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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

(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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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事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民事一审

【办理流程】

一、起诉材料的审核

(一)当事人一审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及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的副本;

2.原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3.委托手续;

4.被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5.证据材料。

(二)审核起诉状

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地位,标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起诉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金额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的,应当明确具体利息金额。

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内容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或含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言辞。

起诉状落款处应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有自然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手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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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加盖公章。诉状应注明日期,该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三)审核诉讼主体

应审核原告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利害关系,被告是否确定,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如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诉讼代理人仅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供原告身份证件原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为自然人的,需由原告提供证明其姓名和住所的证件或证明,可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并尽可能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信息,可通过其他证据足以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亦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委托手续

如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应当审核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审核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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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该基层法律服务所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以及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为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手续或其它能证明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均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需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的,告知当事人视为一般授权。

(五)审核证据材料

原则上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可核对原件。如认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应当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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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

民事一审案件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确定管辖:

(一)确定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包括由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产生的纠纷;由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由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引发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该类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中的案件。

3.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向特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告知其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合同和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确定属于本院级别管辖

1.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行政辖区的第一审-6-

民商事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民商事一审案件。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严格审查原告起诉标的额,结合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并在必要时核对证据材料,确定级别管辖。避免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合并或分拆起诉标的额,达到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

金融机构作为起诉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多笔借款合同进行合并起诉的,应当告知其以独立的借款合同分别提起诉讼,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将本应该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案件拆分为几个案件,或将多个合同合并成一个案件起诉,以此达到其级别管辖需求,如果该诉讼不适宜合并或拆分,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此种做法不符合立案登记条件,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三)确定是否存在专门管辖的情形

因海事、海商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和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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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于本院地域管辖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按照以下列顺序确定地域管辖:

1.是否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是否存在协议管辖的情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

存在以下情形的管辖协议无效:

(1)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的规定;

(2)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本案纠纷没有实际联系;-8-

(3)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如仅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由当地法院管辖”等。

3.无以上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情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章“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况的处理

对存在以下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按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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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它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经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四、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和起诉材料,出具书面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在立案信息系统录入案件信息。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后,应当向原告开具含有交费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当事人释明凭交费码线上或线下交纳诉讼费用。

五、移送审判庭

立案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繁简分流,并依据审判部门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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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民事一审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立案条件。

二、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三、自然人提交的起诉状落款处仅有其人名印章的,须告知其手写签名;法人落款处有法人公章的,可不必另行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章不予归还导致无法提起诉讼,公司可以以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书参加诉讼。

四、实习律师代为立案的,不予接收其提交的立案材料。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起诉等案件的立案程序,法律、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的,可参照本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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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诉前财产保全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一)审核保全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交以下材料:

1.保全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担保材料;

4.被保全财产信息;

5.证据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和担保材料

按照《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指南》中《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和《财产保全担保材料审查要点》相关规定审核。

二、确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立案移送

在系统录入案件信息,以“财保”号立案并移送承办人。

承办人作出保全裁定后,另行编立“执保”号案件并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包括保全裁定书若干份,当事-12-

人提交的保全申请书、被保全财产信息清单、担保材料以及证据材料等。移送函及清单需执行部门签收。立案部门保留部分必要案卷材料复印件归档。

【工作提示】

一、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以及当事人在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二、当事人通过“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核人员按照本节规定以及《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进行在线审查。

三、本节未作规定的相关程序,按照《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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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一)审核起诉材料

诉状和其它起诉材料的形式要求与一般民事案件一致。

(二)确定管辖

审查本院是否为作出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三)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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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审查起诉期间

当事人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五)审查证据

除一般证据外,当事人应同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二、审查立案

(一)送达

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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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工作提示】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不能以判决主文外其它内容错误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案外人如果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则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立案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三十日的审查期限,超过三十日可能仍无法审查完毕的,应当先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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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即当事人、案外人对前述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且其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而提起的诉讼。

一、审核起诉材料

原告需提供除一般民事一审案件起诉材料外,还需提供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复印件。

二、确定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生效法律文书需是由本院执行的案件,且执行异议裁定载明申请人有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有案外人已经申请执行异议,且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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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审查起诉期间

当事人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五、立案期间

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一、立案人员需区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并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异议部分的财产标的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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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公益诉讼

具有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被告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或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办理流程】

一、审查适格原告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当是: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2.该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3.该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1.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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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2.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二、审核起诉材料

(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3.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3.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三、确定管辖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以下法院管辖: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20-

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以下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连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立案和公告

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当天移送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案登记制规定外,还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办理。

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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