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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湘潭大学ACM新人训练计划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附件: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

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技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

华师[2013]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华师〔2013〕73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 (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1—

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 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和改革需求,需对各类科研业绩进行合理的评价与认定,以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以质量为导向,鼓励我校教师多出高水平的成果,提高我校科研的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包括科技类和社科类两大部分,科研业绩分为T、A、B三个级别。 第一部分科技类 一、科研业绩评价标准(见下表) —2—

二、学校科研业绩奖励范围 (一)学术论文类 —3—

1.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2.在《Nature》系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3.SCI收录且影响因子10.0以上(含)的原创性学术论文;影响因子8.0以上(含)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4.其他SCI收录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二)学术著作类 1.国际重要机构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2.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3.教育部统编高校教材。 (三)授权专利成果类 1.通过PCT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 2.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四)获奖成果类 1.国家科学技术奖。 2.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4.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5.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五)科研项目类 —4—

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 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专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获得国家软件登记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的奖励: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5万元;以湘潭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2万元;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6万元; 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被SCIE(SCI-expanded)、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

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 金; (三)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 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资助等级资助比例学业奖学金标准(元)特等20%10000 一等20%8000 二等20%5000 三等20%3000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1)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 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 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细则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

湘潭大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doc

湘潭大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单位信息工程学院姓名xx 申报职称副教授学科(专业) 通讯技术

湘潭大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续)

《湘潭大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部分 (一)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 (二)性别:男、女。 (三)出生年月: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 (四)参加工作时间:最早个人履历表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 (五)现从事专业:本人实际所从事的专业。 (六)现任专业技术职称:现专业技术职称名称。 (七)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获得时间:人事、教育部门发文确认任现专业技术职称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八)外语成绩: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等级和分数或免考,如综合英语A100分、免考等。 (九)计算机成绩: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或免考,如三个模块(模块名)、免考等。 (十)教师资格证获得时间:教师资格证的发证时间,如未获得教师资格证则填写“无”。 (十一)最高学历:已获得的最高学历。 (十二)最高学位:已获得的最高学位。 (十三)是否破格:是或否。 (十四)毕业学校及专业:已获得的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 (十五)毕业时间:最高学历或学位的发证时间。 (十六)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论。 (十七)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至今。 (十八)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全称。 (十九)所在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 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保证重点、调整结构,有序的开展各级各类学生学科竞赛,学校对学生学科竞赛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在《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14〕37号)的基础上,制定此补充规定。 一、学科竞赛分为A类重点赛事、B类重要赛事和C类一般赛事三个类别。 A类重点赛事:指教育部倡导主办或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及学校传统经典赛事。B类重要赛事:(1)省教育厅主办的赛事;(2)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过一次以上并有地域选拔赛且覆盖面宽的全国性重要赛事;(3)由国外国家级学术组织举办的重要赛事;(4)学校传统重要赛事。C类一般赛事:指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主办的一般性赛事。学科竞赛A类竞赛设置适当兼顾院系平衡,B类竞赛设置适当兼顾学科专业大类平衡。 学校每年控制参赛总数不超过100个赛事项目,其中A类和B类赛事每年各不超过25个项目,C类赛事每年不超过50个项目(具体赛事分类认定见附表: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分类认定一览表)。 二、各类赛事组织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或院系,组织赛事单位要在相关专业学生中进行广泛发动,尽量扩大校内赛事覆盖面,并认真组织校内选拔赛,每个类别的校内评审后,A类赛事规模推荐不超过50支队(人或作品)、B类赛事推荐不超过25支队(人或作品)、C类赛事推荐不超过10支队(人或作品)

参加地区或省级赛事。校内竞赛按照不超过5%、15%、25%的比例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生只颁发奖励证书。省级以上竞赛校内选拔赛的命题费、评审费、监考费、阅卷费,从院系相应竞赛业绩津贴中支出。未计算竞赛业绩津贴的学科竞赛校内赛事相关费用从教务处支出,单项赛事年支出总额不超过3000元。 每支队(每个人或每件作品)的参赛报名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由竞赛组织院系承担。 三、A类赛事参赛获奖按照《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放奖励,B类赛事按A类赛事对应级别的50%奖励,C类赛事按A类赛事对应级别的30%奖励。 列为A、B、C三类赛事项目的省级(地区)晋级赛奖励对应相应的A、B、C三类奖励。 四、每年10月底各院系上报第二年赛事计划,教务处在11月底以前审定立项项目。 五、学科竞赛仅针对本科生为主的赛事,研究生获奖不纳入我校学科竞赛资 助奖励范畴。

