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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

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

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

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形式的侧面:实质的侧面:明确性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法益保护原则:

1,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非因之而获得利益。

2,法益侵害程度应成为决定法律后果的因素之一。

主观责任,是指只有行为人对所实施的

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责任能力以及

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

期待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责任主义原则:

个人责任,是指就行为人所实施的个

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也称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两个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

【法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对国外犯得适用原则:

属人保护原则,(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

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

用本法。

【法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利益的犯罪,不

管犯罪人的国际和犯罪地的属性,缔约

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之内时便

行使刑事管辖权。

【法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我国采取的是消极承认。

【法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刑法失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形,①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②新法的实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

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

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第三章犯罪概说

犯罪的分类:按理论分为重罪和轻罪、形式犯和实质犯、自然犯和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法定分类为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是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的有机整体,因而是犯罪类型。其次,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最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的机能: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

罪与轻罪。

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本书采取两阶层体系,即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违法构成要件(违法性与构成要件概述、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责任与责任要件概述、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章违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违法性概述

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形式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换言之,形式的违法性,是从形

式上将违法定义为违反实定法。实质的违法性包括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两种理解。

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将刑法规范理解为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因此违反刑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只有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的行为,才谈得上有无违法性的问题;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即对现实所引起的对法益侵害或者威胁所做的否定评价,其基本立场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医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或

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查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事实。

行为无价值论,即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做的否定评价。

构成要件概述

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机能:自由保障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故意规制机能,违法性评价机能。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非纯粹的法律形式。在于违法阻却事由相关联的意义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可谓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最终)判断的关系。

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行为主体

自然人

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特殊身份,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称为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

单位犯罪特点:

①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

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而定,由

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③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

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④单位犯罪以刑法由明文规定为前提。

⑤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行为

行为的特征: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行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实施的,是意志的外在表现;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

实行行为:一般来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不同。

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注意: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现象,即一个行为从一个角度看是作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是不作为。

不作为的类型:真正(纯正)不作为和不真正(纯正)不作为。不作为犯得成立条件:作为能力和作为义务。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也叫行为客体,一般指实行行为所用的物、人与组织(机构)

①行为对象是物、人与组织。

②行为对象要么因为直接或间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成为

构成要件要素,要么因为类型化的需要而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③行为对象必须被行为作用。

结果

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特点:因果性、侵害性与危险性、现实性、法定性、多样性。结果与犯罪的分类:

行为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无时间间隔;

结果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有时间间隔;

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结果而加重

其法定刑的情况。

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但法益侵害的状态

仍在继续。如盗窃罪。

继续犯,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实行行为或构成要件也在持续。如危险驾驶罪。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属于客观事实的判断,与责任无关。

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

原因说: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找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和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说: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

关系。

合法则的条件说:只有根据科学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合法则的情况后,才能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重要说:承认条件说所确立的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意义与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确定结果归责

的范围。

客观归责理论: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该行为。

本书认为,在实行行为合法则地造成了结果的场合,比较容易认定因果关系。以下是特殊情况: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①假定的因果关系,偶行为导致某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结果也会发生,(直接肯定因果关系)。

②可替代的因果关系;

③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后果,但即使行为人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的发生的情形。(肯定说)

④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

生,但合并在一起就造成了结果。(肯定)

⑤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

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肯定)

⑥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略。(书本第183页。)

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介入被害人、介入第三者、介入行为人、两种以上介入并存。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A,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B,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C,关于防卫意识;

D,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A,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B,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C,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利益;

D,关于避险意识,本书认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F,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

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业务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法令的明文规定,

但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

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

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承诺范围)

B,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C,承诺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结果。(承诺对象)

D,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F,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G,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之时;

H,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此外还有推定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和义务冲突。

第五章责任要件

概念:责任也称有责性,是指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

责任要素的判断:本书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故意、过失时,必须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顺序,不能相反。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

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以及侵害结果

提前或退后发生。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出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

实仍属于犯罪构成的情况。

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人由于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不阻却责任)【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即抽象的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

(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

仅成立犯罪故意未遂;在具有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定犯

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也称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指尽管不存在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

的情形。(阻却故意)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

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犯认定】过失犯的构成要件:具有实行行为和结果回避可能性。

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认定为故意犯罪);基于同样理由,行为人的过失行

为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

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不限于法益侵害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

态),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

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

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犯罪行为对

犯罪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关系:先有动机后有目的,一个动机可以有多个目的)

