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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2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2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2

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答: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两者的相同之处:

(1)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

(2)两者都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3)都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

两者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3)有无法定期限的限制不同;(4)提起的条件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不同;(6)有无加刑的限制不同。

由上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上可以看出,该二程序既具有紧密相联的关系,又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定程序,不能混淆。

3、试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答:(一)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因此,简易程序所适用的案件,都是犯罪事实较轻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所审判的案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等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三)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及时、尽早结案,使人民法院将节约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重大或复杂案件的审判中去,既能提高审判效率,又能使审判力量的分配和使用趋于科学化和合理化,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里所讲的“可能”,是指如果指控得到全部证实,指控的罪行依照刑法可以判处的刑罚。在收到起诉书后,作出这种判断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2)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但起诉书记载的要件齐全,而且每个待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3)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不仅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而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能够保证办案质量最有发言权。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公正适用法律,包括适用审判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先有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征求其同意。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不能保证审判质量的,有权不予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

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属自诉案

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

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

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刑事

诉讼法》第174条第2项规定的

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

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

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

项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进行审判。

(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1.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

都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

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因而

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

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因

此,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并不会影

响公诉的效果。起诉书中对案情、

事实、证据已作了有力的说明,足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不需要通过控

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来发现事实

真相,没有支持公诉的必要。因此,

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

一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

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

的限制。”可见,在简易程序审判

中,法律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

定均可以从简、从略。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

论的进行,其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简

单、方便、高效。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

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

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

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

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变更为第

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解释》第229条的规

定,简易程序应当重新改为普通程

序的有下列情形:(1)公诉案件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

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

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

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

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

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

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遍程序之日起

计算。

(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

当在受理后20 以内审结。”

5、试述拘留与逮捕有哪些区别?

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必

须具备的条件不同。①拘留的条件

是:a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

大嫌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

情形(刑诉法规定的7种情形)。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

拘留。②逮捕的条件是:a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的刑罚;c采取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

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

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

捕。(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

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3)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

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

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

办案期限。

6、试述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分为两类,即无

罪羁押判刑赔偿和侵犯公民生命

健康权的赔偿。无罪羁押判刑赔

偿。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在判决生效

以前有错拘、错捕的赔偿,在判决

生效后是错判的赔偿。无罪羁押判

刑赔偿的发生要以公安司法机关

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

确认无罪为前提,并且受害人被实

际剥夺了人身自由。无罪羁押判刑

赔偿有以下三种情况:(1)对没

有犯罪事实或没有犯罪事实证明

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

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

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的。其中,原判刑罚是指原判剥夺

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的刑罚,不包括

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和剥夺政治权

利。已经执行可以是全部执行,也

可是部分执行。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以造

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前提,但

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必备条件。

这种赔偿的情形有:(1)刑讯逼

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

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

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者死亡的。

7、试述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

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力,

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

立权,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

讼中遵循国家主权原则,表现为追

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原则,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侦查

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外

来势力的干涉,也不接受任何不平

等的歧视或限制,在我国境内不允

许存在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

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

主要表现为:1、外国人、无国籍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

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依

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2、依法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

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

国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

关无权管辖。3、外国法院的刑事

裁判,只有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

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

约予以承认的,才能在我国境内发

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8、试述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执行主体是依法执行刑罚权的机

关。根据执行主体在执行刑罚中的

职权性质,执行主体可分为交付执

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

三类。(一)交付执行机关。在我

国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二)

执行机关。我国的执行机关包括人

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其转交

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等。(三)

执行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刑事

执行的监督机关。

执行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

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

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

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以

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

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

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

判决和裁定、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

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9、试述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

义?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通

过开庭审理,在公诉人、当事人以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客

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

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处以

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作出正

确的判决,从而使罪犯受到应得的

法律制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

惩罚,并使到庭旁听的人及其他公

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

案件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

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全部

审判程序的基础,它在整个刑事诉

讼审判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第一审程序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理解:

1、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活

动来看,审判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阶

段,第一审程序又是审判的法定的

必经程序。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

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由人

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第一审程序

以前的立案、侦查、起诉等,虽然

都是不可缺少的必经程序,但它们

都是对第一审正确审判提供材料,

准备条件;第一审以后的各个阶

段,都是对第一审审判的检查和监

督。因此,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

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是人民法

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2、第一审程序集中体现刑事诉讼

法各项基本原则,如司法机关独立

行使职权,审判公开,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等,从而既集中地体现我

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法制精神,

保证正确地惩治犯罪,保障无辜,

又直接、具体、生动地对群众进行

法制教育。

3、从诉讼效率来看,正确地进行

第一审审判,还可以减少上诉、申

诉案件,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

的负担,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审

理周期。

10、试述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

法?

