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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

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6、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全部开放

根据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第四条规定,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根据《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23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7、转口贸易能否交叉币种交易

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转口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但不强调必须使用人民币。

8、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能否开展业务

根据银发[2012]23号文第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重点监管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借助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备查。重点监管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9、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如何开展

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规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账户管理

10、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由我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具体负责管理。

四、其他

11、涉秘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的报送

按照《保密法》和相关规定,银行应主动与我们沟通,按照流程逐级报送。

12、关于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进

目前,正在研究相关业务可行性,我们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在具备条件的银行开展试点。

13、银行未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本项下相关业务如何处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实施初期,部分银行出现资本项下先办理业务,未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情况,先后发生5家银行北京分行共8笔业务应报送未报送情况,业务总额13.493亿元。上述银行已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 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6、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全部开放 根据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前置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前置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一、系统概述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简称RCPMIS,下称“管理系统”)由人民银行总行建立,集中存贮全国各地所有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以及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等。 (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简称RCFE,下称“前置系统”)是连接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桥梁,主要实现了系统管理、业务数据报送等功能。其是商业银行录入数据的系统,专门为RCPMIS系统收集业务数据。报送的业务数据包括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资金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以及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信息、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等申报备案、进口延期付款及境外抵付等申报备案、人民币跨境债权融资业务、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人民币跨境内向间接投资业务等。

(三)两系统的操作关系 1、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RCFE)录入业务数据保存后生成业务报文,将报文下载到本地目录; 2、登录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通过“导入商行数据”将报文导入人行管理系统RCPMIS;导入完成后,通过“查询导入商行结果”,查询导入报文是否成功,无论结果是成功或失败,都必须将返回报文下载到本地目录。 3、登录RCFE,通过“导入RCPMIS返回报文”操作将下载的返回报文导入RCFE , 如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成功的情况,查询RCPMIS凭证状态是否为“已存储该凭证”,报送过程结束。如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失败的情况,完成返回报文导入操作后再进行报送数据的修改,修改后重新上报数据,直至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成功。 二、开立操作员和生成员 (一)以RCPMIS的商行管理员(由上级行的管理员负责开立)用户登录RCPMIS系统,开立商行操作员。 商行操作员的操作功能包括:商行操作员完成维护自身用户信息的功能,报送业务数据、及查询试点企业、查询清算账户、查询企业额度、查询预收预付等信息。 操作流程:商行管理员点击“系统管理”—>“用户管理”—>“商行用户维护”选择“创建用户”界面,选择“用户类型”后,录入用户所属机构代码和名称及用户名称后,点击“确定”完成操作,系统提示“用户创建成功”。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 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跨境支付业务说课讲解

跨境支付业务

跨境支付业务 目前,我国的跨境支付业务已形成群雄逐鹿格局,包括电汇、银联国际、国际卡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在内的四大业务模式并存,并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各显千秋。 什么叫跨境支付? 简单来说,跨境支付就是中国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国外商家产品或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家产品时,由于币种的不一样,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金转换,最终完成交易。 当前,非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跨境支付业务主要是银行卡收单业务,该业务包括境外收单和外卡收单两个模式。境外收单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为境外网站代收由境内个人向境外支付的外汇货款。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境内个人在境外网站按显示的外币报价购买商品后,向非金融机构支付对应的人民币金额货款,再由非金融机构的境内合作银行进行批量购汇并录入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境外商户在收到非金融机构发出的支付成功信息后,通过邮寄向境内居民发出商品。境内居民收到货物后,将向非金融机构发送清算指令。非金融机构按照与境外商户的结算约定,通过境内合作银行将外币货款向境外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汇款,并完成跨境结算。外卡收单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代境内网站,收取境外个人向境内支付的外汇货款。业务流程大体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网站购买商品后,通过与境内非金融机构合作的境外支付公司向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支付外汇货款(资金支付方式既可以是 Visa/MasterCard等境外发行信用卡,也可以是T/T电汇)。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确认收到外汇货款后,通知境内网站向境外个人发货。境外个人收到货物

