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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安全下方便旗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海运安全下方便旗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海运安全下方便旗法律制度的完善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8, 6(2), 32-37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8 in Hans. https://www.sodocs.net/doc/087414478.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087414478.html,/10.12677/ojls.2018.62006

Study on the Flag of Convenience

in the Perspective of Maritime Security

Zhifan Zha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Southwest of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Received: Apr. 13th, 2018; accepted: Apr. 21st, 2018; published: Apr. 28th, 2018

Abstract

In the perspective of maritime security, the existence of flag of convenience would leads to dis-order of legal regulation. Thus, in the legal system,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countries of flag of convenience, port states and littoral states. Meanwhile, the institution of ship register also should be improved.

Keywords

Flag of Convenience, Maritime Security, Genuine Link

国际海运安全下方便旗法律制度的完善

张芷凡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收稿日期:2018年4月13日;录用日期:2018年4月21日;发布日期:2018年4月28日

摘要

在现代国际海运安全语境下,方便旗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对方便旗船的法律监督失序,进而引发各种海上事故。为此,在现有国际法律规范体系下,要加强方便旗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的国际合作,充分共享信息,保证对方便旗船的监管,同时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完善船舶登记制度,实现对于方便旗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方便旗,海运安全,真实联系

张芷凡Copyright ? 2018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sodocs.net/doc/087414478.html,/licenses/by/4.0/

1. 引言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球三分之二以上的总运量和我国九成进出口总量都是通过国际海洋运输完成的[1],国际海洋运输对全球经贸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维护国际海运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诉求。

国际海运安全是指有关海上运输的各种海事关系和航运秩序的安全,其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船舶国籍管理,海运保险和船舶安保制度等。而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影响国际海运安全的事件中我们发现,这些威胁安全的因素主要来自于海上恐怖行为1、海盗抢掠及船舶自身技术安全2。因此,为了有效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安全,我们有必要加强对海上恐怖行为和海盗行为的打击。当然对这些行为的打击除了事后惩治外,更关键的是对恐怖行为的事先预防,这种预防就包括了建立健全影响海运安全的相关制度。

从目前的海运安全实践来看,海上恐怖主义的发生与“方便旗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际运输工会(ITF)海员部门副主席David Heindel就认为由于缺乏对船舶的经济所有权的控制,方便旗船舶往往与被劫持船舶的注册、虚假海员证件、非法捕鱼、走私和国际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因此,一个有效完善的方便旗法律制度是维护国际海运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2. 方便旗制度概述

(一) 方便旗概念

在国际海洋航运中“方便旗”制度由来已久。现代方便旗船始于一战时期,为了避免战争对船舶营运的影响,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入方便旗。到二战时期,方便旗制度得到广泛应用,一些国家的商船将船舶转移到别国登记,以逃脱国家重税和军事征用[2]。二战后方便旗船迅速发展,据统计,目前方便旗船的吨位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二分之一[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日内瓦公海公约》的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都应该具有国籍,并悬挂其国籍国的国旗,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3,这就是船舶国籍制度。一般地,我们认为根据船舶国籍制度,船舶登记既是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船舶物利的依据,也是一国对船舶确立管辖权之所在,它是航政管理法律的核心,有助于国家对船运行业进行宏观管控。船旗国对经登记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行使保护和法律管辖的权利,而国籍也使船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并负相应义务。

在实践中,国家通过船舶登记和批准船舶悬挂其国旗而使船舶具有国籍,但对于给予船舶国籍的具体条件由各国自行决定。根据船舶登记的条件不同,目前船舶国籍登记制度分为严格登记制度、半开放登记制度和开放登记制度([4], p. 173)。“方便旗国”实行的就是开放登记制度,所以开放登记又称“方便登记”,它是指船旗国放松船舶登记条件,将其作为一种服务出售给与本国没有联系的外国船东,使1恐怖分子利用海洋难以监控的特点,以劫持人质、爆炸等恐怖方式实施多起恐怖事件,如1961年的“Santa Maria”事件;1985年10月,巴勒斯坦“Achille Lauro”号事件;2000年10月12日,美国海军“科尔”号事件;2003年,中国渔船“福远渔225”号事件;2004年,穆斯林组织阿布萨耶夫与伊斯兰祈祷团“Supper Ferry 14”号事件。

