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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

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实行“零规费”。

(二)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程中,地籍测绘服务收费不高于省规定低限标准(0.18元/平方米)50%收取,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在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免收房屋登记费。

(三)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用电,享受每度0.1元电费补贴。供电部门免收移表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验表费、供电施工管理费和单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的,减半收取设计费。实行双电源(路)供电的免收一路高可靠性费用。

(四)环保部门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免征项目环保预审费和本县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费。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中的改制辅导企业,县财政先期垫付200万元的改制辅导费用,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设立新兴产业研发基金

2009年,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每年按10%递增)滚动用于扶持新能源、电子、机械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再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进行分期偿还。

第九条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各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收取,减半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贴。鼓励企业通过信贷、上市、票据、担保、股权、融资租赁、外汇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拓宽投资渠道。对企业新上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贷款,经验收后,优先给予贷款贴息10个百分点(其中银行下调5个点,县财

政补贴5个点)支持。上述政策兑现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

第十条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力度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年纳税额为主要依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项目、资金等)。县各有关部门从国家和省争取的项目资金优先向经济开发区优势企业倾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工业企业做好各类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工作。此项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项目筛选、初定,县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争取。

第十一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入企检查及各类评比、观摩行为,行政执法、经济服务部门要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报表等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减少入企检查次数(除安全生产以外)。对确需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的,由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检查事由、范围、时间,报经县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经济开发区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检查;对需要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观摩的,统一由经济开发区扎口管理、审批。

第十二条明确税收奖励兑现时间

对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企业,税收奖励根据纳税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对月均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

本意见由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继续有效,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广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广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 1、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5、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尽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和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沈阳近海经济区投资指南-文字版

沈阳近海经济区投资指南-文字版

沈阳近海经济区投资指南 沈阳近海经济区是省级开发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成立沈阳近海经济区,是沈阳转身向海,打造近海经济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沈阳成为沿海城市的重要里程碑,构建了辽宁“五点一线”沿海开放战略、辽宁中部城市群率先崛起战略和沈西工业走廊开发战略一体化格局,战略意义重大。 凭什么要成为中外企业精英抢抓财富机遇的聚集地?一流规划 聘请国内外一流的规划专家,居于世界的高度、未来的眼光、现代的标准,完成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控详规划 三大商机 强势支撑、三路通海、城市化升级 十大优势 区位独特、交通便捷、资源丰富、产业雄厚、保税物流、市场广阔、配套完善、政策特有、服务一流、体制创新 十七个热点项目 工业产业项目、园区开发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 ■空间发展布局 经济区总面积668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0平方公里,

核心区20平方公里,起步区6平方公里。初步确定近海经济区空间布局为“一区”、“两轴”、“三城”“五园”: “一区”,即沈阳近海经济区。 “两轴”,即东西城市发展轴和南北工业发展轴。 “三城”,即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的近海工业新城、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的近港商贸新城、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的近海滨水新城。 “五园”,即机泵阀产业园、沈阳近海保税物流园、食品加工园、新型材料园、近海国际石化园。 一流规划 ■功能定位 立足沈西工业走廊,依托沈阳母城和营口港,服务辽宁中部城市群,辐射环渤海经济圈,面向东北亚,建成沈阳对外开放的门户、最具活力的近海现代产业基地、北方贸易物流中心及滨水宜居新城,最终打造成为经济发达、商机无限、魅力四射的现代化国际近海都市。 ■发展目标 规划用五年时间,新引进规模以上企业800家,实现产值1000亿元,人口规模达到50万。成为沈西工业走廊腾飞的龙头和沈阳全面振兴的引擎。 ■四大战略 工业立区:围绕装备制造业发展产业集群。

工作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加强联动、重点推进”为原则,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奋力建设X部科技创新高地、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X年,力争全省新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3500家,带动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0噓右。 三、重点任务分工 (一)加大培育力度,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1.实施“小升高”培育行动,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进程。对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按照一定条件建设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实施一对一辅导,省财政科技经费对入库企业

