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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3、当事人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述。

14、被害人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3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1、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32、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以佐证的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的规则。

33、豁免规则: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遇有特殊情形时,法律赋予其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34、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35、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

36、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

37、推定: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38、公证:是指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讼法律活动。

39、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的形式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直接予以确认的事实认定方法。

40、证明标准:是指衡量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或者说是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条件。

41、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所主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42、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不适用一般原则,而是适用与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规则来配置证明责任。

43、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事项,由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

44、证明妨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丢失,以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现象。

简述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答:①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②证据法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③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答: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地位,证据法理所当然地遵守宪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①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②证据法把宪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的容具体化为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则。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答:①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在宗旨和容方面受制于诉讼法或诉讼机理。②诉讼离不开证据法。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答: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②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④比较的方法。⑤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6、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答:①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②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律的价值理性或价值取向时,应当认识到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法律价值是毫无意义的。③加强证据理论研究的学术规性。④提升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7、简述英美法系证据学的主要特色?答:①不甚追求体系的完整性,注重具体问题。②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③特别注重建构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8、简述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主要特色?答:①注重证据法学完整体系的建构。②主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③不太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9、简述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答: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第二章证据法学。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章证据概述,第四章证据的种类,第五章证据的分类,第六章证据的一般规则。第三编“证明论”。第七章诉讼证明概述,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九章证明标准,第十章证明责任。

10、为什么说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答:①

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证据法具有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限制法官恣意等程序性功能。②证据法作为程序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所固有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则,如果失去了证据法则,那么诉讼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11、试述诉讼中设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答:(1)有举证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2)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12、简述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答:联系:主要在于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容的必要载体。区别:①书证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必要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案所表达的思想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属性,以及存在状况本身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②书证是以其容反映和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则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③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才能提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④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⑤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

13、简述书证的主要分类及其意义?答:分类:①依据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②根据书证容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处分性和报道性书证。③根据书证形成程序或要求的不同,分为一般和特殊书证。④根据表现书证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分为文字、符号、图形书证⑤根据书证制作方法的不同,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及翻译本。意义:①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②所记载的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③它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

14、简述书证审查判断的主要容?答:①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有无相互关联。②审查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③审查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④审查书证时的程序是否合法。⑤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⑥审查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

15、简述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主要方法?答:①追根溯源法。即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②比较印证法。把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相印证。③背景考察法。审查视听资料的背景情况。④科学鉴定法。聘请专家对某些视听资料进行鉴别。

16、我国关于证人的条件有哪些?答:①了解案件情况。②能正确表达意志。③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17、简述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主要容?答:①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②证人的品质。③证人证言的来源。④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

⑤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⑥证人提供证言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⑦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

18、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与特征?答: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特征:①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②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③必须是明确表示的。④必须具有合法性。

19、简述被害人述的主要特征?答:①证明的直接性。②表达方式的多样性。③包含容的综合性。④述容真伪的双重性。⑤证明对象的排他性。

20、简述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区别?答: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区别:①参加诉讼的依据不同。②地位不同。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①具有的专业知识不同。②参加诉讼的依据不同。③参加诉讼的名义和体现的意志不同。

21、试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答: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即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第一材料。其主要特征:(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件,未经过中间环节的传播,它对案件有关事实的反映是最原始,比较符合案件事实的状况的,具有较强的客观

性。(2)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因为没有经过转述、转抄或复制,而是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在自然环境和外界条件的影响下也可能发生变化。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件的证据,即经过传抄、转抄或复制等手段而形成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二手材料。其主要特点是:(1)由于经过中间环节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比原始证据差些。(2)它必须有确切的出处或经过查证属实。(3)它有自身的证明价值。

22、简述证据规则的概念与属性?答: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属性:①具有强制的效力。②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③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23、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诉讼立法中的体现?答:①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是收集证据的主要机关,辩护方基本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因而合法性主要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收集方法的合法性。②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强制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所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

③在行政诉讼中,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4、简述英美法系中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答:英国对书面材料允许使用第二手证据的情形有:①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对方要求出示书面材料的正本,提出要求的一方可以提出副本作为证据。②凡正本为第三人所占有的,而该第三人有理由拒绝出示时,法庭可以采纳副本。③正本已遗失或灭失,可提供副本,但条件是必须能够充分地证明遗失或灭失事实的发生。④凡出示正本在客观上不可能或者至少存在极大的障碍。⑤对政府文件适用特别规则,政府文件的特征要由官员证明其真实性。

