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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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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直〔2012〕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规定,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中提出的“日常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要求,特制订《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

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该主要法人股东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该主要股东出具的所涉及款项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二)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该主要法人股东名称、

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起止时间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首次借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借款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此后,继续向同一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应参照首次借款,在借款到账或归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拆借对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利率、期限。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借入资金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交易合同及情况的说明。包括:交易资产的总金额、融入资金的数额、交易费用、交易的时间、回购期限、受让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

(二)如通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还需提供受理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平台名称、地址、该平台举办单位等情况或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后,继续与同一对象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交易的,在交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实际交易情况。到期完成资产回购,应于回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公司应在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补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报备,并说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第九条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备案后,方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的资产转让服务。

(一)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允许从事信贷等金融产品交易服务;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含有与从事资产转让(交易)服务相应的内容;

(三)具备为资产转让(交易)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通过各地工商部门政务网站提交或填报融资报备的相关材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查工作。融资监管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相应制度,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实施监管中,其监管的重点是:

(一)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

(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是否

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应利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和企业信用等数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融资

申报备案,做好融资前后的跟踪监管。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整体情况按期报送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及其他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全省情况后定期反馈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工商部门在融资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或违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

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约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设置风险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三)进行全省通报,暂停融资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五)向地方政府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危害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融资行为,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试点资格,责令整改;

(二)启动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退出机制;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企业监管小贷公司融资办法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审计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1月20日印发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次数:1417次 浙工商直〔2012〕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规定,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中提出的“日常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要求,特制订《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 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分析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分析报告 —以本人到浙江义乌调查小额贷款公司的暑期社会实践为基础分析“草根企业,草根经济需要草根金融”。2010年5月,“新36条”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其中就有期望用规范的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业这一项,以此达到促进民间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从2008年国内首批小额信贷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浙江省相对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不论在企业规模还是业务开展方面都居于全国领先位置.目前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94家,注册资本金120亿元,平均每家达1.28亿元,累计发放贷款382.1亿元.所以此次选择浙江义乌作为研究对象,特别是它目前发展情况良好的浪莎和惠商小额信贷试点公司,为我们的主题研究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例子。 一、行业概况: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但是我国目前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定位模糊监管体系不明确的尴尬处境。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贷款业务的工商企业,但是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目前由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和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多头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的漏洞。并且民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普遍不高存在偏差,往往会和管理机制不明朗的地下钱庄扯上关系,使人望而却步。(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市场 1、目标客户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主要是为统筹城乡服务,服务于“三农”。但在现阶段,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等一系列具体政策、制度尚未出台,而且与农信社、村镇银行存在一定的市场重合,所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群定位于中心城市的零售商、批发商和小型制造企业,以及中心城市近郊的农户、农场主和农村企业。 2、客户限制(黑名单)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控制风险和成本的需要,设立行业限制,避免与高风险行业的业务往来,如:出租车、旅行社、房地产中介、娱乐业、美容业等。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信用调查、征信查访等方式取得相应信息后,可以对部分客户作出信用限制,必要时予以排除。 (二)小额贷款公司产品设计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和业务特点,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设计初步考虑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中通过详细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存在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信息获取欠佳、法律制度未完善等问题,并针对其问题提出了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质量、落实监管立法等解决措施。旨在以此进一步完善金融办监管体系,提升其监管工作质量。【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 前言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构成部分,其因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单、模式方便的特点而得以快速崛起,并且为我国微小企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稳定提供了较为良好的助力[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中的一部分,其监管工作也一直是政府相关部门极为重视的管理方面,而其发展尚未成熟、监管经验不足也对相关监管工作开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这就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应深入探究其监管存在问题,并针对其问题积极探讨合理的解决策略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监管问题 1.监管力量远远不足 我国现阶段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时,多数是以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其进行监督、约束与管理。而其在实际监管工作开展中可见,相关金融办的工作人员多未接触过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因而在面对其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中极有可能因内部人员信贷管理专业性不足而导致监管问题的出现[2]。加之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人员数量较少,而小额金融公司数目较多,这就导致了监管工作从根本上出现了疏漏。虽然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此类具备信贷监管经验的相关部门可从中协助监管工作开展,但其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具备较全面的了解。且工作覆盖范围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可提供的支持也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监管工作。从而也就由此导致了地方金融办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力量过于分散或远远不足,以致使相关工作难以展开。 2.监管信息获取欠佳 由于相关监管工作管理人员数量、专业性等存在严重不足,加之其相关监管体系尚未完善,因而其在实际工作开展当中可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获取缺乏一定的全面性与时效性[3]。加之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公司规模较小,其内部人员中对于金融业务、会计指标等贷款运作相关指标可能都无法很好地掌握。并且无法充分了解其相关指标间的关联性与实际统计需求,因而可导致相关公司在上报数据信息时出现差错或者疏漏。其错误信息上报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8]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2 【实施日期】2008.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8〕46号)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 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 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一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 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A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

