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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第九条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

(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四)审议管理层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管理报告;

(五)根据内部审计结果调整和完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层整改;(六)审议涉及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欺诈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条保险机构管理层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定欺诈风险报告路径;

(三)对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处置,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定期评估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五)建立和实施欺诈风险管理考核和问责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监会。负责人应由能够承担欺诈风险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责包括:

(一)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

(二)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

(四)为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

(五)审核反欺诈职能部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

(六)向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

保险机构应当为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供书面说明。负责人因岗位或者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负责人并向保监会报告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在总部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并设立专职的反欺诈管理岗位,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具体政策、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报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并组织实施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流程;

(三)建立并管理反欺诈信息系统;

(四)组织开展反欺诈调查和风险排查;

(五)协调其他部门执行反欺诈操作规程;

(六)监测和分析欺诈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保监会提交欺诈风险报告;

(七)提供反欺诈培训,开展反欺诈经验交流,建设欺诈风险管理文化,进行反欺诈宣传和教育;

(八)与欺诈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保障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欺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保险机构的其他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反欺诈职能部门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保险省级机构应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并按照赔案数量、保费规模、风险特征、机构数量等指标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险省级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反欺诈组织架构和负责人告知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欺诈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程序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判断相关策略、制度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评估工作每年最少进行一次。

第二节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基于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构建反欺诈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机构设立、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理赔管理、资金收付、单证管理、人员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等关键业务单元。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在开发新产品、引入新技术手段、设立新机构和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欺诈风险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欺诈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员工道德风险可能引发的职务欺诈作为欺诈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营造诚信的企业文化,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检查机制,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内部控制和监督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对方的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将欺诈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内审部门应定期审查和评价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报告评估结果。内部审计应涵盖欺诈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欺诈风险;

(二)欺诈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欺诈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四)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审计工作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为有效地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欺诈风险建立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其功能至少应当包括:(一)记录和处理与欺诈风险相关的数据;

(二)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

(三)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业务类型欺诈风险的计量;

(四)采用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评估欺诈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监测欺诈风险管理执行情况;

(五)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数据和信息支持;(六)提供欺诈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对欺诈案件信息或疑似欺诈信息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制定欺诈或疑似欺诈信息的标准、信息类型,根据数据类型进行分级保存和管理,并准确传递给核保、核赔、审计等部门。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依据保险业标准化和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建立基础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报送责任机制,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第三节欺诈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进行收集、发现、辨识和描述,形成风险清单。欺诈风险识别流程包括:(一)监测关键的欺诈风险指标,收集风险信息;

(二)通过欺诈因子筛选、要素分析、风险调查等方法,发现风险因素;(三)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按照损失事件、业务类别、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进行合理归类,形成风险清单,为风险分析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欺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欺诈风险评估基本流程包括:

(一)对识别出的欺诈风险的发生概率、频率、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对应欺诈风险威胁,对公司制度、流程、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点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对公司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

(四)依据欺诈风险计量的方法及风险等级评价原则,结合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的大小与等级;

(五)确定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

(六)对公司欺诈管理投入的资源、经济效益做出总体评估,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控制、缓释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事件,综合考虑欺诈风险性质和危害程度、经营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发现风险线索可能涉及多个案件或团伙欺诈的,应对线索进行串并,必要时应提请上级机构或总公司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审核与串并。涉及其他机构或其他地区的,应报请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或反欺诈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风险线索进行审核与串并。针对发现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各保险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各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据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频率、路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送欺诈风险信息和报告,包括:

(一)欺诈案件和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报告。对于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的欺诈案件或危害特别大、影响范围特别广的欺诈事件,应根据保险案件相关的监管规定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二)欺诈线索报告。保险机构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欺诈风险和线索,可能引发保险欺诈案件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机构或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三)欺诈风险定期报告。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本机构的欺诈风险情况、风险管理状况及工作效果。保险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欺诈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反欺诈风险管理设置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职情况;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建设情况;反欺诈自主评估和审计结果;重大欺诈风险处置结果;其他相关情况等。保险分支机构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欺诈风险定期报告。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欺诈风险趋势、欺诈手法、异动指标等,指标分析应包括:

(一)总体情况指标。反映在公司制度、流程、内部控制等方面欺诈风险应对能力的总体情况指标,包括欺诈案件占比、欺诈金额占比、欺诈案件的追诉率、反欺诈挽损比率等,用以衡量公司欺诈整体状况。

