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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人民币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附件2: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________ ____

中国建设银行

单位人民币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其他信息: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其他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客户与银行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与支付结算有关的金融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合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定义

支付结算:在本协议中,支付结算是指乙方基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使用各类结算工具及服务为甲方提供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模块:本协议第二章每一节作为一个单独模块,对应不同的支付结算金融服务。

第四条

基本服务:

(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贰)对账服务

特色服务:

(叁)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肆)支付密码服务

(伍)企业网上银行服务(陆)95533电话银行服务

(七) 企业客户短信通服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协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章(附则)是本协议的固定部分;第二章(分则)是本协议的可选部分,由乙方根据甲方在本协议第四条所选择的服务提供一一对应的模块文本

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分别对协议文本加盖骑缝章确认后,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共同构成本协议的完整文本。双方承诺不对本协议的结构、协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的除外。

本协议的附件亦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如各文件的条款有冲突之处,本协议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附件的条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将被视为违约,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为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执行公务的;

(2)依《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

(3)依法行使法定抗辩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的标准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如果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

第十条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亏欠乙方任何应付款项的,且经乙方通知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一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方式包括柜面收款和账户扣收两种。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有关结算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又不执行乙方施行的公告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关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以快递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消除后尽快通过快递邮件或传真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继续履行协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

A-B

第二章第节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一条

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甲方应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本章以下简称《办法》)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章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银行印鉴卡片(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银行印鉴的预留手续。

(二)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银行印鉴的预留手续而需带回印鉴卡的,应提交公函申请,并在公函中注明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乙方核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甲方印鉴预留完毕后应及时送交乙方。

(三)若甲方要求乙方为其上门办理相关银行印鉴预留手续的,经乙方核准同意后,由乙方指派人员将印鉴卡送交甲方,甲方应及时办理银行印鉴预留手续,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交由乙方指派人员带回。

(四)若甲方为异地客户确实无法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银行印鉴的预留手续而需邮寄印鉴卡的,应提交公函申请,并在公函中注明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乙方核准同意后,由乙方将已封包的印鉴卡邮寄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将印鉴卡重新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回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领取印鉴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本地自领取印鉴卡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自领取印鉴卡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预留银行印鉴完毕并送回乙方,若甲方未按规定送回印鉴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甲方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和财务

(二)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如甲方依法使用简

(三)如甲方为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自人民银行核准之日起3个工 A-B

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属于非核准类账户的,自开立之日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以及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又重新开立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八条甲方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九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银行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甲方须将盖有旧银行印鉴的乙方出售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若挂失单位公章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或乙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等证明文件办理挂失手续;若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等证明文件办理挂失手续。

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十二条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如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的,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第十四条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可以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经通知到甲方);甲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严格按《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甲方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甲方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应在开户许可证上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由乙方报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该类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超过2年的应办理销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单位名称核 A-B 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开户,未通过验资的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销户。

第十八条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本节项下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乙方经多次联系,若甲方仍不配合账户年检工作的,乙方有权暂停其结算账户的正常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于甲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本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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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节

对账服务

第一条下列用语在本节协议中的含义为:

1.对账单: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载体。

2.副本账页:银行记载账户明细账,用于对账对象逐笔勾对账务的载体。

3.对账回单:由对账对象确认后反馈对账结果的载体。

4.对账截止期:银行与对账对象约定的对账截止日期,按月对账是指月末日,按季对账指季末月末日,不定期对账是指银行根据随机对账要求确定的截止日期。

第二条

邮政编码如本协议所载。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频率。

:

□纸质对账,即指乙方通过委托送达、上门对账等方式送达纸式对账单和副本账页给甲方,由甲方核对后反馈纸式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网上银行电子对账:即指由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按月向甲方发送对账单,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网上银行证书登陆网银的电子对账平台进行对账单下载、副本账查询和下载、对账结果回签、错账申诉的对账方式;在甲方选择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方式下,乙方不发送纸式对账单和副本账页给甲方。

□网上银行电子对账和约定日纸式对账:即指由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按月向甲方发送对账单,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网上银行证书登陆网银的电子对账平台进行对账单下载、副本账查询和下载、对账结果回签、错账申诉等;同时,为满足甲方经营管理需要,乙方可按(□半年

2.在选择以上方式的基础上,甲方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辅助对账:

□电子邮件对账,即指由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向甲方发送对账单和副本账页,甲方通过密码等方式登陆电子邮箱进行对账单下载、副本账查询和下载、对账结果回签、错账申诉的对账方式;

