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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7月29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责任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制度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

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三)建

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

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四)对本单位、本系统

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五)接受有关部

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

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

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

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

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

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

措施;(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

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

育、咨询活动;(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经验;(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

任。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在

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中,以权谋私;(二)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

责,谋取私利;(三)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谋取私利;(四)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或者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资金安排使用

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利益;(五)收受单位、个人的

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六)利用

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

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七)违反规定为他人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九)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十)利用职

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教育

第十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职业操守、预防方法、制度纪律和法制教

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文化、教育、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

育,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注重加强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人员的教育。第十二条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

以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岗前岗位培训

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一)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对行

政审批行为加强监督制约;(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规范和完善

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四)对建筑、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五)对经营性土地审批、评估或

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六)

对重大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基金收支、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物、社保资金和其他

资金收支情况、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在建筑、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行

廉洁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

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在改制、融投资、企业破产、合并、分立活动中,加强管理,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建立

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

重要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自律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

究制。

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和监察、公安、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工作机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联席

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惩治和预

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办法。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作为部署、检查和考评廉政

建设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

监督检查。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发现有关

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

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可能导

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

意见。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

管部门;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30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答复提出建议机关。

第二十二条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案、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新闻单位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至(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及其负责

人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

或者其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

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对职务犯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拖延、拒绝提供与查办案件有关证据的;(三)

提供虚假证据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人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造成职务犯罪案件多次发生,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对发案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建议单位拒不采纳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的,建议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反

映,由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拒不采纳司法

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的,对被建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7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规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格局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县级人民检察院未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具体负责和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工作,并结合本职业务作好相关预防工作,形成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二)组织、协调和指导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

(三)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

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

(四)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

(五)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

(六)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七)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八)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主要收集以下信息:

(一)典型、重大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

(二)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

(三)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四)境外、国外相关信息、动态;

(五)其他与发现、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

第八条开展预防调查,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有关行业、部门、单位进行。上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以定期提出专题调查要求,组织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调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在预防调查中,应当

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作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

第十条预防调查结束后应当提交调查报告,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和制订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定期对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查明个案原因、症结,把握类案特点、规律,研究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了解变化趋势。

第十二条开展犯罪分析,应当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档案,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

侦查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提供相关犯罪信息,为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犯罪分析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就犯罪分析结果提出书面报告并向侦查部门通报。对犯罪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针对以下情形,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犯罪,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

(三)存在引发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有关部

门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和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意见。

第十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经检察长审核签发,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在预防职务犯罪建议送达后十五日内,主动了解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在收到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情况后十五日内,进行实效评估,并向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为部门、单位或者公职人员提供预防咨询。可以应要求为有关部门、单位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

预防咨询应当建立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开展预防咨询应当做好以下准备:

(一)明确涉及咨询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了解咨询对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三)了解咨询对象制订、实施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四)了解咨询对象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和隐患;

第二十条对一般咨询的回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对有关单位、部门的重大咨询的回复,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运用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的成果,适时在一定区域、行业、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第二十二条警示教育可以组织专人专题宣讲。预防宣传可以运用新闻媒体、文化载体和网络媒体等形式开展。主要宣讲职务犯罪的危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成效,增强公职人员抵御职务犯罪的意识、能力,提高公众同职务犯罪斗争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运用技术方法预防职务犯罪。与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四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查询。并运用系统信息,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状况,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文书、印章的样式和规格,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主办责任制。主办检察官承办的事项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对重大事项,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主办检察官对办理完毕的事项,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对重大事项,应当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做好预防统计报表和案卡登记、管理,对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文书、视听资料分

类归档。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工作综合水平、绩效年度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依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人员行为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干预有关行业和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二)干预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活动的;

(三)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隐瞒、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办案的;

(六)泄露案情或者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七)违反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人员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巡视工作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中共灌南纪律检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测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共8题): 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____:(D) A、党的领导机关 B、党的领导干部 C、党的主要领导干部 D、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2、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____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A) A、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3、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____是第一责任人。(C) A、党委常委 B、党组成员 C、书记 D、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4、____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C) A、党的工作部门 B、纪委 C、党委(党组) D、党的基层组织 5、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____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B) A、巡视 B、巡察 C、督察 D、巡查

6、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____谈话:(D) A、诫免 B、问责 C、函询 D、提醒 7、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____。(A) A、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B、先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C、先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D、先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____内反馈办理情况。(C)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二、多项选择(共15题): 1、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____:(ABCD) A、有权必有责 B、有责要担当 C、用权受监督 D、失责必追究 2、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____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ABCD)