(二)分布特征指标。主要包括行为分布特征、险种分布特征、人员分布特征、地区分布特征、金额分布特征等,用以更好地制定欺诈风险的防范和识别措施,提升欺诈风险管理的经济效果。

(三)趋势性指标。将不同时期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比较,从而综合、直观地呈现欺诈风险的变化趋势和变化规律。

统计分析至少应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适当借助公估公司等机构力量开展反欺诈工作。

第四节考核、宣传教育及举报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开展案例通报和警示宣传、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提高保险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保险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反欺诈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内部反欺诈制度、操作流程、职业操守等,针对承担反欺诈职能的员工还应进行欺诈监测方法、欺诈手法、关键指标、内部报告等培训。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欺诈举报渠道、方式等,并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反欺诈监督管理与行业协作

第三十八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行业反欺诈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制定反欺诈监管制度;

(二)指导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三)审查和评估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

(四)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的风险综合评级规则,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进行评价和监管;

(五)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定期对行业整体欺诈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六)推动建立行业合作平台,促进反欺诈协作;

(七)加强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合作、协调和信息交流;

(八)普及反欺诈知识,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

第三十九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

(四)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

(五)反欺诈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欺诈风险报告情况;

(七)风险应对和处置情况。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

第四十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致力于完善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深化案件联合督办机制;

(二)将欺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打击欺诈行为的震慑力;

(三)完善与公安、司法、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互训;

(四)会同有关部委推动反欺诈立法,协同司法机关完善惩治欺诈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欺诈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五)探索建立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打击欺诈案件的联动机制;

(六)构建与港、澳、台地区的反欺诈合作机制,在信息查询通报、组织委托调查、调查程序与文书认证标准、开展技术交流等领域进行协作,并建立反欺诈工作的日常联络机制;

(七)推动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国际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欺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强化风险处置协作,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第四十二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欺诈风险关键指标;

(三)组织欺诈案件协查和风险排查;

(四)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五)推动行业数据及信息共享,组织建立反欺诈警示名单及不良记录清单等;(六)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七)开展反欺诈培训、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等。

第四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在保监会的领导下,指导辖区行业协会、保险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如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保险欺诈办公室等,完善案件调查、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机制。

第四十四条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多险种的反欺诈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的分析和预警监测提供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指引的配套应用指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 第 2 页共 6 页

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为具体贯彻落实反保险欺诈工作,进一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保险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受理在**市境内发生的保险欺诈案件。 第三条“办公室”将与公安、消防、医疗等各方力量共同建立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1、以理赔环节为重点,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的犯罪行为; 2、建立案情搜集汇总及会商机制,定期组织行业内外沟通案件情况,搜集线索,协作侦办案件; 3、主动出击,制订相关标准,定期对行业内的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寻找可疑线索; 3、建立业内理赔信息沟通机制,探索建立“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从业人员”资料库。 4、对于行业的反欺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提高行业整体反欺诈能力。 5、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保险欺诈

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舆论环境,保持反欺诈工作的高压态势。 第五条“办公室”成员由市经侦支队、协会及各会员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责任人组成。 第六条“办公室”办公地点暂设于**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八条主任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反保险欺诈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办公室”和各保险公司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 (三)定期组织各公司及相关部门会商案件; (四)总结我市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 第九条副主任由市经侦支队、协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日常费用,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承担。涉及个案的,由涉案单位承担。

保险理赔调查保险反欺诈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XXXXXXXXXXXXXX 保险理赔调查保险反欺诈合作协议 甲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XXXXXXXX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甲方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的服务供应商,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并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调查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在调查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途径、方法等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任何因乙方调查咨询业务取证方式不当而造成甲方任何的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负责对调查咨询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甲方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 4.对于未按照甲方调查咨询服务委托书要求处理的业务件,须及时无偿按甲方要求进行重新调查咨询服务。 5.乙方对所出具的各类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6.对于非乙方原因(如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文件材料的提供方等)导致的调查咨询服务结果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已提供服务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 7.乙方应提供对接甲方的指定人员及联系电话、邮箱,便于双方在服务过程中及时相互沟通。 三、服务费用 1.对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应按附件要求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除前述服务费用外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提供配合工作所需成本(若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需求确认、平台对接开发、相关服务所必需的数据、用户测试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在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上述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四、增值税条款 (一)价格相关条款 含税金额: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增值税金额,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发票相关条款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具发票。乙方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发票开具要求。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医保欺诈最高奖励1万元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近几年云南医保基金的收支结余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结余较大,监管责任较重。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食药监局共同发出《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专司反医保基金诈骗、监管医保基金安全。该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现状 无法可依难遏医保欺诈 ,一些不法诈骗分子以医保中心名义,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先套取市民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进而盗取市民银行账户内的钱财;,云南丽江破获医保诈骗案,假住院手续叫卖千元,诈骗医疗保险200多万元现在各种诈骗层出不穷,以往可能是针对银行卡,近年来,针对医保卡的诈骗成上升趋势。 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最为严重,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严重的欺诈骗保现象,经办机构却显得整治乏力,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律武器,处理欺诈骗保案件多以追回款项了事,当事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处分,欺诈