按照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 2.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航X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激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省财政科技经费每年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补。 3.开展“高企培训X行”活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讲和培 训力度。省、省辖市联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涉企科技政策培训,实现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培训全覆盖。结合科技创新政策进企业活动,开展“千人万企”科技政策服务进基层行动,从全省遴选1000名政策辅导员,为10000家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政策、财税政策服务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 航X区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对每家企业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跟踪辅导和服务。 4.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团队和技术创新成果引进力度,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我X 转移转化。 (二)加强认定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水平。 5.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批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航X 区要注重宣传动员,及时做好申报材料受理、审查和推荐上报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方案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方案 111111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方案 一、塑造111111经济技术开发区形象 111111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市场推广的第一步是塑造成功的开发区形象。塑造开发区形象是沟通开发区理念和文化的工具,通过精湛的标识设计,涵盖准确的理念设计,形成具有开发区职能特征和鲜明特点的视觉形象、行为规范和经营理念,对内灌输于开发区的广大员工,形成统一的开发区精神;对外运用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手段沟通于社会各界,让公众知晓开发区,了解开发区,进而认同开发区,有效的扩大开发区的知名度。 (一)开发区形象基本元素及特征 开发区形象包括开发区的介绍、主商标、产业导向、服务宗旨等主要内容。塑造开发区形象时,应采用专业化的开发区形象识别系统成功树立开发区形象。

(二)从内部塑造开发区形象 开发区从内部着手塑造开发区形象,应注重细节,规范统一,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专业的招商形象。 (三)制作开发区宣传用品 开发区的形象需要一定的宣传载体。开发区可经过专业设计,制作一定的宣传用品,在不同的场合分别运用。 开发区宣传用品

(四)扩大开发区知名度 开发区进行成功的形象塑造之后,应该运用多种市场推广手段进行开发区形象宣传,努力扩大开发区知名度。 1、利用各种媒体广告,进行宣传推广 根据目标客户以及会对目标客户产生影响的中介公司大多数是商界人士的特点,开发区应该利用合适的媒体形式,例如:财经电视频道、经济广播电台、财经类报纸、商业杂志、商业区的广告灯箱、机场广告牌等等进行广告宣传,以言简意赅的方式介绍开发区基本情况及其发展理念、宗旨、主要服务等主要内容,还可提供招聘信息、商务指南、网页信息等。这种市场推广方式可以针对目标客户有效地扩大开发区的知晓度。

0518 三大国家级新区优惠政策比较

三大国家级新区现行政策比较 及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启示 吴志鹏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这是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新区之后的第四个国家级新区。本文对三大国家级新区现行政策做了初步梳理,提出了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几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阅。 一、三大国家级新区的设立及其概况 (一)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4月,国务院设立上海浦东开发区,制定了“开发浦东、振兴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开发方针,并给予一系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优惠政策。2005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明确提出要把浦东建设成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区、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核心集聚区。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浦东新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707亿元,比1990年增长70多倍,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2330元和13898元。浦东不仅已成为上海的新兴高科技产业、现代工业基地和新的经济增长极,也成为中国新时期改

革开放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家各部委先后有近50项改革试点在浦东先行先试,已经在股指期货、消费金融公司、新兴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等十个方面取得突破,围绕“三个着力”的要求,浦东在优化行政管理架构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完善“两个中心”建设制度环境和推动自主创新方面实现新突破,在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方面取得新成效。目前,浦东新区人才集聚的外部环境逐步形成,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金融机构的营运环境日趋完善,政府服务的综合环境继续改善。 (二)天津滨海新区。2006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试验金融等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2006年以来,天津滨海新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成绩显著。2010年,滨海新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030亿元,是2006年的2.57倍,年均增长2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6800元、12600元。目前,滨海新区在金融体制创新、涉外经济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 一、海淀园区内认定的可享受的相关政策包括: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二)其他优惠政策 1. 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2.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园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督;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3.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海关可在园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督小组。 4.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5. 银行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6. 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财产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

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 7号发布。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为资助非直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补贴支出可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时,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依法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滨海新区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科技型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的使用,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培育资金来源于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 第四条由新区科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培育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科委,负责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资助申请、项目初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培育资金支持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新区生产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获得滨海新区科委颁发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七条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外,由培育资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八条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的企业,由培育资金再给予2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培育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条对优秀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科技立项支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04-01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经济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产业,产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企业,企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创新。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速度,特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思路 全面摸清我省中小微企业现状,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指引,以补齐短板为重点,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培育一大批企业尽快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尽快增强研发实力,尽快增加高新产品数量,加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全国争先进位,进一步提升科技大省在全国区域创新体系中的战略位置。 二、具体目标 5年时间内选择4000家左右有一定创新基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力争到2020年,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5000家,并全力冲刺6000家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力争

