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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答案

经济法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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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格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

案例2:1998年8月,某市煤气公司为华某所住小区安装煤气管道,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本市公民安装煤气管道,必须填写申请表,并交纳2000元初装费和900元的热水器费用。李某当即填写了居民安装煤气管道申请表,但表示热水器已经购买,只同意交纳2000元初装费。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说如不在本公司购买热水器,就不能安装煤气管道。华某无奈之下只好花900元钱在煤气公司购买热水器,才得以装上煤气。后来,华某多次找到煤气公司要求退回热水器,未果。后华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煤气公司退还其购买热水器的款项,并赔偿其交通费等损失200元。某市煤气公司侵犯了华某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中某市煤气公司侵犯了华某的选择权。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喜好、判断,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这一权利包括:第一,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第二,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接受服务方式的权利;第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第四,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作为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选择某种商品或服务,不能为消费者指定商品或服务,不能以联手方式垄断价格或销售,出售商品不得硬性搭配;作为服务商,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可选择的服务项目,否则即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该案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热水器并非安装煤气管道施工所必须配备的部件,消费者华某有权利在市场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热水器。煤气公司利用自己经营上的优势地位,强制华某购买本公司的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9条之规定,是侵权行为。判决:(1)煤气公司为华某办理热水器退货手续,退还华某购货款900元;(2)煤气公司赔偿华某交通费等200元;(3)诉讼费150元由煤气公司承担。

案例3:从下列案例中理解何为消费者的求偿权?书款退回后,消费者是否仍有权要求出版社赔偿?

浙江省金华市读者汪新章在金华市新华书店兰溪门市部购买了一本吉林出版社出版的清代袁枚的《随园诗话》(一套三册),该书标价98元,以9折88.2元售出。汪仅读了182页,就发现错别字565个,还有印刷、装订差错多处,他遂向书店和出版社反映,提出索赔要求。当地新华书店表示,书款可以退回,但赔偿书价一倍的要求却无先例,拒绝赔偿。出版社表示,此书的质量问题已经发现,一批库存和收回的《随园诗话》已销毁,读者手中的书可以退回出版社。最后,经书店、出版社、读者三次交锋,终于达成协议,书店退还书款88.2元,出版社向汪新章赔偿150元。

参考答案:

求偿权也称索赔权或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索赔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与消费者第一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紧密相联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是弥补消费者所受到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享有此项权利的消费者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接受者;购买使用者和非购买使用者,还包括既没有购买也没有使用的受到伤害的第三人。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该案件中书款退还后,消费者可以有权再主张出版社进行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此,

汪某除了要求退还书款外,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案例3:2005年8月18日,消费者夏毓芬在深圳家福特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下超市园艺厅选购地垫时,跌倒在超市内低于地面60厘米的池内,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经过合肥市105医院治疗,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术后经有关司法部门鉴定,夏毓芬构成8级伤残。夏毓芬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向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受理后经过调查确认商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遂依法组织夏毓芬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夏毓芬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有关费用103800元;商场租赁方合肥花园物业发展公司补偿夏毓芬精神损失补偿金等费用105000元,两项合计218800元。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由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的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赔偿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有危险警示是不够的,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节

案例1:下列案例中经营者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北京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其衣冠不整为由拒绝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故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参考答案:

该案件中经营者并未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在这里周先生的人格尊严并未受到侵犯,因为餐厅实习经理是好言相劝,希望他下次衣着得体后再欢迎其来用餐,并无语言上的侮辱。该案最后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罗杰斯公司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结案。

案例2:下列案例属于什么性质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姚女士和男友来到某俱乐部,点了两杯矿泉水、两首歌,正在自娱自乐时,走过来几位浓妆小姐,坐在二人身边,点了盘水果自顾自大嚼,等到账单上来,上面赫然写着840元,这对恋人要求店方开出明细表,不料却涌出数位彪形大汉,其中一个用力推了姚女士一把,然后大叫:“电脑被你撞坏了,快赔1000元,”两人只好付出1840元走开。

参考答案:

该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也称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案中姚女士及男女点了两瓶矿泉水和两首歌就需求支付840元,且不给开明细表,显然侵犯了其知情权;涌出数位彪形大汉,其中一个用力推了姚女士一把,然后大叫:“电脑被你撞坏了,快赔1000元,”属于讹诈,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

