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6.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设定为参与有奖销售的条件,但有奖销售依其性质即与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的除外;

7.贬低或诋毁其他竞争者的标志、商品、服务、活动或个人关系或商业关系;

8.对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服务或企业或其经营者或企业领导层的成员,声称或散布足以损害企业的经营或企业的信用的事实,但以这些事实无法证明是真实的为限;如有关事实涉及秘密的通知,而且通知人或受领人对通知具有正当的利益,则只有在违反事实真相声称或散布这些事实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9.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系其他竞争者商品或服务的仿冒品,条件是:

a) 导致对购买人就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来源进行欺诈,而这种欺诈是可以避免的,或

b) 不适当地利用或损害被仿冒商品或服务的声誉,或

c) 以不诚实的方式获取了仿冒所需的知识或资料;

10.有针对性地阻碍其他竞争者;

11.违反那些同时也旨在保护市场参与人利益、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引人误解的广告]

(1)从事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的,构成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

(2)在评价一则广告是否引人误解时,应当考虑该广告的一切组成部分,特别是该广告中所包含的下列事项:

1.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以及可供应性、种类、实现、组成、制作或提供的程序和时间、用途适合性、使用可能性、数量、性质、地理来源或企业来源,或者可以从使用中期待的结果,或者商品或服务的检测结果及检测的主要成分;

2.销售的动机以及价格或计算价格的方式和方法,以及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条件;

3.商业关系,特别是广告行为人的种类、性质和权利,如他的身份和财产、他的精神所有权、他的能力或他的获奖或荣誉。

在评价隐瞒某一事实的行为是否引人误解时,特别应当考虑该事实依交易观点对决定订立合同与否的意义,以及隐瞒行为是否足以对该决定产生影响。

(3)第二款意义上的事项,也包括比较广告情形下的事项以及图形表示以及其他旨在并且足以取代此类事项的安排。

(4)以降低价格为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的,推定该降价行为是引人误解的,但以行为人提出的该价格仅适用于不适当短促的时间为限。在对行为人是否提出了该价格以及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了该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以降低价格为内容从事广告宣传的人承担证明责任。

(5)如虑及商品的种类以及广告的形式和传播,某种商品无法以适当的数量满足可合理期待的需求的,为此种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即为引人误解。在通常情况下,两天的库存为适当数量,但经营者证明保有更少库存量为合理的理由的,不在此限。第1句准用于对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比较广告]

(1)比较广告,是指任何一种直接或间接指明竞争者或由某个竞争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2)在下列情况下,从事比较广告行为者,构成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

1.比较并不涉及为满足相同需求或为达成同一目的之商品或服务,(可比性)

2.比较并不是客观地涉及这些商品或服务之一个或若干个本质的、重要的、可核实的、典型的性质或价格,(核心内容)

3.比较导致在商业交易中,在广告人与竞争者之间或者在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或在他们使用的标志之间产生混淆,(7、误导)

4.比较以不正当方式利用或损害其他竞争者使用的标志的声誉,(攀附、贬低、诽谤)5.比较贬低或诋毁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服务、活动、个人关系或商业关系,(7)

6.比较构成对他人以受保护的标志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模仿。()

(3)如果比较以特别的价格或其他特殊的条件之供应为内容,则应明确标示该供应结束的时间,在尚不适用该时间的情况下,应标明该供应开始的时间。该供应有效的时间以商品的库存量为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七条[不可合理期待的骚扰]

(1)以不可合理期待的方式骚扰市场参与人的,构成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

(2)在下列情形,可以认为构成不可合理期待的骚扰行为:

1.虽然可以看出受领人不欢迎广告,仍然进行广告宣传;

2.在未征得消费者准许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打电话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在未征得其他市场参与人至少是可推测的准许的情况下,向其打电话进行广告宣传;

3.未征得相对人的准许,使用自动应答电话、传真机或电子邮件进行广告宣传;

4.以下列消息为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委托他人发送消息的发件人的身份被掩盖或隐藏,或者消息中不存在有效的、受领人能够发出调整此类信息的要求的地址,而受领人发出该要求除了支付基础费率规定的传送费用外不再发生其他费用。

(3)在下列情形,不适用第二款第3项,使用电子邮件进行广告宣传不构成不可合理期待的骚扰行为: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从顾客处获得他的电子邮件地址;

2.经营者为其自己的类似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广告宣传而使用顾客的电子邮件地址;

3.顾客未对使用其电子邮件地址提出异议;

4.在获取顾客的电子邮件地址时以及在每次使用时,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顾客说明,他可以随时对使用提出异议,而顾客提出异议除了支付基础费率规定的传送费用外不再发生其他费用。

第二章法律后果

第八条[排除妨碍和停止侵害]

(1)违反第3条规定的,可请求其排除妨碍,在存在再犯之虞的情况下,可请求其停止侵害。侵害行为行将发生时,即产生停止侵害请求权。

(2)违法行为系由企业中的职工或者受托人所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排除妨碍请求权也相对于该企业的所有人成立。

(3)第一款所生的请求权,由下列主体享有:

1.任何一个竞争者;

2.具有权利能力的、旨在促进工商利益或独立的职业利益的团体,条件是它们包括较大数量的在相同市场上销售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它们的人员装备、物质装备和财务装备有能力履行其章程规定的实现工商利益或独立的职业利益的任务,并且违法行为涉及到它们成员的利益;

3.适格的机构,条件是它们证明已经在《停止侵害之诉法》第4条规定的名录或者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依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1998年5月19日《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停止侵

害之诉的指令》(欧共体98/27号指令)规定设置的名单中登记注册;

4.工业和商业公会或手工业公会。

(4)如虑及所有情形,主张第一款所称的请求权系滥用权利的,即如主张权利的主要目的在于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耗费或权利实现的费用,则这种主张权利是不合法的。

(5)《停止侵害之诉法》第13条及其包含的制定法规的授权准用,但以依本法第8条第3款第3项和第4项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人替代《停止侵害之诉法》第3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诉权人,以依本法第8条第3款第2项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人替代《停止侵害之诉法》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诉权人,以本法第8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替代《停止侵害之诉法》第1条、第2条中规定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此外,《停止侵害之诉法》不适用。

第九条[损害赔偿]

故意或过失违反第三条规定者,对竞争者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对于周期性出版物的责任人员,只有在其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十条[利润收缴]

(1)故意违反第三条规定,并且因此以损及众多购买人为代价获取利润的,依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主体,有权要求行为人将该利润上缴给联邦财政。

(2)债务人基于违法行为已经向第三人或向国家提供的给付,应当从利润中扣除。债务人在履行了第一款的请求后才提供这种给付的,联邦主管机构将收缴的利润返还给债务人,但返还数额以已经证明的付款额为限。

(3)多个债权人请求该利润的,准用《德国民法典》第428条至第430条的规定。

(4)债权人应当向联邦主管机构提供其主张第一款规定的请求权的情况。他们有权要求联邦主管机关补偿其为主张该请求权所需要的费用,但以他们无法从债务人获得补偿为限。补偿请求权的数额,以已经缴付给联邦财政的利润额度为限。

