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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5、案例分析题1996年1月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 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 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6?1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6、案例分析题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6?1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

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7、案例分析题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正阳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2正阳麻纺厂和源汇区支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答1法院应当驳回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持票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已取得票据权利则可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据利益。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是信其票据金额为7万元的记载内容的并付出了与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而付款人正阳农行作为专业办理银行结算义务者在办理业务中的注意义务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其应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票据的变造问题连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付款人正阳农行都不能发现就更不能要求负有普通注意义务的持票人正阳麻纺厂去发现了。因此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过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其所取得的票据利益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正阳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关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2本案涉及的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700元正阳麻纺厂取得时票据金额为7万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源汇区支行在700元的金额内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故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应在7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任。8、案例分析题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9、案例分析题天益公司采购员万某需携带5万元金额的支票到A市采购原料。该支票由天益公司刘某负责填

写由该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的印鉴收款人一栏则授权万某填写。以上记载均有支票存根记录为证。万某携该支票到A市某私营企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原料该私营企业老板董某是万某的朋友其见该支票上的笔迹为万某所为以自己最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为由请求万某帮忙将支票上的金额改为15万元以渡难关。万某碍于朋友情面而应允使用董某提供的涂改剂将金额改成了15万元因此从外观上看不出涂改的痕迹。其后董某为支付货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某化工厂。此事败露后天益公司起诉某化工厂和董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10万元票款。请问1本案中万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万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董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天益公司对某化工厂只应承担支付5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化工厂应返还其余额票款给天益公司。其次董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1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万某和董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10、案例分析题1996年2月6日某市副食品公司与某县商业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6万元的牛肉。同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公司。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已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2月8日商业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2月9日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于是法院根据申请人商业公司的申请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并公告判决通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日足额付款。4月22日某市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人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李某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某被背书人是某市服装厂。第一次背书的日期是2月25日第二次背书的日期为3月17日。据某市服装厂称该汇票是3月17日个体服装经营户李某向服装厂批发服装时背书转让给服装厂的。当时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审查见背书连续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某是不正当持票人、背书也是伪造等情况。服装厂对该汇票属善意取得副食品公司应予付款。而副食品公司则以该汇票已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向服装厂付款。于是服装厂以李某为被告要求其对该汇票付款。经审理查明该汇票背书系李某伪造。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请问1持票人商业公司在丧失汇票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否合法、有效试说明理由。2服装厂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1商业公司关于汇票丧失的救济措施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作为收款人的商业公司在汇票遗失后及时通知了汇票的付款人副食品公司要求暂停支付然后于次日便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商业公司所采取的这些救济措施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充分的。在法院依法对该汇票作出除权判决后商业公司便有权依判决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的票面金额。2服装厂取得票据的行为不合法无效。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而服装厂从李某手中取得票据的日期为3月17日因此这一转让票据的行为应属无效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服装厂并不能取得该汇票上的权利当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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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1

案例二 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善意/完全对价) 习题 A向B 购货,由此A 签发了一张以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1万元的汇票,经C 承兑。B以完全对价转让E。 1.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 2.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3.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第三章 1、汇票样本 案例1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 效。 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 案例二汇票案例 ?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 ?持票人:AB公司

