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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_汪旭东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_汪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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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汪旭东 尚雅琼

内容提要:《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公权私用,行政成本高昂却效益极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不能独自担当起专利保护的重任,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也并不是排除其他制度和机制的作用。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应该通过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予以解决和完善。

关 键 词:专利权 专利行政执法 必要性 合理性 制度完善

Abstract: Since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tent Law was launch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caused academic debate. The opinion, along with its reason, that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misappropriates public rights and has high administrative cost but low ef? ciency is not established.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patent system,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not solely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tent protection, playing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oes not mean ruling out the effectsof other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either.Problems such like the incoordination between pat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ddressed through this patent law amendment.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necessity; rationality; mechanism improvement

自2012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取消还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适当保留但应总体弱化还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这两个层面的争论核心,集中反映了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的本质及其在我国专利制度和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观点问题,只不过是根本改变还是逐步调整的方式不同而已。社会公众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和专利权人,凡了解《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的,对于其中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变化同样十分关注,当然这种关注并不在于法理层面上,而是这种可能的变化对于创新发展的影响和意义。但不管怎么说,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安排,已成为本次修法中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

立法自有立法的原则,它应在符合基本法理的基础上以实现立法的功效和目的为基本要求。修法更是应当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完善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为基本导向和原则,否则,修法就没有任何必要和意义。专利制度是激励和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更要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重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的历史性战略和现实性需要,为此,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对于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至少也应当能满足这一战略和需要,

作者简介: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雅琼,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这既是本次修法的意义所在,也是立法机关的历史使命。

一、正确认识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及其在法理上的合理性

同世界各国专利制度一样,我国专利制度的本质和运行核心,是专利的行政保护。我国专利制度施行的实践证明,专利行政执法作为专利行政保护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对于整个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发明创造,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专利行政执法对于专利权所提供的便捷、专业、高效的保护,不仅仅是及时处理和制止专利侵权行为,还直接提高了人们对于发明创造的信心,更影响和促进了专利申请的审查、授权、确权等专利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尽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也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而且是最终的作用,但却不能也无法否认专利行政执法因其特殊性而发挥的特有作用,尤其面对技术周期越来越短、专利权期限有限的问题,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是一个必须要有的作用机制。我们不否认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但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就会发现,这些问题恰恰是由于对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计不够完善所致,相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给专利制度的运行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和影响而言,需要做的是改进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而不是弃之和废除。

反对专利行政执法的意见,其根本的和最主要理由就是专利行政执法为公权私用。他们认为,行政权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不能轻易介入私权领域a。利用公共资源保护专利权就相当于以纳税人的贡献服务专利权人,但专利权人的利益却又难以被论证为公共利益b。该理由因涉及到“公”与“私”的问题,似乎便有了不容辩驳的法理性基础,使人望而却步,机械地被动接受。但是,认真思考之后便会发现,这个理由恰恰是对于专利权的本质和保护专利权的意义认识不够,其实是不成立的。

第一,公权与私权有各自的作用领域,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应主动介入私权。但是,公权与私权的区分,源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带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混合法的出现,导致了公权对私权的介入c。因此,认为专利行政执法的公权不能介入专利权的私权保护,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专利权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一方面,专利权的获得、存在和被宣告无效,均对于不特定的公众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某些知识产权的取得、主体变更及效力丧失需要经过公权力的审查,是否及如何行使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影响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d。另一方面,对专利权的侵害,从长远来说,是对一个国家或民族创新能力的侵害。这种类型的侵权直接涉及到长远的公共利益,对这种侵权的制止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e。正是从促进和保护国家、民族的创新能力这一公共利益目的,国家提出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要求。

第三,在现代文明社会,任何一个私权利都是在公权力的保护之下。财产权作为最典型的私权利,除了司法保护外,也由公权力保护着。《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罚款、拘留均是行政权力,该法第49条规定的对于“盗窃”行为的处理,即为公权力保护私权最为典型的例子。行政权具有公益性,并不等于说行政权与个人权益无关,行政权运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一个个具体权益的保障f。充分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权利,才能有整体和全局利益的良性发展g。那么,作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专利权由行政权力进行保护缘何反被如此质疑。

