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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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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资料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

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

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二)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使用耙装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满足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吊装时应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建井期间应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2m2,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七十七条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九条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八十一条在吊盘上或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小于或等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的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和副井与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当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二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表3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应设置方向标识。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34-15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工人担任。 2、爆破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3、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4、雷管、火药往工作地点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5、火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6、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

管寄存在其他地方。 7、装配引药要在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8、装配引药的数量要以当时需要的数量为限。 9、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仝地点。 10、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11、放炮前,班长或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或组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12、放炮撤人时,爆破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爆破员必须连续三次喊话或鸣笛,并确认放炮地点无人时,才能放炮。 13、放炮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的情况,检查炮窝和炮眼数是否相符,如有危险必须处埋。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编写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制定到修订共经历8个版本。目前在用的《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规程》、1993年颁布的《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在《规程》2001版的基础上,又经历了2004、2006、2009、2010、2011年5次局部修订。为了全面满足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的需要,2016版《规程》进行了整体性、全局性和框架性修订,是十多年来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广的一个版本。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

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处罚,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海防治、作业场所噪声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量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护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护、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十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最新版)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职工从事岗位作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为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贯彻、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从事矿井生产、生活的所有岗位工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由各分管领导组织本系统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所有岗位工种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核贯彻执行。(对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部分不再制定) 第2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现场条件,体现专业工种特点,具有指导性,便于规范化操作。 第3条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涵盖如下内容: 1、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2、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操作程序和标准; 3、岗位环节全过程控制,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4、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第4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批准发布实施。 第5条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掌握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6条基层区队(车间)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培训形式可多样化,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 第7条安全监察部门、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8条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提高职工素质、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基础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

矿山管理及安全员岗位职责

矿山管理及安全员岗位职责 矿山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公司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公司矿山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与矿山外包开采队的沟通与协调工作,监督、指导、纠正其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公司矿山设备(含矿山破碎设备)的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工作,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4、负责监督、检查和纠正矿山生产工作中的相关安全问题。 (1)、监督、检查外包开采队是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否严格执行露天矿山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外包开采队是否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发现矿山生产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外包开采队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和督导承包方立即纠正错误。 (3)、监督外包开采队是否贯彻“五同时”原则,即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监督外包开采队在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方面的组织与落实情况,并协助外包开采队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5)、深入采场,解决安全、质量和技术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出现设备和电路问题时,应及时安排公司机电维修工,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保证矿山生产的有序进行。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与外包开采队负责人沟通、协调或向公司汇报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处理。 (6)、加强监督、检查和督导采场的边坡管理,督促开采队做好边坡检测与整治,防止滑坡事故。 (7)、加强监督、检查和督导采场的防洪与疏干、排水及防火工作,做好水灾、火灾的预防与处理。 (8)、加强监督、检查和督导矿山排土场管理和采场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 (9)、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参与和协助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并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10)、监督、督导、协助外包开采队定期召开专业安全生产会议,全面分析矿山的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1)、检查、督促开采队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督导矿山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并建立健全安全

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说明 《煤矿安全规程》出来电子版了,同行们可免费下载出本文档,进入后登 陆这网站去下载 其实,我也是煤矿行业领域中其中的一员,在技术上,尤其是“一通三防”上略有研究,所以,只要出了煤矿领域相关书籍,我就喜欢去一看究竟,说真的,原先的《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说的不怎么样,废话连篇,说明专家,应该是“砖家”才对,好了,言归正传吧,在本人认真斟酌了2011 年新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后,大有收获,首先是新改的防治水内容吧, 还不错,再有就是“第二章通风瓦斯及粉尘防治” 写的很充实,看来新的出来些的很有成效,并还加了【名词解释】,更使人懂得里面各条规定的含义。 在感觉到不错之余,我就想要份电子版,但在网上真的很难找,号不容易找见了,却是关于介绍本书籍的出版社和价钱的介绍,我狂晕,净都是没用的,扯淡呢!我就想我应该把它打下来,打成电子版供同行门参阅(不是免费的喔(*“_“*)嘻嘻……),由于本书籍共六百多页,工作量实在是太大了,我把它的章节全部分开了。同行们可看自己的喜好去下载。 最后,感谢大家对本人主页文档的支持,有好的文章、资料,本人还会通过百度、豆丁网、道客巴巴三个平台与大家共分享。为了满足大家的好奇心, 本页可免费为大家提供《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一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名词解释】煤矿事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事故——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导致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害 环境的意外事件。井工矿井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始终威胁煤矿的生 《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共8章81条,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顺发煤矿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富源县顺发煤业有限公司顺发煤矿 各 工 种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顺发煤矿