【责任阻却事由】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有责

性事由。

刑法上的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⑴辨认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

与结果的能力,也称认识能力。⑵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

行为的能力。

责任能力的判断:对责任能力要进行医学与法学判断,首先判断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行为人是

否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

行为。

【法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

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使自己陷入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成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成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本书认为,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责任能力与法定年龄:法定年龄(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法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违法可能性的认识:(本书立场)

1,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或者说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被刑法所禁止。

2,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之外的独立的责任要素,而且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必须具备的要素;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意味着没有责任,因而也可为责任阻却事由。

▲注意,两者并不矛盾。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意味着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实质的违法性就可以了。

违法性的错误及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也称禁止的错误。

直接的禁止错误:即就禁止规范的存在有认识错误的情形。

间接的禁止错误:即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但错误地认为,在其具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因而并不违法。涵摄的错误: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不阻却故意)

存在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

2,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量的具体契机3,必须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它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站在法益保护的立场,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以及附随情况,通过具有行为人特性的其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认识错误:

A,积极的错误,指原本并不存在丧失期待可能性的事情,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分情况讨论)

B,消极的错误,指原本存在丧失期待可能性的事情,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

第七章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成为犯罪的特殊形态。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法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

特征:A,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C,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D,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法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征: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1,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犯,加重犯未遂而基本犯既遂、基本犯既遂而结合犯未遂的情形)

2,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未遂)

3,行为犯,是指施行了(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本书认为,行为犯是行为和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犯存在未遂。

4,企行犯,原本只是未遂但刑法将其作为既遂来对待的犯罪。5,加重的构成要件及量刑规则。(构成)

犯罪未遂的类型:

A,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B,未造成侵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侵害结果的未遂。C,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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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 2.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刑法典 (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 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 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 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 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 严厉性更强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一.创制 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 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 二.全面发展1997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 刑法典第一条 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 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 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 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 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 刑法典第二条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 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 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 第五节刑法体系 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 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 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 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一、有期徒刑限制加重★★★★★ (一)一般情形: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总和刑期﹤35年,20年;总和刑期≧35年,25年) (二)漏罪:“先并后减”:(漏罪的判决+先前的判决)- 已经执行 (三)新罪:“先减后并”:(先前判决-已经执行)+ 新罪判决 (四)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减”+ 新罪判决 如,①甲犯C.D.E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年、11年, 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11以上20年以下。 ②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5年后,法院发现甲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A罪、B罪,并就A罪、B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11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漏罪:18+10+11=39 18年以上25年以下 ③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则甲还应执行多少年? 25-5=20年——在漏罪的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不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④如果甲不但有漏罪A.B,同时还犯F罪、G罪,法院就F罪、G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新罪:20+7+8=35

20年以上25年以下,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25年是甲还 应执行的刑期,加上之前的5年,甲一共执行了30年。——在新罪的 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二、缓刑制度★★★★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能够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理应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理应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能够适用禁止令,理应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 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 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 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56) 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9、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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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

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相同点:(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都属于未完成形态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刑法笔记

刑法 绪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阶级分析,一般分析方法)比较历史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上编刑法总论 第1章刑法概论 第1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即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一直,规定哪些行为时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 3,分类:广义分类: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a,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b,刑法的阶 级本质是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c,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刑 法,但是所有的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 剥削阶级服务,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是剥削阶级的 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

d, 社会主义刑法:简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 益。 2,刑法的法律性质: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事法特征){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是其 他部门法的保护法},b,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直接同犯罪 作斗争。 3,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特征:可调整所有法律关系 程序性:规定实现实体法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和手续的法○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等实际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 第2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1979年7月6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 2,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a,实现了刑事法律原则和加强刑法保护功能 b,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c,实事求是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相结合 第3节刑法的根据和义务 一,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时间根据 1, 制定刑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子法必须是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 并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 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 实际出发 2,刑法的任务 1,刑法第2条规定 2,我国刑法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惩罚是犯罪的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 b,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 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 (三)刑法的结构 1.从形式上划分 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 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刑法学分论笔记

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 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分为4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2. 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划分: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的。 确定罪名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 概括性原则3. 科学性原则4. 明确性原则 正确确定罪名的意义:正确确定罪名,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适当地量刑。 6. 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一般可分为三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7. 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主要表现:(一)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二)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三)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四)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五)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在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二)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 8.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危害国家安全罪共包括12种具体罪名: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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