案例3:从下面的《特别规定》分析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07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参考答案:

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政府主要采取的是规定经营者负有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义务的作法,是一种强制监管措施。产品召回既包括自愿召回,也包括强制召回。强制召回,是政府直接对经营者所采取的强制监管的措施,经营者对应当召回的产品如若不召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该案中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四节

案例1:分析下列报道中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据《经济参考报》2006年8月10日报道:《北京六家食品企业被勒令退市》。由于多次存在质量问题,北京6家食品企业被勒令退市,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警示系统的“黑名单”。企业的股东和法人3年至5年内不能在北京投资办企业。

参考答案: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精神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该案件里北京6家食品企业所承担的是行政处罚责任,因为北京6家食品企业被勒令退市,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警示系统的“黑名单”,这其实是对经营者的一种能力罚。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列案例中的“电脑软件”设计者应否承担产品责任?

《读者文摘》1990年第3期“电脑闯祸”一文介绍:1981年7月4日在日本川崎工业公司明石工厂,科员浦田被机器人“活活”“掐”死,此事曾令全日本震惊不已;前苏联国际象棋冠军尼古拉·德科夫与一部超级电脑对弈。由于尼古拉连胜三局,使得电脑“恼羞成怒”,当

象棋大师执棋下第四局时,电脑向金属棋盘发送了一股强电流,致使德科夫立即触电,在数百名观棋者的注视下惨死。这两起命案中受害人的代理人或亲属可否以“电脑软件”设计者有误而对软件工程师提起产品责任诉讼呢?

参考答案:

该案中的“电脑软件”设计者应承担产品责任。因为电脑软件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的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就是说,我国产品的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包括工业、手工业等)用于销售的产品,而电脑软件则符合该条件,因此其设计者应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质量事故应承担产品责任。

第五节

例题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什么不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严格责任为主,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不同法系的称呼不同而已,英美法系称为严格责任,大陆法系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含义是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例题2:因为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免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改判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学厂损害赔偿案。辛德尔是一个乳腺癌患者,在她出生前,其母亲服用了当时广为采用的防止流产的乙烯雌粉,后来研究证明,服用此药可能引起胎儿患乳腺癌,辛德尔就是此药的受害者。辛德尔提出诉讼以后,初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辛德尔上诉以后,上诉法院认为辛德尔的这种诉讼请求是正当的,判决支持了辛德尔的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在美国的法律规范中,对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但立法中对生产者没有可免责的规定。因此在美国法中,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免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严格责任,但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有免责规定。《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包括:(1)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免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案例3:下列案例中某啤酒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假设某啤酒厂应负责,应该赔偿张某哪些费用?某啤酒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酒瓶生产厂追偿?为什么?

韩某从某啤酒厂买了3箱清爽型啤酒,用汽车送到自己居住的楼下,请同事张某帮他搬上去,在搬运过程中,突然箱内一啤酒瓶爆炸。张某的右眼被飞起的碎瓶口击中,流血不止。经治疗,张某的右眼视力在出院只有0.2,而且据医生说,视力是否会继续下降,尚难断定。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某啤酒厂赔偿自己所受的经济损失。某啤酒厂认为自己不应负责任,因为经检验,张某所受损害是因酒瓶质量太差引起的,张某应要求生产酒瓶的厂家赔偿。啤酒厂只对酒负责,不对包装物负责。

参考答案:

某啤酒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某啤酒厂是生产者,因此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某啤酒厂应赔偿张某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如果眼睛残疾,还应包括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某啤酒厂赔偿后有权向酒瓶生产厂进行追偿。因为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考答案

案例1:如何保护“北京醇”?

