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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在中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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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在中国的合法性

众筹在中国的合法性、可行性分析

吴志军李亚洁

众筹是当前互联网上新流行起来的概念。根据中国众筹网上的介绍,“众筹译自国外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筹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给予支持者对等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当前网上流行的观点将众筹分为三种类型,即奖励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笔者认为,对于究竟什么是众筹,人们的认识尚不清楚,对众筹所做的分类也未见得科学。但因为互联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改变广泛而深远,人们对这种改变的认识本身还不清楚,众筹作为互联网的具体应用方式之一,人们对其认识不清,也是很正常的。并且当前的认识不清并不妨碍我们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对众筹进行研究探讨。因此

一、奖励型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可行性

(一)奖励型众筹简介

假设某影业公司要投拍一部电影。开拍之前该公司发布一则广告,公布了电影的故事梗概,以及请谁执导,请谁演男、女主角,预计上映时间等等信息。并且广告中特别声明:该电影制作成本预算2亿元人民币,将通过预售电影票的方式筹集部分或者全部资金,有兴趣的影迷可以预订电影票。凡参与预订的影迷,除了享受每张50元的优惠票价外,当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回馈。

这里的回馈方式当然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就以回馈购物券为例,比如说可以把票房收入2

亿元以上部分的20%兑换成购物券,平均分配给预订电影票的影迷。购物券可以购买该电影衍生的文化产品,比如图书、光盘、玩具、服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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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布广告的同时导演和男、女主演也可以号召自己的“粉丝”参加预订。假设最后导演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男、女主角各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另外还有100

万影迷因为看好剧本或者其他因素而参加预订,那么就有400万人预订,预订票价每张50元,筹集到的资金就是2亿元。这样整个电影的制作成本就出来了。

假设电影的票房收入是6亿元,按照影业公司原来的广告,就应当有8000万元回馈(4亿元的10%)给预订者,400万预订者每人就能分到20元的购物券。

可以说以上设想的案例形成了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影业公司不用自己投资就能拍成一部电影。观众只是提前支付了购票款就能获得票价优惠,而且还有机会获得更多意外的回馈。再有就是电影的制作、发行过程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娱乐性,观众通过提前支付购票款获得了参

与制作、发行电影的机会,尽管这种参与的程度很有限,甚至只是名义上的,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观众通过这种参与获得了娱乐的体验。利用这种机制,明星有可能与自己的“粉丝”形成新型的互动关系,与文化产品投资人形成新型合作关系。可以想见,这种机制有可能导致文化产业更深刻地市场化。

以类似的筹资方式进行文化产品生产的活动在国内被称为奖励型众筹模式。而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之内,以上奖励型众筹模也完全可能实现合法操作。

(二)奖励型众筹活动的法律性质

有人认为奖励型众筹的性质是“预购”﹢“团购”,笔者认为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因为类似“预购”﹢“团购”的商业模式早就存在,该观点并未说明奖励型众筹与传统“预购”﹢“团购”商业模式的本质区别。奖励型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众多“特殊的文化产品预付费消费合同”的集合。以下进行具体说明。

1、奖励型众筹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的集合。

对于经营者而言,进行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文化产品的预售。对于消费者而言,参与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预购文化产品,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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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的集合。

2、组成奖励型众筹的预付费消费合同,是“消费合同”加“附条件返利合同”的复合型合同。

就某一个消费者参与奖励型众筹的行为而言,可以把它看作一个预付费消费加符条件返利的复合合同。消费者预先支付一笔不大的费用,对价是将来某个时间可以获得一次特定的文化消费机会,它可能是看一场电影,或者是看一场演出,或者是得到一本书、一张歌曲专辑等。这是它体现为消费合同的一面。同时它还有兼具投资属性的一面,即合同里还有附条件返利条款,约定如果消费者所消费的文化产品发行量超过某一规模,经营者将返还某一数量的利益。

奖励型众筹兼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但在本质上还是消费行为。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经营者不能以现金形式直接向消费者返还利润,只能向消费者馈赠实物、服务,或者代表实物、服务的购物券。

3、组成奖励型众筹的预付费消费合同,标的是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属于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一旦生产出来就可以无限多地复制的特点。而且它的生产成本固定以后,复制成本和增加发行的成本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就决定消费者在预付费用消费文化产品时,也有可能“意外”地达到获利的目的。因为预付费的

消费者提前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文化产品的生产成本,根据合同约定,他们有权分得一部分后期销售的利益。以后再有现付费的消费者进行消费,就属于纯粹的消费行为,纯粹的消费行为当然不能参与分配后期利益。如果预付费消费与现付费消费之和超过了文化产品的生产、复制、发行成本之和,就有了向预付费消费者返利的可能。能够给予预付费的消费者和现付费的消费者差别待遇,这也符合消费行为的特点。

4、奖励型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众多合同的集合。

正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极大地方便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也使得在以前不可行的商业模式变为可行。奖励型众筹也是这样,正是因为利用了互联网,才能促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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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上万的小额预付费消费合同,并把它们汇集到发起人手里。如果没有互联网带来的便利,这种商业模式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奖励型众筹的法律依据——预付费消费制度简介

笔者认为,奖励型众筹在中国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预付费消费制度。而中国的预付费消费,主要体现为商业预付卡的发售和使用,下文将对我国的商业预付卡制度做一简要介绍。

1、目前专门针对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2〕23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单

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

2、下面简要介绍商业预付卡制度主要内容。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也不得发行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分为规模企业卡、集团企业卡和品牌企业卡,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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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在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几个特定行业使用。

(1)关于发卡人的资质

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当向人民银行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2)关于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

