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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租房管理办法(标准化)

员工租房管理办法(标准化)
员工租房管理办法(标准化)

员工租房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租房相关工作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公司从指定院校招聘的应届毕业生正式员工(不包括实习、兼职的员工)。

2.2 家不在丹东市内(东港、凤城、宽甸等外围县市不属丹东市内)、无法解决住

宿问题的员工。

2.3 员工是否符合条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在该员工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时审核确

认。

3管理部门及职责

3.1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条件员工寻找合适房源,并办理承租、退租事宜。

3.2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租房补助管理工作。符合条件员工第一年由公司提供

住宿,工作满一年后,需自行租房的,公司按照《员工租房补助管理办法》为员工提供租房补助。

4租房标准

4.1公司提供的住房至少拥有床、水、电等生活必需设施,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

求。

4.2按照丹东市目前房租水平,暂定小两室租房标准600元,三室租房标准1000

元,房租允许在100元范围内浮动。

4.3一般住宿标准为2人/间,公司可根据房屋的面积大小对入住人数进行适当调整。

4.4公司只承担房屋租金和基本设施(床)采购费;水、电、煤气、宽带等费用由

入住员工承担。

5租房流程

5.1承租流程

5.1.1公司于每年5月末启动该项工作。5月31日前,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方向

提供《住宿员工信息表》(附件1),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符合条件员工名单,

确认租房数量、房型。

5.1.2 通过尽可能多的途径寻找、筛选出合适的房源后,公司派工作人员看房,

协商租金,根据具体需求签订为期3、6或12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

5.1.3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填写《房屋情况登记核对表》(附件2),公司、

出租方、入住员工签字确认。

5.2退租流程

5.2.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须自行租房,员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综合办公室在到期

前两周对房间进行检查办理退租手续。

5.2.2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原则上不予调换宿舍,无需办理退租事宜;若员工因

离职不再住宿,由公司对宿舍进行协调、安排或办理退租事宜。

5.2.3退租前,公司根据《房屋情况登记核对表》中的记录,对房屋内物品进行

检查,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入住员工按价赔偿,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煤

气、宽带及其他协商由承租方缴纳的费用由入住员工结算;未结清各项费用或

未对损坏、丢失物品进行赔偿的,公司不予发放租房补助或办理离职手续,被

出租方扣留的租房押金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6租房费用管理规定

6.1公司负担的租房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含押金)和床铺采购费用两部分。

6.2公司租房费用申请流程如下:

6.2.1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租赁合同及承租房屋基本设施配备情况,通过《签署

单》(附件3)申请房屋租金(含押金)、床铺采购费,报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

审批;

6.2.3公司财务按照《签署单》进行资金拨付。

6.2.4若因人员变动等因素,导致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或超出申请费用,需在原申

请《签署单》背面说明情况,报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确认并执行

费用结算或拨付。

6.2.5房屋押金在退租后可退还,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押金不能收回时,需

在原申请《签署单》背面说明情况,报综合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理。

7租住房管理规定

7.1入住员工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决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

违禁及易燃物品;使用水、电、煤气应随手关闭,出门前必须认真检查,杜绝任何理由造成的跑、冒、滴、漏和随意浪费。人为因素导致水、电、煤气及其他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使出租方、邻里及其他相关人员蒙受损失或受到不良影响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损坏人、丢失人无法确定,则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7.2入住员工应爱惜房屋内物品及设施。未经房东允许,不得私自对房屋及其内物

品、设施进行改造,人为因素导致损坏、丢失的,由入住员工按价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7.3入住员工应体现出良好的素质。注意保持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注意控制电视、

电脑、手机、收音机等音量,不得大声喧嚷,妨碍邻里休息。

7.4贵重物品应妥善存放,注意防盗,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5严禁留异性住宿。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住宿员工信息表》