反对专利行政执法的理由还包括,相对于行政执法而言,直接的司法诉讼在经济成本和

a 参见李玉香:《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权之再思考》,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第69-72页。

b 参见刘银良:《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弊端:历史的选择与再选择》,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第33-44页。

c 参见唐素琴、姚梦:《专利权行政保护的正当性探析》,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1期,第50-54页。

d 参见刘晓军:《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研究》,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毕业论文。

e 参见唐素琴、姚梦:同注释c,第51页。

f 参见张树义著:《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g 参见何政泉、杨莉:《论我国公权与私权的和谐》,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71-73页。

?2016年第7期

h

参见李永明、郑淑云、洪俊杰:《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62-169页。

i

参见刘银良:同注释b ,第35页。j

转引自刘银良:同注释b ,第37页。k

参见刘银良:同注释b ,第35页。l

参见刘银良:同注释b ,第34页。m

参见李永明、郑淑云、洪俊杰:同注释h ,第166页。n

参见陶凯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载《求是》2016年第4期,第48-50页。效益增长方面更占优势,也能有效避免资源的浪费h ;专利执法人员密集而广泛的执法活动需要高昂的执法成本,这与极低的执法效果形成鲜明的对比i ;在针对专利侵权的司法程序中,被控侵权人既可以实施现有技术抗辩,也可以通过启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延缓司法程序,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这些由专利制度配置的救济方式皆难以实施。相应地,行政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专利法希望达到的利益平衡也难以实现j 。但事实上,这些认识并不具有真正的说服力。

第一,上述认识并非源自实际论证,也缺乏令人信服的数据支持,而更多的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推论,如有观点认为,在现实中,“打击专利侵权”或其他专利执法活动可能带来极高的执法成本,但却可能产生较低的收益k 。这只是一种可能的推测,而非出自实证。

第二,我们考察专利行政执法的成本和收益,不能局限于一个个具体个案本身,而更应该从专利行政执法这一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对于整个社会良好的创新环境的营造和对于竞争秩序的维护所获得的收益作为视角,考量与之相应的成本效率。正如有研究者所强调的,考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成本,决不应该仅考虑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还应考虑该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成本l 。同样,考察专利行政执法的成本和收益,也不应局限于个案本身,这是法经济学判断公权运行效益的应有之义。

第三,至于有研究者提出的“从司法机关对行政裁决的认可度看,一旦进入司法秩序,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很可能归于徒劳。……这无疑是对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m 这种由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而形成的问题,正是现有制度设计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的定位不恰当和权限赋予不足而导致的。现有制度设计上,人为形成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及所衍生的后续行政诉讼程序与专利侵权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归属于两个途径,这样的制度设计造成程序间的不协调和资源浪费是不奇怪的。但是,作为修法所面对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任务,就不能用制度设计所形成的问题作为否定专利行政执法的理由,而是应该成为完善制度设计的现实依据,进一步明确专利行政执法的地位和权限,理顺其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途径和各自的审查处理权限,使其归于有效衔接,有效协调,有效监督。

第四,有研究者提出的行政处理程序中由专利制度配置的救济方式皆难以实施的观点,主要是对专利行政处理程序的不熟悉和不了解。其实,无论是现有技术抗辩,还是启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行政处理程序中均被普遍有效地运用和实施,并在专利行政处理程序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对于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不仅要从法理上分析其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更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要求认识其存在的必要性。既不能因这个制度还存在着本身是可以解决的问题而将其彻底否定,也不能因为提倡“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就认为对于知识产权只能提倡司法保护,而排斥包括行政保护在内的其他方式的保护,这既不符合多元机制解决社会纠纷的建设目标和要求,其实也是对于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的误读误解。至于认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多,“双轨制”模式本身所存在的弊端不断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 n 的观点,则是缺少必要的理论和事实分析,尤其是缺乏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者之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间在实践中的实际状况的事实说明,既没有指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过程中不断增多和显现的问题和弊端是什么,也没有分析这些问题和弊端的产生原因究竟是制度性的不可调和,还是机制不完善所致。至少该观点并没有能够指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如何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的。事实上,司法裁判的终局性、裁判标准和规则的导向性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主要表现,并没有因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存在而受到挑战和制约。其实,“双轨制”模式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专利权保护的需要方面曾有着积极作用和意义,这一点是共识。今天,在建设创新性国家这一战略机遇面前,继续完善和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各自优势,同样是现实需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的思想并不是仅仅强调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不够,显然也不是因为其他制度的存在。梳理分析不同制度间所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和完善,其目的就是使得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协调顺畅的运行,从而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

