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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施工管理和法规关于时间节点归类总结

二建建设施工管理和法规关于时间节点归类总结
二建建设施工管理和法规关于时间节点归类总结

施工管理

一、7天的

清单计量——时间都是7天。发包人需要现场计量核实,提前24小时通知。

签证——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指令后7天提交签证报告,发包人收到签证报告48小时核实。承包人在签证工作完成后7天计算价款报发包人确认。

预付款支付——在收到申请后7天核实并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支付预付款。第8天可暂停施工。扣完预付款后14天将预付款保函退回承包人。

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单价合同计量——发包人7天核实,如需现场核实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如承包人认为有误,7天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7天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总价合同计量——发包人7天核实

正式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

竣工结算款支付——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后7天核实,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14天付结算款。

二、14天的

劳务报酬支付——完工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交交资料,14天核实,确认后14天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时间都是调增是14天承包人向发包人向投标人提出,调减是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

质保金返还——申请返还14天发包人核实

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意向书后14天向监理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后14天商定或确认变更价格。

最终结清——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14天核实,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出14天支付清。质保金在缺陷期止后14天返还承包人。

项目经理——1、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14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进报告。承

包人应当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进行更换。

进度款支付——支付比例60%-90%承包人在计量周期到期后7天提交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14天核实,签发支付证书。签发支付证书14天支付进度款。如是提交给监理人的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

付款申请后14天完成核查出具支付证书,发包人在签发支付证书后14天付进度款。发包人在监理

人收到支付申请单后28天付进度款。在支付周期满7天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在支付期满后第8天

暂停施工。

三、28天的

合同价款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的基准日时间为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非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前28天。

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支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

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后1.监理人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收到报告后28天通知承包人。2.监理人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收到报告后28天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3.发包人同意竣工验收的应在

监理人收到申请报告后56天(相当于监理人收到验收报告后28天报给发包人后的28天)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4.发包人56天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不可抗力除外。分包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分包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29天按同期贷款利率算利息。

索赔——1.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3.索赔事件有连续影响,应按合理间隔一般28天交延续索赔通知书。4.索

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交最终索赔通知书。监理人在收到索赔资料后42天答复。发包人在做出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付款。

竣工结算程序——竣工验收申请应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催告14天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写结算文件,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8天核对,需要补充资料的需28天补交,

发包人28天复核。无异议7天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如是造价咨询机构需补充材料的需14天将

意见交咨询人。

四、其它的

分部工程验收——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证明文件在验收后3天应有建设单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提交到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招标工程合同签订——招标工程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由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计日工——实施工作结束后的24小时,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汇总的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2天确认返还一份。

监理——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当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二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不答复视为同意承

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予以答复;48小时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受理;受理后5日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提交答辩状。

7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补报。

10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围,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0日(工作日)(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个月(60日)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3个月(90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起诉。

10、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2、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商标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7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年

1、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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