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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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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一、留置概述

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它最初是作为债权抗辩权而存在的,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全面继承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就没有专门规定留置权,而《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留置权,但只把它当作债权抗辩权对待。而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作为物权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拍卖、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基本采取后一种定义,但适用范围却仅仅限定在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而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况(参见担保法82、84条)。可见我国对留置采取的最为狭义的定义。这种限定不甚科学,在现实生活中因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动产占有是否适用留置,没有

相应的处理依据。例如,旅馆对于旅客未付房费可否对其保管的财物行使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中,出租人可否就延误之租金,对租赁人放于不动产内之设备主张留置?显然如果一概的不承认未免与公平观

念不符。因此,《担保法解释》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本条固然涉及到留置的成立要件牵连性的规定,然根据此条规定,留置权的发生不再局限于《担保法》所限定的合同范围,只要合法占有人就占有财产发生债权时(包括各种类型的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等),就可以发生留置。

二、留置权的特性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如前所述,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显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物权性体现在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等。同时,留置权又是担保物权,其支配性体现在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上。

2、留置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与抵押、质押等意定担保物权不同,留置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定的,而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应当注意的是,所谓法定性,并非完全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指留置成立的条件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改变留置成立的条件,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的适用(担保法84条第3款)。

3、留置权为发生二次效力之权利

所谓地一次发生效力是指在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此为留置权第一次效力。但此非留置效力之终止,直至一定的债务履行宽限期过,留置权人又得依法拍卖留置物优先受偿,此为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发生以与其标的物有牵连性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并随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同时,留置权进在关联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担保法85条),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解释110条),不过价值大于关联债权价值的多余部分应返还债权人。

5、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其不可分性的表现,参见抵押、质押部分介绍。不过基于公平观念,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如为可分物,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担保法85条)。

6、物上代位性

物体上代位性同样为担保物权之共性。所以,《担保法解释》80条关于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规定也准用于留置(解释114条)。

三、留置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1、留置权与质权之差异

二者同为担保物权,且均以占有为成立条件,其性质自有相同之处。然其区别亦至为明显:

(1)留置的成立条件依法律直接规定,而质权的产生则多由当事人约定。

(2)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担保法88条),而质

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受到影响。

(3)留置是发生二次效力之担保物权,其实行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如催告债务人,而质权之实行,以通知为已足。

(4)在一般情况下,质权因主债权移转而自动移转,于占有转移时完成;而留置却不自动随所担保的关联债权转移而转移,除进行占有转移外,留置权人还必须明确作出让与的意思表示,留置权方能移转。

2、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差异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人也可拒绝给付,而留置亦起源于罗马法“恶意抗辩”制度,二者颇为相似,其差异为:

(1)同时抗辩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中,留置则适用于任何合同关系,甚至其他类型的债权。

(2)留置权为物权,对于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得主张其权利,而同时抗辩权的效力仅在合同双方适用。

(3)同时履行抗辩不因对方提供担保而消灭,仍得拒绝对方支

付请求,而留置则因提供担保而消灭。

3、留置权与抵销权

抵销权也发源于罗马法恶意之抗辩权,乃基于公平、效率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时,有抵销权一方得拒绝履行,用己之债权予以抵销己之债务。二者差异体现在:

(1)抵销为形成权,留置权为物权,属于支配权。

(2)留置权在相对人未履行债务前,有一时的留置自己所应交付之物之效力,而抵销权则有终局消灭相互债务之效力。

(3)留置在关联债权上成立,而抵销则依有同种给付之债务而发生。

四、留置权之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将予以分开阐述。

1、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首先,占有财产必须合法,因侵权而占有的财产,不得主张留置权。例如西门吹吹抢夺法典人生之手表,即使支出了修缮费用,也不得在法典请求返还时,主张修理费用而留置手表。

其次,占有的财产须为动产,虽然有许多国家对留置的对象规定不以动产为限,但我国《担保法》明文留置以动产为限(担保法82条)。

再次,占有的动产需具有合法性,但不以流通物为限。毒品、假钞不得留置,但法律规定允许个人所有的禁止流通物则可留置,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折价方式受偿。