附件2:《房屋情况登记核对表》

附件3:《签署单》

附件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丹东海欧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日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为保障本公司员工在外租房的安全、整洁、卫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场所,确保住宿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定本制度。 一、目的 为落实公司外地作业人员的住宿问题,规范公司外租住房者的住房标准,使公司 外租住房的入住井然有序,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是对公司外出人员住房规范的重要管理规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黑龙江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院所有员工。 三、管理细则 . 租赁流程 各办事处、工程安装分部成立或原租住房屋需重新租赁之前,各负责人必须提前3天填写《租房申请表》,提交人事行政部,表中必须明确填写: (1)租房或换房理由; (2)拟入住时间; (3)拟租房地点或区域; (4)住宿人员数量、行政级别,并附上人员名单列表; (5)拟租住面积,居住结构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6)在拟定租房地点或区域内的市场调查的租赁价格和与房主商讨后的拟定租赁价格,注明租赁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如:是否包水、电等。 (7)填表应简明扼要,并且需填写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一律退回申请。

《租房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人事行政部核实申请情况,确定最终的租赁方案,经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如核实过程中,发现与真实情况不符,一律退回。 未按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房屋祖灵手续的,公司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等一切后果由各区域负责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房屋内部管理需遵循以下规定: (1)房屋设施由所住部门区域所有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员工必须爱护和维护所租房屋内的所有公共财物,水电等设施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 (2)房间内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疏于管理或损坏丢失,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租住人员自行与房东协商解决; (3)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需重新租赁,需重新提报《租房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4)员工在租住期间,应禁止发生危机个人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自觉遵守所在社区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 (5)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注意防火防盗,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 为保障公司外地作业员工的住宿问题,租住房由员工自行寻找,但需遵循以下要求:(1)住房由员工以个人名义租住,原则上租住地应在甲方施工周边,租住费用由公司按租赁合同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2)由于拖欠水、电、煤气费用或员工在租住期间损坏房屋家具、家电等设施于房东发生矛盾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交还的,由租住员工自行协调解决;. 住宿员工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房东和公司人事行政部: (1)房屋建筑或附属设施繁盛损坏时;

2019年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闲置房屋的作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本行实际行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房屋租赁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房租租赁的管理工作。 3术语与定义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职责与权限 4.1 各支行负责管理本行房屋,上报本行闲置房屋的具体情况。 4.2 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房屋租赁方案、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收房租、审核房屋的损坏程度、维修、终止合同交接、资料归档。 4.3 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交纳租赁税和其他费用。 4.4 主管行领导负责权限内租赁方案的审批工作。 5 政策 集中收费、统一管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6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招租 8.1.1 闲置房屋上报 各支行及时把闲置的房屋占用情况向综合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 8.1.2 租赁方案 综合办公室根据支行上报的闲置房屋占用情况设计租赁方案,报主管行领导进行审批。 8.1.3 审批 主管行领导负责对综合办公室设计的租赁方案进行审批,并提出建议。 8.1.4 发布出租信息 租赁方案经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发布出租房屋信息。 8.2 签订合同 8.2.1 租房申请 综合办公室发布信息后,承租人按照自己需求申请租房。 8.2.2 审批 主管行领导负责对承租人的租房申请进行审批。 8.2.3 交房租 承租人与主管行领导达成协议后,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房租。 8.2.4 收房租 缴纳房租,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定期收缴。 8.2.5 交租赁税费 收取的费用按月全额上缴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统一交纳租赁税和其他费用。 8.2.6 签订合同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公租房管理规定

公租房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公司公租房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服从国家颁发的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二条公租房所有权属于甘肃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中检联公司行使管理权,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的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对公租房进行转租或改变公租房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否则公司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入住协议。 第四条员工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或违章搭建。 (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按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四)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一律交纳押金300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还公租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他人的; (四)利用租住公租房从事经营(“门面”)活动的;

(五)在公租房内酗酒、赌博者; (六)其他违规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七条退房规定 (一)凡是在公司租住公租房的员工,办理移交完所有的工作,包括公租房物业费、水电费等等; (二)若房间设施有损坏现象照价赔偿; (三)在移交手续上有总经理签字方可退房,不然押金不予退回。 第八条卫生情况 (一)公司每月方可检查公租房卫生一次,卫生不合格着限期整改; (二)两次整改不合格着公司全体通报批评一次。

