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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

TheMulti-dimensionalDevelopmentModeandRealisticReflectionoftheNewAgriculturalManagementEntities

楼栋孔祥智

内容提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四化同步”发展、农产品价值链升级、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有其理论基础。应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金融扶持、优化农技服务、完善基建配套等方面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Lou Dong Kong Xiangzhi

Abstract:The 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synchronization development of“informationization,industrialization,urban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the value chain upgrading of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und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social service system.The generation of variou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such as the family farm,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has its theoretical basis.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organization leadership and the financial support,optimize the service,perfect infrastructure to cultivat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Key words: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land transfer,scale management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

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这为未来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农业经营

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

组织。[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

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

转变。[2]这种多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3]

兼业化是东亚小规模农户国家的普遍现象。我国自20世纪90年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

要性、发展形式和对策建议》。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成员异质

性、合作社理论创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体系构建”(批准号:71273267);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资助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

理和服务制度研究”。

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农业产业化政策以来,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大量专业化农户涌现出来,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导力量。《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 2007年)》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的实施,使规划区内专业化农户大量涌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说来,专业农户是家庭劳动时间大部分用于农业中的某一产业,且收入占全部收入80%以上的纯农户。大体上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种植或者养殖规模较大,尤其是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户,流转了大量土地,形成了规模化种植。这类农户一般被称为“专业大户”,即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4]第二类是除了专业大户之外的其他专业农户,种植户一般没有流转或者流转较少土地,但专业化水平很高,如山东寿光的菜农、陕西富平的果农等;养殖户一般规模较小,如养猪户的养殖规模一般在50头左右、奶牛养殖规模一般在20头以下等,但专业化水平很高,其种植业也主要是为养殖业服务的。综合农业部门的各项数据,估计我国的专业农户数量超过1亿。与大规模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更加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镇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黄宗智、彭玉生,2007)。一些地方在发展专业大户的基础上,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家庭农场,实现农业经营的企业化、规模化、机械化和知识化,如吉林延边专业农场、上海松江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浙江慈溪家庭农场等。

专业农户的大量存在直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就是专业农户。实践表明,合作社为专业农户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可以帮助其克服在农产品价值链升级中遇到的种种问题。[5][6][7][8]

农业企业是指采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专业分工协作,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并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在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历史性角色。[9]农业企业可以是专业农户注册的,但更多的是大小不等的龙头企业,主要为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服务,是连接专业化的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桥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结构深刻调整,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展示出巨大的生机与潜力,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当然,它们之间的分工不同,家庭农场主要从事具体的第一产业的生产活动;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除了少数从事第一产业生产活动外,其他主要为较小规模的专业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它们也面临着众多困难和挑战,如融资渠道不畅、土地获得难度大、服务体系薄弱、政策效率损失大、人才培养和留用难度大等。这里拟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规模经营历程的基础上,深入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发展形式,进而结合各地实践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系统化建议。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历程

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我国农业要经过“两次飞跃”才能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构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

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0]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功绩的基础上,如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专业化,如何逐步推动和实现农业的第二次飞跃,是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11]

改革开放以来,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围绕农业经营“统”的层面展开,很少涉及农业生产环节,如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等。在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政策方面,除了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外,还有2000年出台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等。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经过部门扶持、地方试点阶段后,我国于2007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近年来,全国各地土地流转加速,规模经营开始覆盖农业生产以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个环节,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逐步发展起来。近年来,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方面:一是宏观政策推动。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用益物权;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而且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给土地转出方和土地转入方都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放心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是地方政府推动。全国大约有20个省(区、市)颁布了党委或政府有关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文件,绝大部分市、县都有相应的推进土地流转的举措。一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奖励措施。到目前为止,以县级土地流转市场(中心)为主体的中介组织基本形成体系。三是农民意愿推动。当前全国约有1.7亿外出务工者,其中至少1亿人已经在本县域以外的城镇实质性定居,他们有流转土地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强烈愿望。另外,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农村职业分化过程中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种田能手队伍,他们需要种植规模达到一定限度后才能获得和外出务工或经商相接近的收入水平,客观上产生了转入土地的强烈需求。四是规模效益推动。近几年来,国家对农业支持不断增加,一定规模以上的农业经营变得有利可图。农村致富能人、科技示范户、返乡创业农民、大学生村官、复员军人等开始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类型的农业企业由此应运而生。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价值取向