最后,占有之动产应为“债务人的动产”(担保法82条),这里所谓“债务人的动产”不应理解为“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而应解释为只要债务人为合法的占有人而交付动产,就可以成立留置。例如,西门吹吹将其所有的电视机交于法典人生保管,法典又送至花月梧处修理,若法典未付修理费用,花月可以留置该电视。此为留置之善意取得(参见解释108条)。当然,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本权人可行使物上请求权而追及取回留置之物。

(2)占有人须有债权

留置权之发生,以占有人有债权为前提,而债权之发生原因,则在所不问。如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甚至侵权行为而发生,并无差异。需要指出一点,所谓债权不以狭义的债权为限,物权的请求权亦可适用留置。例如,法典、西门下班时彼此错骑对方自行车,对于互相发生的物上请求权,两人均可主张留置。

(3)债权之发生须与动产有牵连关系(此要件为留置成立之核心,需要予以充分重视!)

在不承认留置权为物权的国家,所谓牵连性指的是债权与债权之间的牵连,这实际上是履行抗辩权的体现。在承认留置权为物权的国家,牵连性是指债权与占有动产之间的牵连(解释109条)。问题是《担保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牵连性”,惟以学说解释之。

综观各类学说,差异无非是债权发生与动产占有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有所不同。有的主张牵连性为直接原因(一元说),有的主张牵连性还应包含间接原因(二元说),而在间接原因的判断标准上又学说林立,难以统一。从《担保法》82条的规定看,因合同约定而占有动产才发生留置,显然这里的牵连性仅仅限于直接原因。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牵连性的认定要宽松得多(包括了间接原因)。

我国通说认为,凡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有牵连性:其一,债权系由该动产本身而生,而且以此已足;其二,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其三,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基于保管、运输承揽等合同发生的留置,牵连关系清楚,比较容易判定,以下试举数例对一些特殊例子予以说明:

例1:西门向寒冰租赁电视一台,寒冰所交付电视机插头漏电,致使西门遭受电击,问西门可否留置电视机?简析:西门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电视机返还义务虽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但该债权系由占有动产本身产生的,足以认定牵连。

例2:法典、西门下班时彼此错骑对方自行车,若西门拒绝返还法典之自行车,那么法典可否对西门之自行车主张留置并优先受偿?简析:法典对西门的返还请求权,和返还西门之自行车的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而生,故法典请求权与占有西门之自行车有牵连关系。

例3:SKY交给盘旋鸟电视机一台,让其维修,钱未付。后,SKY 又将洗衣机交给盘旋鸟修理,该次钱付清。问盘旋鸟是否可以上次修电视机的钱没有给付为由,留置SKY洗衣机?简析:鸟维修电视之费

用请求权非由洗衣机产生,且返还洗衣机之义务与电视之请求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故无牵连关系,留置不得成立。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债权人返还动产之义务已经到期,债权人不得留置该动产,否则无异剥夺债务人期限利益。但是,仍然有例外情况: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这在理论上称之为“紧急留置权”(参见解释112条)。

这里还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履行抗辩权,是否可阻止履行迟延并进而阻止留置的成立?就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而言,学说上存在分歧,有学者(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对履行迟延的事实及其后果并无影响。但笔者认为,于判断留置是否成立之场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存在本身,就足以阻止其债务发生迟延,因此,债务人的抗辩权一天不消灭,债权人一天不得留置标的物。

2、消极要件

(1)当事人事先没有禁止留置的约定

《担保法》83条第3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解释107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行使留置权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这一点《担保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民法通则》第7条要求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所以如果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则不得成立。例如尸体上不得成立留置,盖因尸体不仅系于家属道德情感,且使之速葬,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又如身份证、学历证、户口簿等原则上亦不得留置,留置以上标的将给债务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又造成公法上的障碍,也应认定为公序良俗之保护利益。

(3)留置不得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担保法》111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这里所谓的义务,不仅包括返还留置物的本职义务,还包括其他一切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如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为其本职

义务,承运人不得以运费留置货物。

五、留置权之效力及留置之权利义务

所谓留置权效力,为宏观角度之描述,当事人因留置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留置权效力之具体细化,为行文方便,在此一并讨论。

1、留置权之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担保法83条)

