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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逊诉合众国案视角下的品格证据规则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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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逊诉合众国案视角下的品格证据规则之例外

作者:宋洨沙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10期

摘要:诉讼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不良行为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这是一个古老的普通法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在历史的不断演进中又受到了各种挑战。1948年

美国的迈克逊诉合众国一案,是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例外,通过对该案的探讨,可看到品格证据规则的演变与发展。

关键词:品格证据迈克逊案排除规则意见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起源于英国,长期以来被视为刑事审判中基本的证据规则,也是学术界探讨的最为频繁的关联性问题之一。简而言之,根据品格证据规则的一般要求,禁止将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用以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而随着大量有关品格证据的判例与逐渐发展壮大的成文法体系,一次又一次对品格证据规则进行修订补充,使得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庞杂,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引起颇多争议。

1948年的迈克逊诉合众国(Michelson v. United States)案[1]是阐释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例

外的经典案例之一。根据Westlaw的统计数据,截止2005年9月,该案被援引超过2600次。从这一案件判决引发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品格证据规则的演变与发展。

一、案例概述

被告人所罗门·迈克逊是一名二手珠宝商,他被指控向正在对其进行调查的联邦税务署官员行贿。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控方提出的证据显示,税务官作证双方约在酒店的会客室见面,被告人带给他一个装有5000美元现金的包裹。而迈克逊辩称是税务官对其进行威胁并主动向其索贿,自己只是中了圈套。当时酒店房间已经被监听,虽然速记员对监听情况进行了记录,但囿于设备条件所限,很多谈话内容并没有记清楚。因此,案件的关键问题取决于陪审团选择相信税务官的证言还是被告的辩解。

在庭审中,辩方传唤了5名品格证人,他们证实已经认识被告人15至30年的时间,他具有诚实、正直的良好品质,是一位守法公民。在随后的交叉询问中,控方提问他们是否听说过被告人在27年前曾因收买偷盗所得物品而被逮捕,品格证人表示对这件事一无所知。初审法官并未排除这个证据,但指示陪审团证据证明力的有限性,陪审团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迈克逊被定罪后先后向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不应当允许在交叉询问中向证人提问关于逮捕的问题,强调逮捕是在很久之前发生的,并且这一事实与指控的犯罪并不具有相关性,然而上诉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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