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ST朝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0-09-17

ST朝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0-09-17

ST朝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0-09-17
ST朝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0-09-17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 *ST朝华 公告编号:2010-029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正后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修正情况表

(1) 2010年1-9月业绩修正情况

本报告期

2010年1月1日—2010年9月30日项 目

修正前 修正后

上年同期

2009年1月1

日至2009年9

月30日

修正后的增减

变动幅度(%)

净利润(万元) 约 -900— -1,200约 -1,583— -1,683-443.11 约增加亏损257.25%

—279.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约 -0.0224— -0.0299约 -0.0394— -0.0419 -0.0110 约增加亏损258.18%—280.91%

(2)2010年7-9月业绩修正情况

本报告期

2010年7月1日—2010年9月30日项 目

修正前 修正后

上年同期

2009年7月1

日至2009年

9月30日

修正后的增减

变动幅度(%)

净利润(万元) 约 -600— -900约 -1,250— -1,350-142.58 约增加亏损776.70%——846.8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约 -0.0149— -0.0224约 -0.0311— -0.0336 -0.0035 约增加亏损788.57%——860.00%

2、修正前的业绩预告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就公司三季度业绩刊登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因财政部于2010年7月14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其中附件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到本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根据该规定,公司变更了相关的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了会计处理,导致公司第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决定对已披露业绩预告予以修正。(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召开了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业绩预告的议案》。

2.因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2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了暂停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在2008年5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资料。目前,公司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料,若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最终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急诊治疗流程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急诊治疗流程 1.入抢救室 2.吸氧(5l/min) 3.心电血压脉氧监护 4.血糖测定 5.18导联心电图 6.建立双静脉液路(左侧:0.9%NS 500ml 滴速慢右侧0.9%NS 100ml+奥美拉唑 40mg) 7.镇静止痛(罂粟碱、地西泮可酌情静脉注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禁用吗啡。 8.阿司匹林300mg嚼服+波立维300mg口服 9.抽血(血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脂、淀粉酶、心肌酶、肌钙蛋白I、NT-proBNP、凝血常规、DD二聚体) 10.血气酌情(若有基础病考虑合并严重电解质紊乱应当抽取),尽量使用桡动脉,避免使用股动脉,减少穿刺次数,穿刺完毕后确切压迫至少30分钟,并加强动态观察。 11规范书写病历,并详细记录各个时间节点。 12.交代病情危重,家属签字:患者目前诊断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恶性心律失常、心脏破裂、心衰、多脏器功能衰竭、甚至猝死。 13.交代再灌注治疗:患者目前诊断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明确,目前应给予再灌注治疗,包括急性PCI手术(通常为12小时内,若症状持续可不论时间)、药物溶栓治疗(通常为6小时内,最好在3小时内)及保守治疗,并交代各种治疗利弊。家属选择并签字。 14.必要时请内科及专家会诊,通知科主任。 15.患者选择介入治疗,建议转院,转院前给予阿司匹林、波立维,低分子肝素酌情,签字选择介入并要求转院,并签署转运风险告知书。 16.患者选择溶栓治疗,逐条核对适应症及禁忌症,交代溶栓风险及可能溶栓失败,签署溶栓治疗知情同意书,保证入科30分钟内开始溶栓。尽量让患者缴费,也可先行药房借药,但必须抵押患者证件,并留取借条,附患者家属签字,避免麻烦。 17.尿激酶原预混充分后20mg以稀释至10ml后3分钟缓慢静推,30mg入90mlNS后30分钟静滴完毕。记录溶栓开始时间,溶栓完毕即刻、溶栓后1小时、溶栓后2小时查心电图(12导联,酌情18导联) 18.结果结果回报后可给予KCL 1g+MgSO4 1g入盐水组,低分子肝素皮下注射。注意液体总量 19.若药房有营养心肌药物可酌情给予

