50.危害行为的特征:主体特定性;有意性;有害性;刑事违法性。

51.欠缺有意性的行为:(1)反射行为(2)睡梦中或者精神错误状态下的行为(3)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

下的行为(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52.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当为而不为)

刑法中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只能由作为构成,还有一些犯罪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当然还有一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逃税罪、遗弃罪。

53.成立不作为的条件:(1)必须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来自于三个方面: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由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3)行为人没有切实履行特定的义务

54.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含义:(一)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二)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三)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四)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5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的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56.(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刑事责任

(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或者前后

造成多种危害结果的情形;多因一果是一种危害结果由数个危害行为共同

造成的情形(1、责任事故类的过失犯罪2、共同犯罪)(三)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认定角度: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才是原因。

结局:只有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才是原因。

在刑法上,只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

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问题,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也

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负刑

事责任,但是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肯定不负刑事责任。

(四)因果关系形成的时间序列性:原因一定在前,结果一定在后;作为原因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结果

之前,但发生在结果之前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原因。

(五)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必然直接引起和决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偶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将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危害行为的介入,

导致危害结果提前发生。

某一行为引起一种结果必然发生但还没有发生时,又有另一种行为的介入,从而导致了这一必然发生且还没有发生的结果提前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介入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该成立必然因果关系,而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则因为偶然的介入行为而变成了偶然因果关系。

57.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作案

58.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 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59.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有普遍意义,单位犯罪主体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而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60.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61.

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作用的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性质有了认识的基础上,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

实施刑法中的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62. 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责任能力中,必须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69.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70.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称之为一般主体。

71. 特殊犯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军人;辩护人;在押罪犯、首要分子;航空人员、交通运输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

72.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两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

份;量刑身份也就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可称为影响刑罚轻重

的身份,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某种特定的身份存在与否对行为人刑罚

的轻重、有无产生影响的身份。

7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74.

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私营公司企业;单位犯罪特征二是必须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的人犯罪;

三是必须有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75.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一,单罚制。罚单位的又被称为代罚制;罚个人的又被称为转嫁制。

第二,双罚制。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第二,它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

77.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

主观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识因素:行为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78.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79.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一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在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

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必然性预见时,其主观态度不可能是放任!

80.直接故意按照行为定罪;间接故意按照结果定罪。

81.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3.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4.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第一,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到其可能

性;间接故意是明知其可能发生)第二,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希望不;

间接故意是不希望)第三,有无采取避免措施不同(过于自信是采取措施尽力避免;间接故意是无动于衷)第四,有无一定的条件和依据不同(过于自信是有客观依据的;间接故意则是心存侥幸)第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85.意外事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 2.对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86.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是

87.

指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88.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第二,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

第三,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第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89.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一、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

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其标准都是按照法律,而并不是按照行为

人的错误认识。)

第一,假想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已经犯罪,而实际上法律并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假想不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构成犯罪。

第三,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对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包括定性错误和量刑错误。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第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1)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

(2)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

(3)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甲加以侵害

(4)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三,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是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致人死伤。

(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其一,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

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其二,本欲使用

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发生危

害结果的手段;其三,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第四,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产生的

不正确认识(1)因果内容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所追

求结果以外的结果的发生(2)因果联系的错误第一种情况是行为

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这种危害

结果并没有发生;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所希望的危害结果是由其他

原因造成的,但是他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3)因果进程的错误

行为人对因果内容明白无误,而对因果关系的进程却产生了歪曲的

反映。

第五,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是否具备成立某种犯罪的法定身份存在不正确的认识一是

行为人不具有某种法定的特殊身份,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二

是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人,误认为自己不具有法定特殊身份,而实施特定行为。

第六,打击错误 :又称之为行为差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

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90.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

自救行为。正当防卫

91.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我们研究的)紧急避险

此外,还有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9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行为。

9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20分论述题看书、看笔记,全背下来)

94.犯罪停止形态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

95.犯罪停止形态只可能存在于直接故意,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没有停止形态,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

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96.其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其二,这个“点”是与停顿紧密相连的,没有停顿,就没有形态

97.犯罪既遂的概念:通行观点: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一个犯罪的四种要件同时具备的时候,犯罪即告