湘潭大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毕业要求 为提高化工学院的研究生科研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达到相应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必须是在其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或发明专利内容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一发明人)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第二发明人),且 二、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 1、对非硕博连读的学生,至少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 发表SCI/EI论文三篇,其中最多一篇国内一级刊物的EI; 发表2区论文1篇和3区论文1篇; ●发表1区论文1篇 ?发表化工顶级刊物(AIChE J, Ind. & Eng. Chem. Res., Chem. Eng. Sci., Chem. Eng. J)1篇。 (注:授权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但必须至少1篇SCI 论文) 2、对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 至少发表SCI论文2篇,其中必须有1篇化工顶级刊物(AIChE J, Ind. & Eng. Chem. Res., Chem. Eng. Sci., Chem. Eng. J),或1区刊物。 至少发表SCI二区论文2篇。 ●发表SCI三区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SCI二区论文1篇 (注:授权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

三、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1、对于学术型的学生,至少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 ①、发表CSCD核心或以上论文1篇;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视同CSCD核心刊物。 ②、公开发明专利1项; 2、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参照学校对专业学位学生发表论文的要求执行。 3、研究生发表1篇SCI三区以上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可申请提前毕业。 学术型、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没有发表论文或公开专利的,学位论文送2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两名评阅人中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即为论文评审不合格,不能参加此次的答辩,需延长至少半年才能再次申请答辩。 四、本规定自2014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湘潭大学化工学院 2014年6月26日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附件: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突出培养学生社会责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高考统一录取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标准、比例和金额 (一)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名额、金额及条件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二)学年综合奖学金 学年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对学生上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综合测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测评。 2. 学年综合奖学金共分甲、乙、丙等奖。甲、乙、丙等奖共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甲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3%,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三)单项奖学金 1.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用于奖励高考文化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具体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2.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凡就读我校哲学、历史学、中国共产党历史、思想政治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前30%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名列前31-50%者,给予当年学费半免的奖励。 3. 励志奖 励志奖用于奖励在逆境中乐观积极,奋发成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奖励覆盖面为参评学生人数的3%。

湘潭大学配套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湘大科发〔 2015〕 1 号

附件: 湘潭大学配套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学校对获得科研奖励的成果给予配套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配套奖励的科研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专利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等。 二、学校设立科研奖励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实施。 三、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学校按1:1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学校分别奖励40万元/项、20万元/项。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学校奖励20万元/项。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学校分别奖励20万元/项、10万元/项。 获得国家创新团队奖,学校奖励20万元/项。 对入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成果,学校奖励20万元/部。 四、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一、二等奖,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项、6万元/项;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

