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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险和工伤险及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险和工伤险及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险和工伤险及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同其他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1.简单对比:

(1)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没有限额)、职业性疾病给付、误工费;意外险保障的是雇员在24小时内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一般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有限额)。

(2)投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基本采用不记名投保;意外险一般必须采用记名的投保方式。

(3)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雇主;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雇员的生命或身体。

(4)保额确定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雇员的工资,保险费按照雇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总和乘上不同工种的相应费率进行计算;意外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

3.雇主责任险同工伤保险的区别:

(1)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统括式;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细分式,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等,共10种情形。

(2)投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基本采用不记名投保;工伤保险一般必须采用记名的投保方式。

(3)赔偿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先赔付给企业,由企业赔付给雇员;工伤保险规定对伤残补助按照1-10伤残级别给予24个月工资至6个月工资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逐月发放伤残津贴、死亡给予一次性补偿,赔偿直接赔付给雇员个人。

(4)赔偿限额标准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一般对于死亡或伤残按照1-10伤残级别分别给予36个月或4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额,当然,如果购买的限额越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则越高,影响雇员获得赔偿金的因素不仅仅是月工资,还有雇主购买的赔偿限额;工伤保险则是按照深圳市平均工资水平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5)自担风险程度不同。雇主责任险中,雇主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一旦出险,在保险金额内雇主可以获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些费用由雇主自行补足。但得充分的赔偿。

工伤保险

2009-02-26 12:54:49|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要让企业积极为职工投保、职工积极参保,如何既不使企业成本激增,又能让企业职工享受到

社保的优越性?

1.购买商业补充工伤险分散企业负担

根据有关工伤保险规范的规定:工伤待遇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一部分由工伤保

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如:《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为进一步分散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将其负担义务再行投保,于是产生了——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

保险。该险种规定: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为支付工

伤员工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用、安装康复器具费用给投保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给被保险人。《广

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后,保险责任修改为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包

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投保商业保险为人身险性质,受益人一般为员工;若想分散风险,可将商业保险设计为财产险(责任险)。

用人单位购买商业险初衷很好,但从法律上分析,上述险种在性质上属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被

保险人只能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且受益人一般也指定为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即受伤的员工。此时,员工获得“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是基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其性质属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而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

伤补助金”属工伤待遇,支付该工伤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为由主张免除其向工伤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义务。虽然投保时用人单位支付了保险费,但用人单位购买此商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分散工伤风险的目的,可在投保时和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约定,指定受益人为

用人单位,或者在保险设计上做调整,将这种保险设计为一种财产险(责任险),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

遇这一法定义务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用人单位。保险责任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关工全

国各地待遇后(可约定须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关费用。

二、责任险方案的三个比较优势

根据(补充)工伤保险的需求特点以及它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投保(补充)工伤保险时,选择财产

险公司的责任险方案,比较寿险公司的人身险方案来说,对企业更为有利。这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真正解决雇主法定责任问题

雇主花钱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是为了能够转移《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然而,从保险技术规范来说,若采用人身险方案投保,保险标的是职工的生命和身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职工,严格来讲,发生保险事故,工伤职工(而不是雇主)才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唯一人选,而工伤职工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这笔保险金后,作为负有交费义务的雇主(投保人)却并没有转移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赔偿义务,由于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则意味着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现在或将来都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再向雇主索赔,要求雇主依《工伤保险条例》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进行诉讼,法院也会支持。

再者,人身险方案相关条款又明确指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职工)本人,本公司(指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这一条款意味着通过在投保时让职工(被保险人)签名、职代会或工会盖章的方式而使作为投保人的雇主经指定而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企图也完全破灭。

诚然,在保险实践中,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雇主(投保人)利用保险业务竞争的现实向保险公司施压,迫使保险公司违规将保险金支付给了雇主,再由雇主交给工伤职工,导致工伤职工误以为这笔钱就是雇主在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这时候,这个职工当时可能会接受雇主方的《工伤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但这只是因其主观不懂法或客观受蒙蔽所致,也只是解决了暂时的问题。既经不起推敲,也无法面对时间的考验,一段时间后,当该工伤职工明白或经人指点明白后,照样有权回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向原雇主索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雇主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转而采用责任险方案,代替人身险方案,向财产险公司投保《(工伤)雇主责任险》,在投保之初就实现被保险人由职工到雇主的转变,避免法理上的先天不足,杜绝由此而来的诉讼隐患和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二)纳税优惠