骗保者无所顾忌,顶多就是把骗来的钱退回去。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正是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应运而生的一部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出台这部办法之前,全省各州市各自拟定医保反欺诈办法,这部法规弥补了云南省缺少一部省级法规指导反医保欺诈的现状,这部法规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主体职责和违规罚则,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从制度建设和部门协同方面加大医保基金反欺诈工作力度。 目前,除了法规即将施行,省医保中心在3家省市级医院试点启用医疗保险费用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查处,提高医保费用审核监控范围,减少基金支付漏洞。,全省医保系统查出少缴漏缴缴费基数651万元,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71万元,追回64万元;全省按协议查处违规两定机构555家,违规费用1877万元,追回1870万元。 解析 骗保不止退钱那么简单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针对医疗保险欺诈的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反欺诈打击。 办法正式实施后,由社会保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药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 1 社会保险全监管 办法对本省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

江苏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显著

中国保险报/2012年/10月/19日/第001版 江苏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显著 近一年来共移送348件涉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712万元 王春平孙惠缪晨本报记者祖兆林 去年12月,江苏保监局与江苏省公安厅在南京成立全国首家反保险欺诈中心,拉开了该省“政府指导、执法联动、保险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联手打击保险欺诈的大幕。 数据显示,反保险欺诈中心成立以来,江苏保险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348件涉嫌保险诈骗案件(其中车险336件、企财险2件、意外或健康险10件),涉案金额5712万元;受理266件,受理金额4991万元;立案205件,立案金额4419万元;侦破184件。 据分析,这得益于由江苏保监局和省公安厅联合成立的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摸索出一套创新组织架构、会商机制、打击形式、保单提示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今年8月11日,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针对江苏打击保险欺诈做得比较好的常州作出批示:求总结常州做法,推向全国”。 构建覆盖全省的天网 从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每年保险赔款总额中有15%-30%与保险欺诈有关,有的险种高达50%。 苏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指导员张树勇告诉记者,保险欺诈隐蔽性强,发案率高,在刑事案件中最难侦破,因此被称为“黑数”最高。 而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创新协同机制,健全网络,内外协作,形成合力至关重要。 为此,江苏保监局在与省公安厅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市行业协会与当地公安经侦支队无缝对接,在全省各地市联合成立12个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由公安经侦、律师、法院、协会、保险公司等人员组成),形成了“省有中心、市有工作站、覆盖全省、常态合作”的反保险欺诈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了与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线索移送、合力研判等工作机制,推进反保险欺诈执法合作常态化。 今年3月份,江苏保监局会商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印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对江苏保险业“破案会战”工作的组织机构、案件移送、线索搜集、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月份,指导各地市协会与当地公安局经侦支队分别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组织当地保险业开展“破案会战”专项行动及反保险欺诈工作,进一步强化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保障,形成了“内外协作、一纵一横、覆盖全省”打击保险欺诈的天网。 创新会商机制三部曲 今年苏州市成功破获昆山柏裕汽修厂等10多起保险诈骗案,涉及金额800余万元,大多是得益于案件会商机制发现线索进而成功告破的。 据该市公安经侦专家介绍,2006-2008年,苏州市曾一举破获60多起保险诈骗案,涉案人员近百人,其中20人被判15-18年不等的刑罚。当时,苏州保险诈骗猖獗,公安机关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商讨破获保险诈骗案,该市案件会商机制先行先试了一步,事实证明卓有成效。 如今,江苏保监局把案件会商机制进一步细化为“一筛、二查、三移送”三部曲。苏州市建立了定期案件会商机制,每月9日由公安、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以及律师、法院等共同分析案情,会商疑难大案等,还建立了反保险欺诈人才库,吸收保险理赔专业能力较强人员进入人才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 2 2020年4月19日

