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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研究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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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当前,随着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主体不作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这种权利的救济是通过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行政诉讼来解决,在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分歧和模糊。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无疑是行政审判的重大发展,对于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促进廉政建设,以及更加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法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只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而且行政实体法关于不同的行政主体具有哪些法定职责,以及如何界定履行与否,大多规定不明确。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受理和审理的困惑也随之增长。

所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不作为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进行深入研究就成为必要。

笔者在这里根据行政法学的发展及行政审判工作的实践,就不作为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发表粗浅的见解,以供商榷。

不作为行政行为涵义的界定不作为行政行为是相对于作为行政行为而言的,是根据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对于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学术界观点趋于统一,这里不必赘述。

而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涵义的界定却多有争议,通过归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①;二是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②;三是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③。

上述三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特征,即肯定了不作为行政行为是特定主体在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前提下而不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违法的。

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存在欠妥之处。

第一种观点只强调了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未作履行即视为行政不作为,未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可抗力的发生,这对于行政主体的要求过于苛刻,有失公平。

赵健律师《简述征地拆迁中行政行为可诉性》

赵健律师《简述征地拆迁中行政行为可诉性》 在偌大的中国,拆迁烽火处处起,随之点燃了沉寂了几千年的“民告官”之风潮。由于历史中无法抹去的“天朝子民”行为心理,“民告官”至今仍未从“敏感”的边界里彻底得到解禁,但也因此被人们多多少少地认为是一件快意恩仇事儿。 不可不察,“民告官”实为公民权面对公权力扩张甚至越界时退无可退的反弹、对抗。今时今日,行政诉讼法已然为“民告官”铺就了道路。不过,完善的立法非能一蹴而就,而即使相对完善的立法,在程序机制乃至于整个社会体质处于发展中状态的情况下也会遇到“抗令不遵”的窘境。因此,21世纪早期的国人们走上民告官之路时,仍然是逆水行舟。古语有云,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行政诉讼的先天劣势,使得人们势必注重诉的方法论,否则将被大风大浪迎头拍下。 在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中,人们应当掌握的诉讼方法论的第一篇章即为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诉、哪些行政行为不可以诉。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一般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文表明,我国行政诉讼法允许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式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 (一)法律对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内容提要: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权力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效用,因而笔者从这种目的性价值入手,阐述了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涵义和存在的意义。并通过对该效力与其他效力区别的剖析,证明了构成要件效力所起到的独特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更是必须的,因此保证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就必须有被适用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当然适用的意义并不在于适用本身,而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法院合法有效的行使权力,进而推动整个行政法治的形成,从而证实构成要件效力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权力分配,拘束效力 进入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的中国,已经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而这种体制的转型迫切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健全的行政功能为保障。要推动这种合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就必须要强调行政行为效力的统一性,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然而目前我国行政领域对这种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就缺乏统一性认识,不仅是行政机关内部还包括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无法对有效行政行为之结果予以普遍认同,从而造成“一事多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定论”的混乱局面,对相对人不仅无法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且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致于不能起到很好的管理、保障的作用,降低了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行为的威慑力。所以为了保持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实施之行政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普遍拘束力。相反,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明确了解行政行为的指涉内容和执行方式的前提下,才能很好的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为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包含一定合法、稳定的效力因素,以促进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所以解决这种管理与被管理、适用与被适用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的了解和运用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 一、构成要件效力概述 就学术讨论而言,中国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范畴,实务和立法上也无相对应之名词。这一术语主要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Tatbestandswirkung),因行具体政行为既经有权机关颁布后,不仅处分对象、本机关、甚至其他机关,皆应受到该行为内容的拘束。例如:如果甲通过行政行为入籍,任何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应将甲看作德国公民,即使它们怀疑移民的合法性。①因为行为的内容即是一个“规范”的事项,故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亦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确切来说所谓构成要件效力是指一个生

2012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答案

全国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B) A.国家 B.行政机关 C.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 D.公务员 2.下列属于行政命令的是(B ) A.拘留决定 B.禁止携带危险品上车 C.行政调解裁决书 D.颁发执照 3.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属于(B ) A.行政处分 B.行政裁决 C.行政仲裁 D.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D ) A.15日内 B.30日内 C.三个月内 D.一年内 5.在我国行政复议中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但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参照”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6.对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责任属于(A )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7.关于行政程序法表述正确的是(A ) A.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法 B.行政程序法是内部行政法 C.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D.违反行政程序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8.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途径是(B ) A.向审计机关申请 B.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C.提起行政复议 D.提起行政诉讼 9.公务员遇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处理行为必须实行回避,是一种(A ) A.职务回避 B.地域回避 C.身份回避 D.岗位回避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 D) A.10日内 B.15日内 C.30日内 D.60日内 11.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B ) A.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C.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原则 D.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原则 12.下列关于行政补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行政管理--员工行为规范