财产保险类的《(工伤)雇主责任险》和人身险类的《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就纳税义务作比较,前者对雇主和雇员更有利,这包括以下两方面:

1.购买保险时的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用于财产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关于企业用于购买人身保险的费用支出并未列入准予扣除项目,而只能通过员工福利的名义在准许的计税工资14%的范围内进行税收减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选择购买人身险类《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其费用要么去挤占14%的福利费来列支成本、要么只能从利润中拿钱来买而承受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一个企业的效益再好,也希望设法堵住这种利润流失的暗道。

2.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理赔金时的优惠

《税法》规定:(财产保险)保险赔款免征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项税制。个人所得税制中直接与保险相关的仅限于对“(财产保险)保险赔款”的减免规定。具体讲,个人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相应数额的赔款(指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是免所得税的。在保险业务中,一般保险“赔款”是对财产保险的赔付而言,人身保险中相应的术语是人身保险金的“给付”。也就是说,采用责任险模式,购买《(工伤)

雇主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得到的保险理赔款,是光明正大免税的;而购买人身险类的《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适用补偿原则,而是被视为一种“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当时并未缴纳,又将是一个埋藏起来的问题,责任未了,国家征税机关随时随地都可以向其追索。

(三)选用“责任险方案”,符合政府引导的方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2004年6月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表示: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各级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公共管理的必要性。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就是采取市场化辅助手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种典型模式。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将参与到辅助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其中,对于那些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责任保险种类,政府还将采取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来推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某些可能产生严重社会责任的主体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适度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既是责任保险参与辅助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加速责任保险市场化的重要途径。目前,《雇主责任险》已和另一责任险险种——《公众责任险》一道被政府列入议事日程,尤其在广东省,广东各地将通过立法使期其快成为强制购买的法定保险。从这个意义讲,企业投保(补充)工伤保险时,主动选用责任险解决方案,将使企业行为更规范、更显前瞻性,符合企业长远利益。

三、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索赔主要存在的区别

一、时间成本上的差别。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常办理的最长期限为285天。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诉到法院后一审期限最长是六个月,上诉期十五天,二审期限三个月,最长是九个半月即285天。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工伤赔偿案件正常办理的最长期限

为840天。

(1)、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阶段的最长期限为360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索赔应当首先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要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期限为六十天,如果对认定结论不服,到法院的起诉期为十五天,法院的一审期限为六个月,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十五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十天,法院的二审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合计最长期限为360天

(2)、工伤认定阶段的最长期限为315天。

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接下来就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期限为六十天,工伤认定后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期限为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天,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十五天,行政诉讼一审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十五天,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上诉期十天,行政诉讼的二审期限为两个月,以上合计最长期限为315天。

(3)、劳动能力鉴定阶段的最长期限为165天。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有必要的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为六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天,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十五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期限为六十天。

所以不包括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的工伤保险金支付的时间,工伤索赔假定要走完所有可能存在的程序,受害职工可能要支付的最长时间成本是840天。当然,我们说实际当中一般不会一个案子要将所有的程序都走完,但至少说明工伤索赔的时间成本要大大高于人身损害索赔。

二、赔偿数额上的差别。

同一个损害,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和选择工伤赔偿可能会获得不同的赔偿数额。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我们先假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标准是一样的,那么以下以一个七级伤残为例作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索赔之比较(以下未作特殊说明,均以昆明地区2006年发生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因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即使两者相差,差额也不会很大,故重点比较残疾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之区别。

假定受害人的月工资为1000元。

人身损害造成七级伤残的,可以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属于城镇户口为74128元(9266元/年×20年×40%);属于农业户口的为16336元(2042元/年×20年×40%)

工伤造成七级伤残的,可以要求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000元(1000元/月×12个月)、工伤职工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166.67元(16900元/年÷12个月/年×2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450元(16900元/年÷12个月/年×6个月),即七级伤残总共可以获得48616.67元的赔偿。