新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重要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四化同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四化同步”的难点是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要求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用现代新型农民推进农业,

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不可能依靠传统的高度兼业化的分散小农经营,必须要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通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发挥现代农业装备与农业技术的作用,创新农业经营形式,培育新型农民,落实现代发展理念,从而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与此同时,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一些地方开始出现农忙季节缺人手、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的现象,这使得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求更加紧迫。

(二)农产品价值链升级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产品价值链升级的必然要求。农产品价值链的现代化升级对农业生产投资的最低门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农户也正因此被逐渐地“挤出”市场。小农户面临的融资难、初期生产投入高、难以获得更多的市场渠道信息是小农户纷纷退出市场的主要原因。可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迫在眉睫。

具体地,一方面,兼业化农户一般不会主动采纳先进技术与品种,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大则可以参与由技术升级和品种升级带来的价值链升级。例如,2010年,河北保定容城县民富源农牧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有关部门支持下,通过市、县农合联引进“一埯多株”玉米新型种植模式,并示范种植了33.3公顷,比传统种植模式增产35%。同时,合作社还引进了河北省徐水县特色农业产业研究所的徐研绿色高产优质“太空四号”小麦,并由华龙日清(徐水)面粉有限公司高于市场价10%~15%的价格进行了收购,育种高于市场价20%~30%的价格收购。另一方面,单家独户经营很难应用相关机械,生产效率低,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各种机械都可以大展身手。例如,吉林延边黑石乡永红专业农场通过流转土地,进行农机耕作与收购作业,人工成本大大降低,作业效率显著提高。

(三)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两个基本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者,更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者。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够强,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非政府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发挥作用,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然而,我国的家庭农场发展才刚刚起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服务能力和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带动能力不强。为此,需要进一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贡献力量。

四、土地流转视角下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实践与思考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各地开展了丰富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探索出了具有启示性的经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原因的理论解释

分工是劳动效率提高和财富增长的重要源泉。农业劳动生产力增进跟不上制造业劳动生产力步伐的原因,也许就是农业上所使用的不同种类的劳动未能达到像制造业那样的完全分工。[12]因此,想方设法提高农业分工水平是中国小农经济效率改进的基本思路之一(向国成,2004)。通过农业生产劳动与经营劳动的合理分

工,中国也许可以走出一条农业生产小规模、农业经营规模化的农业发展道路。当前,实践中涌现出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里从农业分工的视角,运用间接定价理论,尝试给出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原因的理论解释。杨小凯和黄有光(1995)在科斯(1937)和张五常(1983)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间接定价理论模型。该理论假定每个人都可以且有能力来做富有专业化经济效果的两种劳动:一种是生产劳动,一种是经营劳动。当劳动交易费用大于分工收益时,自给自足是最佳选择;当劳动交易费用低于分工收益时,分工是最佳选择。有分工就有市场,市场可以存在产品交易和劳动交易两种形式,哪种交易的交易费用低,市场主体就会使用哪一种。若选择劳动交易,则又可以有生产劳动交易和经营劳动交易两种选择,哪一种交易费用低,就将其商品化(工资),而交易费用高的那一种劳动就通过给予劳动者剩余控制权、收益权来进行间接定价,企业也就此产生。该理论说明企业和非对称剩余控制权、收益权可以将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直接定价所形成的高昂交易费用,这类活动价值的大小不由市场定价直接反映而由剩余收益间接反映,这就是间接定价理论。现阶段,间接定价理论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特别是在企业的分工合作、人力资本定价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组织工作绩效评价问题的研究与相关实践中。向国成则认为,间接定价理论模型解释了企业产