□电话银行对账,即指利用乙方电话银行,甲方自行查询及接收传真对账单及副本账页,由甲方核对后再通过电话银行反馈对账结果的对账方式;

□手机短信对账,即指利用短信平台,乙方向甲方发送短消息核对账户余额,由甲方核

对后反馈对账结果的对账方式;手机号:其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账户情况,确定按月或按季发送对账单和副本账页给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

4.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甲乙双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在定期对账的基础上,选择在非月末日办理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的当月不再办理定期对账;同时,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单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上门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A-B 5.甲方反馈的纸式对账回单,应加盖(□预留印鉴□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并预留印模在乙方。

第四条选择纸质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约定:

1.乙方在约定的对账截止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等发送甲方。

2.甲方应在收到纸质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发现不符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不符款项。不管账务核对正确与否,甲方均应在对账截止期后十日内将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的对账回单送达乙方;甲方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但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

3.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方式的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选择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约定:

1.乙方在约定的对账截止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对电子对账单进行加密处理后送达甲方。

2.甲方应在收到电子对账单及副本账页后及时核对账务。发现不符时,应向乙方反馈不符款项。不管账务核对正确与否,甲方应在收到后三日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甲方逾期未反馈的,视同乙方核对相符,但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

3.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用于甲方的身份认证,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乙方应对甲方登录及整个会话过程加密。

5.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客户账号、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妥善保管。如发生电子证书、密码的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提供的基本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违反电子对账的相关约定,乙方有权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节下的电子对账服务。

第六条选择电子邮件、电话银行、手机短信等辅助电子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约定:1.采用电子邮件对账,乙方应在约定的对账截止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对电子对账单进行加密处理后送达甲方;采用电话银行对账,由甲方自行查询及接收传真对账单及副本账页;采用手机短信对账,乙方应在账务完成后实时将电子对账单及副本账页发送甲方。

2.甲方应在收到电子对账单或副本账页后及时核对账务。发现不符时,应向乙方反馈不符款项。存在未达账项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

3.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专用密码等,用于甲方的身份认证,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乙方应对甲方登录及整个会话过程加密。

5.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客户账号、专用密码等妥善保管。如发生密码的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提供的基本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违反电子对账的相关约定,乙方有权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节项下的电子对账服务。

第七条错账处理

甲方对账中发现错账,应及时通知乙方核实,并作相应调整。

A-B

第二章第节

支付密码服务

第一条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的以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账号1

账号2

账号3

第二条甲方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本章节。

1、甲方在乙方新开立结算账户,且在开户时一并申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的,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结算账户生效时间方可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甲方对已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申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的,从

第三条自甲方正式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以支付密码作为上述指定结算账户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并对支付密码项下的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器作为支付密码的生成运用方式。

第五条支付密码适用的凭证种类包括:支票、银行汇(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以下简称“实时通”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第六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规定,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由支付凭证上的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凭证号码、金额和业务种类组成。业务种类是第五条所述的支付凭证种类。

第七条“实时通”凭证编码选择的业务种类根据客户所选凭证功能确定:

一、“实时通”凭证选择“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功能的,对应的业务种类为“支票”;

二、“实时通”凭证选择“汇兑功能”的,对应的业务种类为“汇兑”;

三、“实时通”凭证选择“银行汇票申请”的,对应的业务种类为“汇票申请书”;

四、“实时通”凭证选择“银行本票申请”的,对应的业务种类为“本票申请书”;

第八条甲方申请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事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材料。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甲方承诺对申请办理支付密码相关事项所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填写支付密码。对于支付凭证上已设置支付密码填写位置的,应在指定的栏位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上未设置填写位置的,应规范填写在支付凭证右下角的空位。

第十一条甲方签发支付凭证时,除在规定位置填写支付密码外,仍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付凭证。支付密码有误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累计三次签发错误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甲方对支付密码器及口令、重要空白凭证及与乙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协议应妥善保管。因甲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支付密码泄密、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四条甲方应对支付密码器操作权限进行合理设置,按业务需要和权限设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兼任,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授权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各级人员应及时更改初始口令,人员变更或察觉可能失密时应立即更换口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支付密码器只限甲方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其他客户合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应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办理支付密码器注册时,应持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已开立结算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本协议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甲方持支付密码器到乙方设置支付密码器中账号时,应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已开立结算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本协议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账号设置手续。