(2)留置权效力所及之标的物范围包括:主物、从物(解释114条、91条),孳息(解释114条、64条)。值得注意的是,留置对于从物的效力,仅仅限于“对主物与从物的占有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从物没有随同主物一同被占有的,即使留置权人以其他方式占有从物,留置权的效力也不能及于从物。

2、留置权的具体效力包括:优先受偿效力(担保法82条)、物上代位效力(解释114条、80条)、保全效力(同上)、实行效力(担保法87条)、追及效力(解释114、87条)。

3、留置权人之权利

(1)占有权。留置权发生第一次效力时,即表现为合法继续占有留置物,不发生迟延返还的后果,因此占有权为留置权之反射效力。

(2)收取孳息权。该权利内容为占有孳息并就此优先受偿,但权利人不得直接取得孳息所有权。

(3)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对于留置权人因保管质物所发生之费用,有权要求所有人承担,且该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担保法83条)。

(4)实行权、优先受偿权和代位物保全权(参见留置权具体效力)。

4、留置权人之义务

(1)保管义务。依《担保法》86条,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妥善保管之义务,违反此义务造成留置物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所谓“妥善保管”,应解释为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参见质押部分第六目)。另外需要指出,当留置权人为无偿保管合同中之保管人时,

会出现保管义务注意程度冲突的问题。无偿保管人的保管义务之注意程度较低,只有存在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与自己处理同一事务之注意),而当无偿保管人因保管物瑕疵而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主张留置时,其注意程度随之升级(专家注意程度)。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非用益物权,因此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参见解释114条、93条)。

(3)还留置物的义务。当留置权消灭时,应当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

六、置权之实行程序

法律对留置权的实现(即第二次效力)进行了一定的程序归制,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利益。按照《担保法》87条、解释113条的规定,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合法留置标的物(第一次效力)后,如欲实现第二次效力,需要以下步骤:

1、事先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本来,发生留置权第一次效力之时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但法律为平衡双方利益赋予债务人一定宽限期,该宽限期不得少于两个月,如少于两个

月,则应延长至两个月。宽限期过,留置权人方能拍卖、变价留置物受偿。

2、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宽限期,则由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自行确定,但该期限同样不得少于两个月。

3、在当事人事先约定宽限期的场合,债权人可以不必履行通知义务。但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宽限期,留置权人自行确定该期限的,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宽限期于通知到达后起算。如果留置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留置权之续存与消灭

1、留置权之续存

留置权之续存,重点考察占有之得丧。所谓占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媒介关系之占有),如留置权人将留置物交于他人保管,但占有的方式不包括占有改定(解释114、87条)。

占有为留置之成立要件殆无疑问,而至于是否为续存之条件,学说上有不同观点,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丧失而丧失。但有

的又规定因占有丧失留置权的非终局的丧失,待日后重新占有留置物,留置权可重新成立。本文分两种情况予以讨论:

(1)留置物因被非法侵夺而丧失时,有观点主张留置与质权不同,前者并无追及效力,占有一旦丧失留置权便告消灭。我国司法实践显然没有采纳这一观点,而是赋予了留置权的追及效力:当留置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时,留置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留置物(参见解释114、87条)。但该请求权应当有行使期限的限制,在我国现行法上,可以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参见质押部分第四目)

(2)留置权人自愿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时,留置权是否消灭?按照担保法解释,这种情况准用质押的规定,即留置权不消灭,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参见解释114、87条)。不过需要注意,如果留置权人明示为抛弃留置权,则留置权终局的消灭。

顺便指出一点,按照《物权法草案》278条的规定,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为留置权消灭的法定事由。但新法颁布前,显然要以《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2、留置权之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许多种,最为常见的是因物权共同消灭的原

因而消灭,如标的物之灭失(无代位物)、抛弃、混同、征收等。留置权还可因担保物权共同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如被担保债权的全部消灭。留置权还有以下特别消灭原因:

(1)担保的提出。按照《担保法》88条之规定,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此需注意三点:其一,另行提供担保之种类,可为物保,也可为人保;其二,所提供的担保,原则上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额相当(非以留置物价值相当),如果新担保低于债权额,但债权人表示接受的,视为相当;其三,如果提供的担保客观上与债权额相当,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则构成权利滥用,留置权同样可消灭。