202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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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

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

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

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篇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20XX年XX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 点 (征求意见稿) 20XX年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综治委预防办和市综治委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平安XX建设,大力推进青少年社会管理创新,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主要载体,着力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临界预防工作,积极探索对各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生活帮扶和思想引导的新途径,努力形成青少年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合力,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 一、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加强青少年法律体系建设。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推动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参与执法检查、开展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等方式,积极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的贯彻实施。以建 党90周年纪念、“六五普法”实施为契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

制宣传教育,继续深化“法律六进”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副校长、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建设工作。 2、强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巡讲、印制宣传读本、举办专题展览、法律知识竞赛、开设青少年模拟法庭、青年少年法制教育流动课堂等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重点面向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分年龄段、分类别、分地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依托学校、社区的工作平台,拓展“青少年法律学校”和“青少年法律讲坛”,面向学校、社区未成年人开展参与式、实践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机制。积极参与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推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有关部门制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配套工作机制,在已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 的工作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和刑事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制度。 二、着力抓重点青少年群体,切实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通过专项行动,摸清6-25周

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巡视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

巡视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 《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巡视制度,规范了巡视工作,并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 ___斗争的深入开展,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收集的最新巡视条例试题以及答案,欢迎阅读!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于( )起施行。 a、20xx年8月1日 b、20xx年8月3日 c、20xx年3月1日 d、20xx年5月1日 2、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 a、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b、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c、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d、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 a、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b、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c、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d、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4、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a.群众 b.公民

c.党员 d.公务员 5、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设( )和其他工作职位。 a. 组长 c. 巡视督导员 b. 副组长 d. 巡视专员 6、4.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实行( )回避。 a. 公务 c. 任职 b. 任期 d. 地域 7、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的原则。 a. 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b. 立足民主、依法办事 c. 严格规范、富有效率 d. 充满活力、联系群众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

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1支部建设★五忑i 文/李强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保卫委员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组 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犯罪工作,担负着 维护部队安全稳定的重要责任,是新形 势下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力量. 保卫委员队伍仍需加强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党支部 的保卫委员作用发挥是好的,但也有 一 些单位保卫委员队伍存在一些倾向 性问题:一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存 有临时观念,认为保卫委员不是行政 职务,很难干出成绩;有的依赖思想 比较严重,认为安全预防工作实行的 是主官负责制,自己人微言轻,抓好具 体工作就行了;有的认为安全预防属 于边缘性工作,难以取得领导认可,还 可能因为工作疏漏受到批评;有的认 为安全预防工作标准高,任务重,工作 繁杂,容易得罪人,缺乏较真碰硬的勇 气.二是任务职责不清.有的对保卫委 员担负的职责不清楚,相关制度规定 掌握得不全面,应知的不知,应会的不 会,不清楚自己什么时候应该干什么, 每个阶段应该重点抓什么,工作失职 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致使党支部分析 官兵思想和安全形势时,看不到问题, 找不到原因,拿不出对策.三是能力素 质不高.有的保卫委员在化解矛盾,处 置突发事件等棘手问题上缺少管用的 招法,习惯把矛盾上交;有的观察不 够细致,思想不够敏感,不知道如何发 现和制止犯罪苗头以及保护犯罪现 场.从一些发生案件的单位来看,尽管 案件的性质,种类以及原因不尽相同, 但保卫委员作用发挥不明显往往是一 条很深刻的教训.