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

190.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 2011年12月5日的判决 2011年12月5日,国际法院就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一案(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做出了判决。 法院组成如下: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尤素福、薛捍勤、格林伍德、多诺霍;专案法官鲁库纳斯、武卡斯;书记官长库弗勒。 * * * 判决的执行部分(第170段)内容如下: “…… 法院, (1)以14票对2票, 裁决其对受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2008年11月17日提交的申请书拥有管辖权,并且该申请书可受理; 赞成: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尤素福、格林伍德、多诺霍;专案法官武卡斯; 反对:法官薛捍勤;专案法官鲁库纳斯; (2)以15票对1票, 裁决希腊共和国由于反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加入北约,违反了其根据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 赞成: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尤素福、薛捍勤、多诺霍;专案法官武卡斯;

反对:专案法官鲁库纳斯。 (3)以15票对1票, 驳回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出的所有其他意见。 赞成: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尤素福、格林伍德、薛捍勤、多诺霍;专案法官鲁库纳斯; 反对:专案法官武卡斯。 西马法官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个别意见;本努纳法官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声明;薛捍勤法官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反对意见;鲁库纳斯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反对意见;专案法官武卡斯在法院判决后附上了声明。 * * * 一. 案件的事实背景(第15-22段) 法院回顾,2008年11月17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以下简称“申请国”)向法院书记官处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就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解 释和实施方面的争端对希腊共和国(以下简称“被告”)提起诉讼。 尤其是,申请国试图证明,由于反对申请国加入北约,被告违反了该协议第 11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 “本临时协议一旦生效,第一当事国同意不反对第二当事国申请加入第一当事国作为成员的国际、多边和区域组织及机构或成为其成员; 不过,第一当事国保留反对第二当事国成为上述成员的权利,条件是在 这种组织或机构里对第二当事国的称呼将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17 (1993)号决议第2段的规定不符。” 在第817号决议第2段,安全理事会建议接纳申请国为联合国会员国,“在该 国国名所引起的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为联合国内部的一切目的,暂时称该国为‘前 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临床路径

急性ST 段抬高心肌梗死临床路径 一、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vSTEMI)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 程 v 一)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急性ST 段抬高心肌梗死vSTEMI)vICD10:I21.0- I21.3)b5E2RGbCAP v 二)诊断依据. 根据《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地诊断与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 心血管病分会,2001年)、2007 年ACC/AHA 及2008年ESC 相关指南p1EanqFDPw 1.持续剧烈胸痛>30分,含服硝酸甘油<NTG)不缓解; 2.相邻两个或两个以上导联心电图ST段抬高>0.1mv; 3.心肌损伤标记物<肌酸激酶CK、CK同功酶MB、心肌特异地肌钙蛋 白cTNT和cTNI、肌红蛋白)异常升高<注:符合前两项条件时,即确定诊断为STEMI,不能因为等待心肌标志物检测地结果而延误再灌注治疗地开始).DXDiTa9E3d v 三)治疗方案地选择及依据. 根据《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地诊断与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 心血管病分会,2001 年)、2007 年ACC/AHA 及2008年ESC 相关指南RTCrpUDGiT 1.一般治疗 2.再灌注治疗

<1)直接PCIv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以下为优先选择指 征): ①具备急诊PCI 地条件,发病<12 小时地所有患者;尤其是发 病时间>3 小时地患者;5PCzVD7HxA ②高危患者.如并发心源性休克,但AMI<36 小时,休克<18 小 时,尤其是发病时间>3 小时地患者;jLBHrnAILg ③有溶栓禁忌证者; ④高度疑诊为STEMI 者. 急诊PCI 指标:从急诊室至血管开通90 分钟)丄DAYtRyKfE 溶栓指标:从急诊室到溶栓治疗开始

国际法院规约 中文版

《国际法院规约》 来源:联合国网站 第一条 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第一章法院之组织 第二条 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井在备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 一.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 第四条 一.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 二.在常设公断法院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政府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一九O七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之条件。 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法院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院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 第五条 一.联合国秘书长至迟应于选举日期三个月前,用书面邀请属于本规约当事国之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及依第四条第二项所委派之各国团体.于一定期间内分别由各国团体提出能接受法官职务之人员。 二.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其中属其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二人。在任何情形下,每一团体所提候选人之人数不得超过应占席数之一倍。 第六条 各国团体在提出上项人员以前,宜咨询本国最高法院.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校.专研法律之国家研究院.及国际研究院在各国所设之各分院。 第七条 一.秘书位应依字母次序,编就上项所提人员之名单。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外,仪此项人员有被选权。 二.秘书长应将前项名单提交大会及安全理事会。 第八条 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 第九条 每次选举时,选举人不独应注意被选人必须各具必要资格,并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第十条 一.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

