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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

【律师说法】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

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却遭专柜方面拒绝。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案汪女士购买

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

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

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滋味。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加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情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现行消法并没有涉及诚信体系,因此该新增条款也被认为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当经营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处罚时,该情况就会被记入档案,并且公之于众。对经营者而言,公布处罚记录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后影响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其各种奖项、荣誉的申报,甚至可能影响其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的招投标等,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当然这一规定对工商部门也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即需要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的信息数据库,以便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的企业诚信信息平台。本案宋先生购买的有机大米没有相应证书,销售者或存在欺诈,宋先生可依法向消协及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核查属实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则该经营者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将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亮点7:新增违法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查询后他发现,

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

“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分别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一些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以名人代言为例,名人代言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件屡见不鲜,商品经营者看中名人的人气效应,不惜花高价聘请名人。一些不负责任的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对产品缺乏了解,导致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而购买了问题产品,代言人存在一定的责任。故新消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使得代言人在选择代言商品时更为慎重。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言人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主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上述每个主体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本案张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在广告宣传中声称系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但生产许可证编

号对应的商品为糖果(压片糖果),经营者该行为或构成虚假宣传。某人气女演员

为该产品做形象代言人,在经营者上述行为确为虚假宣传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定)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 B、1993年10月31日 C、2009年8月27日 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安全 B、诚信 C、合理 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

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 B、12 C、6 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 B、7 C、15 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 B、经营者 C、运输公司 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A、5000 B、500 C、1000 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 B、变更中的企业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至少1个正确答案)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A、消费者定作的;

公共空间设计案例分析报告

实用标准文档 例一: 案例名豪申创意中心案例投资 5500 万元称总额 作者崔海涛设计是否竣工项目案例 选用 设计类室内设计案例类型展览空间型 案例所江苏南通市案例面积 8800 平方在地米详细地南通市通州区川港工业区石江公路1907 号 址 参与设朱非波、崔自豪竣工时间 2015-5-1 计师 业主名豪申布艺有限公司 称 业主联 undefined 系人 所用材凌云幕墙、环球UMGG、兔宝宝等品牌 料品牌 设计说 A、作品对城市需求与价值的独特挖掘角度: 明展现了南通家纺行业的新面貌,体现了南通家纺业的良好发展 B、作品在环境风格上的设计创新点: 它在外形和颜色上与周围建筑形成鲜明对比,看上去眼前一亮,从而产 生一枝独秀的效果,避免给人一种枯燥乏味的感觉。C、作品在空间布局 上的设计创新点 : 将豪申公司的五大事业部合理安排到各个区域,完美呈现 D、作品在设计选材上的设计创新点: 使用环保材料 E、作品在投入运营后的出众效果与评价: 销售量稳步上涨,扩大营业面积,给客户带来良好的空间印象 总体构思:本着对城市需求与价值的体现,创造舒适的公共空间环 境,运用材料、空间、形式、场地等元素进行合理的空间布置,并

实用标准文档 在此基础上将室内空间布局与材料相结合,使达到室内空间的科学性与艺术性。

实用标准文档 HA事业部顶面图 HA 事业部作为展示用途面 积占用大于1/2, 展示空间运用大 量采光,来表达突出展品的美感与 价值。 HB事业部总平图 HB事业部采用与 HA不同 的表现方法,展品不再集中占 用大面积的场地,而是将展品 分割陈列于互无关系的独立 空间中,将不同风格的布艺展 品充分表达,做到一花一世界 的既视感。 HB展厅顶面布置图 作为展厅更加注重展 品与光和环境元素的结合, 突出体现在光的运用更加 频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有关保护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全社会保护的原则;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 3、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 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4、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5、消费者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 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 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2、抵押权: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物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合同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 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7、抵押权效力:指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财产的出租。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的影响;抵押人抵押权设立后将抵押 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B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权的保全;b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c抵押权的实现(3)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2017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2017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它是指侵害人需要向受害人支付,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费用的一种赔偿责任,即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且还需要承担依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带有惩罚性质的其它费用。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实际赔偿原则,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大,侵害人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补充和发展,对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公共空间设计案例分析

例一: 总体构思:本着对城市需求与价值的体现,创造舒适的公共空间环境,运用材料、空间、形式、场地等元素进行合理的空间布置,并在此基础上将室内空间布局与材料相结合,使达到室内空间的科学性与艺术性。

