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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编写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制定到修订共经历8个版本。目前在用的《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规程》、1993年颁布的《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在《规程》2001版的基础上,又经历了2004、2006、2009、2010、2011年5次局部修订。为了全面满足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的需要,2016版《规程》进行了整体性、全局性和框架性修订,是十多年来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广的一个版本。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

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处罚,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海防治、作业场所噪声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量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护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护、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十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

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审批(或备案)等要求。

七是规范了适用于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连续运输机、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激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长期以来,《规程》作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工程的核心部门规章,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中是最全面、最具体的一部基本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地位。《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一旦颁布,必须严格认真的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掌握和执行《规程》,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特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写了本书,对《规程》(井工煤矿)逐条逐款一一解读,并附有相应的事故案例分析,内容丰富,实用性强。本书可作为《规程》施行的参考资料,也可用作煤炭系统组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的培训教材,还可作为煤炭院校师生教学和中介机构服务的参考书使用。

本书由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袁河津主编,曾宪荣、刘洪、运宝珍和宁尚根担任副主编。编写过程中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其中一部分已列在书后的“参考文献”中),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规程》涵盖内容广,修订起点高,专业前瞻性强,加之编写时间仓促和作者水平所限,书中欠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

指正。

作者

2016年4月

下载说明(本段文字下载后可删除):

本人制作的《规程解读》2016版本及其它解读版本均已word格式为主,现在第一编21条内容的解读已经完成,预计全部解读内容制作完成需要半年时间,因为全部内容为个人用键盘手动打上去的,费了一番功夫,第一编不再同2011版本时候享受免费价格,望下载者能够充分理解个人的辛苦之作,后续章节内容会陆续推出,大家可关注本人个人主页,有更新了随时查看通知!

目录

第一编总则……………………………………………………………………21条已完成第二编地质保障……………………………………………………………敬请期待

第三编井工煤矿……………………………………………………………敬请期待第一章矿井建设…………………………………………………………敬请期待第一节一般规定……………………………………………………敬请期待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敬请期待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敬请期待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敬请期待第二章开采………………………………………………………………敬请期待第一节一般规定……………………………………………………敬请期待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敬请期待

第三节采掘机械……………………………………………………敬请期待

第四节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敬请期待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敬请期待

第六节防止坠落……………………………………………………敬请期待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敬请期待第一节通风…………………………………………………………敬请期待

第二节瓦斯防治……………………………………………………敬请期待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敬请期待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敬请期待第一节一般规定……………………………………………………敬请期待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敬请期待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敬请期待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敬请期待第一节一般规定……………………………………………………敬请期待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敬请期待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敬请期待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敬请期待第六章防灭火……………………………………………………………敬请期待第一节一般规定……………………………………………………敬请期待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敬请期待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敬请期待第七章防治水……………………………………………………………敬请期待第一节一般规定……………………………………………………敬请期待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敬请期待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敬请期待

第四节井下排水……………………………………………………敬请期待

第五节探放水………………………………………………………敬请期待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炸……………………………………………敬请期待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敬请期待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敬请期待第三节井下爆破……………………………………………………敬请期待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敬请期待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运输…………………………………………敬请期待第二节立井提升………………………………………………………敬请期待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敬请期待第四节提升装置………………………………………………………敬请期待第五节空气压缩机……………………………………………………敬请期待第十章电气…………………………………………………………………敬请期待第一节一般规定………………………………………………………敬请期待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敬请期待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敬请期待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敬请期待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敬请期待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敬请期待第七节电气涉笔、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敬请期待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敬请期待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敬请期待第一节一般规定………………………………………………………敬请期待第二节安全监控………………………………………………………敬请期待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敬请期待第四节通信和图像监视………………………………………………敬请期待第四编露天煤矿(略)…………………………………………………………敬请期待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敬请期待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敬请期待第二章粉尘防治……………………………………………………………敬请期待第三章热害防治……………………………………………………………敬请期待第四章噪声防治……………………………………………………………敬请期待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敬请期待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敬请期待第六编应急救援………………………………………………………………敬请期待第一章一般规定……………………………………………………………敬请期待第二章安全避险……………………………………………………………敬请期待第三章救援队伍……………………………………………………………敬请期待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敬请期待第五章救援指挥……………………………………………………………敬请期待第六章灾变处理……………………………………………………………敬请期待附则……………………………………………………………………………敬请期待附录:主要名词解释…………………………………………………………敬请期待参考文献………………………………………………………………………敬请期待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名词解释】煤矿事故、职业病、职业病危害、职业禁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事故——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导致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害环境的意外事件。井工矿井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始终威胁煤矿的生产安全。