出租房管理措施_出租房管理方法

出租房管理措施_出租房管理方法 城市中有各地来工作的人员,在工作的这段时间,要找一个落脚之处,找出租屋暂住,而租住的人多了,就要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安全。以下是学识网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出租房管理措施 1、合理利用资源,充足警力。“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才能从根本上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房屋一个流动的载体,在社区点多面广,容易失控,这就要求社区民警确实树立起“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 广建信息员,有意识地培养和壮大信息员队伍,确实做到为我所用,充分发挥基层公安工作的优势。一是充分发挥出租户主的作用。无论是楼房、平房、门店还是大院哪一种租赁形式,户主总是与承租户正面接触的第一人,要抓住房主,共担责任。将出租房主的电话及现住址或单位登记齐全,与房主签定治安责任书、并定期联系,和房主共同承担督促承租人及时进行登记办证和遵纪守法的相关教育责任,掌握承租人变更、房客个人及家庭主要情况。二是对物业管理比较规范的小区,充分发挥物管人员的作用。尤其是收水、电费,物管费的收费员、门岗的保安,利用其平常为业主服务的机会,协助发现房屋出租户;三是将房屋中介公司纳入管理,及时收集本社区的房屋出租信息。四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流动频繁,出租房屋换手率高的特点,充分发挥各门卫、小区楼幢长的作用,使之成为我们的“千里眼”、“顺风耳”。只有全方位地构筑了“触角深、来源广、

反映快”的信息员网络,才能提升出租房屋的动态管控水平。 2、做好机制创新,狠抓措施落实。 (一)全面调查摸底,确保底数清。一是通过入户调查,及时发现出租房屋的信息,并及时上门登记有关信息;二是依托暂住人口协管员做好社区内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三是在社区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发现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四是通过房屋中介,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内出租房屋的情况;五是依托警务平台发现掌握社区内出租房屋的情况。 (二)采取抓小放大,实行分层管理。由于出租房屋量大面广,靠管理几千户的一个社区民警往往会出现“管不胜管”的现象。为此,应对出租房屋实行分层管理,抓小放大,“放大”,即对出租房屋、租住人信息、人户一致的,一般管理,“抓小” 即对承租人中的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和嫌疑的人员,一律纳入高危人员管理,及时采集身份信息、指纹信息、人像照片;查清犯罪前科、工作和经济来源、交往密切人员、可疑物品和交往人员。 (三)关注高危人员,强化信息采集。如出租房屋中有 来自高危地区的人员,就确定该出租房屋中的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通过调查走访、公开清查、网上调查等,来核查居住人员身份、职业、经济情况、人员交往、出入规律、持有物品等基本情况,并安排隐蔽力量贴靠,秘密收集无法正面获取的情报信息。在抓获团伙成员后,及时查清其落脚点,入户清查落脚点的同住人员和物品,通过指纹、身份和物品比对,寻找破案的证据,用证据去求证犯罪,做到

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xx0917(颁布时间) xx0917(实施时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四章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转租 第六章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 * 合同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 *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员工租房补助管理办法

员工租房补助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管理,适当减轻员工住房生活困难,公司对在外租房的外地员工实行租房补助政策,为保证政策实施,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 公司正式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实习、兼职的员工); 2.2因住房原因导致上班交通不便而自行租房解决住宿问题的员工。3补助计发办法 3.1 租房补助标准 3.1.1 普通员工享受租房补助的标准为300元/月;主管级别的员工享受租房补助的标准为400元/月;经理及以上级别的员工享受租房补助的标准为500元/月。如房租低于补贴金额,则按照实际房租发放补贴; 3.2补助发放时间:补助按月与工资一同发放。 3.3 补助终止时间员工离职,租房补助自动终止,离职当月根据考勤天数折算补助。 4补助申领程序 4.1 首次申请租房补助:需填写《租房补助申请单》(附件1),后附租房协议复印件。 4.2 享受租房补助期间,员工因职位并更而租房补助变化的,应填写《租房补助标准变更申请单》(附件2)。 5其他