进行欺诈活动,给公司、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的风险。 欺诈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监测与计量、处理与报告。 第二章总体规划与政策 第三条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是: 欺诈风险管理是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经过建立欺诈风险管理框架,构建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总经理室负实施责任、监事会监督评价、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直接领导、反保险欺诈(以下简称反欺诈)职能部门组织推动、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定期审计、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规程,强化贯彻执行,提高信息化水平,有效管理公司欺诈风险。 3 2020年4月19日

第四条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政策是: 在公司风险管理总体框架下,围绕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业务特点,以风险为导向,经过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规程,强化贯彻执行,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采用恰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对欺诈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监测与计量、处理与报告,以零容忍的态度,切实有效防范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 (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4 2020年4月19日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 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 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核查部分参保人员。对xx年以来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高到低排名在前的参保人员各取100名进行重点核查,查询这部分人的病史、病历,核实其疾病与配药剂量、配药品类的关联度。 (五)核查其他欺诈行为。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参保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或减用降低入院标准等其他违规欺诈情况进行核查。 开设举报电话XX及邮箱XX,及时收集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线索。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xx年7月起至xx年12月底结束,为期6个月。总体分为动员部署、梳理排查、整治处理、规范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上旬)。县人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XX县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手册等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梳理排查(7月中旬至8月初)。县医保处对本县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涉及的医疗费用开展内部排查,对xx年度以来

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

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XX年度XX中心支公司反保险欺诈信息报 告 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将XX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公司领导立即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充分认识反保险欺诈培训活动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成立XX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组长由中支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管理部门负责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反保险欺诈。(一)宣传培训(二)通过悬挂宣传海报,扩大宣传面。(三)、设电脑屏保界面,创建良好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氛围,树立“反保险欺诈工作人人有责”理念。 二、实务操作中发现的欺诈风险 保险骗赔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XX年度在本级机构实际操作中并无别存在故意制造损失,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三、年度本级机构与反保险欺诈相关的自查情况

今年以来,XX中支不断加大对销售误导管理,中支下半年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专门组织骨干开展了销售误导、理赔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保险监管基本思路的得到落实。 四、年度内XX中支没有发现反保险欺诈相关的案件情况。 五、年度内本级及所辖机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等; 保险欺诈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加以控制,还需要外界各方面的努力,为防治保险欺诈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六、下一年度中心支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计划; (一)、完善组织体系。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 (二)、建立制度机制。 2014年度XX中支不断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重视反欺诈宣传教育不但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反欺诈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6444024.html, 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反欺诈对策研究 作者:李涛 来源:《时代经贸》2014年第10期 [摘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也层出不穷。保险欺诈一般可分为虚 构标的、谎称事故、故意损财、故意损人、提供伪证等多种类型。其表现形式包括投保时欺诈、出险报案时欺诈、索赔时欺诈等。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欺诈是一个产生原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甄别困难、影响恶劣的顽疾。要彻底根除绝非易事,只能通过全社会尤其是保险行业自身加以足够的重视,并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创新反欺诈的机制、完善相关的策略和方式手段,以期降低保险欺诈发生的概率、减少因欺诈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 商业保险;保险欺诈;反欺诈;对策 [中图分类号] F620 [文献标识码] B HIAA对保险欺诈的界定是:“在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要保、费率制定、保费支付、保单签发、核保理赔、复效等各环节中,一切通过故意误述、隐瞒信息,颠倒是非,而导致合同另一方受到损失或放弃权利的行为。” 一、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的变化趋势 自从商业保险产生之日,保险欺诈便如影随形。不管是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在快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发展中的痼疾。近年来,保险欺诈现象越来越严重,欺诈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刷新。商业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导致的非正常支出也在不断扩大。以美国为例,每年因保险欺诈产生的费用高达上千亿美元,比例占到保费收入的10%—30%,最高甚至达到50%。而在我国,保险欺诈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各级稽查部门共累计查实违法违规资金23亿元、违法违规行为118项,对639家机构和820人实施1764项次行政处罚,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完成责任追究172起案件,组织行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车险欺诈案件2375起,涉案金额1.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580万元;对6.7亿元股本资金来源、4531家新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进行反洗钱审查,对1万多名高管进行反洗钱培训测试。保险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 (一)利用新《保险法》的漏洞进行欺诈的现象日增 《保险法》诸多条款的修订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相关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其中部分条款给了欺诈者的可趁之机。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欺诈,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和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这些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反欺诈工作。 (三)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查处重大欺诈案件。 (五)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七)奖励举报人。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稽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二)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三)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检查。 (四)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六)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 (一)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 第十条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检查。 (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者专项提供与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已注销户籍的参保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户籍注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财产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监会、总公司关于严厉打击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司理赔事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保联动、密切协调的优势,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保险诈骗高压态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诈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遏制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沉重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 截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157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其中事故现场拒赔/部分拒赔案件85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72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先出险后投保)、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作格局。 二、牵头联动,明确打击保险犯罪工作重点 今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紧密依托和市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打击盗抢机动车和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办公室”,警保联动,以打促防,综合治理,有力确保了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通过运用完善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汇报,对涉及保险犯罪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移交,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借助法律赋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广大民众熟知保险欺诈是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损害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性极大的经济诈骗行为,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实现打击保险犯罪活动全社会综合治理。 四、提高警惕,强化打击诈骗意识和技能 保险犯罪活动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激发从上到下各