HA事业部顶面图 HA事业部作为展示用途面积占用大于1/2,展示空间运用大量采光,来表达突出展品的美感与价值。 HB事业部总平图 HB事业部采用与HA不同 的表现方法,展品不再集中占 用大面积的场地,而是将展品 分割陈列于互无关系的独立 空间中,将不同风格的布艺展 品充分表达,做到一花一世界 的既视感。 HB展厅顶面布置图 作为展厅更加注重展 品与光和环境元素的结合, 突出体现在光的运用更加 频繁。

HE事业部顶面图 HE事业部的建筑构造形式 更加丰富,运用曲线与拐角打造 不同于其他的空间形式。 HE事业部平面图 建筑构造形式的改变在带 动空间流动方向改变的同时也 改变了室内陈设布置的形式。使 展品脱离死板的摆放展示,赋予 其流动的美感。 HI事业部顶面图 HI事业部的空间表达更 为简单,以纵横的空间流通方 式将视点集中于中部展台,突 出展品。 HI事业部平面图 HS事业部顶面图 HS事业部以整体 的开敞形式来强调空 间的流动性,将部分隔 断放入整体的空间形 态中来划分区域的界 限,将不同风格展品从 中总体中分割出来,达 到展品与区域的统一, 区域与整体空间的统 一。 办公区入口1 办公区入口1运 用实体性分割进行空 间划分,将字母形式的镂空空间隔断运用到空间划分中增加空间的开放性与趣味性。 采用简单的美式装饰风格,运用

木质材料的暖色调与铁艺吊灯的暖色灯光来调和白色的冰冷感,增加空间美感,使办公空间更加温馨和谐。 木质的镂空吊顶与前台的公司LOGO的艺术表现形式则更加强调了空间的形式美感。

展示空间设计教案

展示空间设计教案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教案 2014 ~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展示设计 学时学分48学时2学分 专业班级13艺设4班 授课教师胡岳 系部美术系环艺教研室 本课程教学总体安排 课程名称:展示设计 课程性质与类型:专业必修课 总学时、学分:48学时2学分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展示设计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展示设计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的展示设计技能,并通过整个教学过程的专题设计实践逐步让学生掌握展示设计中相关的技术结构知识,了解展示空间形态、展示道具,展品陈列和展示照明的设计原理,从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培养培养学生对展示空间的想象能力、平衡协调的能力、策划能力和创造能力。 教材及参考书目: 教材:安晓波着《展示空间分析与结构设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李梦铃着《室内设计基础》湖北美术出版社 朱淳着《展示设计》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 方卫着《空间展示创意与设计》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考核方式及成绩计算方法: 要求:能够独立、系统完成设计方案 评分标准: 1、课堂情况:(40分)出勤率、迟到、早退状况 2、作业情况:(60分) ﹙1﹚通过对学生展示空间设计施工图和效果图质量来评定,包括平面、立面和大样图等设计内容。要求功能分区合 理,制图规范。(20分) ﹙2﹚设计有创新性。(20分) ﹙3﹚设计效果图表现能很好地体现设计意图。(20分) 课程教学日历 课程名称:展示设计授课学期:2014 ~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

第一章教学安排的说明 章节题目:第一章展示与展示设计概述 学时分配:共3课时 1.1展示活动与展示设计概念 1.2展示设计特征 1.3展示艺术设计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展示环境设计的理论知识,明确展示空间的类型和空间的划分,重点掌握展示空间分类与构成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能够正确处理空间关系,认识空间的表现形式与特征,体现展会功能特征;通过掌握展示艺术设计的原则,解析和欣赏优秀的展示设计方案。 其它: 采用的方式授课,利用多媒体课件,结合大量图片、图例的分析与观摩来讲授理论知识。 课堂教学方案 课题名称、授课时数:展示与展示设计概述,共3课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C ) A、仅限于生活消费 B、仅限于生产消费 C、以是生活消费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于生产消费 D、以生产消费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生产消费 2、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 A) 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依法求偿权 D、求教获知权 3、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首先负有直接义务的是( C ) A、国家 B、社会 C、经营者 D、消费者 4、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 B ) A、知悉权 B、保障安全权 C、自主选择权 D、维护尊严权 5、某消费者在商场购买的一台彩色电视机,使用三个月后发生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该商场应如何解决此问题?(AC ) A、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应无条件退货 B、可以要求消费者交付折旧费后退货 C、消费者要求调换时,应无条件调换同型号产品 D、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折旧费后调换同型号产品 6、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A、B、D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E、丁公司和丙公司 7、下列哪些行为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D ) A、某个体摊贩没有在其出售商品上标价 B、某出租汽车司机拒绝开具发票 C、某皮鞋厂在某商厦租赁一柜台,但未标明厂名 D、某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优价的运动鞋,但未收取任何报酬 E、某商场标明“售出商品,概不退换” 8、对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数额?(A、B ) A、将已过有效期的商品上的日期涂覆而销售该商品 B、慌称某家用电器为“进口原装”进行销售 C、销售未标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D、向消费者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E、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商品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 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