(5)第二款至第四款意义上的主管机构是指联邦管理局;联邦管理局于此情形接受联邦司法部的业务监督。授权联邦政府制定法规(无需征得联邦参议院同意),将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任务赋予另一个联邦机构或者联邦其他公共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消灭时效]

(1)第8条、第9条以及第12条第1款第2句产生的请求权,其消灭时效为6个月。

(2)消灭时效的期间,自

1.请求权产生,以及

2.债权人知道请求权产生的情形和债务人或无重大过失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不论知情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为自权利产生之时起10年,但最长不超过产生损害行为之时起30年。

(4)其他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不论知情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为自权利产生之时起3年。

第三章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请求权的实现,公布权,诉讼额的降低]

(1)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人,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将启动诉讼程序的警告,并给

予债务人通过发出一份附有适当违约金的停止侵害义务承诺书来解决纠纷的机会。如果警告是合法的,可以要求赔偿必要的费用。

(2)为了保全本法所称的诸项停止侵害请求权,即使未对《民事诉讼法》第935条和第940条规定的要件进行说明和证明(Darlegung und Glaubhaftmachung),也可以发布临时处分。

(3)根据本法提起停止侵害之诉的,法院可以赋予胜诉一方当事人下列权限:以胜诉方证明存在某种合法的利益为限,将判决书予以公布,公布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判决书中应当规定公布的方式和范围。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未行使此项权限的,此权限消灭。本款第1句的判决(Ausspruch)不可暂时执行。

(4)在计算第8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权的诉讼额时,如果案件的性质简单、范围明确,或者鉴于其财产关系和收入状况,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当事人按照诉讼全额负担诉讼显得不可承受,则应当考虑降低诉讼额。

第十三条[事务管辖]

(1)依据本法主张请求权的一切民事诉讼,由州法院专属管辖。适用《法院组织法》第9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

(2)授权各州政府颁布法规,对于若干个州法院的辖区,确定其中的一个州法院作为主管竞争案件的法院,但以此举有利于竞争案件的司法,特别是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统一性,为限。各州政府可以将此项授权转授给州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地域管辖]

(1)依本法提起的诉讼,由被告营业上的或独立的职业上的营业所所在地区的法院管辖,或者在无营业所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区的法院管辖;被告亦无住所的,以其在国内的居留地为准。

(2)此外,依本法提起的诉讼,只有行为实施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由依本法第8条第3款第2项至第4项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人提起的诉讼,第1句规定仅在被告在国内既无营业上的或独立的职业上的营业所也无住所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第十五条[和解处]

(1)各州政府在工商业公会设立和解处,解决可以依据本法规定主张请求权的民事纠纷。

(2)和解处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陪审人员组成;主席必须具备《德国法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在依第8条第3款第3项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格机构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由等额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陪审人员。主席应当熟稔竞争法领域的专业知识。主席从为每个日历年度制作的名单中选任审理有关案件的陪审人员。陪审人员的选任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对于和解处成员的除名和拒绝,准用《民事诉讼法》第41条至第43条和第44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对和解处所在地区具有管辖权的州法院(商事庭,如无商事庭则为民事庭),对拒绝申请作出裁定。

(3)在依本法主张某项请求权的民事纠纷中,如对方同意,可以申请和解处审理。以竞争行为涉及消费者利益为限,每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和解处就所涉纠纷安排与相对人交换意见;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4)对于和解处的管辖,准用第14条规定。

(5)和解处的主席可以命令当事人亲自到场。对于未说明理由而未到场的当事人,和解处有权确定一笔秩序罚金。不服亲自到场的命令以及不服秩序罚金的确定的,可以根据《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和解处所在地的州法院(商事庭,如无商事庭则为民事庭)提出立即抗告。

(6)和解处应力求促成友好和解。和解处可以向当事人发出一份书面的、阐明理由的和解建议。只有在当事人同意时,才可公布和解建议及其理由。

(7)达成和解的,需将和解制成专门的书面文件,注明和解达成的日期,并由参与审理的和解处成员以及当事人签名。在和解处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准用《民事诉讼法》第797a条。

(8)如果和解处认为所主张的请求权自始不成立,或者和解处认为自己不享有管辖权,则可拒绝开庭审理。

(9)请求和解处审理纠纷,与提起诉讼一样,使消灭时效中断。未达成和解的,由和解处认定程序结束的时间。主席应将此事告知当事人。

(10)第3款第2句所称的法律纠纷,未事先请求和解处审理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指定一个新的期日,要求当事人在该期日之前请求和解处促成其友好和解。在有关申请发布临时处分的程序中,仅当相对人同意时,才可发布这种命令。不适用第8款规定。已在和解处启动程序的,相对人在请求和解处审理之后才提起要求确认所主张的请求权并不存在的诉讼,是不合法的。

(11)授权各州政府制定法规,颁布为执行上述规定以及规范在和解处进行的程序所需要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对和解处进行监督、有关和解处的组成(《工商会暂行法》,在《联邦法律公报》第III部分,序号701-1上公布的修订版本,第2条第2款至第6款)、有关秩序罚金的执行以及有关和解处收取垫款的规定。在配备和解处的成员时,应当考虑到在联邦的每一个州设立的、接受公共经费资助的消费者保护中心对于指定第2款第2句中所称的消费者的建议。

第四章刑罚规定

第十六条[可罚的广告]

(1)以制造给人以特别优惠供应之假象为意图,在公开的告示中或在针对较大范围之多数人的通告中,通过不真实的陈述,作引人误解的广告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2)在商业交易中,以承诺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或权利,承诺如果他们促使其他人从事同类的交易,他们将从组织者本身或者第三人处获得特殊的利益,并且,依此种广告的性质,其他人如果可以进一步招徕下一层次的购买人,则也可获取同样的利益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第十七条[泄露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

(1)作为企业中的受雇人员,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出于损害本企业所有人之意图,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因雇佣关系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2)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出于损害本企业所有人之意图,为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与前款相同的刑罚:

1.通过下列方式,擅自获取或保全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的:

a)使用技术手段,

b) 制作该秘密载体的复本,或

c) 盗取载有该秘密的物品,或

2.将通过第1款所称之泄露行为或依第1项通过自己的或他人的行为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取得或保全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擅自加以利用或告知他人。

(3)未遂是可罚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即如:

1.行为人以此为营业的,

2.行为人在泄露时知道该秘密将在国外利用,

3.行为人自己在国外实施第2款第2项的利用行为。

(5)前述行为,告诉的才处理,但刑事追诉机关因对刑事追诉具有特殊的公共利益而认为应当依职查处的除外。

(6)准用《刑法典》第5条第7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样品的利用]

(1)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擅自将在商业交易中掌握的样品或技术规程,即如图样、模型、模版、截面图、配方,加以利用或泄露给他人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2)未遂是可罚的。

(3)前述行为,告诉的才处理,但刑事追诉机关因对刑事追诉具有特殊的公共利益而认为应当依职查处的除外。

(4)准用《刑法典》第5条第7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诱使泄密和自愿泄密]