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

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办

案人员应阅卷审查,将起诉意见书

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相对照,审

查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都有

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将犯罪嫌疑人

的各次口供相对照,以及口供与其

他证据相对照,审查口供与口供之

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

致;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

犯罪性质、罪名相对照,审查犯罪

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将犯

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有关法律

规定相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阅卷审查后,应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同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为出庭公诉作好准备。通过讯问,还可以发现遗漏罪行、遗漏罪犯,发现侦查人员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6条的规定进行。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既代表社会,又代表被害人,有义务保证充分揭示案件真相。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保证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是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从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未提出意见的,应记明笔录。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2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在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之后,如果发现有疑问,办案人员可以调查核实其他证据。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认为对证人询问不全

或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

察人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

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

时也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4、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

查起诉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提起公诉

或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对案件作进

一步的侦查时,可以决定补充侦

查。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

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

题和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

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认

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向侦查部门

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案卷

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

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

次为限。对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

辖的,改变管辖前退回补充侦查的

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11、侦查有何意义?

1、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

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

序。立案虽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但

是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以及

谁是犯罪人,他有何罪责等实质性

问题,一般需通过侦查才能解决。

所以,对于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

用。

2、侦查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会想方设

法逃避惩罚,因此,要准确及时地

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就

必须依靠强有力的侦查,就得一系

列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

强制性措施。

3、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与前提。具体来说,侦查是批捕、

起诉和审判的基础及前提条件。侦

查工作搞得好,就可以为批准逮

捕,提起公诉和正确审理奠定良好

基础,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在最初

阶段就进入正确轨道,有利于实现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及时地打

击犯罪,保护人民,使无罪的人不

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4、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制止和预

防犯罪是刑事侦查的具体任务之

一,这项任务的完成过程,也是教

育和发动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过

程。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有利于

促使群众和某些单位提高警惕,对

社会不稳定分子也有教育和震慑

作用。所以,通过侦查,有利于预

防和制止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

的综合治理。

12、立案有何意义?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

必经阶段。没有立案这一阶段,便

没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刑事

诉讼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

经过立案程序。只有经过立案,进

行侦查或审判活动才有了合法依

据,否则便是违法。

2、立案对及时有力地揭露、证实

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

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

动精神。对于已经实施或预备实施

或正在实施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便及时立

案,就能迅速开展侦查审判活动,

以有效地制止犯罪,打击犯罪,维

护社会秩序。

3、立案可以有效地保障无辜的公

民不受刑事追究。通过立案前的审

查,凡是不具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

案。这样就可以把好刑事诉讼的第

一道关口,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就注意防止无根据地对公民进行

刑事追究。

4、通过立案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

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发

案情况和动向,研究犯罪的特点和

规律,以制定相应的对策,有针对

地开展专项斗争,加强犯罪预防,

搞好综合治理。

13、试述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

区别?

两者区别主要有:

(1)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有权

适用刑事拘留的既包括公安机关,

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而有权适用行

政拘留的只有公安机关。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

对象是触犯刑法,又具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

大嫌疑分子,而行政拘留的对象是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依

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依

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

长可达37天,而行政拘留羁押期

限最长为15天。

(5)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

强制措施,不是对被拘留人的处

罚,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处罚办

法,属行政制裁的范畴。

14、试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

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处于专门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地位的人。这种地位包含二层含

义:一是辩护人维护的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所

有权益,更不是依法应被限制或剥

夺的权益。二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

者,这是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区别。辩护人除了维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外,

没有其他任何职责。而公诉人、审

判人员也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

专门任务,更不是唯一任务,他们

还要行使控诉权和审判权。所以说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

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们只应当进

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

动,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控诉、揭发。

此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具

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辩

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不从属于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不从属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5、回避制度有何意义?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

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

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

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

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

事实体法,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

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

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

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

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

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

合法性做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

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

人员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

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

先入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徇私

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

的事实真相不公得不到及时的揭

露,而且还可能被该司法人员掩盖

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

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

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

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案件得到

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刑事误判

的发生。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

公正的对待。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

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

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

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

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

----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

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

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

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

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

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

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

事人各方将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

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

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

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司法人员

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

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

的公正性的。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

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

重。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著名的箴

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

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

实现。”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

当事人存有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

根据怀疑某一司法人员有这种关

系,那么这名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

当事人各方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

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回避制度

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

任的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这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

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

判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这

会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不信

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

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

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同时,回

避制度的实施及其保障的程序公

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

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

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

护。

16、确定管辖制度有何意义?