行政管理--员工行为规范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精神面貌,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 1.2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管理与组织 2.1 本规范由行政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和监督执行。 2.2 各部门经理有对本部门员工行为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3 基本规定 3.1 仪表 3.1.1 仪表应端正、整洁。 3.1.2 头发要保持清洁,梳理整齐,请不要留怪异发型和怪颜色。 3.1.3 男员工请不要留长指甲,发不过耳,不留胡须。 3.1.4 女员工上班提倡画淡妆,要体现清洁健康的形象,饰物的佩带应得当,不得浓妆艳抹,不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3.1.5 衬衫领口、袖口要清洁。 3.1.6 出席重要场合要符合着装要求,大方文雅得体。 3.1.7 上班前不得喝酒或吃有异味的食物,口腔保持清洁。 3.2 着装 3.2.1 员工在周一至周四的工作时间内请着正装,建议为: 3.2.1.1 男士 3.2.1.1.1 西装:深色(深蓝、藏青、灰、铁灰)西服套装,以不易起皱的面料为最佳。

3.2.1.1.2 衬衫:单色长袖衬衫。 3.2.1.1.3 领带:以单色或带有小巧的几何或条纹图案为最佳。 3.2.1.1.4 皮鞋:以黑色、深色的皮鞋为最佳。 3.2.1.1.5 袜子:颜色应以深色、单色为宜,最好是黑色。质地以纯棉、纯毛为宜。避免穿与西装对比鲜明的白色袜子。 3.2.1.1 女士 3.2.1.2.1 职业套装:以黑色、灰色、暗红色或藏青色为最佳。 3.2.1.2.2 袜子:穿西服套裙必须穿长袜,以中性颜色为主。 3.2.1.2.3 皮鞋:着职业套装或西服套裙必须配相应的皮鞋。 3.2.2 夏季男士可不用穿西装外套,可只穿款式简单的长或短袖衬衫,以单色为主;不用佩带领带(若有接待任务、正式会议等必须着正装、佩带领带);应穿长西裤结皮带,款式、颜色庄重得体,建议以黑、深/浅灰、深蓝、棕色等深色或中性色为主。 3.2.3 夏季女士着装应以庄重、大方、得体的职业套装为主;可穿衬衫、、短袖衬衫、针织开衫或裙子;有领有袖的连衣裙配长袜;如穿无袖连衣裙,应外套长袖或短袖的上衣。 3.2.4 如果没有接待任务、正式会议等,每周五工作时间可着便装;要求为:3.2. 4.1 男士:建议上衣为带领的T恤衫或休闲外套,不要透明或上面有字;下衣为单色休闲长裤;鞋为便装皮鞋,运动鞋. 3.2. 4.1 女士:建议上衣为带领的T恤衫或休闲外套,不要透明或上面有字;下装为单色休闲长裤/裙、;鞋为便装鞋、运动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行为

第三章行政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 A.确定力B.单方性 C.拘束力D.执行力 2.以下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吊销营业执照 B.征税 C.制定规章 D.发布天气预报 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A.确定力B.拘束力 C.公定力D.执行力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向相对方索贿情形下颁发的许可证行为,应属于:() A.无效 B.废止 C.撤销 D.有效 5.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A.行政立法行为 B.行政司法行为 C.行政执法行为 D.依职权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依职权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一定义务,应属() A.单方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特征是:() 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 C.效力先定性D.双方意志性 E.强制性 2、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地应具有() A.确定力B.拘束力 C.强制力D.公定力 E.执行力