(1)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企图支配另一人实施第17条或第18条的犯罪行为或教唆他人从事这种行为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2)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主动表示实施第17条或第18条的犯罪行为,或者接受另一人的这种表示,或者与另一人约定实施此种行为或者教唆他人从事这种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3)准用《刑法典》第31条的规定。

(4)前述行为,告诉的才处理,但刑事追诉机关因对刑事追诉具有特殊的公共利益而认为应当依职查处的除外。

(5)准用《刑法典》第5条第7项的规定。

第五章终止性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法律规定的修订]

(1)1993年10月29日的《食品特产法》(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814页,最后一次经2003年11月25日的法规,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2304页,第36条的修订)第3条修订如下:

1.第1款中的“第13条第2款”替换为“第8条第3款”。

2.第4款第2句中的“第852条第2款”替换为“第203条”。

(2)《法院组织法》(1975年5月9日公布的版本,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077页,最后一次经2004年6月24日的法律,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354页,第2条的修订)第95条第1款第5项中,删除“最终消费者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a条所产生的请求权是例外,但以不存在第1款第1项的双边商行为为限”。

(3)《刑事诉讼法》(1987年4月7日公布的版本,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074页、第1319页,最后一次经2004年6月24日的法律,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354

页,第1条的修订)第374条第1款第7项中,“第4条、第6c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20条”替换为“第16条至第19条”。

(4)对《停止侵害之诉法》(2002年8月27日公布的版本,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3422、4346页,最后一次经2003年12月15日的法律,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2676页,第8条的修订),修改如下:

1.在第3条第1款中,第2项表述如下:

“2. 具有权利能力的促进工商利益或者独立的职业利益的团体,但以这些团体依其人员、物质和财务配备,有能力事实上履行其章程规定的实现工商利益或独立的职业利益的任务为限,并且,在依第2条起诉的情况下,以这些团体包括大量在同一市场上销售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提供同种或类似服务的经营者以及请求权涉及某项影响其成员利益的行为且足以以并非轻微的方式扭曲竞争为限;”。

2.在第5款中,“第23a条、第23b条和第25条”替换为“第12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

3.在第9条中,第2项“使用”后面增加“或推荐”,第3项中,“使用”后面增加“或推荐”。

4.在第12条中,“第27a条”替换为“第15条”。

5.第13a条第2句中,“第13条第7款”替换为“第8条第5款第1句”。

(5)1994年10月25日的《商标法》(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3082页,1995年第一卷第156页,1996年第一卷第682页,最后一次经2004年5月5日的法律,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718页,第4条第33款的修订),修订如下:

1.在第55条第2款第3项、第128条第1款以及第135条第1款中,“第13条第2款”替换为“第8条第3款”。

2.在第141条中,“第24条”替换为“第14条”。

(6)《刑法典》(1998年11月13日公布的版本,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3322页,最后一次经2003年12月27日的法律,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3007页,第1条的修订)第301条第2款中,“第13条第2款第1、2项和第4项”替换为“第8条第3款第1、2项和第4项”。

(7)1998年2月26日的《牛肉标签法》(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380页,最后一次经2003年11月25日的法规,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2304页,第162条的修订)修改如下:

1.在第1款中,“第13条第2款”替换为“第8条第3款”。

2.在第4款第2句中,“第852条第2款”替换为“第203条”。

(8)2003年7月3日的《停止侵害之诉法规》(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2565页)第1条中,“第13条第7款”替换为“第8条第5款第1句”。

(9)《明码标价法规》(2002年10月18日公布的版本,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4197页)修改如下:

1.第1条修改如下:

a) 第1款第1句中,删除“不取决于给予折扣”。

b) 第2款第2句和第3句表述如下:

“额外产生供应费用和寄送费用的,应标明该项费用的数额。如在特定情况下无法标明前述费用,则应标明计算费用的具体细节,最终消费者依据这些细节可

以轻易计算出费用的数额。”

2.第2条第2款第1句中,删除“不取决于给予折扣”。

3.第5条第1款第1句中,“第1条第2款”替换为“第1条第3款”。

4.第6条第1款第1句中,“(第1条第4款)”替换为“(第1条第5款)”

5.第7条第4款重新表述如下:

“(4)可以在餐饮企业和旅馆企业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在该通讯设备附近标明

每分钟的使用价格或每次的使用价格。”

6.第9条修订如下:

a) 第2款重新表述为:

“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不适用于个人的价格减让,不适用于依日历日作

时间上限制的、通过广告予以公布的、普遍的价格减让。”

b) 废止第5款第1项,原来的第2、3、4项变成第1、2、3项。

7.废止第11条。

第二十一条[恢复统一的法规阶位]

本法第20条第8款和第9款所称的法规部分,可以依据有关的授权规定,通过制定法规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施行,失效]

本法在公布之日的次日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联邦法律公报》第三部分,序号43-1,公布的修订版本,最后一次经2002年7月23日法律,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2850页,第6条的修订)同时失效。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

浅析德国文化产业

德国文化史课程论文——浅析德国文化产业 马腾00825102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pkumateng@https://www.sodocs.net/doc/0815187108.html,

【摘要】 德国是传统的文化产业强国,在文化产业的理论、政策和文化管理体制方面都形成了自己鲜明的民族特色。本文对德国文化产业进行了浅显的介绍,并试图对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德国文化产业文化管理 【正文】 一、德国的文化产业理论与政策 (一)法兰克福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是以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社会研究中心”为中心的一群社会科学学者、哲学家、文化批评家所组成的学术社群,被认为是新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一支。其主要的人物包括第一代的阿多诺、马尔库塞、霍克海默、弗洛姆以及第二代的柏格、尤尔根·哈贝马斯等人。社会研究中心成立于1924年,但要到1930年由霍克海默成为机构主任之后,才转向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思考方式,包括以马克思及黑格尔、卢卡奇、葛兰西等人的理论为基础,对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种族主义及文化等等作进一步的探讨,并借助马克斯·韦伯的现代化理论和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他们最大的特色,在于建立所谓的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相较于传统社会科学要以科学的、量化的方式建立社会经济等等的法则规律,他们则更进一步要探讨历史的发展以及人的因素在其中的作用。阿多诺提出的文化工业、哈贝马斯提出的哈贝马斯沟通理性等,都是批判理论的重要概念之一。 (二)德国的文化产业政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产业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当代德国人已不再信守以霍克海默、阿多诺等人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主流的文化批判理论。德国文化政策在强调国家对文化扶持作用的同时,也强调发挥私人部门和私营企业对文化发展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与英美等国家的高度自由主义市场化的文化政策有所不同,德国文化政策更多体现的是“文化是国家形象的重要因素”。因此,德国非常重视文化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把文化当作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在德国的城市里到处坐落着保护良好的文化设施和文物古迹,大街上随处可见形态各异的雕塑,为数众多的博物馆藏品丰富,参观者络绎不绝,浓厚的文化氛围使人深刻感受到文化的价值和力量,文化已成为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手段。(三)德国的文化产业管理 与英美等国家实行分权式的文化管理不同,德国实行的是集权式的文化管理。德国的文化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其文化体制是由政府机构和以自我管理权为基础的具体文化组织两级组成。1998年,联邦政府为了扩大自己的文化管理权限,成立了文化事务与媒体委员会,联邦文化基金会也由政府直接管理,同时联邦议会也成立了文化事务委员会,以加强对文化工作的领导。这种高度集权式的文化管理模式,有利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克服由于文化产品的过度市场化和商品化所带来的弊端。但是显然,这不利于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同时也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如何对现有的文化管理体制进行分权式的改革,削减政府对文化发展的直接义务和责任,吸引社会各种力量发展文化,已成为德国文化管理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德国主要文化产业 (一)出版业 德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出版大国,出版业在德国文化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15世纪中叶,德国人谷登堡发明铅活字印刷,掀起了一场出版业的革命,使德国很早就成为欧

