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改革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不仅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关注与日俱增。2011年上半年,中国有一个热门关键词—“个税”。

最新背景速递

2011年4月20日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调整草案正式亮相。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原来9级税级减少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5%、10%和最高的45%等税率对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减少了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扣除“三费一金”后,月入1.9万元成为税负增减的分水岭,低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而高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族的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70%适用5%税率,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个税调整草案提交审议逾九成工薪族适用10%以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一)发展的历史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较早涉及到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是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比起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源落后了110年。近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提出“个人所得征税”这一词。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发展完善。

2000年9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综合税制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1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

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

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

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与综合

税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3、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费用扣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5、减免税: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6、征收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简称“收入功能”);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简称“调节功能”)。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全社会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和所占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国家征收这些税收,经过财政二次分配,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这表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经济结构和居民的收入结构也不断地发生变化,居民收入数量已有较大增加,而个人所得税作为与人民生活最密切相关的税种之一,在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也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支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上发挥出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表1:1994~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增长及比重比较

1994-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图;从个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3697亿元,其中工薪阶层贡献1849亿元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项目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每个税目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各不相同,如现行个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一级为5%,最高级为45%。

表2: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表[2]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分类税制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人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人呈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其他收人如经营性收人、财产性收人、第二职业收人比重不断增加,工资性收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分类税制必然形成取得多种收人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对高收人者的调节作用减弱。例如,假设甲乙两人的收入如下:甲的总收入为7000元,其中包括工资收入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以及出租自有房屋供他人居住取得的租金1000元;乙的总收入为6500元,其中工资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股息所得1000元。由于甲乙二人的收入结构不同,所以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就甲乙的不同类别所得分别征税,甲应交的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2000-800)×20%+(1000-800)×10%=435元,乙应交的个人所得税=(4000-800)×20%+1000×20%=840元,甲的税后收入为6565元,乙的税后收入为5660元。可见,甲的收入高于乙,但交的税却比乙少,分类所得税制在此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很大的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按照个税开征的初衷,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尽管有累进制所得税,但个税却很

难征到富人,这是因为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按照现行征收办法,基本无计可施。另一方面,个税主要偏重于增量而忽视存量,即个税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由于大多数存量已天然存在,现行个税制度无法对之进行课税。

(三)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急待改善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税的方式,这带来了很多的弊端,造成了一定适度上的不公平,因为在我国,虽然收入是个人的收入,但是支出往往是整个家庭的支出;此外,每个家庭中无收入成员的数目不同,所以会导致个人收入相同的人因各自家庭负担不同,其实际的生活水平可能差异很大,对这样的个人采用相同的税率,必然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四)税收征管不健全,偷税漏税情况严重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此外,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少量的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收征收环节,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的功能不强。另外,征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以及税务部门的稽查能力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都使得一些边缘纳税人敢于偷税、逃税。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这些都使得个税成为我国征管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三、看美国个税制度的特点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开始就建立在公正、合理、科学、人道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征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各种课税扣除,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1.以家庭户为单位计征,体现公正

由于劳动者赡养的人口数不同,收入相同的人家庭经济负担轻重不同,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对家庭人员多、从业人员少的人显示是不公正的。美国政府98年前建立个税制度时,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确定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2.按年报税,更能正确计算收入

美国每个财税年度申报一次个税,更有利于准确计算全年收入,包括固定工资收入和临时性证券、房屋买卖、彩票和礼品等收入。纳税公平的前提是计算收入正确,如果按月纳税,一是造成许多临时性收入逃避个税,二是造成把诸如大学暑假打工、作者稿酬等一些临时性劳务报酬按一个月收入计税,这样有失公允,极不合理。

3.有收入就纳税,宽税基既增进公民意识,又便于“削峰填谷”

美国“领薪就纳税”制度,更能增进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欲望,因为国家的所有开支都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

虽然对所有有收入的人征税,但由于实行多税级累进税率,这就让低收入者少纳税,让高收入者多纳税,以此弥合第一次分配差距。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2008年美国共有135185230名就业人员,平均年收入为42270美元。可见,美国把接近平均税率的25%的边际税率定在平均收入水平上。