一是实行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行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三是实行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商业预付卡,除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商业预付卡外,不得采取代理销售方式。五是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3)关于发票和财务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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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有关单位不得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4)关于预付资金管理问题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5)关于商业预付卡的使用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只能在与发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发卡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

(四)适用预付费消费制度开展奖励型众筹活动法律操作概述

奖励型众筹发起人可以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合作,适用预付费消费制度开展奖励型众筹活动。以下仍以上述影业公司拍摄电影为例进行具体说明。

影业公司可以与一家或者多家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合作(注:必要时可能需要发行公司参与,但为叙述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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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获得的优惠与该电影的票房收入挂钩;(4)发卡机构如何将筹集到的预付资金支付给影业公司,如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影业公司如何提供资金使用担保;(5)合作双方如何分享受益,分担损失风险。

影业公司与发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卡机构拓展足够多的电影放映机构以后,就可以开展电影的宣传推广。同时电影的主创人员也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号召自己的粉丝参与购卡,甚至可以设计出一种机制,在购卡环节区分出购卡人的动机,是支持男主角还是支持女主角,抑或看好剧本等,这可以作为电影放映结束后各方分利的依据之一。专项预付卡的发行可以在线下实体店进行,但更主要的还是在互联网上发行电子预付卡。

这样,影业公司、发卡机构、电影放映单位、购卡人之间就通过一些列合同联系在一起。影业公司与发卡机构之间构成合作合同关系,发卡机构与电影放映单位之间构成支付结算合同关系,电影放映单位与购卡人之间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影业公司与电影放映单位之间构成电影发行放映合同关系,发卡机构与购卡人之间构成商业预付卡购买合同关系。影业公司与购卡人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影业公司的宣传推广活动要受广告法的约束,因此两者之间有时会构成广告主与消费者的关系。

影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筹集来的资金,在电影上映之前应当计入借款或者预收款之类的会计科目,待电影上映后直接转入营业收入。因向购卡人返利而支出的资金,可以计入营销费用之类的会计科目。

奖励性众筹的瓶颈可能在发卡机构如何对影业公司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以及影业公司如何向发卡机构提供担保的问题上。但由上述分析可知,这种模式在中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股权型众筹的合法性分析

(一)股权型众筹在法理上难以成立

公司法的三大主题是融资、治理和并购。股权众筹借助长尾效应,极大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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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收集散户资金的交易成本,使那些原本在边际之外的、极低的需求与供给,都能被聚集起来,进入边际之内,从而更好地解决了融资问题。但是股权众筹却无法解决融资后带来的公司治理和并购问题,因为至今还没有可靠的、被法律认可的,通过互联网行使股东权的技术或者工具。这就意味着,当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参与股权众筹之后,却无法继续通过互联网行使他的股东权利。

对于一个发起股权众筹的公司而言,筹资成功之后,它的股东可能分散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每个股东都可能只持有很小的股份,股东们亲临公司参加一次股东会都会被认为是不经济的。因此没有可靠且能被法律认可的互联网技术或者工具,它连股东会会议都开不成,它的很多股东因而成了“僵尸”股东。这样的公司将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所以也就不能很好的实施公司治理。当遇到公司并购(不管是并购别人还是被别人并购)时,因为存在这种治理上的缺陷,这个公司自然很难抓住机遇。对于一个潜在的股东而言,借助互联网,他的交易成本确实极大地降低了,便利性也极大地提高了,但是投资以后的资产管理却无法继续借助互联网来进行,他的权利因而成为虚置的权利。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谁能够选择这样的投资方式呢?

(二)股权型众筹为当前的法律规定所不容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对于什么是公开发行,该条第二款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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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2月13日发布,2011年1月4日实施)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事先经过核准。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者虽向特定对象发行但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并且凡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发行,都被视为公开发行。所以,股权众筹不得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否则众筹发起人将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擅自发行股票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从而受到刑事追究。

(三)从筹资者的角度看,“私募上网式”股权型众筹难免触及公开发行红线那么,能不能绕开公开发行的限制,把股权众型筹归为非公开发行呢?比如,据《经济观察报》报道,“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从国外借鉴的一个最通用模式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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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制,由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获得一定的利益分成。”“与此同时,更多创新的模式开始出现,大家投推出的一个中间产品“投付宝”就做得颇为巧妙。如同支付宝解决电子商务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任问题,大家投推出了一个中间产品叫“投付宝”。简单而言,就是投资款托管,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把投资款先打到由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

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拨款进公司。而投资者凑满了融资额度以后,领投人以此为注册资金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投资于众筹项目。”

笔者认为,把股权众筹归入非公开发行非常牵强,违法的风险很大。上述报道的所谓股权众筹只是套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模式,并把这种模式搬到了互联网上,以招募投资人。然而一旦把私募行为放到互联网上,就很难再认为那是私募了。这是因为:第一,不论股权众筹怎么变换方式,仍然没能解决投资后的公司治理与并购问题,也就不能最终解决投资者的保护问题;第二,《证券法》第十条

第二款明文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的,都属于公开发行,私募行为一旦上网,也就突破了这条红线。第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投资者适当性的限制,把私募行为搬到互联网上,也难以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四)从股权众筹网站的角度看,回归中介本质可能是唯一出路

近年来国家曾多次整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非法融资行为,例如,2013年3月,美微传媒在淘宝网公开售卖原始股权被中国证监会叫停。最终,美微传媒承认不具备公开募股的主体条件,最终退还了通过淘宝等公开渠道募集的款项。