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油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煤炭法》——修订后的《煤炭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共8章50条。立法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施行。立法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解释】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规程》的目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开采,井下作业环境特殊、条件艰苦,工人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严重;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经常受到顶板、瓦斯、矿尘、水、火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井下生产系统复杂,多工种、多系统交叉作业,生产工艺复杂;煤矿企业存在安全装备水平和工人素质偏低等不安全因素。导致我国煤矿事故多发,人员受伤亡、职业病危害困扰的局面依然存在。煤矿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这是保护和发展生产的重要任务、也是对煤矿生产的一项基本要求。

《规程》制定意义: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规程》制定依据:一要符合上述法律和条例要求,二要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状况,三要努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煤矿管理方面较为全面、权威和具体的一部基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规程》使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域内。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从事煤矿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所有煤矿企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所有煤炭生产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典型事例】2010年3月25日,河北省承德县某煤矿三水平东翼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98.3万元。该矿为非法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过期,矿长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名词解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队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防止事故发生的管理。根本任务是预先发现、分析、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事故发生、职业病和环境危害,避免各种损失,推动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等的规定。

1.煤矿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同时,煤矿企业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

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并以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

3.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再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4.建立设备、设施检修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设备性能稳定、设施运行良好,实现安全高效生产。随着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多,对安全生产影响也越来越大。据统计,因电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比例较大,而产生电火花的主要原因是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维护和使用不当。另外,为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必须对事故前设备、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确认,保留检修记录十分重要。

5.煤矿采掘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是煤矿企业为了回采某一个采煤工作面或掘进一条巷道(硐室),根据《规程》和有关设计文件,结合作业现场的具体条件,为指导施工而编写的重要文件。制定煤矿采掘作业规程能够规范采掘工程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协调各工序、工种的关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是煤矿省建设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性质。其作用是科学、安全地组织与指导生产施工,使工程施工达到安全、优质、高效、快速的效果。煤矿企业必须认真编写和严格执行煤矿采掘作业规程。

【典型事例】2012年7月25日,位于贵州省普安县境内的某煤矿1180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9m处发生冒顶,造成5人被困。该矿技术管理薄弱,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修改作业规程等。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是煤矿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规程》和质量标准,为完成某项产品或为某个工种编制的指导生产工艺操作的重要技术文件。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是产品生产工艺操作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性质。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的作用是指导产品安全生产过程的工艺操作,在安全条件下生产出合乎质量标准的产品。因此,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操作经验的结晶,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各工种工人进行生产活动的准则。按照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操作,可保证生产工作安全正常进行,提高效率和工程质量,杜绝违章,避免人身、设备和财产损失,凡从事该项产品生产的人员或工种都必须遵照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监控,职业监控,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3个方面。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名词解释】煤矿企业专门安全生产机构

煤矿企业专门安全生产机构——煤矿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内部设置的机构或部门。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装备配备的规定。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2) 配备5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3)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4) 煤矿企业应当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工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5) 安全生产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6) 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名词解释】群众监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群众监督——企业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性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工会组织把维护职工最大的切身利益,保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即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放在工会工作的首位。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具有群众性、科学性、系统性、监督性、协作性,与专业安全管理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形成新型安全管理体制。

违章指挥——各级管理者和指挥者对下级职工发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煤矿三大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违章指挥是管理者和指挥者的一种特定行为。班组长在班组生产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指挥发号施令的权利。如果单纯追求生产进度、数量,置安全与脑后,凭老经验办事,忽视指挥的科学性原则,就可能发生违章指挥行为。