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究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 究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究报告 文/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课题组 内容提要:遏制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是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医保制度健康稳健运行的重要课题。本文紧密结合管理实践,试图对医保欺诈的行为特征、主要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对其性质进行科学界定,同时从管理层面和社会学角度,对医保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剖析和理性思考,着重就防范和打击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欺诈行为,从“三改”并举联动推进、健全法制建设、构建社会诚信、规范医保管理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反欺诈研究 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基金管理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管理者与违规欺诈者的博弈。本课题研究,试图结合医保基金的管理实践,对医保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对医保反欺诈,重点是防范和打击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欺诈行为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基本特征及主要特点

欺诈行为就是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医疗保险欺诈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保险事故以及其它方法,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或非法获得医保待遇为目的。据对天津市医保启动以来发生的26件医保违规案例分析,其中绝大部分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医保待遇或医保基金,而且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诈骗性质,涉及诈骗金额共计211.79 万元。其中:虚假申报费用骗取医保基金的12例,涉及金额107.65万元。违规出让医保专用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4例,涉及金额 99万元。将非医保项目按医保项目申报,骗取医保基金的6例。涉及金额2.18万元。采取“挂床”住院的办法骗取医保基金的4例,查实145人次。冒名顶替就医骗取医保基金的3例,涉及金额0.79万元。虚开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1例,涉及金额0.17万元。据统计,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累计拒付医疗机构不合理住院医疗费4666.1万元,平均拒付率为4.01%,这其中,有一些明显不合理费用的产生是与欺诈行为有关的。 其次,实施手段主要是经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即故意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2020)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202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11月26日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发生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责的,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处理处罚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依法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有关调查、基金追回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基金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独立实施基金监督检查项目的,应当明确检查目标、内容、标准等,提供法规政策指导,并对采用的检查结果负责。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 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2]2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2〕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驻粤各省级(含地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能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建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我局。 三、加强工作总结。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

反欺诈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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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经验分享 2012年,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十二五”规划稳步实现,我省的保险业在保监局领导下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已逐步成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金融行业中越来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2012年作为保监会部署的“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之年,意义重大,为提高理赔服务的社会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司在不断夯实理赔“反保险欺诈”工作,大力推行“反保险欺诈”举措工作,使我司“反保险欺诈”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我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队伍建设 1、培训工作 我司从2007年开始就抽调骨干人员建立培训队伍,聘请 福建省公安专等高校的教授作为外聘老师,长期对我司查 勘员进行定向重点培训工作,着重对“痕迹判断”、“调查 的手段”、“拍摄的技巧”、“笔录的制作”等方面结合实际 进行培训,让一线查勘员、骨干人员形成调查的思维、调 查的模式,养成“反保险欺诈”习惯。 2、标准化建设 我司从2008年就开始对现场查勘、定损、调查、旧件回 收、收单缮制等全流程各个环节根据各可能存在的理赔

