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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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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掌握我国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了解)

1.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外国人=内国人

2.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重点)第四章冲突规范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

一、概念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二、地位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

二、结构

1.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适应的法律,如“…适用…法律”“…依…法律”

以“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为例。

范围:不动产所有权

系属: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连结点

是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标志,起着把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一定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的作用。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连接点:婚姻缔结地

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接点

动态连接点:可变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心的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个连接点: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则》第16条: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许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重叠冲突规范

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重点)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

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的对象:

1.冲突规范的“范围”

2.冲突规范的“系属”

识别的意义

1.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2.是准确援引准据法的必备条件

二、反致

能在实例中区分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福尔果案:关于反致的经典案例

特鲁福特案:关于转致的经典案例

三、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四、法律规避

定义: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意图。

2.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5.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目的,如改变国籍或住所、改变行为地、改变物之所在地。

鲍富莱蒙案:关于法律规避的经典案例。

五、公共秩序保留

定义:又称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重点)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一.起因不同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

公共秩序保留: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冲突

二.保护对象不同

法律规避: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

公共秩序保留: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是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三.行为性质不同

法律规避:私人行为

公共秩序保留:国家相关行为

四.后果不同

法律规避: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公共秩序保留: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

法律规避: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六、外国法的查明

概念: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流程(了解):

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经过识别,确定冲突规范适用本国法或外国法

若适用外国法再考虑:

1.不适用外国法(运用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

2.适用外国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重点)查明方法:

一.完全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把外国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证明。

通过协议方式证明、专家证明、援引司法判决和裁决证明

二.完全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无须举证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院查明

“法官知法”。

三.原则上由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义务。

把外国既不看作纯粹的事实,也不看作纯粹的法律。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物权法则(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不动产物权: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属人法

物权法则的例外:

1.运输途中的货物物权问题:一般适用运送目的地法。

例外之例外:

运送中的物品因某种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一般适用处置地法。

2.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问题

国际上有两种做法:

(1)适用旗国法(2)适用登记注册国法

第七章债权的法律冲突法

一.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殊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重点)

二.侵权行为(重点)

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

1.一般规定:我国《民法通则》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我国《海商法》第273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3.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民事航空器在公海上空的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第八章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结婚准据法:婚姻举行地法。

离婚一般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重点)

第九章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本章基本内容: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2.遗嘱的法律适用

3.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重点)《民法通则》第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各自继承份额均等。

案例: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1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1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

①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②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涉及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十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念是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专门程序。

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ACD)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涉及法条

民诉法第239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意见第30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

主要内容:

概念、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我国规定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并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重点)二、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种类

1、仲裁条款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主要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5、仲裁裁决的效力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各国的仲裁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则不应受理此宗争议案。

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到1859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的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却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于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案例:英国法院1887年判决的特鲁福特案(转致)

特鲁福特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鲁福特死在法国,留下一项遗嘱,将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因而指向法国法,而法国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指向瑞士法。最后,英国法院按瑞士实体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90%的遗产)判决此案,使特鲁福特的独生子的要求得以满足。

鲍富莱蒙案:关于法律规避的经典案例。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对鲍富莱蒙案的判决

该案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欲离婚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法国的法律不准离婚(1884年以前),她便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再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Bibesco)王子结婚。鲍富莱蒙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及离婚、再婚均属无效。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依照法国法,离婚虽然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

1、甲国公民汤姆现年19岁,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BD)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

B 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此案

D合同成立

2、(司考)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

A 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

B 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C 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

D 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3、(司考)根据国际私法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结点?(AB)

A 国籍国 B住所地 C 侵权行为地 D 行为地

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的静态连结点?(ABC)

A 不动产所在地

B 婚姻举行地

C 合同缔结地

D 动产所在地

5、(司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属于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6、“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哪种冲突规范?(B)

A 单边冲突规范

B 一般形式的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司考)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被称为(A)

A 识别

B 法律适用

C 先决问题 D反致

8、[1999年] 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的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 的继承权,关于A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律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C)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9、[2000年]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10、[2002年] 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B)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11、在下列各项中,被国际私法称为先决问题的是哪几项(ACD)

A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

B 在涉外债权案件中,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的问题

C 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

D 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案件中,判断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是否已离婚的问题

12、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

A.船舶物权 B.飞机的物权

C.在途货物的物权 D.个人财产的物权

13、(司考)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BCD)

A 英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 德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 日本甲公司和意大利乙公司及中国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丁而订立的合同