第二十条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一机多户”的,如果甲方持有的支付密码器属非中国建设银行发放的,应与乙方签订本章节,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已开立结算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等)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他行支付密码器的注册及账号设置手续。

如果甲方持有的支付密码器是中国建设银行其他营业网点发放的支付密码器,应与乙方签订本章节,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已开立结算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等)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的账号设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甲方对同一账号下需要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的,应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签名支付密码器、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同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增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甲方对同一账号下的多个支付密码器重新指定签名支付密码器的,应持拟重新指定的签名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由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签名支付密码器重新指定手续,但必须保证签名支付密码器唯一。

第二十三条若甲方账号发生变更,需要在支付密码器中变更账号的,应持原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中账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若甲方需要对指定账号更换支付密码器的,应持该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更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若因支付密码器系统升级,甲方可以持原乙方配售的支付密码器,并向乙

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以旧换新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于支付密码器中被删除的账号,甲方在删除日前签发的支票及选择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凭证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甲方从删除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凭证一律无效,银行不予受理,甲方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若甲方需要更换乙方配售的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的,应持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更换手续。

第二十八条甲方更换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后,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及选择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凭证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从账号密钥更换日起及之前,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凭证一律无效,银行不予受理,甲方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甲方持有的支付密码器若发生故障、遗失,或解除使用支付密码约定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支付密码器的停用或作废手续。

第三十条对于甲方持有的支付密码器发生遗失,在乙方受理停用或作废之前(以乙方办理完毕停用或作废手续的时间为准),因支付密码器遗失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乙方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之日起30天内,甲方可以申请重新启用;停用30天后,乙方有权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方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后,若急需使用新支付密码器的,应重新购买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的申请书回单联、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新支付密码器重新领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若甲方持有乙方配售的支付密码器发生损坏,应持支付密码器,并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作废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已被停用或作废的支付密码器,甲方在停用或作废日前已签发的支票及选择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凭证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从停用或作废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银行不予受理,甲方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甲方因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死,可持支付密码器,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原注册银行申请办理解锁。

第三十六条甲方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时,除提供销户相关申请资料外,应向乙方提供相应账号下使用的全部支付密码器,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章节第八条规定的经办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中指定账号删除手续。

第三十七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停止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核准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八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停止使用支付密码后,只能到乙方按预留银行印鉴核对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甲方在停止使用支付密码前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支付凭

证,在凭证的有效期限内,只能送交乙方办理审核支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支付密码,不得利用支付密码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乙方依法对甲方支付密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第二章第节

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

第一条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以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公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兑业务)。

账号1

账号2

第二条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的约定,规范使用支付密码,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本节第一条所约定的结算账户办理资金通兑业务的依据,并对支付密码项下的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甲方申请开办通兑业务,修改单笔通兑转账限额、每日累计通兑取现额度,以及终止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等相关事项,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公章)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公章)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五条甲方承诺对申请办理通兑业务等相关事项所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甲方申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理通兑或利用通兑功能办理法人账户通兑透支业务时,应经乙方审批同意。

第七条通兑转账业务实行单笔通兑转账限额和每日累计通兑取现额度控制,具体额度由甲方申请,并应经乙方审批同意。超过规定额度的通兑转账或通兑取现应到甲方在乙方的开户营业柜台办理。

第八条甲方可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以下简称“实时通”凭证)、

由分行补充,如无则划销,下同)结算凭证办理通兑业务。

一、“实时通”业务

1.甲方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现金支票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后,持票人可持“实时通”凭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全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2.甲方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转账支票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后,收款行若为建行所辖网点,持票人可持“实时通”凭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全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提示付款,且免填进账单。

收款行若非建行所辖网点,持票人应持“实时通”凭证到收款行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任一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提示付款,但需填写进账单。

3.甲方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汇兑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后,可在中国建设银行全

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资金转账。

4.甲方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汇票申请功能”或“本票申请功能”并填写有关信息后,可在付款人开户行所在地同城范围内我行任一具备银行汇票或本票签发资格的营业网点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二、使用支票等票证办理的通存通兑业务

1.甲方签发支票后,持票人可持支票在乙方所在地同一票据交换区内中国建设银行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提示付款。

2.,持票人在乙方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中国建设银行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实时通”凭证有关规定

一、“实时通”凭证仅限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受理。可用于作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兑凭证、汇(本)票申请功能,但不得背书转让,不得提交其他商业银行办理,也不得用于质押。