生及其性质,在本质上是探讨

出现分工时产权的组织实现形式,即分工的组织形式问题。他在作适当扩展后对我国农业组织化的演进路线进行了统一的纵向理论解释。[13]在间接定价理论框架下对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原因进行理论解释,可以发现: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是在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条件下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各类劳动交易费用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不同的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见图一)。如果市场主体认为农业生产劳动与农业经营劳动的交易费用都要高于分工收益,那么就

会选择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市场交易主体认为劳动交易费用低于分工收益,那么就会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认为农业经营劳动比农业生产劳动的交易费用低)或者农业企业(认为农业生产劳动比农业经营劳动的交易费用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当市场主体选择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则无法获得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的分工收益;当市场主体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则面临着双重间接定价难题,即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无论是农业生产劳动间接定价,还是农业经营劳动间接定价都很难实现完全间接定价。也许正因如此,无论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业企业,发展得都不是很顺利,需要外部支持。还需要注意的是,每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各自存在的条件,没有一个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最优的均衡结构,不必用一种形式去否定另一种形式,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愿选择,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以此来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式,发挥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公司经营的三大制度优势。[14]图一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的理论解释

劳动交易

费用高于分工收益劳动交易费用低于

分工收益生产劳动

间接定价经营劳动间接定价

生产劳动交易费用低

经营劳动交易费用低

农业企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业生产

与农业经营分工

(二)土地流转视角下培育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

无论是未进行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的家庭农场,还是进行了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其区别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显著特征是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是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在此从土地流转视角来分析全国各地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实践。

1.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主从主体构成上看,主要包括农村致富能人、农村科技示范户、返乡创业农民、大学生村官与军转干部等。在发展模式上,有吉林延边专业农场、上海松江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浙江慈溪家庭农场等。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方面,各地有如下七条基本共识:一是家庭中至少有一位成员务农,对雇工数量可以不作具体要求;二是土地达到一定规模;三是租地期限达到一定的长度;四是要审查家庭农场主的从业资格、资历;五是有一定的农业装备水平;六是进行注册登记;七是进行一级核算,流转土地后不能进行二次发包。在家庭农场登记方法方面,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农业行政部门认定许可、工商行政部门按个体经营户登记的方法,但大部分地方还未进行家庭农场登记。根据实地调研,这里将吉林延边专业农场、上海松江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浙江慈溪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1)吉林延边专业农场。吉林延边专业农场是指由种田大户或合伙人或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创办的不同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专业农场组织方式主要包括个体(家庭)农场、合伙农场、股份合作农场、企业法人农场等,其中95%以上是家庭经营模式,即家庭农场,其余的也可以划归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类型。2009年以来,经过三年的制度创新、试点先行、经验总结和政策完善,延边专业农场发展成效凸显。2012年,全州新认定、注册的专业农场252家,专业农场总数达到451家,经营土地面积3.6万多公顷。全州土地流转面积达到76517公顷,较2011年又增加17995公顷,增幅为30.7%。2011年全州专业农场中98%实现了盈利,共实现净利润1.07亿元,平均每个专业农场盈利54万元。同时,土地流转农户也得到了实惠,土地流转价格从过去每公顷2000~3000元提高到4000元以上,有些地区已达到5000元以上。

(2)上海松江家庭农场。2007年下半年,上海松江区根据当地农机水平和家庭经营能力,探索发展经营规模为6.7~10公顷的粮食家庭农场,经三年多的实践,取得了粮食丰收、农民增收的积极成效。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区家庭农场已发展至1069户,经营面积0.84万公顷,占粮田总面积的74.6%。松江区的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个别为父子或父女等二三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家庭农场经营者是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的自耕农;所经营的土地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合理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并按土地流转合同向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

