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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照明技术规格书(装订稿)

重庆轨道交通项目总承包工程动力照明用户需求书

标准技术规格书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3月

目录

1总则 (1)

1.1系统描述 (1)

1.2供货及安装范围 (1)

1.3一致性要求 (2)

2测试、检查、验收及质保期责任 (3)

2.1概述 (3)

2.2工厂试验 (4)

2.3到货检查 (5)

2.4开箱检验及交接 (5)

2.5安装检查 (5)

2.6完工测试 (6)

2.6.1 单机测试 (6)

2.6.2 系统调试 (6)

2.7大联调 (7)

2.8试运行 (7)

3设计联络及监造 (7)

3.1设计联络 (7)

3.1.1概述 (7)

3.1.2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 (8)

3.1.3第二次设计联络会议 (9)

3.1.4设计联络各阶段安排 (10)

3.2监造 (10)

3.3项目总承包商联络人员在业主所在地的规定 (12)

3.4业主人员在集成项目总承包商处的规定 (12)

4培训 (12)

4.1概述 (12)

4.2培训计划和内容 (13)

4.2.1培训语言 (14)

4.2.2工厂培训 (14)

4.2.3培训效果的考核 (14)

4.3培训费用 (14)

4.3.1工厂培训 (14)

4.3.2在业主所在地培训 (15)

4.3.3现场培训服务 (15)

5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 (15)

5.1概述 (15)

5.2图纸 (16)

5.3手册 (17)

5.3.1操作手册 (17)

5.3.2维修手册 (17)

5.4技术文件 (18)

5.4.1概述 (18)

5.4.2最终技术文件 (18)

5.4.3试验报告 (19)

5.5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的确认 (19)

5.6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的交付 (19)

6质量保证 (20)

6.1质量程序文件 (21)

6.2控制检查程序 (21)

6.3资料更新控制 (21)

6.4文件控制 (21)

6.4.1文件审核和颁发 (21)

6.4.2文件更改 (21)

6.5采购 (22)

6.6生产过程控制 (22)

6.7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22)

6.8装卸、储存、包装和发运 (22)

6.8.1概述 (22)

6.8.2装卸 (22)

6.8.3储存 (22)

6.8.4包装 (22)

6.9记录 (23)

6.10内部质量审核 (23)

6.11安装和调试 (23)

6.12服务承诺 (23)

7设备及主材技术要求 (24)

7.1环控电控柜 (24)

7.1.1 用途 (24)

7.1.2 标准 (24)

7.1.3环境条件 (25)

7.1.4技术要求 (25)

7.1.5主要元器件 (28)

7.2配电箱(柜) (36)

7.2.1用途 (36)

7.2.2标准 (36)

7.2.3使用环境 (37)

7.2.4技术要求 (37)

7.2.5主要元器件 (40)

7.3应急照明电源装置(EPS) (42)

7.3.1用途 (42)

7.3.2标准 (43)

7.3.3使用环境 (43)

7.3.4结构要求 (44)

7.3.5技术要求 (44)

7.4电缆 (50)

7.4.1选用原则 (50)

7.4.2标准 (50)

7.4.3使用环境 (51)

7.4.4结构要求 (51)

7.4.5阻燃电缆技术要求 (52)

7.4.6耐火电缆技术要求 (55)

7.4.7矿物绝缘电缆技术要求(柔性矿物绝缘防火电力电缆或BTTZ-750V)

(57)

7.5浇注型母线 (61)

7.5.1用途 (61)

7.5.2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61)

7.5.3工作条件 (61)

7.5.4主要技术参数 (62)

7.5.5 技术性能 (63)

7.5.6 标志、包装及运输 (64)

7.5.7 试验 (64)

7.6桥架 (65)

7.6.1用途 (65)

7.6.2标准 (66)

7.6.3使用环境 (66)

7.6.4结构要求 (67)

7.6.5技术要求 (68)

7.7主要照明灯具 (71)