二、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使其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至今的三十多年里,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一直存在并发挥着对专利权利保护的积极作用,尽管其面对无数次非议与废止的呼声。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性使其有效弥补了司法保护的不足,与司法保护形成了优势互补的制度,共同守卫着专利权人的利益。

第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专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013年至2015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逐年递增,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013年4594件,2014年7671件,2015年14, 202件o,尤其以2015年增幅明显。

第二,专利行政处理制度也受到外国权利人的重视。根据统计数据,全国受理的请求人为外国人的专利行政处理案件,其中侵权纠纷案件2013年为352件,2014年为517件,2015年为663件;其他纠纷案件2013年为9件,2014年为2件p。请求人为外国人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可见专利行政处理制度已被外国权利人所接受并在保护其专利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中小企业面临的创新和专利保护的困境使他们更需要专利行政执法的保护。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了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q,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专利权保护的困境。中小企业强烈呼吁加强专利权行政保护。中小企业是我国创新的主体,需要在制度设计上给予进一步关注r。

专利行政执法之所以在专利权的保护中受到专利权人的重视,主要是源于该制度的便捷、高效和专业。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介入,实现了专利行政调处和行政处罚的结合,程序简便、处理快捷、运作高效,有力地弥补了司法保护的不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创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s。

对于作为专利行政处理优势的高效性,有反对者认为,这会带来坏的影响,即处理的不公正性与不全面性。行政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专利法希望达到的利益平衡也难以实现t。且不论该观点认为高效性必然带来不公正性与不全面性在法理层面是否妥当,是否有理有据,我们单从调查数据,即可以很好地说明该论

o 数据信息参见:《专利行政执法数据情况及分析》,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系统,2016年7月5日。p 数据信息参见:同注释o。

q 《全国工商联支招中小企业发展》,载《人民日报》2012年1月17日。

r 参见唐素琴、姚梦:同注释c,第52页。

s 参见谢小勇:《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现阶段必然选择》,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9月10日。

t 转引自刘银良:同注释b,第37页。

?2016年第7期

u

数据信息参见:同注释o 。v

参见罗东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4期,第2-6页。w

参见刘银良:同注释b ,第38页。点其实是不成立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2013年为23件,2014年为8件,2015年仅有1件。经过司法审查,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中,2013年的23件案件中被维持的案件数位为8件,改变的仅为4件,撤诉1件;2014年的8件案件中,维持的为6件,改变1件,撤诉1件;2015年的1件案件被撤诉u 。由上述数据,可以明确得出,专利行政处理案件并不因其高效性而失去其公正性与全面性。

三、司法保护尚不足以独挑大梁

有研究者认为,目前我国专利司法体系得到快速建设,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形成相对集中的专业化审判体系,分工细致、专业且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得到成长,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能力和审判水平得到提高v 。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专业性已经不弱于专利管理部门的专业性,支持者所称的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的专业优势就不复存在w 。这些往往成为反对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观点的理由。我们并不否认这些年我国审判体系的专业化成长,但是,我们分析评判问题既不能离开制度的合理性,更不应脱离实践的必要性。目前我国专利司法保护水平远远没有达到可以独立对专利权进行保护的水平。专利司法保护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如果断然将“双轨制”中的专利行政保护废止,那么,必将带来专利制度的大翻车,科技创新百花齐放的现状也将受到严重的创伤。