3、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哪些机关可以撤销() A.人民法院 B.国务院 C.人民检察院D.上级行政机关 E.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4、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适当 C.程序合法 D.在职权范围内 E.行为对象合法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 D.应请求行政行为 6、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行为属于() A.具体行政行为 B.依职权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 D.可诉性行政行为 三、判断题: 1、行政主体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必定是合法行为。() 3、单方意志性的特点不同程度地表现在所有行政行为中。()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必定是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6、行政行为的废止不具有溯及力。()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简述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3、简述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五、论述题 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六、案例分析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是两类不同的行政行为 原告:王某被告:某海关某市外经贸局 某市外经贸局干部王某随市经贸代表团到国外进行考察,并在考察途中先后购买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 论文摘要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公定性,不仅为社会公众认可,也一直为行政法学界所认可,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步加强,人们开始向这种公定性效力提出了质疑,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我国的行政法对此也作出了“可撤销和无效”的规定,但内容简单、操作困难。本文对我国法律关于行政效力内容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建议:建立我国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可撤销、无效规则,并对不同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阐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影响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大陆行政法学家都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论其是否合法,皆产生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方应首先尊重与服从,若认为该决定或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诉请事后的救济途径以求矫正(即行政行为效力的公定性)”。因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具有权威性,故通过法律来确认行政行为这种效力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44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就是对此原理的必要反映。但对此种效力规定,也有一些疑问。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这里如何理解一经作出,是仅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还是指行政机关不仅作出决定,并且将决定通知到相对人?它和行政行为成立有什么关系? 2、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有法律约束力。是不是说所有的行为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如果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还要先假定它是对的,明明可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却非要等它造成危害以后再去补救。这实际上是一种“官本位”思想,是与依法治国的精神相悖的。 所以,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不能因为它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就可以让步到“一经作出,皆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要根据不同情况,把行政行为分为不同效力的行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等几种情形。这样会更符合立法的本意,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阐述并不落后。但目前基本上停留在理论阶段,对实践指导还很不够,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称之为有关行政行为理论的法律化,但它只是从司法审查角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一个合法性评价的标准,适用并不广泛。虽然我国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规定在一定上折射出了“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但其实际运用范围非常有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第二款首次明确法院可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这似乎为无效理论转化为普遍的制度实践提供了起码的可能性。但其内容简单,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我们分析一下该解释中被确认为“违法或无效判决”的三种情况。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 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被认定无效已经很难了,“我没有行为,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无效呢?”这无疑又为行政机关的一些人难以理解,更何况行政不作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不成熟。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违法行为既可能被确认为违法,又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应如何区分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这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授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赋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 授益型;非强制性;裁量性;作为性;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性 二、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 (参见信赖保护原则) 三、行政给付 (一)概念 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者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年老、疾病、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原则 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平等原则;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合理比例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四、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守法纪的行政

相对人,依法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 (一)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除外)(二)与行政确认的关系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区别:①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②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

行政人事部行为准则

行政人事部行为准则

行政人事部行为守则(草案) 总则 为建立井然有序、和谐舒适的办公环境,严格办公纪律和规范员工行为,统一规范员工日常工作行为和商务礼仪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展现企业形象,并从内部细节开始打造品牌形象和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倡导的行为 一、遵纪守法 1、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员工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及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并坚决抵制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的各项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同时也欢迎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廉洁自律 1、尊重公司赋予的职权,不利用职务之便作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2、希望每一位员工都能捍卫道德底线,不因物质欲望而迷失自我。 3、公司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贪污受贿及行贿行为。 三、信息安全

1、保守公司商业机密是每位员工的职业道德,要求对所掌握的有关公司信息、资料和成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2、专注岗位工作,对于职权外的机密,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四、客观公正 1、实事求是为员工行为准则,凡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2、对所有上报数据或资料不做假、不捏造。 3、薪酬属于个人隐私,不得私下询问、议论,掌握此信息的员工,不得随意泄露。 4、公司秉承公平公正氛围,坚持举贤避亲人事原则,不建议录用亲朋到自己所管辖部门。 第二章、仪容仪表 1、办公着装要求 1.1、办公室着装要稳重、大方,不得着奇装异服,男员工不得着短裤(包括西装短裤)、背心或者赤膊进入工作、办公区域;女员工不得穿着超短裙(即裙摆于膝盖上方10公分)、吊带衣裙上班。 1.2、女员工着单皮鞋,应着丝袜,袜子不得有破洞;男员工穿黑色、深蓝色或深灰色的袜子。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3章 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第13章具体行政行为 一、概念题 1.具体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2.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③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3.裁量行政行为(武大2009年研) 答: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4.具体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答: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②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6.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答: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简答题

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参考文本

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司法现状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的问题一直是行政司法实 践争论的焦点之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基本分为两类观点, 一类认为该认定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对此提起行政诉 讼;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 征不可经由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审查。两类观点中,以支 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的观点居多。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的主要理由是:1.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系公安消防 机构,作出认定行为系其法定职责,是作为行政主体运 用、行使法定职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火灾事故责任