5.1 外派员工不享受租房补助,因工作原因回到公司后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5.2 员工若因任何原因停止租房,不再发生租房费用,应在一个月内向公司说明,停止领取租房补助,由于滞后多发放的补贴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5.3 租房补助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严禁员工对公司有欺瞒行为而冒领或多领租房补助,一经发现,经核实后公司将全额收回冒领或多领租房补助,情节严重者降职减薪或解除劳动合同。 5.4 各部门主管及负责人应实时了解本部门员工租房居住情况,协助公司做好租房居住员工的管理工作。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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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责 1.1 行政人事部 1.1.1 对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深圳办公区及宿舍):负责房屋租赁 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1.2对未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各分公司、办事处常驻办公区、 宿舍):负责监督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以及环境卫生。 1.1.3 汇总各分公司、办事处的租赁情况,每个月定期对租赁房屋做检视,视入住情况安 排退租或者续租。 1.2 营销中心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岗 1.2.1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2.2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 1.3 宿舍长(销售岗或服务岗) 1.3.1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3.2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环境卫生管理。 2.0房屋租赁类型 3.0房屋租赁申请 3.1房屋租赁申请原则: 3.1.1原则上本地招聘人员不承诺解决住宿; 3.1.2对于入住人员少或者承诺解决住宿人员较少的区域,确有保留办事处必要的,应考 虑租赁办公室而不是宿舍。 3.2行政人事部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2.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行政人事部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 表》(包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 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3.2.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2.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2.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 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3营销中心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3.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租赁人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表》(包 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管、总 监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3.3.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3.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3.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 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4押金与租金的支付 3.4.1押金支付额度:最多不超过2个月房租。 3.4.2租金支付频率:深圳房屋租金一律采用月付。异地房屋租金原则上月付或季付,一 律不超过(含)季付。 4.0租赁房屋固定资产管理 4.1办公区/宿舍标准配置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为保障本公司员工在外租房的安全、整洁、卫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场所,确保住宿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定本制度。 一、目的 1.1 为落实公司外地作业人员的住宿问题,规范公司外租住房者的住房标准,使公 司外租住房的入住井然有序,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制度是对公司外出人员住房规范的重要管理规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黑龙江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院所有员工。 三、管理细则 3.1. 租赁流程 各办事处、工程安装分部成立或原租住房屋需重新租赁之前,各负责人必须提前3天填写《租房申请表》,提交人事行政部,表中必须明确填写: (1)租房或换房理由; (2)拟入住时间; (3)拟租房地点或区域; (4)住宿人员数量、行政级别,并附上人员名单列表; (5)拟租住面积,居住结构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6)在拟定租房地点或区域内的市场调查的租赁价格和与房主商讨后的拟定租赁价格,注明租赁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如:是否包水、电等。

(7)填表应简明扼要,并且需填写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一律退回申请。 3.2 《租房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人事行政部核实申请情况,确定最终的租赁 方案,经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3.3 如核实过程中,发现与真实情况不符,一律退回。 3.4 未按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房屋祖灵手续的,公司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费用 等一切后果由各区域负责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3.5 房屋内部管理需遵循以下规定: (1)房屋设施由所住部门区域所有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员工必须爱护和维护所租房屋内的所有公共财物,水电等设施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 (2)房间内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疏于管理或损坏丢失,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租住人员自行与房东协商解决; (3)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需重新租赁,需重新提报《租房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4)员工在租住期间,应禁止发生危机个人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自觉遵守所在社区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 (5)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注意防火防盗,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 3.6 为保障公司外地作业员工的住宿问题,租住房由员工自行寻找,但需遵循以下要求: (1)住房由员工以个人名义租住,原则上租住地应在甲方施工周边,租住费用由公司按租赁合同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2)由于拖欠水、电、煤气费用或员工在租住期间损坏房屋家具、家电等设施于房东发生矛盾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交还的,由租住员工自行协调解决;. 3.7 住宿员工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房东和公司人事行政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0d4202957.html,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员工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员工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福利水平,减轻外地员工的租房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租房补贴是公司资助员工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租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补贴条件 第四条申请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员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为分公司内勤员工; (二)公司未提供宿舍; (三)员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公司所在地没有住房的,且员工目前租房居住的。 第三章租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租房补贴标准为:分公司300元/月;三级机构260元/月,四级机构200元/月。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与管理: (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租转账凭证或暂住证等相关材料; (三)各级机构综合管理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是否符合标准,四级机构由机构负责人进行复核; (四)三、四级机构需将员工租房补贴申请单上报分公司综合管