司法程序对于案件的受理、审理时间长,审理程序复杂,不利于给予专利权人迅速有效的保护。这与技术周期和技术的市场竞争周期越来越短的现实显然是并不适应的。有反对者提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一般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自立案起4个月内结案,加上立案、答辩、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也并非十分高效与快速。这样一来,专利行政处理的高效优势将大大降低。这种仅仅对专利行政处理期限进行说

明,而不与司法保护时间相对比的做法是偏颇

的、脱离实践的。我们不妨来算一算一件专利侵权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样一来,理论层面中一审需要经过至少6个月,至多无法确定的审理时间。单从法理上看,这时间就已经很长,并且存在不确定因素。更不要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了。比如,部分法院会对立案时间进行更改,明明是3月立案,但是拿到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却可能是6月立案。这样无形之中就延长了案件处理周期,也延长了权利人权利被被侵害的时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虽然通过法律条文我们看到的是15日,但是在实践中,判决书的送达也是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法院当庭宣判的情况很少,通常从作出判决,到判决书的送达又会经过1个月左右。事实上,一审与二审之间的上诉移送期更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时间周期。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粗略一算,一年多过去了。在司法实践中,一年内能结束两审的案件几乎没有。司法程序中繁杂的制度,管辖权异议、答辩、举证、诉讼中止、变更诉讼请求、送达、公告、执行等,每一个程序都需要时间。当专利权人走过数年的司法诉讼程序后,涉案专利技术的市场周期已经过去,给予专利权人的保护很大也就失去了其价值和意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制度的设计者也意识到,司法审理程序复杂与时间过长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无益,故设计出一种制度——诉前禁令。诉权禁令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弥补司法保护案件审理周期的漫长,这一点也成为反对专利行政执法者的理由,他们认为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诉前禁令的存在使得专利行政处理失去了优势。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目前法院开出诉前禁令甚至临时禁令的,少之又少。一方面是法院的过于谨慎,以及担心面对舆论的压力。三个知识产权法院从成立至今均各开具一个诉前禁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好声音”案开出的诉前禁令引起了业界热议,事后也一波三折,被诉侵权人灿星公司拿出香港仲裁结果支持自己,同时申请听证会x。另一方面,法院为了减轻审查责任,对于诉前禁令发出的条件过于严苛,往往使得权利人不得不选择放弃。由此,诉前禁令并没有从实践价值上有效弥补司法保护的缺陷,而这一缺陷仍然需要行政手段予以弥补。

目前,由于案件受理量的增加,加上人民法院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实行法官员额制,使得法院处理案件的压力普遍增加,“案多人少,法官处理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成为各级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时谈及最多的大问题和老问题。北京、广州、上海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但是大量的案件送至这三个法院,其审理压力极大,案件审理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一个半天审理两件甚至数件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已经是常态。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重视度的增加,知识产权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已经对于法院的案件审理形成极大的压力,审理程序自然会简化。以我们参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认识,无论是庭审过程,还是案件技术事实的审查,很难象以前那样有足够的时间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时间控制和约束成为一个突出的现象和问题。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途径,显然不能忽视这一现实的矛盾和带来的影响。反对专利行政执法者对于专利行政处理高效性会带来不公正、不全面性的观点,其实是缺少认真的调查和比较的,至少是忽视了司法保护中案件量的增加和审理力量、时间之间的矛盾对于案件处理质量和效果的影响。

四、专利行政处理的制度缺陷需要的是不断完善而非废止

任何一个制度都不会永远是完美的,但是只要这个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值得肯定和坚持,对于其存在的问题予以修正和完善。如果说前几次修改专利法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和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的外部适应性,那么本次启动的修改应该更多地是出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回应社会对于专利保护的强烈期待,这也应成为我们讨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主要出发点。前已述及,在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现实需要下,专利行政执法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至于反对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观点所指出的这一制度确实存在的问题,都是可以而且应当予以解决和完善的。因此,我们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借《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机,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而非将其废弃。

比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成本问题,如果仅就个案考量这一问题,我们倒是可以考虑效仿英国专利行政处理制度。当权利人申请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时应当缴纳处理侵权纠纷的必要的费用,这一制度设计类似于诉讼费用的缴纳,具有一定合理性。