二、收款人持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向乙方或中国建设银行其他营业网点提示付款时,应在凭证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凭证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甲方签发“实时通”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兑、银行汇票申请、银行本票申请五种功能中打“√”选择一种凭证功能;

(二)表明“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字样;

(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四)确定的金额;

(五)付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六)签发日期;

(七)预留银行印鉴;

(八)支付密码。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凭证无效。

四、“实时通”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支付密码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实时通”凭证的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名称可以根据相应凭证功能种类需要由甲方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提示付款。

六、“实时通”凭证选择“现金支票功能”或“转账支票功能”的,提示付款期限自签发日起10日内有效(节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乙方不予受理。

“实时通”凭证选择“汇兑功能”及“汇(本)票申请功能”的,“委托日期”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凭证的当日。

七、对于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支付密码办理通兑业务的,若支付密码器中的账号被删除,甲方从删除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甲方受理;若支付密码器的账号密钥发生变更,甲方从更换日起及之前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甲方受理;若支付密码器被停用或作废,甲方从停用或作废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甲方受理。

八、甲方若发生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

能时)丢失,乙方将协助追讨资金,但乙方无权拒付。且因甲方丢失“实时通”凭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规范填写“实时通”凭证、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甲方使用计算机打印支付结算凭证的,应做到凭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各要素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于支付凭证上已设置支付密码填写位置的,甲方应在指定的栏位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上未设置填写位置的,甲方应规范填写在支付凭证右下角的空位。

第十三条甲方填制支付凭证时,支付密码不得更改,更改过的支付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甲方签发支付凭证时,除在规定位置填写支付密码外,仍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付凭证。支付密码有误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累计三次签发错误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办理对公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六条甲方通兑支取现金时,必须遵循《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甲方从其结算账户通兑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注明付款用途。

第十八条因甲方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支付凭证挂失止付、支付密码器中账号删除、支付密码器密钥变更以及支付密码器停用或作废等异常情况,造成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办理甲方结算账户的资金通存通兑业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的资金通存业务,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收账通知。其中,对于甲方结算账户的现金通存收账通知,因中国建设银行的经办网点已将原始回单交给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存现金的事实证明,本收账通知仅供甲方参考。

第二十条甲方发生支票等票据丢失时,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挂失止付。

第二十一条甲方终止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乙方交回所有尚未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甲方因遗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实时通”凭证的,应向乙方出具正式公函,并承担因未交回凭证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时,结算账户的通存通兑业务功能同时自动终止。

甲方所有尚未使用的“实时通”凭证应交回乙方,甲方因遗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实时通”凭证的,应向乙方出具正式公函,并承担因未交回凭证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因甲方违反本节约定,乙方撤销甲方结算账户的通兑业务功能时,即时生效。甲方所有尚未使用的“实时通”凭证应交回乙方,甲方因遗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实时通”凭证的,应向乙方出具正式公函,并承担因未交回凭证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终止办理通兑业务后(以乙方办理完毕通兑业务功能撤销手续的时间为准),甲方不得再使用支付密码办理通兑业务,只能到乙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终止办理通兑业务前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支付凭证,在凭证的有效期限内,只能送交乙方办理审核支付。

第二十五条“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第二章第节

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

第一条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供的如下服务功能:

□简版企业网银

□高级版企业网银(并同时开通如下___项可选功能:□代发、□代扣、□账户归集、□银企直连、□国际结算)。

第二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节中的含义为:

(一) 网上银行:指乙方借助因特网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并利用这一服务进一步为甲方提供支付中介服务。

(二) 网上银行客户:指乙方网上银行的企业客户,包括普通客户、高级客户、VIP 客户。

网上银行普通客户拥有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简称“CCBCA”),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务查询、解付E票通等;

网上银行高级客户拥有中国金融中心颁发的证书(简称“CFCA”)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证书保存在特定证书载体上,安全性更高,除了享受普通客户的服务外,还可签发、解付E票通,进行代发代扣业务,并且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对子公司的账务进行实时监控,在集团公司内部及相关企业间自助办理结算。高级客户具有一定的级别或者交纳服务费后,可升级成为VIP客户,VIP客户除可享受高级客户的同等服务外,还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报表统计、主动通知等VIP级的服务。

(三) 网上银行集团客户:指利用乙方网上银行对下属企业(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企业客户。