违章指挥是“三违”中危害最大的一种。管理者和指挥者的违章指挥行为往往会误导、促使职工的违章作业行为,而且使之具有连续性、外延性。

违章作业——煤矿企业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煤矿“三大规程”的规定,冒险蛮干进行作业和操作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人为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造成煤矿各类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违章作业是“三违”中数量最多的一种。违章作业主要发生在直接从事作业和操作的人员身上。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国家制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了“国家监察、行业主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的重要途径。

2.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都违背了安全生产方针,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煤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对于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有效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突然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如瓦斯超限,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离到安全地点,就可能因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从业人员在险情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典型事例】2011年8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某煤矿井下1212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违章爆破,引发瓦斯爆炸,造成10人死亡。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名词解释】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培训——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提高安全素质的一种手段,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的是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的是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指的是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对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1.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2.从事采掘、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4.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5.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6.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于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于复训。

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煤矿有关领导的学历和经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2)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3)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4)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典型事例】 2012年11月24日,贵州某煤矿河西采区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5人受伤。据分析该矿培训工作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差,职工缺乏自救意识。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名词解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使用和涉及安全生产新技术试验等的规定。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有的乡镇或个体煤矿,购置无安全标志矿用设备、器材,曾引发煤矿事故。

2.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顾名思义,就是未经检验合格的“试验品”,对其安全性能往往了解不多、认识不足,容易造成事故,不应盲目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连续下发了三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第二批(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和第三批(安监总煤装〔2011〕17号)]。2014年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能源局和煤监局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煤矿严禁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因此,本条规定是确保试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典型事例】 2012年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某煤矿违规使用自制钢丝绳套替代链接装置,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名词解释】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费用

安全技术发展规划——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根据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所制订的年度计划。

安全费用——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编制企业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安全投入的规定。

1.为了使煤矿安全工作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有计划地建立正常的安全工作秩序,创建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克服只抓生产而消减或忽视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造成的大量安全欠账的严重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投入是保障煤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专项资金,并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有效、合理使用。

3.安全费用按照“企业自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矿山工程提取标准为2.5%。

4.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具备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护,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名词解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针对煤矿易发生的各类事故,提出事故预防方案、措施和对事故出现的影响范围、程度的分析,事故处理的相关措施和人员的疏散计划。它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安全管理措施。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编制、修改和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

1.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具体内容。

(1)矿井可能发生灾害事故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及预防的事故性质、原因和预兆。

(2)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实施预防措施的单位和负责人。

(4)安全迅速撤离人员的措施。

(5)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6)处理灾害事故时人员的组织和分工。

(7)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1)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等有关单位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还必须征得安全监察部门的同意。

(2)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1个月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以便向全矿员工进行传达贯彻。

(3)在全年的各个季节开始前半个月内,矿总工程师应根据矿井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补充、修改。

(4)已批准的计划和补充措施应立即向全矿员工(包括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大家学习,并熟悉井下的避灾路线。各煤矿基层单位领导和主要计划人员应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学习,并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存档备查。没有参加学习或考试不及格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准下井工作和作业。

(5)根据具体实施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修改,不断补充、完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增强其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6)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典型事例】201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并转移遇难者尸体,矿主逃逸,后经通缉,才投案自首。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名词解释】入井(场)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入井(场)检身制度——对入井人员违章违纪行为采取的重要防范措施之一,从“井口”源头抓起,杜绝危险源入井。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既是对职工的考勤,也是为预防井下一旦发生事故,便于查询和落实人员下落,既是进行应急救援。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入井(场)人员安全行为和出入井制度的规定。

1. 入井(场)人员安全行为

(1)戴安全帽。因为顶板的破碎掉下砸头,同时井下空间较小,容易碰头,所以要戴好安全帽,防止头部遭到撞、碰和砸等伤害。同时,注意安全帽里面的衬垫带要合格,戴安全帽时要系好帽带。

(2)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因为井下光线不足,容易造成撞人事故,工作服带有反光标识可以给他人以警示。

(3)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因为喝了酒的人,往往神志昏沉,精神不集中,安全生产中容易出现差错。

2.出入井制度

(1)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的目的是:对下井人员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进行督促和检查;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例如:入井检身时发现误带了烟火,可以在下井前取出、存于井上;出入井人员清点可以准确地掌握井下现有人数(入井人员还必须随身携带标识卡),井下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及时掌握净瞎扯人员情况,便于实施救援。