保卫委员应扮演好三个角色 保卫委员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既是201o?3队党的生活 连接上下的桥梁和纽带,更是一线组织实施者.一个称职的保卫委员应扮演好三个角色. 第一,当好党支部领导和开展预防 犯罪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我们知道,党支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保卫委员在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专门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了情况和问题,保卫委员要及时向党支部和主官请示报告,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党支部交办的工作,要具体组织抓好落实. 第二,当好上级指导部队开展预 防犯罪工作的信息员和联络员.保卫委员要在所在单位与上级党委机关 之间,建立起”桥梁”和”通道”,确保 上级及时准确地掌握部队情况,保证官兵全面了解上级的指示精神.党支部保卫委员身处官兵之中,能够及时获取各方面的信息,为党委和机关作决策,定措施提供参考;同时,保卫委 员处在预防犯罪工作的第一线,不论是官兵之间发生的矛盾,还是部队出现的异常情况,甚至发生犯罪案件,他们都能最快赶到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发现并提供线索,积极做好防范,化解,补救的工作,以防止事态扩大,争取工作主动. 第三,当好党支部预防犯罪工作的 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支部书记负总责,保卫委员具体抓.保卫委员要经常组织党员及官兵学习政策法规,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帮助官兵树立政策法规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带头落实预防犯罪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广泛发动党员及官兵开展群众性预防犯罪工作,有效做好个别人思想转化工作;要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和监督活动, 查找隐患,及时发现漏洞,不断改进工作,促进预防犯罪工作落实;要严格执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 (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 (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巡视工作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共62题) 一、填空题(共27题)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 视制度,建立_______,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 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_______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_______担任。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是_______的职责。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_______。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为_______。 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 _______,承担巡视任务。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 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_______。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可以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 他干部群众进行_______。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_______报告。 1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期间,巡视组可以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 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_______提出处理建议。 1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_______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1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 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_______,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1 2 3 4 5 6 7页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 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教学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单位姓名职务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 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 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 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对) 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 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 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 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 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 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 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 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 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对) 17、《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错) 1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级别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错) 19、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收群众评议。(对) 20、《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在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错)

巡视工作条例.题库(含参考答案)

巡视工作条例.题库 (2017年7月2日)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建立巡视制度,是在( )会议上作出的决定。 A.党的十四大 B.党的十五大 C.党的十六大 D.党的十七大 2.第一次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是( )。 A.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 B.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 C.党的十七大 D.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 3.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党中央根据( ),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4.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 )全面巡视。 A.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B.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C.下级党委、政府 D.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 ),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A.巡视工作办公室 B.巡视工作协调小组 C.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D.巡视机构 6.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 )。 A.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B.同级党委组织部 C.同级党委办公厅 D.同级党的委员会 7.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不包括 ( )。 A.中央国家机关部委 B.人民团体 C.社会团体 D.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 8.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不包括 ( )。 A.市(地、州、盟)人大常委会党组 B.县(市、区、旗)政协党组 C.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党委 D.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党组 9.巡视组开展工作不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方式:( )。 A.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B.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C.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干部采取调查措施 D.开展专项检查

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

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

部队安全工作总结

部队安全工作总结 我们在做工作总结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提升自己能力的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部队安全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更多资讯尽在部队工作总结栏目! 部队安全工作总结(一) 首先,在日常工作中的思想有问题。由于在平时工作中,受不纯正目的驱使,干工作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一旦没有得到荣誉或赞誉,就有情绪,消极怠工,使自己受缚于功利之中,难以解脱,万分苦恼。某夜,月明星稀,豁然开朗。人的一生固然希望自己多姿多彩,光芒四射。然而,淡泊名利,只求永恒光辉,遥挂天边的群星却更是绚丽。天边的北极星虽然没有月亮般地娇美,但却鲜明地向人们指点方向,不求任何回报。顿时,我为自己如此丑陋的人性感到羞愧,对那些生性淡泊的朋友和战友,油然而生一股敬佩之意。干工作如果以虚荣为动力,即使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犹如粪土,不堪入目。幸好,我已开始纠正自己了。 其次,我在工作中形式主义的作风严重,花大量的时间,而做无用的

事。不求实际结果怎么样,只向别人证明我干了。这种不求实际的工作做法是很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说:“‘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也就是说,一切要以遵循客观实际为原则,不能陷入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怪圈。 就连恩格斯也说过:“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方法。”制订的工作原则,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应用,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易起论文网第三,在工作中存在的方法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规律性,必须要认清事物发展的规律,才能掌握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我也想干好,可因为种种原因,总是不得要领。如果别人告诉我1+2=3,下次要再问我这个问题,我也许可以答出来。可要是问我2+1等于几的话,我也许就百思不得其解了。有个楚国人,他家的桌子腿坏了,妻子让他去树林里砍根合适的树杈,来做桌子腿。那个人背着斧子在树林里转了大半天,最后灰溜溜地回来了。妻子问他:“你砍的树杈呢?”他丧气地说;“我在树林里转了大半天,没有象桌子腿那样向下长的树杈。” 也许我们会笑那个楚国人,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也常犯和那个楚国人同样愚蠢的错误吗?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要培养敏锐的洞察力,对世界万物给予持久的注视,培养强烈的好奇心。威廉·莎士比亚说:“天地间未知事物之多,远超出我们的哲思冥想。”亚历山大·贝尔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法规类别】职务犯罪预防 【批准部门】8;829;82901; 【批准日期】2003.03.28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3.28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3年1月21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检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及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协助检察机关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它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责任 第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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