D 中国甲公司和韩国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14、思考题: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D)

A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15、(司考题)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AD)

A甲国法 B香港法C乙国法 D中国法

16、(2005真题)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D)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17、(2004真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A]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法国文学史笔记整理

法国文学史 一、十六世纪法国文学—文艺复兴时期15-16 La renaissance 七星诗社Le pléiade 修辞学派les Grandes Rhétoriques ●弗朗索瓦·拉伯雷 Francois Rebelais 《巨人传》Gargantua et Pantagruel长篇小说 ●杜贝莱Joachim du Bellay 《橄榄集》Olive ●龙沙Pierre de Ronsard(十四行诗) ●蒙田Michel Eyquem Montaigne 《随笔集》Les Essais 二、十七世纪的法国文学—古典主义17 Classicisme ●笛卡尔René Descartes 古典主义哲学自然与理性 《方法论》 Discours De La Méthode ●高乃依 Pierre Corneille 古典主义悲剧 《熙德》 Le cid ●莫里哀Molière 古典主义喜剧 《伪君子》Tartuffe ou l’imposteur ●拉封丹 Jean de La Fontaine 寓言《寓言诗》 Les fables ●拉辛 Jean Racine 《费德尔》Phèdre古典主义悲剧 《安德洛玛克》Andromaque ●布瓦洛 Nicolas Boileau 《诗的艺术》L’art poétique 三、十八世纪的法国文学(启蒙时代 Le siècle des Lumières) ●勒萨日 Le sage 《杜卡雷》Turcaret 《瘸腿魔鬼》Le diable

●马里沃 Pierre Carlet de Marivaux 《爱情与偶然游戏》Le jeu de l’amour et du hasard ..... ●孟德斯鸠 Montesquieu 《波斯人信札》Les lettres persanes 《论法精神》l'esprit des lois三权分立 ●伏尔泰 Voltaire 《哲学通信》Les lettres philosophiques 《中国孤儿》l’orphelin de la Chine 《老实人》Candide ●狄德罗 Denis Diderot 《百科全书》Encyclopédie ●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忏悔录》Les Confessions 《新爱洛依丝》La nouvelle Hélo?se ●博马舍 Beaumarchais 《回忆录》Mémoires 《费加罗的婚礼》Le mariage de Figaro ●布封Buffon 《博物史》Histoire naturelle ●尼埃AndréChénier 《颂歌集》odes ●拉克洛 Laclos 《危险关系》les liaisons dangereuses ....... 五、十九世纪法国浪漫主义文学 Le Romantisme ●斯塔尔夫人 Madame de Sta?l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1.概念: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A:复合性(兼容性)。其表现是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但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完全公法化,只是表明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其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司法原则和精神的支配。 B:较强的技术性。由于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都与商法规范具有直接联系,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既体现在组织法上,也体现在行为法中。 C:明显的营利性。盈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因此,商法整个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商法上有关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之宗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之适用,以及维护交易迅捷之规定,均是商法营利性反映。 D:显著的国际性。由于国与国交往更加密切国内商法不能只局限于国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的首要原则,营利性的明显表现。 A.短期消灭失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进交易之迅捷。 B.交易定型化规则。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a.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交易方式,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获得同样的要法律效果。B.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之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使交易者易于识别商品,从而实现交易迅捷。 C.权力的证券化。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力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D.行为的要式性。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如保险契约的定型化、有价证券的款式化等。 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即法律明确规定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郑克鲁《外国文学史》笔记整理

