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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模板】

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模板】
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模板】

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

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 上市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披露除按照本公告格式指引披露外,还应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要求。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上市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的影响。

一、概述

公司应简单说明本次会计差错、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

公司应说明董事会审议会计差错、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表决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前述事项,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上述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更正金额、财务指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2.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3.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4.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而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例如因火灾导致企业账簿毁坏无法确定影响数的),应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5.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存在责任人的,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如果不存在责任人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政策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包括: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需要调整的净损益及其影响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包括: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实;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开始应用新会计政策的时点和具体应用情况。

(三)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日期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4.公司需要分析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对公司利润总额、净资产或总资产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趋向稳健还是激进;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四、上网公告附件(如适用)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四)相关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指《19号编报规则》规定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五)审计报告;

(六)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报备文件(如适用)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四)有权机构的批文;

(五)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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