管辖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

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职责分

工,有利于三机关各负其责,正确

行使职权,及时立案,顺利开展侦

查、审判工作,防止管辖争议和由

此形成的诉讼拖延;有利于三机关

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客

观地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同

时,明确了报案、举报、控告、起

诉的主管机关,便于有关单位或公

民正确行使报案、举报、控告或提

起自诉的权利。

17、试论辩护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

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是:

1、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本案的诉讼文书,一般理解应当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和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就是书面鉴定结论。为了提高辩护质量,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审判制的证据开示制度。它对辩护人经济、便捷地了解有关案情、深入客观地研究案件材料,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人民检察院认真搞好审查起诉工作,也将起到监督、促进作用。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中“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自诉案件应是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给人民法院的案卷也应允许查阅。公诉案件指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所谓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指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决定意义的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主要证据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的证据。公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中,辩护人还应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一审开庭审判的案卷材料。当然,对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内部评议记录,辩护人无权查阅。法律对其他辩护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包括此前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相关权利,规定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这主要是因为其他辩护人缺乏像律师那样的组织纪律的约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对他们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若干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

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

155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

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6条);在

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

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

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

控方展开辩论(第160条、第175

条、第176条)。《律师法》第30

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

法保障。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

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

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

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

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

权利。

8、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

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

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

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

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

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的权利。根据刑事诉

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有

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

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

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

辩护的行为。《律师法》第29条

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

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

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

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遇到这

种情况,应教育委托人改正错误,

教育后委托人并不听从的,也可告

知其有权拒绝辩护律师继续辩护,

仍不听从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18、试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三机关

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律分

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完成

各自的诉讼任务的同时,既互相支

持,又互相监督,从而完成整个刑

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

所谓分工负责,就是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

的职权去处理刑事案件,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

所谓互相配合,就是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在分工

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

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

得各行其是,互不通气,互相抵消

力量。

所谓互相制约,就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律

规定的分工,坚持真理,互相监督,

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有了错误及

时纠正,正确的执行法律,保证不

枉不纵,不错不漏。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

一个有机的整体。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

保证准确执行法律的有效手段,贯

彻执行这一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贯彻执行这一原则,有利于

发挥公、检、法三机关的集体智慧

和力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顺

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次,

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滥用

国家权力,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

发生。

19、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应当

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两审终审原

则?

两审终审主要是规范审判活动的

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一个刑事案

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诉

讼即告终结的原则。

(1)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根据我国

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我国地域辽

阔,不少地方交通不便,审级过多,

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不便于诉

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而且可能

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实行两审

终审制在可能避免这些弊端的同

时,还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审查、

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

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准确性,及

时发现、纠正错误,有力地惩罚犯

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防止一

审终审制之下极易出现的有错难

纠的情况。通过贯彻两审终审制,

可以使上下两级人民法院及时总

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努力改

进工作,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当

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

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或者抗

诉,但是,对于上一级人民法院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做出的判决

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

检察院也不得再按上诉程序抗诉。

两审终审原则并不表明一切刑事

案件只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

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

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按第一审

程序审理后做出的判决、裁定,同

时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

定,除死刑判决和在法定刑以下处

刑的判决外,超过法定的上诉期、

抗诉期、仍然没有上诉、抗诉的,

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也并不意味着一切刑事

案件只要经过两个审级人民法院

的审判,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

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

死刑案件以外,其他判处死刑的案

件应当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发

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刑法》

第63条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即使

已经过一审和二审,也必须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后,判决才发生

法律效力。

20、试述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

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是紧密联

系、不可分割的。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

提,也是向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基

础;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正

确处理刑事案件、教育公民自觉守

法的关键。司法机关只有严格遵守

法律,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

事实,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才能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以自己