再如,2013年11月25日,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首当其冲便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此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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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等为代表的股权投资领域相当活跃的非法集资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关注。在紧接着的2014年3月下旬,人民银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其中明确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又如,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针对什么情况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做了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由此可见,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在逐步加强,给众筹网站留下的发展空间基本上只剩下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中介这一条出路。众筹网站一旦跨过监管红线,轻则遭受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责任。即便只是充当中介,如果明知筹资者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五)更高层面的监管制度出台之前,合法性问题难以解决

正如前文所述,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的具体应用方式之一,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将产生多大程度的改变目前还难以预料。笔者也认为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度,允许其存在、发展,允许一部分有风险承担能力的人先行先试。但新生事物的发展过程又往往伴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如何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很能考验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智慧。近期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中国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的监管问题进行调研的消息,业内人士也在期盼能有具体的监管制度出台。但笔者认为,证监会层面的监管制度即便能够出台,改变上述监管基调的余地也不是很大。在新的更高层面的监管制度出台之前,股权型众筹合法性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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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赠型众筹的合法性分析

当前对捐赠型众筹的探讨还不多。笔者认为,捐赠型众筹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募捐、募赠活动。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据此笔者将为获取捐赠财产而进行的招募行为称为募捐。捐赠和募捐行为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一章和《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之外的赠与行为属于普通赠与。与募捐的定义相对应,笔者将为获取普通赠与财产而进行的招募行为称为募赠。普通赠与和募赠行为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一章。

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均无禁止、限制利用互联网进行募捐、募赠活动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则当行的原则,捐赠型众筹应当是合法的。当然,利用捐赠型众筹进行诈骗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是违法的,但那是另当别论的问题,与捐赠型众筹无关。

众筹在中国的合法性

众筹在中国的合法性、可行性分析 吴志军李亚洁 众筹是当前互联网上新流行起来的概念。根据中国众筹网上的介绍,“众筹译自国外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筹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给予支持者对等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当前网上流行的观点将众筹分为三种类型,即奖励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笔者认为,对于究竟什么是众筹,人们的认识尚不清楚,对众筹所做的分类也未见得科学。但因为互联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改变广泛而深远,人们对这种改变的认识本身还不清楚,众筹作为互联网的具体应用方式之一,人们对其认识不清,也是很正常的。并且当前的认识不清并不妨碍我们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对众筹进行研究探讨。因此 一、奖励型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可行性 (一)奖励型众筹简介 假设某影业公司要投拍一部电影。开拍之前该公司发布一则广告,公布了电影的故事梗概,以及请谁执导,请谁演男、女主角,预计上映时间等等信息。并且广告中特别声明:该电影制作成本预算2亿元人民币,将通过预售电影票的方式筹集部分或者全部资金,有兴趣的影迷可以预订电影票。凡参与预订的影迷,除了享受每张50元的优惠票价外,当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回馈。 这里的回馈方式当然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就以回馈购物券为例,比如说可以把票房收入2 亿元以上部分的20%兑换成购物券,平均分配给预订电影票的影迷。购物券可以购买该电影衍生的文化产品,比如图书、光盘、玩具、服装等等。 1 公司发布广告的同时导演和男、女主演也可以号召自己的“粉丝”参加预订。假设最后导演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男、女主角各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另外还有100 万影迷因为看好剧本或者其他因素而参加预订,那么就有400万人预订,预订票价每张50元,筹集到的资金就是2亿元。这样整个电影的制作成本就出来了。 假设电影的票房收入是6亿元,按照影业公司原来的广告,就应当有8000万元回馈(4亿元的10%)给预订者,400万预订者每人就能分到20元的购物券。 可以说以上设想的案例形成了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影业公司不用自己投资就能拍成一部电影。观众只是提前支付了购票款就能获得票价优惠,而且还有机会获得更多意外的回馈。再有就是电影的制作、发行过程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娱乐性,观众通过提前支付购票款获得了参

众筹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论文

经济论文写作 课程论文 学院:经济与商务外语学院 专业:金融学年级:2013级 学生:刘旭东学号:1211019414 题目:众筹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任课老师:冯莉成绩评定:

众筹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市场经济确立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公司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面对发展,各企业都开始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来源问题成为困扰每个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开始出现并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现代经济发展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融资模式,众筹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是国家和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融资;众筹;现状;发展;趋势 众筹是一种科技融资的创新模式,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众筹实现了将互联网金融引入传统投资领域,即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也为网络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方向。 一、众筹模式简介 众筹商业模式有时候也被译为大众集资、众融或者众募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众包商业模式的变形体。众筹就是指,若干具有经济实力的人在经过了解和选择之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投入给经过审核的小型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以实现项目的发展和投资者期待资金的增加的一个商业融资模式。众筹既可以由单人完成,也可以由多人合作完成,只要是以公开的网络平台进行,都可以被确定为众筹融资模式。 二、众筹的现状 自2009年出现以后,众筹模式就凭借其前卫的融资理念和新型的融资平台成为更多企业家和创业者的选择,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开始走向成熟,不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众筹发展中取得的成绩

中国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汇总

------------------------------------------精品文档------------------------------------- 中国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 众筹从国外引进国内将近2年,截止到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就20家左右,其中发展较快的天使汇为100个创业项目募集了3亿元,原始会成功融资1亿元。众筹2014持续升温。 众筹源于国外crowdfunding一词,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微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股权众筹尽管股权众筹发展迅速,但这种模式却挑战了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完全是一片空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此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又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规定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有限合伙企业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014年7月下旬,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称会证监会已完成多轮行业调研,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众筹在国内还是初期阶段,各种众筹融资的案例很多,但成功运做的项目却是凤毛麟角。接下来分享国内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案例一:美微创投-凭证式众筹 朱江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原来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 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 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江2012年10月5日开始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4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不得不像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 后来,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复述了这一情节,透露了比“叫停”两个字丰富得多的故事: “我的微博上有许多粉丝一直在关注着这事,当我说拿不到