中国把25%的平均税率定在240000元上,是全国劳动者平均收入的22倍,与美国比较,我们的各个税级的起征点都大大高于美国,大约是美国的20倍。

中国把个税的起征点定在2000元上,这是交纳“四金”后的工资余额,工资总额应为2581元。中国有多少人交纳个税,没有权威的官方数据,据财政部税收研究室的数据,全国个税交纳人数占总人口比例不到2%。我们也可以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估算中国交纳个税的人口。中国高收入劳动者集中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08年末,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11515万人,平均工资为2436元/月,也就是说,平均工资低于个税起征点145元。工资在平均工资上下分布最密集,我们以1436元到3436元作为密集区,那在2581元的工资人数应该是总人数的半数减去835万,也就是4923万。再有,平均工资是被一些年收入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人拉起来的,所以,中国交纳个税的人也就在3000万人左右。当然,这个数值是推测。中国纳税人口是总人口的2%,而美国这一数值是45%(2008年数值,由于2008年的经济危机,美国损失了25%的就业岗位,平时美国的纳税人口是总人口的60%左右),我们的纳税人口比率仅是美国的4%左右。

另外,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2009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63104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3944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总税收比重的6.25%,比率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中国税基是很窄的。由于起征点高,收入高的人的税级就相对下滑,税率也随之降低,这样,对收入高的人起不到“削峰”的作用,

也就达不到对收入低的人的“填谷”目的,国家没有足够的税收补贴低收入家庭,这是中国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

4.自由申报,偷税重罚,减少税收成本

美国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社会保险号码,在网上自由申报自己的年收入和纳税额,政府就根据个人申报缴税,充分信任纳税人。但是,美国税务部门可以方便地利用电脑网络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进行稽核、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从计算机系统中调出来单独审核,对有瞒报和欺骗行为的人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甚至投入监狱。所以,纳税人对自己的偷税行为的成本要充分估量,一般不会轻易冒险。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有关领导披露,目前,中国有100万税务干部。美国只有10万税务官。中国的100万税务官管理3000万纳税人,平均每人管理30个纳税人;美国10万税务官管理13519万纳税人,平均每人管理1352个纳税人。对比人均管理的纳税人数,美国的征税效率是中国的45倍!中国的100万税务官一年征收3944亿元的个税,平均每人征收394400元;美国10万税务官一年征收20365.57亿美元的个税,平均每人征收20365570美元,约合人民币142558990元。对比每人征税额,美国的征税效率是中国的361倍!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国征税成本约占税收总额的5-6%,而美国征税费用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为0.58%。可见,中国目前的个税制度效率是极其低下的,成本是极其高昂的。

5.纳税公示,有利于防腐反腐

根据法律,美国政府官员都要定期公布自己的收入和纳税证明,总统也不例外,以让公众监督,这对防止公务员腐败极具效果。由于收入和纳税同时公示,当公众发现公务员的收入、纳税与其消费不相符时,即可举报,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偷税、收入来源不明都是犯法。“公示”的警戒作用就像“紧箍咒”一样,时刻提醒公务员做任何事都有人民在监督着,要为自己的不规行为付出巨大成本、高昂代价。

还有,除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和短期出境者外,任何人离开美国都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境完税证明,通过审查证明不欠税后方可离镜,这就堵塞了贪官外逃的路子。

与美国相比,中国个税制度缺乏监督机制,把公民的许多收入置于“放羊”状态,除了工资、稿酬由发放单位代扣无法逃税外,其他个人收入几乎都可逃税,这也是中国官员容易腐败的原因之一,腐败官员可随时携带巨额赃款外逃