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

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STEMI)临床路径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STEMI)(ICD-10:I21.0-I21.3)。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国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及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2015年),《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管理指南》(ESC,2017年)。 血清心肌损伤标志物(主要是肌钙蛋白)升高(至少超过99%参考上限),并至少伴有以下1项临床指标。 1.急性心肌缺血:STEMI典型的缺血性胸痛为胸骨后或心前区剧烈的压榨性疼痛(通常超过10~20分钟),可向左上臂、下颌、颈部、背或肩部放射;常伴有恶心、呕吐、大汗和呼吸困难等,部分患者可发生晕厥。含服硝酸甘油不能完全缓解。应注意典型缺血性胸痛等同症状和非特异性症状。 2.新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STEMI的特征性心电图表现为ST段弓背向上型抬高(呈单相曲线)伴或不伴病理性Q波、R波减低(正后壁心肌梗死时,ST段变化可以不明显),常伴对应导联镜像性ST 段压低。 3.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发生的局部室壁运动异常。 4.冠状动脉造影证实冠状动脉内有血栓。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及依据 根据《中国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及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2015年),《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管理指南》(ESC,2017年)、《冠心病合理用药指南(第2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和中国药师协会,人民卫生出版社,2018年),《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溶栓治疗的合理用药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和中国药师协会,2016年)。 1.一般治疗:心电、血压和血氧饱和度监测、有效镇痛等。 2.再灌注治疗: (1)直接PCI(以下为优先选择指征):①发病时间在12小时内且有持续性的ST段抬高的患者均推荐再灌注治疗。②在无ST抬高但怀疑有进行性缺血心肌梗死的患者满足以下至少一条均推荐血运重建: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心源性休克;反复或进行性的药物难以控制的胸痛;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及心跳骤停;MI的机械性并发症;急性心衰;间歇性ST段抬高。③发病时间虽已大于12小时,但患者仍有进行性缺血症状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推荐进行血运重建。④发病12~48小时患者可以考虑常规急诊PCI。 ⑤发病超过48小时,无心肌缺血表现、血液动力学和心电稳定的患者不推荐行直接PCI。 (2)溶栓治疗(以下为优先选择指征):急性胸痛发病未超过12小时,预期FMC(首次医疗接触时间)至导丝通过梗死相关血管时间>120分钟,无溶栓禁忌证;发病12~24小时仍有进行性缺血性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庭的标志。 国际法院目前座落于海牙和平宫

国际法院也称“世界法院”、“海牙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2月6日选出了国际法院法官,法院于4月3日举行第一次集会,并在海牙正式成立。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及《国际法院规则》(1978年7月1日起生效)进行工作。《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安全理事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的参加国。 国际法院大门上的图案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法官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的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 院长任期3年。法官与院长均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和相关便利。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 国际法院在2012年2月6日选举斯洛伐克法官彼得·通卡(Peter Tomka)和墨西哥法官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Bernardo Sepúlveda-Amor)为国际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任期三年。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还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种

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指南

临床指南分类:内科> 循环系统疾病 发布时间:2015-05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 近年来,急性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的诊断和治疗取得了重要进展,第三版“心肌梗死全球定义”已公布)[1-2],欧洲心脏病学学会、美国心脏病学院基金会和美国心脏协会对治疗指南作了修订[3-4],欧洲心肌血运重建指南也已发表[5]。同时,国内外又完成了多个相关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为此,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学组组织专家对2010年中国急性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6]作一更新。本指南对治疗的推荐以国际通用方式表示:Ⅰ类推荐指已证实和(或)一致公认某治疗措施或操作有益、有效,应该采用;Ⅱ类推荐指某治疗措施或操作的有效性尚有争论,其中Ⅱa类推荐指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倾向于有效,应用该治疗措施或操作是适当的,Ⅱb类推荐指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尚不能充分证明有效,需进一步研究;Ⅲ类推荐指已证实和(或)一致公认某治疗措施或操作无用和(或)无效,并对某些病例可能有害,不推荐使用。证据水平A级指资料来源于多项随机临床试验或荟萃分析;B级指资料来源于单项随机临床试验或多项大规模非随机对照研究;C级指资料来源于专家共识和(或)小型临床试验、回顾性研究或注册登记。 一、心肌梗死分型