后,确认并指令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内网站划转货款。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合作银行根据指令办理外汇资金的跨境结算,经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划转给境内网站。 跨境支付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跨境支付业务已形成群雄逐鹿格局,包括电汇、银联国际、国际卡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在内的四大业务模式并存,并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各显千秋。 跨境支付的四大模式比较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策略研究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策略研究 发表时间:2013-10-21T16:44:04.263Z 来源:《赤子》2013年8月下总第288期供稿作者:殷成强王景阳[导读]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未来发展也将围绕这一目标展开。 殷成强王景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 450000)摘要:首先重点论述商业银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其次对商业银行在跨境人民币结算领域、融资领域、投行领域中的已有创新成果的展示,结合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进程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人民币业务未来发展方向。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策略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7-0000-02 引言 货币国际化是一个国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金融大国的必备条件。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开展以来,即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是未来我国跨境交易的发展方向。自2009年7月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出以来,业务量节节攀升,全国跨境人民币交易总量从2009年的35亿元,骤增到2012年的3.3万亿元;更重要的是在全球支付货币排行中,人民币的地位迅速提升,从2010年10月的35位提升至2013年2月的13位团。跨境人民币业务发的持续高速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同时,该项业务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其作为一项战略业务予以推动,如何抓住机遇、尽速开拓市场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战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跨境人民币的发展现状 跨境人民币开办以来,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打造一个体系完善、风险可控的业务运行环境,围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两个核心,初步搭建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框架,业务处于逐步放开状态。 1.试点地区逐步放开。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初期,跨境人民币业务仅在上海和广东的5个城市内开展;2010年6月扩展至全国20个沿海和边贸省市;2011年8月以后,全国所有省市均能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 2.业务范围逐步放开。从试点初期仅能办理货物贸易结算,逐步开放了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业务;再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币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 165号)等文件的陆续发布,己基本实现了业务范围全覆盖。 3.交易对手逐步扩大。试点初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交易国家仅限于东盟和港澳地区,较大地限制了该项业务的推广,因此国家随即逐步放开了对交易对手国家的限制,并于2010年6月正式出台文件明确将交易对手由东盟与港澳地区扩展到全球各地。 二、商业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中的机遇与挑战 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核心平台是商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一个“全新”的业务板块,机遇与挑战并存是必然的。面临挑战,商业银行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业务创新,提供特色服务,方能抓住这一机遇,继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取得先发与比较优势,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因此,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对商业银行来说价值极高,意义深远。 (一)业务创新中的价值与机遇。 从跨境人民币的产品特点来看,其业务创新将为银行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拉动资产负债业务、发展产品及中间业务、在国际化经营方面积累经验等多方面的机遇。 1.创新能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 开展人民币业务创新后,由于业务内涵的延伸使得商业银行的服务范围也得到延展。商业银行一方面可有效地利用现有人民币资金、清算网络、营销网络,抢夺更多的境内外客户资源;另一方面,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还可通过为境外银行、代理行提供人民币清算、人民币购售、资金拆借等服务,获得发展同业客户资源的机会,并加深双方的合作。 2.创新带来了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新机遇。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加速,跨境人民币资金流量日益加大。据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统计,2012年香港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认可机构数目达139家,由香港地区银行负责结算的人民币业务量达2. 6万亿元,较2011年增长37%。截至2012年末,仅香港地区的人民币存款余额达6030亿元,存款证6余额达1173亿元,合计约7202亿元,较2011年的6616亿增长约9%。这一部分“全新”的人民币存款业务,对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境外负债业务意义重大。 3.创新有助于开辟新的产品与中间业务渠道。 跨境人民币业务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结售汇业务收入,但新业务开拓所开辟的中间业务收入渠道不胜枚举:如通过向同业机构提供人民币清算、同业拆借、人民币购售所获得的手续费与点差收入;如通过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构性套利下产生的超额收益;如通过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境外融资、并购咨询、发债承销等获得的中间业务收入等。 4.创新有助于积累全球化经营经验。 长久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海外业务发展相对较慢,全球化经营的能力较弱。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出与其说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契机,还不如说是“逼迫”金融机构率先走出去,加速国际化布局:一方面为国际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做好跟随服务。 (二)业务创新中的风险与挑战。 风险、挑战往往与价值、机遇并存,如客户范围增加势必意味着同业竞争的激烈。然而,正是这些风险与挑战使得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对商业银行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资产负债与流动性管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带来的资产与负债,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由国内转向国内外共存,且国际市场的占比也将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合理运用自有资金及拆借资金,有效确定资金价格,科学灵活安排资金配置,准确预测市场前景。 2.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和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付款金额合计:元 货物贸易金额:元 预付货款项下:元占合同金额比例:%预计天后报关(结账期) 外币报关:折元贸易类型: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③来料加工;④其他贸易; ⑤边境贸易 已报关 报关经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一般贸易项下:元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实际付款比例:%其他贸易项下:元 边境贸易项下: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元 服务贸易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直接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他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仅302011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 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1-6-3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

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 1.境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开始在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完成发行。(﹝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境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须完成债券发行。(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3.境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4.境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5.境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6.境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7.境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机构提供担保的,境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011-6-18 阅读次数:2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多措并举,南通中支全方位立体式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工作