德国文学史

德国文学史 6(狂飙突进运动(Sturm und Drang 1767-1785,90) , Folge der Aufkl?rung 启蒙运动的后续 , Die junge Generation wehrte sich Gegen das Zweckm??igkeitsdenken und gegen die Betonung der Vernunft 拒绝实用性和拒绝强调理智 ,Hauptthese: Gefühl ist mehr als Vernunft 情感, Leitbilder: Rousseau卢梭 重于理性 , Sie sch?tzen die Freiheit über alles und ha?ten besonders die Willkürherrschaft der Fürsten. Die von Renaissance entdeckte Individualit?t wurde zum Programm 肯定自由,反对专制统治 , Die erste revolution?re Jugendbewegung in der deutschen Literatur wurde von der um 1750 geborenen Generation getragen , Der Geniekult und die damit eng verbundene Hochsch?tzung Shakespeares pr?gten das Selbstverst?ndnis der ganzen Generation.受到天 才崇拜和高度评价Shakespeare的影响 , Der Begriff wurde von gleichnamigen Schauspiel F. M. Klingers auf die ganze Epoche übertragen 题材:两代人的矛盾冲突Generationsprobleme/ Vater–Sohn-Konflikt ,兄弟间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外新史整理

外国新闻传播史 一、选择题 1. 法国的第一份近代报纸《各地见闻》周刊后为泰勒诺多创办的《法国公报》所兼并。“地球上所有国王和强国的报纸。” 2.法国的第一份日报《巴黎新闻》1777 雅克·布里索 3.查理·哈瓦斯于1835年创建的哈瓦斯通讯社,是世界第一家通讯社 4. 1777年元旦,《巴黎新闻》创刊于巴黎,这是法国第一家日报 5.英国的第一张日报《每日新闻》 6.纳撒尼尔·巴特被认为是英国第一位报人 7.尼古拉斯·伯恩&托马斯·艾切尔创办英国第一家定期刊物《每周新闻》 8.英国第一家真正的报纸:1662年《牛津公报》,后改为《伦敦公报》 9.1702年,英国第一家日报《每日新闻》(马利特)1702年 10.路透社 1851年伦敦 11.丹尼尔·笛福是英国第一个职业记者,被称为“英国报业之父” 12. 世界第一家廉价报纸是1833年纽约《太阳报》 13.世界上现存最早的定期印刷出版物是1609年在德国出版的两种周报:《通告——报道或新闻报》《报道》 14.1650年,出版商蒂莫台斯·里兹赫在莱比锡创办了《新到新闻》,这是德国也是世界上第一家日报 15.《莱茵报》(1842-1843)德国第一家民主主义报纸,马克思是后期的主编 16.《柏林日报》是德国第一家廉价报纸 1871 17.1845年德国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新闻学学术著作《德国新闻史》(普尔兹著) 18.《新莱茵报》世界上第一份马克思主义日报 19.公元前59年,由尤列乌斯·恺撒担任罗马共和国执政官时建立的《每日纪闻》为世界上最早的定期手写新闻 20.1645年,意大利最大的一个王国萨丁王国的国王萨服,授予教士沙西尼发行周报的特权,为期五年。这是意大利最早的有关定期报刊的记录。 21.1714年教皇国出版《罗马公报》(罗马新闻)意大利的首份近代报纸 22. 奥林埃娜·法拉奇,世界上第一位女记者,访问过邓小平《风云人物访谈记》 23.法西斯是一种国家民族主义的政治运动,在1922年至1943年间的墨索里尼政权下统治了意大利。类似的政治运动,包含了纳粹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蔓延整个欧洲。法西斯主义可以视为是极端形式的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德国纳粹主义、意大利法西斯主义、日本军国主义是世界法西斯主义的三大形态。法西斯五个基本理论:种族优秀论、国家至上论、领袖至上论、意志至上论、暴力和强权就是真理论。 德国:希特勒 意大利:墨索里尼 日本:东条英机 24.1703年,创办《新闻报》开始了俄国定期物刊的历史 25.1756年《莫斯科新闻》俄国第一张非官方报纸的问世; 26.1900年第一份全俄政治报《火星报》在德国莱比锡创办。 27.第一份全俄社会主义报纸《工人报》1897 28.1880年俄国历史上第一个工人秘密刊物《工人曙光报》 29.塔斯社于1925年7月10日正式成立,50年代后成为世界性通讯社。

德国文化史第三章

1.德语中的“新时代”指的是哪段时间?它分为哪两个阶段?(63页) 即“现代”,指1450-1500年至今的全部近代和现代历史; 15世纪下叶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可理解为近代; 从法国大革命至今课理解为现代 2. 人文主义的价值体系的核心是什么?最早发源于何地?德国人文主义思潮的摇篮在哪里?而德国人文主义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它的重要代表人物有哪些?(65页)人文主义把人置于价值体系的核心; 意大利 波西米亚 戏剧艺术 伊拉斯谟、罗伊希林、胡腾 3. 在人文主义时期的文学中并存的是哪两种类型的作品?以梯尔·欧伦施皮革尔为主要人物的著名德国民间故事属于其中的哪一类?(88页) “事业文学”和散文史诗; 民间故事书) 4. 文艺复兴时期德国艺术的两位大师级人物是谁?他们分别有什么著名作品流传于世?(90、91页) 丢勒:自画像、《启示录》、《四使徒》; 马蒂亚斯?格吕内瓦尔德:《伊森海姆祭坛》 5. 德国历史上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是以什么事件为序幕的?它的发起者是谁?他在这一运动中的主要观点是什么?而他的什么举动在这一宗教事件中对德国语言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他的宗教观对德国人的何种典型性格特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塑造作用?(72、74、84、79页) 1517年10月31日,维滕堡的的神学教授马丁 路德在维滕堡的大门上贴出了批判 教会弊端的“九十五条论纲”; 马丁?路德; 因信称义; 翻译圣经?新约; 顺民心态 思考题: 为什么说马丁路德在德意志历史上是一个决定性的重要人物?