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项、6万元/项、3万元/项。 五、获得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湖南省政府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8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项。 入选《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成果,学校奖励1万元/部。 六、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湖南省“五个一工程”奖,学校分别按省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标准予以奖励。 七、美术作品在中国美协和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获金、银、铜奖,学校分别奖励8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项;优秀奖,学校奖励1万元/项。 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文化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展、世界包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获金、银、铜奖,学校分别奖励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 八、对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教育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科奖,或学术界高度认可的其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门奖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奖励额度的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九、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奖励成果,均指“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人员(含外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第一完成人。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共同获得的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的适用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章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核发放等工作;学院负责拟定助学金发放名单、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按月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停发助学金: (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或延期毕业; (二)个人档案调离学校; (三)无故欠缴学费;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不享受助学金;研究生正常学制内最后一学年调出档案的,不改变助学金的发放,攻读期间其他任何时候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是一所教学研究型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坐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湘潭大学是在党和国家领导核心的亲切关怀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学校创办于1958 年,同年9 月10 日,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校名,并嘱“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在邓小平、李先念等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下,1978 年国务院批准湘潭大学为全国重点大学。1998 年,江泽民同志亲笔为学校建校四十周年题词:“办好湘潭大学,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作出新贡献”。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2005 年12 月17 日,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共同重点建设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现有20个学院、教学部,71 个本科专业,16 个硕士一级学科,115 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和4 个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17 个博士学位授予点,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等60 多个科研机构,2个国家重点学科,13 个省级“十一.五”重点学科;学校学科覆盖9 大门类,并形成了一批特色比较突出、优势比较明显的学科专业群体,中国哲学、诉讼法学、政治经济学、比较文学、行政管理、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计算数学、凝聚态物理、流变力学、化学工程等一批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流变力学、消费经济学还首创于我校,并从这里走向全国。 湘潭大学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设施齐备,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良。现有跨校院士 3 人,教职工2356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00 多人,39 人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首批特聘教授岗位7 个(居省属高校首位)。学校占地面积2506 亩,建筑面积80 万多平方米;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21544人、全日制研究生3337人、在职研究生891人、成人本、专科学生4717人、留学生22人、另有独立二级学院(兴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271人;图书馆藏书232 万册,中外期刊 1 万余种;学生公寓的规模、管理达全国一流水平。 湘潭大学积极实施争高级别项目、出高水平成果、获高层次奖励的“三高”科技振兴战略,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成效显著。“八五”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7000 多篇,出版专著1600 多部,300 多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近年来,又承担大批国家规划项目、“ 863 ”、“ 973 ”高科技项目、攀登计划项目以及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湘潭大学学报》(分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为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以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为依托创办的《消费经济》、《中国韵文学刊》、《湘江法律评论》、《曾国藩学刊》、《湘学》等刊物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 秉承“博学笃行、盛德日新”的校训,湘潭大学始终注重人才培养质量,教育教学质量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来,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CCTV ”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青年创业计划竞赛、数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全国性比赛,获国家级奖励100 多项。在2005 年“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湘潭大学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各一项。 湘潭大学毕业生以基础好、素质高、能力强并富有艰苦创业、开拓精神而深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好评,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 以上。学生考研蔚然成风,不少学院、班级学生考研录取率达45% 以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欧进萍,首届“冯康科学计算奖”获得者、1995 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科学家、1998 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袁亚湘,首届“冯康科学计算奖”获得者、世界知名数学家、美国宾州大学计算中心主任许进超,获得1996 年度世界100 位应用科学领域突出贡献奖的许小曙以及著名电视策划人王鲁湘等,都是湘潭大学的校友。

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湘大研发[2006]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优化教风、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及我校组织的有关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等。国家级或省级考试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校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负责单位通报的情况,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研究生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相关学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研究生考试工作。 第五条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相关学院自行安排考试。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同意,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试十天前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每个考场根据考生人数安排监考老师若干名,其中一名为主监考员。监考员应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如实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并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七条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课程考试应采取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课程的考试方式,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如需变更专业选修课和任选课的考核方式,需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书面报学院审批;变更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需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八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研究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学院审查。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一周前分别将参加考试、缓考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研究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定,并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需在考试一周前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经批准同意缓考的研究生一般应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堂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按规定重修,并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堂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应按规定重修。未按有关规定注册或未办理选课手续以及未经批准而修读该课程者不得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不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命题与制卷 第十五条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题意准确,文字通顺,图表清晰,难易适当,题量适中。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 办法

附件: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创造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创造。本办法所称的创造创造是指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创造,职务创造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创造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创造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创造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创造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经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非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创造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务成果创造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湘潭大学中小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中小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凡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和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中一般仪器设备指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下的专、通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一级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调拨、调剂、报废等日常管理

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 (二)设备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二级归口管理。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报废技术鉴定、效益评估等工作。 (三)学院(系、部、中心)等使用单位为全校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部门。由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涉密仪器设备、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章购置论证 第五条在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学院(系、部、中心)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 第六条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部门执行。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向各单位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关于湘潭大学第八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和