比如恶意举报、专利权滥用、专利钓鱼等不当行为问题。首先必须指出,这些行为的存在并不是专利行政处理所必然带来的问题,专利权司法保护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其次专利行政处理机关凭借其专业性、系统性可以在案件受理时和处理过程中有效地减少这类不当行为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制度加以有效遏制。

比如专利行政处理制度安排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为一旦专利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失误,就可能对生产者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惨重的后果,这种损失是后面的行政诉讼弥补不了的y问题。同样必须首先指出的是,这个

x 参见石月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听证“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复议申请》,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0215699653.html,/s?timestamp。

y 参见李玉香:同注释a,第71页。

?2016年第7期

题,也符合我国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

结 语

在2015年9月召开的以“推动创新,创造价值”为主题的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中,李克强总理提出“中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得到严格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发明创造的火种、维护创新者的权益。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要依法惩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人私利的保护,大众创新的激励、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世界经济稳定复苏都要靠创新。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为我国专利权人保驾护航近30年。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既具有法理的合理性,专利行政保护也具有符合国情和中国实际需要的必要性。在司法保护尚不足以独挑大梁的今天,专利行政处理以其高效性、灵活性、专业性承担着符合社会期待的专利权保护的职责。创新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马车,如果贸然在这关键时刻取消专利行政处理制度,将专利保护完全压在司法保护肩上,那必然会使创新这辆马车侧翻,司法权威也会因承受不了之重而受损。专利行政处理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能成为废止这项制度的理由,而恰恰是修改与完善的目标和方向。

问题并非专利行政处理特有的问题,司法保护中也存在这样的现实问题。其次,针对这个问题,立法者可以考虑对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后果不可恢复的执法处理决定给予一定的救济期限。

比如有人提出专利行政机关先天是“亲专利”的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强调专利行政执法应该是建立在依法、规范基础上的活动,这本身就是防止依个人或部门偏好处理案件的有效措施,因此,所谓“亲专利”的说法本身以及其会造成不公正的专利权行政保护并无实践依据。其次,在实践中,我国的司法审判倒是有所谓的“亲专利”期现象,在美国历史上,也数次出现“亲专利”和“疏专利”的现象,这是人们对于专利和社会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周期性认识反映,但都不能因此就认为专利司法保护的不公,更不能因此就废除专利的司法保护。

再比如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机制之间的衔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是该次专利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其实,目前导致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可能形成重复运转的,也就是专利侵权的赔偿问题。如果我们理顺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关系,赋予专利行政执法程序处理侵权赔偿的权限,而对于专利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这不仅可以解决两种机制相互之间协调、监督的问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议会】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内阁】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 【司法】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政党】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一、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其权属, 合法性与稳定性分析;

主要专注在XX技术,主要围绕技术特征采用开发的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在半金属、低金属、非金属xxxxCCCCxx的制备方法、摩擦材料应用的工艺上突破,技术稳定,专利集中在企业核心骨干的职务发明,所有权都为公司所有,研发团队相当稳定,技术人员梯度合理和衔接顺畅,专利检索和文献查新过程中在所检文献以及时限范围内,国内外未见文献报道。 二、知识产权对相关经济活动的作用及影响分析; 公司以技术中心为主体,以项目小组为落实体,在研发阶段和生产、检测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的引导力。让项目的知识产权成为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典型形式,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机制,其内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调节机制以及规范与保障机制。 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及时与合理的完善。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力度等方面都面临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和变革。但企业在完善时还应注意其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尤其要处理好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利用的关系以及遵循专

利申报与适当保护技术机密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之所以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企业和团队获得经济利益,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无疑是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 正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卡森斯基所言:“科技发展的速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现有的国际环境中,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发明,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有人甚至提出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问题,衡量一个企业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标志。 知识产权机制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知识产权必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倘若产权未能得到界定和保护,则创新的积极性只能依赖于一点零星的自发性,但是,知识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幺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法基于知识创造

