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40-5-知识产权壁垒对浙江贸易影响研究及对策分析

40-5-知识产权壁垒对浙江贸易影响研究及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壁垒对浙江贸易影响研究及对策分析

摘要:知识产权壁垒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浙江作为我国的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在外贸出口不断增长的同时,面临的知识产权壁垒也逐渐增多。从浙江的产业结构和出口贸易结构分析,浙江经济极易受到知识产权壁垒的影响,因此,浙江企业应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本文分析了浙江企业易受知识产权壁垒影响的内因和外因,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 ; 对外贸易 ;对策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a new trade barriers. Zhejiang as an important por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foreign trade and exports growing at the same time, fac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have gradually increased. From Zhejiang's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export trade structure analysis, Zhejiang economy vulnerable to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Zhejiang enterprises should actively respon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auses of Zhejiang enterprises vulnerable to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and from the two governments and enterpris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Foreign trade; Countermeasures

目录

一、引言 (1)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发展历程及定义 (2)

2.1知识产权壁垒的发展历史 (2)

2.2知识产权壁垒的定义 (2)

2.3发达国家常用的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2)

2.3.1制定相关国内立法限制进口 (2)

2.3.2利用专利权形成技术贸易壁垒 (3)

2.3.3滥用TRIPS协定 (4)

三、知识产权壁垒对浙江企业贸易出口造成的影响 (5)

3.1浙江对外贸易现状 (5)

3.2浙江外贸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现状 (6)

3.3知识产品壁垒对浙江外贸企业出口影响 (7)

3.3.1浙江现阶段的对外贸易存在较大的顺差 (7)

3.3.2人民币升值、外汇储备巨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7)

3.3.2浙江自主创新能力的匮乏 (8)

四、解析浙江企业出口贸易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原因 (9)

4.1浙江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浙江出口贸易易遭受知识产权壁垒 (9)

4.2浙江的出口贸易结构决定了浙江出口贸易易遭受知识产权壁垒 (9)

4.3浙江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的内在不足 (10)

4.3.1出口企业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弱 (10)

4.3.2外贸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12)

4.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尚不健全 (13)

4.4.1 标准制定不符合实际发展要求 (13)

4.4.2 缺乏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调机制 (14)

五、浙江贸易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对策和措施 (16)

5.1 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16)

5.2 地方政府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组织 (16)

5.3 企业坚持自主创新 (16)

5.4 企业重视知识产权 (17)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招商引资吸引了国外大量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三十几年过去了,吸引外资企业到来的利弊已经很显然的呈现了出来,伴随着我国的贸易出口额的逐年上涨,很多国家都在换着花样的阻碍我国的产品出口,从关税壁垒到非关税壁垒,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贸易壁垒和非技术贸易壁垒。近年来知识产权已经被发达国家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当成是保护本国市场的有力屏障和侵占发展中国家的有力武器,所以说随着中国加入 WTO,发达国家不得不从关税壁垒等一系列古老的壁垒措施转向知识产权壁垒这一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屏障之一的措施中去。

在社会进步的同时,知识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知识产权垄断也随之凸显,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其自身的拥有权吸收高额的垄断利润,而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也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他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滥用知识产权都会对其本国的进出口产生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要防备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作为经济相比更加落后,更加容易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必须对该问题有一个深刻的认识,研究同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

浙江是我国首当其冲的外贸大省,以“轻、小、民、加”为主要产业结构。由于以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因此面临产品市场竞争力不足,受国际市场影响过大,自主创新能力弱等问题。2008年下半年席卷全球的美国金融危机使浙江省经济贸易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浙江省的进出口贸易总额急剧下降。

尽管浙江省已经从经济危机中走出来,2011年位居全国历届民营企业综合实力500强的首位,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由于浙江的企业大多均以出口贸易为主要盈利方式,因此,近年来国外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壁垒正困扰着浙江的外贸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案件在浙江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知识产权壁垒正成为对我国限制最大,影响影响范围最广的国际贸易壁垒,因此以浙江企业为主的中国企业要走出去,就必然要面临知识产权壁垒的制约和限制,如何摆脱这种困境,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把握主动权,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发展历程及定义

2.1知识产权壁垒的发展历史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西欧,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对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律保护措施,是知识产权拥有者的一种垄断性权利。本来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自己研发的技术或者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手段,但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份额的不断提高,加上近年来WTO组织成员之间逐渐实施“零关税”,使得一些发达国家为首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为保障本国利益,抵制我国产品,开始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对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进行管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逐渐演变成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为抵制进口而采用的知识产权壁垒。

2.2知识产权壁垒的定义

目前对知识产权壁垒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商务部颁布施行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中指出:外国(地区)政府采取的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的或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2)造成下列负面影响之一: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对该国或者第三国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通俗理解为: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或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实现“不公平贸易”的措施即为知识产权壁垒。

2.3发达国家常用的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2.3.1制定相关国内立法限制进口

为了在高新技术产业贸易中设置障碍,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一些国内立法,采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限制商品进口。对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就是美国制定的“特殊301条款”和“377条款”。

2.3.1.1“特殊301条款”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 USTR) 每年都要发布“特殊301评估报告”,全面评

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根据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从1989年该条款首次颁布,中国每年都会被列入“黑名单”中。

2.3.1.2“377条款”

“337条款”是美国《 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又被称为“不公平贸易作法”条款。该条款制定的目的就是防止美国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损害美国的利益。依据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ITC) 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有权对他国相关产品进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作法”进行调查,若根据调查最终裁决违反了“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停止令”或“禁止令”,禁止该产品的进口,甚至该企业的相关下游或上游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口美国。

“337条款”规定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无论该进口产品是否将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都构成非法。自从1996年启动“337条款调查”,美国对中国“337调查”的数量逐年增加,到2011年,就已经对中国发起了87次,我国已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2.3.2利用专利权形成技术贸易壁垒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由于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实践中,知识产权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抢注商标,控制高科技核心领域,抢占他国市场。外国企业通过在他国大量申请专利,将高技术领域的一个个新技术圈进自己的堡垒,既为自己筑起了一道专利壁垒,又无形中打压了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科研立项和生产的空间。近一时期,欧美、日韩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的同时,还将核心技术集中在我国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上,逐步形成对中国企业的专利“包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