我国推荐使用第三版“心肌梗死全球定义”[1-2],将心肌梗死分为5型。 1型:自发性心肌梗死。由于动脉粥样斑块破裂、溃疡、裂纹、糜烂,或夹层,引起一支或多支冠状动脉血栓形成,导致心肌血流减少或远端血小板栓塞伴心肌坏死。患者大多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病变,少数患者冠状动脉仅有轻度狭窄甚至正常。 2型:继发于心肌氧供需失衡的心肌梗死。除冠状动脉病变外的其他情形引起心肌需氧及供氧失平衡,导致心肌损伤和坏死,例如冠状动脉内皮功能异常、冠状动脉痉挛或栓塞、心动过速/过缓性心律失常、贫血、呼吸衰竭、低血压、高血压伴或不伴左心室肥厚。 3型:心脏性猝死。心脏性死亡伴心肌缺血症状和新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或左束支阻滞,但无心肌损伤标志物检测结果。 4a型: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相关心肌梗死。基线心脏肌钙蛋白( ,)正常的患者在后升高超过正常上限5倍;或基线增高的患者,术后升高≥20%,然后稳定下降。同时发生:(1)心肌缺血症状;(2)心电图缺血性改变或新发左束支阻滞;(3)造影示冠状动脉主支或分支阻塞或持续性慢血流或无复流或栓塞;(4)新的存活心肌丧失或节段性室壁运动异常的影像学表现。

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

论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 摘要:国际争端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它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交往的开始和发展而出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始终主张和坚持以和平方法处理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为这些问题或争端的最终解决做出了自己的不懈努力和贡献。本文通过对国际法院发展的介绍对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法院联合国宪章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近年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而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也进入了一个历史上相对活跃的时期。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分别选举了法院的15名法官。同年4月3日,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国际法院正式成立。从那时起至1999年7月1日,国际法院共收案110件,其中诉讼案件88件,已作出判决的68件。咨询案件22件。而就在近期,国际法院就阿根廷诉乌拉圭污染两国界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阿方要求乌方拆除污染河水的造纸厂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指出两国有义务就界河的环境监测进行合作。至此,两国间长达四年的国际官司画上句号。阿、乌两国总统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尽快协商落实判决。可见,虽然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不为公众熟知,但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

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的效力研究

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的效力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8年3月25号对麦德林诉德克萨斯州案(Jose Ernesto MEDELL N v TEXAS)的裁决的分析,围绕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国际法依据探究了国际法院判决对当事国国内法院产生直接法律效力所面临的理论和现实上的困境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寻求使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法院的效力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的途径。 关键词麦德林诉德克萨斯州案国际法院判决当事国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和可执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9-0592(2009)05-148-02 一、关于“麦德林诉德克萨斯州案”案 2004年3月,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在墨西哥起诉美国的一起案件中做出裁决,指出美国在涉及包括麦德林(Jose Ernesto MEDELL N)在内的51名墨西哥人的多起案件中没有告知这些人所享有的领事协助权,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要求美国对这些案件进行重新审理。2007年10月10日,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3月25日做出最终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a.国际法院Avena案的判