我国小额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小额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问 题以及对策探讨 资料收集:倩倩、周绮、迪唯 清波、桑恬、徐斐美 PPT制作:毛阿颖、瀚慈 PPT演讲:毛阿颖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1、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发展 2、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发展分布特点: (1)整体来看,省以922.1亿元的实收资本,1119.76亿元的贷款余额,绝对领先于其他省份,位列全国第一。 (2)从机构数量来看,全国分布偏向于东部和东北部。 (3)从资金使用情况来看,经济发达省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量已经超过实收资本数量,一方面说明经济发达地区资金需求量

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该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创新意识强。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般的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与以扶贫为特点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是不同的。 特点: 1.贷款利率高。 2.贷款方式: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贷款对象:面向农户和小微企业。 4.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 5.提供的贷款类型:个人、小企业、循环信用

优点: 1、培育和发展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2、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3、规民间借贷的发展。 4、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模糊: 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但从事的贷款业务又不属于《公司法》所管辖的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而不是金融机构却是从事货币业务的企业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 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府和部门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具体确定补助额度,实施财政扶持措施。 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应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县级政府要参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可掌握在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五、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

基层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建议

基层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于21世纪初开始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它的出现和推广虽然帮助许多农村低收入和城镇失业群体解决了创业和生活问题,但由于规范其发展的监管难度大,给了个别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特别是“万新良及张腊生涉黑涉恶案件”爆发后,才发现其曾在滨开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有过“套路贷”等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充分暴露出我们平时工作中过度强调服务企业,疏忽了从严监管的问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暴露出的问题,经过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严格小贷公司准入和审核。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等要求,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合理引导小贷公司均衡布局。同时,严格审批流程,建立联合评审制度,由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银行等组织联合评审组,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 二是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仍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中,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被列入监管的范畴,所以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对其收效甚微。现阶段小贷公司的监管主要是由各级金融办公室联合当地工商、公安、经发对其实施联合监管。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常常是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换句话说,就是在某些区域常常出现各个部门齐上阵,导致政出多门,令监管对象无所适从,

而在另一些区块则是大家都不去插手,出现监管的空白。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最终导致的是无监管状态。而后当出现问题,需要相关的部门出来的承担责任的时候,则往往也是追诉无门。三是要引进专业监管人才。由于金融监管任务的专业性与高难度,使得基层非专业的机构往往难以承担监管重任。建议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来执行监管工作,成立专业监管团队,定期组织实地走访调查,并延伸至贷款客户了解借贷的真实性。四是要完善小贷公司内部监管措施。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完善法人结构,依照现代公司的基本框架,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其次,应通过立法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五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大力宣传非法集资、“套路贷”、高利贷的特点、危害及表现形式,同时,依托网格化居民版小程序,加强对涉黑涉恶线索的收集排摸。同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给予重奖。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 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 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 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 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信贷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资产结构、资产质量、管理效率、盈利能力、增长速度、社会责任”等多项评价标准,根据数据测评、联席会指导委员会推荐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评选出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行榜。共统计了全国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名 排名公司名称省份 1 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市 2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3 邦信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 4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5 天津华北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6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省 7 代县昌誉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 8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9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0 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1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3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6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7 大连庄河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8 锦州市松山新区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9 北镇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0 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1 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22 辽阳市弓长岭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3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4 长春市广源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 25 长春市启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26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7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8 大庆市国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成立)黑龙江 29 大庆市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黑龙江 30 哈尔滨广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1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2 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3 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34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5 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6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报告