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公民自觉遵

守法律。反之,如果司法机关本身

工作不负责任,甚至执法违法,不

按法定程序办事,把案件搞错了,

就会挫伤公民自觉守法和同犯罪

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教育

任务的实现对于完成前两项任务

又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广大公

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都敢于积

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司法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的工作也就有了坚实

的群众基础,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

积极支持,这就必然有利于查明犯

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罪犯,

保护无辜。只有全面、正确地完成

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才能实现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即实现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的顺利进行”的任务。

2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

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

别有: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

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

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

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

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

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人

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则是享有上诉

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或

者是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

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

院。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

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有权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审查,认为已主效的判决和

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

确有错误。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则

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不

论上诉人提出什么理由以及理由

是否充分,上一级人民法院都必须

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

限,只有要改元罪为有罪时,要受

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的,必

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

由而逾期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

民法院则不予受理。(2分)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

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

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

以是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不得加

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因此,重新

审理作出判决时,既可以减轻被告

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

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

原则,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

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2分)

刑法简答题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 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 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刑法简答题 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 概念及成立条件概念:不作 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 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 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 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 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 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 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 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7.简 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 故意的异同。同:犯罪的过 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 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 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 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 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 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 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 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 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 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 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 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 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 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 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 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 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 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 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 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 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 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 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 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 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 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 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 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 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 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 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 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 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 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 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 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概 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 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 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 性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 及要件。概念:牵连犯,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要件:(1)牵连犯是以实施 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 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 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 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 须触犯不同的罪名。11.简 述犯罪客体及其分类。概 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 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练习题1

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一、填空题 1、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由人民法院负责。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对执行机关()的监督。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它包括:①()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是指()罪、()罪、()罪、()罪。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的犯罪。 5、国家安全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可能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 7、地区管辖实行以()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8、证据必须经过()、()、()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9、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和()。 10、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11、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2)在传讯的时候();(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4)不得()、()证据或者()。 12、拘留后,应当在()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13、立案是刑事诉讼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第二,()。 14、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2)()、(3)() 15、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 16、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人的照片。 17、侦查终结的条件是:()、()、()。 18、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日。死刑由()法院核准,死缓由()法院核准,核准时应当由审判员()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9、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五部分:()、()、()、()和(),判决的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判决书中不得泄露()和()。 20、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之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刑事诉讼法测试题1

试卷代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春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2014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 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B.可以不开庭审理 C.应当提审 D.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的证言。高某证言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B.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C.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作证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 A.审判管辖 B.地域管辖 C.立案管辖 D.专门管辖 4.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 )。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C.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410

5.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是( )。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贪污贿赂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是( )。 A.国家安全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7.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 )。 A.宣告被告人无罪 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院秩序人员实施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市公安局局长的回避应当由( )决定。 A.市公安局党委 B.市法院审判委员会 C.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市政法委员会 9.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被告人释放的时间是( )。 A.判决宣告后 B.判决生效后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如果案件进入二审,二审判决生效以后 10.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是( )。 A.人民法院 B.自诉人 C.证人 D.被告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多 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鉴定或勘验 C.代理申诉、控告 D.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2.下列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有( )。 A.公诉人出庭,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试述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4条)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 证据的基本特征、属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2.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1)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特点1、侦控审分离;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自由心证制度。 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4、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C )。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经济诉讼 2、狭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D)。 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 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 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 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C)。 A、指导与被指导 B、监督与被监督 C、领导与被领导 D、相互独立 4、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D)。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诉讼职能,应属于(A )。 A、控诉职能 B、辩护职能 C、监督职能 D、审判职能 6、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D )。 A、律师 B、普通公民 C、机关、团体的代表 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7、下列有关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B、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证人 C、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 D、因作证减少的收入,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 8、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B )。 A、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B、辨认证据 C、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 D、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 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A )。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C、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D、查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 10、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1、下列机关中不享有侦查权的是(D)。 A、人民检察院 B、军队保卫部门 C、监狱 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12、下列案件中,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D)。 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B、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A)。 A、立案管辖 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 D、专门管辖 1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处理的案件是(B)。 A、贪污贿赂犯罪 B、非法拘禁犯罪 C、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 15、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A )的人民法院审判。 A、受理 B、立案 C、接受 D、侦查 16、下列案件中,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C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17、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C)。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18、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B()。 A、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C、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 D、不能开庭 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是(D)。 A、被害人 B、被告人 C、证人 D、司法机关 20、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A )。 A、被害人陈述 B、血迹 C、杀人凶器 D、指纹 21、下列证据中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B)。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被害人陈述 D、被告人供述 22、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C)。 A、被告人所作与本案无关的供述 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71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4题,单选)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1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故A错误。 《意见》第14条规定:“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故B错误。《意见》第16条第2句规定: 2.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26题,单选)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5节>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法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等,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故A的表述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B的表述是正确的。《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