互联网众筹发展趋势报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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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互联网众筹发展趋势报告出炉 2015年是“众筹元年”,众筹成为继P2P、互联网理财后的又一个风口。 “融美众筹系统”发布《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2012年新增6家,2013年新增27家,这几年众筹平台增长较为缓慢。但到了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着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则新增125家众筹平台。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 以下为报告内容: 1.众筹融资模式的定义 众筹,来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发起人将需要筹集资金的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感兴趣的投资者可对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众筹主要包括三个参与方: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其中,筹资人就是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期限、筹资模式、筹资金额和预期回报率等;平台运营方就是众筹网站,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服务支持;投资人则通过浏览平台上的各种项目,选择适合的投资目标进行投资。 图1.众筹融资模式的参与方 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产品众筹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众筹方式;混合众筹即是股权债权混合式;公益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公益行为。 图2.众筹融资模式流程图 2.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 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的开端。随后一系列大平台上线代表了国内众筹的重要节点,2011年9月,追梦网在上海上线。2012年3月,淘梦网上线运营,这是国内较早的垂直类产品众筹平台,主要面向微领域。2013年12月,淘宝的众筹平台

2016年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简)

2016年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简)一、众筹行业相关概述 众筹又称群众募资、大众筹资,译自英文“Crowdfunding”,指一群人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甚至生活活动。这一概念由众包(Crowdsourcing)引申而出,其实质是面向公众的资金“外包”。目前,众筹主要分为公益众筹、商品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四大类。 1、公益众筹:又称捐助型众筹,其特点是投资人以捐助为目的,不需要物质、金钱回报。公益众筹平台本身有的按照商品众筹平台的模式收取成功众筹项目的手续费,有的完全不收费,依靠运营方的自有资金或外部捐助维持运营。 2、商品众筹:主要面向创业者或创意人,帮助其筹集研发、生产制作或建设费用。如果项目最终运作成功,投资者获得的是产品、服务等非货币回报,其主要作用是支持生产商品、举办活动,支持者能够以较低价格提前得到尚未量产的产品或参与正在筹划中的活动。目前,商品众筹中以奖励性众筹为主流。 3、债权众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P2P借贷,项目发起人为借款人,项目支持者为投资人,获得的回报是现金(利息)。目前,P2P借贷已经发展为一个独立的行业,遵循的法律规定也与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大不相同。 4、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平台的诞生晚于商品众筹平台,顾名思义,该类项目给予投资人的回报是企业股权,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在股权众筹项目中,筹资人需要提交的资料比较复杂,通常包括一份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和拟出让股份的数量、价格。筹资成功之后,项目发起人需要与投资人共同处理合同签署、股权转移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全球众筹行业发展分析 近年来,全球众筹公司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截至2014年底,全球共有1250家众筹公司,同比增长34.53%。而到了2015年底,全球众筹公司就达到了1544家,同比增长29.10%。

2016互联网众筹发展趋势报告出炉 众筹成为又一风

2016互联网众筹发展趋势报告出炉 2015年是“众筹元年”,众筹成为继P2P、互联网理财后的又一个风口。 “融美众筹系统”发布《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2012年新增6家,2013年新增27家,这几年众筹平台增长较为缓慢。但到了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则新增125家众筹平台。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 以下为报告内容: 1. 众筹融资模式的定义 众筹,来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发起人将需要筹集资金的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感兴趣的投资者可对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众筹主要包括三个参与方: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其中,筹资人就是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期限、筹资模式、筹资金额和预期回报率等;平台运营方就是众筹网站,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服务支持;投资人则通过浏览平台上的各种项目,选择适合的投资目标进行投资。

图1.众筹融资模式的参与方 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产品众筹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众筹方式;混合众筹即是股权债权混合式;公益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公益行为。 图2.众筹融资模式流程图

中国众筹融资的十三个案例(DOC 24页)

中国众筹融资的十三个案例 众筹从国外引进国内将近2年,截止到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就20家左右,其中发展较快的天使汇为100个创业项目募集了3亿元,原始会成功融资1亿元。众筹2014持续升温。 众筹源于国外crowdfunding一词,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微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股权众筹尽管股权众筹发展迅速,但这种模式却挑战了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完全是一片空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此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又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规定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有限合伙企业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014年7月下旬,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称会证监会已完成多轮行业调研,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众筹在国内还是初期阶段,各种众筹融资的案例很多,但成功运做的项目却是凤毛麟角。接下来分享国内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美微创投-凭证式众筹 朱江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原来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 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江2012年10月5日开始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4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

众筹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和相关问题的探讨

众筹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和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众筹的概念、定义和典型流程 近年来随着众筹这一新型投资方式不断为人们所了解,吸引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注意,其发展的规模在近些年也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状况,那么我国的众筹行业如今到底发展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和国外相比还有哪些不足?在发 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都是许多投资者迫 切想要了解到的问题。 (一)众筹的含义 所谓众筹,是指由发起人在网络上发起相关项目,向不定的大众群体募集资金,用来支持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等一系列的活动。现代意义上的众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大众筹资网站kickstarter,随后在2011年左右众筹模式进入到了国内,众筹由于其进入门槛低,项目的新颖性等特点,发展十分迅速。2014年,13 家众筹平台融资已经达到13.81亿元人民币。 (二)众筹模式的运作流程 首先,需要提出一个拥有发展可行性的项目,可以是拍摄一部电影,完成一项创作,最多的是创业投资。随后将这一项目发布在网上,确定一定的募集时间以及募集金额,如