第一章掘进部分 掘进打眼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掘进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钻眼前应清除完工作面余渣,露出实底 第3条按测量给定的井巷中线、腰线延伸至工作面,并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用量具确定炮眼圈径和每圈炮眼眼位。 第4条每圈炮眼应钻至同一水平位置,掏槽眼应按要求增加深度。 第5条钻眼时应避开残眼和岩层裂隙。每个炮眼钻完后应及时封住眼口,防止掉渣堵眼,装药前应用压风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污水。 第6条检修钻具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钻具。 第7条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 1.迎头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发现煤岩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附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9条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效果良好。 二、其它要求 第10条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临时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 2.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11条两人操作,一人在凿岩机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握紧手把操作。 第12条开眼时,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启动开关二、三次,使钻头钻进岩体。 第13条钻头钻进岩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 第14条打够眼深后,移除钻头或钻杆并及时封住眼口,防止掉渣堵眼。 第15条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2.应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在距瞎炮眼至少0.3米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 四、收尾工作 第16条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收好钻头,然后切断风源。 第17条将钻具、风水管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需检修的钻具等要运到检修地点。 第18条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非煤矿山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全套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1、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 3、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4、民爆物品装卸员操作规程 5、风钻(开挖、凿孔)工安全操作规程 6、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7、测量工安全操作规程 8、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9、钻机安全操作规程 10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领取爆破材料时,严格手续当班清点好数量,如有遗失或失盗,应立即追查和报告有关领导。运送爆破材料时,不得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必须将材料直接送到工作面或专用的临时保管箱(有锁),严禁他人代运代管。炸药和导爆管必须分开运送和存放。 2、必须详细检查炮眼的深度,方向和炮眼排列是否合理,个别炮眼打的深度不符合要求要补齐,药要送到炮眼底。装药时只准用木棍装药,禁止用金属物品代替木炮棍。炮眼端部必须堵炮眼泥或其他技术规定允许的充填物。炮泥填塞物长度不小于250毫米,不准用纸、布、炸药等代替充填物。填塞时注意不要破坏了导爆管。 3、同一个工作面禁止打眼和装药同时进行,必须将全部炮眼打完,一切无关人员撤出后再装药,装药爆破禁止单人作业。 4、爆破前要检查起爆器、起爆针、放炮母线的完好情况,确认合格后,将放炮母线的一侧两股铜线连接在一起,由爆破点向安全地段铺设放炮母线,铺设时尽量沿不易被爆破损坏、踩踏碰触的地段铺设,且不得与照明线路、铲运机电缆、架线等用电设施及线路相接触,并避免掉在积水中。铺设过程中要仔细检查放炮母线是否有破皮、裸露明线等现象,发现破皮、裸露必须进行绝缘包扎,若母线破皮较多应适当去除,但必须保证最小安全距离所需的长度。 5、起爆前,爆破员要大声呼喊“放炮了”至少三遍以上,并按规定设置好放炮警戒。放炮结束后,并按规定警戒15分钟后方可离开。

矿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矿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姓名:职务(工种):得分: 一、填空题: 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2、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3、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 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6、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7、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10、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12、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

煤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2条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二、安全规定 第3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第4条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臵,氖灯要发亮;(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5条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6条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7条领取炸药(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 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 %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第8条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三、操作准备 第9条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安全员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 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0条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臵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采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CZ-GC-06014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采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Safety operation regulations for mining operation