(2)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是工人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的重要自救装备,现场工人常叫“救命器”。如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时,工人应及时戴好自救器,有组织地按预定避灾路线撤出灾区。

(3)随身携带矿灯。矿灯是矿工的眼睛,不带矿灯下井工人寸步难行。新型矿灯还兼有瓦斯监测和报警功能;在发生危险时还可作为应急信号,如晃灯停车;在紧急避险时还可传递呼救信号。同时,矿灯还可作为清点上、下井人数的依据之一。

(4)严禁携带香烟和打火机、火柴等点火物品入井(场)。因为在井(场)吸烟、点火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和井下火灾。

(5)严禁穿化纤衣服,因为化纤衣服容易产生静电,静电火花可能引起瓦斯、煤尘或电雷管意外爆炸。

【典型事例1】2011年3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由于工人入井未携带自救器造成13人死亡、6人受伤。

【典型事例2】2010年12月7日,河南省某煤业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遇难、12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发生时间,组织藏匿遇难人员,编造虚假入井人数和名单,教唆调度员、灯房管理员等屡次谎报下井人数,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名词解释】矿图、矿井测量图、矿井地质图

矿图——反映煤炭企业生产建设工程相互位置和相互关系的图纸,它是根据地面和井下(坑下)测量结果,按一定的比例尺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图例、符号绘制而成的。生产矿井必备的图纸主要有两大类,即矿井测量图和矿井地质图。

矿井测量图——是根据地面和井下实际测量的资料绘制的,并随采掘不断变化逐步测量并填绘的图纸。主要反映矿井地面的地貌、地物情况;井下各种巷道的空间位置关系;每层产状和各种物质构造;井下采掘工作面及井上下相对位置关系等情况。

矿井地质图——在矿井测量图的基础上,将生产过程中收集的地质资料和原有的勘探资料,经过分析推断绘制的图纸。主要反映矿井煤层的产状、地质构造、地形地质、水文地质、每层空间分布等情况。

【条文解释】第十四、十五条是关于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填绘图纸的规定。

1.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都要借助相关矿图了解矿井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规程》中要求及时填绘图纸。图纸是指挥生产建设活动和进行事故救援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和依据,应跟踪测量,及时填绘,以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为保证图纸及时、准确、无误,必须建立制图、绘图、审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同时,要注重对测量、绘图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绘图技能,确保图纸及时填绘,准确无误。

2.矿井测量图要求:

(1)基本矿图应采用计算机制图,内容、精度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2)图上符号、线条、注记等,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要求;

(3)图面清洁、层次分明,线条均匀,色泽准确适度,文字清晰美观,并按图例要求的字体注记;

(4)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填绘1次,井上下对照图每季度填绘1次,图面表达和注记无矛盾;

(5)数字化底图至少每季度刻录存盘备份1次。

3.矿井地质图要求:

(1)有《矿井地质规程》要求的矿井生产所需的地质图纸;

(2)内容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图种齐全有电子版;

(3)内容全面,符号、注记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要求。

【典型事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据分析,该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资料缺乏,没有一张与实际开采情况相符的图纸。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井工煤矿停工停产期间和复工复产前的规定。

井工煤矿具有非常复杂的自然条件,不管是正常生产期间,还是停工停产期间,瓦斯照常排放,矿井水依然涌出,必须时时刻刻不停地通风排放瓦斯、开启水泵排除涌水,维持安全监控系统运转,为此必须正常供电,以保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同时,要坚持矿井24h值班制度,以防意外事故发生。停工停产期间井下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如有毒有害气

检查,确保恢复生产安全。

【典型事例】2012年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某煤矿在未履行节后复工复产程序、未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情况下,自2012年2月1日起安排人员入井进行维修作业。因为对封闭火区管理不到位,维修矿井通风设施时引发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12人受伤。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名词解释】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矿井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应急救援和矿井安全避险系统的规定。

1.事故应急的意义。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露事故危害极大,通过安全设计、操作、维护、检查等措施,可以预防事故,降低风险,但还达不到绝对的安全。因此,需要制定万一发生事故,应该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应急方法。事故应急是通过事前计划和应急措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并尽可能排除事故。