果在设定天数内完成所要的募集金额,那么就可以说这一项目募集成功,随后进入实际运作阶段。一旦在规定时期内没有完成资金的募集就必须要已获得的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项目募集宣告失败。需要注意的是,众筹并不是无偿的的捐献活动,投资者必须拥有相应的回报,但是这一回报通常不是以金钱方式表现的,往往是取得某一种特殊的资格,或者是投资项目的一些实物产品。众筹的回报虽然不是金钱,但对于项目的支持者来说具有更大的意义和价值。 众筹在国内发展不同于国外的一点是,在项目成功之后,并不会把所有资金一次性的交给发起人,而是从保护投资人的方面考虑,先将一半的资金交给发起人来启动项目,在项目成功或者有了实质性进展的时候,再将剩余资金交给发起人。 二、众筹行业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众筹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根据《2015众筹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8月,我国众筹平台已经超过了90家,其中商品众筹平台众筹平台63家,股权众筹平台23家,兼营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的混合平台9家。而在2013年底,我国所有的众筹平台数量不足20家,其中绝大部分为商品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只有寥寥数家。一方面是平台数量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平台的交易额也在不断攀升。股权众筹方面,情况同样如此。根据各个股权众筹平台

完整版2018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

2016年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 势报告

1. 众筹融资模式の定义 众筹,来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发起人将需要筹集资金の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感兴趣の投资者可对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众筹主要包括三个参与方: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其中,筹资人就昰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の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期限、筹资模式、筹资金额和预期回报率等;平台运营方就昰众筹网站,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の项目,提供服务支持;投资人则通过浏览平台上の各种项目,选择适合の投资目标进行投资. 图1.众筹融资模式の参与方 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昰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の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产品众筹昰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の条件の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の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の方式提供给投资人の一种众筹方式;混合众筹即昰股权债权混合式;公益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の公益行为.

图2.众筹融资模式流程图 2. 众筹融资の发展现状 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の开端.随后一系列大平台上线代表了国内众筹の重要节点,2011年9月,追梦网在上海上线.2012年3月,淘梦网上线运营,这昰国内较早の垂直类产品众筹平台,主要面向微电影领域.2013年12月,淘宝の众筹平台(淘宝众筹平台成立时の名字为“淘星愿”,后经两次改名最终定名为“淘宝众筹”)成立,意味着电商巨头开始挺进产品众筹行业;2014年7月,京东众筹上线;2016年4月,苏宁众筹上线;电商巨头在产品众筹领域の布局逐渐清晰. (1)众筹平台数量

我国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

中国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 众筹从国外引进国内将近2年,截止到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就20家左右,其中发展较快的天使汇为100个创业项目募集了3亿元,原始会成功融资1亿元。众筹2014持续升温。 众筹源于国外crowdfunding一词,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微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股权众筹尽管股权众筹发展迅速,但这种模式却挑战了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完全是一片空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此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又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规定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有限合伙企业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014年7月下旬,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称会证监会已完成多轮行业调研,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众筹在国内还是初期阶段,各种众筹融资的案例很多,但成功运做的项目却是凤毛麟角。接下来分享国内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美微创投-凭证式众筹 朱江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原来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 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江2012年10月5日开始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4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不得不像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 后来,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复述了这一情节,透露了比“叫停”两个字丰富得多的故事:

中国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

中国众筹行业的现状分析与模式探索? ---------以下内容由专业的互联网金融IT解决方案供应商帝隆科技与您分享------- 根据数据统计,截止2014年8月底,我国的众筹平台已经超过90家,其中商品(预售)众筹平台63家,股权众筹平台23家,兼营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的混合平台9家。而在2013年底,我国所有的众筹平台数量不足20家,其中绝大部分为商品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只有寥寥数家。 一方面是平台数量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平台的交易额也在不断攀升。股权众筹方面,情况同样如此。根据各个股权众筹平台公开发布的数据,从2011年11月到2013年底,股权众筹的筹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进入2014年,仅上半年的股权众筹事件就有430起,已募资金超过1.5亿元(数据来源:清科《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按照此前的数据与发展趋势估计,2014年全年我国所有商品众筹平台的成功筹资额将超过3亿元,股权众筹平台的成功筹资额有望达到3~5亿元。二者合计起来,将达到2014年之前累计筹资额的两倍左右。 上述数据无疑说明了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我国的众筹行业发展迅猛,速度远超100%;另一个则是行业的规模还很小,6~8亿元的年度筹资额尚不足以对创业领域和投资行业产生实质性影响。与此同时,国内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还不清晰,每个项目5~10%的手续费很难支撑平台顺畅运转,有的平台甚至取消了手续费,采用免费模式吸引人气、降低筹款人的负担,主要依赖外部资金进行运

