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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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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主题词:安全生产规定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 年10 月9 日印发

附件: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目标

第三章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

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 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 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 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 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 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 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8 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 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 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主设备严重损坏;

5.电厂垮坝;

6.重大火灾。

第10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 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 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 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

100OMW 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 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 个; 50OMW 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 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 个;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 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 个,2000,100OMVA 的供电企业2 个,100O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 个;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 个,10H,500km 的输变电企业2 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 个。第14 条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第15 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2.车间(合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16 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7 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第18 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

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 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

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9 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20 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21 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2 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3 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4 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5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6 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7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第28 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 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利,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

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 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1( 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

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

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

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31 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 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

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

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

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

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

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 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 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

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37 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 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坏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39 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

施计划的依据。第40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第41 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问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 条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 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 变电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

2( 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 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 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 离开运行岗位3 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

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 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 及以

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46 条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 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网公司对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3( 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 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48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

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 条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 条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 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

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52 条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

人员进行教育。

第53 条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54 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 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 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 条安全分析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

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 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

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

第59 条安全检查。

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

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 条安全性评价。

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 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1 条安全简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2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生产性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63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第64 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第65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第一行政正职但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各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第66 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

2(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 3(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4(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5(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67 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68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下列事故应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1(重大人员伤亡;

2(电网大面积停电;

3(电力设备大范围受损;

4(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

5(重要用户停电;

6(水电厂大坝垮塌;

7(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及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定。

第69 条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启动按照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70 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71 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72 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3 条电网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4 条电网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5 条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6 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

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3( 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 4( 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5( 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

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6( 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7(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77 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78 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9 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80 条电网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电网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81 条电网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网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82 条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83 条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网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 年内;2( 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 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 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 年内。

第84 条电网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85 条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电网企业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

第86 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第87 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88 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 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 天。

第89 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 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90 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门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91 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

第92 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93 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招聘。安监

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 人。

第94 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5(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5 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96 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97 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第98 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第99 条国家电网公司和有关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10O 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101 条生产性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

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102 条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 2002-12-01实施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二○一二年二月目录1 总则1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3 2、1 一般安全要求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4 2、3 倒闸操作5 2、4 高压设备工作9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10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10 3、2 工作票制度10 3、3 工作许可制度15 3、4 工作监护制度15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16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8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18 4、2 停电18 4、3 验电19 4、4 接地19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21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236 带电作业24 6、1 一般规定24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25

6、3 等电位作业27 6、4 带电断、接引线29 6、5 带电短接设备30 6、6 带电水冲洗30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32 6、8 感应电压防护32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33 6、10 保护间隙33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34 6、12 低压带电作业35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35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39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42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44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4511 电气试验491 1、1 高压试验491 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501 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511 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5112 电力电缆工作531 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531 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5313 一般安全措施56 附录58 附录A 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58 附录B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59 附录C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送变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标准