郑克鲁《外国文学史》笔记 第一章古代文学 西方古代文学包括:古希腊罗马文学和早期基督教文学。(它们是氏族社会向奴隶制过渡时期的产物)。古希腊罗马文学和早期基督教文学中分别体现出来的世俗与人本色彩和神圣与超越色彩共同构成西方文学(和文化)的两个源头。恩格斯说:"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 第一节古代文学 一古代希腊文学 (一)主要成就:神话、史诗和戏剧,此外还有寓言、抒情诗和文艺理论等 (二)主要特征: 1 鲜明的人本色彩,命运观念.从诸神的恣情纵欲,到盗火者的狂热殉情;从阿喀琉斯的冲天怒火,到美狄亚的残忍复仇。一切都是世俗,活生生的。绝无宗教恐怖的压抑和彼岸天国的诱惑 2 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并存。古希腊文学的许多篇章从不同程度,不同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为后人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有相当一部分作品充满了神奇的想象、怪诞色彩、表现出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 3 种类繁多,且具有开创性除神话,史诗外还有悲剧,喜剧、寓言、故事、教谕诗、抒情诗、散文、小说 (三)古希腊文学的发展状况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由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史称"荷马时代"(英雄时代): 主要成就:神话、史诗代表作家赫西俄德 教谕诗《工作与时日》:现存最早一部以现实生活为题材的诗作。 叙事诗《神谱》:最早一部比较系统地叙述宇宙起源和神的谱系的作品。 第二时期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奴隶制社会形成至全盛时期)史称"古典时期":主要成就:戏剧成就最大,另外还有抒情诗、散文、寓言、悲剧、喜剧、文艺理论。萨福:柏拉图称她为"第十位文艺女神"。寓言:《伊索寓言》(散文体主要反映奴隶制社会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是劳动人民生活教训和斗争经验的总结(《农夫和蛇》《乌龟和兔子》等。全盛时期欧洲文学史上著名的三大悲剧诗人: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得斯.喜剧诗人:阿里斯托芬"喜剧之父":希罗多德《希腊波斯战争史》雄辩家:苏克拉底和狄摩西尼。文艺理论家:柏拉图(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始祖)反对民主制,创立"理念论"。代表作《对话录》。亚里斯多德:代表作《诗学》 第三时期从公元前4世纪末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奴隶制衰亡时期)史称"希腊化"时期主要成就:新喜剧:不谈政治,以描写爱情故事和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又称"世态喜剧" 最著名的新喜剧作家:米南德(雅典人)田园诗(牧歌):主要作家:忒俄克里托斯二古罗马文学(连接古希腊文学和欧洲近代文学的桥梁) 恩格斯说"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法国文学史笔记整理

法国文学史 一、中世纪11-15C 1.英雄史诗《罗兰之歌》La Chanson de Roland (英雄驰骋战场) 2.骑士文学《Tristan et Iseult》(特里斯坦与伊瑟,骑士与贵妇之间的爱情) 《玫瑰传奇》 十字军东征,宗教信徒的虔敬和狂热,武士精神的勇猛和野蛮,封建势力,基督教,商业扩张都在此达到顶峰。(骑士文学中爱情是纯粹精神性的,不参杂任何其他因素的神圣情感) 3.诗歌Francois Villon 4.市民文学《列那狐的故事》 讽刺叙事诗,形形色色的动物代表了社会各个阶层的人的各种性格,狼代表贵族,暴虐又愚蠢;狮子代表国王,象征权力和正义;兔代表下层群众,软弱可欺… 5.市民戏剧《巴特兰律师》 6.市民故事 二、十六世纪法国文学—文艺复兴时期 背景:文艺复兴,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反教会,人文主义精神,以人权反对神权 1.弗朗索瓦·拉伯雷Francois Rebelais 1494-1553,作家,医生(医学博士,语言天才)·《巨人传》Gargantua et Pantagruel用了13种语言: ·巨人的故事本是民间流传的某些巨大无比,豪饮豪食的巨人的事迹,与中世纪苍白的骑士形象不同,拉伯雷看到了这些巨人形象所体现出的一种肉体精神,与教会的禁欲主义形成尖锐的对立。高扬人性,讴歌人性,鞭挞了法国16世纪封建社会,是新兴资产阶级对封建教会统治发出的呐喊。

三、十七世纪的法国文学—古典主义 1.诗歌与戏剧 Boileau 布瓦洛《诗艺》 Corneille 高乃依《熙德》 Racine 拉辛《安德洛玛克》Andromaque Moliere 莫里哀 2.散文与祭奠 拉法叶特夫人代表作(心理小说)La Princesse de Cleves 克莱夫王妃 塞维利夫人代表作(书信)Correspendance 《书简集》 拉封丹La Fontaire 寓言集 ·法国古典文学的代表作家之一,著名的寓言诗人。他的作品经后人整理为《拉·封丹寓言》,与古希腊著名寓言诗人伊索的《伊索寓言》及俄国著名作家克雷洛夫所著的《克雷洛夫寓言》并称为世界三大寓言。主要著作有《寓言诗》《故事诗》《普叙赫和库比德的爱情》等。他被19世纪法国著名文学评论家泰纳誉为“法国的荷马”。雨果的《巴黎圣母院》以及莫泊桑的《一生》都提到他是法国古典文学作家中著名的诗人。 佩罗童话故事 La Rochefoucault 《道德箴言录》 笛卡尔,帕斯卡:既是文学家也是物理学家 四、十八世纪的法国文学(启蒙时代Le siecle des Lumieres) 1.孟德斯鸠Montesquieu 《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波斯人礼札》 2.伏尔泰Voltaine 富裕的资产阶级家庭出身,经商天赋 《哲学通讯》《老实人》candide 《查第格》Zadig 《天真汉》Ingenu 3.狄德罗Diderot,百科全书派,美学,真善美统一 《百科全书》花了21年,共28卷《修女》la religieuse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商法学期末复习重点word版本

