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03-25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费率

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中标金额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0.7% 500~1000万元 0.8% 0.45%0.55% 1000~5000万元0.5% 0.25%0.35% 5000万元~1亿元0.25% 0.1%0.2% 1~5亿元0.05% 0.05% 0.05% 5~10亿元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0.004% 0.004% 0.004%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