(四) 客户证书:普通客户的证书是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高级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VIP客户的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该证书储存在IC卡或USB Key存储介质中;

(五) 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指乙方网上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服务系统。

(六) 签约账户:指企业客户指定的本单位可以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管理的账户,该账户需通过乙方营业柜台的签约认证后成为网上可交易账户。

(七) 授权账户:高级客户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将签约账户的管理与操作权限在一定范围内授予另一高级客户,此账户称为授权账户;授权账户的登记需经过对外发出授权和对方接受授权两个过程实现,发出授权方可以主动收回对外发出的授权。

(八) 银企直连:指乙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供的一种联接方式,其通过互联网实现了银行和企业内部系统的联网对接。企业通过内部系统(如ERP、财务系统或资金管理系统等)的界面即可直接对其银行账户和资金进行管理和调动,完成信息查询、转账汇款、代发代扣等业务操作。

第三条甲方申请成为网上银行客户后,在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中登记的各签约账户在乙方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原有各项业务的手续不变。

第四条甲乙双方认可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通过客户证书、交易密码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

第五条为保证快捷实现甲方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所要求的交易和服务,甲乙双方认可乙方根据甲方网上电讯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网上银行开户程序正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成为网上银行企业客户后,甲方申请服务中有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建设银行提供书面修改申请。

第七条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办理签约账户的查询、转账、账户授权等业务。

第八条乙方发放的证书和客户设定密码是甲方进入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甲方需妥善保管其证书和进入网上银行系统的密码,因证书失控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操作人员岗位和权限,分会计岗位职责妥善保管证书及密码,对于客户证书和密码的遗失、被盗情况,甲方须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向乙方提出证书注销或恢复申请。

第九条甲方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实现客户端操作及人员证书和交易密码的权限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若开通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甲方可选择自行下载证书或委托银行下载证书。

第十一条若开通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甲方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自主实现对签约账户的授权操作,在被授权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接受授权后,由此产生的对授权账户的查询、转账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如甲方发现乙方执行其电子支付指令确有错误,应在发现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甲方答复,经查实确系乙方错误,对由此引起的甲方资金结算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然后持原有开户材料、单位证明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网上银行高级客户和VIP客户必须交回已发放的IC卡或USB Key。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发放的证书为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证书的使用期限、相应手续费用和展期手续依照证书颁发机构的相关的管理规定办理。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对由于自身系统问题造成的甲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的培训和咨询,并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刊登有关内容;对于网上银行功能变更或优化,乙方以告示的方式告知甲方,可不逐一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应严格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乙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二)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三)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 甲方不按照乙方《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操作手册》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五)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恢复证书的,原则上恢复后的证书下载至原IC卡或USB Key中,如因原IC卡或USB Key损毁等原因需要更换新IC卡或USB Key卡的,乙方有权收回原IC 卡或USB Key。

第二十一条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一) 甲方出现破产、被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况的;

(二) 甲方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

可选功能及服务

第二十二条若甲方申请开通代发业务,则乙方应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代发交易指令,单笔代发实时反馈交易结果,批量代发提供交易结果查询功能。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向乙方提交代发清单文件,保证清单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三条若甲方申请开通代扣业务,则乙方需为甲方分配代扣业务编号,并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代扣交易指令,单笔代扣实时反馈交易结果,批量代扣提供交易结果查询功能。甲方不得擅自扩大代扣范围,由此造成被扣款方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民事及法律责任。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代扣清单文件,保证清单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四条若甲方申请开通国际结算业务,则乙方应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信用证、汇出汇款申请,以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通知与回复邮件,保证将甲方的申请及邮件安全地送到甲方指定的国际业务受理点。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要求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国际业务申请,并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五条若甲方申请开通银企直连业务,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银企直联中双方系统的安全连接,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保证安全、准确地交换业务数据。

(一) 甲方对由通过数字证书完成的银企直联交易负责,而甲方在其内部系统进行的所有非银企直联服务的操作均与乙方无关;

(二)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与乙方的安全链接。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银企直联,必须使用财务专用电脑,避免存在病毒等危害性的程序影响,不得通过银企直联发送与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由此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 甲方自行负责其内部系统的安全,应有必要的权限设置和风险控制手段,在业务流程控制中应坚持分岗分工的基本原则。操作人员交易权限等的管理全部由客户主机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技术方案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六)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银企直联开发标准说明文件、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文件;