决并非直接可执行的联邦法律,因此不能优于州法律对连续提起人身保护诉请的行为的限制规定而得以适用。b.总统在便函中要求州法院赋予国际法院判决法律效力以履行国际义务,并非一项独立要求,即州法院不得以程序缺失重新审理该案。法院最终维持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死刑判决。 2008年8月5日美国德克萨斯州不顾海牙国际法院的反对、坚持对墨西哥囚犯麦德林实施了注射死刑。 本案虽然最终美国最高院否定了国际法院Avena案判决在美国国内法院的效力,但是本案在国际法院判决是否在当事国国内法院具有直接可执行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笔者认为有两个主要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效力有无国际法依据?二是如何保障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法院的有效执行?本文将重点对第一个问题进行研究。 二、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适用效力的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分析 (一)对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适用效力的国际法依据的分析 国际上普遍认为国际法院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的依据是《国际法院规约》59条和60条以及《联合国宪章》第94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和60,即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且不得上诉,而《联合国宪章》94条第一款

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

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 (一)直接PCI 对于发病12小时以内的STEMI患者直接采用PCI的方法开通IRA称为直接PCI。 ACC/AHA要求所有接受直接PCI治疗的进门-球囊时间 <90min,对于发病3小时以内的患者,推荐进门-球囊时间≤60min。尤其是发病3小时以内的患者,如需延迟PCI而患者无溶栓禁忌症,则应立即行静脉溶栓治疗。 2009年我国PCI指南关于STEMI患者直接PCI的推荐指征:所有STEMI发病12小时内,D-to-B的时间90分钟以内有经验的术者和团队操作I A 溶栓禁忌症;I C 发病>3小时更趋首选PCI;I C 心源性休克,年龄>75岁,MI发病<36h,休克<18h;I B 或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小时仍有缺血证据,12~24发病.严重心律失常IIa C 血流动力学稳定者不推荐直接PCI非梗死相关动脉; III C 发病>12h无症状,血流动力学稳定和ECG稳定者不推荐直接PCI;III C