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目的: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鼓励和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我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公司专利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专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 为保障本公司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五) 对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于1905年起实施,它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中国企业和个人如果有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想法,那么以下这些内容你可能需要先了解。 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案法》中规定,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也就是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限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方面上(方法、化合物、软件除外),这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相同的。 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日本曾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JPO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三、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间 因为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形式审查,所以授权时间会比较快,从提交申请到授权拿证,所需时间大约为6-12个月。 四、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 自2005年4月1日起,实用新型保护期由原自申请日起6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五、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1.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2.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3.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4.形式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及形式审查)→ 5.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 六、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 除了官费相同之外,不同的代理机构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报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下面以我公司平台为例说明。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费用:18000元(不包含翻译费和授权费)。 关于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介绍就到这里,如果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了解!(以上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知墨墨!

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思考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在内的一个工作体系;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也就是说一个包括法律体系、工作体系、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短短的20年里都把它建立起来了。在实际发展中,我国也保持了一个高速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分别是11万件。这都是居世界第一位的,而且与第二名拉开了很大距离。在这些年的科技发展中,我国也在各个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高科技领域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综合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严峻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将艰难而漫长以专利为例,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或者说含金量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它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检索,最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首先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排前几位,但是被13亿人一除,我国的人均专利拥有量就很少了,我们的排位就到第八九十位了。另外,在这13万件专利中,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他们要在中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确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是非常活跃的;那么剩下一半专利来自国内,这一半中,大概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多一点。也就是说剩下的4万多件专利中,又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申请的。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其次看一下质量的分析。据统计,这么多年来,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本国人、本国企业申请的最集中的领域有:第一位是中药,国内申请占98%;第二位是软饮料,占96%;第三位是食品,占90%;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占79%。这是我们占优势的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占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其后为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从这里不难看出,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放在高端。国人申请100件专利,其中发明只有18件,82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就是产品的造型,实用新型就是关于产品结构上的一些改进、一些创新。而来自国外的申请,100件有86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这也是一个很鲜明的对比。在我国现在也有一些很好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重视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像深圳华为公司,它是专门制造通讯产品的一家民营企业,它的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6%,是国内所有企业中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500件,同时向国外申请了400多件,注册商标也有600多件。另外像海尔、海信、青啤等,他们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也比较好,申请了很多专利,像海尔平均每天申请3件专利,每年1000多件,青岛啤酒也是一个很有名的驰名商标。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太少了。还有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之所以在国际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就是中国只是一个制造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处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状态,很多人说我国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像我们国家民航客机,百分之百从国外进口,当然最近尝试制造商用民航客机。我国高端的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多重要的装备,制造产品的机器,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例如,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的

专利规章制度概述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述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凡涉及技术方案法律爱护的问题多属专利法调整范围,故专利法是爱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要全面地了解专利法的精髓就必须了解其历史和进化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学讲。只有如此才能正确把握专利法作为一种制度与其他制度和理论的关系。 重点问题 ●专利制度的产生。 ●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和进展趋势。 ●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功效。 第一节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一、专利的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这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最差不多的含义。

二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法爱护的发明制造本身。通常被称为“专利技术”。 三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具体包括记载发明制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如专利讲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二、专利权 1.专利权,是指法律给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制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利权具有鲜亮的独占性。 (2)专利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 (3)专利权具有法定授权性。 (4)专利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 三、专利法

1.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制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制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法的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 (2)专利法是特不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的进展而进展。 第二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进展 一、专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而形成的保障发明制造人的利益,鼓舞发明制造,促进发明制造成果推广应用,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进展的法律制度。 2.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爱护。以法律手段爱护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制造,是专利制度的中心环节。