ⅩⅩⅩⅩ年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报告 一、ⅩⅩ年度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一)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截止ⅩⅩ年12月31日,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05家,注册资本合计144.22亿元。其中ⅩⅩ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63家,按月新增企业数见下图: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遍及11个市,覆盖我省90个县(区)行政区划中的81个县(市、区),以及3个开发区。其中成立两家以上的县(市、区)达到21个。截至ⅩⅩ年底,各市成立公司情况如下: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高为4亿元(注:增资后),最低为2000万元,户均规模为1.33亿元,较上年的户均1.38亿元变化不大。从地区分布看,舟山、衢州、丽水等地规模较小,绍兴、杭州、宁波、温州等地户均规模在1亿5千万元之上。出资人除极个别外,基本上都是本地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

相关分析:总体来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平稳,公司数量逐月增加。特别是6月以来,随着我省《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激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热情,申报的公司数量明显多于上半年。近40%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省政府规定上限,无论数量和规模,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公司发展同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基本呈正向的相关性,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公司发展也相对滞后。 *资料: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选定在内蒙古、山西、陕西、四川、贵州等五个省份实施商业性的有限责任制借贷公司试点。2008 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由此,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分析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运作模式分析报告 我们对小额贷款业务开展了前期调研,就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发展态势、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以及运作模式、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框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根据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印发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二)、我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将根据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示行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现提出当前阶段我行对小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从我省推行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贷公司发展如火如荼,初具规模。截止今年6月末,我省小贷公司已扩展至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63.25亿元。其中,昆明市小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15.3亿元。同期,全省小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金已达数十亿元,对改善地方农村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全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末,全省共计有23家小贷公司在我行17家分支行开立了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小贷公司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自09年初我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小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行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行卡、网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分(支)行对小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隐患; (三)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 我省小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然而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抗风险能力有限。小贷公司资本规模小,而且由于其从事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业务,其自营性贷款有效担保较薄弱,具有较高行业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均靠公司自我消化,抗风险能力有限; 2、贷款管理、内控制度有待形成成熟模式。小贷公司专业人员较匮乏,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并且,其没有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权限,无法对其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3、因不规范经营带来的风险。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排除个别小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