采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备注:安全操作规程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保证安全的规定程序。忽视操作规程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给公司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的会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终身无法弥补遗憾。 入井须知 七禁止: 1、禁止上班前喝酒,入井后不准打闹、睡觉。 2、禁止在通风不良、顶帮浮石未撬好的工作面作业。 3、禁止乱动爆破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和机电设备。 4、禁止抢罐,打闹和乱动大罐的安全装置;斜井作业禁止人员坐矿车。 5、禁止擅自进入爆破区、采空区、封闭区和陷落区等危险区。 6、禁止在天井、竖井、溜井和残柱上进行双层作业。 7、禁止乱扔和乱存爆破器材,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械和库房重地。 八做到: 1、做到入井前穿戴好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携带好照明灯具,认真

执行出入井摘挂牌制度。 2、做到乘罐时精神集中,上下罐动作要快,听从跟罐工或信号工指挥。 3、做到正规作业,按计划施工,搞好文明生产。 4、做到井下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撤离工作面,并向有关管理人员汇报。 5、做到采、掘和出矿作业时,湿式凿岩、清水浇碴。 6、做到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中佩戴氧气呼吸器和气体检测仪进行作业。 7、做到发现残药和雷管应交安全员统一处理。 8、做到出入斜井时不蹬钩行人。 乘罐安全规程 1、乘罐人员必须在井口签到室挂好上岗牌,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并携带好本岗位所需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方准到井口侯罐。 2、等罐时要听从看罐工指挥,要站在距井口5m外等候,等罐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 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详细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3) 第二编井工部门 (9) 第一章开采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3)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3) 第四节采掘机械 (61) 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68)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69)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73) 第八节防止坠落 (75)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77) 第一节通风 (77) 第二节瓦斯防治 (138) 第三节粉尘防治 (168)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183) 第一节一般规定 (183)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185) 第三节甲烷优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88)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9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96)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03)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16)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23)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32) 第五章防灭火 (241)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1)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249) 第三节井下火灾管理 (267) 第六章防治水 (273) 第一节一般规定 (273)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275)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279) 第四节井下排水 (290) 第五节探放水 (293) 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02)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302) 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323) 第三节井下爆破 (329) 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36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366)

第二节立井提升 (392)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01) 第四节提升装置 (413)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437) 第九章电气 (439) 第一节一般规定 (439)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445)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451) 第四节井下电缆 (454) 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458)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462) 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466) 第十章煤矿救护 (470) 第一节一般规定 (470)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474) 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476) 第四节抢救指挥 (480) 第五节灾变处理 (482) 第四编职业危险 (497)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497) 第二章健康监护 (501) 附则 (505)

煤矿机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荣威集团荣县煤业 机电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荣威集团荣县煤业 二0一七年

目录 地面电工操作规程 (3) 井下电工操作规程 (7) 值班电工操作规程 (9) 机电维修工操作规程 (10) 配电工操作规程 (11) 电气焊工操作规程 (16) 主水泵司机操作规程 (20) 推车工操作规程 (22) 调度绞车司机操作规程 (23) 充灯工操作规程 (24) 主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25) 主提升机司机操作规程 (27) 信号工操作规程 (32) 把钩工操作规程 (33) 空能热水机检修工操作规程 (36) 柴油发电机工操作规程 (37) 空压机司机操作规程 (38) 掘进耙沙机司机操作规程 (41) 采煤机维修工操作规程 (47) 刮板运输机司机操作规程 (50) 防爆检查员操作规程 (51) 皮带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 (53)

地面电工操作规程 一、熟悉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高压工作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前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 三、高压操作时必须两人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必须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在停电的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停电警示牌。 四、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严禁用手去摸导电部位。 五、高压设备及线路上的检修,必须停掉开关、拉开刀闸及互感器保险并用与电压等级相适应的合格验电器进行验电、对地放电,无电后挂接地线。挂接地线时,先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接地线时顺序相反。 六、禁止带电作业,以及时停送电。 七、在工作中断、转移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八、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工作服、手套、安全帽穿戴整齐,扣紧袖口。 九、在工作中或工作结束需送电试机时,必须清点人数,清除故障物,保证万无一失。