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

20世纪中后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

刻的改革。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是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在“综合所得税基——累进税率制”的框架里,朝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档次、简化税制”的基本方向发展。就税改的基本方法而言,各国都普遍采取了“渐进性”策略,即较为稳定地或分步地进行税制改革,并将个人所得税改革同其他税制改革相结合,以保持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减缓社会经济的波动。其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现代税制是一个动态化的调整过程,纵观西方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趋势,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是经济发展与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目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遍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即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在一起形成所得总额,然后减除各种费用扣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豁免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一般为累进税率)进行课征。这一课税模式以资产增加值为理论基础,即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主要是一定时期内的资产增加额减去同一期间内的负债增加额的余额,这一所得包括纳税人在此期间所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宽泛、扣除全面,能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济情况与家庭负担,并且以累进税率计征,能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收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2.拓宽所得税税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拓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延拓宽,即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入综合所得中;二是内涵拓宽,即减少税收优惠措施,使税基更为“宽实”。就税基的外延拓宽来说,各国主要是根据综合所得概念来扩大税基,最突出的两大措施是对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1)许多国家对附加福利,即纳税人获得的工薪之外的实物或现金,按其市场价值计入应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澳大利亚、芬兰、新西兰和英国还提高了对附加福利的征税;(2)各国加强了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如美国和英国把资本利得并入所得税课征,加拿大对资本利得的课税接近于一般所得的课税,澳大利亚也开征了资本利得税,而日本、芬兰、瑞典等国家提高了对长期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

就税基的内涵拓宽来说,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减少或取消了存在于所得税制中的税收支出,包括各种扣除、豁免、抵免等。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取消了一系列扣除,比如取消所得平均化、“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雇员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芬兰、爱尔兰和英国限制了抵押利息支付的扣除。作为向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发起进攻的一项措施,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法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及葡萄牙在80年代就开始建造税收支出帐,目前已有14个0ECD国家这样做。这不仅是为了估计因税收优惠而放弃的收入(税收支出额),也是为了规范税收优惠制度

与减少税收流失。

3.降低所得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西方国家在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时,大多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但随着国家财政需要骤增及社会收入分配悬殊日益严重,为保证财政支出和合理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划细所得税累进级次及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直到20世纪80年代全球性税制改革前夕,这种状况都未发生明显的改变。但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看,累进所得税对劳动、投资、储蓄会产生替代效应,并且累进税率级次越多、边际税率越高,造成的效率与福利损失也就越大,从而不利于经济增长。因此,高税率、多档次的税率格局引起西方经济学家的关注与反思。于是在20世纪中后期的世界性税制改革中,西方国家在减少税收优惠、拓宽税基的同时,不断地调整与优税率结构。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的10年里,0ECD成员国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削减了最高边际税率,平均削减幅度在10个百分点以上,并有16个国家减少纳税档次,平均从10个以上降到不足6个。如美国把原先的H%—50%的14级个人所得税率改为15%、28%两级税率;英国将原来的27%—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级税率;日本的税改方案将税率档次由15降为6,最高税率从70%降为50%,新西兰将各档税率平均降低20%;加拿大将税率档次从10减为3,最高边际税率从34%降为29%。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国家最高边际税率的降低都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了20世纪90年代最高边际税率已基本趋于稳定,而加拿大、意大利、瑞典和美国等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又有所回升,税率档次又有所增加。这或许是为了削减财政赤字而考虑收入的需要,抑或是因为这些措施本身就属于经验问题,需要不断地调整。

但是,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美国1997年减税方案的出台,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再次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2001年,布什总统宣布将在任期内实施数额高达1.6万亿美元的全面减税计划,个人所得税仍是其改革的重点,按此计划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将从39%降至33%,最低边际税率将从15%降至10%,这实际上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税制改革的一种延续。为提高欧盟的国际竞争力,尽管受《马约》、《稳定和增长公约》的约束,面临削减财政赤字的压力,欧盟各国仍竭力推行降低税率、刺激经济效率的税收政策。根据德国财政部已公布的1999—2003年税制改革方案,德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由2000年的51%降至2001年的48.5%、2003年的47%、2005年的45%,最低税率将从2000年的22.9%降至2001年的19.9%、2003年的17%、2005年的15%。意大利也制定了三年税制改革计划,拟对各级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作相应调整,如第二级税率将由现在的25.5%降为2003年的22%。芬兰在1997年已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并计划在2001年继续下调个人所得税税率。法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制改革方案。