2.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完善以下15项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应急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制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应急宣传教育制度、应急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应急演练和评估制度、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应急投入保障制度、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以及其它管理制度。

3.完整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概况。应急预案概况主要表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危险特性;应对应急事件和适用范围作出简要说明;明确应急目标和方针,作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纲领。

(2)预防程序。预防程序是针对潜在事故和发展过程可能发生的次生和衍生事故进行分析,并说明所采取的预防、预警和控制事故的措施。

(3)准备程序。准备程序是阐明应急救援行动前所采取的准备工作,包括应急组织及其任务和职责、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的准备、预案的演练和职工应急知识普及等。

(4)应急程序。应急程序是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实施各项救援任务的程序和步骤,包括以下内容:接警和通知、指挥与控制、警报和紧急公告、通信、事故的监测和评估、人员疏散和撤离、伤员的急救和医疗、抢险与救援、救援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等方面。

(5)恢复程序、恢复程序是说明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结束后所采取的清除和恢复工作。现场恢复是在事故控制后进行的,将现场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消除事故遗留额度潜在的危险,应充分考虑现场恢复过程中的危险,制定恢复程序,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预案管理与评审更新。应急预案应当保持定期或在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实施后进行评审,对矿井各种变化的情况及元的问题和缺陷,及时不断地修改、更新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4.组织应急演练的实施

(1)熟悉演练任务和角色。组织各参演单位和参演人员熟悉各自参演任务和角色,并按照演练

(2)组织预演。在综合应急演练前,演练组织单位或策划人员可按照演练方案或脚本组织桌面演练或合成预演,熟悉演练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

(3)安全检查。确认演练所需的工具、设备、设施、技术资料以及参演人员到位。对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以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保障方案可行,所有设备、设施完好。

(4)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指令后,参演单位和人员按照设定的事故情景,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时,演练总指挥可决定终止演练。

(5)演练记录。演练实施过程中,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箱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

(6)评估准备。演练评估人员根据演练事故情景设计以及具体分工,在演练现场实施过程中展开演练评估工作,记录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收集演练评估需要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7)演练结束。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参演人员按预定方案集中进行现场讲评或者有序疏散。

5.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是提高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和灾害处置能力、保障矿井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技术保障体系。

(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为地面调度控制中心提供准确、实时的井下作业人员身份信息、工作位置、工作轨迹等相关管理数据,实现对井下工作人员的可视化管理,提高煤矿开采省管理的水平。矿井灾变后,通过系统查询、确定被困作业人员构成、人员数量、事故发生时所处位置等信息,确保抢险救灾和安全救护工作的高效运作。

(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订应急预案等。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①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

②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③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④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①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并设置三通及阀门;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应急供水。

②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6)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

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信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方志平主观题考前3页纸(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5)