“渗漏点”制定可量化,可执行的细化动作,并根据公司 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提升,使得所有理赔过程的动作都有章 可循,有依可据,使整个理赔队伍以统一的,标准化的动 作对外服务。 3、专职重案调查、定损队伍 对理赔过程的查勘、调查、定损进行区分分离,各人员各 司其职,并逐步优化人员配备、完善动作要求,使得各个 步骤的执行更专业化,更体现其价值,使得“反保险欺诈” 动作有序的进行。 二、重案管理 1、内部调查工作 内部调查减损工作是指公司内部理赔人员通过查勘定损、 材料审核、询问走访、信息调取、说服引导等方式发现、 获取关键证据和材料并实现减损的操作,因此在公司内 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鼓励理赔人员参与 内部调查工作,在全员参与情况下取得不俗的成绩,2012 年截止11月内部调查案件3685笔,调查减损金额6564.95 万(含人伤)。 2、外部调查工作 外部调查减损工作是由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外部调 查机构通过主动调查或协助我司开展调查以及由外部人 员举报等方式发现、获取关键证据、线索并实现减损的操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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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等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省、州(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全省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二)受理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 (四)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 (五)奖励举报人; (六)对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 (七)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八)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被调查对象的财务状况、工资支付、缴纳医疗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医疗专家或者具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概要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已经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 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 本文从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车险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等五个方面简析目前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 旨在为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建言献策。 □葛朝阳 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仅为保险诈骗犯罪的一大类型,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大国来临, 车险已成为商业财险公司的龙头险种,车险保费收入已占到各家财险公司全险种保费收入 80%以上,由于车险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经营财险的财险公司尤为重要,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也越来越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原因在于:一是车险蓬勃发展才是近二十年来,时间较短,在车险欺诈犯罪方面,取得和积累的案例和司法经验还不多; 二是虽然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经济领域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仍非法学研究的热点, 法律工作者对这一领域涉足不深。同时, 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从业人员由于不具备丰富的法律学识, 虽然从事丰富复杂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工作,但是不能进行系统性、合法理的总结和提炼,升华到法学理论层面。有感于此,笔者对部分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简析如下:一、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 1. 违法犯罪主体多样,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或保险事故中受害、受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而损失金额较大的涉及车辆碰撞的案件多为汽车修理业内人员所为。 2. 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被保险人、投保人大多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致使道德失衡,诱发道德风险,骗取保险赔款; 而受损的第三者多因被保险人侵权, 认为侵权人应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损

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骗保及反欺诈研究(保险学专业)

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骗保及反欺诈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从医疗保险基金的本质特点及表现类型,透析出现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骗保的漏洞,从根本出发,了解医疗保险基金制度的弊端;了解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骗保的社会状况,认识欺诈骗保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分析出现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借鉴美国的医疗保险反欺诈的成功举措,了解我国反欺诈研究内容的欠缺部分,根据我国国情和医保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反欺诈的方案。了解群众欺诈骗保的不平衡心理,引导群众加强法制观念,遵守医保制度,守住道德底线。若对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骗保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其带来的后果不止是对医保基金池的削减,还有对医保机构甚至是政府部门公信力的削弱,造成消极的社会效应。因如何完善我国反欺诈体系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者的“救命钱”,正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所在。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制度;欺诈;反欺诈 注:本论文(设计)题目来源于教师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厅级、市级、校级、企业)科研项目,项目编号为:。

Research on Medical Insurance Fund Fraud and Anti-fraud [Abstract]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of performance of medical insurance funds, dialysis the loopholes of medical insurance fund fraud and fraud, from the fundamental point of view, understand the malpractice of medical insurance fund system; understand the social situa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fund fraud and insurance, understand fraud The main manifestation of insurance, and analyze the important reasons for fraud. Drawing on the successful anti-fraud measures of medical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understanding the shortcomings of anti-fraud research in China, and proposing anti-fraud solutions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actual develop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Understand the unbalanced psychology of the masses to defraud and insurance, guide the masses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concept, abide by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and keep the moral bottom line. If effective measures are not taken in time to defraud the medical insurance fund, the consequences will not only be the reduction of the medical insurance fund pool, but also the weakening of the credibility of medical insurance institutions and even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ausing negative social effects. How to improve China's anti-fraud system can fundamentally reduce fraud and insurance fraud, maintain the safety of medical insurance funds, and protect the "life-saving money" of the insured, which is exactly the problem that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Keywords] medical insurance fund system fraud anti-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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