根据云南省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在煤矿企业煤矿安全事故中造成的伤残,另外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67600元(16900元/年×4),包括工伤支付部分,总共可以获得116216.67元的赔偿。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是童工,在认定七级伤残后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7600元(16900元/年×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一个伤残为七级的受害人,如果其属于农业户口,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获得16336元的残疾赔偿金,而选择工伤赔偿,则可以获得48616.67元的赔偿,这个时候,就应当考虑选择工伤赔偿。而如果受害人属于煤矿企业在煤矿安全事故中造成伤残的,即使属于城镇户口,同样应当考虑选择工伤赔偿,因为工伤赔偿可以获得116216.67元的赔偿,比选择人身损害赔偿高出42088.67元。

如果作为农业户口受害人的情况符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条件的,选择工伤赔偿可以获得67600元的赔偿,但如果属于城镇户口,则应当考虑选择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选择。

既然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差额如此之大,对受害人的权益影响巨大,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选择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工伤赔偿: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如果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雇主

从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手中承包过来的,那么,受害人可以进行选择。

(1)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雇佣活动属于建筑施工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存在雇主拿出承包合同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雇主不提出其属于无资质的承包方而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么就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赔偿。)

(2)选择工伤损害赔偿,如果能找到无资质的雇主与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进行工伤索赔;或者直接将雇主作为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向其要求一次性赔偿。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受害职工可以选择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或者向施暴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受害职工,可以选择向

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或者选择向机动车事故责任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受害职工,如果存在其他侵权人的,可以选择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受害

职工,如果存在其他侵权人的,可以选择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6、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受害职工,如果存在其他侵权人,可以选

择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以上情形下,受害人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工伤索赔。

当然,如果能够争取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付,固然是受害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双赔,在维权时就应当考虑选择何种途径能实现受害人利益的最大化,希望本文能对受害人索赔有所参考。

四、有业内专家指出,《条例》实施后,商业保险并非完全没有生存空间,具体表现有三点:

一、依据《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雇主责任险可以涵盖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内的所有单位。

二、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虽然广泛,但仍有不予赔偿的费用。《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部分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仍主要由雇主承担,尤其是两项补助金(5级-10级残疾的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时,将由雇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一种较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即使依《条例》参加了工伤保险,雇主仍然承担着因职工工伤而需部分赔偿的责任风险,自然有转嫁这一部分风险的需求。

三、法律法规要求雇主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使得雇主仍然承担着工伤保险以外的潜在风险。例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商业保险还具有灵活、能够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的特点;同时,商业保险还能够有效分散风险、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以上工伤保险的不足之处,以及商业保险具备的优势,都使得商业保险能够成为强制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五、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和人意险区别

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和人意险

项目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人意险

是否强制否是否

法律基础

雇主按照雇佣合同

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强制雇

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员工的意外,不能

代替雇主的责任,但可以作为

员工福利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补

保障范围

受雇工作期间(含

上下班期间)

受雇工作期间(含

上下班期间)

24小时意外

被保险人名单

否,但要告知总人

是(记名投保)是(记名投保)

保额

以实际工资总额为

基础

以实际工资总额

为基础

约定

费率0.2-1.8%

0.5-1.5%(按标准

收费,收费较高)

意外0.1%左右意

外医疗0.3%左右

医疗费

一般无限额、有免

无限额、无免赔有限额、一般有免赔

是否包括职

业病

是是否

对全体员工是否有保障是

否(企业一般选择

性投保,新员工风险偏低

则不投保)

否(除非及时申报变更员

工名单)

误工补助赔偿赔偿无

死亡伤残补

赔偿赔偿赔偿雇主责任险

保费计算方式

保额:工资总额(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奖金、补助、福利、加班工资、各种津贴等)

费率:逐单确定(后附参考条件)

赔偿限额:

死亡赔偿限额:36个月工资

伤残赔偿限额:48个月工资

以上限额也可突破,最高为60个月/72个月,但须增加费率;

可以按照意外险的方式设定赔偿限额,比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医药费赔偿限额1万人员分类费率