矿山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矿 山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安全操作规程共同守则 1、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2、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抢救工作。 4、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5、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携带必备的工、器具,严禁酒后上岗,不准私自带人、带孩童入井或进入车间厂房和施工场地。 6、自觉遵守要害部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服从安全生产指令,无证不得进行特种作业。 7、所有人员必须做到“四注意” (1)“四注意” ①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方向的声光信号、安全标志及有无异常情况。 ②注意来往车辆、起吊重物。 ③注意运行中的机械设备、供电设施、输电线路。 ④注意坑、洞、沟的防护栏杆、盖板和梯子横档踏板、台阶踏步。 8、所有人员必须做到“十禁止” ①禁止翻越或攀登设备、栏杆、皮带、防护罩(网)。 ②禁止随意抛掷物件和火种。 ③禁止在车间厂房、施工场地内嬉笑、追逐、打闹。 ④禁止使用非本人操作的机械设备以及任意扳动开关和按钮,运行中的机器设备不许擦试、检修或进行故障处理。

⑤禁止在起吊物下逗留和穿越。 ⑥禁止进入爆破警戒区、陷落区、块石滚落区等其它危险区域。 ⑦禁止湿手操作电器设备。 ⑧禁止将泥、水溅到电机上。 ⑨禁止擅自代岗。 ⑩禁止在电线、电机、变压器、开关柜、开关板、鼓风机及其进风口挂放物件、烘烤或晾晒衣物。 专(兼)安全员操作规程 1、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 2、落实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随时掌握现场安全动态,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章,当场开出处罚单。发现隐患,下达整改令,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4、兼职安全员应跟班检查,坚持先入井后出井。 5、落实爆破物品管理制度和爆破事故预防措施,监督检查爆破作业操作。 6、负责爆破警戒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负责爆破警戒工作。 7、参与事故处理,保护现场,组织事故分析,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8、发现重大险情或重大隐患随时威胁员工生命安全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或强制停止作业,将员工撤出危险地带,并立即报告矿领导。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立井提升部分讲解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 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百九十五条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 (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九十六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 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 mm 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

煤矿岗位操作规程大全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目录 第一章通用岗位操作规程1 1.洒水工操作规程1 2.水沟清理工操作规程2 3.巷道维修工操作规程3 4.木支柱、回柱工操作规程4 5.棚架支护工操作规程5 6.锚喷支护工操作规程6 7.锚索支护工操作规程8 8.运料工操作规程8 9.爆破工操作规程10 10.人力装车工操作规程11 11.消防工操作规程12 第二章采煤工作面岗位操作规程13 (一)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13 1. 清煤工操作规程13 2.深孔工操作规程13 3.端头支护工操作规程14 4.扒煤工操作规程15 5.打眼工操作规程15 6.联网工操作规程16 7.矿压观测工操作规程16 (二)非正规采煤工作面17 1.打眼工操作规程17 2.支柱工操作规程17 3.扒煤工操作规程17 4.清煤工操作规程18 5.人力装车工操作规程19 6.井下翻煤工操作规程19 7.看滑轮柱工操作规程20 第三章掘进、开拓工作面岗位操作规程20 1.钻眼工操作规程20 2.扒煤工操作规程22 3.人力装载工操作规程22 第四章机电运输专业各工种操作规程23(一)机电运输专业通用操作规程23 1.回柱绞车司机操作规程23 2.提升小绞车操作规程25 3.刮板输送机清煤工操作规程27 4.胶带输送机清煤工操作规程28 5.采掘井下维修电工28 6.采掘井下维修钳工操作规程31 7.带式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33 8.带式输送机维护工操作规程35 9.小水泵司机操作规程37