营。 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对众筹行业青睐有加,原因在于众筹打开了初创企业的互联网资金获取渠道,使得很多普通人能够参与初创企业的成长过程,逐步趋向”人人都是投资家”的梦想。另一方面,国外KickStarter、Angellist等平台的成功案例也激励着众筹行业的创业者,身体力行于开辟一片互联网金融的新天地,真正起到改善创业环境,为大量创业者/投资人服务的目标。 因此,我国的众筹行业尚处于萌芽期是行业共识,但萌芽何时抽薹孕蕾乃至开花结果是近期颇为引人关注的话题,也决定着更多资金和资源倾注于这一行业的速度与节奏。 帝隆众筹版本分为股权众筹、公益性众筹、产品众筹、微信版以及手机客户端,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灵活增加系统功能模块,致力于为项目人和投资人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稳定的网络服务平台。 众筹行业在资产与资金所涉及的诸多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优秀的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匮乏,众筹项目的审核通过率低;即使通过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获得足额筹资资金的比例同样较低。这说明众筹行业的资产(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生产与发掘还不成熟,需要继续探索。 其次,获得足够筹资金额的项目,其成功实施,完全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比例也不高。这来源于创业、创新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但也说明了平台在风险管理(例如信息披露、项目评估、投后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第三,资金来源不畅,投资人不够活跃,资金缺口大。目前众筹行业参与者(包括投资人)的数目有限,月度活跃投资人数不足10万。商品众筹项目的每人年度投资金额多在千元以下,而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上半年的融资缺口达到18.8亿元,占全部拟融资额20.36亿元的90%以上(数据来源:清科《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资本去泡沫化明显 行业在规范与创新中前行

目录 “数”说股权众筹 “策”论股权众筹 “媒”看股权众筹 “新”观股权众筹

概念界定:本文所指股权众筹平台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 报告时间范畴:报告中所涉及的数据由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采集自各股权众筹平台官方信息。研究选取了28 家平台进行信息采集,采集的时间段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采集的主要对象为股权众筹成功项目信息。 融资项目界定:指平台归类为众筹/募集成功的全部股权类众筹项目,包括在设定的时间内,达到或者超过目 标金额的项目以及虽未达到目标金额但平台明确将其标记为融资成功的项目。预热中、众筹中、募集失败的项目均不列入统计。其中,成功融资项目额度为成功融资项目的实际融资额度,包含超募部分。 报告平台样本说明:3 季度报告样本量为28 家,如下表所示。其中对18 家平台(序号为1-18)进行了季度 增速分析。 本报告所有权、解释权归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表:28 家股权众筹平台名单 序号平台名称序号平台名称序号平台名称序号平台名称 1 京东东家8 大伙投15 同筹荟2 2 360 淘金 2 天使客9 红牛金服16 合伙圈2 3 蚂蚁达客 3 聚天下10 36 氪17 牛投众筹2 4 原始会 4 云投汇11 云筹18 爱合投2 5 筹道 5 天天投12 大家投19 聚募2 6 爱创业 6 投壶网13 智金汇20 资本汇2 7 京北众筹 7 全民天使14 众投邦21 爱就投28 天使街

“数”说股权众筹

Overview 1. 3 季度股权众筹行业融资概览 总体:3 季度28 家平台新增49 个项目,共计3.54 亿元;近四成 平台3 季度“颗粒无收”。 行业:3 季度文化娱乐、互联网金融赛道竞争最激烈;生物科技、先进制造融资额最高;投资人更偏好文娱、互联网金融及大健康行业。跟投:3 季度跟投人跟投额度六成在10 万以下,累计跟投总额约 占总投资额度一半。 领投:3 季度个人领投与机构领投比例呈三七开。

京东众筹的发展

京东众筹的发展 京东众筹板块于2014年7月1日正式诞生,旨在打造门槛极低、新奇好玩、全民都有真实参与感的众筹平台。2014年12月9日,大可乐3在京东众筹上表现疯狂: 1分钟,突破百万; 12分钟,突破千万; 25分钟,10000个大可乐3手机成功预售,众筹金额超1600万。原计划持续30天的众筹,提前宣告结束。参与众筹的10000人,成为了“梦想合伙人”,不仅每年将免费换一次新款手机,还将开始“插手管理”大可乐相关事务。 大可乐3刷新了国内众筹领域的众多纪录。比如:它是关注人数最多的一次众筹;史上最快完成的一次众筹;中国众筹金额最高的一次众筹;是至今获得“无私支持”最高的一次新纪录(近1500人无偿支持了160万元)。 根据2014年年底公布的数据,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成功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014个,成功筹款金额约为2.7亿。从成功筹款金额方面来看,京东众筹达到1.22亿元,年度份额占到45.23%,其上线时间不足半年,就成为中国最大的众筹平台。其次,是众筹网、淘宝众筹和点名时间,三者份额都在12%~20%。 目前,京东的众筹发展为三个方向:产品众筹、股权众筹、轻众筹。 一、产品众筹 众筹的发展,与消费者的意识相关,随着消费者接受度慢慢提高,承担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也将愿意沿着产品周期逐步前移,更早地帮助到智能硬件团队的梦想。毕竟,众筹进入到中国,只有 4年时间,相比国外,在发展上还受到了一些制约,如消费者还没有建立起彼此帮助实现梦想的社交习惯。“三个爸爸”、“大可乐3”都是京东产品众筹成功的典范,京东的产品回馈类众筹之所以做的风生水起,原因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依托京东商城的强大客流量和品牌信誉,这是京东众筹不断创造纪录的保证与前提,良好的品牌信誉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减小人们对于陌生事物的恐惧感与抵触感,使得用户能够放心的去尝试这样一种新方式。这也是其他平台虽然资历很老,但是仍然做不起来的原因。 二是智能硬件与流行文化的精准定位与京东商城十分的切合,众多周知,即便京东商城已经转变为综合性电商平台,而依靠3C家电起家的它,其数码产品仍

众筹在当前中国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内容摘要 摘要:众筹,即“众筹融资”,起源于本世纪初的美国,是继第三方支付平台和P2P网贷模式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又一大创新。自2011年引入国内之后,众筹解决了一些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不可避免地又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众筹在目前中国的发展现状,它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利益与好处,同时也预测了它未来在中国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众筹;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Abstract : Crowdfunding, originating from America in this early 21st century ,is another innovation of the E-Finance field after the appearance of the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s and P2P Patterns .Crowdfunding does solve some of the problems like middle and mini corporations are disadvantageous to capitalization ,while it inevitably brings tremendous risks with our Chinese economy .This passage mainly analyze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in China ,that is to say ,wha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t produces ,but also predicts what’s the development trend would be in our future China. Key Words: crowdfunding; curr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development trend

2020(行业报告)众筹融资行业报告.