(3)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的发展经历了“小范围试点、项目化推进”的过程。2010年,5家首批试点的家庭农场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良好成效。5个家庭农场建设总面积2.75公顷,总人口21人,劳力12个;总收入54.6万元,每公顷平均收入19.95万元;总投入12.1万元,每公顷平均投入10.8万元;每公顷平均纯收入15.15万元;劳平收入3.49万元;人均纯收入1.98万元。与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相比,无论是单位产值还是人均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于是,2011年,武汉市出台的《2011年家庭农场申请财政补贴项目指南》指出,通过政策扶持,建立经营规模化、耕作机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企业化的种植、水产专业型家庭农场和种养综合型、循环农业型家庭农场,充分体现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使家庭农场人

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家庭农场农业收入达20万元以上。

(4)浙江慈溪家庭农场。20世纪90年代,浙江慈溪即出台政策,培育扶持家庭农场,目前已有各类家庭农场(包括林业和渔业)500多家,其中种植业和畜牧业283家,土地、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纷纷向这些现代家庭农场集聚。从调查看,家庭农场依靠规模经营和稳定的购销渠道,实现了收入大幅度增长,平均年收入比普通农户要高出几倍,许多家庭农场主销售收入达到三四百万元,为当地农业经济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据统计,这些家庭农场主40岁以下的占60%以上,有年轻的大学生以现代农场形式创业田头,一些以家庭农场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有多名大学生从事市场营销和相关服务业务。在这些家庭农场中,以购销大户为主组建的占60%以上,其中一些人过去就是农产品营销经纪人,信息灵通,有国内外良好的营销渠道,这些懂经营、善营销的农场主成为带动农业生产发展的骨干力量。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经营,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加快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江苏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219.67万公顷,其中65%以上由合作社直接经营或提供服务;安徽省耕地流转面积73.3万公顷,由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流转的约占40%;宁夏回族自治区流转土地面积达到1万公顷,其中,流转到合作社的面积同比增长了87%;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流转入合作社的面积为5.29万公顷,比“十一五”期末增长了46.8%;重庆市重点探索“股权单一、要素合作和股份混合”等模式,发展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273个,统一经营土地3.59万公顷。

当前,通过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许多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成片流转土地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西营乡张家辛庄乡乡香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包产量、全托、农机优惠服务等形式流转经营土地112余公顷,有社员180户、960余人,覆盖4个自然村;合作社目前雇工60多人,都是本地人,大部分是流转土地的农户,他们的月工资在1500元至2400元之间。又如,河北省武邑县顺天农机专业合作社现有大中小型农业机器546台(其中大型农业机械86台套,中小型农业机械460台套),入社人员720户(含托管成员),托管土地266.7公顷;合作社每年0.067公顷土地支付给成员300~400元作为租金(0.067~0.33公顷,每公顷4500元;0.33~2公顷,每公顷5250元;2公顷以上,每公顷6000元),合同期1~3年不等,最长10年。

二是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流转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过土地整理后转租(土地整理后一般能多出10%左右面积用作集体节余),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作用,实际上是村集体组织发挥“统”的职能的体现。例如,河南省济源市思礼镇涧南庄兴农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户在充分了解入股程序、利润分配等基本情况后,本着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其所承包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给合作社,合作社将农民入股的土地集中分类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每年每公顷4500~ 5250公斤小麦的价格,将该村农民入股的53.3余公顷土地转包给12个大户,合作社自己不经营,只是充当流转中介。但通过土地整理,合作社也可以得到多出来大约10%土地的租金,这部分租金除了弥补整理土地的支出外,主要用作村集体的办公经费。也有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给流转土地面积较大的村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另一种类型是村集体或农户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经营。如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500多农户参与,流转土地

140多公顷,起初合作社仅仅充当流转中介,后来逐渐组织本村的富余劳动力自己经营,既增加了入股农民的分红数额,又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四川省成都市的兄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农户以合作社形式流转土地的例子。该合作社流转周边农户土地60余公顷,合作社有5位成员,农忙时把转出土地的农民吸收进来做帮工,主要经营反季节蔬菜等高价值农产品,每年可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上。