(2)债权清偿期限之延缓

如前所述,债权已届清偿期限为留置权成立条件,故若留置权人同意债务清偿期延缓,则留置权消灭。当然,如果届时债务人仍未能履行,可成立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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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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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 [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

课件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doc

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答:能。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物权法司考题库

物权法司考题库 1、张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元,张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天内不交200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2个月以上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 D.张某应在2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答案及解析]C。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10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抵押权登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包括:() A.请求权 B.绝对权 C.无期物权 D.从物权

[答案及解析]BD。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 3、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张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1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生产鸡饲料的饲料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饲料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B.张某不能取得该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该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D.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D。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张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饲料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张某与村民委员会为张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张某不能取得该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下列哪些事项需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A.村民王某承包的土地由于水灾不能继续耕种,张某全家迁入县城,要求村委会收回自己承包的土地,将张某的土地调整给王某承包 B.将村里的两块荒地承包给某公司,由该公司开挖鱼塘养鱼 C.该村的一块土地被省政府征收用作修建高速公路,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D.将村办企业转让给村民刘某

物权法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孟勤国 蒙晓阳)

物权法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 孟勤国蒙晓阳 上传时间:2005-12-30 物权编在民法典中举足轻重,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价值与作用。 人陆法系的物权法一直是有体财产法,这对中国物权立法有极人的影响力。目前已公开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有两个属于有体财产法的套路。他们将物权客体定位于有体物,进而以此为基点构筑整个物权法的内容与体系,只有笔者将物理解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主张物权法或物权编是中国财产的基本法,不仅是所谓的有体物,一切有体物以外应归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如股票、存款、提单、拟制的资源或财富,应统一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有体物、无体物仅仅是财产形态的表述,并不表明财产的木质。财产的木质在于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或者说,重要的是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不是财产的形态。将物权设定于有体物的不妥就在于物权应该设定于财产而不是财产的形态。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经济学者的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民事权利主体而言,都可以归结为财产利益,因此,准确地说,物权应设定于财产利益之上。财产利益超越了财产的具体形态,体现不同财产内容上的共性,在外延上具有周延性。不管是土地、金钱还是权利凭证,在财产利益这一层次上都是相通的,因此,千差万别的财产可以等价交换而且交换的双方以及旁观者通常认为是公平的。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就能轻松地走出有体财产法带来的种种困惑,按照现代社会的需求设计物权法,将为有体财产法所不容的又具备物权特性的其他财产接纳到物权法中,从而使物权编成为财产的基木法。 当然,财产利益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真正理解这一概念,离不开财产利益的存在方式。现代社会中,财产利益一般表现为实物形态和价格形态。实物形态是以一定的时空关系为基础的物质状态,是各种物品、自然资源以及特定空间等,其特点是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内感知物质的具体存在,有体物是实物,电、光、气、热等,同样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位置中为人所感知,也是实物。价格形态是以一定的货币关系为基础的数量状态,如票据、存单、股票、拟制的资源或财富等,其特点是交换价格体现财产利益人小,这些权利凭证以文字或数据表示的货币数额或对价,代表了相当或相同数额金钱的交换价值或价格,可以换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能成为财产的只能是权利中的财产利益而不是权利本身,权利永远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将物从有体物转到财产利益,是使物权法从有体财产法走向财产基木法的关键一步,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一切财产利益都能纳入物权法。即使在有体财产法中,也不是无条件地将有体物全部作为物权客体的。这是因为物权仅仅是民事权利之一,其他民事权利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财产利益。能成为物权客体的财产利益,必须具备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须的要素。笔者认为,就物权的木质而言,直接支配是说明和强调特定民事主体的意志能够直达并作用于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事实或状态,其第一要义是直达,即特定民事主体的支配意志不经过中间环节、不征求他人同意、不需要复杂方式、直接到达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简言之,是我能在我的或我占有的财产上做我想做的事,而不像债权那样债权人只能做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课后作业论文 题目: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问题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法学 班级:法学2012-1班 教师:朱海坤教授