知识产权两面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利弊两面性分析 摘要:近年来,全球创意产业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基础。一方面,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又十分的不利。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本文从知识产权的利弊两方面去深入分析相关的问题。 严厉的知识产权制度确保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绝对优势转换为经济利益,并固化其在全球高科技领域的垄断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囿于自身知识积累和研发能力较为落后,往往诉诸于相对宽松、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充分利用知识与技术的国际扩散、转移来推进其产业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促进一国技术创新?相关作用机制在不同国家间是否存在差异?更深入地看,各国发展阶段的异质性与制度选择间存在怎样的内生关联?是否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全球创意产业迅猛发展,产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我国来看,创意产业也已成为各城市重点推动的产业之一,各市纷纷兴建创意产业园区,集聚了大量的创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不断增强。被称为“创意产业之父”的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其《创意经济》一书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他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类别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创意产业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产品更容易被复制,而且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接近于零,这为侵权行为留下了巨大的获利空间。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寸步难行。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基础,不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不是真正的创意产业;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创意产业产品的载体一般是数字信息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的产品,前者更容易复制,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接近于零,为侵权行为留下巨大的获利空间。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寸步难行。创意产业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改变我国在国际价值体系分工中的低端环节位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已经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自主创新成果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形态,以科技实力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更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必须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其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 另一方面,我觉得在发展中国家,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在特定产权制度背景下,根据利润最大化决策开展技术研发行为的结果,因此产权制度既涉及研发资源的配置,又影响技术创新主体的激励机制。对于技术创新相对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高新技术产品进口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但不利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对于欠发达国家而言,国际贸易是国际技术转移最重要的渠道之一,更重要的是,本土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对新知识、技术的学习和吸收,可能间接诱发“二次创新”。这种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模式帮助欠发达国家实现了工业化初期阶段的技术进步的“艰难一跃”。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并未如“理想”中的促进一国技术创新,相反,外商直接投资占比越高的国家自主创新能力越弱。跨国公司子公司所具有的先进生产技术往往由母公司内部化技术转移直接实现,反而替代了本土研发,外资占比高的国家可能因具有严重的技术依赖性而缺乏自主创新激励。另外,外资进入后的“市场偷窃”效应可能妨碍内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距离的努力。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发现了显著的门槛效应,而这种效应在发达国家中

专利-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是一项致富的必备物品,一个企业的专利代表着创新,创新更是经济发展的必须的东西。随着很多盗版产品的出现,使得市场变得紊乱。并且损害了专利方的财产。小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可以帮助你。 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制度: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这些权利包括:非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如他人要使用某项专利,就要取得专利占有人许可并付给一定报酬,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他人侵犯,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的条件是:①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机构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②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③实用性。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各国对享有专利权的期限都作了规定,一般是10~20年,专利权期满以后,专利就归社会所有和使用。实行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有利于引进国外

的先进技术。 申请原则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 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 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b5E2RGbCAP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 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 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 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 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p1EanqFDPw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 15 世纪,位于地中 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 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 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 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 10 年内没有得到发 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 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 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 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 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 20 年的专利权。DXDiTa9E3d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 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 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 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 1623 年制定了《 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 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 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 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 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 14 年,等[5]。《 垄断法》 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 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 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RTCrpUDGiT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 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 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 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 颁布专利法,美国 1790 年、法国 1791 年、荷兰 1809 年、奥地利 1810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为什么保护及怎样保护

通过这两周的学习我对知识产权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观念,这两周的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因为对知识产权的观念淡薄使得许多企业及个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从其数据中所得到的结果让人倍感痛心。为此我通过上课时所学的知识及个人所查资料了解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缺陷,我国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及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许多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而在国内,许多企业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日本专利文献