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学校职工0.2%~

0.4%

金融、商业、娱乐场所、饭店等服务人员0.3%~

0.6%

食品制造业、服装制造业、精密仪器制造业等0.5%~

1.0%

以一般危险品为重要原料,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危险性行业,如电力行业、汽车加油站及棉纺、化纤行业

0.6%~

1.2%

以一般危险品及部分特别危险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制造业,如木器厂、水泥制造、造船等行业

1.1%~1.8%

其他高风险行业如建筑安装工程、金属矿业及

非金属矿业、煤矿业、高空、深水、石油、钻井、航

空、航天、勘探作业等行业

另议

(医疗费建

议加设限额)保费计算简单案例

以全厂工人总数与雇员的年工资总额的乘积为保费计算基础,即预收保费=A工种年工资总额×费率+B工种年工资总额×费率+……

如某电子厂100人,其中管理人员20人,年工资为30000/人,费率0.5%,一线工人80人,年工资为15000/人,费率1.5%,

则预收保费为(20×30000)×0.5%+(80×15000)×1.5%=21000.00

常用附加条款

就餐时间条款

? 兹经双方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上、下班责任责任条款

?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 上班:指雇员按惯例从固定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相关企业、单位。

? 下班:指雇员按惯例从被保险人地点返回其居住地。

? 每人赔偿限额:

?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是包含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之内的,而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附加特别约定:

? (1)、本保单如为不计名投保,出险时按投保总人数/实际总人数或投保工资总额/实际工资总额,两者中较低的比例值进行赔付。

? (2)、本保单项下死亡给付、伤残给付、职业性疾病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项目每人每年的累计赔偿限额以本保单约定的每人月工资X死亡赔偿月数或伤残赔偿月数,两者高者为限。

? (3)、本保单医疗费赔付标准以社保相关规定为准。

? 案例:**公司为解决员工午餐问题,开办了一个内部餐厅,就餐的基本是内部员工。为了防范意外,该公司准备买保险。业务员为其设计了两个方案:公众责任险,特别约定内部员工视同第三者;雇主责任险附加就餐时间条款,既解决了餐厅的保障问题,还同时为员工提供了上班时间的保障。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给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 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差异,在这里仅供您参考(具体): 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注意,如果没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如果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人。 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下面是我们总结出的不同: 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对比方案

公司员工商业保险购买方案分析 一、保险目的 进一步提高员工福利,解除员工后顾之忧,增强公司凝聚力,保障企业安全运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保险具体方案 1. 适用险种 (1)雇主责任险 (2)团体人身意外险 2. 承保适用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均为被保险人。 3. 保险险种具体分析 (1)雇主责任险 ①保险标的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讫时间 该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二十四时止。 ③保障期间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 ④保障范围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⑤保险受益人 “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 ⑥赔偿金处理方式 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不是支付给受害的雇员或者他的法定继

承人的,而是支付给雇主的,或者支付给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事故赔偿金,不能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 (2)团体人身意外险 ①保险标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该保险的主要承保对象是员工。 ②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讫时间 该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二十四时止。 ③保障期间 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④保障范围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pdf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证明。

意外伤害保险单内容及注意事项

意外伤害保险单内容及注意事项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外出旅行的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市面上保险公司众多,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种类纷繁复杂,如何比对,如何购买,却成了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所以,通过投保条款来详细了解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内容,就成为了投保人购买人身意外险必不可少的途径。那么,意外伤害险保单的内容是什么,投保条款中又有什么是需要注意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两个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单内容 通常人们在购买一份金额巨大的商品时,都会签订一份合同,意外伤害险保单的意义就相当于那份合同。那么,这份合同,也就是意外伤害险保单的内容是什么呢? 其实,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内容包括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受益人姓名、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家庭住址、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附加医疗险金、保险储金金额、保险期限以及相关说明和备注。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内容看似不多,但是几乎