?付款人:National Bank,Chicago ?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元。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200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时兑现。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启示 ?检查出票行或付款行或承兑行等相关银行是否能够在银行年鉴中找到; ?汇票金额巨大或者付款为远期的,应当谨慎; ?查看汇票金额及日期等关键要素有无涂改迹象,印鉴是否清楚; ?必要时委托银行鉴别。 2、汇票样本 作业:按要求制作汇票 ?Drawer(出票人): Continental Co.,London ?Drawee(付款人): Bank of Europe,Paris ?Payee(收款人):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 ?Sum:USD 1,250.00 ?Date of issue:01 April,2002 ?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伪造汇票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9日,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到一份以美国某国际大银行总经理名义发来的电报,内容大意是:有一笔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100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要求甲银行通知受益人J公司(甲银行的客户)。 5月25日,甲银行接到J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的100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该票表面一切正常,项目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 BANK L.A.”则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纪录。因此,甲银行将汇票按托收方式处理,并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当地分行代查出票行的资信情况。 5月27日,付款行复电称,不知道有该票存在,且该行也没有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客户,故不能凭票付款。此外,甲银行在当地的分行亦电告:多年前,当地曾有一家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银行,但早已倒闭。显然,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 评析: 伪造汇票诈骗一般有如下共同点:出票行是伪造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没有记录的银行;付款行是假冒国际性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无法查到的银行;汇票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美元;汇票大多为远期汇票,有的可以长达五年;汇票提示付款时,常随附一张出票行出具的确认函,或预先由付款行来电证实。

从当前的诈骗案来看,诈骗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对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熟悉。因而,银行的结算人员不仅要熟悉票据的各项要素及各票据行为,更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当今金融诈骗的形式与手段,与兄弟行共同携手,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网,让诈骗者无机可乘。比如在此案中,甲银行对于发现到的关于此汇票的任何一个疑点都没有懈怠,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调查等途径,对业务背景做了充分地了解。在甲银行结算人员的严格把关下,诈骗活动终于没有得逞,甲银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 案情简介 招商银行某支行为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引进资金,于1996年10月5日签发了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1996年10月中旬,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刘总经理提出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10月15日,借贷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月利率9.25‰,期限8个月(1996年10月15日至1997年6月14日)。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 答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 汇票案例题库

[案例一] 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12月5日,汇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随后直接扣收,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问: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案例二] 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华洋贸易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后来,华洋贸易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无货可以提供。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培训讲学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 答: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 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 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习题一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习题一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一、汇票 (一)客户向银行提交汇票,按汇票必要项目和所给问题对其进行审核和处理。 1.托收中的汇票 2.信用证中的汇票

(二)客户提交汇票委托银行收款,银行对汇票有效性进行判断并给客户提出建议。

(三)根据所给条件填写汇票。

1.汇票一: 2.汇票二: (四)GUANGDONG IMP. & EXP. CORPORATION提交一张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收款,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在票面加盖承兑章。根据所给汇票和条件在表格中计算并填写汇票到期日。

(五)汇票收款人A Company委托银行向汇票付款人B Company London提示汇票承兑时,付款人根据所给条件在汇票上进行承兑,银行审核承兑汇票。 1.付款人于3月26日在汇票左面作出普通承兑。 2.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Hong Kong于2003年11月26日承兑下面汇票后向Bank of China Guangdong填写并发出承兑通知书。

At 3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Guangdong the sum of Elev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 HK dollars Drawn under L/C No. 57833262 issued by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二、本票 (一)客户向银行提交本票,按本票必要项目和所给问题对其进行审核和处理。 1.银行本票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7、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月 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月 17日。出口单位于 3 月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8、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9、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 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国际结算票据部分测验及答案

票据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结算最早产生于( )。 ①国际投资②国际信贷 ③国际贸易④国际租赁 2.世界上最早采用互通有无的方式是( )。 ①以物易物②补偿贸易 ③现金交易④非现金交易 3.开立票据并将票据交给他人的人即为( )。 ①出票人②背书人 ③被背书人④收款人 4.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④承兑人 5.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②承兑③保证④出票 6.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票据上的指令付款的行为称为( )。 ①保证②承兑③背书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②保证③背书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2.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 ①即期汇票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④光票 13.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①限定性背书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④空白背书 14.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①出票人②持票人 ③承兑人④保证人 15.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2个月,则其到期日为()。 ①2002年2月28日②2002年2月29日 ③2002年3月1日④2002年3月4日 16.ACCEPTED 1 June, 1999.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兑属于()。 ①普通承兑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④托收承兑 17.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且不受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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