目录 摘要 (2) Abstact (2) 第一章引言 (2) 1.1研究背景 (2) 1.2参考文献 (2) 第二章社会团体 (3) 2.1社会团体的概念 (3) 2.2社会团体的概述 (3) 2.3社会团体的举例 (4) 第三章所有权 (4) 3.1所有权的简介 (4) 3.2所有的权特征 (5) 3.3所有的权权能 (5) 第四章财产所有权 (6) 4.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6) 4.2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6) 4.3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6) 第五章宗教团体 (6) 5.1宗教团体的概念 (6) 5.2宗教团体与宗教法 (7) 第六章结束语 (7)

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问题 摘要 宗教组织的财产权问题是衡量其法律地位的要素之一,对此世界各国的一般做法是赋予宗教组织以法人资格和财产所有权。基于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生活的实际情形,尽快转变观念,确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宗教管理体制,即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既可明确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也便于加强政府对宗教管理。 Abstract Property ownership issues of social groups Property right problem of religion organization is one of the main factors to measure its legal status, the general practice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the religion organization with legal personality and property ownership.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s religious policy and religion based on life, change the idea as soon as possible, establish to adapt to market economy system of religion management system, namely religious corporative property ownership system, which can clear the legal position of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lso facilitate the government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religion. 研究目的:明确社会团体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研究方法:引用文献资料进行论述 研究结论:在我国建立宗教法人制度,既能明确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也能消除宗教财产所有权主体不确定、性质不鲜明的弊端。 关键词: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宗教团体、等 第一章引言 1研究背景 我国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问题刍议,综观世界各国的宗教立法,依法赋予宗教组织财产权是普遍的做法。但是在宗教组织的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还是管理权,宗教组织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集体、私人,还是该宗教法人,以及该宗教组织的财产属于公有还是私有的问题上,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在我国,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宗教组织财产权的内容,并体现宗教立法的宗旨,可以认为,是宗教立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D )。 A.权利 B.智力成果 C.行为 D. 脱离人身体的人体器官 [解析]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所以无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C ) 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当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回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解析] 本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双方都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反悔是想毁约,而乙起诉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在甲履行合同是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D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其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解析] A中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B和C中债权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分别善意取得质权。D中不能善意取得是因为该行为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4.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D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担保应该到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 A.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B.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C.担保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用益物权则都是从物权 D.建设用地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属于担保物权 [解析] C的错误之处在于地役权不属于担保物权,而且它是从物权。该句话的正确说法应是“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ABD说法都是正确的。 6. 某航空公司以正在建造中的大型客机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D )。 A.建造中的大型客机不得设定抵押 B.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无效 C.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主合同无效 D.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的价值(一)

物权法的价值(一) 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首先确定的是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所奉行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它明确了我国物权法应实现的目标。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同时还决定了物权法的规范功能,即物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毫无疑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但是,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应具有其更独特的价值。对物权法独有价值的探讨不仅能够使人们更深刻的认识制订物权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而且能够使物权法的制订及将来的适用不至于偏离物权制度系统固有的目标。罗马法以降,传统的大陆法系物权法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确定物的静态归属,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界定产权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价值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化,从传统的注重对静态财产的保护而转向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等内容的确立,都体现了其价值的嬗变。我认为,物权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下面笔者拟对此展开初步的探讨。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物权法首要的功能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而物权法的这一功能是通过确认物权类型并对其加以保护来实现的。因为物权的本质就在于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1]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而人类的欲望是无穷的,若不能划定各人控制财产的界限,则人类对财产的争夺不会休止,社会生活亦不能维持,于是就有将一定的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使该主体能对归属于他的财产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必要,物权制度遂应运而生。财产权之确立,可以停止人们掠夺性的经营消费活动,并减少财产权之纠纷,从而有助于人们安定地从事生产活动,增加社会之总生产量。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的这一功能表现在以下几点:(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从而明确权利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多年来,由于物权制度不完善,造成公有财产中所有者虚位、产权界限不清等一系列问题,公有制的优越性难以发挥,生产力受到极大束缚,并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均与社会生活中缺乏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有关。在我国,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一直没有理顺,政企不分的现象大量存在,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通过物权法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就能够使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通过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通过对集体所有权的合理规范,使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此外,物权法还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从而能够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二)一体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各类财产实行一体确认、平等保护。由于受到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国家所有权历来被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而个人所有权却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歧视。这一状况直接障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积极性的发挥。当前,某些个人资金的外流以及某些过度的挥霍浪费与个人财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就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将有助于人们将一定的消费资金投入生产领域,满足社会投资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三)通过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鼓励、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就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 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易安全的便捷。总而言之,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

