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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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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标 签】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颁布单位】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发文日期】2004-10-21

【实施时间】2004-10-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清产核资

《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 虎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省和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 省和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

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 损益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开展清产核资的原因、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组织方式和步骤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清产核资的,企业依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二)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

(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同意清产核资后,企业须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四)企业须在接到批复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方案。

(五)企业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六)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和对资产损益提出鉴证证明。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社会中介机构须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资产损益提出经济鉴证证明。

(八)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企业自收到清产核资立项批复文件起,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工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须提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监督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对资产损失的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准予账务处理;在资金核实中,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核准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企业可继续收集证据,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另行补报。

(十一)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二)企业在接到资金核实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后,须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益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企业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七条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由于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子企业进行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以及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其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有关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产权界定。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和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问题,清查出的问题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二)对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四)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六)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七)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驻企业监事会的监督。

(八)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

第二十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子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

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

按照国家、省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损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企业改制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结合本次清产核资的实际情况,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讲解。 一、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具体操作 (一)账务清理 企业清产核资首先要进行账务清理,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账务清理工作: 1、企业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2、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3、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对企业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律法规与问题的解答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手册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 日)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

日) (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 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

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股份公司 1)国有企业与职工 2)国有企业与其职工及社会其它投资者 3)全体职工与其它社会投资者 1.成立改制工作小组 组建该工作小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负责办理改制所需手续,处理改制过程中 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解决改制中遇到的困难。该工作小组一般由原企业的 经营管理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财务管理负责人、职工代表以及厂办负 责人等共同组成。 改制工作小组是一种临时性组织,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成功、新的企业内部组 织结构建立起来后,其使命即告结束,应宣布解散。 2.进行企业清产核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预测出资额 查明并确认企业的实有资产,主要内容是: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各项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等 ?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额等以及在用、出租、未使用、 不需用、封存和其他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长期投资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名称权、著作权以及特 许经营权 ?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 清产核资是为资产评估作准备 同时清产核资也是设计、确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的依据和 基础 3.股权结构的设计与预测 股权结构的设计,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股权结构的设置与持股比 例。既要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考虑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效果。 ?国家股 ?法人股 ?个人股 根据企业资产的清查结果,预测企业职工应当出资的数额,如资产置换所需 资金数额、职工入股数额等,以供职工参考。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职工的心 理和资金承受能力,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的话,职工的实际能力承受不起; 过低的话,职工可能产生不信任情绪。因此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实事求 是地作出股权结构的预测和设计。 4.提出改制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 如果改制工作小组认为企业符合股份制改造的条件,可以向有关主管公司提 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 改制申请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 ?改制的目的 ?改制的形式 ?改制的途径和方法等

集团清产核资的方法

某集团清产核资工作培训资料 2003 编制单位: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2003年9月20日

资料目录 资料页次 一、清产核资具体方案(共56页)3-59 二、报告参考格式(共16页)60-75 1、清产核资审计报告(共12页) (含报告封面、目录、正文、损失讲明) 2、内部操纵审核报告(共4页) (含标准无保留及保留意见报告版本) 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共21页)76-96 四、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讲明(共26页)97-122 五、清产核资内控问卷(共24页)123-146 1、采购与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2、仓储与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3、工薪与人事循环调查问卷(2页)

4、操纵环境调查问卷(3页) 5、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6、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7、投资与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8、销售与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六、损失申报讲明147 七、清产核资文件(共24页)148-172 1、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 [2003]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 [2003]58号) 3、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 企[2003]233号)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八、中远集团关于航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173-177 方案目录 项目页 次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4-5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5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5-6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6 第六章:清产核资法规依据6-7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7-8 第八章: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8-11 第九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11-12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步骤12 第十一章: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12-14 第十二章:审计工作程序14-16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16-52 第十四章:内部操纵的审核内容及要求52-54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DOC)

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债务清理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 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 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挂账备案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1 2020年5月29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能够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真实反映国有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为科学评价和规范企业考核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天津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此次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为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者业绩考核打好基础。 第四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编制报表、资金核实、总结建制等。 第五条国有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有关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4年8月31日。 第二章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第七条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我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其清产核资内容、方法另做安排)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含子企业,下同)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 (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三)各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 另外,由上述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参股企业,如果对参股企业有实际控制力,也可以进行清产核资。 上述企业单位中,凡近两年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已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关闭、停业在一年以上的,以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开展清产核资的股份制企业,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批准,可将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账面数额作为清产核资结果。 第三章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第八条户数清理。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所确定的范围,对其所属企业单位户数和有关情

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1[参考格式]