22002年11月,Prestige号油轮事件,导致2000万加仑原油泄漏入海。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第1款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

《公海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其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以及船舶悬挂本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被授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具有真正的联系,特别是,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问题上的管辖和控制。”

张芷凡

其取得本国国籍,悬挂本国旗帜航行,以达到其逃避税收和安全管制的目的。船舶悬挂的这种旗帜称为“方便旗”,悬挂这种旗帜的船舶称为“方便旗船”。对于方便旗制度的此种目的,B.N. Metaxas就这样说过:“方便旗是指船公司选择船旗后,通过规避经济和其它管制,以及在本国注册所须遵守的生产要素使用条件,来达到最大化私人收益和最小化私人成本的目的。”[5]

此外,在公海航行中还存在一种“方便旗船”,即在公海航行中不固定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而是视方便换用不同国家的旗帜,以达到逃避其各国检查或其他目的([4], p. 171)。可以说这种方便旗船对海洋航运秩序和航运安全有着更大的危害性。对于此种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92条明确规定,“1、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2、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因此,此种方便旗船不受国际法的保护。

(二) 方便旗制度对国际海运安全的负面影响

不可否认,方便旗船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为方便旗授籍国及船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战时方便旗船能避免敌国冲突,便利正常商贸。但从整体上看,由于船旗国有效管辖的先天缺位,方便旗船的存在对国际海运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比如扰乱国际航运市场秩序,导致海事欺诈频发,本国税源流失等。而从国际海运安全角度出发,方便旗制度的弊端更为突出地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方便旗船利用船舶登记改变船籍,逃脱船东本国的海上登临检查等有效管控措施,令对方便旗船的法律监督处以真空缺位状态,使方便旗船成为滋生海上犯罪的温床。在现实中,实施海上不法行为的人员往往利用方便旗船的这一特点进行危险品走私、转移非法劫掠物资甚至实施海上恐怖行为等一系列违法活动,严重地威胁了海上航运秩序和航运安全。

第二,缺乏降低船舶技术标准,事故多发,危及海上安全。据劳氏船级社统计,方便旗船事故发生率高于其他正常登记船舶,占到了事故率的50%。这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由于方便船籍国多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客观上缺乏相对完善的船舶安全法律体系对方便旗船进行有效的安全检验监督,而在主观上方便船籍国的开放登记多是出于经济利益考量,其自身也无愿望对船舶进行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而另一方面方便旗船东、船公司在实践中为了降低成本,把船舶设备维修维持在最低标准,也不为船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导致了方便旗船适航性差,在海上运行中频发事故,影响海运安全。发生于2002年的Prestige号事件便是一例,2002年一家由在巴哈马注册的方便旗船由于船舶不适航,导致2000万加仑原油泄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巴哈马作为船旗国对注册船舶管理不善,船只的适航状况得不到有效监管。

3. 现行方便旗制度的国际立法现状

(一) 立法现状概述

正是由于方便旗国对于船舶登记条件宽松,有的甚至不加限制,并且对入籍船舶在安全、技术、行政等方面不予必要的管理,使船东借以逃避国际义务和相关机构的安全监管。加之方便旗国与方便旗船之间没有必然的“真正联系”,方便旗船的国籍不具有“法律纽带”的本质,这使如此众多的方便旗船威胁着国际航运的正常秩序,成为国际航运管理的难点。针对此种情况,相关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对方便旗进行规制。有关的国际条约有:

第一,《日内瓦公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的规定。

1958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签署了《公海公约》,以规范各国船只在公海上的

张芷凡

行为,确保公海为各国合法公平利用。该公约的一大核心即规定了船舶的国籍与管辖,这一规定的提出与日益猖獗的海盗活动有关。公约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真正联系”与船舶国籍承认的关系,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悬挂其国籍国国旗,国家与船舶之间须有“真正联系”(genuine link),国际尤其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行政、技术以及社会事宜上行使管辖和管制。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

在对船舶国籍与管辖这一问题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公海公约》的继承和发展。《海洋法公约》第91条基本保留了《公海公约》对船舶国籍的规定,其94条则更为具体地规定了船旗国的管理义务,要求各国应依本国法对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在行政、技术、安全和国际责任方面进行全面管辖。同时,《海洋法公约》要求各国应确定船舶登记的条件并颁发相应的权利文件,并规定船旗国与船舶间必须有“真正联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船旗国与船舶间存在“真正联系”是船旗国授予船舶国籍的必要条件,而船旗国对船舶的管理是授籍后船旗国所承担的义务。

可以说从《公海公约》开始,国际组织已经认识到并重视方便旗船对海运安全的负面作用,对此进行着力调整。《公海公约》与《海洋法公约》均确立了船旗国与船舶间“真实联系”原则,意在敦促各国提高对船舶登记具体条件的设置,建立两者间的真正联系,限制方便旗船的增加,加强对方便旗船这一影响航运安全因素的管制。

第三,《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di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ships)的规定。

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会议通过了《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4,该公约旨在加强一国与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之间的真正关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身份的识别和承担责任达到在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对这些船舶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的目的。有学者认为该宗旨的出发点是针对方便旗问题的[6]。由于方便旗登记制度的盛行而导致海上污染、海事事故并使海运安全受到威胁,国际社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的“真正联系”原则和“有效管制”为指导而订立了该条约。

《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第一次对“真正联系”作出了具体要求。这种具体要求体现在船旗国与船舶间须得存在一定的经济联系。首先,在船舶所有权上船旗国国民或法人对登记船舶应有资金参与;其次,应配备相应比例的本国船员,即船旗国与船员在管理上有联系;再次,在管理船舶所属公司和船舶方面,船舶所属公司应依照船旗国法律或规章在其境内设立营业所或管理人,并且这种真实联系在申请登记前须得存在。同时,该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其船旗国采取完全有效的管制以达到其符合国内和国际的安全航行标准。

(二) 立法特点评析

上述涉及规制方便旗的国际立法集中体现了以下特点:第一,相关国际立法在对方便旗问题的防范方式上具有统一性和连贯性。从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在处理方便旗这一问题上,各公约都坚持“真正联系”为原则。第二,各公约的规定上呈现出了规定趋于具体化,可操作性加强。第三,相关公约调控方式手段单一,难以从根本上有效规范方便旗船。

4. 方便旗制度完善之反思

(一) 真正联系原则的完善

由于《公海公约》和《海洋法公约》对“真正联系”原则仅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加之《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尚未生效,目前国际上暂无对“方便旗船”的具体规制措施,因此,要维护国际航运秩序,对利用方便旗船进行威胁海运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须从几方面入手,调整改进目前的方便旗4《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的生效条件为,合计吨位至少达世界总吨位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少于40个国家的加入。现加入的国家大多为海运不发达国家,其商船的总吨远未超过世界总吨位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尚未生效。