●马丁·路德在德意志历史上是一个决定性的重要人物。 ●因为他发动了改变德国历史进程的宗教改革,导致了基督教世界发生第二次大分裂; 同时也是因为他将《圣经·新约》从希腊文翻译成德文为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奠定了一个重要的文化基础。 思考题: 为什么说马丁路德在德意志历史上是一个决定性的重要人物? ●此外,他的神学理论直接参与了塑造德国人的民族性格,近代德国人的“顺民心态”、 “内在性”以及对于职业和工作的态度的形成都与他密切相关,他被认为是近代德意志人的典型。 思考题: 九十五条论纲: ●1517年10月1日维腾堡的神学教授马丁·路德在维腾堡教堂的大门上贴出了批判 教会弊端的“九十五条论纲”拉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其主要内容是:“因信称义”,依靠内心真正信仰上帝才能获救;否定教皇永无谬误 论,称只有《圣经》才是唯一正确的最高权威;“平信徒皆为祭司”,否定了信徒个人与上帝之间必须得由教士充当中介

西方史学史

西方史学史 一、名词解释 1、希罗多德古代希腊历史学家,他是西方古典史学的代表人物,被后世誉为“史学之父”。其传世之作《历史》首先创立了西方历史编撰学上一种正宗的体裁——历史叙述体,开创了西方社会文化史的先河。 2、修昔底德古代希腊历史学家,出身于雅典一个显贵之家。所著《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共8卷,为西方传统史学确立了一种典范,即西方政治军事史传统。他高度发展了古代希腊史学的人本观念,坚持更严格的史料批判原则和重视历史垂训功用,成为西方史家长期效法与尊奉的史学传统,对后世影响深远。 3、色诺芬古希腊历史学家、军事家。他是一位高产的作家,主要历史作品有《希腊史》和《长征记》,《师门回忆录》等。其作品可读性强,是古代史学的上乘之作。《长征记》是西方第一部军事理论名著,具有很高史料价值。 4、修辞学派由于伊索克拉特斯的影响,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史学出现了“修辞学派”。该派的主要历史学家有埃福罗斯和特奥波姆波斯。“修辞学派”注重练字造句,只求文字之动人,而不关心史事之正确,因过分强调修辞常常因词误义,有悖于史学的严谨作风与求真精神。 5、高卢战记古罗马执政官凯撒编撰的历史著作。《高卢战记》记录恺撒领兵在高卢地区征服日耳曼民族的战事回忆录,它是生动的战争实录,也是一部古老的战争史,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该书反映了恺撒高超的写作技巧。不仅是历史著作,也是一部杰出的文学作品。该书在西方广为流传影响很深。 6、塔西佗古罗马最伟大的历史学家,他继承并发展了李维的史学传统和成就。主要著作有《阿古利可拉传》、《日耳曼尼亚志》、《历史》和《编年史》,强调信史实录以及道德教化作用。对罗马帝国初期的社会状况作了深刻的揭露,反对暴政,怀念歌颂共和,因而透露出浓厚悲观主义情绪。但其作品至今是研究古代罗马历史的权威史料,影响深远。 7、普鲁塔克罗马统治下的希腊史学家,生平著述丰富,代表作《希腊罗马名人传》深刻反映了希腊文化与罗马文化交流与融合的时代印记,不仅在史学上开西方史学中的历史传记体之先河,而且影响后世甚巨。他注重亚历山大东征的哲学性,夸大东征的意义。 8、奥古斯丁是中世纪时期的神学、哲学和政治思想集大成者。著有《忏悔录》、《上帝之城》等书,其中蕴含的历史哲学思想对于整个中世纪史学发展至关重要。首先,发展了中世纪的历史时间观念即线性时间观念,成为中世纪史学乃至现代生活的基调;其次,开创了历史的发展与进步观;再次,历史的目的论和宿命论。 9、比德中世纪英国历史上的卓越学者、历史家。毕生居住在修道院中,从事宗教活动和撰述,他的主要著作有《英吉利教会史》,用“吾主纪年”来计算年代,为基督教学者沿用至今。由于其史学成就卓著,被尊为“英国史学之父”。

德国文化史

德国文化史 课程:德国文化史 姓名:杨泽昊

德国文化史 ----浅析德国与德意志民族统一 摘要: 德国的统一走过了艰辛的道路,从476年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带给德意志民族的并不是国力强盛,而是更加的迷茫,他们不知道要去往何方。于是这一千多年各路世俗诸侯与教会诸侯占山为王,凭借德国独特的地形与教皇与国王的矛盾,日益壮大,分裂割据着德国。但这期间周边法国、俄国等强大帝国慢慢兴起,造成了德意志民族的压力,迫使德意志民族的大团结与大统一在俾斯麦时期完成。关键词: 1.西罗马帝国 2.教会诸侯 3.世俗诸侯 4.俾斯麦 一、德国民族与地理特征 探讨德意志民族,必须要从这个民族的人种起源看起。因为德意志人不同于其他文明民族,它的文明较晚,长期处于部落阶段。德意志人属于日耳曼人的一个分支,他们身材高大、体格健壮,由于长期生活在中欧森林中,他们的发色呈金黄色,眼睛蓝而锐利。日耳曼的字意为自由,这与古代日耳曼人迁徙、尚武的特征符合,德意志著名的音乐家舒伯特在《流浪者之歌》中,深刻的表现了早期日耳曼人的社会文化心态:“流浪,不断地流浪,带着血和泪仰问苍天,何处是我的归宿?灵魂在我的身边暗告:到你没有去过的地方,那儿有一切欢乐。”这种无休止的迁徙生活历练出了德国人坚强的品质基础。 德意志地区北临波罗的海和北海,南依阿尔卑斯山,但是东西两侧可以说是门户大开,没有自然边界,西边界限在莱茵河和易北河之间飘忽不定,因此德国自古以来就是欧洲各民族交往的通道,更是政治冲突的场所。西边强大统一的法国一直给予德国压力,而东面隔着波兰又是欧洲最大的国家俄罗斯的威胁,造成德国人一直生活在这种政治和民族压力下的境遇。 在国内,德国地形划分为北德低地、中部山脉隆起地带、西南部中等山脉梯形地带、南德阿尔卑斯山前沿地带和南部阿尔卑斯山区。这连绵的山峦、起伏的丘陵、纵横交错的河流、众多的湖泊及辽阔宽广的平原,使各个小城镇互相交流不是很轻松,更容易让人佣兵一方,占山为王。

世界史专题整理

世界史专题整理(一) 欧洲历史大脉络: 1. 古代奴隶社会希腊与罗马的辉煌 2. 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沉寂(6-11世纪)及出现曙光(11、12世纪开始) 3. 15、16世纪西欧率先跨出中世纪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英、法君主专制~新航路开辟~文艺复兴~宗教改革) 基础考点落实: 1. 古希腊古罗马文明为欧洲近代文明,特别是工业文明的孕育提供了精神遗产。(历史地位) (1)古希腊——近代欧洲文明的源头 A.希腊城邦的民主政治(以雅典为代表)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起源。 a.梭伦——开启民主克里斯提尼——陶片放逐法伯里克利——民主政治的全盛期 b.评价:一方面它是古希腊城邦中最先进的政治制度,有利于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发展生产力(何以由此评价: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是以全体成年男性的直接参与为核心,公民主权轮番而至);另一方面它只是城邦内部公民的民主,排斥了奴隶、妇女、外邦人,这种民主给素养不同的公民相等的国家管理权,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和误用。 B.灿烂的希腊文化三大哲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启理性主义思想,是近代西方人文主义的源头。 (2)古罗马——继承发展希腊文明 A.古罗马以法制国,罗马法体系成为近代西方立法的蓝本。a.《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 b.评价:古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它的立法规范为近代所沿用(如《拿破仑法典》);但受到时代的局限,罗马法体系的诸项立法皆排斥奴隶。 2. 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沉寂及出现曙光 (1)概念区分 A.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a.东方(中国):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 b.庄园经济以农奴劳动和地租剥削为基本特征 B.相对农奴而言,农民理论上具有人生自由。 C.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相对而言的。 (2)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沉寂