4.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通货膨胀对发达国家的税制特别是所得税制产生了不良影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影响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

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的降低而被归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二是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三是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有这些都给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特别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为了避免和减小通货膨胀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所得税指数化措施。如加拿大和丹麦一直实行完全指数化措施,澳大利亚、法国、荷兰、瑞典和英国在某些税率和扣除额上实行部分指数化措施,大部分0ECD国家则更多地采用自行决定调整方式来缓解通货膨胀的影响。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与建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运行效果来看,其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我国税改所面临的环境因素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税制的差异越来越小,各国税收呈现出明显的一体化趋势;另一方面我国已加入WT0,在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WTO这一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中,税收政策的运用与税制改革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逐步构建一套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

1.适时转换税制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税制模式,即对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按各自不同的税率与费用扣除标准独立计征所得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等特点,能够在不同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贯彻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意图,不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与形式的多样化,分类税制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因此,必须适时转换税制模式。但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部门对该税种的征管能力及其他配套条件的完善程度。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调整不能过于理想化与超前,必须与本国的现实国情相吻合。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能力较弱、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现实情况,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应定位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即对有连续性或经常性收入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按年综合课税,并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对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课征。这一税制模式综合了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的优点,既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又能坚持对不同性质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而且可以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模式下高收入者的避税问

题。从长远来看,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

2.调整税率结构。税率模式的选择(包括税率水平的确定)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税率(尤其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是税制改革中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不公。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结合税制模式的选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1)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2)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是统一规定一套税率,还是分别制定多套不同税率,取决于政策决策的取向,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则可以设计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原有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共同适用新制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不再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则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3)适当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仍分设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勤劳所得可考虑从原有的9个累进级距档次改为3个,税率调整为5%、15%和25%,非勤劳所得仍可维持5个累进级距档次不变;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统一设立一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3.健全费用扣除制度,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明显与我国实际情况相脱离,不仅费用扣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而且费用扣除未实行指数化调整,忽略了经济形势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因此,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费用扣除的有关做法,健全费用扣除制度。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可按“补偿原则”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第二部分是特许扣除,包括教育费、住房构建支出、医疗费、养老金等,可以实行分项按实际支出扣除和按比例标准扣除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以自选其一。分项扣除是按实际支出扣除,一般来说限制较多,计算较繁琐,在实际支出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使纳税人得到较为充分的扣除。在分项扣除时,考虑到教育政策和住房改革,对子女教育费和住房构建支出的限制应较为宽松。标准扣除适用于实际支出较小的情况,应按纳税人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另外,对老人和残疾人还应增加额外的扣除标准,以体现我国对老人和残疾人的福利政策。第三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

生计扣除应考虑社会各项改革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

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政策,即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个人生计扣除实行指数化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标准扣除的数额每年也要随着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4.减少税收优惠,扩大税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都对个人所得税项目给予了各种减免税优惠。我国可以说是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各种形式的减免政策既不规范又不完善。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的项目重新纳入征税的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源流失,杜绝征收漏洞。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保留的减免项目主要包括:(1)失业救济金或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2)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3)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各种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4)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同时,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与形式多元化、多样化的现实,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扩大税基,严格控制减免税。

5.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经济行为(如消费、投资与储蓄的决策)、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为,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社会经济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从这个角度来讲,所谓收入分配差距一般是指家庭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因此,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基于收入的需要,选择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不仅不能实现按综合能力征税的原则,而且扣除难以体现社会公平政策,如购房贷款利息、医疗费、保险费、子女教育费等作为家庭支出费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无法反映与计算。同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容易造成夫妻双方转移收入,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为更好地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选择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当然,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首先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目前至少存在3种结构,即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占很大部分的三代同堂的家庭、日趋减少的四代同堂的家庭。设计税率时一般应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出发点,对于一个家庭生活有两对夫妇以上的家庭(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纳税单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本纽带,即以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另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设计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不同税率,这需要对税负水平作一些测算,原则上应对联合申报稍优惠一些,以利于纳税单位转换顺利实现。当然其差别也不能太大,否则个人所得税会成为一种对婚姻有较大影响的税收,破坏了它的中性原则。