习学点重复末期法商. 精品文档 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 ?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 ?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 ?(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 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 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 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 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 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登记法定 ?(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 ?1、事实揭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 ?(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 ?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 ?(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小王子》读书笔记900字范文

《小王子》读书笔记900字范文 《小王子》这部书的作者是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他是法国文学史上最神秘的飞行员作家。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小王子》读书笔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王子》读书笔记1 那天无意中翻出一本《小王子》,想起这本书虽然很有名却从没看过,欣然打开,却没想到这一翻就是一夜。 被深深震撼是源于小王子那几声愤怒的呐喊:“几百万年来花都长刺,但几百万年以来羊还是要吃花,要搞清楚花费那么大的劲去长一无是处的刺,这难道不是正经事?难道羊和花之问的战争就不重要?这难道不比红脸大胖子先生的账本重要?如果我认识一朵世上独一无二的花,除了我的星球哪儿都没有,而一只绵羊一下子就毁了它,在一个早上,就这么稀里糊涂的,这难道不重要?” 没有任何锋利的语言,一个小孩子纯真的愤怒的呐喊把我击破了,我感觉空白的心灵千疮百孔,因为我不能那样肯定地回答那个问题,重要吗?不重要吗? 我想,还有多少人能肯定地回答这一个问题呢?当目光逐渐长远的我们把思维投向别处,谁还会觉得一朵幼小时被自己深深呵护的玫瑰花被羊吞噬这件事情重要呢? 我每每臆想,小王子为了他的唯一一朵玫瑰,这朵骄傲自大自称与太阳同时出生的玫瑰,这朵娇生惯养要屏风要玻璃罩的玫瑰,为了这样一朵玫瑰花的凋零而痛哭,被吃掉而伤心,为了自己短暂的离开而感到忧愁,我真想放下手中所有的事情去抱抱他,因为这是一个多么纯真的孩子啊!像作者所说,这是一片未被开发的最原始的土地,却又饱含世上最美的思想,我想抱住在风中抽泣的他,告诉他凋零的玫瑰来年会再度盛开。 我常常会听到小孩子的一些稚言稚语,例如:阿姨不要踩花,花会疼;留着月亮行吗,我怕它冷;洋娃娃今天心情不好,我也心情不好……我知道这些话会被大人笑,笑小孩子的傻与天真,然而我却觉得这是世界上最美的语句,是世上最动听的诗歌,没有诗人能想出如此隽逸灵妙的语句,因为只有小孩才会用心去感受这个世界,才会把一切当成是有生命有思想的个体,这难道不是一种“天人合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商法重点总结

第二节商事法的性质及特点 一、商事法的性质 对商事法性质的界定,主要是考察它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商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商事法的独立性: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一种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商事法的制度虽然庞大繁杂,但维护商人的的营利则是其最重要的宗旨。这种营利机制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当然,商事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能够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分配到投资者手中的一般性条件。 2、商事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往往有很多种类,但以其属性而言不外乎公法与私法之分。而商事法乃属于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其一,作为商事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从性质上看,要么属于法人,要属于自然人或自然人的联合体,法人和自然人无疑都是私法的主体,而同时他们又是商事法的主体,因而,商事法的对象和主体与私法具有同一性; 其二,商事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间的关系。这里所指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并非单指自然人。商事关系的建立是商事主体这种个人为营利动机所驱使,围绕企业经营而与他人发生的财产关系。因此,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正好也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三,商事法规定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企业经营自由,其本质则是保证企业营利动机的实现。为了使企业能实现其权利,就必须确保企业的意思自治,确保主体意思自治,恰好是私法一项重要任务。 3、商事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公法因素渗入私法领域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到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一方面向人们表明,民法和商事法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规则,如被商人出于不良动机利用,则可能会使民商法所意欲维护的竞争秩序受到践踏;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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