2020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 析 一、选择题<18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1、C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2、A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3、B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 D、侵犯人身自由 4、B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5、D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6、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2分)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1、ABCE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

2017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A、2013年12月4日B、2013年10月25日C、2014年3月15日D、2014年1月1日答案:C 2、某品牌的电器在市场流通一个月后发现该电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经理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召回途中哪些行为时正确的() A、召回商品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B、该公司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 C、私下召回该电器。 D、该电器召回后不做任何处理。答案:B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B是正确的。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答案:C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可以在()日之内得到回复。 A7B5C15D10答案:A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优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的,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二、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九项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计量单位和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或者保存方法、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或者服务的名称、商标、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附具有关商品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或者歧视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结社的自由,消费者经民政部门登记,可以成立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章程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7、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教育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消费者社会团体和大众传播媒介提供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引导合理消费。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指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尊严的,有受尊重的法律地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或者费用等事项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违法失职行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正确接受服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中国消费者协会及职能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各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完整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 本原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特别保护原则特别保护原则是国家给予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以特别 保护的原则 2.国家与社会干预的原则消费者是单个的社会成员,其经济实力及掌握各种知 识的能力都非常有限,因而无力与经营者抗衡。 3.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与本国经济发 展水平相协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1)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2)知悉商品的技术状况(3)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服务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修订稿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修订稿解读中原网(https://www.sodocs.net/doc/091225965.html,) 发布时间: 2010-05-11 14:38:32 来源: 扬子晚报我要评论【字号大中小】【纠错】【我要爆料】【进入论坛】【打印】【关闭】 郑州手机报,移动发ZZSJB到10658300;郑州晚报手机报,联通发701到10655885,电信发18至106592066。 3元/月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 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真实遭遇: 喜欢户外运动的王先生,看见网上标注的一顶户外帐篷,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时,便出价在网上购买了一顶。谁知道当货送到的时候,他才发现这顶帐篷和商场内的存在诸多不一样,虽然款式差不多,但是不少功能性的拉链没有,而且面料摸着也很差劲。王先生于是要求商家能够退货,多次沟通后,卖家最终拿出的解决方案让他付50元的邮费之后,才能

办理退货手续。王先生说,这顶帐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邮费的话,他觉得不划算,于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修改”解读: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真实遭遇: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了不下5个推销电话。 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推荐电话除了南京本地外,还有上海甚至北京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 亮点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

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优秀展示设计案例分析

优秀展示设计案例分析 我们稍微观察一下平常的展示设计就会知道,合理的安排空间是展示设计中最重要的部分,正确认识空间与展示设计的关系是做设计的前提和基础,较好的运用“空间”语言则可以赋予一个设计以实质的意义和生命力。接下来展示空间设计告诉您,在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展示空间设计是培养具有造型、空间、色彩、多媒体、声光电等元素综合运用能力的人才。主要是设计师以展示形象的方式传达信息,展示设计是艺术设计领域中具有复合性质的设计形式之一。在客观上,它由概念引申动作,实际融合了二维、三维、四维等设计因素,在主观上,它是信息及其特定时空关系的规划和实施。.............................................................................................................................................................

展示空间设计看起来非常简单,但是它所包含的学科课程是非常多的,包括素描、人体、色彩、图案、结构素描、专业色彩、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摄影.电脑辅助设计、效果图、设计概论、制图与透视、空间构成、人体工程学、材料与工艺、建筑设计基础、照明设计、展览设施设计、模型制作、传播学及博物馆学、平面设计表达、立体设计表达、展示空间设计、商业性展览设计、博览会设计等等。.............................................................................................................................................................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15 Aspose Pty Ltd. 2020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选择题<18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1、C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2、A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3、B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 D、侵犯人身自由 4、B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5、D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6、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2分)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1、ABCE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 D、商业惯例 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2、AC 3、经营者不得()。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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