既遂

98.行为犯(并不是瞬间行为,而是有着一个过程的):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举动犯(举动犯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一种是法律将犯罪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第二种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99.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是指犯罪行为通过犯罪对象的作用

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抢夺罪100.危险犯的既遂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决水罪、放火罪

10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

行的犯罪形态。(主观上已经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102.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并为他人所知悉的行为。

如果形式上的犯意表示被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方式,就不能再理解为犯意表示了,而应该将其视为具体的犯罪行为,且已经着手。

103.如果形式上的犯意表示被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方式,就不能再理解为犯意表示了,而应该将其视为具体的犯罪行为,且已经着手。

10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106.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分界线:犯罪未得逞不能理解为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应理解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特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07.犯罪未遂的分类:

第一,以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作为标准: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第二,以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作为标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一是手段不能犯未遂二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108.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9.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10.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

111.在一个犯罪构成中,行为人放弃了意图之后,就算成立,而不能要求行为人保证今后永远不再犯这个罪

112.犯罪中止的类型:(一)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二)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三)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四)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

113.刑事责任:

11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指的是复数主体在同一故意下所实施的单一或复数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

115.尽管结果是由几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但是这几个人的行为受到了共同故意的制约,所以这些人的行为应该看作是一个整体,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

116.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当然也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117.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故意

118.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19.共同犯罪行为应该包含共谋行为

120.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任意的共同犯罪VS必要的共同犯罪(聚众性、有组织、对合性)(二)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VS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简单共同犯罪VS复杂共同犯罪(四)以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作为标准一般的共同犯罪VS特殊的共同犯罪

121.犯罪集团的特征: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

122.对事后帮助行为,我们如果要按照共同犯罪来认定,就要考虑事先是否有通谋

12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1)按作用地位: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2)按分工形式:组织犯、教唆犯、实施犯、帮助犯(认定)

124.

125.首要分子未必就是主犯,两者之间应该是交叉关系。

126.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2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2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9.从主观上来说,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同、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客观上来说,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就是从犯

130.有从犯必有主犯(片面合意另论)但有主犯未必都有从犯

131.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2.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上的一个独创,其他国家没有胁从犯的概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涵义是指不完全自愿地参加犯罪。

133.首先就是胁迫的有无和强弱;其次就是胁从犯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再次是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最后就是要注意胁迫者的转化

134.教唆犯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不能定教唆罪

135.教唆犯的客观方面:(1)教唆内容的特定性:一定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内容也要具体明确(2)教唆对象的限定性:只能是去教唆一个本来不想或不愿犯罪的人(3)教唆行为的独立性:教唆行为本身和此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在定罪的问题上是相互独立的(4)教唆方式的多样性:劝诱、怂恿、鼓动、威胁、挑拨,甚至嘱托和请求

136.教唆犯的主观因素:认识因素:指教唆人必须要知道他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他的意思表示会产生什么后果意志因素:教唆人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犯罪的意图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137.刑法分则当中已经明确列明了一些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就不再作为教唆犯来处理如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138.第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第二,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第三,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39.未遂的教唆不属于教唆未遂

140.刑法意义上的“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就不是“人”,只是犯罪的工具。

141.无论是集团犯罪还是一般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作为共同故意下的一个整体行为,必须有一些成员对此行为承担全面的刑事责任

142.共同犯罪行为既包括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预谋行为

143.在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当中,部分犯罪成员停止犯罪并且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图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144.罪数是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罪名的单复数。

145.

146.实质的一罪: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形式数罪,实质一罪)

147.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如放火杀人

148.想象竞合犯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149.法条竞合:因刑法条文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错综规定,造成该行为的性质与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如诈骗类犯罪(立法中无法避免)

150.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和重婚罪

151.继续犯的特征:第一,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直接故意;第三,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着。

152.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

153.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第二,一行为造成基本和恶劣两种犯罪结果,而加重的结果是由于基本犯罪行为所导致;第三,刑法因为加重结果而加重了该犯罪行为的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第四,行为人对于加重的结果至少存在着过失

154.法定的一一罪:是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实质数罪、法定一罪)