上海外国语大学德语语言文学专业

上海外国语大学德语语言文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50204) 所属学科门类:文学 所属一级学科:外国语言文学 所属院系部所:德语系 一、培养目标 培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需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德语高级人才。要求博士生具有扎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以及出色的德语实践能力。能胜任高校德语教学、研究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作。既严谨治学,又具有开拓精神。同时,要求博士生熟练掌握第二外语(主要是英语)。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习年限可酌情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含休学)。成绩优秀,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一定数量论文的博士研究生,在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情况下,可由本人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导师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科点提前半年或一年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除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以外,原则上不鼓励提前毕业。 三、学位与学分要求 德语语言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修满不少于23学分的课程并达到必修环节最低学分数要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授予文学博士学位。各类课程基本修读要求如下: 学位公共课程7学分,其中政治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学位基础课程2学分,学位专业课程8学分(4门),专业方向课程5学分(3门),公共选修课程2学分(1门)和其他必修环节(实践、学术报告、文献综述与开题、前沿讲座、学术研讨班等)2学分。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四、研究方向

外国文学史

1、简谈“美丑对照原则”在《巴黎圣母院》中的运用。 从外表看,伽西莫多是个令人恐怖和滑稽的人物。出身不明和外貌奇丑这两重灾难,使他在唾骂、嘲笑中长大。伽西莫多是个富于正义感、富于感情的人。爱斯梅拉尔达在他受刑口渴难耐之时,送水给他喝这一行动,成为他人性觉醒的契机。从此以后,他变成她忠实的保护人。他劫持法场,将她救至圣母院避难,悉心照料她。就在女郎被绞死的深夜,他找到她的尸体,并头躺下,直到一同化为灰尘。伽西莫多是作者根据“丑”就在美的旁边,畸形靠近着优美,粗俗藏在崇高的背后、。恶与善并存“的美学原则创造出来的人物形象。 2、简析《堂·吉诃德》的思想意义。 《堂·吉诃德》是一部反封建的杰作。它以深刻的内容、典型的人物和辛辣的讽刺,抨击嘲笑了腐朽荒唐的骑士制度和流行的骑士小说,生动地表现出骑士的长矛、甲胄已进了历史陈列馆,逆时代车轮而行必将碰得头破血流。事实上,小说问世后,骑士小说在西班牙就销声匿迹了。 小说为后人提供了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西班牙社会的政治、经济、道德生活的广阔画面,揭露了封建贵族的骄奢淫逸,官僚衙门的贪污纳贿,反映了封建统治下人民的苦难生活。小说在典型人物的塑造上为后人提供了很多借鉴。全书中虽然只写了两个主要人物:堂·吉诃德和桑丘,但以他们的游侠经历为线索,反映了广阔的社会生活。堂·吉诃德以其脱离实际、盲目蛮干的性格特征而成为这类人物的代名词,但是他的人文主义理想和他为实现理想勇往直前的精神,又令人感动,有值得肯定的可贵品质。他和桑丘都不是类型化的人物。 3、简析《十日谈》作为欧洲第一部现实主义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 薄伽丘的《十日谈》故事来源不一,有的取材于历史事件,有的取材于民间文学,有的借鉴东方故事,有的是作家的创造。作家以人文主义思想对这些故事进行再创造,从而广·泛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被认为是欧洲第一部现实主义文学作品。其思想内容主要表现在:第一,歌颂爱情,反对禁欲主义。作者把爱情看作是人的一种重要而自然的高尚情感,人人都有权利享受爱情。他歌颂爱情的力量,能使愚者变得聪明;他赞美至死不渝的爱,真正的爱情能够冲破一切封建的罗网;他反对门当户对和包办婚姻,认为“只有品德才是区分人类的标准”。特别是《第四天故事第一》中的男女主人公纪斯卡和骑思梦达的爱情故事更是感人至深,具有强烈的反封建意义。第二,讽刺、揭露和批判了教会与封建君臣的虚伪、狡诈和愚蠢。作者以辛辣的笔调大胆地揭露了教会的腐败和堕落,撕破了教会神圣的外衣,把它们的种种罪恶暴露在了光天化日之下。第三,赞美妇女才能,宣传男女平等。作者认为妇女既不是圣母,也不是魔鬼,而是与男人一样有个性、有能力、有智慧的活人,体现了对妇女人格的尊重。 4、简述古典主义的基本特征。古典主义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上拥护中央王权,主张国家统一。(2)思想上崇尚理性。(3)艺术上提倡模仿古代,重视规则。 5、简述莎士比亚的创作分期及其特点 莎士比亚共创作了37部剧本、两首长诗、154首十四行诗。根据他的作品思想和艺术上的发展情况,一般把他的创作分为3个时期。 第一时期(1590—1600)一般称为历史剧、喜剧时期; 第二时期(1601—1607)是莎士比亚创作的全盛时期。这时期的创作以悲剧为主,一般称为悲剧时期; 第三时期(1608—1613)是莎士比亚创作的晚期,一般称为传奇剧时期,共写出《暴风雨》等传奇剧4部和《亨利八世》历史剧1部。 简述《俄狄浦斯王》中的命运观。 《俄狄浦斯王》展示的是人与命运的冲突。在索福克勒斯看来,俄狄浦斯为躲避杀父娶母的厄运四处奔走,力图自己来掌握自己的命运,这是值得肯定和歌颂的。然而,他的抗争却归于失败,命运使这样一个优秀人物成了罪人。因此,他对命运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怀疑。这种对与命运抗争的英雄的肯定和在客观上对命运合理性的怀疑,正是雅典奴隶主政治由盛及衰时期民主派意识的特点。面对尖锐的社会矛盾,雅典的自由民一方面相信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又对社会危机感到惶惑与无能为力,表现出强烈的悲愤情绪。 □ 什么是“荷马问题”? 答:“荷马问题”的核心是诗史的作者和形成问题。数千年来一般都认为“荷马史诗”是“荷马”所写,但是自古希腊时期就有人对其作者进行怀疑。到现在基本否定作者是“荷马”的说法,认为这不书并不出自一人之手,而是多人完成的。 □ 什么是人文主义?人文主义的特点是什么? 答: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资产阶级世界观被称为人文主义。 ①人文主义思想与教会的神权统治针锋相对的。教会以神为最高权威,把封建统治加以神化。人文主义则推崇“人”,主张以人为本,反对神的绝对权威。②人文主义用人性来反对神权,肯定人的价值和人的力量,反对教会的神权论,用个性解放、个人幸福来反对禁欲主义,强调幸福在现世的人间而不在来世。③用理性来反对教会的蒙昧主义。④从政治上讲,人文主义拥护中央集权,反对封建割据,因为强大的王权有利于抑制封建势力,保护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对外掠夺活动。 □ 简述古典主义文学的艺术特征。 答:①古典主义文学在政治上拥护王权,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 ②古典主义文学的另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它的唯理主义。 ③古典主义文学的第三个特点是它在艺术创作上提倡师法古人,模仿古典,遵循一定的规则。 □ 什么是“三一律”? 答:戏剧创作中的“三一律”是古典主义文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时间、地点、动作的三个统一于一个剧本的情节只能限制同一事件,事件发生在同一地点,剧情包含的时间只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 □ 简述《伪君子》的答丢夫形象。 答:莫里哀在《伪君子》中揭露答丢夫这个骗子的罪恶用心和严重危害。答丢夫是一个利用宗教手段进行罪恶活动的骗子,他内心卑劣、心狠手辣,却能言善辩,巧于应付。他利用伪善手段混入奥尔恭的家,目的是骗取恩人的妻女,霸占他人的财产,将自己的卑鄙行为打扮得冠冕堂皇。他能面临绝境而脱身,进而嫁祸于人,等到一切败露不能再骗人时,他欲置恩人于死地。 □ 简述《伪君子》的艺术特点。 答:①在艺术上是按古典主义的“三一律”写成的。全剧五幕,情节集中单纯,发生在奥尔恭家中,利用室内环境构成了关键性的情节。 ②《伪君子》也是一出典型的性格喜剧。全剧的艺术构思都是为了塑造一个伪善的性格。③全剧的结构严整紧凑,层次分明:第一、二幕,答丢夫不出场,通过其他人物的活动侧面介绍答丢夫的性格,为他的上场作好准备。第三、四幕正面揭发答丢夫伪善的罪恶用心。第五幕进一步揭示他的凶恶目的和危害性。④戏剧冲突本身也带有许多悲剧性的因素。答丢夫的伪善造成的后果是悲剧性的。这些悲剧因素足以显示伪善者的掠夺本性,增强了作品的战斗力。