安全设施标准(施工) 一、安全标志牌 1、使用范围线路工程、变电工程。 2、设置场所线路工程:杆塔组立、爆破工程、张力放线场地、仓库及危险区域、跨越架搭设、大跨越及交叉跨越施工等场所。变电工程:变电站施工现场、仓库及危险区域、施工电源、变电扩改建工程分区等场所。 3、标志牌内容:标志牌分4类。禁止标志牌:包括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警告标志牌:包括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指令标志牌:包括止步高压危险、当心触电、当心坠落、当心坑洞、当心落物,等:指示标志牌:包括从此上下、在此工作,等。 4、制作要求标志牌宜采用塑料板或镀锌铁板制作。制作尺寸和图形要求见附录A。 二、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遮拦 1、使用范围线路工程、变电工程。 2、设置场所线路工程:牵张场、带电跨越危险作业区等场所;变电工程:改扩建工程与带电区的分界、高压试验区、重要作业区、危险场所、安全通道等场所。 3、制作要求型式:采用钢管立柱,围栏采用钢管框形组件或用红色和白色相间的安全围绳。结构:立柱刷红、白相间漆、围栏框刷红漆。受现场条件限制时,用红、白尼龙绳代替围栏框,固定于主柱套管内。临时提示遮栏的制作参见附图B-3。 三、孔洞盖板 1、范围变电工程。 2、设置场所变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孔洞,防止人员或物体坠入的临时封盖。 3、制作要求型式:根据需要,制成矩、方、圆三种盖板。结构:采用花纹钢板厚3~4 mm,边角钢条用厚10~15 m m 钢板,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100 m m,盖板下应设限位块,限位与孔洞边缘距不大于30 m m,限位块用角钢,盖板的承重不小于200 kg/m 2,盖板上刷红、白相间标志漆,大于1m 的孔洞盖板应有加强筋。 四、低压配电箱 1、使用范围变电工程。 2、设置场所变电施工用电配电箱,根据需要设置。 3、制作技术和使用要求(参考附录C)盘柜制作应符合GB4720-84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外表喷涂蓝或绿漆,内壁喷涂米黄或白色漆,盘门标有“低压配电箱、有电危险”红色标记。配线一律采用铜芯截面且不小于16mm2,所配设备应按规定试验合格,配电箱设置应远离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场所。 五、便携式卷线电源盘 1、使用范围变电工程、线路工程。 2、使用场所现场电动、照明电源线。 3、制作要求(参考附录D)在市场选购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的厂商和产品;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装置齐全;限在单相220伏,2KW 及以下使用;电气元器件、电缆线损伤,漏电保护器不动作,壳体严重变形损伤时禁用。 4、使用条件用于无积水,环境温度在+40℃以内,对电缆线无损伤无明火,要远离易爆、易燃、有腐蚀的场所。 六、水平安全绳

x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x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文件根据xxx公司实际情况和要求,为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计划 1、为确保本企业所有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全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为确保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到位、起到应有的效果,结合亚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来具体实施开展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以安全生产法来实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人事事保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知识性、自检、自纠的职工活动,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工作的重视。 4、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基本法,应积极开展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工作针对我公司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专项整治内容、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公司所有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教育和培训实践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5、应以开展对员工的操作技能、违章、违纪、工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能、吊装设备、升降设施和重点危险源及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严格安全生产,检查,自纠,自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坚决措施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二、制度实施 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要进行逐级落实,逐级管理,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岗位员工、必须严格逐级落实。 1、各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岗位员工必须认真贯彻 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 2、车间主任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 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车间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3、班组长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要求,督促 本班组员工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组织员公搞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5、公司安全办要对各个责任部门及车间进行安全生产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目次 前言 1 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专门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讲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主动的作用。然而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显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进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剔除,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纵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职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职员、电力调度、试验职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职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职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职员、实习职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职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职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关于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05]403号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的管理目标,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树立新时期国家电网施工新形象,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并征求了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送变电施工企业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与本规定配套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另行印发。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指导、规范公司系统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管理,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1) 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业绩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2) 负责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3) 依据本规定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规划,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管理及保障措施,并对本规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4) 依法管理工程项目,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5) 招标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此费用不作投标报价,具体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另行发文),并确保此费用及时拨付到位。 (6) 委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7) 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方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 (1) 根据业主提出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及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 (3) 监督施工项目部自身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转,严格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4) 监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安全工程师。 (5) 对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6) 控制工程关键节点(如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等)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7)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进行跟踪控制。 (8) 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1)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工程本体安全设施设计,为各类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2) 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4) 工程设备与材料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5) 及时交付图纸,合理设计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使变电所(换流站)有条件在工程开工初期即能完成主要混凝土道路施工。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2011 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各部门、科室、各单位: 为搞好2011 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郑州中兴集团郑兴煤业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 , 经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 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创新安全管理理念,以“一通三防”和矿井防 治水作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主要举措,强化安全责任、强化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在规范 管理的基础上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努力 做到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军事化,努力创建 本质安全型和谐企业。 二,工作目标 1,达到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 2,杜绝死亡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实现安全年。 3,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4,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5,实现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三,工作重点 1,以“一通三防” 和矿井防治水作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强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完善落实。 2,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步伐,贯彻实施“科技兴安” 战略, 完善和提高安全装备,提升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三按”管理(按规范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创建“人、机、物”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 达标。 4,采取多样化的职工安全培训和素质教育工作,全面推“准进军事化管理”(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一日一题)提高职工自保互保能力。 5,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肃劳动纪律,规范监督检查程序,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建立健全矿井紧急避险“六大系统” 7,进一步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创建文明、健康、和谐企业。 四,管理办法 (一),加强监管机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成立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管理优势,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 责任制。 2,把 2011 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逐项分解到各职能管理单位,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一、单选题 1.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抛掷。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严禁抛掷。 2.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A.组织B.技术C.隔离D.施工 答案: c 答案要点: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 4.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m。 A.1.5、3 B.2.5、4 C.2.5、5 D.3.5、4 答案: c 答案要点: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5m。 5.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A.月B.季度C.年D.两年 答案: c 答案要点: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6.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建筑材料的堆高高度,成材堆高限高为()m。 A.1 B.2 C.3 D.4 答案: d 答案要点:建筑材料的堆高高度,成材堆高限高为4m。 7.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A.不须B.不得C.可以D.无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8.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工作人员至少每()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A.半年B.壹年C.两年D.叁年 答案: c 答案要点:工作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9.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于()mm2 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A.120 B.100 C.80 D.60 答案: a 答案要点: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于120mm2 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10.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11.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220kV 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m。 A.2 B.4 C.5 D.6 答案: d 答案要点: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220kV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6m。 12.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2020年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题及答案