155.结合犯就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中国没有结合犯)如日本强盗强奸罪

156.特征:结合犯的行为符合数个独立且各异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是罪与罪的结合。

157.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158.处断的一罪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实质数罪,处断一罪)

159.连续犯是指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概括)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60.连续犯从一重处断

161.牵连犯是指犯罪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去办理重婚)162.特征:(1)行为的复数性: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是触犯了数个罪名(2)行为的独立性:

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独立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3)行为的异质性(4)行为的牵连性

163.近代刑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从肉体上毁灭这些罪犯,而在于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164.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165.特征:(1)行为的复数性:行为人实施了事实上构成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2)行为之间的吸收性:1、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3、事中行为吸收事前行为和事后行为 4、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3)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处于数个不同的犯罪形态(4)行为的

目的单一性

166.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由国家审判机关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67.刑罚的特征

第一,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第二,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第三,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第四,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第五,刑罚是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制裁措施。168.刑罚的功能:惩罚、矫正、安抚、威慑、教育

169.刑法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预防犯罪、消灭犯罪。

170.刑罚的体系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17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有社区矫正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第一,管制是我们国家的独创第二,管制适用的对象是罪刑较轻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第三,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第四,管制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过3年。第五,管制的待遇是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17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对象:罪行较轻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173.判处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174.拘役的内容:第一,就近执行;第二,每月回家一到两天;第三,参加劳动酌量发给报酬

175.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76.有期徒刑执行场所:监狱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

177.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而判处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惩罚其罪的犯罪分子.

178.死刑的严格控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犯罪主体上的限制;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死刑执行方法的限制

179.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罪行极其严重、先期羁押期间流产的妇女,审判时可以适用死刑。

180.死缓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181.死缓执行有三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第一种情况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种情况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三种情况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82.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83.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但一个罪却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184.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185.第一种是明确规定罚金的上下限数额;第二种是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又叫倍比罚金制;第三种是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

186.罚金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我们可以强制其缴纳。当然,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87.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一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是对故意杀人、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88.内容: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89.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90.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期间。

191.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192.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193.刑罚裁量中的情节: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14 14-16 14-18。194.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95.累犯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19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特征: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必须都是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的;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后罪的发生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197.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这些罪过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征: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一种。

第二,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198.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第一,一般累犯要求前后两罪是故意犯罪,而特殊累犯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等罪。

第二,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而特殊累犯前后两罪在刑度上没有要求,只要判过刑就可以满足累犯的前罪条件,至于判什么刑则没有要求。

第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尽管都有起点,也就是说后罪的发生都要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但一般累犯有终点,而特殊累犯没有终点。一般累犯5年之内犯罪就是累犯,而特殊累犯无论什么时候犯罪都可以构成累犯。

199.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0.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01.不能匿名投案

202.一般自首的要件:(1)时间要件:第一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还没有被发现。这时候投案是标准的投案,是“最纯”的投案。第二种,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发现。第三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2)如实供述:首先,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所犯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应该是主要的犯罪事实最后,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多种多样

203.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为党员干部提供自首机会)

204.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特征:第一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与原来被发现的犯罪事实不同种类的罪行

20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6.立功是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的情况。

207.一般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208.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209.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10.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如果因为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而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影响对他重大立功的认定

211.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2.数罪并罚是指刑法规定的一人犯有数罪而由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制度。213.数罪并罚的原则:

第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也就是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也就是“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三,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相加原则。这里的数刑相加指主刑与附加刑之间的相加,也就是说,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

214.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依照前面所说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也就是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处罚方法

第三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我们采用的刑罚计算方法是“先减后并”。

215.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216.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而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关押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217.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拘役:原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最短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1年

218.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第一,遵纪守法。第二,报告活动情况。第三,遵守会客制度。第四,迁居要获得批准(缓刑≠死缓)

219.缓刑的法律后果:

第一,缓刑考验期间没有漏罪、新罪和违法违规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第二,缓刑考验期间有新罪或漏罪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第三,缓刑考验期间违法违规或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20.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或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221.减刑的对象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2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不是减刑!

223.缓刑也可以适用减刑!

