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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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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来华的外籍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有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

有的是一般员工,有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停留时间较长,有的很短;有的所得来源于境

内但在境外支付,等等。现将几个重点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阐述如下:

一、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

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

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

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

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

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

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

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

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日数;境外工作期间是指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在核实个人所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职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不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三)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收(1994)148 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

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由中国境内还

不论是

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

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 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

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虽有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按国际惯例,在境内居住时间较短的非居民,其由境外支付且负担的境内所得一般予以免税优惠。对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 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 日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依据支付和负担的不同情况,具体区分五种不同的纳税义务:

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和负担均不是在中国境内,即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雇主设在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虽然按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是考虑其在华工作时间较短,按照国际通常作法,免予纳税。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在中国境内,而不管由谁负担,即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而不管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机构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种: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机构负担,而不管是由谁支付的,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种: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因企业、机构无帐可查实、且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机构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的个人,由于难以确定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支付和负担、且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也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例如,某日本人在某日本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一年累计在华150 日,其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由日本公司支付,则判定该日本人在华期间的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纳税,应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该办事处有营业收入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该日本人的收入不在中国缴

税。

(2)如果该办事处没有营业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或虽有营业收入但帐证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该日本人的收入应视同由该办事处负担,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 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 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之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183 日的,其每月应纳的

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 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香港雇员,1995年度在内地工作5个月,在香港工作7 个月时间,月工资2 万元人民币。1995 年度企业帐簿列支该雇员工资收入24 万元。根据上述规定,该

雇员在内地工作5 个月期间取得的10 万元收入应在内地纳税,其在香港工作7 个月期间取

得的14 万元收入,即使是由内地企业负担,也不在内地纳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

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

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

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

机构支付。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的

工作期间,又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当

月应纳税额,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构成了中国居民,本应就其取得的境内、

外所得全额在中国纳税,但实施条例规定,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中国居民,其境外所得

部分中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不征税。上述把临时离境期间境外支付且负担的所得也列入不征税范畴。因此,对’临时离境”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区分不同情况判定其纳税义务:

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视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

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不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视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不需在中国纳税。

第三种: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

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机构支付的,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机构支付的,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例:某美国人在中国一家“三资”企业工作已二年。月工资由该“三资”企业支付1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支付2 千美元。1995 年他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10 个月,境外履行职务累计2 个月。征税时,对其在中国境内10 个月履行职务期间取得的境内所得,不管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中国纳税。即纳税金额为

10个月X1万元人民币+ 10个月怎千美元

的收入,其在境外履行职务2 个月期间取得的所得,应仅就境内支付部分即2 万元人民币征税,境外支付的4 千美元不征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五年后的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一年的,

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如

果这个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

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并从再次工作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例:某日本人在1994 年底前已在中国的某日资独资企业工作满 5 年。1995 年—1 997年的

工作情况是:1995 年1 月1 日—1 月31 日回日本

1995 年2 月1 日—5 月31 日在中国

1995 年6 月1 日—6 月31 日回日本

1995 年7 月1 日—12 月31 日在中国

1996 年1 月1 日—3 月31 日回日本

1996 年4 月1 日—5 月31 日在中国

1996 年6 月1 日—12 月31 日回日本

1997 年1 月1 日—3 月31 日在中国

1997 年4 月1 日—5 月31 日回日本

1997 年6 月1 日—12 月31 日在中国

他每月的工资收入是:由中国的日资公司支付15000 元人民币。同时由日本母公司支付折合20000 元人民币。该日资公司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由于在1994年底前,该日本人在华已工作满5 年。1995 年度累计回日本61日,因此,他在1995 年度由中国公司和日本公司支付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回日本期间的收入)均应按月在中国纳税。

②1996 年度,他在中国工作时间只有2 个月,不足中日税收协定规定的183 天,因此,这期间,他的所得只有中国公司4 月和5 月支付的收入在中国纳税,而由日本公司支付的收入,不需在中国纳税。

③1997 年,该日本人回日本的时间总共只有61 天,因此,该年度他再次成为中国的税收居

民,并且,由于1996年他在华时间不足183天,故应从1997年始重新计算5年的期间。因

此,1997年,他的收入除两个月回日本期间由日本公司每月支付的20000 元人民币不需在

中国纳税外,回日本期间由中国公司支付的月15000元人民币和在华期间其他月份由中国公

司和日本公司支付的收入均应按月在中国纳税。

总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根据在华居住时间不同,其应负的纳税义务不同。可用表列示如下:

三、特殊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了按月正常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取得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二是在一个月中既有境内工作期间收入、又有境外工作期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对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取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先换算成一个月的工薪收入,计算全月的应纳税额,再按照该月中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占全月天数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当月实际在中国

的天数/当月天数

其中,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的全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外籍人员1997 年2 月份受派到中国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天,该企业按日支付其工资,每日工资为人民币5000 元。则该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日工资X当月天数一费用扣除标准

=5000X28 天—4000 = 140000—4000= 136000 (元)

第二步:计算工作20 天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36000X45%—15375) X20 天/ 28 天 =32732. 14 元人民币

(二)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又未超过五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工资

分别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并且在一个月中既有境内工作天数,又有境外工作天数的。对此,按照规定,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应仅就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和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薪中属境内工作天数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具体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如下:当月应纳税额=按当月境内境外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X (1 —当月境外支付的工资

/当月工资总额X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某外籍个人1995 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其中 1 0月份临时离境10

天,当月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34000 元人民币,境外雇主支付工资折合20000元人民币(假设境外支付的全属临时离境期间境外工作的报酬),则该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全月境内、除外工资的应纳税额= (34000 + 20000 —4000)X30%—3375 = 11625第二步:境内所得的应纳税额= 11625X (1 —20000/54000 X10/30)= 10195

四、对外籍个人受派到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建筑安装场所等提供劳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机构场所的认定

1.原则。对承包工程、建筑安装场所等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首先需要判定承包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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