刑事诉讼法第2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是( ) A.被告人的近亲属 B.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本案的证人 D.被告人的亲友2、一名被告人依法最多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人数是( ) A.l名 B.2名 C.3名 D.不限 3、犯罪嫌疑人依法有权委托律师的时间是() A.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B.在起诉阶段 C.在审判阶段 D.在诉讼的任何阶段 4、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A.七日 B.十四日 C.三十日 D.三十七日 5、逮捕的执行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6、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是( ) A.12个月 B.6个月 C.30日 D.48小时 7、以下选项中,不是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的是()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8、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证据是() A.书证 B.狭义物证 C.鉴定结论 D.勘验检查笔录 9、根据以下证据,可以定案的是( ) A.被告人不供认,但其他证据充分的 B.被告人供认,其他证据不充分的 C.被告人不供认,其他证据不充分的 D.被告人对每一细节都供认,但没有其他证据的10、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四个人在场,其中()不能作证人。A.张某是个盲人 B.王某是个聋哑人 C.李某是一年级的小学生 D.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严重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刑法简答题

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4、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 二、论述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 定的基本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两个基本方面。 (二)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现在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 (三)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正当程序原则。 (四)理论渊源 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为的思想渊源。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五)价值目标和功能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罚罚个别化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答: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以称为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 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罪刑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 另一方面,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论是在航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海或者他国领水,也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都要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习题集

《刑事诉讼法》习题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单选题 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指() A.侦查、起诉等活动 B.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活动 C. 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活动 D. 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2、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狭义上是指() A.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B. 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C. 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 1979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多选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B.对于国家追究犯罪的活动来讲,《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二者缺一不可 C.《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的实施,既有保障作用,同时也有限制作用 D.《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助法”和实施工具 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 A. 有当事人,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B.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 C. 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处理 D. 依法进行 3、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是() A. 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 B. 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C. 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 D. 采用的程序不同 4、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 A.《六机关规定》 B. 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审判中涉及的刑事诉讼问题作的批复 C. 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有() A.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B.刑事诉讼理论

C.刑事诉讼司法实践 D.犯罪与刑罚 三、简答题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质。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单选题 1、我国刑事诉讼从表面特征来看,属于() A. 当事人主义 B. 职权主义 C. 混合式 D. 弹劾式 2、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 A. 不告不理 B. 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C. 以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 D. 不以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 3、人类社会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 A. 弹劾式诉讼 B. 纠问式诉讼 C. 职权主义诉讼 D. 混合式诉讼 4、以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于一身为特色的诉讼形式是() A. 职权主义 B. 弹劾式 C. 纠问式 D. 混合式 5、欧洲中世纪实行的证据制度是() A. 神示证据 B. 法定证据 C. 物证主义 D.自由心证 二、多选题 1、弹劾式诉讼的特点是() A. 不告不理 B.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C.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D. 审判一般公开公开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2、混合式诉讼包含了()诉讼形式的特点。 A. 弹劾式 B. 纠问式 C. 职权主义 D. 当事人主义 3、纠问式诉讼的特点是() A.不告不理 B. 秘密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 )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经济诉讼 2.在“纠问式诉讼”中,诉讼程序的进行主要取决于() A.被害人B.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官吏 C.被追诉人D.被害人的近亲属3.在刑事审判阶段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4.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 )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5.外国人在我国实施犯罪,必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是() A.各国驻华领事馆的外交代表B.途经中国的各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 C.来华访问的外国元首 D.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6.在我国,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经过() A.最高人民法院批准B.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C.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7.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不包括() A.自行回避 B.申请回避 C.指令回避D.无因回避 8. 对办理受贿案件的侦查人员申请回避,应该由( ) A.公安局长决定 B.检察长决定 C.法院院长决定 D.检察委员会决定 9.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阶段书记员回避的决定主体是() A.审判长B.刑庭庭长 C.法院院长D.审判委员会 10.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