十九世纪德意志民族主义的发展

十九世纪德意志民族主义的发展 阮芬历史01级 内容摘要:19世纪德意志民族主义的发展变化很大,大致经历了文化民族主义、政治民族主义、极端民族主义三个阶段。由于德意志的分裂和法国的影响,德意志文化民族主义逐渐形成、发展。拿破仑战争时德意志的惨败激发了德意志人的民族情感,强烈要求国家、民族的统一,德意志民族主义由文化领域转到政治领域。普鲁士统一德意志的强权政治,威廉二世的统治,使得民族主义开始走向极端的一面。 关键词: 19世纪;德意志;民族主义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German nationalism greatly diversified in nineteenth century. There were cultural nationalism, political nationalism and extreme nationalism. For disunion of Germany and influence of France, German cultural nationalism developed gradually. Napoleon’s army defeated Germen’s. It shocked Germen, so they strongly demanded unity of state and nation. And German nationalism changed from culture to politics. The power of Prussia used in unifying Germany and the rule of WilliamⅡmade nationalism begin to develop extremely. Key Words: 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y; nationalism

德国文学

17~19世纪德国文学简介 英语教育学院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贾莉 2017110268 I巴洛克时期Barock 文学体裁:诗歌;戏剧;小说 文学题材:三十年战争(1618-1648),之前,德国文学以战争为主题。三十之后,除此以外,巴洛克时期的文学是一种宫廷文学,它的主要内容是对公 侯的颂扬。 原因分析:1.由于三十年战争,德意志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一片萧条。并引起民众对死亡的恐惧、对宗教神秘的狂热追求和偏激的信仰。此时期文 学的中心主题是:尘世生活的虚无、把握当下和及时行乐。 2.宫廷同时也是文化的中心。作家大多出生于市民家庭,他们不是继 承和发展16世纪市民文学的传统,而是依附宫廷,为王公服务,根 据公侯们的要求写出不同的作品。 代表作家及其作品:1.安德里亚斯·格吕菲乌斯(1616-1664) 诗歌:《祖国之泪》戏剧:《卡德利奥和采琳德》 2. 格里美豪森(1621-1676) 小说:《冒险的西木卜里切斯木斯》 II启蒙运动Die Aufkl?rung 文学体裁:教谕诗、寓言、市民悲剧 文学题材:市民文学;资产阶级的生活和资产阶级启蒙;启蒙的理念覆盖了所有的文学类型,即理性、人性和功利性。 原因分析: 1.自从17世纪下半叶以来,德国逐渐从三十年战争的浩劫中复苏过来,市民阶级逐渐意识到自己的力量。随着这一形势的变化,市民文 学也在艰难地发展,创作的中心不再是诸侯的称赞或是宫廷社会的消 遣,而是对资产阶级生活和资产阶级启蒙的描写,到了18世纪中叶 终于取代了封建宫廷文学的统治地位。 2.启蒙运动的参加者是一部分市民阶层的知识分子和一些贵族。它是

对文艺复兴的继承和发展,提倡以自由取代专制主义,以平等取代等 级制度,以宽容取代教条主义,以经验和科学知识取代无知、迷信和 偏见,以乐观主义取代悲观主义。 代表作家及其作品:莱辛(1729-1781) 文艺批评《有关当代文学的通信》 美学作品《拉奥孔或论绘画与诗的界限》 戏剧理论《汉堡剧评》 戏剧作品《萨拉?萨姆逊小姐》;《明娜·封·巴尔赫姆》; 《爱米丽娅·迦洛蒂》;《智者纳旦》 III狂飙突进运动Sturm und Drang 文学体裁:诗歌、小说、戏剧 文学题材:反对社会等级偏见;反对封建社会“不自然”的生活方式;反抗社会、道德和美学的束缚 原因分析:1.狂飙突进运动是对过分强调理性的启蒙运动的一种反动,转而强调情感和激情的作用。这一时期的作家多数都出身于市民家庭,是新兴 的市民阶层的代表。这些市民阶层的年轻知识分子用奔放的热情来表 达自己的不满; 2.打破常规,推崇天才,他们认为艺术是学不会的,艺术家要靠天才 来创作。摆脱法国古典主义的束缚,推崇莎士比亚。 3.狂飙突进运动对启蒙运动在思想上有着继承性,在反封建上有着一 致性,两者的不同只在于启蒙运动作家更偏重于冷静的理智,而狂飙 突进作家偏重于情感的呐喊,强调自然,要求人的各种力量能得到自 由发挥,要求艺术能像生活本身那样丰富多彩,变化万端。 4.狂飙突进时期的作家都有着鲜明的政治色彩,他们反抗当局,反抗 贵族和神权的权力滥用,要求人权和社会自由平等。 代表作家及其作品:1.青年歌德(1749-1832): 剧作《铁手骑士葛兹·封·贝利欣根》 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解析