精选考试类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20年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单项选择题 1、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D )汇报 A、工作票签发人 B、工作许可人 C、工作负责人 D、值班调度员 2、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C )联系。 A、工作票签发人 B、工作许可人 C、调度值班员 3、等电位作业一般在(B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 A、35KV B、63(66)KV C、110KV D、220KV 4、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一般在(B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上进行。 A、110 B、220 C、330 D、500 5、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电位转移前,应得到(A )的许可。 A、工作负责人 B、工作许可人 C、值班调度员 6、若分裂导线间距小于(B)m,应设法加大距离或采取保护措施。 A、0.3 B、0.4 C、0.5 D、0.6 7、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C)h。 A、3 B、2 C、1 D、0.5 8、电容型验电器起动电压试验的试验周期为(C) A、1月 B、1季度 C、1年 9、安全带静负荷试验的试验周期为:(C) A、1月 B、1季度 C、1年 10、10、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B)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51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设施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制定,适用于光伏电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光伏电站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和修订。 第四条上级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所属光伏电站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光伏电站是本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光伏电站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自查,对不满足本规定的安全设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标志、标牌

(一)所有生产用建筑物、设备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二)设备命名应有统一规定,与设备一一对应; (三)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准确反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四)光伏电站应结合生产实际和企业文化设置一定数量的安全文化标志。 第七条升压站部分 (一)屋内装设的油量大于100kg和屋外装设的油量大于1000kg的高压电气设备(均指单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贮油(或挡油)和排油设施; (二)水泥构架应无严重龟裂、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等缺陷,钢构架应无严重腐蚀; (三)屋外电瓷外绝缘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四)各类电气设备失灵、非全相和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正常投入运行; (五)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SF6开关室还应配置SF6气体检漏仪仪和排风装置; (六)升压站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进出升压站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 (七)升压站内爬梯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

XX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XX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015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适应公司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深化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及安全理念的培育,健立健全生产中心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支撑公司业务高速安全发展。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健全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健全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为:不发生火灾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病例、交通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信息安全事件;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率100%、隐患整改率100%、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100%、安全活动参与率100%。 三、重点工作任务 1、建立建全安全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结合生产中心实际,建立健全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规范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车间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车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保障生产车间人员、物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 2、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主题月。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活