三是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农场进行统一经营。和仅以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合作农场的入股要素,除了土地外,还可以是其他要素,如资金等。例如,江苏太仓市加入合作农场的农户,土地入股合作社每年可拿租金,资金入股合作社每年可领取股金,劳动力加入合作社每月可领薪金。在太仓东林村,以往由700多家农户、1000多农民耕作的土地在成立合作农场后变成了现代化高效农业产地,仅仅18名农场职工就完全搞定,他们也成了职业农民。合作农场的兴起,不仅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变为现实,还大大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益,原先种植水稻每公顷年均收益在4500元左右,如今农场大规模种植富硒米,水稻每公顷年均收益达到22500元,整整翻了5倍。目前,太仓市已建成合作农场百余家,经营土地面积超8200余公顷。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各地在探索完善合作机制和经营方式的有效途径,防止因违背农民意愿、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从各地的经验看,引导土地向合作社流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将土地全部或部分流转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是农产品价值链升级和土地单家独户经营收益下降背景下小农的理性选择,但合作社在流转土地时务必要尊重农户的意愿,因地制宜,具体农户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合作社可以给予其多种选择,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流转的利益。第二,发挥农村能人的企业家精神,引导其领办土地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当前面临的无人种地的困境。第三,完善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不仅仅是流转租用农户的土地,还可以选择性地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有效地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经营的积极性。第四,创新合作经营机制。通过创新,寻求土地规模经营新路子,深化土地流转新形式,换取科技和机械新效益,减少耕地抛荒面积,并可与相关农业企业一起强强联手延长农产品产业链,增加合作社自身积累和社员收入。第五,要积极发挥合作社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功能,提高土地服务供给能力,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的民间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

3.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民流转土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类是农业龙头企业和带资本下乡圈地的工商企业。农民流转土地创办的企业与当地农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解决当地农业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农民企业家发展家乡事业的责任感可以让当地经济受益。因此,各地在引导监督的基础上,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相一致,建立健全了土地流转服务机制,提高支持力度。例如,吉林汪清县东日专业农场有限公司就是由当地农户韩光日发起成立的企业。韩光日从部队退伍后回到村里,本着发展家乡事业、为村民谋福利的心态,流转水田32公顷、旱田55.36公顷,进行粮食规模生产,同时还经营木耳等经济作物的生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村民们有了可靠的土地流转对象,自己既可以出去务工挣钱,又可以靠流转土地挣钱,收入明显增加。又如,山东寿光亿隆种业有限公司也是由寿光本地人梁彭创办,主营业务是出售各类种子和种苗,年销售额达160余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通过流转土地,建起5个蔬菜大棚,占地面积为1800多平方米,其中智能型大棚约占500平方米,雇用当地农户人数在旺季时约为200人,在淡季时约为50人。

农业企业租赁土地是各地关注的重点。改

革开放以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迅速,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到2011年底,全国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7万亿元,所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全国市场供应量的1/3、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应量的2/3、全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5。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同时,其他工商企业也开始扩展涉农业务,并携带资本下乡租赁土地。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流转到工商企业的土地面积达144.67万公顷,比2009年增长了61%。工商企业租地直接进入农业生产往往带有很强的农地非农化倾向,并且有可能难以保障农民的长期利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慎地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没有提及企业进入农业承包农民土地的问题。2001年中央18号文件指出:“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较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这明确地表明了中央的态度。当然,有些企业本身就是从事种子、种苗研发的科技型企业,它们由于业务需要而较大面积租赁土地,不仅要鼓励,还要在资金、人才、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针对资本实力雄厚、运营效益高的工商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现象,各地加强了企业经营能力与风险评估方面的审查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对其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进行控制和监督,坚决制止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后直接或间接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农地的农业用途,确保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决策权、主动权和话语权。例如,苏州等地已经意识到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带来的不良影响,各级干部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应限制企业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地,且当地虽未明文规定但也实际上对企业租赁农地有所限制。当地政府在推进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时,对工商资本直接租用农地采取谨慎的态度。常熟市鼓励农户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并由合作社自主经营或发包给种植大户承包经营,且承包户必须为常熟籍人员。太仓市规定合作农场的入股企业应为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的企业。[15]