方志平民法主观题考前3页纸 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 1、《民法总则》119、《合同法》8,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对119说吧,打了119就必须有效力有责任,不能乱拨119电话说话。 2、《民法总则》121,学雷锋。《合同法》121,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担保法解释》121,定金20%。(121,学雷锋,去违约,交定金) 3、《民法总则》122,学雷锋之后,马上就不当得利了,121之后的122。 4、《民法总则》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要件,要是有3项,就生效了,故143。 5、《民法总则》146,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无效,你个感情的骗子,要死咯,146(或意识流) 6、《民法总则》147,重大误解(你死去,147,误解我);148欺诈;149第三人欺诈。(要是将789误会为798,北京有个798艺术工厂)(误解147要死妻;欺诈148要死爸;第三人欺诈149要死舅舅) 7、《民法总则》153,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3提倡公序良俗,153违反了公序良俗。 8、《民法总则》158,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咱们谈恋爱是否有效,要我爸(158)确认一下才行,是附生效条件的。或者,我条件很好,要了我吧,158。 9、《民法总则》171,无权代理,没有权限还给人无权代理,是脑子有病,要吃药=171。然后《民法总则》172就是表见代理了。 10、《民法总则》178,一起吧,连带责任。有人和我一起还债吧。《物权法》102,共有物对外连带责任,1人2责。 11、《民法总则》186,加害给付,民法主观案例书中女朋友酒精加火锅,186帅男友被烧伤了!《物权法》186,这个好物件,就这样流押了……《物权法》211,流质条款,将儿子送去211高校“流质”。或者,211,一“流质”量的大学。 12、《民法总则》196,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186的帅男友毁容了,196的帅男友一直都是我的,没有时间限制。———————————————————————————————————————13、《合同法》13、14,要约承诺,一生一世。《物权法》23、24,手表汽车,动产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法》73、74,代位撤销。《合同法》83、84,债权转让。 14、《合同法》28,超过要约有效期承诺,为新要约。28岁的时候博士毕业,重新找工作,向用人单位发出新要约。 15、《合同法》42,缔约过失责任。4月1日愚人节欺诈缔约,4月2日知道真相,缔约过失责任。 16、《合同法》51条、《买卖合同解释》3、《物权法》106,结合武夷山,一栋楼。无权处分武夷山,一栋楼善意取得。所以,联合起来写超级牛逼,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如此牛逼,你不过谁过?当然我记513是我要小三,记住了这个序号。 17、《物权法解释一》21,无权处分不能有致命瑕疵;《担保法》21,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各种。《房屋租赁解释》21,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诉买卖无效。袁世凯签订了21条,丧权辱国,无权处分有致命瑕疵,处分的是广大中国土地,侵犯了中国老百姓的优先购买权。 18、《合同法解释二》15,一物多卖,多重买卖,一物,就是15。是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因为是对合同法总论的解释,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未解决多个买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排队问题,这个问题在《买卖合同解释》解决了。 19、《买卖合同解释》9,普通动产多卖,交钱先,卖的是猫,猫有9条命。

【福厦福清西等五站施工图】设计原则【第一章 总则】(评审版20200401)

第一章总则 一、项目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项目名称: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施工图; 工程名称:福清西站、莆田站、泉港站、泉州南站、泉州东站; 建设单位: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总体设计院: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站房设计院: 1、福清西站、莆田站的设计单位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和悉 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的设计联合体; 2、泉港站的设计单位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3、泉州南站的设计单位为中土集团福州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泉州东站的设计单位为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咨询:中铁第二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二、设计依据 1.中国铁路总公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7]464号。 2、【初设批复】(未下达) 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客站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通知(铁总建筑设计[2017]313号); 4、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南昌局集团公司福州南、厦门、莆田、泉州东站站房及相关工程初步设计预审意见的函》的函(东南铁工函[2020]85号); 5、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建福厦铁路福清西、莆田、泉港泉州南站站房及相关工程修改初步设计预审会的纪要》(东南铁工[2019]104

号)。 三、设计范围及设计年度 (一)设计范围及界面 1、福清西站、莆田站、泉港站、泉州南站、泉州东站站房工程:新建站房(不含四电集成)、旅客活动平台、站台雨棚、站台面层装修、旅客天桥、旅客地道装修等。 2、因站房扩大规模、站型变化或规划调整变化引起的相关工程调整,主要内容为:站前的含桥涵、地路、站场、站场综合管沟及四电等工程。 3、站房及相关工程与地方市政配套工程的设计和投资界面原则上以东南公司与地方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二)设计年度 近期2030年;远期2040年。 四、线路及车站概况 (一)沿线车站概况 福厦客专从福州南站(含)至漳州站(含),正线长度277.420km,全线设置福州南站、福清西站、莆田站、泉港站、泉州南站、泉州东站、厦门北站、漳州站共八座旅客车站,其中漳州站为利用既有站房,新建福州南站、莆田站、厦门北站与既有福厦铁路并场设站。 (二)线路主要技术标准 (1)铁路等级:高速铁路。 (2)正线数目:双线。 (3)设计速度:350公里/小时。 (4)正线间距:5.0米。 (5)最小曲线半径:一般7000米,困难地段5500米。 (6)最大坡度:一般地段20‰,困难地段30‰。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民法 第一章绪论 一、大题记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 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 ①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

01-正文-第一章 规划总则

规 1.1安县概况 1.2规划背景 1.3规划的必要性 1.4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5规划研究层次 1.6技术路线与规划思路 规划总则 1