6.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当前个税征管中存在的漏洞都给个税税款的征缴带来了很大的问题,这决定了我国要进一步推进个税的改革必须加强税收征管。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从而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第三,加强依法纳税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强化纳税人自觉、合法纳税的意识,同时明确对纳税人偷、逃、漏税的惩罚,促使纳税人自觉申报、依法纳税,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改革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不仅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关注与日俱增。2011年上半年,中国有一个热门关键词—“个税”。 最新背景速递 2011年4月20日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调整草案正式亮相。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原来9级税级减少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5%、10%和最高的45%等税率对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减少了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扣除“三费一金”后,月入1.9万元成为税负增减的分水岭,低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而高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族的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70%适用5%税率,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个税调整草案提交审议逾九成工薪族适用10%以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一)发展的历史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较早涉及到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是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比起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源落后了110年。近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提出“个人所得征税”这一词。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发展完善。 2000年9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综合税制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1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经济结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变化,居民可支配的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税种。同时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公平税负的治税思想,固然未能充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尤为重要,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在其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主要包括:税制模式和税率设计不合理、征管模式有问题、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重点稽查模式难以奏效等。 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践的现状、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措施与建议, 本文认为我国应在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加大对逃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完善税务部门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外部环境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征管

目录 摘要 (1) 第一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 1.1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 (3) 1.1.1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合理 (3) 1.1.2 税率设计不合理 (3) 1.1.3 税收优惠政策漏洞大 (3) 1.2 税务机关自身建设不到位 (4) 1.2.1 基层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4) 1.2.2征管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 (4) 1.2.3 税务部门监管不到位 (4) 1.2.4 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罚不明确 (5) 1.2.5 税法宣传不到位 (5)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6) 2.1 制度和征管信息不对称 (6) 2.2 自然原因 (6) 2.3 社会原因 (7) 第三章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8) 3.1 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8) 3.1.1实行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逐步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 (8) 3.1.2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建议实行费用按户扣除制度 (8) 3.1.3合理设计税率,减并税率级次 (8) 3.1.4严格控制税收优惠政策 (9) 3.2 加大对逃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9) 3.3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征管水平 (9) 3.4 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10) 3.5 推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双轨制 (10) 第四章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复习过程

精品文档 学习情境七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教师手册) 一、学习情境设计思路 1.在分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所具备的职业能力基础上,采用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开发技术,遵循“设计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的学习情境让学生在学习情境中学习并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知识和个人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与纳税申报的基本技能,增强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关性。同时,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相关知识,使学生具备经管专业学生必备的专业素养。 2.设计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2个子情境。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的子情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11个应税项目(教材中有所合并)来安排教学内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子情境先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特殊人群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为序来设计教学内容。 3.为增强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的全过程,设计了一个典型任务,列示了具体的操作步骤,由浅入深,由易及难,循环上升。知识准备的选取则紧紧围绕完成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的项目任务而需要来选取,重视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 二、学习子情境划分与课时分配 三、教学内容解析 1.教学重点解析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

超额累进税率的运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 2.教学难点解析 超额累进税率的运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3.操作易错点解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源泉扣税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纳税方法”。 超额累进税率的运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4.职业能力培养关键点 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能力,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能力,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办理能力。 四、教学实施方案

《中国税制》名词解释

《中国税制》模拟题(名词解释) 1、税收程序法: 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间接税: 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对商品征收的各种税。 3、出口退税: 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4、税率: 指对课税对象规定的征收比率或者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5、关税: 是指国家海关机构对进出一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6、销项税额: 是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7、消费型增值税: 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8、超额累进税率: 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9.进项税额: 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随价支付的增值税额。 10.一般资源税: 就是对国有资源,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11.纳税环节: 就是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一般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12.税收效率原则: 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的效应三个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