到2020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500家。 -1-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基础建设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围绕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以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为圆心,大力开展众创空间规划和布点,科学建设和利用孵化器。充分盘活生活服务和交通资源,为创客提供便利工作和生活条件。加速器和工厂化厂房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过渡阶段。加强与各类园区的配套建设,按照去产能、降成本的要求,充分盘活存量,适度建设增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主阵地。明确园区发展的功能定位,把经济开发区升级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积极鼓励各地争创更多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增加高效和中高端供给,加快投资强度向创新强度转变,提高以科技为引领的全要素生产率。以市、县为单位,逐步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工厂化厂房→园区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功能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培育通道。 (二)把握成长规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1、发展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活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围绕产业配件、材料工艺、绿色环保等,拓宽产业链宽度,围绕研发中试、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延伸产业链长度,围绕长度和宽度建设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一、32号文件变化要点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 (一)认定条件搜索 (二)程序事项搜索 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搜索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2011-04-05 10:47:09 作者:spzf浏览次数:1083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6]10号 赋予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科技、环保、商务等顺经省政府有关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理会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开发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给予优先办理。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直有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二)国家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5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省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 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三)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属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相关部门备案。金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区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作为企业贷款、供地、规划、建设审批的凭证。需要省和国家平衡资金的项目,由开发区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或转报国家审批。

(四)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所在地的统一规划,并优先安排。 (五) “十一五”时期,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区内土地开发建设。本级征收的防洪资金用于区内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省级代征部门征收的资金,根据开发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重点予以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 (六) “十一五”时期,中心城市国家级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实际划省共享收入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10%部分省全部返还;中心城市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8%部分省全部返还。县(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4年为基数,超出部分省全部返还。 (七)建立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省财政返还给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共享收入,要全部作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市、县(市)不是截留、挤占或挪用。 (八)省级以上开发区取消省设立的行政收费;地方各项行政收费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九)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烟台开发区投资指南(中英文定稿)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Yantai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区情概况Briefing of YEDA 1984年由中央政府批准设立,是中国首批14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地处山东半岛黄海之滨(北纬37°31′~37°43′、东经121°00′~121°18′),与日本、韩国一衣带水,位于北京、上海、首尔的几何中心。 管辖面积228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48平方公里,总人口40万。濒临海滨,拥有4A级金沙滩旅游度假区,是ISO14000国家示范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连续6年位居国家级开发区第6位,是中国第6个工业总产值过3000亿元的国家级开发区,进出口总额位居中国开发区前5位。 40多个国家和地区、7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进区投资,各类企业上万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1300多家,韩国、香港、美国、英国、日本、台湾、德国、新加坡排投资额前8位。 产业以电子信息、机械汽车为主导,形成电脑、手机、汽车、船舶、装备制造5大产品集群,正在建设化工材料、葡萄酒、生物医药3大新产品集群,是中国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汽车工业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化工新材料基地、葡萄酒酿造基地。Yantai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YEDA) is one of the first 14 national development zones approv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1984. Located on the north end of Shandong Peninsula by the Yellow Sea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优质跨越发展,鼓励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聚集经开区,现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内适用优惠政策 1.国家级开发区政策 2.西部大开发政策 3.三峡库区移民政策 4.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政策 5.国务院3号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6.重庆市鼓励投资相关政策 7.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8.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区内优惠政策 (一)公共政策(6条) 1.入驻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两年全返三年减半返”(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 4.全额补贴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工业企业、仓储物流等企业年产值需达10亿元)。 5.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6.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资助。 (二)工业企业(装备制造、现代信息通讯技术)(8条) 7.扶持新购地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7.1 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区级收入部分最高可全额补贴。 7.2 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达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亩)的,对已投产用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按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7.3 获评“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8.优惠租赁厂房宿舍。在区内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租金(含物管费)。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按建筑面积计算): 9.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前两年减半返”。对经开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0.鼓励增资扩产。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三年内,补贴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再补贴增值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

XX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XX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精神,着力培育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体系,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工作,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方向发展壮大,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到2015年底达到139家,到2017年底达到190家,到2020年底达到300家。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为主,政府引导。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体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育紧密结合,科技、财政、经信、商务、税务、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对高企后备企业的培训帮扶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发展。 (三)依托平台,形成体系。 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支撑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需求。 三、工作路径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pdf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 年第24 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

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 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 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 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 年第76 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通告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 年1 月1 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通告规定执行。2016 年1 月1 日前按《科技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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