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信托以及其它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总览

信托以及其它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总览

信托以及其它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总览
信托以及其它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总览

信托以及其它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总览

2014-05-29巴曙松研究员金融政策研究

文/智信网

信托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4-28)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3-1)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2-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8-2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1-27)

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6-16)

综合性法规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5)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9-3)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3-1)

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3-25)

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2006-5-20)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1-18)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2005)

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2010-11-12)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2-11)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2009-5-25)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008-10-28)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3-1)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9-3-1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7-22)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8-30)

股权投资领域法律法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6-25)

证券、债券领域法律法规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6-27)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2-2)

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8-18)

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8-12-10)

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005-8-18)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16)

银信合作领域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2013-3-25)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2011-1-13)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12-14)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12-10)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8-5)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12-4)

信贷、理财领域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12-23)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2009-1-10)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3-12)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7-19)

地方融资平台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2013-4-9)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规违法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2-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010-6-10)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010-7-30)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想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

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

相关机构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7-7-3)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7-18)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6-7)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10-3-19)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8-7)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7-3)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12-28)

信托业务会计处理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005-1-5)

证券公司

“一法两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上述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上述法规的颁布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提升其在资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综合法规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直接投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首次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为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以可转债或过桥贷款等债权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提供了可能性,为券商直投业务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该等规则使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脱离了客户资产管理范畴,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公募基金业务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该等规范使符合一点条件的证券公司告别大集合业务,开始进入公募时代。

托管业务规则

《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该等规则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增值服务。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全面资管业务,并首次获准进入股权投资(PE)领域。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特殊客户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问题解答(征求意见稿)》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

允许国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上述变化改变了以前期货公司倚靠手续费的单一盈利模式,有助于推动期货公司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型,培养未来新的盈利增长点,也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并满足市场的需求。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待出台)

依据上述规则,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大大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证监会核准,还可以开展公募证投基金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试点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私募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有哪些

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有哪些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监管层面: 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2、行业发展层面: 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34家基金子公司成立,但是目前只有19家在开展业务,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3、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的作风。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 类资管区别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 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一、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

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二、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 三、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区别

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区别 信托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在国内资产管理又称作代客理财。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资管产品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2012年以来,相关部门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政”,预示着“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而伴随着信托收益率的不断下滑,信托公司新发项目的不断减少,在这个财富管理混乱的年代,除了信托产品的继续火爆外,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资管产品,资管产品逐步受追捧。在信托资管规模迅速增长下,安全的投资产品成了市场主流,因此,2012年底中国证券会批准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运营类信托业务,于是资管计划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资管项目具有以下优势: (1)收益方面: 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

信托业务与资管业务比较浅析

------------------------------------------------------------------------------------------------------------------------------- ------------- 信托业务与资管业务比较浅析 资管业务松绑后,规模出现了大增长,资管业务大有取代信托,成为资产管理的第二大金融部门。 因为信托产品大部分都是300万大额才能买到满意的产品,100万左右的小额买信托相对来说比较困难,可挑选的产品范围比较窄,收益也相对比较低。所以以后小额的走资管通道将是一个趋势,资管项目风险控制和信托一样,甚至更严格,但收益相对信托会高一点,最重要的是100万小额基本是畅打。这就大大方便了客户挑选。 一、分拆信托大额,满足大量小额客户购买优质信托的需求 1.公募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资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 2.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3.基金专项资管产品的合同是三方合同,其中一方是银行,所签合同银行和基金资管都已盖章,合同有明确规定,所募集资金由托管银行专项打入对应的信托账户。 二、这类由基金公司子公司(资管公司)发起设立的产品,和信托产品其实并无多大区别。 现在资管刚起,这块的业务对于资管公司来说和信托构成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他们有重叠和替代的地方,也有共同合作的空间。 ---------------------------------------------------------精品文档---------------------------------------------------------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 资管区别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 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一、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二、券商资管