224.减刑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减刑

22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适用减刑

226.减刑的限度条件: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227.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

228.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累犯不得假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29.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

230.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一种,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被发现漏罪,并且遵守监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认为执行完毕。

第二种,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原罪的残余刑期和新罪或者漏罪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违规或者国务院、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完成的刑罚。另外,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231.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232.追诉时效的期限: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5 经过5年 5《X<10 经过10年

》10 经过15年无期死刑经过20年

233.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34.赦免是指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犯罪分子罪责或者刑罚的刑罚制度

235.赦免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未被提起刑事追究的,不再提起,或者虽然提起但是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第二,对于已经提起刑事追究但是还未到判决的案件,不再判决或者减轻判决;

第三,对于已经被判刑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四,宣布对已经执行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罪犯,免除其罪,视同没有前科的人。

236.大赦:对一定范围内的罪犯一概赦免的刑罚制度

特赦: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制度

大赦VS特赦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第二,法律的效果不同。

第三,宣告的时间不同。

第四,法律的后果不同

第二编:刑法分论概述及重点罪名

1.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2.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是以各种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同为分类依据,将各种各样的犯罪根据

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同时又主要根据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先后排列

3.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一,分则体系的分类标准是犯罪客体

第二,刑法分则体系的排列依据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第三,在每一类犯罪中,刑法也是把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个罪列在各种具体犯罪之首

4.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某一具体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第一,类罪名(10条)与具体罪名(451条)

第二,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第三,包容罪名与并列罪名(前者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还有强迫妇女卖淫罪;后者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5.罪状: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6.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

7.简单罪状只规定犯罪的名称,而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8.空白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9.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明确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10.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在刑法上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个或数个主刑、一个或数个刑罚幅度。(既有明确的刑种与刑度,又有一定的灵活限度,这对于保持量刑的相对统一是有利的,并且也有利于刑事司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裁量刑罚)

第一,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刑罚的最低限度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第二,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第三,分则条文同时规定刑罚的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

第四,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一种或两种以上附加刑的法定刑。

第五,就是规定援引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

1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

行为

12.犯罪客观: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般为行为犯;均以作为方式实施

13.犯罪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多为一般主体

叛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本章唯一特殊主体的犯罪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资敌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自然人;但外国人可以成为这些犯罪的共犯

14.主观方面:本章12个罪名,均为故意犯罪,多为直接故意,且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15.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中国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

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下游犯罪或者从犯罪)17.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8.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客观方面:(1)参加间谍组织,危害国家安全(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意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

1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秘密、情报的安全和国家保密制度;犯罪客观: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任意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

20.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

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一)对“正在使用中”的理解:除了行驶过程中的之外,也包括已交付使用而停靠待用的,还包括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已经报废、正在生产、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不算正在使用中)

(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

21.破坏交通设施罪(理论上的危险犯):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

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注)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限于与行车、行船、飞行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交通设施,比如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2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第一个问题,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的时候,必须明知自己行为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第二个问题,私藏枪支、弹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下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22.交通肇事罪(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接故意)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

的、能够同时造成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4.我们在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不能将对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违反或者说“明知故犯”

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加以混淆。刑法中所称的故意和过失,主要是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作为依据的,而不是针对违法、违规而言的。换言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对象应该是危害结果

25.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第一,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

是铁路职工

26.危险驾驶罪:是指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酒后驾驶不算构成本罪[20,80)

第一,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第二,危险驾驶罪不问是否有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如果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过程中,不慎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就产生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竞合。

2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

3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食品原

料本身受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

所谓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损害肌体健康

31.生产、销售假药罪

3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只要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都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3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对于伪造信用卡后又持有或运输的行为,应当以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论处,也就是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34.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35.如果是盗窃信用卡的,不管数额多少一律定盗窃罪

36.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7.猥亵妇女罪是指客观要求是为了追求性的刺激,满足其变态性欲,对妇女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的行

38.被教唆的人不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一个任何人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教唆者也是不可

能构成犯罪的。(不可罚的教唆)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9.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行为发生时,但是伤害的结果能否得到恢复是不确定的。所以,刑

法和民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判断的角度不完全一样。刑法是以行为当时的伤害情况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一般的鉴定机构也是以伤害之时状况作为鉴定结论的。但是,因为一些伤害结果可能得到恢复,所以经过治疗后的情况也可以加以考虑。