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是北京市最大的酒类生产厂家之一,其主要产品“华灯牌”北京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自1992年年底投放市场以来,华灯牌北京醇很快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北京名牌产品工程领导小组评为名牌产品并先后多次获得表彰和嘉奖,畅销全国大部分地区。“北京醇”的商品名称使用权,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召开会议并郑重宣布,“北京醇”三个字,只有北京牛栏山酒厂独家享有。但是在全国市场上,不断出现假冒、仿冒的华灯牌北京醇。据不完全统计,仅北京市场上就有10余家酒厂非法假冒、仿冒华灯牌北京醇。

参考答案:

北京市牛栏山酒厂应该加强自身的维权。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北京市牛栏山酒厂应对这样侵权行为付诸法律予以打击。

另外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三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规定是实现鼓励和保护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和措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除了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也应包括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的社会监督

案例2:从下面案例中理解何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这是宝洁公司生产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曾经使用的广告词。在这则广告的吸引下,一位名叫吕萍的江西消费者在南昌太平洋百货购买了一支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但一个月过去后,吕女士发现非但无效,反而在使用中出现皮肤搔痒和部分灼痛的情况。据调查,此款产品还存在成分标示不明及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嫌疑。这款产品瓶身原本印有产品成分的日文说明,经翻译,日文标示的产品成分表明,这款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含有氢氧化钠,俗称“烧碱”,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明确规定,对有腐蚀性的物质,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是法律非常明确表述的。而SK-Ⅱ并没有做到这一点。2005年3月1日,吕萍一纸起诉状把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SK-Ⅱ的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开庭审理。3月14日,吕萍又向法院递交了两份“追加被告”申请,一份针对销售代理商“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一份针对广告代言人“刘嘉玲” ,均被起诉为“欺诈”行为。 2005年4月1日,案件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吕萍败诉。吕萍上诉后,南昌中院依然维持原判。明星刘嘉玲为SK-Ⅱ 做的广告,因用词不准确,已被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正式确定为虚假广告。后来,宝洁公司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认罚,金额为20万元。处罚的主要理由是 SK-Ⅱ经销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所谓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是:第一,行为的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广告主属于故意。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故意和过失均构成违法。第三,虚假宣传行为侵犯的客体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第四,虚假宣传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利用广告的方法和其他方法两类。这实际上已经包括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宣传形式。

案例3: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什么?

参考答案:

该案件的性质是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欺骗性交易作了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全聚德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故符合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低于成本价”,本题也不符合。“仝聚德”与“全聚德”是不同的名称,不构成侵犯名称权。

第六章反垄断法

参考答案

第二节

案例1.以下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

2004年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利用汽车上牌和年检的权力强制小轿车用户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GPS设备。辽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分别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通过省公安厅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

参考答案:

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的行为已构成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该案中的行为称作行政限定交易,指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或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限制其他经营方正当的经营利益。《反垄断法》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案例2:下面的案例中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在1985年美国佐治亚州律师资格考试的准备过程中,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佐治亚州BRG 公司签订合同,接受BRG公司提供的考前辅导。上诉人称:因BRG和另一被上诉人HBJ公司

之间订立了不合法协议导致BRG的课程价格提高。HBJ是美国最大的律考辅导课程提供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之间在1980年签订的协议是否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从1976年开始,HJB就在有限的基础上提供佐治亚州律考辅导课程。在1977年到1979年间,HJB与BRG之间展开了直接和激烈的竞争。在那时,双方都是佐治亚州律考辅导课程的主要提供商。双方在1980年初达成协议,HJB授予BRG在佐治亚州销售HBJ教材和使用Bar/Bri商号的排他性权利。双方同意HBJ不会在佐治亚州与BRG竞争,BRG也不会在佐治亚州以外与HBJ竞争。根据该项协议,HJB获得每一个BRG注册学生100元并且可以获得超过350元后的所有利润的40%。在1980年的协议之后,BRG的学费立刻从150元涨到400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之间关于被上诉人中的一方退出佐州市场的协议安排违反了《谢尔曼法》。北佐治亚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简易判决,支持被告。作为原告的法学院学生提起上诉。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互为竞争的律考辅导课提供方之间的协议不合法地限制了贸易,因而违反了《谢尔曼法》,遂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参考答案:

该案例中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被告之间互为竞争的律考辅导课提供方之间的协议不合法地限制了贸易,显然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如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相互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横向协议,往往会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多数横向协议都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对应予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进行了列举规定: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竞争方式,因此,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反竞争行为。

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产品或者服务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会导致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经营者之间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是典型的垄断协议。

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即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域、客户或者产品市场,这种行为限制了商品的供应,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自由竞争。

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是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也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经营者通过协议对新技术、新设备的购买,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作出限制,是减少竞争、破坏竞争的行为。

第五,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即协议各方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销售商交易。

按照第三种情况的规定,该行为在我国也应认定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3:下面的案例中,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