2011-2014司法考试之物权法真题(全)

2011-2014司法考试真题之物权法 2011 一、单项选择 1、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 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讯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讯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讯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讯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2、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3、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4、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二、多项选择 1、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2、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物权法与财产法结构

第四课。物权、物权法与财产法结构 阅读资料: 江平:物权法第一章第2-5节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章财产法的结构与物权法的对象” 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部分:中国的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二条: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为财产权(相对人身权而言) 二)为支配性财产权 三)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观念的缘起 一)所有权观念的本源 二)占有–物权观念的基础(占有事实与主观意图)三)占有中体现的所有权理念(个人的理念与行为与社会的理念与行为相协调,理性人的意志) 从原始部落的公有制到家庭的私有制,原始社会解体。习惯法认定私有财产的存在。如私人的猎物、私人采摘的果实、私人开垦的土地 三.物权法的产生 物权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使得占有与所有权彼此独立,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 中国秦律竹简对盗贼的惩罚,就是对财产的保护 英国部落习惯法中对于财产的保护、十一世纪普通法起源,就有了财产法的判例 四.物权法律关系 一)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支配关系 二)物权关系特点 1.权利特性: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 2.他人义务特性:不作为

三)物权客体的特点 1.有体物 区分:物与财产,物权与债权, 2.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3.可交易、可支配的独立物 五.物权的效力 一)含义 二)物权的共同效力 1.支配效力 2.排他效力 3.优先效力 4.物权的请求效力 5.物权的追及权效力 案例: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刘某以33000元购买金杯面包车,拍照号:。。。二手车一辆租给樊某,樊某付了刘两个月的租金,随后就失去了联系。卢花28000元从陈某手中购买了该车, 刘某发现卢某使用的正是自己的车。遂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核查,认为不属盗、抢机动车案件,双方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11级文秘班:石永淼 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等同于物权法的内部结构。我国物权法的基本体系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所谓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所谓“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讲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所谓“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比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拥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是获得财产所有权。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 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2 、方便 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 万元;3 、安全放心: 专灵活: 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3 、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9 、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11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1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

印件式13、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18、反担保措施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 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 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 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 年以后 贷款期限:1 ——20年 提供材料: 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 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 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肖元真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正是这样一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急需推出的一部保护中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1993年,中国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这部历时15年制定的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终于布,但前结束的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施行。《物权法》的颁发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 (一)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和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

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的具体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人们的日常理解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篇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萨》、《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而言。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所以,物权法对于

物权法总复习题

物权法总复习题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1、物权法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 2、物权法的性质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3、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 4、为什么要实行一物一权原则? 5、物权公示方法是什么?什么事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第二章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 2、物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特征是什么? 3、物权具有哪些效力?试分析其表现。 4、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标准是什么? 5、物权保护中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和意义是什么? 第三章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物权登记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4、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概念是什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5、试述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具体规定。 6、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是什么? 7简述物权登记错误的后果。 8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9、动产交付有哪些不同形式?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10、简述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概念及要件。 1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哪些? 12、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第四章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如何? 3、所有权包括哪些权能?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是什么? 4、财产所有权有哪些取得方法? 5、如何确定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所有权的归属? 6、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有哪些? 7、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的特点。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哪些权利构成? 3、如何确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确定车位和车库权属的规则是什么?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B.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C.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4、甲、乙、丙合伙开一家小餐厅,甲出资1 万元加上自己的一间房屋,乙出资两万元,丙出资1 万元。餐馆营业后1 年,甲因要出国定居照顾自己唯一的亲人舅舅,未来得及处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此后其从国外来信称: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 2 年后,乙要求退伙,请求分割财产,主张甲的财产应该和丙平均分配;丙认为合伙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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