简答题: 1.什么是刑法?如何理解其本质?答: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 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通过立法程序公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处罚的法律。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刑法的性质包括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刑法的阶级性质(1)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2)刑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工具。法律性质主要指刑法在法律整体中的地位及其特征。 2.刑法的解释有几种?各自的效力如何?答:关于刑法的解释,从不同方面,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从解释的效力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二)从解释的方法上可分为文理解释、伦理解释。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进行解释。伦理解释通常表现为扩展解释和限制解释。 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指的是我国境内的全 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我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2)领水即国家所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低下层。(3)领空,即领域、领水的上空。根据国际条约和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属于我国领域的范畴适用我国的刑法。其一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其二我国驻外使领馆。 4.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起 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此的规定有:(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5.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答: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法的轻重,上当 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出多重的刑、重罪重罚、请罪轻罚、罚当其罪,刑罚相称。 6.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答: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 家意志的形式,国定在其刑事法律上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其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与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关系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前者是总体上划分罪与非罪的问题,后者则解决罪与非罪、类罪与类罪,次罪与比罪界限的具体标准。(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腰间的有机统一整体。(2)任何一个犯罪都可已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且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要的哪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加以规定的。 7.我国刑法中规定得罪过有几种?答:罪过形态,即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几个方面 表明的,其中罪过是任何犯罪所必要的主观要件,罪过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过失和故意。8.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有什么不同?答: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一种停顿状态,犯意 表示是指犯罪人产生犯罪意图后,用语言和文字等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犯意辨识仅仅是犯罪意思的流露,没有已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至于犯罪行为;而犯罪预备不仅辨识犯罪思想,而且已经实施了刑法总则重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即为犯罪制造工具或制造条件。第二犯意表示不够成犯罪,犯罪预备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犯罪预备则是犯意笔试主客关行为。 9.简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私人或者他人的 人生、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私人或者人的人生、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所作用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的利益的行为。二者的异同是: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危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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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名词 1、刑事诉讼: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3、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 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包括:1是职权主义模式2当事人主义3混合主义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5、诉讼效率: ,6、审判组织,7、诉讼参与人,8、当事人,9、被告人,10、被害人,11、自诉人,12、管辖,13、立案管辖,14、审判管辖,15、级别管辖,16、地区管辖,17、回避,18、辩护,19、委托辩护,20、自行辩护,21、指定辩护,22、代理,23、证据,24、证明责任,25、拘传,26、取保候审,27、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8、拘留, 29、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并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0、立案,31、侦查,32、搜查,33、鉴定,34、通缉,35、起诉,36、公诉,37、自诉,38、判决,39、裁定,40、执行。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4、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6、人民法院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自诉人专有的诉讼权利有()。 A. 申请回避权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D. 10日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C.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 6.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 C.撤销案件 7.下列( )可适用取保候审。 C.应依法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8.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为( )。 A.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 C.犯罪嫌疑人 10.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 )承担。 D.司法机关 1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A.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12.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因为该被告人在押,法庭宣判后( )。 C.应当立即释放 13.下列人员中,具有独力上诉权的人是 C.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14.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证人的是()。 D.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15.某被告人又聋又哑,受审判前要求某懂哑语的胞妹当辩护人和翻译人。法院应()。 A.准当辩护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D.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B.鉴定人 C.翻译人员 3.下列证据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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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诉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试述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1、①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弹劾式与纠问式长处或优点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或模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逐渐为各国采用的基本的刑事诉讼形式。②分法庭审判前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大界限分明的阶段。在审判阶段,弹劾式特点较充分,如也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地位对等,都走诉讼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采用言词辩论、直接讯问等方式且公开进行。在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以国家追诉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用其与追诉者间关系等,同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较明显;侦查起诉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 ③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走混合式。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间除大体 相同外,也有某些重要差异,如庭审一做。方式不同;法官与控、辨方在庭审中的她位、作用不同;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证锯的了解程度不同等。故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当事人主义,称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如日本的刑事诉讼形式。我国刑事诉讼形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也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2、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2、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 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它是诉讼的一种,它有如下特点:①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这是刑事诉讼首要和最基本的特点,没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也就没有诉讼。②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刑事诉讼也就不能开始。③有当事人参加,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没有控告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④诉讼的进行通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事。⑤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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