(七)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银企直联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在甲方的开发过程中,乙方有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的义务;

(八) 银企直联开通前,乙方应安排双方系统的联机测试,联机测试通过后方可以正式开通业务;

(九)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更新和升级银企直联的版本,银企直联版本如有更新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更新的版本、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十) 乙方保证放置于甲方内部系统中的接口程序与其服务器通讯联接的安全性;

(十一) 因乙方内部管理问题或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资金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若甲方申请开通账户归集业务,则在甲方下属企业(公司)提出申请后,乙方负责将其所提供的账户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归集到甲方名下。

(一) 甲方下属企业(公司)可直接向其开户行提出账户归集申请,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账户归集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集团企业客户账户归集清单》,并通知其下属企业(公司)。甲方下属企业(公司)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到其开户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账户授权书》,办理账户归集相关手续。

(二) 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服务过程中,必须对所有归集账户的账务活动及可能由此引起的账务纠纷负责,乙方不介入甲方公司的内部事务,但可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公司)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实现客户端操作及人员证书和交易密码的权限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如要取消已归集的账户,应通知账户所属企业(公司)到其开户行办理账户删除手续。甲方下属公司有权主动取消其归集到母公司的账户。已经办理账户归集的下属企业(公司)需单独使用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的,其已经签约到母公司名下的账户可以签约到下属企业(公司)客户名下,无需先办理账户归集的取消手续。

建行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当时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在中国五大银行中排名第四。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 基本情况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和纽约设有海外分行,在伦敦设有子银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建设银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巴菲特杂志、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世界经济学人周刊联合评为2010年(第七届)中国上市公司100强,排名第7位。 公司业务与产品 信贷资金贷款、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 发展战略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跨入21世纪,建设银行将以优良的业绩和不断的创新寻求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成功关键 必须强化银行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使银行内部改革措施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必须坚持和深化信贷体制改革,包括贷款担保、资产组合管理和坏帐解决方案,尽快达到国际通行标准,提高尽早发现资产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坚持和促进人事与激励机制改革,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员工的高素质。 标志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位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功能95533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功能95533常见问题解答 1.“网站查询”是什么服务? 答:“网站查询”是中国建设银行依托自身互联网网站面向广大客户推出的快捷、便利的账户查询服务。该服务是指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通过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便可进行储蓄、银行卡、信用卡等各类账户的余额以及明细等信息查询的业务。 2.“网站查询”主要提供哪些服务功能? 答:目前建设银行的“网站查询”服务可提供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存折等个人储蓄及银行卡账户的余额、积分和交易明细查询;个人信用卡账户的余额、积分和账单明细查询;公积金类账户余额、账户明细等信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年金计划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权益信息、投资信息等明细信息查询;同时还提供相关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及邮件发送功能,客户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通过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便可进行查询。近期我行还将推出企业年金企业账户查询和非金融服务积分查询等服务功能,敬请您关注建行网站最新服务动态。 3.如何在网站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 答: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12499058.html,,选择“网站查询”下的企业年金查询,凭客户号、查询密码及附加码登录便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客户号及查询密码您可通过建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的人工服务进行获取。 4.网站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哪些信息? 答:客户可通过建行网站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年金计划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

权益信息、投资信息等明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和邮件发送服务。 5.如何获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网站查询密码? 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网站查询使用该账户的初始密码,您可咨询本单位的财务人员获得客户号及初始密码,也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33,由人工座席核实您的身份后为您提供。初始密码的基本规则为个人证件号码的后6位。 6.如何修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网站查询密码? 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网站查询共用年金账户已有密码,您可通过95533人工服务进行密码修改。 7.在网站可查询哪些个人储蓄账户信息? 答:目前建行网站查询可为在我行开立储蓄/银行卡账户(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存折)的客户提供各子账户的余额查询、积分查询以及明细交易情况的查询,并提供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和邮件发送服务。 8.如何在网站查询个人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 答: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12499058.html,,选择网站查询进入储蓄/银行卡账户查询页面,依次输入储蓄/银行卡账户的账号、查询密码和附加码登录便可进行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的查询。您若已经成为建行电话银行非签约客户,可直接使用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进行查询;您若是非电话银行客户或电话银行签约客户,没有查询密码,可通过拔打建设银行服务热线95533,听到语音播报后以#007快捷方式(或通过电话银行95533→8→6其他服务菜单)进入相关菜单,按语音提示设置网站查询密码,非电话银行客户设置该密码后还可直接成为电话银行非签约客户。

