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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心得体会

学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心得体会

党的xx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精神动力、社会基础、文化氛围的深刻阐述,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在精神层面上的反映,体现着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基本原则、理性思考和价值取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夯实制度基础,而且要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认同。

宪法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统领性要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xx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内容和闪光点。2019年12月4日,xx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深刻论述了宪法的至上地位,强调宪法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共同遵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性文件,它既规范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公民生活紧密相关,宪法实施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逐步深入,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所规定的权利内容逐步走向具体化、程序化。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将宪法精神、宪法规定贯穿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和目的。宪法既宣告了公民权利,又严格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宪法观念只有深入到公民心中,宪法实施才能成为全体公民共同的努力。宪法至上,不只是确立一种法治理想,更重要的是付诸法

治实践。只有坚定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才能消除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留下的影响,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从根本上防止“文革”悲剧不再重演。社会生活是宪法的基础。弘扬宪法精神,必须大力构建宪法文化。宪法蕴含着高度的政治理性、深厚的人文精神和精致的法律技艺,宪法精神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植根于民族文化土壤和社会生活之中。

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根本性要素。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任务。人权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反映着人的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马克思认为人权在人的解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产阶级“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殊权利,因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1949年建国前夕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2019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了国家对人权的态度,使人权事业有了宪法保障。xx多次强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019年7月23日,xx在武汉主持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时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人权既是执政态度,又是发展目标,是国家理性的体现,也是良法善治的标志,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出发点。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基础、发展水平不同,历史传统不同,文化特征不同,决定了人权保障的模式、水平和评判标准的不同。我们既要积极与世界文明接轨,又要对西方人权观的虚假性、抽象性、片面性以及极端个人主义、人权普世主义进行批判。人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各种权利相互联系、不可孤立和分割。要把人权保障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下来审视,将保障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权保障体现到社会生活

各个方面,保证人权的广泛性、平等性,促进公民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精神权利、生态权利的全面保障,人权理论、人权政策与人权法治、人权实践共同发展。

约束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键性要素。现代法治的本质是治权,这是基础权力的扩张本性作出的理性选择和制度安排。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法定程序,接受人民监督。马克思说:“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说,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以“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监督约束权力是xx治国理政论述中最严厉的要求。他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象地譬喻:“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强化监督、管住权力,既是反腐化的需要,也是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国家治理的过程也是整合权力资源、优化权力格局、有效监督权力的过程。传统的权力运作方式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需要,必须要法治智慧和国家理性来推动权力技术的现代化和法治化,构建更加协调的新型权力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增强市场的有效性,提高政府效能,离不开优化权力运行机制,构建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权力文化,让权力者时时刻刻以正义、阳光之心谨慎使用权力,消除权力异化的潜规则。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法治文化是法治对人的观念、心理、行为影响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在文化形态上的呈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树立法治权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重要前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强化了全社会的法治共识。xx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这一要求,是对法治宣传教育方式的创新和深化,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没有生动丰富、有效有益的法治教育,就难以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生活方式,提升公民的法治能力和法治素养,更谈不上树立法治信仰、张扬法治理想。

总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需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激发全社会的法治理性、法治热情和法治动力,使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不竭动力和永恒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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