7.7.1用途 (71)

7.7.2使用环境条件 (72)

7.7.3标准 (72)

7.7.4灯具、光源的一般技术要求 (74)

7.7.5荧光灯系列 (75)

7.7.6隧道灯具 (78)

7.7.7工矿灯具(金卤灯) (79)

7.7.8车场道路灯杆、灯具 (81)

7.7.9高杆照明的技术要求 (84)

8 安装技术要求 (87)

8.1安装材料技术要求 (87)

8.2设备安装要求 (90)

(十)其他安装要求 (99)

说明:规格书中打“★”的为特别重要条款,提醒项目承包商严格执行。

1总则

1.1系统描述

轨道交通项目总承包工程各车站均设有降压变电所或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均采用两台配电变压器,单母线分段接线,分列运行方式。

动力照明系统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系统(TN-S接地型式)。动力设备供电方式主要采用放射式,照明供电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

电缆夹层安全照明采用AC36V。

变电所内一般照明由所内交流屏供电。

地下车站、地下区间和高架车站应急照明均采用EPS不间断交流电源设备(AC220/380V)供电。车辆段、停车场应急照明采用EPS不间断交流电源设备或灯具自带蓄电池型式。

根据各类设备用途和重要性,车站用电设备负荷分为三级。

一级负荷:变电所交流屏、人防系统、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正常照明、地下区间的照明、应急照明、电源整合系统(含通信、FAS/BAS、AFC、公安通信等)、安全门/屏蔽门、废水泵、信号电源、消防系统设备、排烟系统用风机及相关阀门、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

供电要求:一级负荷应由两路分别来自变电所Ⅰ、Ⅱ段低压母线的电源供电,一用一备在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站台、站厅公共区正常照明由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分别供电,各带约一半的照明负荷;应急照明由EPS应急电源屏供电。

二级负荷:附属用房照明、商业通信、不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电梯、污水泵、普通风机及相关阀门、检修电源等。

供电要求:二级负荷由变电所低压一、二级负荷母线提供一路电源供电,当变电所一路电源失电时,由低压母线分段开关切换保证供电。

三级负荷:冷水机组及其配套设备、广告照明、清扫电源及其他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用电设备,且停电后不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行的负荷。

供电要求:三级负荷仅由变电所提供一路电源供电,在供电系统故障运行状态下,将在变电所自动切除该负荷。

1.2供货及安装范围

本项目供货及安装范围为全线站、场、区间的全部动力照明系统,并含所

有产品的设计联络、设计、制造(监造)、运输(含保险)、仓储(本地库房)、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质保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各类服务,以及本系统所需的接口协调、随机附件、工具、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等。主要如下:1)环控电控柜:含双电源切换进线柜、单电源进线柜、环控设备控制柜、动力配电柜、变频器柜、软启动控制柜、二次端子接线柜等。

2)配电箱

A、照明配电箱:含公共区智能照明配电箱、附属用房照明配电箱、区间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广告照明配电箱、灯饰工程(景观照明)照明配电箱等。

B、动力配电箱:含双电源切换箱、车站检修配电箱、区间检修插座箱、电/扶梯电源配电箱(双电源切换或单电源)、车站临时施工配电箱、风机现场按钮箱、整合电源及信号双电源不切换配电箱、高架车站变电所及车站外挂变电所风机控制箱、防火(出入口)卷帘门电源配电箱、小动力负荷配电箱等。

3)应急照明电源成套装置(EPS)

4)750V/1000V电力电缆(用于低压配电系统)

A、阻燃电缆

B、耐火电缆

C、矿物绝缘电缆(BTTZ-750V或柔性矿物绝缘防火电力电缆)

D、浇注型母线

5)桥支架、线槽

6)灯具(含LED)

★7)备品备件

第一类随机备品备件应免费提供,项目总承包商应列出清单供审查。

第二类业主采购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按设备及材料总价3%计列,并由项目总承包商提出推荐采购清单,业主有权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类型、品牌、数量进行调整。