理部,由分公司综合部再次审核,分公司综合管理部上报至分公司总经理签批后随当月工资发放补贴; (五)各级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员工需配合审核要求提供。 (六)员工需提供完整材料方可申请租房补贴,对于未及时申请或因材料不齐全造成无法审批的,审核通过后不予补发未审核期间的租房补贴。 第七条停止租房补贴的程序与管理: (一)员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的次日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员工应自觉在拿到房屋钥匙的一周内向所在机构综合管理部反映住房变化情况,并在《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三、四级机构须将《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向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备。 (二)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若停止租房,在停止租房的次日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员工应自觉在停止租房的一周内向所在机构综合管理部反映住房变化情况,并在《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三、四级机构须将《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向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备。 (三)对于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租房合同期限到期的,从原租房协议到期日之前提供新租房协议书。如不按期提供者,依原租房协议到期日停止发放当期租房补贴。自新协议提供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租房补贴的员工对于个人住房情况应如实填写。 第九条租房补贴由综合管理部每季度复核一次。若发现员工弄虚作假,停止租房或员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购买住房取得房屋钥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

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

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公租房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入住条件 夫妻双方均在XX园区工作的双职工家庭,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第二条入住 (一)由男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霍邱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同时男女双方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信息审核表》。各自所在单位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工会、党委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信息,部门负责人在《审核表》上签字、盖公章;行政事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公章。 (二)职工所在单位核查申请人信息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职工个人要如实提供真实的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入住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住房管理部门。 (三)根据现有房源,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分配房间。经申请职工验房确认后,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缴纳2000元押金后领取房间钥匙。 (四)职工自入驻协议签订时起,30天内搬入,并将现有公寓住房退交住房管理部门。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条搬出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退出公租房要办理退房手续,退房须由住房管理部门审核,验房合格后方可退还押金。否则,因该房屋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原住户负责。 (二)双职工一方离开本区域的(包括辞职、调动、辞退、内退、退休等),其配偶应改住单身公寓楼;夫妻离异的,双方均应改住单身公寓楼。职工在霍邱工业园区单位之间调动的,持员工调配单以及长期在辖区工作证明,不需退出公租房。 (三)住房管理部门每月年对公租房租住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管理 (一)员工住房合同期内必须按所选房号住房,租住后不得私自调换住房,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等行为,如若违反处2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搬回原住房,不服从管理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并取消其租住公租房资格。 (二)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租房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员工住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解决,涉及到上下水、电路安全、房顶漏水等与其他住户共用部分可向住房管理部门报修。 (三)租住公租房的租金必须设立专项科目,实施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公租房的维修。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租房的租住及费用收取的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出租房管理制度

出租房管理制度 加强员工宿舍出租房管理,明确程序和责任,制定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容如下: 一、日常管理 宿舍出租房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参照酒店相关管理制度及与租户签订的租房合同、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进行。 二、出租程序 1、宿舍管理员按办公室要求,根据空房情况,发布租房信息。 2、宿舍管理员带领租户看房,根据看房情况,按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向租户说明 租金及相关费用收费标准。 3、租户如确定租房,由宿舍管理员与租户约定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并将相关情况 通报办公室。在约定的时间,由租户携带身份证前往办公室签订租房合同。 4、租户凭租房合同到酒店财务缴纳租金和租房押金。 5、租户凭财务开具的租金及押金单据、租房合同前往宿舍,与宿舍管理员办理入 住手续。 三、租金收取程序 1、按租赁合同,租金每次提前15天收取。 2、办公室每次提前1个月下发书面租金缴纳通知单。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员在3日 内交给租户,租户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3、租户签字确认的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员交还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4、宿舍管理员按通知单要求,催缴租金。 5、未经办公室同意,禁止宿舍管理员代收租户租金。 6、租户收到通知单后,需在通知单约定的日期内(租金到期前提前15天),到酒 店财务部缴纳房屋租金。 7、经书面通知,如租户仍未按时缴纳租金,在与办公室确认后,宿舍管理员对租