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24年以来,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终于在2017年11月4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于1993年的版本,新修订的版本有了较大的修改与优化,本文主要对新法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一、混淆行为条款:开放式列举,扩大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首先,进一步厘清了与相关法律的界限。新法删除了旧法第5条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冒用标志”,因为这两项分别由《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作调整。 其次,混淆行为的类型进一步扩大。旧法中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但实践中出现的混淆行为远不止这些情形,因此,新法中新增了2项具体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和“网络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均为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混淆行为的规制。 第三,将“知名”改为“有一定影响”,从文字上看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用语相统一,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是否与适用《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的条件相同,还有待新法生效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澄清。

第四,新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将原有的穷尽式列举修改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在1、2、3项中对各类商业标识作了列举,并在列举后以“等”字加以概括,并于第4项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开放性,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新的商业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民事责任方面,不同于旧版本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新法明确先按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来确定;若这两者均难以确定,由法官在法定300万以下裁量。行政责任方面,不同于旧法“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法划分了区间,以违法所得额5万为界限,5万以上,可并处5倍以下罚款,5万以下,可并处25万以下的罚款。此外,若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虚假宣传条款:修改虚假宣传的定义和内容 第一,明晰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定义。旧法使用的是“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到两个层次,其一是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其二是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只有两方面同时具备,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新法将其修改为并列式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在原旧法的解释下,虚假宣传行为必须要引人误解,在新法中只需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第二,例示性规定内容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24年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变化,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新法删去了“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新加了“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并在最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当然删去的那些并不是不存在了,只是出现的情况比较少。在目前网络环境下,

简析格林童话对儿童的教育意义-教育文档

简析格林童话对儿童的教育意义 格林童话共有200多篇,是格林兄弟雅各布·格林和威廉·格林整理和收集的。格林兄弟不仅是语言、文学、历史和法学等日耳曼学的奠基人之一,更是杰出的民间文化大师;而格林童话不仅是世界童话园中瑰丽的珍宝,也是德国文化史上一颗耀眼的明珠。格林童话中有许多脍炙人口的名篇,现已改编为动画片及电影,深受世界各地儿童的喜爱。 格林童话中有对假、恶、丑的揭露鞭挞,但更多是对真、善、美的赞扬和向往,给人以朝阳般的温暖和健康向上的力量。格林童话对儿童人格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引导儿童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及人生定位。儿童阅读格林童话,心灵获得安详宁静,对美好人性具有深刻认知。格林童话对儿童的教育分三个部分:促进儿童认知的发展;培养儿童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增强儿童对文学的热爱。 一、格林童话促进儿童认知的发展 1、格林童话符合儿童认知心理 儿童的认识过程带有具体形象性和情绪性,即他们对一些具体的、感兴趣和喜爱的事物,比较容易认识。格林童话的幻想、夸张、拟人等都具有极大的快乐因素,而儿童在童话境界中的大胆自由驰骋,更加剧了快乐的感受。格林童话内容丰富多彩,形象具体,儿童容易接受,收集整理格林童话的格林兄弟,他俩本

身就是语言学家,同时他们也是非常懂得儿童的心理。 2、格林童话促进儿童认知的发展 格林童话中的形象角色是相当广泛的,上自日月星辰,下至鸟兽鱼虫,花草木石,无论是有生命还是无生命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具体物质还是抽象概念,他们都通过人格化作为语言行动、有思想性格的人物出现在格林童话故事中。儿童对这些角色的特点和属性十分感兴趣,他们力图了解有关的知识,在格林童话内容的诱导下,他们会对现实有所思考,有所感悟。这一过程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是童话的内容促进了儿童对现实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他们对格林童话所蕴涵意义的深刻理解。 二、格林童话有助于儿童道德情感的发展 1、格林童话蕴含着道德智慧 真、善、美是格林童话中永恒讴歌的主题,在格林童话世界里,无论是亲情、爱情、还是友情都有深刻而丰富的内涵。格林童话之一《小红帽》告诫小朋友们切不可轻信陌生人的话。《渔夫和他的妻子》则告诫儿童做人不可贪得无厌,否则会什么也得不到。此外,每个人都应该看自己的努力获取自己所想要的,而不应依赖他人。《灰姑娘》则给人以启示,看人不可只看外表,是金子总会发光。此外,此故事也告诉儿童不论遇到困难,都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心中的追求,要像灰姑娘一样的坚强。《白雪公主》则告诫小朋友人一定要善良,要有爱心,这样他们会像白雪公主一样得到幸福。如果一个人有一颗恶毒嫉妒的心结局也不会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德国文学史

德国文学史复习整理(08级辅修)2012年4月 德国文学史 题型: (一)是非题(2*21) (二)单选题(2*17) (三)问答题 参考书目:《德国文学史》,余匡复 复习要点整理: 一、早期文学作品(古德语) 1、梅塞堡咒语 梅塞堡咒语(Merseburger Zaubersprüche)以其保留地命名,1841年发现于梅塞堡大教堂牧师团图书馆中一本来自福尔达的9/10世纪教律手抄本中,该书作者为乔治·瓦伊兹(Georg Waitz)。1842年由雅各·格林(Jacob Grimm)首次发表。两条咒语系留存至今仅有的一份用古高地德语记录的日尔曼前基督教时期宗教文献。 第一条咒语应是为求释放而作,描述了Idise女神使战俘重获自由的情景。第二条咒语解决的是如何以言语医治马匹脱臼的问题。沃单神在巴尔德神的坐骑足部脱臼时念的咒语“以骨对骨,以血对血,以肢对肢,如是则伤处尽可结合”与5/6世纪时记录的沃单神医治一匹马的情景相符。诸神名字如今已无法尽数为人所确知,较能肯定的是“沃单”(南部日尔曼语Wodan或Wotan,北欧语Odin“奥丁”,日尔曼宗教中的主神)和“弗裏娅”(Frija,奥丁之妻)。 2、Das Wessobrunner Gebet, auch Wessobrunner Sch?pfungsgedicht genannt, geh?rt zu den frühesten poetischen Zeugnissen in althochdeutscher Sprache. Es ist das ?lteste christliche Gedicht der deutschsprachigen Literatur, das erhalten geblieben ist. 3、Hildebrandslied Das Hildebrandslied (Hl) ist eines der frühesten poetischen Textzeugnisse in deutscher Sprache aus dem 9. Jahrhundert. Es ist das einzig überlieferte Textzeugnis eines Heldenlieds germanischen Typs in der deutschen Literatur, und darüber hinaus, generell das ?lteste erhaltene germanische Heldenlied. Das überlieferte heldenepische Stabreimgedicht besteht in herk?mmlicher Z?hlung aus 68 Langversen. Es erz?hlt prim?r in althochdeutscher Sprache eine Episode aus dem Sagenkreis um Dietrich von Bern. 4、高卢战记 《高卢战记》记载了一位英雄的光荣战绩的平实记录。这本书发表于公元前51年。恺撒的一位副帅希尔提乌斯曾为此书续写了第八卷,把战争叙述到公元前50年。恺撒的另外一部作品《内战记》3卷,记录了从他率军从高卢回师,渡过鲁比康河,踏上意大利本土开始,至庞培在法尔萨路斯战败,逃到埃及而死以及恺撒在埃及的一些情况。 5、日耳曼尼亚志 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于公元98年完成,详细记述了西日耳曼人的社会制度、政治组织 Page 1 of 10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