中国建设银行简介及背景知识

【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本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和悉尼设有海外分行。本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 本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 年,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当时是财政部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1979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银行的职能。 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在1994 年成立,承接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逐渐成为一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1996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本行由本行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立程序于2004 年9 月成立。在银监会于2004 年9月14 日批准之后,本行、中国建投与汇金公司于2004 年9 月15 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此份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本行和中国建投。本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7日本行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939),2007年9月25本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1939)。 【战略】 本行致力于发展成为专注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为员工提供最好发展机会的国际一流银行。 本行计划将资源集中用于目标客户、产品和重点区域: ●客户。加强与大型企业客户的传统良好关系,关注电 力、电讯、石油和燃气以及基础设施等战略性的龙头 企业,以及与主要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传统良好关 系,并选择性地发展与中小企业客户的关系。在个人 银行业务方面,大力提高来自高收入个人客户市场的 收益,同时通过提供更具成本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的 产品,巩固大众客户基础。 ●产品。发展批发和零售产品,专注中间业务,包括支 付和结算服务、个人理财业务和公司财务管理。积极 发展本行的个人银行业务,专注住房按揭和储蓄产品 多样化,并建立业内领先的信用卡业务。 ●重点区域。重点发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 海地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市场的主要城市,并加快发 展中国内陆省份的省会城市。【企业文化】 一、愿景 始终走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最前列,成为世界一流银行。二、使命 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 三、核心价值观 诚实公正稳健创造 四、理念 1.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2.服务理念客户至上注重细节 3.风险理念了解客户理解市场全员参与抓住关键4.人才理念注重综合素质突出业绩实效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 五、作风勤奋严谨求真务实 六、员工座右铭时时敬业,处处真诚,事事严谨,人人争优。 七、员工警言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麻烦; 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建行带来巨大损失; 贪欲、失德、腐败必然给自己、亲人和建行带来耻辱。八、宣传用语(口号)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与客户同发展与社会共繁荣 不断创新追求卓越 善建者行 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法兰克福、新加坡三个分行和四个代表处。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6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 标志: 以古铜钱为基础的内方外圆图形,有着明确的银行属性,着重体现建设银行的"方圆"特性,方,代表着严格、规范、认真;圆,象征着饱满、亲和、融通。 图形右上角的变化,形成重叠立体的效果,代表着“中国”与“建筑”英文缩写,即:两个C字母的重叠,寓意积累,象征建设银行在资金的积累过程中发展壮大,为中国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图形突破了封闭的圆形,象征古老文化与现代经营观念的融会贯通,寓意中国建设银行在全新的现代经济建设中,植根中国,面向世界。 标准色为海蓝色,象征理性、包容、祥和、稳定,体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大家风范,寓意中国建设银行象大海一样吸收容纳各方人才和资金。 一般信息 问题:建行是什么时候上市的? 回答:建行H股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A股于2007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问题:建行的股票编码是什么,在哪个交易所交易? 回答:建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交易,股票编码是939,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编码是601939。 问题:建行股票每手含多少股?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77]银会字第82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77.10.28 【实施日期】197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77]银会字第82号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银行是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要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 第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凡在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在银行开有帐户。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凭证上的单位和银行应写明全称,并冠有省(市、自治区)、县名称。 第三条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各级银行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要严格地按照规定,实行必要的制裁,情节严重的报告党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遵守下列结算原则: 一、钱货两清; 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银行不予垫款。 第五条为了保障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除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比照办理),和县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罚没款,可凭其通知扣款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 第六条结算管理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异地(包括省、市、自治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同城和县内结算办法,由各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报总行备案。 各级行处(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对总行制订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

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是现金管理。包括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 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 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 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 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

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 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 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 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2)

《支付结算办法》(2)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 1997-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行情行史三