1.3一致性要求

1)在整个系统中,设备的形式和外观应协调一致,采用统一风格的标志、字母和符号。

2)项目总承包方在各个工点选用的相同类型(类型界定见下表)的设备应是

同一厂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同类型设备不能重复选择厂家(除特别说明外),类型界定以下表序号为准,并且同类型设备只提供一家厂家名单。本《技术规格书》要求提供的技术方案所选定的产品,应与本技术规格书的设备、材料清单一致。保证产品的一致性,项目总承包方应明确承诺。

2测试、检查、验收及质保期责任

2.1概述

项目总承包商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下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和运输,仓储、试验、现场服务等,其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应是全新的、使用最新技术生产的、经试验合格的、满足合同规定的功能要求的,应通过业主、监理的检验和验收,以证明满足合同的要求,方能被业主接受。

本部分任务内容包含:

1)工厂试验

2)到货检查

3)开箱检验及现场交接

4)安装

5)完工测试

单机测试

系统调试

6)初步验收(初验)

7)大联调

8)试运行

9)竣工验收及质量保证期按合同相关要求执行

每项现场试验、检查交接、验收前14天,项目总承包商应提供相应的检查标准和测试、交接等表格等文件交业主确认,经审批后实施。但业主在测试、试验中的任何行为并不能减轻项目总承包商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项目总承包商应负责及时解决测试试验中所供货设备和材料存在的技术缺陷。

系统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始两年的质量保证期。

各项测试、试验所采用的标准,除符合生产中的标准外,还应符合《技术文件》列出的标准。

2.2 工厂试验

工厂试验将按照业主和项目总承包商在设计联络阶段确认的标准,在项目总承包商工厂进行。各项工厂测试的详细内容和方法,将在设计联络会议上由项目总承包商提供,双方确定后实施,试验内容必须满足标准和《技术文件》中的规定的要求,应包括型式试验、出厂试验、样机试验和接口试验。此类试验列入监造内容。

项目总承包商应具备对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进行上述试验的能力,测试设备必须经过国家权威检测机构的认定,且在有效的认定期内。

试验的设备必须取自发往业主的同类设备中。设备应被证实满足功能,测试中,业主及其代表提出的关系到设备质量的问题,项目总承包商应在7天内答复,被发现的不满足质量要求的问题应在出厂前得到纠正。

项目总承包商外购的成熟的设备不要求全部进行工厂试验,但项目总承包商应根据ISO9000的规定对所有的元器件进行例行检查,只有检查合格的元器件才能用于系统,并提供相应的质量检验证和生产合格等证明,同时应提供进货时的质量控制手段标准供业主进行验证。并对技术文件最终确认之前已购的设备材料

和己完成的工作负责。

项目总承包商应在试验前,提前15天通知业主人员到现场检查,并负责提供相应现场试验工具或检测仪表等供业主人员使用。若业主检验人员已按项目总承包商的要求到工厂,而检验无法按计划进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业主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项目总承包商承担,并不能计为已参加测试。若业主相关人员不能按时到场,除业主明确指示不必测试外,项目总承包商可自行进行相应试验工作,但应立即向业主提供测试的正式证明副本,以便获得业主确认。

所有未能通过测试的设备和系统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处理,项目总承包商应负担由此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业主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3 到货检查

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和技术文件运抵项目总承包商现场所在地后,应由业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承包商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包装外观,运输文件情况;

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仓储保管。

2.4 开箱检验及交接

设备安装前,项目总承包商在得到监理供货到现场的要求后,将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并参加监理组织的开箱检验,检验合格后,填写开箱检查报告,并办理相应与安装商的交接手续。

开箱检验内容为:

设备符合及完好性;

随机文件;

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

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铭牌、供货要求时,由项目总承包商负全部责任并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补救,以保证工程进度不被拖延。