包含了所有利益相关的项目,投保人要慎重填写,因为一旦日后投保人关于受益人等项目需要变动的话,是需要填补充协议的。 意外伤害保险单投保条款中的注意事项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对象是身体健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保期一般为一年时间。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的金额为1000- 10000元不等。另外,意外伤害险保单的投保条款中有一些事项也是需要注意的: 1、投保人如果自杀、犯罪,或是故意诈骗,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2、投保人因疾病身体受到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范围,另外,即便是意外伤 害导致投保人住院医疗,那么住院医疗的费用也不属于意外伤害险负责的范围; 3、投保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会默认其法定继承人为投保 人的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想中途变更受益人,或者是加保、退保需要签订变动通知单; 4、如果是单位团体投保,那么投保人中途离职,在离职之后该人身意外伤害 险失去效力,但是保险公司会退回投保人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了解到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内容以及投保条款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想要了解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人可以对照以上内容,慎重选择,理性投保。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及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同其他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1.简单对比: (1)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没有限额)、职业性疾病给付、误工费;意外险保障的是雇员在24小时内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一般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有限额)。 (2)投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基本采用不记名投保;意外险一般必须采用记名的投保方式。 (3)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雇主;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雇员的生命或身体。

(4)保额确定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雇员的工资,保险费按照雇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总和乘上不同工种的相应费率进行计算;意外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 3.雇主责任险同工伤保险的区别: (1)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统括式;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细分式,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等,共10种情形。 (2)投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基本采用不记名投保;工伤保险一般必须采用记名的投保方式。 (3)赔偿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先赔付给企业,由企业赔付给雇员;工伤保险规定对伤残补助按照1-10伤残级别给予24个月工资至6个月工资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逐月发放伤残津贴、死亡给予一次性补偿,赔偿直接赔付给雇员个人。 (4)赔偿限额标准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一般对于死亡或伤残按照1-10伤残级别分别给予36个月或4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额,当然,如果购买的限额越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则越高,影响雇员获得赔偿金的因素不仅仅是月工资,还有雇主购买的赔偿限额;工伤保险则是按照深圳市平均工资水平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5)自担风险程度不同。雇主责任险中,雇主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一旦出险,在保险金额内雇主可以获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些费用由雇主自行补足。但得充分的赔偿。

专业|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竞合下的赔付规则

专业丨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竞合下的赔付 规则 文/ 柯贤凡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时,需要五个险种共同缴费,每位员工分别购买,保费较高。许多用人单位心存侥幸,无视社会保险购买的强制性,企图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以便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缓解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其中比较受用人单位欢迎的是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这样的做法存在什么风险?笔者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同行由于没有理清团体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之间的赔付关系,没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笔耕小文一篇,望同行们斧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简介1 保险,是一种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为目的所确立的一种互助性的经济保障制度。我国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的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具体险种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社保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双方按比例共 同缴纳,生育、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法律基础是《社会

保险法》。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商业保险有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法律基础是《保险法》。 (1)人身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人寿险、重疾险、意外险、团体意外险等。人身险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拥有保险利益)。(2)财产险: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财产综合险、仓储险、货运险、车损险等。财产险要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法定的赔偿责任并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如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本文所要讲解的三个险种在保险体系里定位如下:三大险种简介 2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由用人单位购买,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法定环境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得以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物质帮助的险种。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且五大险种保费必须同时缴纳。团体意外险,全称为团体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是用人单位购买的,以单位员工人身健康为保险标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和意外伤害的含义以及它们构成的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的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死亡保险负责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的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的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是由意外和伤害构成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的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和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伤害。致害物,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物体或物质,而且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例如,烧伤的致害物是大火,坠地死亡的致害物是地面,砸伤的致害物是石块等。致害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某个部位,是生理上的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而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它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的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的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的伤害。二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的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的责任,看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和意外各自的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的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和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如中风跌倒死亡,不是;天热中暑,不是;走路跌倒受伤,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的腰痛,也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是事故的发生及其导致的结果都是偶然的,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的。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是;乘客在行驶的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是;不谙水性的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是;水性很好的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是突然发生的或剧烈变化的。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是;铅中毒、矽肺,不是;煤气中毒,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区别总结

备注1:举例发生符合工伤范围的意外伤害,在获取意外保险的保险赔偿金之后,员工有权利追责公司索要事故赔偿金(雇主应承担责任) 明细 【雇主责任险】一般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补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团体意外险可以相当于一种福利,是公司帮员工出钱买了一份保险。 【雇主责任险】实际上是给公司给自己买的保险,保护公司的利益的。如果作为员工的福利,请选择团体保险,可以让您的员工每天24小时拥有保障。 ?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书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只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福利好的公司,可以购买(或支付一定比例)员工家属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具体参保范围需要各公司与保险公司做明确的沟通和界定。