户采取停水停电处理措施。 8、租户租金缴纳到位后,宿舍管理员报告办公室同意后,再恢复租户供水供电。 9、按租赁合同,租户无故拖欠租金,自应缴未缴之日起,按每天应缴金额的0.5% 缴纳滞纳金。租户拖欠租金超过15天的,视为租户违约,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租房押金不予退还。 四、租房合同到期处理程序 1、租期到期前,提前30天,确定合同续签事宜。 2、办公室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提前1个月下发书面通知单。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员 在3日内交给租户,租户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是否续租。 3、租户签字确认的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员交还办公室存档备查。 4、如租户续签租赁合同,需在通知单后约定的日期内(合同到期前提前15天), 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并缴纳租金。 5、如租户不再续签合同,宿舍管理员开始对外出租该房。 6、租赁合同到期后,宿舍管理员协调租户,租户在合同到期前,搬离所租赁房屋。 7、租户搬离出租房后,与宿舍管理员办理房内设施设备交接手续,经办公室确认 后,办理租房押金退还手续。 8、合同未到期,租户单方要求提前搬离出租房,经办公室确认后,由宿舍管理员 办理退房手续。因租户违约,租房押金不予退还。 五、租户水电费收取程序 1、每月20-23日为水电抄表时间。宿舍管理员需在每月24日将当月水电抄表数据 核对清楚,报送办公室确认,由办公室在2日内下发水电费缴费通知单。 2、每月30日前,宿舍管理员凭缴费通知单,向租户收取上月水电费,并交至酒店 财务部。 3、租户无故拖欠租金,自应缴未缴之日起,按每天应缴金额的0.5%缴纳滞纳金。 租户拖欠水电费超过15天的,视为租户违约,租赁合同将解除,租房押金将不 予退还。 六、违规处理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改,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以块为主、属地负责和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辖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出租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证明的房屋方可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员工租房管理办法(标准化)

员工租房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租房相关工作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公司从指定院校招聘的应届毕业生正式员工(不包括实习、兼职的员工)。 2.2 家不在丹东市内(东港、凤城、宽甸等外围县市不属丹东市内)、无法解决住宿问题的员工。 2.3 员工是否符合条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在该员工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时审核确认。 3管理部门及职责 3.1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条件员工寻找合适房源,并办理承租、退租事宜。 3.2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租房补助管理工作。符合条件员工第一年由公司提供住宿,工作满一年后,需自行租房的,公司按照《员工租房补助管理办法》为员工提供租房补助。 4租房标准 4.1公司提供的住房至少拥有床、水、电等生活必需设施,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4.2按照丹东市目前房租水平,暂定小两室租房标准600元,三室租房标准1000元,房租允许在100元范围内浮动。 4.3一般住宿标准为2人/间,公司可根据房屋的面积大小对入住人数进行适当调整。 4.4公司只承担房屋租金和基本设施(床)采购费;水、电、煤气、宽带等费用由入住员工承担。 5租房流程 5.1承租流程 5.1.1公司于每年5月末启动该项工作。5月31日前,由公司综合办公室 方向提供《住宿员工信息表》(附件1),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符合条件员工名单,确认租房数量、房型。 5.1.2 通过尽可能多的途径寻找、筛选出合适的房源后,公司派工作人员