常规支架置入 I A (二)转运PCI 转运PCI是直接PCI的一种。主要适用于患者首诊医院不具备直接PCI的条件,而患者有溶栓的禁忌症,或无溶栓禁忌症但发病已经>3h,尤其是有较大面积梗死和(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患者; 转运PCI的获益取决于进门-球囊时间,进门-球囊时间应该<90min。对于大面积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Killip分级3~4级和溶栓失败的患者,即使进门-球囊时间应该>2h,。PCI 仍可考虑转运. STEMI的转运PCI推荐指征:首诊医院不具备直接PCI条件,尤其是有溶栓禁忌症,或无溶栓禁忌症但发病时间>3h但< 12h的患者(I类推荐,证据水平B)。PRAGUE-2研究结果:发病在3小时以内的患者,溶栓和转运PCI的30天死亡率相当,而发病在3~12小时的患者,转院PCI的30天死亡率明显低于就地溶栓者。 只有将时间延搁控制在60~120分钟内,才能维持直接PCI 的临床得益。2008ESC建议STEMI患者应该在首次医学接触(FMC)后2小时以内直接行PCI。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国际法院也设在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宫,和平宫建于1913年,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及其继承者——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均在此办公。进得门来,厅廊宽敞,墙上悬挂着著名法学家的画像,楼梯旁陈列着各国赠送的礼品。海牙国际法庭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工作近况海牙国际法庭从1993年,其主要任务是对前南斯拉夫地区所谓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的人员进行起诉和审判。在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该法庭指控并通缉70多名涉嫌在波黑内战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人员。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发动军事侵略后期,该法庭又以“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等罪名对米洛舍维奇等5名南联盟高级军政官员发出通缉令。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同其他法院一样,国际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权主动受理案件。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在程序上,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而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所以往往数次投票才能成功。由于世界瞩目的位置,除了两会选举之外,不能有哪个国家在国际法院中自动拥有一席之地。但作为特权,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一直有人担任法官。 工作职能 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许楚旭,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① 在英美学者关于国际法院判决实施问题的著作中,一般使用“comp liance ”、“executi on ”和“enf orcement ”三个词,这些词直译为中文就是“遵守”、“执行”和“实施”。严格上说,这三个词的含义是有所不同的,但本文并不作严格区分,一般使用“执行”一词,但在强调当事国的遵守义务及自觉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也使用“遵守”或“履行”等词。 ② See O.Schachter,The Enforce m ent of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nd A rbitral D ecitions ,54Am.J.I nt’l L.1(1960). ③ See M.O.Huds on,The Per m 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1920—1942:A Treatise,The Mac m illan Company,1943,p.596.④ Shabtai Rosenne,The La w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1920—2005(Vol .I ),4th editi 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6,p.196. 博士生论坛 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 许楚旭 摘 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并非只是一个执行或不执行的简单二分法问题,而是一个介于两者之间、包含一系列政治决策的复杂问题。一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家的实践,当事国有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事国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的实际生效。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这一矛盾没能得到完满的解决。因此,在分析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义务的基础上,对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实践和执行方式进行深入探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执行 中图分类号:DF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5-0140-10 一、导言 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相比,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① 问题可谓备受冷落。一方面,人们认为,如果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他们就会接受由此而作出的判决,包括对其不利的判决;如果国家没有准备履行可能遭遇的不利判决,他们就不会接受国际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而非判决的执行问题。②另一方面,实践表明,国家一般都会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根据Huds on 教授的研究,在常设国际法院20余年的历史里,没有一例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形;③而在国际法院60年历史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也仅有两例,即英国诉阿尔巴尼亚的“科夫海峡案”和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然而,这种乐观的判断并不能反映事实的全部。首先,当事国在实践中大多都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建立在国际法院管辖权相对较窄的基础上的,遵守这些判决并不会损害当事国的重大利益,一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得以扩大,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必然凸显出来。其次,虽然绝大多数当事国都宣称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但事实上很多判决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最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一些案件还可能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否执行法院的判决?在多大程度上执行法院的判决?如何执行法院的判决?这些都“主要由一系列政治决策组成”,④对这一系列政治决策的研 ? 041?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STEMI)的药物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的药物治疗 STEMI是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一种,多发生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狭窄基础上,由于某些诱因导致冠状动脉粥样斑块破裂,血小板在破裂的斑块表面聚集,形成血栓,阻塞冠状动脉管腔,导致心肌缺血坏死。在目前有效冠脉介入术(PCI)的基础上,药物治疗也是非常重要的。 STEMI的治疗原则在于快速恢复缺血心肌的血液灌注,挽救濒临死亡的部分心肌,有效预防心肌梗死的面积范围扩大或增加缺血区血液供应,促使梗塞冠状动脉内血栓的再溶率,使心脏泵血的功能得到改善,有利于遏制心肌重塑的进展;同时要积极处理有可能发生的各种严重心律失常及其他并发症,特别是要有效防止猝死的发生;这样不仅能够确保患者在心肌梗死急性期安全、平稳度过,而且在稳定期还能确保尽可能多的有功能心肌。 1.抗栓治疗 1.1抗血小板治疗 抗血小板治疗已成为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的常规治疗。一旦诊断为

STEMI,如果没有用药禁忌证,应即刻嚼服300mg非肠溶制剂的阿司匹林,PCI术后应当每日给予100mg长期口服。关于氯吡格雷的负荷剂量,我国2015 年指南推荐PCI术前600 mg负荷剂量。并以75 mg/d维持1年。阿司匹林、氯吡格雷的双抗,可大大加强对血小板凝聚的抑制力度。 氯吡格雷在发挥抗血小板作用的同时,可能与其他药物存在潜在的相互作用。冠状动脉心脏疾病的基础治疗,氯吡格雷是必不可少的,(加替格瑞洛,替罗非班)。 1.2抗凝治疗 STEMI患者PCI术前应根据体重给予普通肝素70~100单位/kg,达到治疗活化凝血时间,突然停用肝素,由于凝血酶的激活,有再次发生血栓的高度危险性,较为合理的治疗方案是静脉应用肝素48小时后,改为皮下注射。年龄<75岁的溶栓患者,如果没有严重的肾功功能不全,低分子肝素可替代普通肝素。对于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患者,可用比伐卢定替代肝素治疗。 2.抗心肌缺血治疗 因患者PCI术后血压普遍偏低,暂不能耐受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