日本专利文献 日本专利制度历史悠久,专利申请审批制度几经变化,因而专利说明书种类繁多,为叙述简便,现将不同审批阶段出版的各种专利说明书以1971年为界分别介绍。 1971年前日本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实行审查制与异议公告程序并举,因而出版的说明书类型有: 特許公報(专利公告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B 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公告说明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即授予专利权。 特許明細書(专利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C 授予专利权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1950年停止出版,此后改为授予专利权时,只接排专利号,不再出版这种专利说明书。 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Y 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注册证书的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即授予注册证书。 登録実用新案明細書(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Z 授予注册证书时出版的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1950年停止出版,此后改为授予注册证书时只接排注册号,不再出版这种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自1971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同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并保留公告异议程序,此后出版的说明书类型有: 公開特許公報(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 这是一种未经实质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为第一公布级。作为第一公布级的说明书还有: 公表特許公報(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 这是日本为指定国的国际申请说明书。即外国人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在WIPO国际局公开后,由日本译成日文在国内再次公开的说明书。其它国家一般用T表示。1979年开始出版。 再公表特許(日本国际申请的再公开),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1 这也是一种国际申请说明书。区别在于是由日本人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在WIPO 国际局公开后,再次在日本国内公开的说明书。1979年开始出版。 特許公報(专利公告说明书,专利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B2 根据1971年专利法,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7年内提实审请求,因而继续出版这种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公告说明书。1971--1996年3月29日期间出版的特許公報法律属性没有改变,但已是第二公布级。为此,日本也称之为特許公告公報,但说明书的名称上仍是特許公報,INID码文献号(11)注明是专利申请公告号(见图3-1)。 1996年专利法再次修改,取消公告制,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自1996年5月29日开始出版的特許公報,实际上为专利说明书,虽然仍为第二公布级,名称、文献类型识别代码没有改变,但法律属性已与前不同(见图3-2)。B2表示出版过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公開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申请公开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U 这是一种未经实质性审查,也尚未授予注册证书的实用新型申请公开说明书。为第一公布级。作为第一公布级的实用新型说明书也还有: 公表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文献类型识别代码U1 这是日本为指定国的实用新型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即外国人通过PCT提交的国

日本概况名词解释简答

南北朝时代 被足利尊氏废黜的后醍醐天皇不甘心失败,逃到京都以南的吉野,纠集了一些地方武士,另立朝廷与足利尊氏在京都拥立的天皇相对抗,这样就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局面,维持了近六十年,知道1392年南朝为北朝所并,这段历史史称南北朝时代。 日美安全联合宣言 规定把以前防卫范围扩大到亚太地区,规定从后勤支援,武器,技术开发到兵力构成,战斗编组,全面加强两国合作。日本是美国在远东的“不沉的航空母舰”,“不沉的补给舰”,“出鞘的剑”,“国际警察”。该宣言矛头针对中国和东亚各国 米骚动 1918年7月,由于本来农业就落后,粮食不足,再加上日本政府武装干涉苏俄,大量收购军粮,粮食歉收以及地主资本家趁机投机倒把囤积粮食,迫使挣扎在饥饿线上的广大人民群众掀起了大规模的抢米暴动。 建武中兴 当时对幕府“执权”北条高时的不问国事和生活腐败不满,皇室又力图乘机恢复政权,一部分支持皇室的武士想利用农民运动,乘机推翻幕府的统治,以便取而代之,在这种情况下,后醍醐天皇乘机联合了对幕府不满的力量,发动讨伐镰仓幕府的战争,甄权复归皇室,镰仓幕府宣告灭亡。皇室夺权后,后醍醐天皇一意重建集中统一的皇权,企图恢复皇室和贵族已经失去的庄园,禁止武士侵占庄园,然而,不仅不能实现,反而引起了本来拥护天皇的武士们对天皇的不满,所以仅维持了三年(1333-1335)的天皇政权再次垮台。这段时间,史称“建武中兴”。 应仁之乱 1467年守护大名之间发生了一场持续十年的大内战,史称“应仁之乱”。混战长达一百多年,此为日本历史上的“战国时期”。 参勤交代 规定大名的妻子要留在江户作为人质,而住在自己领地的大名本人,必须每隔一年到江户去拜见一次将军。 战后日本经济特点 1,加速原始积累,更新扩大设备 2,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 3,推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 4,重视振兴科学技术和“人才开发”投资 5,有利的国际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国内政局 日本设备投资能够较快的增长的原因是什么 首先是战争的破坏,第二次世界大战虽然没有在日本本土进行,但日本军国主义分子长期进行的侵略战争对日本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其次从企业外部看,日本政府为鼓励私人投资,加速资本积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再次,是战后日本政府在预算中军费支出比重较低,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左右,这也为日本高速积累资金提供了条件 日本技术引进的主要特点是 1,偏重引进美国的技术,广采世界各地技术之长,引进数量不断增加 2,以重,化工业技术为主,广泛引进 3,方式灵活、形式多样

1994年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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