关于湘潭大学第八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和 已立项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学校决定组织申报湘潭大学第八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对已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项目申报、评审、结题等按《湘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13〕6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与经费支持 (一)申报要求 1.教学改革研究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对我校教育教学各环节以及教育教学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实践。第八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题是如何培养创新型人才,围绕这个主题,学校确定了本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附件1)。 2. 第八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一般项目和专项项目,一般项目包括改革实践类和综合研究类等两类,专项项目均为改革实践类项目。 3. 一般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具体指标分配情况见《湘潭大学第八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标分配表》(附件2)。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改革的实效性,各学院(系、教学部)一般项目分配名额中须有1/2以上为改革实践类项目。改革实践类项目重在实践探索,主要围绕如何培养创新型人才,在理论课程或实验实践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组织形式、教学内容与考核方式等领域进行改革探索,应有一个完整的改革实践试点周期作为支撑。学校组织评审专家深入课堂或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与评估,以是否开展了改革实践和改革实践的实际效果作为实践类项目中期检查和结

题验收的主要参考依据。非教学单位改革实践类项目应紧密围绕教学管理本职工作组织开展改革实践。综合研究类项目主持人至少要在CSSCI、CSCD或教育类核心刊物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论文必须且只能注明该教学改革资助项目。 各学院(系、教学部)要积极引导和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申报教学改革项目,一般项目由各学院(系、教学部)组织评审,并在限额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学校对各学院(系、教学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对学院推荐的不符合学校要求或不具有教学改革价值的项目予以淘汰,且不予增补。 非教学单位申报的一般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非教学单位限额指标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4. 专项项目均为改革实践类项目,面向特定对象实行不限额申报,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其中,立项指南所列专项项目选题1面向教育部实施工程认证的相关专业(其中信息工程学院、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等工科学院必须研究遴选1个专业2014年申请开展专业认证);专项项目选题2面向基础学科专业拔尖人才培养实验班,择优资助1-3项;专项项目选题3面向教学名师、教学奉献奖获得者、省级青年教师教学能手、省级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校级教学优秀教师、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专项项目选题1以教育部受理申报专业的工程认证申请为中期检查合格,通过工程认证为结题验收合格;选题2以制定了相关实验班开设方案和规章制度并实质性开班为中期检查合格,完成一轮人才培养且取得成效为结题验收合格;选题3实施周期2年,要求公布项目负责人实际授课课堂供广大教师学习观摩,并面向青年老师开展4次示范课教学(每学期1次)。 5.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项目,承担了湘潭大学或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尚未结题(包括本次申报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本次不得申报一般项目,请各单位在推荐时认真审核,否则,项目取消后不予增补。

湘潭大学教师岗位首次聘用实施方案

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岗位首次聘期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湘潭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副教授岗位聘期考核条件 (一)基本要求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 2、积极承担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教学效果好,人才培养质量高。 3、在学科建设中起重要作用,承担着发展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的重要工作,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4、在科学(教改)研究中起重要作用,积极组织申报科研、教改项目,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5、聘期内无教学事故。 (二)教学工作量要求 区分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设置不同的考核条件。 1、教学为主型副教授,聘期内每年主讲两门以上课程,为研究生或普通本科学生(含兴湘学院、双学位)实际课堂授课时数达到年均320学时以上。 2、教学科研型副教授,每年为普通本科学生(含兴湘学院、双学位)主讲两门以上课程。 3、科研为主型副教授,每年为普通本科学生(含兴湘学院、双学位)主讲一门以上课程,同时为至少本科生或研究生开展学术讲座1次。 4、“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要求按照《湘潭大学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学科研业绩要求 区分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设置不同的考核条件。 1、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岗位 副教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聘期内教学业绩应满足附表1中不同类别的条件3项,其中打星号(*)条件1项。 副教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聘期内教学业绩应满足附表1中不同类别的条件2项,其中打星号(*)条件1项。 副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聘期内教学业绩应满足附表1中不同类

湘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湘大学发〔2014〕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两类,其中荣誉称号分为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十佳大学生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大学生; 2.共青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十佳学生社团干部、十佳学生干部; 3.其它个人荣誉。 (二)集体荣誉称号 1.文明寝室、示范寝室、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

2.团支部工作特色奖、共青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十佳学生社团、百佳团支部; 3.其它集体荣誉。 第四条个人荣誉评选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阳光健康、积极向上,在学生中起到表率模范作用。 第五条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二)团员意识强,乐于助人,积极完成团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大型学生活动,表现突出或获得校、院(系)表扬。 第七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从学年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产生,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课程竞赛或学科竞赛,并取得校级以上奖励; (二)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取得良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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