张芷凡

制度。

第一,对“真正联系”原则现有标准的完善

如上文提到的,方便旗船的弊端使加强对其监管成为必要。在船旗国和船舶间建立“真正联系”已成为为各国所公认的管制方便旗船的原则。对于“真正联系”原则,《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中提出的经济联系三要素:一、船旗国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本国船员在船上工作;二、在所有权上船旗国应有资金参与;三、申请登记的船舶公司在船旗国至少应设立代表处或管理人。本文认为,该提法在船员配置问题上规定不明,有待完善。目前各国对船员国籍的规定各有不同。有些国家在船员配备上要求较小,未作特别的国籍要求,如日本、希腊、巴拿马等。有些国家在船员配备上要求严格,要求本国船员得达到相当比例才予以授籍,如中国还有老牌的航运大国葡萄牙、西班牙等。而有些国家在船员雇佣配备上就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他们要求主要船员由本国人担任,而其他比例较严格登记国家宽松。比如,英国的船舶登记规则规定,船长、大副和轮机长只能由下列四种人担任:英联邦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获1962年前签发的资格证书的南非人和获1973年9月1日前签发的资格证书的巴基斯坦人,其余船员则没有国籍限制。美国《统一商法典》46卷2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它要求船上所有高级船员,包括轮机长、轮机驾驶员等须由本国人担任[7]。希腊在这一点上,本文认为,由于海员流动性大,加之各国情况不同,同一的船员配备比例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因此,本文认为可以灵活借鉴上文中英国和美国的折中方法,对高级船员的本国国籍比例和普通船员的国籍比例予以分别规定,适当提高高级船员国籍比例,放宽普通船员国籍比例要求。这样既能使船旗国与船舶保持实质联系,又不影响船员的国际间正常流动。

第二,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

由于方便旗船存在的弊端,国际海事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多次对方便旗问题提出批评,同时出台针对“方便旗船”的各项管理规定。方便旗国家也在此压力下,调整相关政策,加强对船舶的管理以改善其负面影响。但从目前的国际法律文件来看,还没有针对方便旗国家对方便旗船的危害行为而承担责任的。

在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增多的背景下,方便旗船的不安全因素往往会引发大规模安全事件,对国际海洋利益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在此情况下有必要进行责任承担的划分。在责任主体方面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肇事方便旗船所有权人是责任承担的主体。这一主体资格的条件应该是只要通过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可以准确地查询被诉主体的真实身份即可,而不必要求在船旗国存在固定的被诉主体。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造成损害的严重性,肇事船舶往往不具备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能力,不能对受损方的损失予以及时足额补偿。本文认为,由于方便旗国在授籍时具有对船舶基本情况的确认义务和授籍后对方便旗船的“有效管辖”义务。因此,当方便旗船因不具备安全航行的基本条件而造成影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事事故,而船旗国对此未尽到“真实联系”的审慎义务时,船旗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第三,加强政策引导,改进船舶登记制度,实现方便旗船回归

本文认为,在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海运安全的今天,要从根本上解决对方便旗船的监控难问题,一方面需要从加强方便旗船登记控制,增加对船籍国的责任入手对方便旗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吸引已有的方便旗船回归船东国登记,从而实现本国对方便旗船的监管。目前各主要的航运国提出了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吸引本国方便旗船回归,例如设立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放宽船员雇佣政策等。

针对我国现有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可从以下方面制定政策加以引导

1) 政府应尽快制定有关我国航运企业申请船舶境外注册登记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程序等方面的

专门法规,以防止方便旗船的盲目发展和无人管理。

2) 制定有关反避税方面的专门法规并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

张芷凡

3) 政府应实施更为有效的航运保护政策,在政策上对我国的造船业和航运业给予相应的扶持和优惠,如航运企业的造船贷款优惠利率、延长还贷期限、进口船舶关税降低或关税减免、造船业建造国轮的造船补贴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等。

4) 政府应实行国货国运及对航运企业经营给予税收优惠和营运补贴等政策以加大对国轮的保护力度和增强国轮的竞争能力。

5) 多措并举,推行实施第二船籍登记制度。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原有船籍登记制度的前提下,面向本国船东,新设与方便旗船制度类似的船籍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在保证本国登记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或是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并与传统船舶登记制度并行。本文认为,在适当时机我国可考虑针对某些特定船舶实行第二船籍登记,从而实现全面吸引本国方便旗船回归,提高我国船运业总体实力,实现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转变。