中国交通银行行情行史(三) 陕西中公金融人为备考银行的考生们整理各陕西大银行招聘考试信息,帮助考生了解银行招聘时间和报考条件,同时提供银行考试资料和题库,并归纳网申、笔试、面试答题技巧,助力考生顺利拿到银行offer。 银行招聘考试资料 三、发展历程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交通银行始建。 中华民国成立后,交通银行受中央银行委托,与中国银行共同承担国库收支与发行兑换国币业务。 1928年,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交通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成为扶助农矿工商的专责银行。交通银行成立之初,总行设在北京。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接管了位于上海公共租界外滩14号的德华银行的文艺复兴风格的4层大楼。 1928年,随着全国政治中心从北京转移到南京,交通银行也将总行迁到上海外滩14号。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交通银行将总行迁到重庆。 解放之前,交通银行与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并列为中国四大银行。 1946年-1947年,上海总行重建为艺术装饰主义风格的6层大楼。 1951年交通银行总行于迁回北京,上海外滩14号行址由上海市总工会进驻至今。 1958年除香港分行仍继续营业外,交通银行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在交通银行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称中国建设银行)。 1986年7月24日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江西中路200号(原金城银行大楼);现时,交通银行总行已迁往上海浦东的银城中路18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 来源:银发[2001]430号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日期:01-12-2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 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 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开户银行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 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 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 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

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 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 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修订)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制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5)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7) 第五章 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8)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9) 第七章 股份的转让 (12)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九章 股东大会 (17) 第十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9) 第十一章 董事会 (31) 第十二章 独立董事 (38) 第十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第十四章 董事会秘书 (43) 第十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十六章 监事会 (46) 第十七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1) 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7) 第十九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1) 第二十章 信息披露 (63) 第二十一章 劳动人事 (64) 第二十二章 合并与分立 (65) 第二十三章 解散与清算 (66) 第二十四章 章程的修订 (67)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68) 第二十六章 通知 (69) 第二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69) 第二十八章 释义 (72) 第二十九章 附则 (73)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ⅩⅩ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20**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严肃银行结算纪律,明确业务流程,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业务,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六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第九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的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本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道;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十条本行使用由人民银行和上级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不同的结算种类使用不同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严格按规定,并建立登记簿。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管理账户,并依法为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帐户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

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建设银行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版本)

中国建设银行基本情况 (范本)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

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中国建行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本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和悉尼设有海外分行。本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 本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 年,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当时是财政部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1979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银行的职能。 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在1994 年成立,承接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逐渐成为一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1996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本行由本行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立程序于2004 年9 月成立。在银监会于2004 年9月14 日批准之后,本行、中国建投与汇金公司于2004 年9 月15 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此份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本行和中国建投。本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7日本行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939),2007年9月25本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1939)。 【战略】 本行致力于发展成为专注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为员工提供最好发展机会的国际一流银行。 本行计划将资源集中用于目标客户、产品和重点区域: ●客户。加强与大型企业客户的传统良好关系,关注电力、电讯、石油和燃气以及基础设施等战略 性的龙头企业,以及与主要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传统良好关系,并选择性地发展与中小企业客户的关系。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大力提高来自高收入个人客户市场的收益,同时通过提供更具成本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的产品,巩固大众客户基础。 ●产品。发展批发和零售产品,专注中间业务,包括支付和结算服务、个人理财业务和公司财务管 理。积极发展本行的个人银行业务,专注住房按揭和储蓄产品多样化,并建立业内领先的信用卡业务。 ●重点区域。重点发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市场的主要城市, 并加快发展中国内陆省份的省会城市。 【企业文化】 一、愿景 始终走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最前列,成为世界一流银行。 二、使命 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 三、核心价值观 诚实公正稳健创造

支付结算办法题库

支付结算办法题库 支付结算办法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30分) 1、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和。 2、银行是结算和清算的中介机构。 3、和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其上面的签章,为、或者两者结合。 4、票据结算是指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和。 5. 使用粘单的票据应按规定在粘接处进行粘单,粘单的的,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加盖。 6.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商业汇票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A. 1日 B. 2日 C.3日 D.5日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a )。 A. 自出票日起1个月 B. 自出票日起2个月 C. 自出票日起3个月 D. 自出票日起4个月 3.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为(B)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A.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年

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5日 B、10日 C、20日 D、30日 6.在各种票据关系中,( C )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A.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B.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 C.出票人、背书人、付款人 D.承兑人与持票人 7.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 A ) A.出票日起6个月 B.票据到期日起3个月 C.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D.提示付款之日起3个月 8.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提示付款日为:( a) A、持票人票据提交日 B、银行通知日 C、持票人签章日 D、持票人要求日 9.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d) A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B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C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只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的追索权。 10(下列关于票据背书转让的叙述,错误的是:(,) ,、背书人要在票据背面签章 ,、背书人要在票据背面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要在票据背面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11(汇票专用章可用于:( ,) ,、委托收款凭证上得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再贴现时背书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时背书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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