13.消费税: 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14.关联企业: 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15.增值额: 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16.税目: 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 17.扣缴义务人: 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8.全额累进税率: 是累进税率的一种,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19.税收制度: 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20.纵向公平: 是指纳税能力不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收。 21.差别关税: 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 22.所得课税: 指国家对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期间(法人通常为一年)内获取的所得额征收的税收。 23.税收实体法: 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税收成本: 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税收的征收费用和奉行费用。

国家税收作业3

一、判断题 1.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上、下30%的幅度内核定。(对)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错) 3.在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过程中,企业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14%,2%计算扣除。(错) 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准予按实扣除。(错) 5.对股票交易不征收印花税。(错) 6.两人共同取得的同一所得项目的收入,按税法规定两人按分得收入分别计税。(对) 二、不定项选择题 1.资源税的纳税人为(BC )。 A.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B.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C.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D.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下列情况(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ACD A.房地产出租 B. 房地产买卖 C.房地产赠与 D. 房地产评估增值 3.按照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收可分为(BC )。 A.价内税 B.直接税 C.间接税 D.价外税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资本性支出不得作为一次性费用列支。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项目有(BD )。 A.资本的利息支出 B.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 C.被没收的财物 D.房屋的建造支出 5.某人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次为3000元,一次为45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A )。 A.1160元 B.1200元 C.1340元 D.1500元 6.工薪所得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个人有(ABC )。 A.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B.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 C.在国外打工的中国居民 D.在境内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国居民 三、计算题 1.某企业某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8.5万元,其中,营业利润18万元,营业外收入2万元,投资某股份公司分回股息、红利8.5万元(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无其他税收调整项目。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解: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额={8.5/(1-15%)}*(25%-15%)=1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2)*25%+1=6万元 2.某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境内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40万元。其设在A国分支机构应税所得24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该国规定的税率为40%;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万元,税率为20%。设在B国分支机构应税所得12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80万元,该国税率为30%;财产转让所得40万元,税率为10%。假设境外应税所得与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一致;境外所得均已分别按该国规定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解:A国分支机构 A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200*40%+40*20%=88万元 A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限额=240*25%=60万元 B国分支机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种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1983年、1984年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着、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2003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分步实施了改革农村税费,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所得税制、财产税制等一系列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几经变革,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 一、增值税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另外,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大小,还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季度等其他六种应纳税期限,其中1个季度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15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消费税 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4个税目。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

(XXXX11)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中国现行税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30年内,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税种包括对商品及劳务征收的流转税和对企业及个人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两大类。另外,还有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些财产行为类、资源类税种等。目前,中国共设有20个税种,除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7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

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近年来,中国税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1年-2007年,税收收入总额(不含关税,未扣除出口退税)由15710亿元,增长至49451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左右,高于同期GDP年均14.7%(按现价计算)的增长速度。中国税收收入能够呈现出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经济长期以来保持了快速、健康、稳定地增长,为税收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中国税收结构也得到了不断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稳定。2007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和26%,2008年,这个比例为58.2%和27.47%。二是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比例关系趋于稳定。近几年,中央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基本保持在六四开这一稳定合理的区间,较好地适应了中央强化宏观调控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地方财力所需。