5. 结语

正如上文所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海运安全已经超越了国家的界限,成为危机国际社会和人类安全的共同挑战。加之各国对海洋利益的重视和国际反恐要求,方便旗制度作为海上安全的一个漏洞亟待解决。本文认为,从具体措施上而言就是要加强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的国际合作,充分共享信息,保证对方便旗船的监管。从制度上而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完善船舶登记制度。公约中的真正联系原则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因此,真正联系原则如果想在国际范围内真正得以执行就必须补充新鲜内容,使其与有效管理原则进一步融合。国内的方便旗船回归制度,应是一整套相互配合的体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够突破单一政策优惠实现方便旗船的回归。在维护国际海运安全这一宏大议题下,各国要通过国际间的协调合作,加强船舶登记制度的建构,加强对方便旗制度的调控,才能真正促进国际海运安全的实现,达到各国海洋利益的共赢。

基金项目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2015PY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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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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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 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篇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关系着企业的兴旺和发达。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形成网络管理。 2.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 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 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 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6.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 有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 拒绝违章作业。 8.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方案, 技术交底要详细, 验收手续要齐全, 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 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9.大型机械、塔吊、电梯安装要有设计和详细交底, 司机、信号工必须 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作业, 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10.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 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 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 预防火灾和各类案件的发生, 保证集体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 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把消防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 制定如下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 保卫组织结构, 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 治安岗位责任制。 2.现场设警卫室, 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 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吸烟请到吸烟处,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 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 持有用火审批手续, 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的是()。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器材、设备符合法律标准 C、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D、对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建立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1 B、2 C、3 D、6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2011年真题) A、1 B、2 C、3 D、5 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在学习过程中,人们总是在问有没有一种神奇的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方法在学习中使我们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就我个人来讲,我认为这样的学习方法不存在。学无定法,古来如此。那么为什么还要写一篇论学习方法的文章呢?这主要是为了澄清一些学生的错误想法。在这里主要是想探讨学习方法产生的过程,和影响我们获取高效学习方法的最根本的因素。最好后讨论对于每个人应怎么样探索、选用、创造适用于自己的高效学习方法。。后来我也买了一套系统,复习果然轻松了很多,系统功能挺多的,大纲解读、测试题解析、考点分析、错题收集等:,关键是里面题库都是真题,非常新的,命中率极高,努力复习了2个月,终于考了个很理想的分数。从我自己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十新版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示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3、法律责任(略)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例1: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的程序,导致一幢13层在建楼房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事件属于()事故。(09真) A、特别重大 B、重大 C、较大 D、一般 答案:B

例2、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 )事故。(10真) A、特别重大 B、重大 C、较大 D、一般 答案:C (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 1)事故单位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3)报告的内容 4)应急救援 5)现场与证据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复习题1