2.5 安装检查

每台设备和每个子系统,在工地安装后,项目总承包商应配合安装商完成监

理组织的安装检查,验证是否符合安装规范要求。

经当地质检部门、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项目总承包商配合安装项目总承包商出具通过安装检查的设备安装验收文件。

2.6 完工测试

安装完成后所进行的完工测试的目的是测试和验证项目总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和子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和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完工测试由安装项目总承包商进行,项目总承包商提供相应测试要求并派技术人员配合测试。业主、监理、设计和人员也将参加抽查。

本测试阶段,项目总承包商应配合安装商完成测试大纲,测试报告等工作。

2.6.1 单机测试

单台设备调试包括设备指标测试、功能试验,并要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项目总承包商编制单机调试大纲,进行单机调试示范,配合安装商进行设备调试,处理设备在调试中出现的接口和质量问题。

要求所有的被测功能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在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如果项目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项目总承包商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项目总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项目总承包商应立即无偿换货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并不得影响工程工期。

在单台设备的试验过程中,如果在同一台设备上发生三次或更多的连续故障或发生两次相同的故障,则该设备将被认为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该设备进行免费更换。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项目总承包商负责。

2.6.2 系统调试

系统测试包括系统的调试和本系统的联调。

系统调试将进行系统指标测试,并应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项目总承包商配合调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如果其中有的指标不符合,项目总承包商应及时配合查找原因和修复,直至不符指标达标。

系统调试还应进行功能试验,要求所有的被测功能均能符合设计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若不符,项目总承包商应负责改正,直至调试按要求通过。

2.7 大联调

大联调是指本系统和其他系统的联合调试。

大联调包括与其他系统的所有接口功能试验和综合联调试验两个阶段。

接口功能试验是指证明本系统所有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功能正确。

综合联调试验是指与本系统相关专业系统均通过了系统调试后,对其他各相关系统同时工作,通过大量的列车运行,全系统能有效地工作,能满足大密度列车运行的要求,保证轻轨正常运营的验证试验。

项目总承包商应配合施工项目总承包商对本系统的调试及与其他系统的接口检查,以保证所需联调的每组设备通过其接口达到的系统功能满足合同要求。

同时解决全线联调中本项目下的设备自身出现的技术问题,协助解决全线联调中出现的其他技术问题。

2.8 试运行

试运行旨在把所有合同设备、系统及材料放在实际负荷环境中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进行检测,以检查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是否达到。试运行由业主组织管理实施,项目总承包商配合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所有设备、材料和系统均需按实际操作模式无故障连续运行。若有故障发生,而试运行中断,项目总承包商需负责排除因设备质量造成的故障并重新开始试运行。若在合理时间内项目总承包商未能排除故障,则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试运行将在尽可能相似于客运的环境下进行。

3设计联络及监造

3.1设计联络

3.1.1概述

为了使合同能顺利执行,在动力照明系统施工图设计阶段,依据设计进程和时间表的要求,业主将派技术人员与项目总承包商进行两次设备设计联络。设计联络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协助项目总承包商完成设备设计以及有关的图纸、文件、

标准和资料及项目总承包商配合业主完成施工图设计。

项目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和安排联络会议,并在投标时按业主人员设计联络要求提出设计联络建议书。在建议书中应详细列明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联络的内容、时间安排、形成的文件、参加人员、地点,并在报价中详细列明费用清单。

项目总承包商应配合业主进行完成设计联络的全过程,费用自理。

联络会期间,双方做好会议记录,并由项目总承包商形成会议纪要。

★设计联络后项目总承包商应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业主和项目总承包商参加讨论并确认功能规格、设备标准、设计文件、检验程序和有关设备技术,是为了保证设备功能能充分满足工程要求,在此过程中,业主不承担任何技术责任,也不能减轻项目总承包商对合同项目所负的责任。3.1.2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

1) 第一次设计联络应解决以下问题,并不限于此:

A、项目总承包商完整的介绍产品的技术、设计思想。确认合同中设备及主材的制造标准,包括工艺、结构形式、零件和元器件等;

B、确认合同设备的接口关系处理、安装及配置形式;

C、确认项目总承包商提供的第一批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D、考察项目总承包商的生产制造厂家;

E、讨论和确认第二次设计联络的内容和议程。

2) 项目总承包商应提供给业主进行审查、确认的文件、图纸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主要项目:

A、按合同“技术文件”中要求,提供系统、设备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B、设备基本布置要求及相关图纸、安装方法;

C、各种设备材料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应包含详细的技术指标、功能及接口说明等;

D、设备与其他专业系统设备之间的接口及标准;

E、各种设备的主要电源要求及功耗;

F、设备总图、电气原理图、二次接线图等。

3) 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前15天,项目总承包商应以《技术文件》为基础,

完成设备的功能规格的详细编制,详细说明各相关设备的接口关系,并提供5份设备的设计文件、标准、图纸和资料给业主,以供业主检查确认并做准备。

4) 第一次设计联络按设计联络需求表建议地点进行;应在合同签定后30天内进行。

5) 本次联络还应在联络时提供下列资料供第二次设计联络确认:

工厂检测、单机测试、系统测试、联合调试等的程序和标准;

系统及设备的原理接线图和接口设计文件。

3.1.3第二次设计联络会议

第二次设计联络应在设备和材料生产前进行,时间和地点由项目总承包商提前15天通告业主,并由业主确认。

1) 第二次设计联络应解决以下问题,并不限于此:

A、确认双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时的互提资料。

B、确认项目总承包商提供的第二批设备制造等技术资料,图纸和其它资料。

C、确认合同设备的包装和运输。

D、讨论有关试验问题和技术培训计划。

E、讨论配合安装、调试、检查和试运行的计划和程序。

2) 确认已修改完成的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设计及与有关系统的接口设计。

3) 本次联络后项目总承包商应提交下列资料:

各种设备的最终功能规格说明书(含技术指标、功能说明、标准等);

设备的安装方法;

设备的有关补充标准及工厂检测、安装、测试的程序、标准的补充;

系统及设备电气原理接线图,系统及设备内部元器件布置图等;

子系统之间及本系统与其他系统设备之间的原理接线图;

设备的最终设计图(含端子排图、设备之间的电缆连接和通信接口连接等图);

详细的监造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试验项目等)。

4) 在第二次设计联络会议前15天,项目总承包商应先提供5份详细设计的

文件、资料、图纸给业主,以作准备。

3.1.4设计联络各阶段安排

业主派出的人员、地点要求如下表:

3.2监造

为保证设备制造的质量符合采购要求,业主将对环控电控柜、风阀控制(PLC)柜、智能照明控制箱、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电缆等产品制造进行监造,所发生的

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监造的主要内容是对产品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控制,使产品整体质量符合招标要求。

项目总承包商应按生产制造进展情况,提前20天提交监造大纲,并通知业主进行监造。业主对产品质量的检查、对关键工序的生产监造不减轻项目总承包商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业主监造人员所需人日数如下:

3.3项目总承包商联络人员在业主所在地的规定

项目总承包商参加设计联络人员应是对本设备以及对其他系统接口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健康的工程及设备制造技术人员,人员资质应在出发前提前1个月提交给业主确认。

工作中需由集成商技术人员对业主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现场示范等。

项目总承包商人员将详细解释技术文件、手册、工程图纸及设备相应的注意事

为完成上述设计联络和监造工作,必要时项目总承包商应无条件加派人员,费用由项目总承包商承担。

3.4业主人员在集成项目总承包商处的规定

本规定包括业主派遣人员参加设计联络会议、监造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设计联络提出的每次人数和时间可能有变,但总人数和每一阶段的时间不受影响。监造的总费用不变。