在美国,在下列情况下,不要求原件,关于文字、录音或照相容的其他证据可以采纳:①原件遗失或毁坏,所有原件均已遗失或毁坏,但提供者出于不良动机遗失或毁坏的除外。②原件无法获得,不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获得原件。③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原件处于该材料的出示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听证时该资料的容属于证明对象,但该当事人在听证时不提供有关原件。④附属事项,有关文字、录音或照相与主要争议无紧密联系。

25、简述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答:在我国,需要补强的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类型有:①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②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难以识别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等。

26、简述豁免规则的主要容?答:①因公务上的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②因可能自陷于罪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③因“亲属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④因职务上或业务上的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

27、简述诉讼证明的特征?答:①存在于诉讼过程中,依存于诉讼,其直接目的是证实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②它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即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③这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主要涉及本案的实体法律规的构成要件事实。④它所运用的证据是法定证据,法律往往明确规定证据的种类、资格以及证明力等。⑤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⑥法律对诉讼证明设定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8、简述证明的过程与方法?答:过程:①收集证据阶段。②审查判断证据阶段。③提出证据阶段。方法:①侦查和调查。②举证与发问。③质证和辩论。④推定和认定。

29、简述司法认知的特征?答:①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②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终局性。

30、简述司法认知的性质和意义?答:性质:司法认知既非诉讼证明方式,亦非法院认证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意义:①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②提高诉讼效率。

31、司法认知和免证事实的区别有哪些?

答:①性质不同。②行使或针对的主体不同。③司法认知的围与免证事实并非完全一致。④运作状态不同。⑤体现的关系不同。

32、简述司法认知的法律效力?

答:①对当事人的效力。经司法认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②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一方面司法认知的过程免除了法院的查证责任,另一方面对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

33、简述司法认知的功能和特征?答:功能:司法认知的目的是及时将显著真实或无争议的案件事实确定下来,平息无谓的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证据调查,将司法资源用于解决案件的争点,促进法院和当事人集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分歧的关健事实。特征:①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②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终局性。

34、简述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自由心证的关系?答: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之证明方式及证明要求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证明要目的,而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之证明方式是手段。

35、简述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答: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

①证明责任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多少证据加以证明。②证明责任确定了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明标准确定了提供证据的容。③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证明责任在诉讼中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准在诉讼中的价值。④两者没有真正意义的证明责任制度和证明标准制度。总之,证明责任这所以有实质意义,是因为在观念上将有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之相匹配。没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便毫无容、目标、约束性的空中楼阁。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充实化,而富有实在性和可操作性。

36、简述证明标准的意义。答:①证明标准是衡量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证明责任的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②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③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④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诉讼目的等重大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也与具体诉讼制度有密切联系。37、简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特点?答:①刑事诉讼中在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承担的结果责任只是程序意义的,不是实体意义的。②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是与无罪推定原则联系在一起的。③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者的主观证明责任更大,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

38、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答:总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①刑事方面立案的证明标准有是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②逮捕的证明标准是对有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③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④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⑤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9、简述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答: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0、简述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

质?答:概念: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或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根本和实质。

性质: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

41、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是怎样规定的?答:实体法中的规定: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④因公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论述题:

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答: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②证据种类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同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收集、审查。④证据规则方面。在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答: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答:①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客观性的根据: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二是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②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关联性根据:一是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二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③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一是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二是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综上所述,这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前两者是证据的容的特征,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特征。

4、论书证的特征?答:①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这是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②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能够收集到书证便能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积极的、显著的效果和证明价值。③具有稳定性。书证不公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④存在的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书证的存在形式通常是可以书写、印刷的纸或某些其他纤维制品。⑤所记载的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如果物质材料上所记载的容或思想与案件无关,就不可以作为本案的书证。

5、论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答:由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性质和调整对象、围的差异,书证的提供与收集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①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谁主谁举证”提供。②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被告来提供,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③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控方来举证。

6、论视听资料的特征?答: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①具有综合性。视听资料不宜也不能将其纳入任何一种旧的证据种类中,而应当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对待。②具有动态直观性。它是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比拟和代替的。③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只要不是伪造或操作失误,视听资料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准确可靠的。④具有科学性。视听资料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必须依赖相应的科学技术。

7、论证人在诉讼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答:权利:

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证词的权利。②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侦查期间可以要求对其保守秘密的权利。③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④人身安全切实保障的权利。⑤对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⑥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⑦有权知晓其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⑧有及时得到出庭作证通知的权利。

义务:①及时到场作证的义务。②如实作证的义务。

③接受当事人等询问的义务。④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8、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和作用?答:直接证据的特点:①它的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容是重合的。②它多表现为言词证据。③它的数量较少,且不易取得,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多秘密进行,一般没有目击证人,案发后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或被抓获主动交待罪行的较少。作用:直接证据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能直接明了地证明案件某一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特点:①依赖性。②种类繁多,形式多样。③多表现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