多措并举,南通中支全方位立体式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 宣传工作 为贯彻落实总、分行关于扎实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面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促进南通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增量扩面,南通中支根据分行工作部署,制定周密工作措施计划,紧紧围绕“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走出去’,本币优先、便捷高效”的工作主旨,多措并举开展了系列宣传推进活动,并在8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促进、推动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一、调查研究,周密部署,确保宣传推进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为了确保系列宣传推进工作确有实效,周杨强副行长多次主持召开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座谈会,了解跨境人民币业务推进、融资产品开发以及业务瓶颈、存在问题等情况,带领相关人员调研走访重点企业摸清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针对辖内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数约占全辖贸易企业总数21%的现实情况,组织部署,周密制定了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具体措施计划,以商业银行为载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全面普及,以重点企业为目标,对企业主体负责人、财务主管、外贸人员重点宣讲,以潜在需求为导向,对其进行重点设计培育,确保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推进工作精准、立体、全覆盖。 二、以点带面,层层推进,全面营造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良好氛围 随着人民币全球化脚步的不断加快,使用人民币作为支付和计价

货币的国际结算,已然成为企业国际化的制胜关键,各银行已将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战略业务发展目标从市场占有、国际结算量、中间业务等业务指标作为年度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奖励。为了营造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我们以县(市)支局和各商业银行为基础,以点带面,层层推进,积极引导,宣传造势,鼓励激发各银行开展形式多样、点面结合的宣传、营销、推进活动。 一是以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月为抓手,利用各银行机构网点资源优势,进行立体覆盖式的全面普及。中心支行跨境部门自主编写设计并统一印制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册页及易拉宝宣传海报分发各县支行及各商业银行,辖内89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利用跑马屏、LED 电子屏、电视屏等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跨境人民币业务,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示牌,各银行还专设业务咨询台,发放宣传便民小册子,积极运用电子媒体制作电子ppt,并上传银行微信及QQ 公众平台,介绍银行特色业务,在人流密集的广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宣传海报及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讲解等形式,向企业和个人推介跨境人民币知识。辖内通州支行通过《通州日报-财经周刊》专栏等媒体平台,刊发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内容,进一步扩大了受众范围。 二是以业务交流推动会的形式邀请上级专业主管、专家等进行政策解读、积极引导推介跨境人民币业务。南通中行邀请省行高级经理和跨境人民币团队主管等专业人员,为富士通、韩通、综艺等8家已成功上线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南通重点跨国公司,集中开展业务解答和政策解读,积极推荐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采集重点客户经营数据信息不定期动态更新,为后续推进跨境双

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主持词

人民币国际化讲座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在这里召开人民币国际化形势讲座,主要目的是宣传跨境人民币国际化形势,帮助银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帮助企业更好适应当前外经贸发展形势,进一步促进泰州经济、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黄金时代”,从国际上看,未来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处于“后危机”时代,人民币加入SDR后,人民币国际使用的需求有望继续得到提升。从国内看,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贸易大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日益活跃,人民币国际化向纵深拓展具有巨大的空间和潜力,特别是“周边大通道”和“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逐步落实,将为人民币国际注入新的巨大活力和动力。 近年来,泰州市经济在“双轮驱动”发展中,外向型依存度明显提升,拥有一大批在产业链中居重要地位的企业和跨国公司。一直以来,汇率波动都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2015年汇改以后,汇率波动幅度较大,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不断加大,规避汇率风险、抵制资产泡沫的压力不容忽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能够规避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节约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从而可以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便于企业进行财务管

理,为开放型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同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是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战略支撑,更是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的有力抓手,我们一定要抢抓机遇、用好机遇,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举措,自2010年6月我市正式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以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合力推动下,特别是金融办牵头,协同商务局、人民银行和财政局出台了对跨境人民币的奖励政策,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势头良好,成效明显,业务量不断加速发展,参与面也呈现不断扩大趋势。截至2016年6月末,辖内60家银行共为590家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涉及92个境外国家和地区,累计金额1287.46亿元。其中2015年,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417.69亿元,同期进出口量为830亿,占比50%,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试点初期的目标要求还有差距,试点以来,进出口贸易项下占比不高,企业参与面还比较小,全市有近2500家进出口企业,目前为止全市实际已经运用这一政策的企业仍然不超过600家。两者的数量还很不匹配,潜力还很大,此外,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我们要加快步伐,未雨绸缪地做好从容应对的准备。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能够帮助企业以最短的结算路径、最快的结算速度、最低的结算成本完成贸易结算,更好地满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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