资管计划和信托产品的比较分析

比较资管计划和信托产品 2013年,这个中国财富管理混战的年代,除了信托产品的继续火爆外,出现了一个新的理财产品品种:资管计划。这是2012年底中国证券会批准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运营的一个类信托业务。 出现的原因是2012年期间券商、基金公司的日子太难过了(股市一片哀鸿遍野),相对应的是信托业火爆,资管规模迅速发展(至2012年低超越7万亿,超越保险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金融机构。这说明,安全的投资品种才是市场的主流。因此,为了照顾券商和基金公司,证券会下文允许他们开展类信托业务,于是,资管计划出现了。那么他们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而信托产品,一个项目只有50个小额名额。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资管计划试水局面 1.券商、基金公司抢得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肥肉。 资管计划推出以来,整个券商、基金公司的规模还是非常小的,一来他们没有从事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方面丰富的经验,二来项目来源上也不如信托公司。这种背景下,资管计划首要的责任还是做大规模。 笔者和广发证券的某高层聊,对方说他们的资管计划今年做了700亿,其中主动管理类型大约200亿(被动管理型就是通道业务)。因此,在通道业务上,资管开始和信托拼起了价格。这直接导致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费用进一步下滑。 而在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券商、基金公司的优势比较明显,原来他们不允许做这类业务,这类业务原是信托公司的权力,现在券商、基金可以做了。这这一块,券商、基金公司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

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在基金子公司成立之前,基金是利用专户进行资管业务,而子公司成立之后,则有了专项计划,而专项跟专户的区别在于,专户的投资范围只能是债券、股票、存款等二级市场的标准化产品,所以其业务范围也就限制在了股票质押、定向增发等内容,而专项则是在包含专户投资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也就是说除了不能直接发放贷款之外,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跟信托公司几乎一样,可以直接进入到实体领域,而这是基金专户、券商资管都所不具备的。而且在当时信托遭到监管层各种限制之时,基金子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通道的出现则成了信托公司的替代品。正是因为拥有了牌照的优势或者说是政策的红利,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业务做的风生水起,发展速度很快,也成了许多公募基金开疆拓土的新利器。 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特点。首先基金子公司的劣势有以下几点:(1)成立时间短,无论是业务还是风控人员,相比经历过更多风风雨雨的信托来说,从公司层面看经验还是不足。(2)注册资本大都在几千万左右,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如果出现违约,相比信托,更难实现兑付。(3)相比银行、券商等机构,大都产品销售能力有限。但基金子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投资范围除了直接放贷以外几乎不受限制,而信托则在银监会发文之后在银信合作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所以根据以上优劣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基金子公司在通道业务上确实很有优势,而在自担风险的主动管理投资方面却不具备优势,所以大多数子公司的大多数业务都是以通道为主。(当然由于风格不同,也有子公司通过挖来的信托团队来进行主动管理业务) 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的不同。所谓通道业务,则是与主动管理作为对应而提出的。通道业务一般是指融资方与投资方已经提前沟通好了投融资方案,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子公司作为中间的通道才能实现,由于是通道,所以子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是不需要真正进行尽职调查的,所以一个项目也相对可以做的容易一些。而主动管理一般则需要子公司对于融资方融资的风险做真实的了解,然后自己找投资者。所以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子公司在这个项目合同中有没有撇清风险,或者说资管合同有没有免责条款说明如果投资失败是投资者责任自担之类的东西。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首先监管层是不承认通道业务的,其次免责条款在诉讼过程中受不受法律认可也不好说,所以就算是通道,如果出现违约也不难以推卸掉所有责任的。 通道业务的存在形式。通道业务在实际操作中以很多种形式存在的。可以作为银行的通道,例如银行资金的客户。直接放贷受到额度或政策限制,就可以通过理财资金或者自有资金通过子公司作为通道实现融资。也可以作为券商的通道,由于券商资管没有投资到实体经济的资格,如果承揽到相应的项目,就可以将资金先走券商资管,再对接子公司或者信托作为通道。另外,私募、期货、甚至个人只要有相应的投资需求,都可能会找子公司作为通道。但现在随着对子公司通道业务越来越严格(如限制一对多做通道),很多子公司也都开始多元化转型,更多的开展主动管理,或者在二级市场开展定增等。 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行业。再谈谈子公司目前的投资行业。无论主动管理还是通道,走子公司或者信托的方式,融资方的成本一般比较高,作为私募产品,票面利率都会大于10%,所以融资方成本15%都是正常的。所以一般工商企业的利润很难承受这么高利率,子公司也怕营业收入不稳定而风险高,所以目前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一般是房地产企业和政府平台类企业比较多。(矿业在子公司成立之后就不行了,所以矿业融资出现违约的都是信托)因为房地产和平台类还款来源