动主题,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月”开展每周有主题活动,第一周是“安全文化普及周”、第二周是“安全咨询周”、第三周是“隐患排查治理周”、第四周是“《安全在我心中》主题征文活动周。 3、应急预案体系备案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组织开展针对生产、工程、运维、实验室等业务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程序,组织开展预案形式、内容符合性的自评工作,并按指南要求,聘请具备评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报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重在落实,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是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条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积极参与。各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部门人员配合安委会工作小组,做好工作方案任务细化、分解、和落实具体工作。 (二)宣贯交流,固化机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加强部门间工作交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固化制度规范,构建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三)及时总结,严格考评。严格目标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及时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果,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不断健全激励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完善绩效考核,促进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四) 附件:2015年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解表 XX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安全“三基”管理培训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 选读(11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 17混凝土结构工程) 考试题(共110题、162空) 每空1分 项目部名称: 单位名称: 姓名: 得分: 要求:开卷考试、独立完成 2011年9月11日 1 从事焊缝、切割与热处理的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应熟悉

()。 2 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对准备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应经身体检查,双目裸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3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等符合专用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m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5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m的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6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 )的措施。 7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严禁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 8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设(),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用()作为通风的风源。 9 在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绳的一端交由()。 10下坑井、隧道、深沟内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存有(),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11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采用集装箱形式统一布置,保持通风良好。电焊机及其外接头均应有相应的()。 12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装设地点距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3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 14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一般不得大于();超长时,应架高布设。 15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严禁多台电焊机()接地。 16 在使用长期停用的电焊机前必须测试其(),电阻值不得低于(),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17 电焊机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并使用()。电焊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将其从轨道下面穿过。 18 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 20 气瓶应每( )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 )年检验一次。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应包括:内、外表检验,水压试验(使用中的乙炔气瓶只做气压试验);必要时应测量气瓶的最小厚度。 21 气瓶上必须装( )。 22 不得将气瓶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 )。 23 严禁直接使用不装减压器的气瓶或装设不合格减压器的气瓶。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 )。 23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 ),输气流速不得大于(1.5~2.0)m3(h·瓶)。

(完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新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力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级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其它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20—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 60050(IEV);1994,NEQ) GB/T2900,50—2008 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 60050—601;1985,MOD)GB/T 26860—2001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器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20—1994,GB/2900,50—2008 界定的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电]压low voltage;LV 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6] 3.2 高[电]压high voltage;HV (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7] 3.3 发电厂[站] 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生产电能的工厂。 [GB/T2900,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1]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范本【8篇】

安全生产方案【8篇】 目录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范本 (2) 2、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6) 3、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14)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17) 5、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范本 (21) 6、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范文 (27) 7、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 (32) 8、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39)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范本 1、建立安全领导检查机构 由项目经理xxxx,专职安全员xxxx,总工程师xxxx、现场技术员xxxx、xxxx等组成安全检查小组,每月由检查组对施工现场进行2~3次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基坑支护和吊装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具、施工机械的检查,并有记录。 ⑴安全管理不善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施工现场应实行目标管理,制定总的安全目标,每月都要制定达标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施工管理人员按规定每年要进行安全培训。 ⑵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住宿、现场防火、生活卫生设施等是文明施工的重要工作。 ⑶基坑支护,主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基坑、基槽施工,在施工前必须勘察,摸清地质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按土质情况和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周壁支撑,对于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坑槽周边不得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确保边坡的稳定,如确需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在基坑中施工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进场,酒后不得进场。 ⑷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制。用电量在50KW以上必须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

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 气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4) 2.1 一般安全要求 (4)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5) 2.3 倒闸操作 (6) 2.4 高压设备工作 (9)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9)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9) 3.2 工作票制度 (10) 3.3 工作许可制度 (13) 3.4 工作监护制度 (14)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5)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5) 4.2 停电 (15) 4.3 验电 (16) 4.4 接地 (17)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18)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19) 6 带电作业 (20) 6.1 一般规定 (20)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1) 6.3 等电位作业 (22) 6.4 带电断、接引线 (24) 6.5 带电短接设备 (25) 6.6 带电水冲洗 (25)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26) 6.8 感应电压防护 (27)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27) 6.10 保护间隙 (28)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28) 6.12 低压带电作业 (28)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29) 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32) 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34) 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36)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37) 11 电气试验 (40) 11.1 高压试验 (40) 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41) 1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42) 1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42) 12 电力电缆工作 (43) 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43) 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43) 13 一般安全措施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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