安县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5 Development Strategic Planning for Anxian,Sichuan 1.1 安县概况 1.1.1地理区位 安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北边缘龙门山脉中段与成都平原接壤地带。县域北临江油市、北川县,东接绵阳市区,东南与罗江县、西南与绵竹市、西北与茂县接壤。安县距四川省会成都110公里,距绵阳科技城市区、绵阳火车站、绵阳南郊机场仅10余公里,紧靠成(都)绵(阳)广(元)高速、108国道、绵(阳)渝(重庆)高速等3条高等级公路,成绵高速复线途经安县并设有双向出入口,成(都)兰(州)铁路穿境而过并在安县设客、货站。安县地理交通区位优越。 1.1.2经济发展 2011年,安县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1.9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5.3%。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0.56亿元,同比增长3.8%;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34.45亿元,增长26.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6.93亿元,增长10%。三次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为28.57:47.89:23.54。安县经济综合实力在四川省内处于中游水平。根据2010 年四川区域综合竞争力报告,2010 年,安县在四川省173个县域综合竞争力排名中位于第85位。 1.1.3行政区划 2011年安县辖18个乡镇(花荄镇、桑枣镇、秀水镇、塔水镇、河清 镇、黄土镇、雎水镇、永河镇、界牌镇、沸水镇、宝林镇、清泉镇、乐兴镇、晓坝镇、迎新乡、兴仁乡、茶坪乡、高川乡),县政府驻花荄镇。总人口43.65万人,县域面积1189平方公里。 图1-1 安县地理区位 图1-2 安县县域乡镇分布图

学习材料:《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 仅供学习参考

学习材料:《民法总则》十大 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笔者将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

第一章 总则环境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各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宣传、监督作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告。 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所有开发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条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一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题要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条【民法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法源由哪些? ▲(一)我国民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

第一章总则-乌兰浩特市

总则 第1条规划背景 2014版总规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乌兰浩特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 的实施绩效。新时期新常态下,国家、自治区上位层面政策法规环境和中央城市建设发 展方针发生新变化,乌兰浩特市和科尔沁镇区大都市圈空间发展战略进入新的推进阶 段,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不确定性变化,为立足解决现实问题,更加科学 地引导与控制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和《内 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编制《乌兰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2017修改版》(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期限 (1)规划期限为:2014—2030年。 (2)其中:近期为2014—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远景为2030年以后。 第3条规划层次与范围 本规划分为三个层次。(1)市域:乌兰浩特市行政辖区,总面积约2728平方公里。规 划重点:完善城镇体系规划。(2)规划区:用地范围面积1455平方公里。规划重点: 进行“四区划定”和编制城乡统筹规划。(3)中心城区:包括乌兰浩特市老城区、河东 新区以及规划的东部新城和空港新城(义勒力特镇镇区),总面积约256平方公里。规 划重点:编制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第4条规划区范围 本次规划区范围包括乌兰浩特市各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辖区、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 行政辖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行政辖区和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行政辖区,面积1455 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53.3%。 第一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5条城市发展总目标 将乌兰浩特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发达、文明富裕、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山 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1)经济发展目标: ——近期:2020年GDP达到350亿,人均GDP达到7万元; ——远期:2030年GDP达到670亿,人均GDP达到8.4万元。 (2)社会发展目标: ——近期:2020年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80%。 ——远期:2030年8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90%。 第6条城市发展战略 (1)区域合作战略。加强与俄、蒙、韩各国多领域、多方式的经贸合作,主动融入“长 吉图”、“哈大齐”等区域经济发展,推进“东靠、西联和北开”开放格局的形成。 (2)集聚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 (3)绿色发展战略。以绿色发展为主题,打造低碳减排、生态友好的绿色城市发展模 式。 (4)文化发展战略。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为推动,以紫线划定和风貌控制为抓手, 提升乌兰浩特整体文化实力。 风、固沙、保持水土和调节径流的作用,维持市域生态格局。 ——中部城镇生态发展区:中心城区、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珲乌高速沿线,节约集约 利用土地为重点,发展绿色环保型产业,创造宜居宜业的生活和生产环境。 ——东部草原生态保护区: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东及太本站镇辖区,建设防护绿化带, 形成草原生态保护区。 ——南部农业生态发展区:葛根庙镇,合理利用现有水源,推广节水灌溉,建设高标准 灌排工程,扩大有效灌溉面积,建设农田林网;封育、改良天然草场,建成畜牧养护区, 建成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实现南马镇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花园区块工业产业的发展环境,科学合理的指导本区块内一期项目各地块的开发建设,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划范围以南马镇花园区块为主,以路网框架为规划范围,主要包括花园村及周边前宅、下庄头等村庄。适用于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村以北地块规划管理单元内一期项目的各地块的土地试用性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用地总共包括两个地块——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单元01单元地块,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单元02单元地块。p1EanqFDPw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5、《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 9、《东阳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0、《东阳市南马镇总体规划(2012—2030年)》 11、《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村庄规划》 12、《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3、其它各类相关规划、国家及省、市有关现行法规、规范及规定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与南马镇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 第五条成果构成 本规划成果为法定文件。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两者互相补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DXDiTa9E3d 第六条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东阳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其他规定 在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应遵守法定文件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管理。文本中标“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特别声明 任何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即使不符合规划规定,也无须做出更正,至其用途有所改变或建筑重建为止,如果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的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其它的开发重建,则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是规划所准许的。如需规划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5PCzVD7HxA 规划原则上保持已批项目的合法性,因重大项目因素需对已批项目进行调整,需征询用地主管单位及业主单位意见并作出说明。jLBHrnAILg