?保障的范围不同 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侵权致有损害需要赔偿时,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保障的期间不同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

雇主责任险与司乘险区分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保障有何不同

安全管理编号:LX-FS-A39808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保障有何不 同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保障有何不 同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保险责任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细分式,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等,共10种情形。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统括式,即被保险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混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做出错误的决定,实则两者有重大区别,先从四个方面做对比在从六个方面作详细介绍。 1、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津贴,法律费用,职业性疾病给付等。 团体意外险: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 2、赔付对象 雇主责任险:直接赔付给雇主,然后由雇主转给雇员。 团体责任险:直接赔付给雇员。 3、伤残等级 雇主责任险:针对工伤按工伤实际伤残鉴定标准赔付,包括职业病,针对非工伤意外按照商业意外实际赔付。 团体意外险:按照商业意外实际赔付。 4、法律后果 雇主责任险:雇主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不再承办法律责任。团体意外险:不能免除雇主责任,员工及家属获得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可以说是等于工伤的责任加团体意 外险的责任,保障更为全面。更详细的说: 1、两类险种释义不同 团体意外险,就是以一张总保单为某一企业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员工提供人身保障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则指企业所投的对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企业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公司责任。 2、保险标的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作为公司员工的生命或身体,属于人身保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企业,更确切的说是企业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属于财产险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区别.doc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区别对比表 项目法律基础 作用 伤残赔付比例 职业病致伤残是否强制 经营主体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费用支出 赔款领取 赔偿限额 费用 保障范围 其他保障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 1、雇主按照雇佣合同应1、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保险公司1、法律规定强制雇主承担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据条款对个人的人身伤害进行给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替代雇主承赔偿,但这种给付或赔偿并不能免除或2、该赔偿额度不一定能完全担约定赔偿责任减少雇主对职工应尽的赔偿责任。满足企业需求 3、补偿的是雇主的损失2、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 或赔偿的职工或家属仍可根据法律或雇 佣合同再向雇主行使要求给付或赔偿的 权利。 3、团体意外险可作为员工福利,作为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补充 1、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1、团体意外险是为职工及其家庭提供1、保障职工及家属在受到伤劳资纠纷,保障雇主的利切实的保障,增加员工福利而发展起来害而无法自救的情况下获得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的。赔偿 2、注重风险的转嫁2、注重增加爱员工福利,在意外伤害2、注重社会公平、社会和谐 保险金之外,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还可以 向单位要求其他的赔偿金、抚恤金或救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济金。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比比例表(保监发 [1999]237 号)》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比例表 例表 (GBT--16180-2006) 2、一至七级 34项(GBT--16180-2006) 》 》2、一至十级 570余项 2、一至十级 570余项 不包含包含 包含 否否是 财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依法承担的工伤责任生命和身体伤害依法承担的工伤责任 责任合同给付、补偿性合同责任合同 企业企业企业 企业员工个人企业 企业员工个人及员工家属企业 1、可税前列支1、不可税前列支1、可税前列支 2、生产成本中列支2、员工福利费中支出2、生产成本中列支 企业个人或受益人企业 直接约定为额度或工资倍直接约定额度约定为工资倍数 数 比团体意外稍高较低较高,和工资挂钩,每年都 24小时意外 要涨 受雇工作期间(含上下班受雇工作期间(含上下班期期间),可扩展 24小时责间) 任 1、24小时意外保障1、意外住院津贴1、工伤身故、伤残 2、第三者责任2、团体定期寿险、大病保险2、工伤医疗费用 3、误工费、法律诉讼费3、补充医疗、补充养老3、丧葬费、抚恤金、生活护用等理费等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人身意外险优劣对比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人身意外险优劣对比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人身意外险优劣对比 这些天一直跟踪一个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项目,投保人是一个大约300人的一个装修工程公司,其中有30%左右的人要经常出国,主要是在非洲进行建筑施工。 该公司自2003年开始就为全体员工投保意外保险,出国人员的意外保障还要更多,保费规模也越来越大,然而最近两年的几次理赔以及在办理投保和增减员的过程中,客户发现团体意外保险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今天我跟大家总结一下,以供参考! 1、团意险在理赔时,大多遵循中国人行颁布的7级伤残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在工伤鉴定的范围内8级和9级伤残,不属于赔偿范围。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8级和9级伤残事故还是常有发生的,也就是说团意险保障的不够全面。 2、团意险对于人员增减是有人数限制的,一般人员的变化不能超过总人数的30%。如果是一般企事业单位,一般比较适合,而对于那些人员流动性强的单位,如工程公司,保安公司等就不太适合。 3、团意外险虽然是由单位统一办理,但并不能完全替投保单位排忧解难,比如职业病就不在团意险保障范围。 针对以上三个团意险的劣势,我们可以向客户推荐雇主责任保险,这个险种