在2004年3月份的第二周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决定:从3月15日起,由19家产、寿险公司集体共保的航空意外险产品,将不能在首都机场进行销售,首都机场将只代理其占50%股份的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独家航空意外险产品。由此19家保险公司将失去40%的北京航意险市场。有人认为首都机场作为公共资源,应允许所有实体都有机会介入,因此有人指责首都机场有垄断之嫌、有侵犯消费者选择权之嫌。也有人认为:首都机场集团是经营实体,其可以选择销售哪些品种的产品,就像一家店里可以卖茅台酒也可以卖古井贡酒一样,此举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并不构成垄断。

参考答案: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垄断行为。首都机场作为公共资源,应允许所有实体都有机会介入,首都机场的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由19家产、寿险公司集体共保的航空意外险产品,将不能在首都机场进行销售,首都机场将只代理其占50%股份的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独家航空意外险产品。由此19家保险公司将失去40%的北京航意险市场。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案例4:下列案例中湖北省汉川市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

2006年3月17日,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2006]11号”文件,要求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在公务接待中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并给各单位附加总计200万元的任务。该行政行为使其他白酒类品种在政府公务接待市场中失去了竞争机会,该市公务接待用酒市场由广州云峰酒业一家垄断。2006年4月6日,此事被媒体曝光,当天文件废止。2006年4月7日,湖北省汉川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要求全市“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倡导公务接待中使用地产酒、地产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参考答案:

汉川市政府的行为已构成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该案中的行为称作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卷20套及答案详解汇编

《经济法》试题一 班级姓名学号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 10分) 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 )。 A.向人民法院起诉 B.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C.向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我国商业银行可采取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跟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现阶段特指( )。 A.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B.城乡合作制银行 C.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D.国家开发银行: 4.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能够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的 ( )。 A.党委 B.职工代表大会 C.管理委员会 D.工会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 A.1年 B.2年 C.4年 D.10年 6.《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A.50万元 B.1000万元 C.3000万元 D.6000万元 7.发明专利权在我国的期限是( )。 A.10年 B.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 C.20年 D.20年,期满后可续展 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 )。 A.偷税 B.骗税 C.欠税 D.抗税 9.基本建设是指( )。 A.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B.建立新的固定资产 C.以内涵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

D.多项建设项目中最基础的建设项目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合伙制 D.两合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按股票发行的对象,我国发行的股票有( )。 A.A股 B.B股 C.D股 D.H股 E.E股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 A.预防为主的原则 B.综合治理的原则 C.防治结合的原则 D.环境监测原则 E.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统一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3.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 A.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C.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D.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的财产 4.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 A.工资、薪金所得 B.保险赔款 C.储蓄存款利息 D.财产转让所得 E.稿酬所得 5.经济法调整的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 A.经济联合关系 B.经济竞争关系 C.涉及经济全局的经济协调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E.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6,市场经济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具有( )。 A.盲目性 B.自发性 C.自律性 D.超前性 E.滞后性 7.我国的经济审判机构包括( )。 A.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B.海事法院经济审判庭 C.铁路运输法院经济审判庭 D.检察院 E.经济仲裁机构

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教学文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一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 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doc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一、单项选择题 ( 本类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乙 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 正确的是 () 。 A. 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 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 法院中止审理,持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 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 B【解析】 (1) 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2) 如果甲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 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B。 (P21) 2.A 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 年2 月, A 与 B 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 B 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 A 而发生纠纷, A 欲起诉 B,此时 B 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 甲市法院 B. 乙市法院 C. 丙市法院 D. 丁市法院 【答案】 B【解析】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 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 ( 乙市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管辖。 (P23) 3.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国际经济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据此可知,选项A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不属于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3、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2020年10月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及答案解析.doc

??????????????????????精品自学考料推荐?????????????????? 全国 2018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24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 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首先出现“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书籍,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 年出版的 () A .《公有法典》 B .《自然法典》 C.《煤炭法典》 D .《经济法典》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经济法渊源的是() ... A .宪法 B .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 .判例法 3.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汇率的行为,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 A .经济职权 B .财产所有权 C.经营管理权 D .法人财产权 4.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纠纷的活动属于() A .经济守法行为 B .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C.享受经济权利的行为 D .经济司法行为 5.在我国,法律对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的企业是() A .有限责任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合伙企业 D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日期是() A .发起人签订创办协议的日期 B .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日期 C.公司章程制定日期 D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 A .职工互助会 B .党委 C.职工代表大会 D .企业行政扩大会议 8.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了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外,还须经()A . 50%以上合伙人的同意 B.占有超过50%合伙财产份额合伙人的同意 C.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D.实际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同意 1