(行业报告)众筹融资行业报告

众筹分享 第一章概述 一、众筹时间节点 2001年,众筹网站ArtistShare开始运营,标志着互联网平台众筹模式的诞生。 2009年4月,Kickstarter正式上线,日后发展为世界上最大的众筹网站。 2011年5月中国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 2011年11月首家发布天使投资人众筹规则的平台“天使汇”成立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创业企业融资(JOBS)法案》,为股权众筹类网站的合法运营带来希望。 2012年4~5月,智能手表项目Pebble获得近6.9万人投资,共筹集资金近1026.7万美元,成为Kickstarter上最大的成功融资项目。2013年6月底,国内原创动画《十万个冷笑话》剧场版项目,筹款1,000,000目标达成。这是点名时间上第一个100万的项目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公开演讲,预计中国的众筹行业将在十年内成为世界第一。 2013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报告,估计十年之内中国的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500亿美元,占全球众筹市场规模的一半。 2013年12月,原始会上线,截至今年3月,完成股权融资交易总额已经超过1亿元,最高一个项目融资5000万 2014年4月,《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正式出版,这是国内第一本众筹行业研究专著

二、众筹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1.定义 众筹,集众筹资,取自英文CrowdFunding,根据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给出的 定义是: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者活动的小额资金,并有项目发 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通常通过因特网向民众募集资金,其模式随着 2009年成立的美国网站kickstarter发展而落地世界各国。 2.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项目多样性,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3.分类 国际上已有不少对众筹平台的研究,参照Massolution的一份报告,众筹平台可以分为四类: 分类债权众筹 (Lending-basedcrowd-fundin 股权众筹 (Equity-basedcrowd-fundin; 回报众筹 (Reward-basedcrowd-fundin 捐赠众筹 (Donate-basedcrowd-fundin

最新众筹模式发展现状及其前景探讨

众筹模式发展现状及其前景探讨 摘要: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出现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凭借其门槛低,样式多,投资方便等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投资人的关注。像点名时间、大家投、人人投等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各地萌发成长壮大。在经过一个又一个众筹案例的成功之后,投资人的热情进一步高涨。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目前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众筹模式;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 一、我国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分析 (1)众筹模式概述 众筹模式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在一定时间内设定特定的项目以完成项目为目的的融资模式。其融资回报可以是产品、货币、服务等其他形式。众筹一词起源于美国,发展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并且在最近几年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2009年,著名的公共平台 Kickstarter在美国上线,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了欧美国家最具代表性的网络众筹融资平台。截止到2014年3月5日,通过该平台实现的累计承诺融资额已经突破10亿美元。根据资金募集形式的不同,大致划分为以下四类: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其中股权众筹是企业在基于网络的平台上通过开放式竞价的方式将股权或类似股权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融资手段[1]。它在四种模式中其复杂度和不确定性都是最高的,也是最受投资者欢迎的众筹模式。 (2)众筹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但是众筹模式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障碍和隐患,其中最大的困境是法律障碍。参与到众筹中的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当中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并且已经引起了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其次我国众筹模式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众筹平台的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还有创业者知识产权缺乏保护,项目信息披露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二、众筹模式的综合评价分析 (一)众筹发展的阻碍 1、众筹法律地位不明确 众所周知,法律风险是我国众筹网站发展过程面临的最大问题。国内尚没有针对众筹的相关法律,法律的实施总是滞后于主体对象的发展。这便形成了一种局势,一方面众筹想要拓宽发展领域,极力发挥在资本市场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法不禁止即自由,众筹容易触碰非法融资、变相吸收存款而设置资金池等法律明令禁止的红线[3]。所以说,这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在矛盾中发展的产物必定是不健全的。 2、平台积累风险和违约约束欠缺 众筹平台开始运营时,项目投资人的资金首先注入平台的账户,然后进行分布投资。虽然有的平台宣称自己有托管的第三方账户(例如大家投网站与兴业银行合作的投付宝业务),但该账户还是受平台自己的掌控,未得到证监会等机构的监督。因此在涉及资金运作和投资细则方面,平台何时投资,投资多少等问题上不得而知。一旦平台营运出现问题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避免不了产生资金安全和携款潜逃等违法事件。与此同时,因为缺乏形如银行业内部控制机制,此类问题可能会造成整个众筹行业的恐慌,会对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

