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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XX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XX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XX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我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应遵循XX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省分行各前台部门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客户营销,客户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机构业务处负责全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签订全省性委托代理协议;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办法;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培训和代收代付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省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制定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全省代收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科技处负责代收代付业务的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处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处理代收代付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各县级支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比照省分行对应部门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主办行是指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主办行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并划转到各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协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办法完成代收代付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代收代付协议

(一)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都应根据授权管理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书,协议书由主办行或其上级管理行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需经签定行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代收代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

2.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3.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5.数据传输方式、资金清算和对账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

7.协议签订日期,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采用代扣方式办理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取得被代扣客户的书面授权,同意我行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缴纳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代收代付业务的报备

各行自行推出的代收代付业务新产品,需在推出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申请、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办法及人民银行、银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代收代付业务产品管理

(一)各行推出需要省分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产品时,按下述步骤向省分行提出申请:主办二级分行以书面报告形式将项目情况书面报告省分行机构业务处。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名称、业务合作对象、业务合作内容、业务开办范围、业务量预测、项目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式及开发时间要求等,报告同时附上《软件项目申请表》《XX行新产品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XX新产品业务需求书》(详见附件)。

(二)省分行机构业务处对上报的新项目进行调查、审查(重大项目或全省性项目报经省分行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批准),通过后将项目资料提交省分行科技处,由主办二级分行配合省分行科技处完成软件开发、测试工作。

(三)软件项目上线试运行结束后一月内,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送《XX行新产品业务用户报告》(详见附件)。

(四)产品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终止,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背景、原计划、终止原因等内容。(五)产品项目在业务开展后需要停办,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将停办情况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背景、业务开展情况、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代收代付业务管理

(一)必须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代收代付业务,不得办理协议约定内容以外项目的代收代付业务。

(二)各经办网点必须按照上级行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受理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不得推逶、拒办。

(三)各经办网点必须按照上级行制定的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代收代付业务数据管理

(一)需要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要求委托人在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纸质汇总清单,纸质汇总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提交日期、业务提交总笔数、业务提交总金额等信息,同时加盖委托人财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印章。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认可。

(二)需要向委托人提供处理结果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在向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处理结果纸质清单,处理结果纸质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办理日期、业务成功总笔数、业务成功总金额、业务失败总笔数、业务失败总金额等信息,双方指定专人

办理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认可。

(三)代收代付业务数据(数据文件、纸质清单等)保存期限与会计传票保存期限相同。第二十条代收代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各行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二)各行在办理代收业务时,必须坚持先向付款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人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必须坚持先向委托人收妥款项、后给收款客户进账的原则。

(三)代收代付业务发生时,主办行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按成功部分向委托人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管理

(一)开办代收代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代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执行的手续费标准按照主办行或其上级管理行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为准。

(二)代收代付手续费由主办行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收取;主办行同时负责根据各协办行代理业务量(金额或笔数),将手续费划转到各协办行。代收代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收入,必须全额转账计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代收代付手续费收入科目。

(三)开办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客户收取代收代付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代收代付业务凭证管理。

(一)代收代付业务凭证可分为一般单证和重要单证,凭证分类按照与委托人签定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为准。一般单证视同银行一般凭证进行管理,重要单证视同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二)二级分行的代收代付业务凭证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支行的代收代付业务凭证由资金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内部约束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各业务环节操作员要互相制约,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对内部违规违章等操作行为必须进行严格处罚,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有效防止风险。

第二十四条加强系统风险防范,加强对中心系统软件的维护、开发与完善,对营业网点的日常业务进行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解决,不断完善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系统软件。

第二十五条加强制度建设,各部门应根据代收代付业务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操作规范、会计核算办法、数据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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