认定带有不可磨灭的公权力属性。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火灾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而作出,因此,系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3.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对某一特定的火灾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一次适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针对特定火灾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事故这一特定的事项所作的一种确认,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因此,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4.不能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视作一种证据或是鉴定结论而否定该行为的可诉性,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鉴定结论存在着作出主体不同、法律适用不同、救济方式不同等多种差异。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的主要观点是: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系不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只能待公安机关最终作出处理后,相对人对于最后的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确立标准与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确立标准与范围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内部行政行为诉讼问题探析 【序言第一章】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内涵解析与立法现状 【第二章】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章】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确立标准与范围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可诉内部行政行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确立标准与范围 研究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核心问题是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因为研究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目的是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最终达到保护内部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目的,而内部行政行为内容的复杂性与广泛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将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因而研究内部行政行为可诉的标准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另外在确立的标准下再辅以几种特殊的可诉内部行政行为研究能够使得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研究更加全面。 (一)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确立的标准 宏观与微观的界分本身源于经济学,主要解决的是在经济领域,宏观理论主要是站在一定的高度所形成的适用于一切经济现象的理论,主要运用于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相反微观理论侧重于解决实际的问题,主要运用于具体情形中的分析和判断。而在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确立标准中也存在着微观标准与宏观标准的界分,宏观标

准主要适用于行政立法中,应秉持着怎样的理念与原则将哪些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微观标准更多的体现在司法的过程中,指引着法院判断哪些内部行政行为是可以进行诉讼的。两种标准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时段以不同的方式取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1. 宏观标准--司法权有干涉行政权的必要性 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宏观标准,应为司法权确实有干涉行政权的必要性,更深层次的体现是一国的国家法律制度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应当如何合理的配置,而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的直接体现则为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法律条文的制定是由立法机关来完成了,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归根结底的是要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而在一国的国家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均应秉承着法治和人权的理念,要求一切的权力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存在,也要求一切的制度均应从保护人权出发,立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宏观标准解决的是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哪些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形成的是一种公民事前可以感知、可以用来衡量和评价的哪些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诸法院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本身在体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过程中,也体现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并为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过程中,应保持行政权的独立性与效率性,要保证行政机关能够高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完成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的行为;也应保持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必要性决定了司法审查存在的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目录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在辅导考生备考司法考试过程中,许多考生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根据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强制执行要在相对人的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可否认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在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无此权限的则要等到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申请执行”? 以上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由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混淆,所以应分别把握。就行政复议程序而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除特定情况外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规则。这里是就行政主体自行执行而言的,若涉及行政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则依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性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行政行为的多样化——从强制性行政行为到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行政行为的多样化——从强制性行政行 为到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我国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从属性、主动性等特征,并认定强制性为一般行政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这一似乎天经地义的诠释,现已因无法回应实践的挑战尤其是公共合作行政的发展而愈发陷入窘境。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和公民社会的逐步成长,公共行政的多样性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也越来越多地采用带有契约、指导、协商、鼓励、帮助等具有私法性质的非强制性手段来服务公众、管理社会。有目共睹的事实是: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资助、行政信息服务在世界各国的行政中得到广泛应用,并颇受青睐。我们继续置这一类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于行政法学范式之外已与实践的发展相脱节,行政法学研究应尽快把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其研究视野。(一)问题的提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确立公共合作行政理念认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资助、行政信息服务等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我们认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虽不具有强制性,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行政行为的性质。因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这些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基本要件: 首先,这些行为围绕并旨在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如:为消除盲目生产经营或消费开展行政指导;基于完成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订立行

政合同;旨在定纷止争而进行行政调解;意欲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颁发行政奖励;为消除社会贫困实施行政资助;为提高行政管理民主化程度、保障公民权利、防止行政腐败,而公布行政信息资讯、提供行政信息服务等。 其次,这些行为以相应的行政职权为背景和基础。行政指导的发出;签订行政合同的动议;行政奖励范围标准的确立、审查批准以及奖励颁发;行政调解的主持;行政资助的提供;及以官方名义发布信息的资格等无不以行政主体享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为前提条件。 第三,这些行为在主体间成立的法律关系与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同构化,可以而且必须纳入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具体体现为,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因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两者仍分别处于管理者和管理对象的身份、地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依旧不完全对等,行政相对方依然没有摆脱其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弱势地位,需要得到处于弱势地位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该得到的照顾。具体体现在,行政相对方只能永远属于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资助、行政信息服务的受领者。至于行政合同行为与民事合同行为相比较,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后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配置几乎完全对等,这是前者所明显无法达到,也是不应达到的。因此,行政行为理论完全可以包容这些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第四,基于通常只有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这些行为的事后救济,多数亦须通过行政诉讼渠道,从另

关于公司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002]

