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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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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公司保密规定

公司保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七条: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九条: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十条:客户资料、销售政策及其销售网络的有关资料、重大人事变动、人力资源部对干部的考核资料、重要场所如实验室、配料室、化验室。 第十一条: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秘级分类 第十一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第十二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股份构成、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参数、配方、成本、利润率、科技成果、科研论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投资情况及其载体、原材料来 源及价格。 (二)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三)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四)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的考评材料。 (二)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三)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帐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微机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 其存放位置。 (四)公司大事记。 (五)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六)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七)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

公司文件使用保密的通知完整版

关于公司文件使用保密 的通知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浙江奥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奥电办〔2016〕第0012号 关于公司文件使用保密的通知 奥田公司全体员工: 为最大力度保证公司机密不被泄露,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为了避免员工在不明确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过失,针对奥田公司的文件发布,特通知如下: 公司机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7)公司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技术潜力、产品动向; 8)公司持有、掌握的厂家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 10)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 11)其他经公司确认应当保密的事项。 注:针对公司所有商业机密(生产供应商和采购商资料、技术图纸资料、财务重要报表、公司客户资料等所有涉及到公司经济损失)、知识产权等,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未经公司法人签字批准,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

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公司内部职员)知悉相关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机密。 二、适用范围: 此保密等级的划分适用于浙江奥田电器股份公司所有部门,以及奥田公司所有文献,公司员工均需承担保密的义务。 三、责任与奖惩: 1、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奖励。 2、泄露公司秘密,无论职位高低,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浙江奥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 主题词:文件保密规定 抄送:各部门 抄报: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保密制度

X公司 保密管理制度 编号: 版本号:A 修改次数:0 受控状态:受控 实施日期: 批准日期 审核日期 编制日期 1.保密守则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 不随便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不在普通电话、普通邮局传递秘密文件; 不携带秘密材料外出参观、游览。

2.保密制度 接收文件 2.1.1收到文件和信件启封后,当天登记。按密级及一般文件分类登记并编好顺序号,贴 上文件呈批传阅笺,于当天或第二天送办公室主任阅批,然后根据办公室主任提出的呈送意见,分别将文件送给有关部领导和有关科室。 2.1.2凡是急件、会议通知或时间性较强的文件,必须随收随送,尽快送到有关领导。其 他文件亦要抓紧传阅,一般不超过一星期传阅完。 2.1.3凡是秘密以上的文件,必须在当天内阅读,下班前交回文件保管处,以确保文件的 安全。无密级的中共中央的文件作密件保管,与一般文件分开存放。 2.1.4认真做好文件的防盗、防失、防窃、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一切文件和档案应放 在指定的保密柜和保密室。 2.1.5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的案卷,有关部门或个人需查阅时,需经办公 室领导同意,才能准予查阅。 2.1.6定期检查清理文件,做到传阅文件不积压,不出错漏,不丢失。按区保密局的要求 定期清退秘密文件。部内印发剩余的文件材料及一些没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统一用粹纸机粉碎或送到定点纸厂化浆。 文件打印 2.2.1凡打印文件必须有领导签批。 2.2.2秘密文件应按规定标明密级。打印错的秘密材料及未公开的干部任免论材料要及时 用碎纸机碎掉。印制秘密文件过程中所形成的蜡纸、衬纸、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2.2.3文件的原稿及打印好的文件、资料应放入抽屉内,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2.2.4电脑打字、文印室一般情况下不得随便进入。 2.2.5打字员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将有关秘密的内容向外泄漏。 发出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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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成文日期:2011-0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保密工作条例

公司保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并指导下属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条11系统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五条公司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司秘密。 (一)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二)损害公司声誉; (三)损害公司对外关系; (四)妨害公司业务的开展; (五)妨害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计划的实施; (六)危害公司秘密业务情报来源的安全。 第六条密级划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

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如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策划、集团公司的长远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整体财务情况以及集团公司领导的变动等。 2、机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如集团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集团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机构调整和部门、专业公司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 3、秘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指第1、第2项以外的公司内部规定、计划、经营、财务、人事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出密级建议并由有关集团公司领导确定,由办公室印制时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办公室有异议,可商有关领导改变密级。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形变化,密级可以变更或解除,其审定权限与确定密级权限相同。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九条知晓范围:第六条所定内容除集团公司领导有权全部知晓外,绝密级只限集团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竣工验收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邮编: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监制