关于国际法院咨询案中几个国际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国际法院咨询案中几个国际法问题的探讨 摘要: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往往包括事实问题,但只要案件涉及国际法问题,无论它是否以法律用语来表述,它们原则上是法律性质的问题,即使联合国大会或者有关机构没有要求国际法院对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裁判,问题的法律性也不容否认;在非法占领的他国领土上受到被占领国或其国民的武力攻击,占领方不应以此为借口而采取自卫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无权就安理会正在执行职务的事项提出任何建议,然而,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要求大会和安理会共同平行处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同一事项,特别是对于安理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该尽快交由联合国大会处理。 关键词:国际法院法律性质自卫权安理会 2004年7月9日,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国际法院相当一致地就“以色列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一案做出了咨询意见,宣布以色列修建隔离墙违反国际法,应终止修建隔离墙的行为,同时拆除已修建的隔离墙。该案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其意义不在于国际法院对实际问题所作的回答,因为早在2003年10月21日,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就以压倒多数票通过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修建隔离墙,问题的是非曲直似乎已见分晓;其主要意义在于国际法院对国际法的解释和对法院与安理会某些职能的评论。在诉讼中,以色列曾以问题的“法律性质”、自卫权、“危急情况”等事由提出抗辩,

法院对这些抗辩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做出了精辟的答复。法院的分析与答复并非单纯地就事论事,而是结合法院以前的案例对国际法的含义与适用进行解释和强调,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关于问题的“法律性质”(legal nature) 现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制度,首见于国际联盟时期的《国联盟约》及《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国联盟约》第14条规定“行政院应筹拟设立经常国际审判法庭之计划,交联合会各会员采用,凡各造提出属于国际性质之争议,该法庭有权审理并判决之。凡争议或问题经行政院或大会有所咨询,该法庭亦可抒发意见”。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与诉讼管辖的重要区别在于,咨询案件仅涉及抽象的和特定领域里的法律问题,而诉讼案件几乎涉及国家之间实际出现的一切问题。这一点可以从其法律依据中得出结论。关于咨询管辖,《联合国宪章》第96条第1项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项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而对于诉讼管辖,《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项规定:“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实践证明,国际法院向来致力于将诸多案件单纯化及法律化。

2017ESC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指南(中文版)

2017ESC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管理指南(中文版) ——欧洲心脏协会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管理特别工作组 2017年8月26日,欧洲心脏病学会年会发布了最新版本的《急性心梗/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管理指南》,这一指南梳理了急性STEMI 救治的最新循证医学证据,对部分理念和概念进行了修订,从诊断、再灌注策略选择、药物治疗以及并发症处理等诸多方面原指南做出了进一步更新。该指南的发布对于我国进一步做好急性STEMI救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简介 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的管理指南更新的标准:基于由临床试验得出的证据或专家共识。即使最出色的临床试验,其结果也要公开进行解读,具体治疗措施应根据所在的临床环境或资源进行调整。 1.1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 急性心肌梗死(AMI)的定义为:有心肌损伤的证据(定义为心肌肌钙蛋白水平升高,至少一次超过99%参考上限值),临床症状与心肌缺血性相符。考虑到要立即实施一些治疗措施,如再灌注治疗,有持续胸部不适或提示缺血症状,并且ECG至少两个相邻导联ST段抬高考虑诊断STEMI。 1.2STEMI的流行病学 缺血性心脏病是全世界范围内导致猝死的最常见原因,且其发病率仍在上升。然而在过去30年内,欧洲地区由缺血性心脏病导致死亡的发生率却在下降。欧洲地区每年因缺血性心脏病死亡的人数为180万人占总死亡人数的20%,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虽然STEMI相关的不良事件发生率逐渐下降,而NSTEMI相关的不良事件发生率却在逐渐升高。STEMI在年轻人中发病率较老年人高,男性发病率高于女性。 近期几项研究指出STEMI后期死亡率下降可能与再灌注治疗、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抗栓治疗以及二级预防有关。尽管如此,其死亡率仍居高:ESC注册研究显示不同国家STEMI患者住院期间死亡率为4%-12%,血管造影注册研究显示STEMI患者第1年死亡率约为10%。 尽管女性发生缺血性心脏病的平均年龄较男性晚7-10年,心肌梗死仍是女性致死原因中的首要原因。急性60岁以下男性发生冠状动脉综合征(ACS)的机率是女性的3-4倍,但75岁以上,女性则构成了ACS患者群体的大部分。目前,关于女性心梗预后是否不良有所争议,一些研究显示女性心肌梗死患者预后不良与女性心梗患者年龄更大、并发症更多相关。还有一些研究显示女性患者接受介入治疗和再灌注治疗比例较男性患者低。所以,指南指出了男性和女性经再灌注治疗和STEMI相关治疗后获益相当,男性和女性患者应该接受同样的管理策略。 2.指南更新要点 图1 2017AMI-STEMI指南更新