40.一般的殴打行为不等于伤害,我们不能依此证明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

的行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处理,我们理应把查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放在首位,如果无法查明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故意的,一般都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41.故意伤害罪

42.过失致人死亡罪

43.强奸罪

44.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45.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46.如果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罪

如果是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罪

如果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

如果是以收养、奴役为目的,拐骗儿童罪

47.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49.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50.组织儿童乞讨罪

51.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对象不能包括死人)

52.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犯罪事实或一般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

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是传播了确实存在的事实,或以讹传讹,确有其事但有出入的,就不构成本罪)

(捏造还必须是具体的事实,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的内容较为抽象且并非一件具体的事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而不构成本罪)

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区别:手段不同;捏造的内容不同;场所不同

53.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

的行为。

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55.重婚罪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的行为

56.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5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58.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9.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0.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

6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公私财物

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PK抢劫罪

第一,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即使不当场取得财物,也应该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是不能使用暴力的

第二,只要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可能认定其为抢劫,而只能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重点: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4、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7、走私武器、弹药罪 8、走私和材料最 9、走私假币罪 10、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仿造货币的图案,颜色,形状,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市场的行为。 11、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较大的行为。 13、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4、票据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5、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16、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的财物。 17、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8、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9、逃税罪: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0、抗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1、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着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22、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4、强迫交易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反他人的意志自由,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任进行某种商业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突出某种商业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25、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6、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7、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总论期末测试题(整理打印版)

刑法总论测试题 试题1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BC )。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BD )。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对前段的例外 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C )。 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7月1日 C、1997年10月1日 D、1998年1月1日 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B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BCD )。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6、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 C )。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ABCD )。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8、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 )。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9、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D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劳改机关 D、公安机关 10、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D )。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犯罪客体 2、犯罪中止 3、剥夺政治权利 4、数罪并罚 5、刑罚执行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3、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陆害罪 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C.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 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7.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A)。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 二、填空题 8.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包括____的生命健康和____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重大公私财产(注:次序错误者不得分)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____定罪____处罚。 伪造货币罪从重 10.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____、____,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各种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保险人受益人 11.犯非法拘禁罪,具有____、____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殴打侮辱 1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____的,以绑架罪论处。 婴幼儿 13.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于____、____或者毁灭罪证。 1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1.广义的刑法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 1、禁止习惯法 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论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 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 法律拟制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6.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概念是 A、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B、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C、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D、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客体是 A、犯罪行为侵犯的物 B、犯罪行为侵犯的人 C、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D、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 3、李四带邻居家七岁小孩去河里游泳,因没看管好小孩致其在河里溺水死亡。李四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不作为的义务是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C、职务、职责所产生的义务 D、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对单位犯罪 A、以单罚制为原则,以双罚制为例外 B、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C、一律实行双罚制 D、一律实行单罚制 5、王五欲毒死妻子,便在妻子的饭碗中放置剧毒药物。不料妻子在吃饭时,突然其三岁幼子抢着要母亲饭吃,王五害怕事情败露没有阻止,致其幼子与妻子一起死亡。王五对其子的死亡,主观方面属于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6、无认识的罪过形式是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张三持刀追杀李四,王五路过见状举棒打伤了张三。王五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故意伤害罪 D、防卫过当 8、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A、刑法因果关系 B、危害结果 C、犯罪目的 D、危害行为 9、甲男欲强奸乙女,先将乙女禁闭于室内数十日,待乙女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甲男的行为属于 A、结合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1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待其满十四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理 1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A、 B、 C、 D、 13、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A、为了犯罪,事先调查被害人行踪的行为B、尾随被害人的行为C、守候被害人的行为D、着手实施某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3、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包括()。 A、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B、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C、帮助犯D、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4、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A、事前防卫B、假想的防卫C、防卫挑拨D、事后防卫 5、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B、以犯罪事实为根据C、以刑事法律为准绳D、罪责自负原则6、下列哪些情节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A、累犯 B、xx C、未遂犯 D、胁迫犯 7、缓刑的适用对象是()。 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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