2012年第4期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浙江省与其他省份相比,不论在企业规模还是业务开展方面都居于全国领先位置。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正在以不可估量的速度增长,2009年~2011年10月,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猛增了130家左右,达171家,注册资本也在两年之内增加了280亿元左右,达340亿元。与此同时,5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对本公司的各类业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增资,其中注册资本超过4亿元的有22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余额比2010年提高了40%多。浙江省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到2011年10月末已覆盖了88个县区和5个开发区。从全省的贷款业务看,在近三年内一共发放了3000多亿元的贷款,仅2011年一年就发放了三年内贷款的一半左右、利息收入达到了60多亿元,超过了前两年利息的总和。这些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小额贷款公司始终坚持的“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原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原因1.风险(1 )风险意识控制薄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采取资产抵押和保证担保两种方式。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工作汇报》显示,义乌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小额贷款占总贷款的88%,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贷款者的信用,即主观违约风险。能否最大程度地掌握贷款者的信用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控制违约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这就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广泛吸纳有足够风险评估技术和经验的风险管理人才。根据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经验,其中有三道关键的防线是其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严格审查客户的能力和信用、调查担保人的情况、通过保险公司对客户抵押的资产投保。但是因信用查询非常麻烦,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经济实力较弱、经营效益不稳定、贷款缺乏资产性保证,以担保形式为主发放贷款相对银行而言,承担的风险要大很多。(2)资金短缺。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原则下,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融资50%的比例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经过相关统计分析可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到2011年底有大约63.5亿元(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左右)的资金余额是从商业银行融入的,这个比例相对于可融资比例是十分低的。浙江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在2011底向银行融资余额达 到了33亿元 (占资本金额的24%左右)。商业银行所考虑的风险因素是造成这些现象的关键原因。在向商业银行融资不利的影响下,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另辟蹊径,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增加可贷资金,但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 (3)客户群狭窄,规模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位于银行与民间“高利贷”之间的特殊融资机构,大部分人 对这种机构的了解不够、 定位不明确,甚至存在怀疑和误解。在浙江省,许多人不愿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认为其类似于“高利贷”等非法的贷款机构,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拓展客户群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另外,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的规定,也对其贷款范围形成了一定的限制。 (4)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不明确。根据浙江省工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周年的调查报告,作为一种不吸收公众存款而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其性质与真正的金融机构存在差别,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因受到相关银行业务的限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相对较固定,其税率是参照普通工商企业缴纳25%所得税和5.56%营业税及附加税标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相对较高,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方面有了更多的压力;另一方面,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和保障较低,难以引入金融人才,只能靠自己来培养员工,经营队伍不稳定,员工一旦业务成浙江省小额 贷 款 公 司的风 险 防 范■浙江宁波/ 应 杰 任 思 奇 杨 伦管理在线G U AN LIZAIXIAN 78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材料 本辖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管理方面,成立了专门的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实地考察和听取汇报两个方面对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本辖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每半年末、年末都要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有: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不合理融资行为;主要经营项目;贷款发放是否合规;利率制定是否合理;经营效果是否理想。 在非现场监测管理方面,我们通过要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向我们报送各期经营情况分析简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金融机构利润季报表、贷款情况分析表、现金流量情况表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测管理。 在开展的以上现场监测和非现场监测管理方面,我们的工作人员都会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股金结构以及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最大、最小股金情况,公司的成立时间进行逐项调查。至2011年12月31日之前,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共一家,公司的名称为运城市丰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丰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0日,位于运城市稷山县薛家庄东(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300号),法定代表人薛永民,注册资金1.5亿元人民币,股东有十人,其中薛永民持股25%,为最大股东,任董事长。运城市丰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13人。董事长为薛永民,山西省河津市人。毕业于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大专文化,经济师。张宇平为总经理,大专学历。副总经理为赵少峰,中专学历。田合英为财务经理,高中学历。王俊红为总会计师,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王泽峰为信贷业务部经理,中专学历。徐国帅为客户经理,大专文化。贺国庆为客户经理。高中学历。薛飞为信贷员,大专学历。陶岳升为信贷员,本科学历。贾征为信贷员,大专学历。翟慧平为审计稽核部经理,大专学历,会计师。卫笑为审核员,中专学历。 在对贷款经营及银行融资方面,运城市丰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累计发放贷款7笔2730万元,累计收回贷款6笔260万元,报告期末贷款余额11户4230万元。不存在非法融资情况。 我们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额度情况进行了调查,运城市丰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单一借款人的最大贷款额度为500万元,不超过同期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定价方面,我们重点监控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是否在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到4倍之间,结息和罚息如何执行,都符合金融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的半金融机构,这是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本次共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是国内在开放民间融资的政策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 近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四川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作出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其中提出“创新金融服务农村制度。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具体措施之一,提出“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省内的政策土壤基本成熟。 (三)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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