是以投保单位的责任为保障范围,比较具有针对性,现在的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面临这样一个难题,就是在工伤事故中将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除了通过工伤保险等国家强制统筹保险外,雇主责任保险是一个很不错的补充。 雇主责任保险也是以人为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一般为每人xxx元保费。 保费的影响因素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经营性质及工作范围 2、雇员人数及工作性质 3、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4、有无医疗保障需求,有无误工保障需求。 从实践中看,由于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赔偿的依据,所以保障范围与团体意外保险差异较大,虽然雇主责任有之上提到的三点优势,但他并不包含在非工作时间的意外保障,换个角度看,就是发生的意外或疾病与雇主无法律责任关系的话,该险种不负责赔偿。另外雇主责任保险费较意外险费率高,很多单位不选择这个险种也是因为成本问题,毕竟对于普通意外保险每年每人约100--200元的成本来说,每年每人400--700元的雇主责任保险还是偏高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合同例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

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甲方或被保险人应在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保险单(短险) 本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同意承保投保人所申请的人身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名 称 福建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险名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保险合同 号2003-0000000-000-000( 000-0 投保单号 000000000000 0000客户 号 2003-000000- 0000 000-0 法定代表人 陈XX 投保人地 址 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000000联系人姓 名 张XX联系电话/传真号0500-7000000被保险人 数98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被保险人继承 人 合同生效 日2003年X月X日合同期满日 2004年X月X 日 首次保险费交费日 期 2003年X月X日首次保险费金额00000.00 元 承保险种

险种名称保险金额 保险期 间缴费方 式 标准保险 费 加费金额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 外保险 00000.001年趸交0000.0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 用保险 0000.001年趸交000.00 公共保险金额.00公共保费0.00 0.00 公共保险金额0.0公共保费0.00保险费合计大写:X仟X佰X元整 保障项目 养老金领取年龄男:周岁,女:周岁(或: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养老金类型 养老金领取方 式 其他固定保障项目见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所承保的每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致。 公司提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交费清单、被保险人清单、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仔细核对,如有疑问,请向签单机构查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

最新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

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名称:修武县电业公司 地址:修武县七贤大道336号 二、被保险人: 修武县电业管理局及所属单位正式在册职工423人、农电工266人,合计689人。 三、保险人名称: 地址: 四、保险经纪人: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五、供电区域:修武县境内 六、营业性质:供电经营、服务等 七、保险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八、险种主条款版本:(详见附件)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九、保险金额: 十、免赔额等赔付设置: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门,急诊限额4万/人。

十一、保险期限: 自2011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十二、保险费率:每人保费190元 十三、保险费:RMB 130,910.00元 保险费=被保险人数量×每人保费 十四、付费方式: 投保人将全额保险费汇至保险经纪人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保险经纪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 收到全额保险费后,保险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纪佣金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出具相应的经纪佣金发票。 十五、付费日期: 按“见费出单”监管要求,保险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投保人应当一次性付费;保险费在10万元以上的,投保人第一期保险费不得低于10万元或保险费的30%,以高者为限。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单。 十六、司法管辖: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七、扩展条款:无 十八、特别约定: 1、保险协议、投保单、正式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险人出具的正式保单、标准条款如果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2、特别残疾保险金给付: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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