2018年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

2018年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条文】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标和宗旨。在法律的第1条规定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符合我国立法的惯例。如合同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权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民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哪些,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意见认为,民法的立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有的意见认为,包括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的意见认为,还应包括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增进人民福祉等。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础上,规定了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第2条【调整范围】 【条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类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制不同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之间分工配合,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如此,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组成的。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13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 1)、划分标准: 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3)、内容: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争议。 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P56-57 6、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主要观点:①存在形式论;②法律成立原因论;③混合论) 7、民法的具体法律渊源 1)、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是指导湖北省内河航运中、长期发展建设,确保内河航运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本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交通强省的要求,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总目标,以人为本,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创新促发展,全面提升湖北内河航运的整体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湖北内河航运新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规划旨在制定航运系统的综合发展规划,包括航道布局、港口布局、船舶发展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发展等四个子系统规划,以促进内河航运整体发展,建设中西部水运强省。 第四条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港口法》、《长江水系湖北省航运规划》(1992年)、交通部长江水系航运规划办公室水系规办[2002]6号文和13号文、《全国内河航运发展战略》、交通部提出的《全面小康社会交通发展行业目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第五条本规划基准年为2003年,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0年,中期为2020年,并对2030年及以远进行展望。本规划范围为湖北省行政辖区。 第六条本规划范围为湖北省行政辖区。 第二章规划原则 第七条本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宏观性原则:航运规划必须坚持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前瞻性原则:航运规划要充分考虑未来长远发展的需要。 统筹兼顾原则:港、航、船和支持保障系统应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促进内河运输的整体完善。 远近结合原则: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突出重点和整体进步相结合,对近期规划目标要力争做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协调性原则:坚持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坚持干支协调;坚持综合运输协调发展原则。 平战结合原则:内河运输平时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战时要服务于军事需要,重要航运建设工程要兼顾战备要求。 第三章运输需求预测 第八条运输需求预测 本规划根据湖北水运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采用多种数学模型进行预测,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得到湖北省2010年及2020年的客货运量。 预测2010年及2020年全省内河客运量分别为1050万人和1220万人。 预测2010年及2020年全省内河货运量分别为9671万吨和12780万吨。 内河运输需求预测见附表1。 第四章航运发展战略 第九条航运发展总体目标 航道重点建设“三主一网一江”,港口重点建设“四主十九重”,形成干支联网、水陆联运、船舶先进、港站配套、结构合理的湖北航运体系。 第十条分阶段目标 2010年目标是“升等联网”,集中力量建设长江、汉江、两沙运河和江汉平原航道网骨干航道,70%水运主通道达到规划标准,实施电子航道工程;三级以上航道通航里程达到1263公里,四级航道里程达到778公

第一章总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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