众筹未来发展的六大趋势

众筹模式,顾名思义,大众筹资。目前主要的运营模式还是通过创业者将自己项目的信息上传到众筹平台,然后由众筹网站的用户——即潜在的投资者们进行评估审核,决定是否支持。项目发起人设定投资的内容,资金、物品甚至创意都可以,投资者们在项目募集资金成功之后会获得一定的回报。如果在规定的天数内,募集达不到预定目标,项目将会被视为不成功,之前的投资将会返回给用户。 众筹模式在2011年来到中国,一大批众筹网站相继成立并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改变以往创业投资的传统理念,各类众筹模式的兴起也正日益拓宽大众投资的新兴渠道。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浪潮下,众筹模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与此同时,其自身的平台价值和其发展潜力也不断的受到资本市场的追捧。 从2011年起,众筹的复合年增长率就达到了88%,其中股权融资的势头最为迅猛。金融的中介化也让投资者在怎么花钱上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也让新创公司有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始终关注创业者的创营innoclub也将目光投放到了众筹趋势上,那么众筹未来的趋势将会是如何的呢?创营innoclub在此为创业者分析一番。 1、智能手机促使众筹成为主流 通过智能手机的全天候移动接口,投资者可以持续关注众筹的新动向,从竞选活动到新科技,甚至是某个新创公司的跨国投资,人们只要动动手指就能为其中某个新创公司投资。 2、在线投资俱乐部 投资者们可以通过个人联系建立一个在线投资集团。在这里,投

资者们可以和其他的高管共同合作,相互投资,从而发挥个人所长,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定。 3、平台将为企业投资者提供互惠基金产品 互惠基金可以说是业余投资者最好的选择,这可以让想采取放任管理方式的业余投资者把投资项目转交给专业的人士打理。 4、允许次级市场供给流动 随着众筹趋势的不断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选择的次级市场也在快速发展。这些风险投资将会为新创公司保驾护航到可以独立运行或者得到其他投资。 5、风投将和众筹共存荣 众筹并不会取代风投。首先,风投在新创公司早期的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还不到1/4。另外因为风投拒绝了向其提出的99%的商业计划,使得后来阶段的投资仍是众筹的潜在目标。 6、众筹合并的趋势显而易见 相信不久之后,我们就能得到平台的综合数据,知道采用哪个平台更科学,另外,投资者们还可以选择收益最高、成功资助项目最多的平台进行投资。

国内众筹四种模式

国内众筹四种模式 现在经济全球化已经将整个世界紧紧的联系在了一起,而互联网更是一 个强有力的工具,让我们可以快速的沟通信息,让天涯变为咫尺。所以 任何先进的东西也会很快的传播到全世界,就像众筹在世界范围内的迅 速普及一样。众筹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美国诞生的时间也并不长,但 是已经蔓延到了全世界的范围,在中国也得到了快速的普及,大量的网 友都通过网络认识甚至产于了众筹的创业。在国内,众筹有着哪些模式呢? 目前,我国国内的众筹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当然同发达国家比起来 还有一段差距,这也和环境有一定的关系,从种类上说,世界上常见的 四种模式在我国都有存在,知识发展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股权众筹:这时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占比最高的一种众筹模式, 也是最有发展潜力的模式。投资者向创业的公司投资,会得到这个公司 的股权,投资的收益也就根据股权来取得,这种模式比较类似于传统的 股票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中,它通常专指比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模式, 是对天使投资的一种有效补充形势。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受到政策的限 制还没有发展起来,主要是由于没有相关细则的保护,如果细节上把握 不好,容易有非法集资之嫌,只能够保守的进行。但是从官方放出的信 号来看,在今年,情况会有比较大的改观。 债券众筹: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不是股权,而是以债券的形式。也 就是说,投资者的收益来自于于约定的利率。当创业公司取得利润之后,就会按照约定将本金与利息还给投资者。这种模式的风险性要比前一种 低得多,当然收益也会比较少。其实细心的人就会发现,这种模式就可 以理解为是P2P网贷的形式,在我国也有很好的前景。 回报众筹:这应该是中国的广大网友最为熟悉的一种众筹模式了,也 是在2014年发展最为迅猛的一种模式,创业者会以自己的产品作为回报 奖励给支持者,实际上相当于是预定+团购的形式,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接受起来比较容易。 捐赠众筹:这种模式比较特殊,它是非商业性的,一般都是用于公益 事业,在我国有着非常大的应用空间。将会给我国的公益事业带来很大 的改变。

分析最完整众筹现状

融360金融搜索平台昨天发布了《中国互联网众筹2014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众筹募资总额累计9亿多元,其中四季度超过了4.5亿元。 中国互联网众筹发展速度很快,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随后两年,各式不同的众筹上线,2014年,阿里、京东、浦发银行等重量级选手入局。 众筹主要分为奖励众筹、捐赠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中国互联网众筹主要有奖励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前者主要指以互联网网站为筹资平台,以单纯的实物产品或服务为回报的众筹模式,类似于“团购+预售”;后者指的是融资方以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的形式,面向普通投资者募资,而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最终以股权变现或者分红的方式获得未来收益。 截至2014年底,中国奖励类和股权类众筹平台总数已达116家,一年新增平台78家。股权类众筹平台由2014年1月份的5家增至年底的27家。奖励类众筹模式仍处于主导地位。 从2014年众筹平台募资规模来看,国内众筹平台融资规模增速较快,且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规模明显高于奖励类众筹平台。数据显示,2014年第一季度国内众筹募资总金额为

5245万元,股权众筹募资4725万元,奖励众筹募资仅520万元。到第四季度,我国众筹募资总金额累计突破4.5亿元,其中包括奖励众筹10435万元,股权众筹34682万元。 总的来说,奖励众筹叫股权众筹募资规模小一些,但都发展很快。 从金额上来看,京东众筹和淘宝众筹两大平台优势明显。股权众筹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参与人数较少、募集资金成功率较低。但是大平台可能在今年加快股权众筹的布局。以京东为例,他们将于2015年3月底上线股权众筹平台。 这份报告认为,股权众筹对利好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庞大的资金需求和供给市场 相关监管政策呼之欲出 去年1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的试点,缓解企业融资难。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在协会网站公布。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股权众筹被视为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正在消解。 个人征信市场化闸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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