项目总承包商应指定专门人员接待业主人员和处理有关工作和生活问题。

设计联络会议和监造在项目总承包商方进行时,项目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派出人员提供便利。

业主派出的人员有权向项目总承包商提出质疑并召开会议,讨论有关事项,项目总承包商应积极澄清业主提出的问题。

业主和项目总承包商参加设计联络会议和监造的费用应按上表计算,上述设计联络会及监造报价标准,含异地机票、食宿、当地交通费、保险、医疗、补贴等,项目总承包商应根据上述人日数,报价计入合同总价中。

4培训

4.1概述

项目总承包商有责任对业主的维修、操作和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接受培训的人员能了解合同内设备的结构、性能,并掌握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修的方法。

通过培训应使受训的业主人员能够对全部设备提供称职、有效的操作、修理和检查。

项目总承包商应制订业主人员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并列

明培训费用及其计算方法。

因项目总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技术培训不能按期完成,或原有的设计需要改变,业主有权要求项目总承包商重新调整培训计划,所有费用应由项目总承包商承担。

4.2培训计划和内容

项目总承包商应提交培训计划交业主确认,计划应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起止时间、使用的培训设施、培训的材料和文件、受训人员的要求、培训地点、授课人员的姓名及职称、课程效果的评估方法。

培训材料应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提交给业主确认。所有培训用材料应易拷贝,音像制品应能拷贝复制,文件应同时提供2份电子拷贝。

培训应包括操作培训和维护培训两个部分。

为达到培训目的,项目总承包商的培训计划建议表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中的内容。

1) 总体概念

根据培训手册建立对有关设备和系统的总体概念;

A. 了解、掌握系统的基本概念、原理及功能;

B. 了解、掌握低压动力照明系统的配置;

C. 了解、掌握与其它系统的接口;

D. 了解、掌握有关规程规范。

2) 设备和材料及电气元件

A. 了解性能和功能;

B. 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

C. 掌握操作过程。

3)操作

操作手册的使用方法

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设备操作

4) 维护

A. 维护标准、技术参数;

B. 维护基本操作及相关注意事项;

C. 维护工具的使用;

D. 提供一套标准的系统维护工具;

E. 提供可供参考的维护模式及维护周期;

F. 各设备单元的更换。

5) 故障检测

各类故障识别、分析及排除。

4.2.1培训语言

培训语言应为中文。

4.2.2工厂培训

工厂培训应作为项目总承包商培训计划的一部分,应为一定数量的业主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培训。

4.2.3培训效果的考核

为使培训人员不断进步而达到培训计划要求,所有培训人员都应经常接受测验和考试,取得进展和足够的培训,并且在培训结束时通过考试,确定他们可否称职地完成将被赋予的任务和工作。

项目总承包商应在培训前准备并提交一份测验和考试计划,以及详细材料,包括范围、功能和方法,供业主批准后执行。

项目总承包商应负责对成功地完成培训的学员颁发通过证书。

4.3培训费用

4.3.1工厂培训

培训成本应包括如下内容:

项目总承包商承担培训设施所在地城市之间的交通及市内的交通费用;

学员的食宿及日常开支、补贴等;

各类培训使用项目总承包商工具、仪表和仿真器的成本,教员以及书本、培训场地费用;

考试及测验、发证等费用;

相关服务费用。

各种设备(不限于此)维修和操作管理培训人数和天数如下表:

项目总承包商应按以上要求列出工厂培训的一切费用,并计入投标总价。4.3.2在业主所在地培训

培训时所需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及任何特殊的工具和测试设备由项目总承包商准备。项目总承包商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项目总承包商应按以下要求列出业主所在地培训的一切费用,并计入投标总价。

培训内容参照下表:

4.3.3现场培训服务

现场培训服务是项目总承包商售后服务的内容,应在现场设备使用期间,免费为业主人员讲解使用说明、操作程序、日常维护等。

5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

5.1概述

项目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应齐全、全面详细地说明系统及其部件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以及部件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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