经济法案例附标准答案

5、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1)有限责任公司为资合性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组织结构的设置是对的。当公司符合无监事会条件时一般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所以由丙作为公司的监事是正确的;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不设董事会,公司自己主观决定由哪位股东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所以甲出任执行董事叶是对的。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发上属于派生(存续)分立的性质;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保健品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书面征集其他股东的意见,应有1/2以上股东同意(人数上的要求,非表决权的要求)。 (5)(背景:保健品厂是唯一盈利的)既可以以饮料公司又可以以保健品厂还可以以二者作为被告。因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动权在银行,想告谁、告谁更有把握追回欠款就可以告谁。(6)可以和解;或者请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甲与乙是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北京居住。2005年7月,甲出国留学,住房由乙单独居住。2006年11月,丁国人丙来中国投资,与乙协商购买其居住的商品房。2007年1月,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产证上是以乙的名字登记的,因此在丙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后,由乙协助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07年10月,甲回国,发现乙未经过他同意就出卖了商品房,价格也不令人满意。于是甲向北京某法院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为善意第三者,买卖合同应有效成立。同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条款,合同纠纷应当由丁国的法院受理,并应当适用丁国的法律。 试问: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吗?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专属管辖条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类别,因而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至于卖家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取证”原则,甲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应该由甲提供乙未经他同意就出卖商品房的证据,如果能拿出证据,则由乙承担赔偿。丙是善意第三人,物权法中规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3含答案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3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委任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D、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建造1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承建的该1万平方米商品房 B、承建该商品房的工程劳务 C、甲乙双方 D、该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事实的是()。 A、某政府采购人与供货商订立了一份合同

B、某城市三十天没有下雨,甲新买的雨伞一直未用上 C、某国家机关修改了管理制度 D、某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被泥石流冲毁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可以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B、友谊关系、爱情关系也属于法律关系 C、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D、法律关系形成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债权法律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B、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主体合法的基础上,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C、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适用法律制裁 D、刑事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3、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法部门的内容有()。 A、税收法律制度 B、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C、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D、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4、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确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一章企业法 解题过程与步骤: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3)A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2月10日之前对外所负债务由甲、乙承担。 问题:(1)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A公司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如果丙、丁受让甲、乙股权之后,发现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产仅为50万元人民币,而对外债务为70万元人民币,丙、丁是否要承担差额部分的债务?(不考虑甲乙与丙丁有关债务偿还条款) 不需要,因为股东无须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4)A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70万元人民币债务该如何解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积金弥补或未来利润弥补,也可以要求甲、乙补充出资。 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D、E不能要求撤股,他们只能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可以,但是不可以一次性转让,只能分期分批转让,另外,如果章程规定不能全部转让,则依章程的规定,不能全部让与他人。

经济法学习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学习题资料库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先于其行为能力产生 C.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D.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不同的 1.B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 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C.地上权和地役权 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2.B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能证明这种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 A.由受害人承担 B.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C.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D.按公平原则处理 3.A 4.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住所地的规定是() A.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发起人在公司住所地有住所 C.2/3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D.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D 5.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 A.自由设立主义 B.特许主义 C.准则主义 D.许可主义 5.D 6.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A.动产和智力成果 B.动产和权利 C.智力成果和权利 D.人身利益和权利 6.B 7.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楼,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7.D 8.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 B.遗嘱行为 C.撤销行为 D.买卖行为 8.D 9.下列情形中,属于债的内容变更的是() A、债权转让 B、债务承担 C、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D、标的物数量增 9.D 10.法定抵消的要件不包括:() A.合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和到期债权 B.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C.双方互负债务都是可以抵消的债务 D.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10.D 11.募集设立是() A.公司上市的一种方式 B.公司设立的一项原则 C.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D.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11.C 12.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 12.C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A、首饰 B、记名有价证券 C、麻醉品 D、盗窃物 13.A 1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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