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1、受托人资质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的资质明显弱于信托计划受托人。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为基金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目前26家基金子公司中,12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只有嘉实资本和招商财富2家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受托人的资本实力强对其发行产品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2、资本占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均需要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一般来说,监管部门认定风险高的信托计划,风险资本的计提比例较高,现阶段房地产集合信托计提比例最高,达到3%,反映出监管层对此类信托的限制态度,由于净资本监管的限制,信托公司在净资本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发行高风险信 托产品时会更加谨慎。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专项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更加宽泛,但项目质 量容易出现良莠不齐。3、政策监管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受到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

需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如2008年银监会265号文要求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项目需满足“四、三、二”要求,2012年银监会12号文对政府平台类项目融资主体、资金投向等方面的要求等,监管政策在限制信托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帮助其规避风险。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政策较少,项目选择和运作模式会更加灵活,但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信托计划更高。4、企业信用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有所不同。信托资金如果以信托贷款的模式提供企业使用,此项信托贷款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企业贷款卡,一旦发生违约,将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目前阶段基金专项资管计划一般认作私募融资,并不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约束弱于信托贷款。 5、抵押担保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有时会设置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但两者的增信效果并不完全一致。政府工商部门一般只认可借贷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下的抵押登记, 以信托贷款作为资金运用方式的信托计划可以对抵押物进 行登记,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往往无法进行登记,一旦基金专项资管计划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会存在法律瑕疵。6、流动性信托计划的流动性较差,不存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投资者通常情况下会持有至到期,若进行转让,则需要出让方、受让方和信托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进行转让。在《基金管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信托产品和资管计划在很多方面有相似的地方,甚至是有些信托产品和资管计划项目标的都是相同的。那么在选择信托产品和资管计划时该如何选择了?参照买信托网相关介绍,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析: 两者相同点: 1.项目发行方均为金融机构,都属于投融资平台,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2.项目发行前必须报备相关监管单位,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发行的项目本质相同通道不同,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目前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均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项目不同点:

1.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监管,资产管理公司由证监会监管; 2.全国目前有68家信托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信托牌照,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证监会授予牌照)目前40余家; 3.信托募集结束,款项交至托管银行即可成立;资管计划募集完毕后,需交由证监会验资,验资完毕方可成立; 4.未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交易所向其他投资者转让;信托份额转让需双方同时去信托公司办理。 5.100万-30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每个信托计划只有50个,资管计划可以有200个。 6.资管计划为市场新兴产品,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费用较信托低,因此相对信托产品而言,让渡给投资者的收益较信托高。 7.信托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既已存在,经过数轮增资目前注册资本在10亿左右。资产管理公司自2012年底至

2013年初陆续获得业务牌照,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大约在2000万-5000万左右。 熟悉两者区别与不同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挑选 适合自己的方式。

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

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 吕剑峰律师 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大资管时代一方面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但其中也蕴含了新的业务合作机会,借助于其他资管机构,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业务合作,从而更有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 一、其他资管机构的优势 证监会、保监会此轮推出的资产管理“新政”,旨在放松管制和鼓励创新,在监管上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监管环境则要严格得多,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比信托公司具有明显的监管优势,主要体现在: 业务准入方面: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均采取“事后报备制”,比如,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需要在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为多个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需要在该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5个工作日报证监会备案即可。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虽然也实行报备制,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上常因“窗口指导”和各监管局的理解而宽严不一,缺乏法规层面上的统一而明确的报备制度。同时,其他资管机构的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业务和政府平台业务的限制远不如信托的监管要求严,其他资管机构开展房地产资管业务不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对于平台业务也没有特别的监管要求。 投资者条件方面: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并且严格将300万以下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下。而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虽然采取了与信托计划类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即投资起点设定在100万元以上,但300万以下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只限定为200人以下,比信托计划高出4倍。 受益权流动化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权虽然允许转让,但限制机构所持有的受益权向自然人转让和拆分转让,允许的拆分转让也不得向自然人转让。 净资本管理方面: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实行严格的净资本管理,而且净资本占用比例较高。以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为例,信托公司的风险资本系数高达10.5%,而银行如果借道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同类业务,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仅为2%,连续三年监管评级为A类的公司还可以打4折,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则根本就没有实行净资本管理。 分支机构方面:证券公司本身就拥有证券营业部的渠道和网络优势,还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方便设立分支机构,并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而信托公司目前尚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设立也属于严格限制之列。 二、信托公司的优势 当然信托公司相比较其他资管机构在监管上也有一些比较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他益模式方面: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具有天然的信托制度优势,即可以设计成他益模式,而其他资管机构开展的资管业务除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信托法外,都适用合同法中的委托管理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 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一、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二、券商资管