关于公司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讨论稿)为了树立公司统一、规范的企业员工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强化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公司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整顿厂容厂貌,展现企业风采”的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所有员工着装要求 1、所有员工上班时间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2、上班时间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员工要爱护、妥善保管好工作服,工作服须干净整洁、勤洗勤换,无污垢、汗渍及异味;。4、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证,并佩戴在胸前适当位置。 5、上班时间严禁穿拖鞋和拖鞋式凉鞋进入生产现场。二、男员工着装要求 1、头发梳理整齐、大方,男员工不能染头发,头发前不过眉,旁不过耳,后不盖衣领,不得剔光头,不得戴耳钉。 2、工作时间不得光膀子、穿背心及大短裤。三、女员工着装要求1、工作时间着装以保守为宜。 2、头发梳理整齐,发型(包括发式、颜色)不得太夸张,提倡化淡妆,金银首饰或其它饰物应佩戴得当。 3、上班忌穿紧身、暴露服装,如短裤、低胸衫、背心、超短裙、紧身裤,更

不可着奇装异服。 4、生产线上蓄长发(过肩)女性员工,为了保证安全工作时应将头发盘起。5、尽量避免用过浓的香水。四、处罚措施 1、以上规定,员工如有违反,第1次罚款10元,第二次记30元,第三次50元,以此类推,所有处理结果均在公告栏内全厂公示。注:如果一个月内累 计违反超过3次以上者,其本人当月考核工资为0。 2、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5人次或该部门(班组)员工总数20%的,该部门(班组)负责人罚款50元1次。 3、如(职、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以上规定,未遵守本规定者,按处罚措施第1条处理。五、劳动纪律(1)上班时间严禁带早餐到办公室吃,如有违者罚款20元。(2)上班时间睡觉、玩游戏、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发现一次,罚款20元。(3)上班吃零食、喧哗打闹、串岗闲聊的,违者一次罚款10元。(4)办公区内严禁吸烟,如有需要必须在办公室以外或指定抽烟区域,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5)不得酒后上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应酬公司客人的除外)六、考勤管理(1)所有人员按公司所执行冬季作息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12:30:-17:00)上下班(财务部特

规划认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规划认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其中,《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决定无疑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但问题是,早在1997年,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国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002年,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国发…2002?17号文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领域就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至此,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大阔步的拉开了序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其他地方政府适时的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其中,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主要集中在违法建设的查处上,各地陆续成立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城乡规划部门与城管执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行为。 提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排除,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 (2)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不服国家行为而起诉。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理解为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但从行政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应包括行政行为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性之前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的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现在两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即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义务而又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公司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公司未来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准则。第一条目的制定员工行为准则旨在用共同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服务理念统一员工思想,规范员工行为,对内建立高效务实、团结协作的工作机制,营造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对外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第二条本行为准则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地和社会交往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工作纪律及言行标准。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企业聘用的劳务人员)。第四条员工总体要求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尊重他人、团结协作、务实高效、持续学习、保持清洁、美化环境、忠于企业、严守秘密第五条员工行为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公司处理与用户、股东和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处理公司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对公司、对用户均负有诚信的义务,不得从事欺骗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公平原则公司禁止员工通过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谋取不当商业利益,对客户应公平对待,不得操纵、隐瞒或者滥用其因职务之便而获悉的专门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禁止通过某些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其他不公平交易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三、利益冲突原则“利益冲突”是指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或者个人

利益与个人在公司中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要求公司员工行为符合以下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冲突一旦形成,应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第二章细则第六条仪容、仪表一、倡导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保持仪容、仪表的整洁、端庄,乐观开朗,言行得体。 二、要求上班期间按要求着装;出席特殊会议及在重要公务活动中,按通知统一着装;工作期间统一佩戴公司标识牌。 三、禁止工作期间穿圆领短袖衫、短裤、拖鞋;女员工浓妆艳抹;男员工留长发、蓄长须。第七条交往、礼仪一、倡导简单、融洽、健康的人际关系和相互间的良好沟通;同事之间称谓要庄重,礼貌。一般称谓:姓名、职务或职称。上下级之间坦诚交流,部门之间友好合作,同事之间和谐相处,彼此尊重,相互勉励,以诚相待; 提倡宽容、亲和、谦让、讲普通话。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和集体活动。二、要求维护公司声誉,不说有损公司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使用文明语言,说话和气,友善,公众场合谈话声音尽量放低,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在接待工作中,热情周到,有礼有节;在对外进行交往时,礼貌平等、坦诚守信,展示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礼貌接听电话和接待来宾,使用“您好”“请稍等“谢谢”“再见”等礼貌用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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