看房,协商租金,根据具体需求签订为期3、6或12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 5.1.3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填写《房屋情况登记核对表》(附件2), 公司、出租方、入住员工签字确认。 5.2退租流程 5.2.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须自行租房,员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综合办公室 在到期前两周对房间进行检查办理退租手续。 5.2.2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原则上不予调换宿舍,无需办理退租事宜;若 员工因离职不再住宿,由公司对宿舍进行协调、安排或办理退租事宜。 5.2.3退租前,公司根据《房屋情况登记核对表》中的记录,对房屋内物 品进行检查,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入住员工按价赔偿,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煤气、宽带及其他协商由承租方缴纳的费用由入住员工结算;未结清各项费用或未对损坏、丢失物品进行赔偿的,公司不予发放租房补助或办理离职手续,被出租方扣留的租房押金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6租房费用管理规定 6.1公司负担的租房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含押金)和床铺采购费用两部分。 6.2公司租房费用申请流程如下: 6.2.1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租赁合同及承租房屋基本设施配备情况,通过 《签署单》(附件3)申请房屋租金(含押金)、床铺采购费,报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6.2.3公司财务按照《签署单》进行资金拨付。 6.2.4若因人员变动等因素,导致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或超出申请费用,需 在原申请《签署单》背面说明情况,报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确认并执行费用结算或拨付。 6.2.5房屋押金在退租后可退还,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押金不能收回 时,需在原申请《签署单》背面说明情况,报综合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理。 7租住房管理规定 7.1入住员工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决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违禁及易燃物品;使用水、电、煤气应随手关闭,出门前必须认真检查,杜绝任何理由造成的跑、冒、滴、漏和随意浪费。人为因素导致水、电、煤气及其他

出租房管理规定1

出租房管理规定1 为了更好的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数量及办证情况,建立管理花名册,及时了解社区外来人员流动态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特制订出租房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出租房管理规定1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消防通道、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出租房管理规定2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

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

关于公司员工租房住宿管理规定及津贴办法

关于公司员工租房住宿管理规定及津贴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外出租房住宿的管理,保障员工住宿条件,完善公司福利制度,特制订公司员工租房住宿管理规定及津贴办法如下: 一、目的依据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并结合员工住宿实际,为规范员工宿舍的管理,落实在外住宿员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及条件,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由于公司名义下所居住的住房数量有限,对不能及时提供给需住宿人员安排住宿的员工,公司结合当地的租房费用标准给予入住员工一定的住房补贴。 三、租房宿舍安排原则公司为部分外地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外出租房的提供部分住房津贴,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员工,不予安排宿舍。符合外出住宿条件的职工,必须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按规定统一办理津贴,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外出租房职工津贴标准根据公司的有关宿舍制度的规定,员工住宿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越级别标准;如住宿条件有限,可按下一级标准安排,住房津贴从员工入职半年后开始执行,津贴标准为: 1、级以上人员,人/房,元/人、月; 2、级人员,人/房,元/人、月;

3、人员,人/房,元/人、月; 4、其他员工,人/房,元/人、月; 五、办理外租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员工提出申请,须先填写《员工租房补贴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核确认,递交行政办确认审核;被确认外出租房的人员,外宿期间,中途不得要求公司重新安排住宿。外出租房人租房期满后,若仍需继续外出租房居住者,可重新填写《员工租房补贴申请表》,否则,视为自行解决住房,不再享受公司的租房补贴;若需公司安排住宿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知会行政办后勤。 六、特别说明期间,外出租房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需个人自理,并将租房协议报行政人事部一份备案,若租房人与房东发生纠纷,本公司不负有任何连带责任。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一个月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个人住房情况应如实填写,并及时向行政人事部反映住房变化情况,若发现员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处分。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5]139号,1995年12月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涉外的房屋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租赁。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租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七条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出租的房屋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租凭由房屋所在区租凭管理机构负责租凭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房屋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经管的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条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由租赁管理机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书面答复。 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将予以登记的资料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抄送税务部门。 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 第十一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间建筑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对已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租赁管理机构娪腥ㄔ鹆钤鹑稳讼奁诮形蕖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证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四条住宅用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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