清产核资具体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一、清产核资的工作目标 l、摸清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2、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3、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企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 二、清产核资工作安排和内容: ㈠清产核资时间: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定为200x年月日。200x年月至月为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完成帐务清理、数据汇总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月底以前结束。 (二)清产核资范围: 清产核资范围确定为:公司所属全部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列出各子公司的名称)。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1、帐务清理 对企业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帐帐相符、帐证相符;促进企业帐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理 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应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处盗芒笪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 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原则上采取物价指数法,对于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能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价。 4、损失认定 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 5、资金核实 依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帐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6、完善制度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三、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㈠公司清产核资的组织工作 根据市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国企改制中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国企改制中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坚决、有序、逐步、安全地退出亦已形成共识,其退出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企业的增量资本由非国有资本介入,变原来国有独资为多元结构,相应减少国有资本在总资本中的份额(间接退出);二是通过对原国有企业的存量资本进行置换(直接退出)。本文主要就原国有企业存量资本置换中所遇到的一些财务问题作一些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供参考。 一、企业资产评估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清产核资就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前的资产胸中无数。有的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在申报评估资产时少报、漏报;有时企业由于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常常发生错误申报。加上中介机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使评估值具有一定的弹性。因而,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前进行清产核资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最好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参与。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事实上,清产核资是资产评估前企业的财务清理、资产核实、全面审计的过程。 二、企业改制必须进进资产评估 有的企业图省事,直接以货币资金注册新设,绕过资产评估、资产置换等程序。由于新设企业只要资金到位即可验资注册,而企业改制一般须经职代会通过,主管局或控股公司批准,原资产的处置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负资产或零资产须经产权交易所以零资产转让,有净资产的或进行置换,或作为国有股权投入。如是,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改制速度,以新设之名行改制之实,待新公司成立后,再对原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内部协商价进行购买。这种非规范交易的背后存在着很多诸如暗箱操作、无谓讨价还价,尤其是应收应付、存货的随意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当然不乏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改制企业应严格按改制程序规范操作,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归谁所有 按照江苏的改制程序,一般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时间最短也得3个月,而人员较多、资产较复杂的,则一般在半年以上。这就引申出资产评估日至正式改制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归谁所有的问题。当然一般不外乎由改制后企业承接或由原企业承接两种情况。在此我们主要是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把改制分为独立法人整体改制和非法人部分改制两种形式:

清产核资及其流程

企业清产核资及其流程 来源:陕西中小在线│ 发稿:2007-8-22 17:24:29 │编辑:佚名| 作者:admin | 点击: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一、清产核的主要内容 1.账务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3.价值重估。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4·损溢认定。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金核实。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6-完善制度。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清产核的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j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f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实施清产柱资的步骤 1-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3-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4·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5·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盏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 通知 篇一:xx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1 xx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 按照国资委计划安排,xx总公司将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委托本事务所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由于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保密程度高、工作难度大,本事务所对xx总公司委托清产核资结果财务审计的总体思路是以委托内容为审计重点,以富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方法上,除了注册会计师常用的核对法、函证法外,应调查询问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审阅概算、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原始资料,实地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对重点项目进行延伸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对此,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特制订如下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的总体构架

清产核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清产合资工作的基准日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 清产核资工作审计程序 第三部分资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分工与要素 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清产核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安排 清产核资审计收费 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目的 为企业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根据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财政部财会【20XX】4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通知》及国资委《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xx总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目的如下: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协助贵公司建立财产清查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提供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中央企业: 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我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二日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为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国资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分期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统统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为配合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年9月分批开始,分别用5个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详尽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3年6~8月)。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调查排队基础上,提出中央企业分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订《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并下发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二)工作部署(2003年9月初)。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中央企业明确或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业务培训(2003年9月)。计划组织2期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详尽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分批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算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 三、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为了保证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及国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总体安排,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将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进行。详尽安排如下: (一)2002年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直接向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是我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出售、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及产权重大变动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 -2-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资评价[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9-1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程序

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程序 (1)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资产产权归属、清理债权债务,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 (2)依照改制方案,对拟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冰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国有资本变得手续。 (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全体出资人共同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如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出资人缴纳出资,即将经评估后拟投入新公司的资产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出资人名下,有新增投资的情况下,还包括缴纳新增现金、实物或其他非实物资产。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全部出资都缴足后,召开全体出资人参加的公司创立大会,审查设立公司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正式成立。 (7)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拟从事的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要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设立公司。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多不同之处就是,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募集设立还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基本程序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委托监管企业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29户国有企业,包括一级本部和其属下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 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之一,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封面】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涉及企业名单【企清01表】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汇总表【企清02表】 (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明细表【企清03表】 (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明细表(差额表)【企清03-1表】(六)国有企业土地汇总表【企清04表】 (七)国有企业土地明细表【企清05表】 (八)国有企业房屋建筑物汇总表【企清06表】 (九)国有企业房屋建筑物明细表【企清07表】 (十)国有企业账外资产汇总表【企清08表】

(十一)国有企业账外资产明细表【企清09表】 (十二)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汇总表(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或预计损失)【企清10-1表】 (十三)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汇总表(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或预计损失)【企清10-2表】 (十四)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汇总表(三)---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清10-3表】 (十五)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汇总表(四)---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其他减值准备【企清10-4表】(十六)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企清11表】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封面】 (一)企业名称(公章):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并盖公章。 (二)企业地址:指企业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住所。 (三)组织机构代码: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四)企业级次:指企业的产权级次。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

(2020年编辑)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欢迎来主页 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精品文档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以及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及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以下简称“损失及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健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提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二章中介委托 第六条按照《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均须委托中介机构承办其经济鉴证业务,并应当依法签订业务委托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定经济行为要求申请进行清产核资的,以及企业所属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经济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涉及控股权转移)需 开展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母公司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并将委托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企业根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以及企业母公司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经济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涉及控股权转移)需开展清产核 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委托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经济鉴证或者财务审计业务执业资格; (二)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与委托企业规模相适应。 第十条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具有有效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律师等; (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且熟悉国家清产核资操作程序和资金核实 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企业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量需要,选定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参加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以保证工作按期完成。 第三章损失及挂账鉴证 第十三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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