中国税制

1.第1题 李某取得一笔稿酬收入为6000元,计算这笔收入应纳税额为( )元。 A.800 B.160 C.672 D.560 答案:C 2.第2题 下列消费品中从价计征消费税的有( )。 A.汽油 B.珠宝玉石 C.黄酒 D..柴油 答案:B 3.第3题 纳税企业某年度发生亏损,可用下年度应税所得额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答案:C 4.第4题 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 A.稿酬所得 B.中奖所得 C.劳动报酬所得 D.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奖金 答案:D 5.第5题 某服装厂将自产的服装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批产品制造成本共计20万元,利润率为10%,当月没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 A.33万元 B.30万元 C.1万元 D.22万元 答案:D 6.第6题 根据营改增试点通知,下列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是()。 A.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 务、航空运输服务 B.存款利息 C.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款 D.电信服务 答案:D 7.第11题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 A.到岸价格/(1-出口税率) B.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C.到岸价格/(1+出口税率) D.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答案:B 8.第12题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 A.矿产品 B.水 C.树木 D.空气 答案:A 9.第13题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 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货物发出的当天 B.收到销货款的当天 C.签定合同的当天 D.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答案:D 10.第14题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 应缴应退税款。 A.4 B.5 C.3 D.6 答案:B 11.第15题 下列税种中属于从量计税的有( )。 A.企业所得税 B.耕地占用税 C.契税 D.增值税 答案:B 12.第16题 下列各项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 得减除费用的是()。 A.利息所得 B.稿酬所得 C.劳动报酬所得 D.工资薪金所得 答案:A 13.第17题 土地增值税的最高税率为()。 A.20% B.30% C.50% D.60% 答案:D 14.第22题 车辆购置说的税率是()。 A.12% B.10% C.20% D.15% 答案:B 15.第23题 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A.20% B.15% C.27% D.18% 答案:B 16.第24题 房产税中规定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成文日期:2011-0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 一、与民生相关的优惠 1.财税字〔1999〕267号(三险一金) 2.财税〔2006〕10号(三险一金) 3.财税〔2008〕8号(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4.财税〔2012〕40号(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5.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6.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 7.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二、与房子相关的优惠 1.财税〔2000〕125号(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2.财税〔2005〕45号(城镇房屋拆迁) 3.财税〔2007〕13号(低价向职工售房) 4.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5.财税〔2009〕78号(无偿受赠房屋) 6.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 7.财税〔2018〕135号(易地扶贫搬迁) 三、与农业相关的优惠 1.国税函发〔1995〕079号(青苗补偿费收入) 2.财税〔2004〕30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3.财税〔2010〕9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 四业经营所得)

四、与促进科技、教育、专家相关的优惠 1.财税字〔1999〕4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国税发〔1999〕12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4.财税〔2004〕39号(教育税收政策) 5.财税〔2007〕93号(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6.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 7.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8.财税〔2018〕58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 奖励) 五、与外籍人员相关的优惠 1.(80)财税字第189号(外国来华工作人员) 2.财税〔2004〕29号(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 3.国税函〔2004〕808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 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 六、与资本相关的优惠 1.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2.财税字〔1998〕55号(证券投资基金) 3.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4.财税字〔1998〕289号(城市合作银行个人股增值所得)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7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狠抓代扣代缴工作的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控管更为有效,征管再上新水平,收入再上新台阶,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同时也要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有许多漏洞,有的政策没有得到正确执行,与中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200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繁重,征收管理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全面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基础管理,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宣传、辅导工作的针对性。2000年要在前几年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提高宣传、辅导工作的质量。总局将在新闻媒体上,重点宣传各地的先进征管经验及完善征管、堵塞漏洞的好做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要求和本地的征管难点、重点,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 (一)继续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宣传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和新政策、新规定,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二)要有重点地突出宣传工资外收入、境外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私房出租收入、股东帐户利息收入等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精神,各地还要针对本地区征管的薄弱项目和群众认识模糊的项目,通过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各种形式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较为具体的规定。 (三)对偷逃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组织有关人员座谈,以惩戒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精神进行大力宣传。与此同时,要着重对高收入行业等税源大户以及外派人员多的单位、发行债券的企业等扣缴义务人做好辅导工作,使其办税人员熟悉税法规定精神,自觉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代扣代缴工作。近些年来总局发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文件,各级税务机关对强化扣缴工作采取了相应措施,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仍存在许多漏洞,导致税款大量流失,每年全国通过专项检查查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浅析关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论文从税制结构、立宪、环保3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 (-)税种结构不科学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儿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儿年一直维持在近70% 的高水平。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LI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 35%、52.32%、54.13%, 3年平均为50.93%。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大量存

国税发1994 89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4-03-31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条款废止。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

十种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十种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个人所得税应为每个纳税人所熟知,其中涉及工薪阶层个人应税所得项目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 随,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 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 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 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