(三)土地流转视角下培育多种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1.家庭农场发展问题

由于家庭农场是制度化、规范化的专业大户,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最具发展前景。可以预料,家庭农场将成为未来我国农业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经营主体。因此,建议农业、工商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适时实行家庭农场制度,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设计未来的家庭农场制度,首先必须明晰家庭农场的内涵。从各地试点的经验看,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点:一是企业化,即必须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化的法人主体。二是规模化,即自有承包地加上流转的土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个规模可以由各个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以适应各地的资源禀赋情况,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养殖业、渔业和其他相关产业也要达到相应的规模。三是集约化,即生产中的技术水平和机械化水平要高,对于粮食作物生产,可以按照经营面积规定农业机械数量及其配套情况。四是知识化,即强调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必须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一定次数的职业培训活动,规定家庭农场主必须参加这样的培训,作为年检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鼓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青年农民从事家庭农场经营。

2.农民以承包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问题

土地股份合作在提高农业机械化、规模化水平和农地使用效率方面成效显著,而且可以吸引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提高农业效

益,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各地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如江苏省在2009年颁布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范围;浙江省在2009也出台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但是,无论从实践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关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许多问题都值得进行深入讨论。例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资产是土地吗?合作社解散或破产后入股的土地怎么办?入股农民会不会因此失地?这样的风险该怎么进行防范?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区别,和合作社法是不是冲突(合作社的实质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会不会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重庆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时曾经进行的“股田制公司”改革后来被停止,当时一些专家就提出了以下担忧: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一旦经过股权转让,则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则可能用于偿还债务,农民面临失地风险;还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而农地入股的公司股东大多超过百人。[16]

为了让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不重蹈“股田制公司”覆辙,要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因地制宜,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要以当地发达的二三产业为基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农村劳动力无法顺利转移的地区,不宜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范围;各级农业经管部门要指导合作社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成员退社、合作社解散或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等问题,确保不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导致农民失地。[17]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基本原则、导向及其相关法律政策配套问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权威解读。

3.工商企业租赁土地的经营风险及其在农业发展中的定位问题

从生产角度来说,农业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不仅会带来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集中,还会引入契约风险。租地农业企业的单一化、标准化生产,更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另外,相对于家庭经营来说,通过契约关系联系起来的农户与企业,只是一种松散联合,使得监督成本上升。从管理角度来说,由于受到经费不足和参与机制的制约,政府和农民都不能完美地胜任企业监督者的角色。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企业经营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既容易引发企业闲置,浪费流转耕地资源,影响农业生产,也容易诱发企业恶意囤积土地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行为。从利益分配角度说,在各地“招商引资”政策的支持下,极易发生工商企业与村委会或地方政府相互勾结,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经营不善,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况时,都必须进行清算。对于通过股份合作成立的企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企业资产用来偿还债务成了问题。在实践中,以上各类风险相互影响、相互叠加,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将会引发农民失地风险。

2001年中央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原因在于,一是企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存在各种风险,二是企业的“逐利性”将导致农地非农化利用的加剧。因此,现阶段应该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工商企业参与“四荒地”开发,鼓励其参与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从事农产品的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培训和市场营销等社会化服务。而针对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等本地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支持力度,促进其发展。实践证明,以龙头企业为主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快速发展,为农业生产注入

了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供应的重要主体,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支持促进作用。

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一步,应从组织领导、金融扶持、农技服务、基建配套四方面着力。