急性心肌梗死ST段抬高形态和诊断误区

急性心肌梗死ST段抬高形态和诊断误区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二院心内科|北京市公安医院心内科作者:吴祥李昉 2007-8-3 以往临床上根据心电图出现病理性Q波,ST段移位及T波改变,将心肌梗死分为急性期、亚急性期和阵旧性心肌梗死三个时期,但近年来发现,在本病早期多不能显示心肌梗死的典型心电图变化,往往只有ST-T改变,其中ST段抬高是急性心肌梗死(AMI)的最早期心电图表现之一,ST段抬高特性和呈规律性演变过程是诊断AMI的重要标准。为此,本文论述AMI 时各种形态ST段抬高特性和易发生诊断的误区,以冀提高急性心肌梗死心电图识别能力,使之及时诊断,早期治疗。 急性心肌梗死时,心电图上出现ST段抬高可呈不同形态异常,如新月形(scoope appearance),弓背形(dome shaped)、斜直形(oblique straightening patterns)及墓碑形(tombstoning)和巨R波形(giant R waves)。在具体判断时应注意抬高幅度、形态并结合T波的改变综合分析。 一、新月形ST段抬高 (一)心电图表现特性 新月形ST段抬高,亦称ST段凹面向上形抬高(upward concave ST elevation)。此型心电图改变可持续数小时至数周,抬高幅度1mm~10mm,常伴有对应导联的ST段下移,尤以在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时更多见。其原因与引起ST段抬高的损伤电流有关,为一种心电现象,即是真正的对应性改变。但近年来经冠脉造影和放射核素扫描研究发现在对应性变化的区域存在着心肌缺血,如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患者伴有前侧壁对应性ST段下移者,2周内冠脉造影发现梗死面积大,多数患者伴有左前降支病变和前壁缺血。前壁梗死患者伴有下壁导联ST 段下移者半数以上梗死面积较大和多支血管病变,死亡率高。 (二)判断误区 此型ST段抬高是急性心肌梗死最常见心电图改变,敏感性很高,但特异性不强,有许多情况可呈现此型心电图变化,诸如急性心包炎,早期复极综合征,机体低温,电击复律术后,颅内出血,高钾血症。此外,左室肥厚及左束支阻滞可见右胸导联ST段抬高。急性心肌炎(右胸导联)、原发性肥厚性心肌病(胸前导联)、肺原性疾患(右胸导联和下壁)的ST段抬高,偶见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的终末R波酷似ST段抬高。在具体判断ST段抬高的病理意义时,尚需排除心电图描记基线不稳定及电极接触不良所致的人工伪差。 此型心电图表现最容易与急性心包炎和早期复极综合征混淆,应特别注意鉴别 二、弓背形ST段抬高 (一)心电图表现特性 弓背形ST段抬高是AMI早期常见的一种类型,系指ST段上凸升高形似弓背形(图1-B),抬高的ST段下行时又平滑移行于T波,两者无明确界限,构成一条凸起在基线以上的弓状曲线故又称为单向曲线(monophasic curve)。 (二)判断误区 此型ST段改变易误判为变异型心绞痛时的暂时性ST抬高、室壁活动障碍时的持续性ST 抬高及偶见高血钾时右胸导联ST段弓背形抬高等。 1.变异性心绞痛(prinzmetals variant angina) 变异性心绞痛是心绞痛一种变异,可表现为ST段抬高酷似AMI。然而,ST段抬高持续时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