④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复杂,难度较大。

作用: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也不可忽视。

9、简述证据规则的分类及意义?答:分类:①依据证据规则的规证明活动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②依据证据规则的调整容的不同,可分为规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和规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③依据证据规则所规的证明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意义:①规执法行为,约束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确立公平竞赛规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0、论相关证据规则的容?答:总则层面证据关联性规则:①因没有关联性而排除。②因利益衡量而排除。③品格证据的排除。④因不存在合理的证明性而排除。⑤习惯证据和日常工作证据的关联性确认。⑥取证的关联性限制。⑦举证的关联性限制。

⑧认证的关联性限制。

分则层面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具有符合特定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11、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容?答:①“非法”的涵义:非法既包括没有法律依据,也包括积极或者消极的行为或者状态。②证据的涵义:应当是非法的结果,在非法行为与证据之间不存在条件或因果关系,则不属于非法证据;是定案证据还是证据材料,由法官依法认定。③排除:是指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证人、鉴定人等参与人则无此权;法官有义务依职权审查证据的合法性。④例外:善意的例外;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在国外取得的证据材料;“非法证据”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证者或者伪造者的法律责任。⑤毒树之果:是指以取得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而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12、论诉讼证明的构成?答:①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②证明对象:是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它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③证明方法:在证据裁判主义下,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或手段是证据,并且诉讼证明还须遵行法律规则、科学原理和经验法则以及逻辑规则等。④证明标准:是指执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和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对证据质的要求表现为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量的要“充分性”。对全案证据的认定要“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

性”。⑤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证明责任为当事人从事证明活动施加了在的诉讼压力,同时也为其举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实质性的动因。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所负担的诉讼责任,证明主体是证明责任的实际负担者;缺乏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和缺乏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都是难以成立的。⑥证明程序:对于实体法事实的严格证明必须遵行法定的证明程序。它包括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据的提供和展示程序、审查判断证据程序

13、论证明的原则?答:①证据裁判原则。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现代各国证据制度的显著特征,这既是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保证,也是司法文明和司法进步的体现。贯彻和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是理性的司法制度的表征。我国证明制度也实行了证据裁判主义。②自由证明和规证明相结合的原则。自由证明是现代各国普遍奉行的证明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可以利用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从事证明活动,而不受立法的严格调整和具体规。自由证明是针对法定证明而提出来的。③当事人自治原则。这是诉讼证明的程序性原则,根据此一原则,诉讼证明的过程主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来支配和控制。④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证明首先是一个诉讼活动,因而应当遵循诉讼规则,诉讼规则由诉讼法调整。但证明不仅仅是一种诉讼活动,除诉讼活动这种外在性质外,证明还是一个逻辑思维活动,进行诉讼证明便是在从事着一种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因此,诉讼证明要受逻辑规则的制约,违背逻辑规则所进行的证明不会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而逻辑规则在诉讼中是作为一个既定的知识前提予以接受的。

14、论我国诉讼中的免证事实?答:①立法上有关免证事实的规定。我国三大诉讼中对免证事实作了具体阐释。②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为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一般说来,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众人皆知且对其真实性不存争议的事实,所以成为免证事实。围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历史事件、时事新闻、法定节日、国界省界、日常生活知识和经验等等。③法院依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④推定的事实。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其中据以作出推断的事实,即已知的前提事实,为基础事实;根据基础事实而推定存在的事实,即结果事实,为推定的事实。⑤自认的事实。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所以无需作为证明对象。⑥公证的事实。公证是指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讼法律活动。所谓公证的事实,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等。公证的事实经过法定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得到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

15、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答: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①公诉人。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是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证明责任分配和承担的核心原则。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承担控诉责任。公安机关是侦查职能,协助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但不承担证明责任。②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当事人。由自讼人举证。③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由被告人举证。

16、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答:①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是指要某些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不适用一般原则,而是适用与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规则来配置证明责任。

②设置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分配规则,主要有:①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②通过程序设计保障民诉讼平等原则的实现。

③法律规定的倒置情形有:实体法中的规定: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④因公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17、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①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性文件”。②从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相比较,呈倒置样态。

③被告举证出于下列原因:①针对诉讼的标的是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它是由作为行政机关

作出来的。②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它居于主导

地位,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同意。③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

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上的意义。④从总体

上说,行政机关的证明能力要比行政相对人强,

由行政机关举证,更符合证明责任配置中的公正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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