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业务模式比较

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业务模式比较 ?? 一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比较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 要点解析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合规运作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一)主要监管法规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4信托计划《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二)其他比较项目一览表(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依法设立、规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 2-200人。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34家基金子公司成立,但是目前只有19 家在开展业务,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3分钟看懂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精心整理 一、信托和私募的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私募又称为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 构。 1 今天我们 让每 金,当然还有各个基金公司自己网站或者通过银行网站系统销售的货币基金。 债券基金:80%以上的债券基金均投资于债券,比如国债、企业债、政府债等,收益低但是非常稳定。 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风险大,收益可能很高也可能亏损,适合于追求高收益且能够承受高风险的人群。

混合型基金: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如保本基金、平衡配置基金。 信托型基金:投资于实体企业、政府基建和重大设施的建设,是近年兴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向,风控方式和市场均跟目前的部分信托产品一样,拥有债权,风险控制好,收益稳定且收益高。适合追求稳定高收益的人群。 三、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的区别 由于通过 另外就是 品混淆,但这类私募产品与信托产品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信托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信托和基金一样都是委托理财的关系,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更多是在国内监管政策下的经营方式的不同。信托有特定的规则,在发行、认购和赎回方式上都有别于基金。基金有公募和私募之分,公募

基金面向大众,门槛较低,投资者接触也较多,和信托基本不构成竞争关系。至于私募基金和信托,选信托网认为,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别。 一、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普遍高于私募基金,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行业较为规范,且信托公司本身注册资本雄厚决定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当然,信托近年来也有个别延期和“踩雷”事件,也需要具体项 ) 也可以投 而私 1000 五、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托产品多为固定收益,收益区间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随标的不同,收益构成也不同,浮动收益较多,不能统一比较。总体上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每个项目。 信托和私募基金都属于百万起点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要根据自身资产持有量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

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区别 信托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在国资产管理又称作代客理财。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资管产品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2012年以来,相关部门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政”,预示着“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而伴随着信托收益率的不断下滑,信托公司新发项目的不断减少,在这个财富管理混乱的年代,除了信托产品的继续火爆外,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资管产品,资管产品逐步受追捧。在信托资管规模迅速增长下,安全的投资产品成了市场主流,因此,2012年底中国证券会批准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运营类信托业务,于是资管计划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资管项目具有以下优势: (1)收益面: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

资产管理计划全解析

资产管理计划全解析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 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一、基金子公司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

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二、券商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三、保险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篇一: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不同点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问题答疑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34家基金子公司成立,但是目前只有19 家在开展业务,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三、基金子公司层面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的作风。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刚性兑付”。基金子公司是证监会监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产品让股民很受伤,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总让人感觉风险高,怎么办?目标客户公募基金的认购起点是1000元,他的客户群体很大部分不是我们的高净值客户。产品层面中国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机,这是投资者,投机者的行为,他愿意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与类信托业务有本质的区别。对比信托证券投资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是不保本的,这不是基金子公司的问题,这是所投向标的和投资人风险偏好问题,与监管层、设计发行机构没有关系。我们所指的“刚性兑付”主要指债权类集合型产品。产品层面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无论从融资人实力、交易结构、抵质押担保、风险控制层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种投机型的无法掌控,与其有本质区别。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低,风险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产品的风险化解能力怎么样?信托的化解能力信托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自有资金接盘、资金池产品过渡、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样很丰富,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资产管理的委托与信托方式比较研究 一、委托与信托的法律特征对比分析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这是信托与其他机构在资产管理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重要制度优势,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 二、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方式与信托方式的比较分析 委托资产管理是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它的出现使得基金管理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个性化投资理财服务成为可能。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可行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时,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为依据,选择委托代理模式或者是信托模式。 (一)两种模式的法律框架 采用委托代理模式简单易行。法律上的代理,是指通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基于这一资格,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是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进行委托授权后,受托人可以因此取得代理权。委托事务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等,也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帐簿、财产等,还可以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如代为慰问病人等。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之内得独立地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委托原理,我们可以设计出这样一种委托资产管理的模式:资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