建造师执业要求、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我国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 律关系内容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 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 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 的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 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 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 果 ●权利主体因其他主体的行 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 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 制裁 ●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 适当履行义务,就是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和义 务 ●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 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 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约束 力即为法律关系的终止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情况即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 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 动包括积极的行为或消极的 不作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 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 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 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 为取得民事民事权利和负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 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做出 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要式的民事法律形式。必须 采用法律规定特定形式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属 于委托代理 ●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因为授 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 失,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 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李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从 事违法活动,则由王某和李某 承担连带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 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属于法定 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 生的代理属于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 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出 的代理 ●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 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 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 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属于指定 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 进行活动,属于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下的情况下,由 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 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 规定消灭其胜诉权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 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 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速效时效 中止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合同是 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 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不当得 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 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无因管 理是指既为受人之托,也不负 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 的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如两个相互定有合同的企 业合并,则产生混同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 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 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 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 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 同费用及直接损失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同类已 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 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 消灭是抵消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债权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经 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将履行 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 行为是提存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 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 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 物的,应归国库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某一具 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 为一体是混同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 物上设定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 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 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 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 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 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 是担保物权 ●商业秘密权、商标权、专利 权、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 件是新颖性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得成 为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 标 ●商标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 照商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 会属于国家权利机关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参照汇编 一、制度清单。 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指引目录本目录为指导性文件,涉及的规范标准之最新版本对此有效,在新版本生效前已建成的工程,参照规定完善。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 2016年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9、《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6、《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JGJ120-2012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4、《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15、《建筑施工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8、《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GB5144-2006 19、《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 20、《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2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2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 0 2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2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2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2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英文版本介绍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最初是在1965年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发行的,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从2004年1月份开始,本规则成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签署国的必须遵守的规则之一,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虽然本规则主要用于指导海上运输,但是它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为相关一系列的工业和服务业从业者提供技术支持。制造业者、包装业者、海运业者和相关运输业者例如公路和铁路以及港口部门从业人员,都可以从该规则中得到关于危险品分类、仓储、隔离、包装、标注、命名以及应急反应的有益的建议。IMDG CODE当前的最新版本是35-10版,从2012年1月开始正式强制生效。 IMDG CODE全套共三册,其中IMDG Code(inc Amdt 35-10)为2册,IMDG Code Supplement为一册,英文版的IMDG CODE可以分开购买,中文版的只能三册成套购买。 IMDG Code Supplement IH210E IMDG Code (inc Amdt 35-10) IH200E IMDG Code 中文版(inc Amdt 35-10&Supplement) IMOCH01 在出版发行印刷版的IMDG CODE之外,IMO也发行了电子版的IMDG CODE来满足用户不同需求,电子版对于信息获取的准确性和迅速性有很大帮助。 IMDG CODE的电子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版本: IMDG CODE for Windows 桌面版 包含了规则的全文以及补充本的全部内容,具有查询功能。 定购成功以后,我们会发送一个安装文件给您,您安装在一台计算上,初次运行的时候会得到一个序列号,将这个序列号发送给我们,根据序列号,会产生一个激活码,通过这个激活码可以激活您的软件,这样就可以使用软件的全部功能。 每个版本的IMDG CODE会对应不同的软件,您购买版本为35-10版的IMDG Code for Windows激活以后可以在其有效期(IMDG Code两年更新一次)内无限制使用。新的版本36-12出来以后,您需要重新购买。 Electronic IMDG Code for Windows ZH200E IMDG CODE on Web 网页版 同样包含规则的全文本以及补充本的全部内容,具有查询功能。 定购成功以后,您会得到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凭借此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在一年的时间内不限制地点和次数的通过一个网址使用其全部功能,非常适合需要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电脑访问IMDG CODE的用户选择使用。对于感兴趣的用户可以免费获得一个试用账号和密码,凭借试用账号和密码可以免费试用2天。IMDG Code on the Web(1年授权)ZH200E IMDG CODE E-Book 电子书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识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识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志(一) 2010-05-21 13:48 国际海上危险运输货物分类 根据国际海上危险运输货物分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志 3种不同用途的危险品标志 点击下列查看危险品标志的3种不同用途(3种用途的标志有部分差异) 常用危险品标志(危险品在生产、贮存、使用和运输中危险性类别的 标识)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品包装运输用)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志(出口货物包装或集装箱用) 一危险品标志明细 根据《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 品主标志有16种,副标志11种。 副标志: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 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表示重要的其它危险性 类别。副标志图形中没有危险性类别号(即底下没有数字)。 主标志副标志

爆炸品标志爆炸品标志 易燃气体标志易燃气体标志 不燃气体标志不燃气体标志 有毒气体标志有毒气体标志 易燃液体标志易燃液体标志 易燃固体标志易燃固体标志 自燃物品标志自燃物品标志 遇湿易燃物品标志遇湿易燃物品标志 氧化剂标志氧化剂标志 有机过氧化物标志 有毒品标志有毒品标志 剧毒品标志 一级放射性物品标志 二级放射性物品标志 三级放射性物品标志 腐蚀品标志腐蚀品标志 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标志(二) 2010-05-21 13:49 B1 主标志 底色:橙红色底色:正红色 图形:正在爆炸的炸弹(黑色)图形:火焰(黑色或白色) 文字:黑色文字:黑色或白色 标志1 爆炸品标志标志2 易燃气体标志 底色:绿色底色:白色 图形:气瓶(黑色或白色)图形:骷髅头和交叉骨形(黑色)文字:黑色或白色文字:黑色