11.把勾工操作规程39 12.井下机械安装工操作规程40 13.固定式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42 14.轨道检修工操作规程43 15.煤电钻打眼工操作规程44 16.风动凿岩机操作规程46 17.电焊工操作规程47 (二)、综采、炮采工作面岗位操作规程48 1.采煤机司机操作规程48 2.乳化液泵司机操作规程49 3.喷雾泵操作规程49 4.液压支架工操作规程50 5.液压支架井下维修工50 6.工作面前部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51 7.工作面后部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52 8.转载机、破碎机司机操作规程53 9.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清煤工操作规程53 10.深孔工操作规程54 11.采煤机井下维修工操作规程55 (三)、掘进、开拓工作面岗位操作规程56 1.掘进机司机操作规程56 2.耙斗装岩机司机操作规程58 3.临时轨道铺道工操作规程60 4.掘进机井下维修工操作规程62 (四)机电专业岗位操作规程63 1.主水泵司机操作规程63 2.井下变电所配电工操作规程64 3.变电所检修工操作规程65 4.矿井维修电工67 5.矿井安装电工69 6.井下管道工70 7.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71 8.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73 9.采煤机地面检修工75 10.单体液压支柱地面检修工操作规程76 11.液压千斤顶、液压件检修工操作规程77 12.缩管机操作工操作规程78 13.外线电工78 14.内线电工80 15.地面变电所值班员操作规程82 16.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84 17.矿灯检修工操作规程86 18.车床安全操作规程87 19.摇臂钻床、固定钻床工安全操作规程87 20.锻工安全操作规程89 21.地面氧焊、气割工操作规程89 22.铣床工操作规程90 23.牛头刨床工操作规程90 24.电动单梁起重机操作规程90 25.离心式主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91 26.轴流式主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92

石灰石放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99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石灰石放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式样本

石灰石放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进行作业,严禁穿拖 鞋、赤膊上班。 2、在石灰石放料进库前必须认真检查输送机是 否有人和其他物料,经检查一切正常后通知控制室人 员方可开机放料。 3、每天到库顶量库深时应先通知岗位操作工, 做到相互联系。 4、放料时遇到库底下料口有垃圾或其他异物堵 塞时应立即停车处理,严禁在开启的输送带上处理堵 料或在开启不滚筒两侧捡物料。

5、上下库顶时要戴好安全帽,同时要注意上下楼梯的安全。 6、清理卫生时严禁在开启的立轴破碎机旁和传动设备上用手拾垃圾和物料等。 7、开关各种闸门时要在设备不工作状态时进行,开关应小心,防止扎手。 8、遇到设备抢修时必须与操作工相互联系,并要求在控制台上放置“安全警示牌”,严禁开机,确保抢修安全。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

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1、瓦斯检查员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瓦斯检查 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2、 瓦检员必须了解所检查工作面的地质条件、通风设施及瓦斯、煤层一般变化情况。 3、瓦斯检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按时按地进行操作,不得出现 空检、漏检。 4、要随时注意通风和设的维护和使用情况,发现不完善或有异常情况, 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5、瓦检员负责工作面风筒的吊挂的维护。必须做到风筒环环必挂,吊 挂整齐。风筒如有破口及时粘补,保证风筒不漏风。 6、瓦检员入井前要首先检查瓦检仪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修理,不 能修好的要更换仪器,保证仪器完好方可下井检查。 7、检查瓦斯前,要向上一班瓦检员了解清楚本工作面的瓦斯情况。 8、一个工作面一个班中瓦斯检查不得小于三次。 9、瓦斯浓度较大时,工作面临时停产不得停风、停电。恢复生产时要 先送风和瓦斯检查,确信没有异常情况时方可正常生产。 10、瓦检员必须要及时、如实的填写“瓦斯记录”和“瓦斯牌板”,每 天要向值班经理汇报瓦斯情况,不得空班漏检。 11、发现瓦斯含量超过规定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能处理时 要马上撤出工作面的所有人员,并在井口处悬挂“禁止通行”标志牌,同 时马上向领导反映,研究处理方案。 12、检查瓦斯时,每个检查地点都应检查三次,必须检查工作面顶部的 瓦斯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然而方可记录。 13、瓦检员要爱护检查仪器,携带时要防止碰撞,使用时要轻而准确, 不得用力过猛。检查完后要将镜头盖好,出井后清洗,每季度都要对瓦检 仪进行一次校正。 14、如发现瓦斯检查仪器失灵或不正常时,要及时更换仪器后再次进行 检查。 15、对失修或停工恢复的工作面,检查瓦斯时要由二人携带好自救器, 一前一后相距 5 米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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