(一)各地经验

为引导和鼓励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变,必须实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从吉林延边等地的试点经验看,可归纳为以下方面:一是把家庭农场纳入各级政府农业政策的承担主体,使其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和资助;二是新增农业补贴,尤其是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等和土地面积直接挂钩的种植业补贴,以及和畜禽养殖直接挂钩的畜牧业补贴等,要向家庭农场倾斜;三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在中央原补贴1/3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比如50%甚至2/3,多出部分可以按地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比例分担;四是农业保险适当向家庭农场倾斜,将家庭农场纳入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范围,提高保费标准和理赔额;五是给家庭农场以充足的贷款支持,并适当补贴贷款利率;六是税收优惠政策,把家庭农场视同于一般农户。通过上述优惠政策,引导专业大户转变为家庭农场,逐渐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在家庭农场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上海松江主要从种子供应、种养结合技术、粮食生产技术、气象服务、农资供应、粮食收购、农机服务、信贷服务等方面进行努力。此外,松江出台了《关于松江区家庭农场考核和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原来13.3元/公顷的土地流转费补贴方式进行调整,将其全部调整为生产管理考核性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补贴。松江区家庭农场考核内容为六项,分别是:茬口安排、外围沟清理、秸秆还田、夏熟作物生产管理、水稻生产管理、向区国有粮库交售稻谷等。考核得分的基本前提是家庭农场经营户无转包现象,家庭农场经营户一经核实有转包现象的,考核得分即为零分,不享受本次考核性补贴。

浙江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早的地区,同时也具有一批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2年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放到了重要位置。文件指出,在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深入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创建活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方面,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驰名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质量认证等。

(二)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农业、金融、税务、工商、国土、质检、保险、科研院所等各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可将其纳入到“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个体系中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要因地制宜,从当地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选择性地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在引

导土地流转过程中,将土地流入最适合当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主体中去(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可调动专业大户积极性,将土地流入家庭农场进行家庭经营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合作经营;在中原和东北粮食产区,可将土地流入专业农场,形成规模经营;在西部偏远地区,可考虑适当引入农业企业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但要注意切实维护农户利益)。此外,各级政府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第二,加大金融扶持。现阶段,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融资难问题,资金缺口大;信贷支持门槛较高、融资难、农业保险投保难,是当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采取多种形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于实力强、资信好、惠及当地农户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程序、实行优惠贷款利率。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抵押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如运用动产抵押、保单和仓单质押,以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作为抵押物,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农业担保公司要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各自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要着力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加大政府补贴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降低保费、减少理赔手续,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政府应该通过财政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提供贴息、低息等贷款优惠,降低贷款成本。

第三,优化农技服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需要农业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实际,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科技投入的力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一方面,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等要发挥技术优势,联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提高技术推广的有效性和覆盖率。如浙江省组织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测土配方服务“千万”工程,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施肥”五个环节,发挥农口单位的技术优势。此外,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如农业科技入户工程、高产创建活动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与其中;同时,具备一定科研实力和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自主申请国家农业科技项目。另一方面,各地人事部门要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或兼职,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例如,吉林延边建立了县乡干部联系人制度,强化为农场的农经、农技服务。延边从所有涉农部门的干部和乡镇干部中抽调优秀的、责任心强的做农场的联系人。这些联系人主要帮助专业农场争取项目(如包装土地整理、高标准农场建设、水利建设等项目),帮助衔接贷款(如指导农场用他项权证、林权等贷款),帮助研究种植结构调整(如提供市场信息),帮助普及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如推广测土施肥、种子包衣、大垄双行、掐尖等技术),帮助研究加工和仓储问题(如联系统筹牵头仓库建设),帮助解决卖难问题(如发布市场信息、联系外地买家、开展品牌经营),监控专业农场的经营风险(如专业农场是否参加了农作物保险),维护土地流转农户的利益(如专业农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等等。

第四,完善基建配套。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和速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特别是要尽快改善农田水利、机耕路、生产路和电力设施等生产条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条件,切实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粮食生产旱涝保收。同时,建议各类农业基建项目要优先向土地规模比较集中的优势区域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要给予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可以允许按规模经营面积的0.3%~0.5%占用土地,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改变用途。同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仓储、加工、包装等永久性基础设施建设。供电企业应开辟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在各类道路上均免费通行。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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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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