建设法规教学大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课程类型: XXXXX 适用专业:XXXXXXXXXX 主撰人: XXXXXXX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本课程是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育培养标准和目标为依据,按照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特点设置的。作为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应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将来涉足建筑行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以便能适应我国工程建设法制建设要求以及职业活动的需要。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1. 知识要求 了解: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重点法律条例内容。 理解:能够清晰的理解建设法律体系(逻辑关系、法律条例内容)。 掌握:能够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中的重点条例、基础法律知识,并应用与实际案例的分析解决。 2.能力要求: (1)形成牢固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基础,掌握重点法律条例。 (2)培养良好的建筑工程职业的专业法律意识。 (3)要求对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辨析能力和解决能力。(4)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能对工作和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充,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三、学时分配 第1章建设法律概论(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设法律的定义,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及建设法律的特征,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建设法律的作用,了解建设法律的立法历史进程,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事实。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设法律概述; 2、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 3、我国建设立法概况; 4、建设法律关系; 5、建设法律体系。 第2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相关规定,了解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一书两证”制度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了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法规。能够理论结合实践,主动思考法律法规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城乡规划的制定; 2、城乡规划的实施;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3章建筑许可法律制度(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熟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内容 3、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4章建筑工程发承包及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8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及分包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招标,投标程序和要求;强制招标的适用范围;联合体投标的概念与特征;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则;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况;同时介绍了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以及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招标投标的概述; 2、招标程序; 3、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4、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 5、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介。 6、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5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85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使用范围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述 1、项目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书》。 2、各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与各施工单位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组织,成立安全领导小

组,施工单位确定安全负责人,承担承包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 3、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必须健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考核办法,认真落实。 4、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如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施工措施及作业票、动火证、临时电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和危险品管理制度、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制度等。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以上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2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58,分数:58.00)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______标准。 ? A.推荐性 ? B.国家 ? C.强制性 ? D.行业 (分数:1.00) A. B. C. √ D. 解析:[解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故答案选C。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压缩______工期。 ? A.定额 ? B.标准 ? C.法定 ? D.合同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解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故答案选D。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当编制______。 ? A.技术规范 ? B.拆装方案 ? C.设备运至现场的运输方案 ? D.进度控制横道图 (分数:1.00) A. B. √ C.

D. 解析:[解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或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故答案选B。 4.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______不属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范围。 ? A.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 B.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资料 ? C.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 ? D.为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 5.某施工现场开挖时,因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施工单位不慎挖断一根军用光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 A.建设单位应保证现场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 B.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查询取得资料 ? C.该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由军方承担全部损失 ? D.施工单位作出赔偿后,有权向建设单位追偿 (分数:1.00) A. B. C. √ D. 解析: 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______单位承担。 ? A.施工单位 ? B.出租单位 ? C.具有相应资质的 ? D.检验机构 (分数:1.00) A. B. C. √ D. 解析: 7.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是______。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 2017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教材精讲班) 第1讲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核心考点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部门) 2.法的形式和其制定主体 3.法的效力层级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际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1.民与民,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2.《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第22讲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二十)

十九、档案法(0分;0分;1分) (一)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2、监理文件 3、施工文件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1、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1)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 责范围。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归档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进

第5讲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三)(2011年新版)

(三)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连带责任情形: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4、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5、转代理责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例: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王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C、张某 D、张某、王某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答案:A 4、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例、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民事诉讼,以下属于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10真) A、诉讼终结

B、当事人解除委托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委托代理人死亡 E、委托代理人有过错 答案:ABC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掌握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例1:引起债权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09真) A、合同 B、扶养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A 例2、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 ) 债。(10真)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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