填写说明 (一)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此表。 (二)本申请表中,“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名称。“详细地址”栏,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经济类型”栏,依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三)本申请表可以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仿宋字文本,但“法人代表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四)本申请表中监控化学品名称需用全称填写,不得用简称、别称等。化学品名称须与《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一致。 (五)申请表内容填写无误后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通过设区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连同附件以及《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通过)》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七)本申请表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

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表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表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表时,申请表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页码。 (八)本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财税字[1998]50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法规,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条款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税[2003]214号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 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解读: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24号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9]47号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文件保密制度.doc

公司文件保密制度1 秘密 文件、资料保密制度 1.总则 1.1 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 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总经办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3 权责部门 1.3.1 总经办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1.3.2 总经办文员按照本制度监督执行。 1.3.3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保密办法 2.1 密级的分类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公开”四

级: 2.1.1 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 损害的,仅限于公司内部个别人员知悉。 2.1.2 机密是指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的,仅限于文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知悉。 2.1.3 秘密是指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仅限 于公司内部员工知悉。 2.1.4 公开是指公司可对内、对外公开的,不会损害公司的权益和利益的各类文 件资料。 2.2 密级的确定 2.2.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为绝密级; 2.2.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2.2.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公

秘密 司规章制度、奖惩文件等为秘密级。 2.2.4 公司年报等各类信息为公开。 2.3 公司保密范围 2.3.1 公司商业机密。 2.3.2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3.3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 策。 2.3.4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2.3.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2.3.6 公司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2.3.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2.4 部门保密范围 2.4.1 人力资源部保密范围 (1)公司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机密文件; (2)公司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档案等秘密文件;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模板

企业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概念和范围 第三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全体成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六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及改进保密方式、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者职员实施奖励。 第七条公司保密信息界定: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以及公司的商务谈判资料、报价等信息。 4、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相关信息。 7、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结算办法等系列制度;以及公司各部

门录入K3系统的数据(包含生产数据、财务数据、销售数据、技术数据等公司运营数据)。 8、公司内部流通文件、集团来文(外来文件)、行业内文件。 9、公司生产技术资料(工艺标准、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等项目)。 第三章秘密界别的划分 第八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权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对于公司密级的界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例如:报价等信息); 2、公司的规划资料、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包含营销、生产、技术、设备等资料、部门的各类数据材料)、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规章制度等内部流通制度文件视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待遇、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公司保密制度

Confidential system of company 公司保密制度 1.To protect company secrets,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and safety of company and to protect the company's business smoothly, the system is formulated. 为保护公司经营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https://www.sodocs.net/doc/0512456927.html,pany secrets involving the company's security and interests,every employee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servative company secrets. 公司秘密涉及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每一个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责任。 3.scope of confidentiality: 公司保密范围 3.1 All the company's secret files (include various types of internal document, recording, Video, pictures, computer network information etc.) and other forms of confidential items. 公司的所有秘密文件(包括各类内部资料、录音、录像、图片资料、电脑网络 资料等)及其他形态的保密物品; 3.2 Original records of general manager’s office conference, compan y’s monthly meeting, economic analysis conference, various types of thematic meeting etc. .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每月例会、经济分析会议、各类专题会议等的原始记录; 3.3 Items of decision-making, items of business activities, items should be kept confidential of company's external relations activities and undertake confidential obligation against foreign. 公司决策中的事项;公司业务活动中的事项;公司对外交往活动中需保密的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4Commercial secrets, price secrets, design secrets and technology secrets etc. of the company’s business activities. 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价格秘密、设计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3.5Important Letters, visits and other transcript of secret telephone and conversation. 重要信函、来信、来访和其他不宜公开的电话、谈话记录; 3.6Other items should be kept confidential.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4.Responsible departments and responsible persons of confidentiality: 保密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1 Responsible Department for the confidentiality is corporate office, responsible person is director of the Office and deputy general manager. 公司保密工作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和副总经理; 4.2 Confidentiality involved the content of financial aspects, responsible department and responsible person are finance department and other principal. 涉及财务方面的保密内容,责任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为公司财务部及其他负责人;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第1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2章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3条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第4条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7.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3章密级分类 第5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6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配方,产品图纸和模具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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